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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奉先、韓樹偉:睡虎地秦簡“聲韻皆同”通假選釋七則
在 2026/3/10 15:10:12 发布

睡虎地秦简“声韵皆同”通假选释七则

 

首发

李奉先1韩树伟 2

1.天水师范大学,甘肃天水7410012.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针对《秦简牍合集》(壹)(贰)睡虎地秦简所涉的“声韵皆同”通假如“臧-贜”“直-值”“智-知”“毋-無”“削-宵”“辠-罪”“叚-假”字义重新做了考释,并提出了新的见解。秦文字“声韵皆同”通假比其他类别通假涵盖的学域更广,研究秦简文字可为探究先秦秦代这一时期的政治制度史、思想史、经济史等提供丰富的一手材料,从而证实汉文字承袭秦文字这一不可否定的历史事实。

关键词:睡虎地;秦简;“声韵皆同”;通假;考释

 

睡虎地秦简,从其本身的文本属性来看属法律文书,但从其书法方式来看亦可将其定义为“手稿文化”。睡虎地秦简的发现,对社会学、文字学、历史学、文献学、书法学来说皆有不可替代的学术价值。拙文是在前贤时彦研究的基础上参核相关出土文献,对睡简所涉“声韵皆同”通假重新做了考释,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七则“声韵皆同”通假释义

所谓“声韵皆同”,指的是本字与通假字的声韵完全相同,即喉、舌、牙、齿、唇五音中同为声韵之音,此应与旁纽通假有所区隔。笔者遍查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出“声韵皆同”通假字大致有233个。具体参见下表:

《睡虎地秦墓竹简》“声韵皆同”通假字统计表

本字

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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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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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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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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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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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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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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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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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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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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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表通假用例来看,同音通假现象为睡虎地秦简所常见。这可能是由于简牍传刻经众人之手,加之抄写工具及简牍载体的特殊条件制约,使得士子经生或篆刻抄工等为誊抄便利而有意选择笔划简单且相对易书之字,如此既可省工亦省时。当然抄写者并非漫无章法,其所坚持的底线则是:本字与借字必须共存且音与义在行文中不可构成理解上的矛盾或歧义。

相比而言,“声韵皆同”肯定比“声近韵同”“声同韵近”“声韵皆近”等更易被同时代的读者所能理解或接受。据本文统计:《秦简牍合集•睡虎地秦简》所出现的通假字大致有393例,其中“声韵皆同”有233例,占总比约59.29%。本文就《法律答问》所载简文,选其7组具有鲜明时代性、典型性字例予以考释。

《法律答问》:

甲盜,臧直千銭,乙智其盜,受分臧不盈一銭,問乙可論?同論。9

甲盜不盈一銭,行乙室。乙弗覺,問乙論可殹?毋論。其見智之而弗捕,當貲一盾。10

甲盜銭以買絲,寄乙。乙受,弗智盜,乙論可殹?毋論。11[1]

削盜,臧直百十一,其妻、子智,與食肉,當同辠。17

削盜,臧直百五十,告甲。甲與其妻、子智,共食肉,甲妻、子與甲當同辠。18

“父盜子,不爲盜。”今叚父盜叚子,可論?當爲盜。19[2]

上引出现通假字共有9例,分别为“臧”通“贜”、“直”通“值”、“智”通“知”、“可”通“何”、“殹”通“也”、“毋”通“無”、“削”通“宵”、“辠”通“罪”、“叚”通“假”。其中,符合本课题研究的则有7例。

1.臧—贜

借体“臧”形简于本体“贜”,“臧”当为源字。“臧”,《说文臣部》云:“善也。从臣,戕声。”[3]段注“臣,牵也,以叠韵释之。事君者,象屈服之形”[4],又云:“凡物善者必藏于内。以从艸之藏为藏匿字,始于汉末,改易经典,不可从也。”[5]本文认为:段氏所释“臧”尽管有“臧否”之义,但将“臣”硬扯于其中,未免有些牵强。

事实上,“臧”之引申义“臧获”,要早于“臧否”,且后者源于前者。先秦古书“臧”与“獲”“穫”往往同义合用,有时亦可单用。《荀子王霸》曰:“虽臧獲不肯与天子易埶业。”[6]殷墟卜辞中,“1722741956417”的上部像只小鸟“隹”,下部像只手“又”,本义是“获得猎物”。战国秦文字“獲”篆书为“”,到了秦代则演变为“”。先秦时期许多兽类的字多以“犬”作形旁,秦文字亦受其影响,如:“又”以“蒦(huò)”为声。从龟骨字形来看,对鸟兽的捕获,主要以量词“只(隻)”来计数。“穫”与“獲”一样,均属于匣纽,铎部;但“獲”为胡伯(麥)切。“穫”为胡郭切,秦文字篆书为“”。足见二者对收获对象层面的界定上已有“”“禾”之分。先秦古籍中,男性奴隶为“臧”;女性奴隶称“获”。“臧获”连称,当泛指奴仆。《方言》卷三云:“荆、淮、海、岱杂齐之间,骂奴曰臧,骂婢为获。”[7]目前,现代汉语已无“臧获”一词,更遑论指代男奴、女奴了。以此分析,“臧”字当为后出形声字。杨树达认为:其初字应为“”。杨氏于《积微居小学述林》指出:

《殷墟书契菁华》龟甲文有“”字,亦作兽骨文字“”,而周金文《伯父鼎》,字亦“从臣从戈”。此皆“臧”之初字也,盖“臧”字本从臣戈,后乃加龟甲文“爿”声。甲骨文时尚未加之初义,从爿为声符乃其后起之字。据形求义,其初义盖不得为善。以愚考之,“臧”当以“臧获”为本义也。[8]

又,春秋《攻敔臧孙钟》将“臧”书为“[9]。由战国印泥、货币文字中所见:此字再由会意变成形声,分别书为“”“[10],即亦“从臣,爿声。”舒怀认为:“臧获义同为声符,和‘’书为‘齒’及‘网’书为‘罔’”等例大致相似[11]。出土遗存亦有秦系“”字为证。河北省临漳县习文镇北吴庄农舍出土有三晋夹沙粗陶器物,考古工作者发现该陶器上饰有粗绳纹,并存在两枚相同抑文,其印面释文“匋臧”的“”为陶工名[12],有明显的秦文字特征[13]

“臧获”发展至“臧否”,当为引申义。上揭杨论“盖不得为善”,其后战败者被“”为奴,由是亦不敢横恣,故而以“”引申为“否”之“善”义。《诗邶风兄雉》:“不忮不求,何用不臧?”[14]《尔雅释詁》亦同之[15]。《左传隐公十一年》云:“师出臧否,亦如之。”[16]甲骨文字“臧”初有“”字,西周金文有“”,“从口,爿声”,但无向善之意。黄锡全认为:《唐韵》有“”“”二字,出自《义云章》;夏竦考其为“臧”[17]。又,臧孙钟有“”字[18]。《说文》言“戕”从爿声,而“爿”在殷墟卜辞中作“”,类似于“牀”,呈竖床形,故“臧”与从口之“”及“”同音。至于“臧”为藏匿义,先秦古籍不见“藏”有收存之字义。笔者遍查《汉书》,藏匿义之“臧”,并无假借于“藏”的相关文载。

足见,上述秦文字“”由初义“臧获”向延伸义“臧否”演变过程中,其间历经了“(臣+戈)”“爿+“臦(两‘臣’背靠背,表二奴有背叛或对抗之意)”+下貝)”等衍生各类与“臧”有关的文字。“臧”与“貝”结合,已含有“财物”之义,睡简中的“臧”所通假的“贜”,显然意为偷盗而来的财务。此外,由“”发展的另一个方向则是秦文字郎切“匨”。秦汉时期“匨”亦与“臧—藏—臓”产生了密切联系,进而从“”到“葬”,古“臧”字体系基本完成了其孳乳字向分化字的演变。

不过,文字形衍生并不意味着是引申义的必然结果。睡简“臧”之所以对应于“贜”,盖二字共存于同一时代;或结合了当时的语言环境;或出于抄写者的心理作用,由繁到简的誊抄或镌刻,省时省工,如是而已。本文余下所胪列诸例无不如此,届时不再赘述。

