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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家棟:“忓恡”釋義復議
在 2011/4/8 7:12:26 发布

“忓恡”释义复议

 

赵家栋

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

 

  要:从古代契约史及契约文化的角度,分析了古代买地券的特点和来源,揭示了“忓恡”一词的文化内涵。“忓恡”应该是表“干犯”义的“忓”和表“恡护”义的“恡”在土地买卖契约这种特殊文体中两个实词重组而构成的并列式复合词,二者语义只是相关,不能视为同义。“忓恡”之“恡”乃是“恡护”义,其词义应为“恡”、“护”组合即为因吝贪而干护,其语义并不是由“耻”义辗转引申而来。

关键词: 忓恡;  复议;  契约文书;  买地券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8BYY054);南京师范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CX09B_080R);南京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养计划资助项目。

 

《中国语文》2008年第4期刊登了毛远明先生《释“忓恡”》一文,毛先生在文中纠正了一些出土的买地券材料中有关“忓恡”一词释读的错误,并独具慧眼地指出:“忓恡”应该是一个并列式复合词。“忓”,俗作“”,通常作“干”,形讹则作“忏”。“恡”,俗作“悋”、“”、“”、“”、“”,异体作“恠”,通常作“吝”,或作“”、“”、“”。其论证材料之丰富,考辨字形之精到,后学读来获益良多。然毛先生探讨“忓恡”词义来源的论说似可再商讨。

“忓”或作“干”,有干扰、触犯、冒犯之义乃故训有征,文献用例也不鲜见,毛文论说甚是。对于“恡”,毛先生认为:“吝”由悔恨之义,引申为耻辱,感到羞耻。《后汉书·杨震传》:“三后成功,惟殷于民,皋陶不与焉,盖吝之也。”李贤注:“吝,耻也。”由于“吝”作谓语,带了宾语,取得了动词的语法功能。如果用作意动词,即为感到耻辱之义;如果用作使动词,便有使人受辱之义,这是词义变化的关键。正因为语法功能的变化,于是引发意义改变,“吝”便获得了侵侮、冒犯之义[1]。我们认为毛先生在词义探因过程中有四点值得商榷:1.主观臆测的成分太多。关于“吝”的意动、使动用法,缺少故训材料和文献用例的支撑,这种词义探因理据分析在汉语词汇史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2.《后汉书》李贤注“吝,耻也”乃是随文释义,这里“吝”的核心义位是“贪惜”。《方言》卷十:“荆汝江湘之间凡贪而不施或谓之悋。”《后汉书》“皋陶不与焉”之“不与”义同于《方言》中的“贪而不施”。《文选·陆机<谢平原内史表>》“岂臣蒙垢含”,李善注引《方言》云:“贪而不施或谓之。”被别人认为有贪悋之品性,当然是一种耻辱,所以李贤有“耻也”之注。我们不能脱离语境仅仅根据李贤注就认为“吝”有“耻”义。因为令人感到耻辱的行为和品性很多,显然我们不能一概认为这一类的词有耻辱义。3.即使“吝”在特定语境中有“耻”的义位,也不能将“耻”在不同语境的用法作为“吝”的词义变化的关键,因为二者并不是等同关系。而毛先生谈的一直是“耻”的词义引申过程,至于“吝”来说,似有偷梁换柱之嫌。4.出土的买地券中“不得忓恡”之“忓恡”皆作不及物动词,不带宾语,且文献中“吝”也鲜有意动和使动的语法功能,除作者认为“忓恡”一词中“恡”有侵侮、冒犯之义外,据我们考察文献中没见其他用例,故训材料也不见载录。

我们认为要正确研究考释该词的词义来源,就必须要了解古代的契约文化制度。墓地券是葬家为死者虚构的置买墓地的契约,是一种葬品,这是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在意识形态中的反映。宋人陶穀《清异录》卷下《丧葬·土筵席》曰:“葬家听术士说,例用朱书铁券,若人家契帖,标四界及主名。意谓亡者居室执守,不知争地者谁耶!”墓地券脱胎于人间土地买卖契约,它的文字格式和内容要点,都与同一时代的人间契约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是墓地券绝大部分内容是虚拟的,有迷信化、道教化的色彩。所以我们在考察墓地券时要结合人间契约来探讨,研究考释墓地券中的字词也不例外。就墓地券中“忓恡”一词来说,敦煌契约文书就习见“忓恡”用例,如:

