岳麓秦简(叁)札记一则
(首发)
方勇
吉林外国语大学
《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一书中有如下内容:
●讯同:同,大宫隶臣,可(何)故为寺从公仆?同言类不雠,且覆诣(?),诣官,同攺(改)曰:定名
。故熊城人,降为隶臣,输寺从。去亡。(1822正/158正)讯
:
亡,安取钱以补袍及买鞞刀?
曰:庸(佣)取钱。(1818正/159正)【讯\诘
:……。
曰:……】(缺简)甚矣!以人莫智(知)。今吏智(知)之,未可奈可(何),请言请(情):
欲盗,恐得而□□□不□【……】(0452(2)正/160正)得者,求城旦赤衣,操,巳(已)杀人,置死(尸)所,令人以为杀人者城旦殹(?也),弗(?)能(?)得(?)
。
诚以旬余时,以二钱买不智(知)(0642正/161正)可(何)官城旦敝赤帬(裙)襦,以幐盛。佗(施)行出高门,视可盗者。莫(?暮)食到安等舍,□寄□其内中。有顷,安等(0516正/162正)皆卧,出。
伐刑杀安等,置赤衣死(尸)所,盗取衣器,去买(卖)行道者所。以钱买布补【袍□□□□□□】(0512正/163正)有母、妻、子,在
(魏)。即买大刀,欲复以盗杀人,得钱材(财)以为用,亡之
(魏)。未
(蚀)而得。辠(罪)。(0419正/164正)【诘
:……】□可(何)解?曰:辠(罪)。毋(无)解。【……】(残408正/165正)[1]
其中在“有顷,安等皆卧,出。
伐刑杀安等,置赤衣死(尸)所,盗取衣器,去买(卖)行道者所”一段内容里,整理者将“卧”和“出”单独句读,且缺释。陶安先生的释文注释亦如此,且将此处翻译为“不久,安等都躺下睡了,我(就)出来了”。[2]以上意见估计是认为此二词是分开的,意思也应单独解释。从简文可以看出,盗贼“
”傍晚时分来到安等人的家里,偷偷藏在其内室中,待安等人熟睡之后,“
”便趁安等不备,将诸人杀害,然后盗取衣物。这样理解简文非常通顺且合理。如果断读为“安等卧,出”就会让人理解为安等人已经卧躺睡觉,然后又突然出去了,为何又出去?作为法律文书,简文往往特别注重案件的细枝末节,必会记载其出去的原因,但简文却没有记载。可见这样的作案情节明显不符合逻辑。当然,“出”也不可能是“
”发出的动作,如是“
”之谓语,应该是“
出”这样的表达方式。由此可见整理者的句读及理解有误。“卧”“出”应该被句读在一起,表示熟睡之义。[3]
此外,北京大学藏秦简《禹九策》第62简背、第61简背中有如下内容:
捕(甫)抵求道,唯神是禺(遇)。取出梦之,与人战斲(斗),疾不在它方,唯要(腰)与族<旅(膂)>。[4]
其中被释为“取”的字形作
,整理者认为“取出梦之”句意不明。李豪先生将“取”字正确改释为“卧”字,并指出“卧出”为成语,指熟睡。同时引唐代湛然的解释,认为“出”是一种入睡的状态,并认为“卧出”最初是联动结构,词汇化后可看作述补结构。[5]
我们认为李豪先生的改释正确可从。将其解释为熟睡、睡着之义,文从字顺。其下文的“梦之”也可以证明“卧出”的具体含义,且“梦之”可与“与人战斲(斗)”句读在一起,整句即:“卧出,梦之与人战斲(斗)”。明代朱橚《普济方·卷二百三十五劳瘵门》曰:“其为状也,发干而耸,或聚或散,或腹中有块,或脑后两边有小结,多者乃至五六,或卧出盗汗,梦与鬼交,虽目视分明,而四肢无力,上气食少,渐就沉羸”。[6]此方是治疗结核病的药方,其中“或卧出盗汗,梦与鬼交”一句与上论北京大学藏秦简内容可互参。但是李豪先生将其与佛家的解释联系起来,似未得“卧出”之“出”的语义由来和真正含义。
综上,可以明确“卧出”应该是在秦代甚至战国时期就已经产生的原生词语,后被运用到佛经、医学、文学等传世文献中,甚至是汉简中也出现用例。[7]我们认为“卧出”应和人熟睡时候的呼吸行为有很大关系,另详文论证。[8]
附记:小文蒙复旦大学陈剑教授指正!在此表示感谢!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6年3月30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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