2.直—值

关于对睡简文字的研究,周祖谟说过:“追溯古汉语最早的情况,只能从商代开始。甲骨卜辞与铜器铭文就是考察语言文字的重要材料。”[19]缘是之故,对睡简借“直”字的考释,亦同样由甲骨文字和金文始。就摹写层面而论,“直”所指称的最初意象是一种“看”的活动。始见于卜辞中的“直”书作“”,是“+[20],表示眼睛“直直地往上看”或“正视前方”[21],显然该字是个会意字。二里头三期玉器眼型图案,将“目”作“”,“直”字作+[22]。金文“直”一般是将“丨”写成“”,附加曲形“”,以此将“”表示为“去曲求正,不弯曲”。战国篆文“”大体上是在金文字形的基础上加以演进,由此扩展为“竖向垂直”。如《诗小雅大東》:“周道如砥,其直如矢。”[23]或表动词“伸直”义,如《公羊传昭公五年》:“直泉者何?”[24]

其后,“直”常用来形容一种“正直”的品德或“直爽”的性格,并存在对人或事有一种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先秦典籍中的“直”主要表现出统治者们自身需必备一种正直的政治品格[25]。以此分析,“直”的最初本义“正视,不弯曲”,其实已赋予了某一种道德标准,以《论语》多次出现的“直”来看,“直”于“心”,是为造字时间晚于“直”的“悳”,此应是统治者规范统治秩序时以“直悳”视为“仁”的基础或条件。有鉴如此,《诗魏风硕鼠》“爰得我直”[26]的“直”,当释为“悳”为是。以往诸多学者将《硕鼠》所载的“直”通假于“值”而释为“价值”,明显有谬。

春秋儒家如此,道家亦不遑多让。《道德经》里“直”字虽只出现过三次,如“枉则直”“大直若屈”“直而不肆”,这里老子以其相对论的思维,直截了当地指出“直率”亦有缺陷,所谓“圣人虽直,曲己从人”,却“不自申也”[27]。有时,“直”所发展的极端为“愚直”,此种“直”若归于“仁”,就得以“礼”约束。“直”只要在有“度”有“悳”的范围内,才不致于言行伤人害人。

笔者注意到以“直”的初义理解,《尔雅》的“道”“梗”“梏”“較”“庭”“頲”,同源于“直”[28]。《周易蒙》言“梏”本义为“木手铐”[29],原与“覺”通[30]。上博简《缁衣》引《诗》之“覺”通“梏”[31],毛传云:“覺,直也。”[32]又,“梗”的本义是“刺榆”,引申为“挺直”;“較”,《集韵》作“䡈”,与“覺”等不弯义接近[33];“頲”,本身就有“头挺直状”之义;“庭”,毛传引《诗小雅大田》曰“播厥百榖,既庭且硕”注:“庭,直也。”[34]“道”,《说文辵部》:“所行道也。从辵从首。”[35]在《易传》中“直”乃天道之“乾”方面一个属性或表现,具有形而上的“道”的内涵。“坤”卦二爻爻辞中首句所出现“直方”的“直”,其义承袭“坤”字而来,即天圆地方的“方”形边[36],其边应呈“直”线状。“直”的持续不断指的就是“刚”与“健”,所谓“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又,“夫乾,其静也専,其动也直。”[37]换言之:“中庸”则发挥了和“直”相对于“曲”的天道功用。

如前所述,“值”,正是在“直”的词源基础上以“人”生造的新字,其初义亦表示“此人正直视前方”,其不偏不倚的“正见”言行,正是“值”本身所展呈的视觉能力,即既看得清又看得远。篆文“”基本上亦在金文字形的基础上演进而来,从而形成了另一“値”字。以“値”强调的道德规范,有“真”,有“危”。“危”之本义为“高而险”,却为后世儒家规范为“使…端正,使…正直”,如成语“正襟危坐”“危言危行”等。《说文人部》:“値,从人,字本作‘直’,措置,放置。一曰逢遇也。”[38]至于“值”有“赶上,遇到,持,拿”等字义,仍兼有“置”在引申义层面动作行为的方向属性。《墨子》中“直”作“置”的通假例句有“城希裾门而直桀”[39]。《汉字源流大典》认为:“值,形声兼会意。引申义有‘当值、相当、价钱、数值’,做副词时有‘只不过’;介词作‘在’‘当’。”[40]“值”为“执”“持”义时,有《诗陈风宛丘》“无冬无夏,值其鹭羽”[41]

足见,睡简出现的本字“价值”义,并非“值”的原始义,但二字亦曾长期共存于战国至秦代时期。

3.智—知

借体“智”形繁于本体“知”,“知”当为同源字。笔者留意到传统训诂资料多以“知”为“智”亦有“智”为“知”,两字互通现象颇为常见,但睡简等出土文献几乎均将“知”刻写为“智”,当然秦简亦有特例“”的存现。

殷墟卜辞《甲骨文编》中“”字“从子从口”或“从于从干从口”[42],《合集》30688-30689皆有“其用旧智”文载。柯昌济据此认为此当是“知”的初文“[43],而孙海波则认为“”并非独立之形,应与其下部的“册”共同释为一字“[44]。《合集》依据“从子从大从口或从册”判断,“”被认为是“智”的本字形[45]。姚孝遂认为“”“”互通,两字的初字形均与商代祭祀活动有关[46]。詹鄞鑫主张“智”字“”的本义是长者在教育稚童,字形下部的“册”字是为突出强调简书上所载的知识[47]。林志强亦提出:

“知”字的初文“”即是,之所以有“大口子”,表述的则是给孩童传授知识的情境,其后增添了义符“口”“册”,是为突出使用简册与口授的特征,是智慧,是知识。以形成“”等形态,此时便“智”“知”混同。从字形上来看,“知”字是“智”的省文,或“智”为“知”之加旁字,二字起初无严格区别,兼有知识、智慧义。大约于汉代用法分工始逐步确定,分化为两字。[48]

由两周金文材料分析,若以西周晚期毛公鼎所铭“[49]和战国晚期中山王壶所记“”论,当属于“智”字形义[50]。然而,李东鸽研究认为:甲骨诸字形跟后世的“知”“智”并无关联。李氏认为甲骨异体均出现从“册”的倾向,而后世的该二字却没有从“册”的体现[51]。从金文“知”从“甘”的演化规律来看,“甘”是“口”的繁化,并不能排除“甘”由“册”的演化,而左上部的“大”又与“矢”形相近,“夨”与“矢”极为相似。《說文解字注》:“傾者、夨也。从大。象形,阻力切。凡夨之属皆从夨。”[52]以此分析,“知”或“智”的上左部释为“大”形有误,当为“夨”或“矢”为宜,且“于”渐趋省略。《先秦货币文字编》未见有“知”字的收录[53],但却能于一定程度上体现“”字的演变历程,即“夨”或“矢”至“甘—口—册”的演变趋势。足见,李氏所释为误。

换言之:《说文》小篆“”字形,属于最接近秦文字“智”的书法。至于“知”,依据上述出土文献判断,笔者认为亦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目前所知所发现最早的秦文字“知”,亦见于睡简《日乙》J46的“[54]。据此表明:“智”和“知”曾共存于同一时代,先有“智”而后有“知”,后者是东周时期通过省文的方式分化而出的字形。

除睡简外,“智”通“知”亦见于先秦时期若干简牍。如:九店楚简J1“智寺££求毋……”[55];上博简《民之父母》J2“四方有敗,必先智之”[56];信阳楚简J1-14S.1)“不智也。夫周”[57];包山楚简《舒庆命案》J137“敶寵、連利皆智其殺之”[58];郭店楚简仅《老子》就有13个“智”字[59];北大秦简《隐书二》“吾有智之矣”[60]云尔。又,《里耶秦简》J8-135正“衰、義事已不智宿居”[61]。逮至定州汉简、阜阳汉简被发现时,则出现了“”通“知”现象。江陵凤凰山汉简J73有“杨毋”,银雀山汉简J320《孙膑兵法》有“先勝不勝之謂道”[62],北大西汉竹书《老子》J19曰:“吾是以無爲之有益。”[63]其中,定州汉简、阜阳简为汉初时期;凤凰山简为汉文帝时期;银雀山汉简、北大西汉竹书分别为汉武帝早期和后期。依照此趋势,西汉时期增添的“”字,是“[64]的另一种表现形态。