1 其舍一买后,任张骨子永世便为主记居住。中间或有兄弟房从及至姻亲忓悋,称为主记者,一仰舍主宋欺忠及妻男邻近稳便买舍充替,更不许异语东西。(P.3331《后周显德三年(956)兵马使张骨子买舍契》,敦煌契约文书录文参考了沙知先生辑校的《敦煌契约文书辑校》[2]。下同。)

2 立契已后或有人忓恡园林宅舍田地等称为主记者,一仰张月光子父知当,并畔觅上好地充替,入官措案。(P.3394《唐大中六年(852)僧张月光、吕智通易地契》)

这里要说明的是买卖契约双方标的交割后,为什么其他人如兄弟房从及其姻亲等可以忓恡呢?因为至少在唐代就有立账取问亲邻制度,业主在征求买主的书面文件上面简要写明业主姓名,标的数量及位置、售价等等,与投状准许文牒一起送往亲、邻,征求买主。如亲、邻不要,在账上批明,叫做“批退”。遍问亲、邻之后,无人购买,才可以由牙人作中,卖与其他的人[3]。《宋刑统》卷一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转引“唐元和六年(811)后来条理典卖物业敕文”曰:“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如业主、牙人等欺罔邻、亲,契帖内虚抬价钱,及邻、亲妄有遮恡者,并据所欺钱数与情状轻重,酌量科断。”古代是聚族而居,数世共财,为维护本族的利益,亲族人等对本族内其他成员变卖产业有优先权。另外房亲近邻地连畔接,关系复杂,由亲邻或批退或认买,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争执。但是取问亲邻的手续复杂,花费时间长,有时议价不定。这对要急于出卖产业的业主来说无法忍受,有时会没有取问亲邻就出售给其他人,但对于钱主即购买产业的人来说,为了避免这些争竞,常常在契约文书中有所明示,要求业主担保和违约罚则。这一制度后代一直沿用。参见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田赋考》五《历代田赋之制》、《大元通制·户婚》和《元典章》卷一九《户部·典卖·典卖田宅须问亲邻》[4]

3 昨通颊言,我先请射,扞恡苗麦,不听判凭。(P.2222b《唐咸通六年(865年)前后僧张智灯状》)

这里的“扞恡苗麦”指有争竞田地中麦苗。在唐代由于敦煌地区战争不断,经常有当地户民为了逃避战乱而离开故土,将田地荒芜,当地官府为了保证赋税的征缴,常由地方官吏出面将这些暂时无主的田地出租给其他户民耕种,并收取一定租输。其他户民也可以申请耕种,也就是“请射”。如果田主归来,依据年限长短归还部分田地。为了保护租种人的利益,地方官吏要寻找其他田地替换,还要认可租种人对已有耕种麦苗的所有权,故有“我先请射,扞恡苗麦,不听判凭”之言。

通过对出土石刻铭文买地券和敦煌契约文书中买地契约的进一步考察,我们认为“忓恡”一词应该是两个实词重组而成,“忓”是“干犯、干扰”义,“恡”是“恡护、吝惜”义。二者分别指契约双方在分割标的物时,第三方,即兄弟房从及其姻亲等对契约履行的干扰和恡护。“忓恡”为契约执行过程或之后导致争竞的具体表现行为或心理,这往往会导致争竞。佛典在谈到人何缘固情吝护而不施时经常取用按契约分田为喻。

4 遂共分田,虑防远尽,于己田分,生吝护心,于他分田,有怀侵夺。(唐玄奘译《阿毗达磨顺正理论》29/526a  按:本文所引佛典均用日本大正新修大藏经本。“/”前后数字分别表示册数和页数, a,b,c分别表示上中下。此例又见唐圆晖述《俱舍论颂疏论本》41/888a

而这种“生吝护心”和“有怀侵夺”的行为或心态常常导致争竞。

5 随共分田,虑防远尽,于己分田,生吝护心,于他分田,有怀侵夺,故生争竞。(元念常集《佛祖历代通载》 49/89a;此例又见元沙罗巴译《彰所知论》卷一 32/231a