有待指出的是:早期传世典籍“知人则哲”,此类文献当为后世整理者传抄的结果,以致于给学界训詁、勘误、研究古文字带来诸多困惑。

笔者亦以此可校正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的说法。王氏认为“智”与“知”是一对古今字,以庄子《逍遥游》“小知不及大知”为例注:“知,智慧,后作‘智’。”[65]此种考释是根据汉代以后“智”“知”已出现了普及通用的处理方式,明显违背了二字的源流及其演变序列。该二字更何况并非古今字,皆为古字,先秦秦汉时期已并存于世。王氏之论,显然有失误之处。

4.毋—無

以“毋”“無”为例,先秦否定词体系多有相同或相似现象:出土文献用“毋”时,传世文献却偏偏用“無”。除上引睡简《法律答问》“毋論”即“無論”外,马王堆3号汉墓帛书《战国纵横家书》亦如是。尽管该文献成书于西汉初期,但所涉的文字则是照搬照抄战国史迹。如第15章有“愿之孰虑之而毋行危”“秦挟楚、赵之兵复攻,则国求毋亡”[66],《史记》所对应的则是“愿熟虑之而無行危”“秦挟楚、赵之兵复攻梁,则国求無亡”[67]二字用法皆有讲究:用于表命令或祈使句子里,有“否定”之字义。这些例句表明,至迟于西汉初期,“毋”“無”在各类文献典籍里仍可互相通用,二字分工渐趋明确[68]

《战国纵横家书》“毋”主要用于动词前,表示否定或祈使;而“無”主要用在名词前,否定“有”或“存在”等存现状态。“無”属“鱼”部,“毋”由“母”得声,此论可从甲骨文、金文材料可加以界定。李方桂即认为:“既然‘毋’从‘母’分化而来,按此理论,毋当属‘之’部。”[69]这种语法分工基本是“鱼、侯”合韵后发生的,“毋”从“母”,“母”借“無”,“無”亦借“毋”,是一种语境的自然需要。这等同表明:该二字在出土文献里既有属“侯”部的痕迹,亦有刻入“之”部的烙印。二字用法不仅在汉初遗存如此,睡简《日甲》这种例子也很多。兹再举二例:《取妻出女》“甲寅之旬,不可取妻,毋子;雖有,毋男”[70];《出邦門》“某行毋咎,先爲禹除道”[71]。“毋”之后的“子”“男”“咎”均是名词活用为动词,符合上述用字的语法规律。笔者留意到睡简动词前几乎均用“毋”,用“無”者极少;且睡简副词只用“毋”。不仅如此,大西克也亦从云梦秦简得出类似的结论[72]

其实先秦至秦代“毋”“無”已长期共存,二字的用字分工虽不够明确,却有迹可寻。先秦典籍中,就词性而言,“無”比“毋”使用范围要广。本文仍以《诗经》文本为例,胪列一二。“無”作动词时,《小雅蓼莪》有“無父何怙,無母何恃”[73]“無”作副词时,《大雅板》有“敬天之怒,無敢戯豫”[74]。“毋”作否地性副词与“無”相通,《诗经》即由7见,笔者仅举《小雅小宛》“夙兴夜寐,毋忝尔所生”[75]。以此可以看出,《诗经》“無”“毋”混用,即便是词性上分工仍较模糊。[76]直到先秦传世诸子著述,才开始分工:即“無”作动词用,“毋”转向语助词使用,无实义。大西克也指出:道家的基本理念所有的“無”均书作“無”,不以“毋”互通[77]。以此可知:所谓“毋专用禁止义、無专用有无义”是汉代今文学派主观臆断出来的[78]

穷根溯源,“無”本与“巫”同源,且早于“巫”,是一具备浓郁的宗教色彩和哲学内涵的“大有”和“大無”。该字起初并非“空無”,它与“舞”更是一组同源字。姚孝遂、肖丁谈及“無”时指出“舞蹈是祈雨雩祀时的一种主要活动”[79],由此产生一字“雨+無”,即上部是“”,下部是“”。李孝定认为甲骨文字“無”用的是其本义,主纪無雩之事[80]。也就是说:“”是手持祭祀雩舞器具的初始义,“灬”示“雩雨”;“巫”则手持巫具[81],“無”字的出现要早于“巫”字。睡简“無”,则书为“”。那么,奇字“无”与“無”亦有何不同呢?张岱年指出:“无”“無”两种书法演变如何,尚难详考,但無与无的合流,跟“无”的否定意的关系又很难脱离[82]。“无”字原作“”,《说文解字注》:“无,通于元者,虚无道也。正本元字作无。”[83]许氏此论,可从。笔者据此认为:“”与“元”“天”构字结构相近或相似,有“人屈膝向上天祈祷”和“西北的一角有弯曲”的意涵,当含有仅次于“天”的空无。先秦时期“无”“無”合流且“無”取而代之(保留于《周易》等相关典籍奇字“无”除外),自然赋予了“無”有“无”的字义。今人所见银雀山汉简仍出现“無”“无”“毋”混用现象,当是上古留下的文字使用的历史印迹。

至于“毋”字,在甲骨文作“[84],金文作“”,即“母”字。“毋”字早在《兮甲盤》已出现过[85],战国时代“毋”方始流行,包山楚简、睡简均将该字书作“”。足见,先秦秦代,“毋”“無”二字已共同存现于很久的历史阶段。

综上,笔者结语如下:

二字在睡简中存在三种情况,动词极少数用“無”,副词多用“毋”;无论动词或副词,均用“毋”;语助词,皆用“毋”。

“無”是“舞”的本字,起初不作否定词,作否定词的是“亡”;春秋时代“無”始广泛使用于否定义,“亡”渐渐让位于“无”和“無”,除了奇字“无”,“无”字被“無”合流。

“毋”在甲骨卜辞中无本字,源于“母”字,但金文已然存在,后渐有衍生义。至于先秦诸子《道德经》除外,思想类或历史类先秦至秦代传世典籍,《老子》的“無”不通“毋”而与“亡”通,则因形而上的意味在其中,有汉初誊写上的“無爲”凿痕,亦有汉武帝时期儒家政治心理活动使然。

5.削—宵

睡简“削盜”指的是在夜晚有偷盗行为,此简文“削”篆体作“”字。《说文刀部》遵循“先字义后字形再字音”的释说体例,如“刀,兵也,象形。”[86]“初,始也,从刀衣,裁衣之始也”[87]等。足见,“刀”为象形字;“初”为会意字,这是典型的“据形系联”且“以类相从”。然而,许慎对“削”的解读,起初并没有讲清音与义之间的关系,随后补充阐述其音义的来源。《说文解字注》曰:“削,鞞也。一曰‘析’也。从到,肖也。”[88]何谓“鞞”?《逸周书王会》云:“请令以鱼支之鞞、£鰂、鲛盾、利剑为献”[89],这指的是刀鞘或剑鞘;《说文》曰“刀室”。那么,何谓“析”呢?析,从木从斤,不难看出,此字为会意字,初义为“劈木头”。《说文木部》亦云:“析,破木也。从木,从斤。”[90]按此解读,“削”的本义与“析”同源,表“用刀斜刮”之字义。然而,许慎这种解释仍缺乏说服力。

问题的关键则是:如何正确释读“削”字左部的“肖”?“肖”在《说文》中被归于“肉部”,许氏曰:“骨肉相佀也。从肉,小声。不佀其先,故曰不肖也。”[91]笔者认为:许注此论,断不可从。“肖”的辞源当为“小”字,其本义当指的是“月光逐渐消减至微小或微弱”。旧版《甲骨文编》附录《殷墟书契前编》作“”从“”;“”从“”从“”,足见“小”孳乳生“小+月”可从。王国维据此考证:“《说文》‘’字,经前人考释,其证据确凿。”[92]张政烺依据此述理解亦指出“趙”字源流与古“肖”字有关,张氏云:

《说文》解释骨肉相似,这只是“肖”其中之义,但未必就是本义。卜辞中的肖字凡数十,尚未有此字义,然无不可谐声之“趙”字释之。古字“少”,其后形声相益,于是孳乳者渐多。“肖”字在殷墟卜辞中更常见的一用法叫“肖田”,亦可读作“趙”。如:《甲骨续存》【下●一六六】有“庚辰卜,貞:翌癸未肖西单田,受有年?”殷墟书契前编,当释为“肖”,读作“趙”,此为“肖”的肖田开荒之字义。[93]

又,战国大梁司寇鼎及玺印有“”“”“[94]。值得一提的是,魏安釐王十九年亡智鼎铭有“肖亡智”的“”,同(魏安釐王)二十七年大梁鼎铭文“肖亡智”的“”大致类似。至于“肖”有“相似”义,当不在“肖”字最初产生时期。许慎将“肖”字纳入“肉”部,不仅是望文生义、牵强附会使然,且于史无征,显然未能体认“肖”字的本义“从小从月”,其产生远远早于其衍生而来的“削”“宵”二字。确切地说,从本源字义上判断,“宵”虽与“削”同源于“肖”,但皆有月光式微之义。

本文有充足的论据可说明“肖”的“相似”亦与商周时期的刻削有关。《论语公冶长》有“朽木不可彫也”的感喟,《韩非子说林》有“刻削之道,鼻莫如大,目莫如小”[95]。当先民将不同的刀刃使用于不同质地的镂刻简面去画图或镌刻简文时,立体肖刻工艺者总能将仿照的人物或字物模样越“削”越“相似”,这完全符合古人的思维逻辑。以此论之,“削”字的“相似”义与“肖”的延伸义相同,“刻削”义又源于更早的“减削”义,而“减削”又源自于“月光削减”义。以此类推,“月光削减”源于“从小从月”的“肖”。

源于“肖”字的“宵”,商周金文作“”,由“宀+肖”构成[96]。《集成》10544书为“”;战国包山楚简书为“”。秦文字“”,则是从“”演变而来。“宀”,示居室。于省吾认为:“甲骨字,乃宅舍之初文。”[97]杨树达指出:“金文宀偏旁作,于形作‘肖’篆文或失其真形。”[98]“宵”字,宵簋金文形体作“”。周法高对“宵”考释,与笔者观点颇为相符,他亦认为“宵”与“肖”源于“小”而“从月”。周氏云:

《文源》卷七中林光义谓“宵”字:“从月,在宀下,小声。”林光义其说至少注意到“从月从小”这一事实。“宵”字从“月”不从《说文》“肉”,战国文字“”已提供了坚确的例证。[99]

先秦传世典籍有“宵”与“小”通用的记载。如:王光谦引《庄子列御寇》“宵人离外刑者”注:“宵,小古字通用。”[100]郑玄引《礼记学记》“宵雅肆三”注“宵,言小也;肆意,学也。”[101]“宵雅”,即“小雅”;“宵”,引申为“定昏”。宵簋形体作“”、秦文字“”,其字义均意味着“夜晚返家休息”。足见,睡简“削”“宵”均源于“肖”字,曾长期共存于战国至秦代。

6.辠—罪

借字“辠”和本字“罪”,并非古今字。先秦时期,二字产生的时间相对较晚,殷墟甲骨卜辞并未表“罪”义的文字。西周中期时期始出现“辠”字,牧鼎金文作“[102]。到了西周晚期,“辠”的字形作“”。清华简所载战国“辠”字形作“”“”“”等;郭店楚简“辠”字大致有三种字形:“”“”“[103],凡有7见;三体石经文中的“辠”作“[104]。以此观之,以往论者以战国晚期中山鼎的“”作为表“罪”义文字的起始点[105],显然是错误的。

“辠”字在先秦出土文献中书法最为清晰最接近于今字形体的,当属于战国秦《诅楚文》,其“辠”字作“[106]。睡简全文所见“辠”字更多,凡105见。《说文辛部》对“辠”的理解:“犯法也。从辛自。言辠人戚鼻苦辛之蹙。”[107]段注谈及“罪”字引《文字音义》曰:“罪,秦以为‘辠’字。始皇㠯‘辠’佀‘皇’,改为‘罪’字。”[108]由于睡简皆以“辠”字代“罪”,按此分析睡简当属秦统一前的秦国出土遗存。如秦统一后的龙岗秦简“罪”字多番出现,便可佐证了许氏、段氏的释法,从而可推翻“罪”与“辠”并非通假关系。

若想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得弄清楚:果真是秦始皇改“辠”为“罪”吗?或者说“罪”是秦始皇所创的新字?证据何在?

笔者以为:之所以龙岗秦简所书的“罪”对于“辠”,并非以秦统一前后作为该文本书法的判断标准;迄今本文并未发现秦始皇改“辠”为罪的有力证据,即便用王国维“二重证据法”并结合考古发掘成果,均无法证明《说文》的准确性。且不论传世《左传》有“有罪不逃刑”[109]的“罪”,岳麓秦简中所载的“辠”,比比皆是。笔者随意胪列三例:

1)●贼律曰:爲券書,少多其實。人户、馬、牛以上,羊、犬、彘二以上,及諸誤而直者過六百六十銭,皆为(1244)大誤;誤羊、犬、彘及直不盈六百六十以下,及爲書而誤、脫字,爲小誤。小誤貲一盾;大誤貲一甲。誤。毋所害(1246+1395££££殹,减辠一等。(1364[110]

2)●諸有辠當䙴輸蜀巴及恒䙴所者,辠已决,當傳而欲有告及行有告,縣官皆勿聽而及傳詣(5033/1123)䙴輪輸所,勿留。十九(5034/0966[111]

3)辠人久毄留不夬,大費殹。●諸執灋、縣官所治而當上奏當者:其辠當耐以下,皆令先決(1034)論之,而上其奏夬。十六(0999[112]

岳麓秦简显系新见秦代遗存,综合其纪年、避讳等因素,笔者可基本认定该简文的誊抄年代主要在秦二世时期,部分律文的年限在秦统一前后。上引三条简文,明显属于秦代律令。“尽信书,则不如无书”,《说文》之误,可知矣。

由“辠”向“罪”的转变,曾历经一段历史进程。前述《说文》言“辠人戚鼻苦辛”的“自)”,为象形字“鼻)”,许氏有关“鼻”为“自”的本义应为学界共识[113]。罗振玉认可“辛”和“䇂”为同一字,有“犯法”义[114]。《说文•辛部》称:“辛,秋时万物成熟,味辛,辛痛即泣出;从一䇂。‘辛’字承庚,象人股。”段注:“辛痛而泣出,辠人之象。”[115]《说文䇂部》记:“䇂,辠也。从干二,会意。‘二’,古文上字;‘干上’是犯法也。”[116]

今按诸家解析,“辛”“䇂”二字既是会意字,更是指事字,均有“犯罪”之义。马叙伦对《说文》的观点持赞同立场,他认为:“含辛而泣,痛辛亦泣,可引申为有罪之人辛痛之义尔。”[117]事实上,主流观点多认为“辛”之本义也可指某种工具。朱奇即认为“辨”“辩”“辞”“辜”“薛”“辠”等从“辛”之字均有诉讼意,“盖古有黥椓肉刑之具,今“肉刑废而辛之本义亦遂晦欤”[118]。詹鄞鑫称:“辛,为古代凿具。”[119]康殷认为“辛”的直接字形及“殷周初形刀的文字化”[120]。陈独秀将该器具予以具体化:“甲骨之,金文之,当为‘辛’原始形,此器具有二用:如斧斤,大者用之推火,变异为铲,可以刑人;小者用之契刻,今曰‘刻字刀’。刑人大苦,故为辛苦、艰苦。‘辣’字从辛,谓味之刺舌。”[121]白川静的观点继续向“辛痛”直感靠拢:“辛的初始义,即文身用的针具。”[122]《国语鲁语》则朝“劓”刑方向加以注解,其文曰:“中刑以刀锯;其次用鑚笮。”[123]“锯”之字义,即先秦时期割鼻子用的刀。《周易下经咸传》“睽卦”云:“其人天且劓。”[124]据此分析,“自(鼻)+辛”所构成的“辠”字更是与先秦“劓刑”的“劓”大有渊源,其本义侧重强调的是刑罚;且该刑罚不单单指的是“劓刑”,还可能会割掉辠人躯体的其他部位。