“争竞”即是“争执、争论”之义。如《东观汉记·卓茂传》:“﹝茂﹞自束发至白首,与人未尝有争竞。”《梁书·冯道根传》:“每所征战,终不言功。诸将喧哗争竞,道根默然而已。”有的买卖田地的契约和墓地券中直接用“争竞、“争论”、“论治”、“论理”、“论说”等词。

6 立典契已后,如有远近房亲怜(邻)人前来争竟(竞),并不干王福元之是(事)。(《元至正廿二年(1362)王青浦典地契》,录文参校了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5]。)

7 地内所着差税河作,随地祗当。中间若亲姻兄弟及别人争论上件地者,一仰口承人男兄弟祗当,不忓买人之事。(S.3877V《天复九年己巳年(909)洪润乡百姓安力子卖地契》)

8 其两家和同,对亲诸(诸亲)立此文书。从今以后,不许争论。如有先是非者,决丈()五拾。如有故违,山河为誓。(S.11332+P.2685《戊申年(828)善护、遂恩兄弟分书》)

9 右件家业,苦无什物,今对诸亲,一一具实分割,更不得争论。如若无大没小,决杖十五下,罚黄金壹两,充官入用,便要后检()。(S.2174号《天复九年(909)神沙乡董加盈兄弟分书》)

10 自卖如后,一任醜挞男女收余居主(住),世代为主。若右(有)亲因(姻)论治此舍来者,一仰醜挞并邻觅上好舍充替一院。(北图生25V《宋开宝九年(976)莫高乡百姓郑醜挞卖宅契(习字)》)

11 (前缺)后,若有别人论理此地。(P.3156p2《年代不详买地契》)

当然,造成争竞的原因也可以是一个方面,或为“有怀侵夺”,或为“生有恡护心”。这在古代买卖田地的契约和墓地券中也有体现。表“侵夺”义的用例有:

12 自卖已后,永世琛家子孙男女称为主记为准,有吴家兄弟及别人侵射此地来者,一仰地主面上并畔觅好地充替。(P.3649V《后周显德四年(957年)吴盈顺卖田契》。笔者按:“侵射”即为侵占之义[6]。)

13 一买已后,其地给付亡人王隐刘氏,诸鬼更不得妄来侵占。(安康地区出土的《宋绍兴十八年王隐刘氏地券》)

“恡护”即为因吝贪而干护, 护有“占据、侵占”义,《宋书·羊玄保传》:“占山护泽,强盗律论。” 宋司马光《乞罢将官状》:“虽于条许差将下兵士,而州县不得直差,须牒将官,将官往往占护,不肯差拨。”“恡护”在敦煌契约文书中习见。

14 故对诸亲,给此凭约。以后子孙男女更莫恡护。请山河作誓,日月证明,岳坏山移,不许改易。(S.5700《放家童青衣女书样文》)

15 如后有人恡护,一仰弟齐兴清祗当。(P.3643《唐咸通二年(861)齐像奴处在地契》)

16 灵惠迁变之日,一仰潘娘葬送营办,以后更不许诸亲吝护。恐后无凭,并对诸亲,遂作唯书,押署为验。(S.2199《唐咸通六年(865)尼灵惠唯书》)

又可作“纥恡”,“纥”当为“护”的音借字。纥中古音为匣母没韵,护为为匣母暮韵,唐五代西北方音中暮韵拟为[uo],没韵拟为[ur] [7]。可知纥、护音相近。“纥恡”即为“护恡”,

17 法原园及子渠并智通园道,法原园□墙下开四尺道,从智通舍至智通园与智通往来出入为主己,其法原园东墙□□□通舍西墙,法原不许纥恡。(P.3394《唐大中六年(852)僧张月光、吕智通易地契》)

护有“拦护”义,所以又有“阑恡”,“阑”为“攔(拦)”的记音字。

18 任从所适,更不谚论。后辈子孙,亦无阑恡。(S.4374《从良书(式样)》)

也作“占拦”。

19 今从出卖之后,如有四至不明及内外人占拦,并是出产人之(祗)当,不及买产人之事。(《南宋宝祐三年(1255)徽州周文贵卖山地契》,录文参校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8]。)