至于“罪”字,按上述“辠”字考释,并非“辠”的本源字。“罪”字上部的“(网)”,大概是先民最早的工具符号之一。在成熟文字正式产生前,“”字符号主要有“”“”“”“”“”“[125],凡6见。殷虚卜辞“网”的书法主要有“”“[126];戈网甗、戈网卣、仲网父簋“罒”的金文分别作“”“”“[127]。上古网具的用途无外乎三种:田猎野兽、捕捉鱼虾或飞禽。网眼较疏者称之“”,网眼较密曰“[128],疏、密不同,自然捕捉的对象躯体的大小轻重亦不同。“罪”字下部的“非”字,甲骨文字书“”,金文作“”“”“”“”“”“”“[129],睡简作“”。《说文非部》对“非”之解释:“非,韋也,从飞,下翄,取向背。”[130]《说文》主张“非”字形同两翅相背而飞,林义光对许论持反对立场,他认为鸟的一对翅膀原本就是相背的,否则无法起飞,“非”应是“飛”字[131]。林氏之论可从,但他没有给出两字相通的具体理由。

笔者认为:“非”之字形只见双翅,“飛”则是首尾、双翅皆见。古人造该二字时,除了视角取远近之象不同,二字明显均是会意字,起初实为一字,故而“非”的初起字义就是“飛”。继而推知:“罪”字规范书法本作“”,其后亦书作“”,即“上“下非”状,分明指的是以“”捕捉“非”:以网具捕捉飞鸟,进而延伸到捉拿欲逃亡之人,此当是“”“”衍生为“”的主要历程。

如此看来,“辠”强调的是对罪人施加的刑罚,“罪”凸显的是对罪人的捕捉。两者的古字义虽“交集”于“犯罪”,但并不完全属于同一词源。

7.叚—假

段注认为“叚”与“假”是一对功能相同的异体字,此论未免过于武断。其所持的依据依旧是传世《说文》,“”字注曰:“假,非真也。又部曰‘叚,借也’,然则假与叚义略同。”[132],又云:“借,假也。古多用‘藉’为借。”[133]至于“假”字缘何附有“人”部,许、段二氏均只字未提。事实上,《说文》观点具备浓厚的汉代训诂色彩,而忽略了秦文字的时代属性。

关于“叚”字,金文作“”“[134],秦文字作“[135]。据郑慧生考证:甲骨卜辞“叚”字,作云霞之“霞”。若按郑氏释读:《合集》10302“霞”当释为“有叚於東”[136]的“叚”;殷墟卜辞是否有“叚”,目前并无实据。容庚认为:从早期金文考研,“叚”右半部从“爪”,下部从“又”[137]。周法高则认为:金文“叚”如“两手相付形”,表“借入、借出”义[138]。徐山释读:“叚”字中两人各有一手,表示一人借给另一人由岩石捶敲下的碎块,即“一人借出,另一人借入”[139]。陈初生、曾宪通主张:“《说文》篆体与春秋金文类似,当是‘爪’形的省讹。秦文字‘叚’‘假’二字的源头就在其中。”[140]唐兰早期指出:“凡是省文,一定原有不省的书法,金文‘段’字似与‘叚’同。”[141]

又,江学旺曾撰文研讨《说文厂部》,认为“厂”主要来源有二:一是“石”,二是“厂”,“叚”和“段”左半部所从的是“石”[142]。甲骨文字“石”早期作“”“”,后期复加“口”刻作“[143]。容庚认为“石”又简化为“”,加“口”就成为“[144]。江氏据此主张“叚”字可分析为形声结构,而“石”字是其声符[145]。本文今按江氏的理论继续推理:“叚”在上古属鱼部,“石”为铎部,二字音近,“叚”“段”左半部均为“石”之变异,可从。湛琴称:“叚”字具备“病、大、红、好、夹”等义素[146]。湛氏将“叚”理解为“好”,或受于毛传引《诗经》“假乐君子,显显令德”注“假,嘉也”[147]的影响。遗憾的是,此处举例用错了字词,“假”并非“叚”也。意思是“假”可理解为“嘉”。传世文献亦常见“叚”与“假”相通,可从。

“叚”与“假”通,又常与“叚”部“瑕”字互通,此用法主要体现于传世典籍《左传》。如“襄公三十一年”载“晋士文伯名匄,字伯瑕”[148],“昭公十七年”载“楚阳匄,字子瑕”[149]。又,“成公元年”云“今侯使瑕嘉平戎于王”[150],“瑕嘉”,郑注《周礼春官》“典瑞”篇作“叚嘉”。先秦人名颇有讲究,笔者多有专题著述,如“匄”“乞”,均为“求”义,故可引申为“叚借”,足见《左传》几处“瑕”字今音当为jiǎ而非xiá。本字“叚”于先秦xiá音仅姓氏有此用法,此例亦为《辞海》可查[151]

上述多从二重证据法考释“叚”,现转入秦文字层面专题研究“叚”“假”二字。赵平安认为先秦出土文献基本上来讲有“叚”而无“假”,尤其是睡简“叚”字状更是如此,但龙岗秦简已出现诸多“假”字。据赵氏推断,这当与秦代推行“书同文”政策有涉[152]。此论,不可从。陈侃理依据《里耶秦简(壹)》出现“叚”“假”并存的用例指出:

里耶“叚”字多用于攒摄某官字义,“假借”义则多用作“假”字,仅有一则文书混用“叚”。木方行“假”的下一字,由字形来看当是“人”部,与“假”组成的词例为“假人”,表示该“假”为假借之“假”。据此推测“原句可能是“叚如故,更假人”。[153]

田炜曾对同文字有关秦字形体及其用字变化进行过全面考察,发现惟有上引“叚如故,更假人”的出现有些例外。田氏注意到里耶J8-135出现“叚”“假”并存均表“假借”义,不同之处则是:“叚”表借出,“假”表借入[154]。这与上述徐山称“叚”字两人各有一手即“一人借出,另一人借入”的观点极为接近,但徐氏仅谈的是“叚”字本身。“叚”作“借出”,“假”作“借入”,亦可在睡简诸多简文中得以证实。依照秦律令中的文书术语而言,“假人”的“假”不一定专指“借入”。田炜即认为:“假”是为表示“假人”之义于“叚”的基础上增添偏旁“人”而成形声,目的就是分散“叚”之职能[155]。此种文书誊抄方式,在秦代简牍中很常见,是一种对施受同字词以作区隔的方式,如“扌+受”作“授”,“亻+貣”作“貸”。这样看来,“假人”便存在四种词义:一是“借给他人”,二是“给予他人”,三是“取用于他人”,四是“出租给他人”,或表被动用法“被借”“被予”“被取”“被租用”等。《左传成公二年》记:“惟器与名,不可假人,君之所司也。”[156]此处的“假人”,与“与人”意同。“假人”,有时亦通“叚人”。睡简《秦律十八种》J126-127云:“官府叚公車牛者£££叚人所。或私用公車牛;及叚人食牛不善,牛訾。”[157]这里的“叚人”的“叚”,即“借用”,“叚人所”应指按规定领用牛车的吏和官长。

龙岗秦简同样出现“叚”“假”并存,有“租赁”之义。如:

1)諸叚兩雲夢池魚及有£雲夢禁中者,得取灌葦茅J1/1/1/278[158]

2)黔首銭假其田巳(?)£££者……      J155/165/166/161[159]

3)諸以銭財它物假田£……        J178A/167A/168A/168A[160]

彭浩据此指出:“叚田”即龙简所载的“假田”[161]刘信芳、梁柱认为:“叚田,应是以钱财或其他可折价之物向官府租借土地。”[162]睡简《爲吏之道》即出现“叚門”一词。其简曰:“自今以后,叚門逆吕,贅壻後父,勿令爲户,勿鼠田宇。”[163]何谓“叚門”之“叚”?杨禾丁认为:此似可证“叚”有“贸易”之义。所谓“叚門”,可作“进行贸易的宗族昆弟”或“商贾之家”[164]。杨论有待商榷,于豪亮即认为“叚門”指有市籍者[165]。本文认为“叚門”的“叚”,仍有“租赁”字义,可暗含有“借居于(他人之家)”这一引申义。

由此分析,如何考释战国至秦代简牍“叚”字,当依据上下文或当时的语境来推勘,但“假”作“借入”向无争议。如《秦律十八种内史杂》亦云:“計其官,毋叚百姓。”[166]简文中的“百姓”符合战国秦简的时代特征,“百姓”尚未改称“黔首”,当为秦统一前的文字内容,将“叚”释为“借给”是正确的。此后按照秦代“书同文”的硬性规定,“叚”“假”分用,不再存有通假之义。到了汉代,“假借”“借(藉/)”开始大幅度频繁使用,这亦是“叚”“假”二字失去了秦代“书同文”的制约而产生混用的一个因素。

有待说明的是:由“假”字“假借”衍生的“假定、假使、假如”及与“真”字相对的“不真实”等。先秦时“假”亦通“格”,释为“到达”义。如《诗大雅云汉》“大夫君子,昭假无赢”[167]等;“假”通“遐”时,有“偏远”义。如《淮南子齐俗》“不能乘云升假”[168]等;今义“假日”之“假”,先秦秦代未见传世有载。

以此判断,前引睡简《法律答问》J19叚父”“叚子”当为“假父”“假子”,可分别释为“义父或养父“义子或养子,亦可能是“继父”或“继子”;换言之:父子之间无直接血亲关系。

二、五种与通假“声韵皆同”相近之辨析

通假字,如果以《说文》“本有其字的假借”来定义之,未免有些唐突。高亨对“通假字”的定义是:“有本字之假借。实言之:即以此字作彼字,是为二字通用,通称此字曰借,彼字为本;借字、本字必两音相近。”[169]程希岚、吴福熙除认同许氏“本无其事,依声䚰声”外,又指出“依声䚰事,亦为假借”[170],这等于认同了通假字是“通用”与“假借”的合称,而通用字却包括了古今字、繁简字、异体字、同源字等,如此界定,通假字的概念所涵盖的范围更广矣。今按此番理论考述,古人可将通假字和六书中的假借字,均统称“通假字”。

本文认为,从学理层面分析,上述以历代典籍所见古文字来考释睡简“声韵皆同”通假字,往往会出现诸多误导或困惑。现结合“假借字”“古今字”“同源字”“异体字”“繁体字”等五个方面,与诸方家商榷如下:

1.假借字和通假字

先秦秦代各类文献,区分所谓的“通假”和“假借”无外乎两种:其中“本无其字的假借”,那就是假借;本字与借字同时代共存的,应视为通假。亦如前睡简选释诸例所及,本字与借字首先要看是否为古今字。秦简所载的借字,若与其本字同时代共存,则可视为通假字,反之当断其为伪通假。一般来说,本体与简体之间的源字考察,本体未必皆是源字,本、借间当依据笔划繁简来探究孰是源字。因此考释一个秦文字,既要对其本体溯及起源详加认知,又要注意借字本身的用字规律是否符合当时的语言环境,否则便不可能准确辨识该字在秦系语言文字体系中的音形义。

不过,假借字亦带来诸多缺陷,即大量使用假借而出现形同义异问题。补救的办法也只能靠“孳乳形体、分化读音”。如本字“羊”,孳乳有“姜”“詳”“祥”“洋”“恙”等,假借义分别为“部族”“完备”“吉象”“河水”“忧虑”诸名。王引之《经义述闻假借》曰:“盖无本字而假借他字,此所谓造作字之始也。至于经典用字,有声近而通,则不限于无字之通假。往往本字见存,古本则不用于本字,而作同声之字。”[171]将此论验之于睡简上述诸选释,其见地令人叹服。再譬如,睡简秦文字“声韵皆同”例文:

1)結日,作事不成,以祭閵。                  《日甲》2[172]

2)酉以東藺,南聞言,西兇。朝【啓夕】閉,朝兆不【得,晝】夕得。●以入,有£。〖有〗【疾】,丑少翏,辰大翏,【死】生175A+169B在未,赤肉從北方來,外鬼父枼見而欲,巫爲姓,室鬼欲狗。      《日乙》176[173]

陈文杰将(1)断句为“結日,作事,不成以祭,閵”[174],显然是不对的。引文(1)为《日甲》“除”之简文,“除”虽与建除家有关,但并不是“建除”。“建除”一名应在汉代才出现。睡简誊写时是将“楚除”和建除十二名及“業辰”合在一起的,旨在让他们共用同一十二时辰表和一种占辞。陈之误释,可能是受整理者初次排印错误所致,但这丝毫不影响陈氏扎实、丰硕的学术功力。结合马王堆《易書》“閵”的理解,此处“閵”通假于“吝”,整理者将其释为“小不利”[175],可从。同理,引文(2)中的“藺”,亦与“吝”通。依据《十二占卜》语境分析:此句的“兆”“翏”,当分别与“盗”“瘳”通。“瘳”,即“大病初愈”之义。以“閵”“藺”均与“吝”通来看,三字均“本有其字”,非假借字,符合秦文“声韵皆同”通假的用字规律。

2.古今字和通假字

毋庸讳言,古今字和通假字的区分,向来是研究秦文字考释学的重点和难点。毕竟二字产生的原因、对等的时间、用字的意义皆不同。前者是因该词义的发展变化;后者则由誊写者某种原因使然。对等时间,亦便于理解,简牍通假字中二字并无先承后继这一严格区分,但古今字却是历时的,不可断代。至于“声韵皆同”现象,前者就一个词的通行时间有先后的多种书写方式,而后者的本字与借字在用字的意义并无必然联系。如:“賈”本有“价格”义,与“貝”有关,后来被用于“商贾或买卖”的意思,而新字“價”出现较晚,两字在先秦出土文献不可能并存。再譬如:“乌”本指一种孝鸟,后假借为“呜呼”的“呜”,这类古今字并没有直接的字义联系,只是新字“呜”分担了“乌”的意义,这两字不可能视为通假字。

兹再举睡简两例子,“生”通“眚”或“牲”:

1)丁丑生子,好言語,或生于目。                  《日甲》143[176]

2)丁丑生,好言五,有生目。                        《日乙》240[177]

3)東井百事兇。以死,必五人死。以殺生,必五生死。 《日甲》89[178]

4)北嚮門,七月、八月、九月。其日丙午、丁酉、丙申垣之,其生赤。《日甲》95[179]

引文(1)和(2)文字几乎相同,“五”“語”相通共存,“或”即“有”。“眚”,《说文目部》云:“目病生翳也。”[180],此处指的是眼里生白翳。“一眚掩大德”的“眚”,引申为“过失”,其后亦通“省”。“牲”字,指古代祭祀用的牛、羊、猪等;亦指普通人家所养的家畜。引文中的“生”与“眚”“牲”均不是古今字。“五”与“語”,亦然,但该二字亦非“声韵皆同”通假,上古音尚未发现“五”“語”同声:“五”为阮古切,“語”为鱼举切。

3.同源字和通假字

王力对“同源字”的定义是:“凡音、义皆近,或音近义同,义近音同,叫做同源字。”“它常是以某一概念为中心,以语音的细微差别或同音,表示相近或相关的诸概念。”[181]本文认为前者属词源学问题,后者属语义学问题。前者说到底仍是同源词而已,训诂同源实际上仍得对该组词追根溯源,而后者在出现“声韵皆同”通假问题时极大可能亦存在与语源及其形义的某些联系。正因为共同的语音特点及词源交集,才使得二者有交叉的可能性。二者之间的两大显著区别:一是词汇和文字之分,一是产生的时间之分。前者有古今字之分,亦有同时共生关系;但后者在使用必然处于同一平面的“共时”关系。

以往论者以为二者毫不相关,显然不可从。李玉洁即认为同源字与“声韵皆同”通假字虽应当彻底区分,但研究二者交叉关系,“对文字理论与训诂学研究具有很大的意义”[182]。王力曾承认“通假字也可以是同源字”[183],但却说“通假字不是同源字,因二者并非同义词或意义相近的词”[184],这种自相矛盾的表述挺令人遗憾。张严匀认为:“两者之间有部分交叉关系,而且这种重合不分的字组有义素层面的关系。”[185]如“辨”与“辯”“阙”与“厥”,“艾”与“刈”,“指”与“旨”,诸组字既是同源关系,亦可互通。其实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义素层面,仍要在同源史上寻找其起始义。睡简有这样的简文:

1)少頋是胃少楮,吝;大頋是胃大楮,兇。《日甲》130[186]

2)己亥生,小孤。辛亥生,有終。        《日乙》243[187]

上引“少”“小”互通,“胃”通“謂”,明显皆既属同源字,又属“声韵皆同”通假字,符合在“同源史上能寻其起始义。

4.异体字和通假字

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从字形的构成上来看,两者的造字方法或途径不同,前者肯定不是一对一的数量关系,最多的异体字可以有一百种写法,如“福”;但后者在使用时仅有通假功用,在同一时段的誊写至少属于一对一的关系。前者的实质是同一个字的不同书法,后者根本不是同一个字。因此,异体字很少见可互通现象,如“蚤”可通“早”,但“早”若“蚤”必然行不通。

睡简异体字现象不胜枚举。如:“灋”与“法”(《语书》),“雧”集与“集”(《法律答问》)[188],“肎”与“肯”(《封诊书》)[189],“窋”与“窟”(《日书甲种》)[190],“褎”与“袖”(《封诊书》)[191]等,这些暂还是一对一的关系。一般来说,区分异体结构是否兼有通假关系,主要看简字形是否同见于《说文》小篆,如“屚”与“漏”(《效》),“”与“膝”(《封诊书》)[192]等属于通假字。黄文杰据此指出:“(睡简)《文字编》每组字的后一字是否是前者的异体字,值得商榷。”[193]

5.繁体字和通假字

繁体字并非异体字,目前我们所见繁体字的数量,实质上远不止这些,但秦简所见的繁体秦文字事实上与汉文字有承前启后的关系,是古文字繁体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时期。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许多通行的简化字,在睡简使用的时代同样存在。如“无”“虫”。“无”“無”,笔者前有所考;谷晓丹认为:“虫”为“虺”字的本字,目前仅作昆虫类“蟲”字的简化使用,本义已失[194]

又,睡简有“叶”“枼”通“世”例。如《日乙》曰:

1)黑157肉從北方來,把者黑色,外鬼父叶爲姓,高父王譴適158[195]

2)赤肉從北方來,外鬼父枼見而欲,巫爲姓,室鬼欲狗。      176[196]

引句(1)“高王父”即高祖王父,《尔雅释亲》曰:“父之考,为王父;曾祖王父之考,为高祖王父。”[197]显然此句谈的是历代先祖,“叶”当释为“世”,姓可通“眚”。结合上下句,“枼”亦与“世”通。刘乐贤认为:“適”通“謫”,“謫有罪罚之义”[198],亦可从。然而笔者留意到:“叶”的繁体字为“葉”或“枼”,“適”的简体字为“适”;且“叶”至今仍有“世、代”字义,古文献亦见有简体“叶”,有时“葉”还通“頁”;“適”,不仅通“謫”还通“敵”等,且“适”在古文献亦通“括”,此字繁简体皆存。古文字学问,可谓博大精深,古文字研究的学术价值,大抵就在其中。

综上可知,研究睡简中“声韵皆同”通假问题,其重要性值得学界高度重视。秦文字“声韵皆同”通假比其他类别通假涵盖的学域更广,研究秦简文字还可为探究先秦秦代这一时期的政治制度史、思想史、经济史等提供丰富的一手材料,从而证实汉文字承袭秦文字这一不可否定的历史事实。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佉卢文文献所见汉晋鄯善国史研究”(21XZS016)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奉先,历史学博士,天水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先秦考古、先秦秦汉简牍学封泥学研究。韩树伟,历史学博士,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西北学》主编,主要从事敦煌学、法律社会史、西域史研究。

[1]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86-187页。

[2]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89-190页。

[3][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212页。

[4][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211-212页。

[5][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212页。

[6][清]王先谦集解,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210页。

[7] 董晓闰:《〈客座赘语〉复音词研究》,2023年云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82页。

[8] 杨树达:《积微居小学述林》,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9页。

[9] 徐中舒:《汉语古文字字形表》,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117页。

[10] 汤馀惠:《战国文字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189页。

[11] 舒怀:《汉字考释必须兼顾字的本体认知和字用规律—从“臧”字说起》,《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112页。

[12] 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703页。

[13] 唐存才:《战国陶文鉴赏(三十二)》,《书法》2021年第7期。

[14] 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66页。

[15] 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尔雅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13页。

[16] 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67页。

[17] 黄锡全:《汉简注释》,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44页。

[18] 刘兴:《吴臧孙钟铭考》,《东南文化》1990年第4期,第107-108页。

[19] 周祖谟:《文字音韵训诂论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页。

[20] 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释林》,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311-316页。

[21] 周海春:《〈论语〉中的“直”的哲学意蕴》,《中国哲学史》2005年第3期,第39页。

[22] 付严:《甲骨文“目”字可能存在的方向性—兼论甲骨文“臣”字》,《今古文创》2024年第4期,第105108109页。

[23] 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482页。

[24][汉]公羊寿、[汉]何休、[清]徐彦撰:《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56页。

[25] 陈來:《古代宗教与伦理—儒家思想的根源》,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第299-300页。

[26] 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236页。

[27] 高亨:《重订老子正詁》,北京:北京开明书店,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第123页。

[28] 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尔雅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9-40页。

[29] 辛夷:《关于殷墟出土的“带手梏的陶俑”》,《史学月刊》1985年第2期,第107页。

[30] 郝立新:《〈尔雅〉同源词研究》,2012年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113页。

[31] 马承源:《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76页。

[32] 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332-333页。

[33] 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尔雅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9页。

[34] 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513页。

[35][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134页。

[36] 徐山:《释“直方”》,《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第78页。

[37]《易系辞上》,《四库全书精华经部》,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8年,第28页。

[38][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671页。

[39] 武丹丹:《〈墨子〉通假字音义关系研究》,2008年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8页。

[40] 钱中立主编:《汉字源流大典》,北京:华语教学出版社,2024年,第243页。

[41] 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282页。

[42] 孙海波:《甲骨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89页。

[43] 柯昌济:《〈殷墟卜辞综类〉例证考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52页。

[44] 孙海波:《甲骨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89页。

[45] 参见容庚:《金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84页。

[46] 姚孝遂:《殷墟甲骨刻辞类纂》,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137页。

[47] 詹鄞鑫:《释甲骨文“知”字:兼说商代的旧礼与新礼》,《华夏考:詹鄞鑫文字训诂论集》,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371页。

[48] 林志强、林婧筠:《“知”“智”关系补说》,《汉字汉语研究》2019年第4期,第56页。

[49] 刘钊主编:《新甲骨文编》,增订本,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32页。

[50] 容庚:《金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48页。

[51] 李东鸽:《从出土文献看“智”与“知”》,《文献》2010年第3期,第179-181页。

[52][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862-863页。

[53] 吴良宝:《先秦货币文字编》,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

[54]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36页。

[55]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中文系:《九店楚简》,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

[56] 陈剑:《上博简民之父母》,简帛研究网(03/01/18),http:www.bam-boosilk.org/wssf/2003/chenjian03.htm

[57] 李锐:《信阳长台关楚简索隐》,《华夏考古》2016年第3期,第128页。

[58] 陈伟:《包山楚司法简131-139号考析》,《江汉考古》2001年第2期,第67页。

[59] 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111-146页。

[60] 郑春汛:《从〈定州汉墓竹简论语〉的性质看汉初〈论语〉面貌》,《重庆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第38-40页。

[61]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2页。

[62] 银雀山汉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0年,第64-65页。

[63] 韩巍:《北大汉简〈老子〉简介》,《文物》2011年第6期,第67-70页。

[64] 梅膺祚撰,吴任臣补:《字汇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153页。

[65] 王力主编:《古代汉语》,校订重排本,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

[66] 徐丹:《也谈“無”“毋”》,《语言科学》2007年第3期,第43页。

[67][汉]司马迁撰:《史记》,三家注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2824页。

[68] 徐丹:《也谈“無”“毋”》,《语言科学》2007年第3期,第45页。

[69] 李方桂:《上古音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8页。

[70]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04页。

[71]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59页。

[72]〔日〕大西克也:《论“毋”“無”》,《古汉语研究》1989年第4期,第38-39页。

[73] 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479页。

[74] 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640页。

[75] 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457页。

[76] 吴畏:《〈诗经〉中的“无、勿、毋、符”的词性兼类及其规律》,《贵州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第63-65页。

[77]〔日〕大西克也:《论“毋”“無”》,《古汉语研究》1989年第4期,第37页。

[78]〔日〕大西克也:《论“毋”“無”》,《古汉语研究》1989年第4期,第36页。

[79] 于省吾:《甲骨文字詁林》,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257页。

[80] 于省吾:《甲骨文字詁林》,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257页。

[81] 陈晓丹:《甲骨文“巫”“無”释意及二字的关系》,《语文学刊》2014年第5期,第57页。

[82] 张岱年:《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73页。

[83][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1102页。

[84] 管燮初:《殷墟甲骨刻辞的语法研究》,北京:中国科学院,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

[85] 周春兰:《“無”字的探源》,《船山学刊》2010年第4期,第56页。

[86][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316页。

[87][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317页。

[88][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316页。

[89] 黄怀信、张懋鎔、田旭东撰:《逸周书汇校集注》(修订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912页。

[90][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473页。

[91][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303页。

[92] 王国维:《观堂集林》,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441页。

[93] 张政烺:《甲骨文“肖”与“肖田”》,《历史研究》1978年第3期,72-73页。

[94] 刘余力:《王十一年大梁司寇鼎铭文考释》,《文物》2020年第1期,第77页。

[95] 陈奇猷校注:《韩非子新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496页。

[96] 马月华:《谈〈战国古文字典〉中存在的问题》,2001年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6页。

[97] 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释林》,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334-337页。

[98] 杨树达:《中国文字学概要文字形义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39页。

[99] 周法高:《金文詁林》卷七,香港:香港中文大学,1975年,第4657页。

[100][清]王先谦注:《庄子集解》列御寇第三十二,影印本,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

[101][唐]孔颖达疏:《毛诗正义》卷一〇,中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31页。

[102] 刘庆柱、段志洪、冯时主编:《金文文献集成》(第31册),北京:线装书局,2005年,第344页。

[103] 张小沧、郝建文撰:《郭店楚简文字编》,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63页。

[104] 徐中舒主编:《汉语古文字字形表》,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555页。

[105] 董莲池:《新金文编》,北京:作家出版社,2011年,第2126页。

[106] 徐中舒主编:《汉语古文字字形表》,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555页。

[107][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1287页。

[108][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1287页。

[109] 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798页。

[110]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42-143页。

[111]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49-50页。

[112]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65-66页。

[113][清]永瑢等:《四库全书》(第228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96页;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詁林》,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672-673页。

[114] 罗振玉:《殷墟书契考释三种》,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34页。

[115][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1287页。

[116][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184页。

[117] 马叙伦:《说文解字六书疏证》卷二十八,上海:上海书店,1985年,第60页。

[118] 朱奇:《十干字考》,《艺文杂志》1936年第1卷,第21-22页。

[119] 詹鄞鑫:《华夏考—詹鄞鑫文字训诂论集》,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90-191页。

[120]康殷:《文字源流浅说:释例篇》,北京:荣宝斋,1979年,第414页。

[121] 陈独秀:《小学识字教本》,成都:巴蜀书社,1995年,第168页。

[122]〔日〕白川静:《字统》,东京:平凡社,1994年,第469页。

[123] 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修订本),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152页。

[124] 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63页。

[125] 李圃主编:《古文字詁林》(第7册),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24页。

[126] 李圃主编:《古文字詁林》(第7册),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20页。

[127] 李圃主编:《古文字詁林》(第7册),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20页。

[128] 刘志松:《释“罪”》,《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114页。

[129] 李圃主编:《古文字詁林》(第9册),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440页。

[130][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1013页。

[131] 叶玉英、林志强、田胜男:《林义光〈文源〉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

[132][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656页。

[133][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656页。

[134] 容庚:《金文编》,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274页。

[135] 袁仲一、刘钰:《秦文字类编》,西安:陕西教育出版社,第95页。

[136] 郑慧生:《释“叚”》,《殷都学刊》1992年第4期,第7-8页。

[137] 容庚:《金文编》,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274页。

[138] 周法高:《金文詁林》,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74年,第1719页。

[139] 徐山:《释“叚”》,《安康师专学报》2005年第2期,第51页。

[140] 陈初生编纂、曾宪通审校:《金文常用字典》,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30页。

[141] 唐兰:《中国文字学》,上海:上海书店,1991年,第108页。

[142] 江学旺:《〈说文〉“厂”及“厂部”之字试说》,《汉字研究》(第一辑)2,北京:学苑出版社,2005年,第211-217页。

[143]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甲骨文编》,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384-385页。

[144] 容庚:《金文编》,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664页。

[145] 江学旺:《“段”“叚”探析》,《语言研究》2013年第2期,第90页。

[146] 湛琴:《以‘叚’作声符字的语源义分析》,《沧州师专学报》2005年第1期,第56页。

[147] 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621页。

[148] 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1027页。

[149] 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1212页。

[150] 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670页。

[151]《辞海》编纂委员会:《辞海》(第七版),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22年,第10412447页。

[152] 赵平安:《云梦龙岗秦简释文注释订补—附论“书同文”的历史作用》,《简帛研究汇刊》第1辑,2003年,第822824页。

[153] 陈侃理:《里耶秦方与“书同文字”》,《文物》2014年第9期,第79页。

[154] 田炜:《说“叚”“假”》,《出土文献》2021年第1期,第84-85页。

[155] 田炜:《说“叚”“假”》,《出土文献》2021年第1期,第85页。

[156] 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675页。

[157]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10页。

[158]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叁),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9页。

[159]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叁),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2页。

[160]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7页。

[161] 彭浩:《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24-25页。

[162] 刘信芳、梁柱:《云梦龙岗秦简》,北京:科学出版社,1997年。参见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叁),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2页。

[163]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21页。

[164] 杨禾丁:《论秦简所载魏律“叚门逆旅”》,《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1993年第1期,第105页。

[165] 于豪亮:《于豪亮学术文存》,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39页。

[166]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64页。

[167] 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668页。

[168]《辞海》编纂委员会:《辞海》(第七版),缩印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22年,第2447页。

[169] 高亨:《文字形义学概论》,济南:齐鲁书社,1981年,第261页。

[170] 程希岚、吴福熙:《古代汉语》,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630页。

[171] 陈文杰:《睡虎地秦墓竹简通假字略论》,《山东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第93页。

[172]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29页。

[173]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13页。

[174] 陈文杰:《睡虎地秦墓竹简通假字略论》,《山东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第91页。

[175]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32页。

[176]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92页。

[177]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25页。

[178]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64页。

[179]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74-375页。

[180][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说文解字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239页。

[181] 王力:《同源字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35页。

[182] 李玉洁:《假借字与同源字》,《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9年第4期,第60页。

[183] 王力:《王力古代汉语字典》,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21335页。

[184] 王力:《同源字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3页。

[185] 张严匀:《同源字与通假字的区别及其交叉关系》,《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第12期,第70页。

[186]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385页。

[187]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26页。

[188]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93页。

[189]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95页。

[190]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413页。

[191]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74页。

[192]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84页。

[193] 黄文杰:《睡虎地秦简异构字探析》,《学术研究》2010年第6期,第157页。

[194] 谷晓丹:《古汉语“通假”研究综述》,2008年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0页。

[195]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12页。

[196] 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释文注释修订本,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13页。

[197] 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尔雅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16-117页。

[198] 刘乐贤:《睡虎地秦简日书研究》,北京:文津出版社,1994年,第30页。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6年3月7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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