20 出卖之后,一任买主收苗遣业为主。如有亩步四至及家外人占拦,并是出产人知当,不涉买主之事。(《元至正´年(13´´)徽州谢子以卖山地白契》,录文参校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9]。)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在买卖田地契约和墓地券中所见“恡护”类词语的用例要早于“忓恡”。毛先生在《释“忓恡”》文中早于唐代的用例是南朝梁天监九年《乔进臣买地券》似为赝品。毛先生怀疑是。因为券文末有“南二里人乔进臣牒”,而契约中称牒当是唐代才有的。详参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第十二章“买地券用名的历史考察” [10]

在墓里放买地券是古代的丧葬习俗之一,目的是为了表明墓主对墓地拥有不受鬼神侵扰的所有权。其文化源头是道教的风水说。古人认为,如果没有买地券作为凭证,沟通天上地下的鬼神,墓地就会受到鬼魂的惊扰,对墓主及其子孙不利。道术之士认为能够就墓地与墓主争竞的只能是故气邪精诸鬼神,所以在古代墓地券明确标示“不得忓恡”,以维护墓主的权利,而其来源应该是人间买卖田地契约要求的立账取问亲邻制度。

要之,我们从古代契约史及契约文化的角度,分析了古代买地券的特点和来源,揭示了“忓恡”一词的文化内涵,这为我们探讨其词义的来源和准确释义提供了很大帮助。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忓恡”应该是表“干犯”义的“忓”和表“恡护”义的“恡”在土地买卖契约这种特殊文体中两个实词重组而构成的并列式复合词,二者语义只是相关,不能视为同义。“忓恡”之“恡”乃是“恡护”义,其词义引申应为“恡”、“护”组合即为因吝贪而干护,其语义并不是由“耻”义辗转引申而来。我们不能离开“恡护”来谈“忓恡”之“恡”的词义来源。正因为“忓恡”是在土地买卖契约这种特殊文体中使用的复合词,脱离了这一语境,未见其他用例,所以毛文称“‘忓恡’一词,所有的语文辞书均不载,旧训也没有人涉及,并且传世典籍中也没有发现用例,但是在幽埋石刻铭文买地券中,却是一个大量出现的高频词。”

 

 

参考文献:

[1]毛远明.释“忓恡”[J].中国语文,2008,(4):378-380.

[2]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5.

[3]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8:107.

[4]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8:107.

[5]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8:161.

[6]董志翘.敦煌社会经济文献词语略考[J].语文研究,2002,(2):19.

[7]蒋绍愚.近代汉语研究概要[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8-40.

[8]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8:70.

[9]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8:77.

[10]张传玺.契约史买地券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8:237.

 


 



本文原刊《宁夏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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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萧旭 在 2011/4/8 23:34:11 评价道:第1楼

    我认为,忓恡,即“干凌”、干陵”,干犯、侵犯之義《漢書·律歷志上》:“而三辰之會交矣,是以能生吉凶。”顏師古注引孟康曰:“三辰,日月星也。軌道相錯,故有交會。即陰陽有干陵勝負,故生吉凶也。”《舊唐書·劉蕡列傳》劉蕡大和二年對策:“羈絏藩臣,干凌宰輔,隳裂王度,汩亂朝經。”《新唐書》、《文苑英華》卷493、《通鑑》卷243作“干陵”。《敦煌契約文書輯校》P491“後更不得侵恡逐情。”“侵恡,即“侵陵。P489“夫主再侵凌論理”,“侵凌”亦即“侵陵”



     

  • 无为中人 在 2011/4/9 10:23:03 评价道:第2楼

    三余先生所说忓恡,即“干陵/凌”,本人認為其实二者并非同词异形,恡与凌/陵,中古语音也不相同,虽同为来母,然韵有震、蒸之别。當視為同义词,恡与凌/陵只是构词语素变换。“侵恡”与“侵陵”,同理。“忓恡”与“占恡”的“恡”语素义相同,“占恡”乃“占据”义。多指非分据有。唐韩愈《送灵师》诗:“自從入賓館,占恡久能專。”钱仲联集释引 沈钦韩注:“占恡,乃占據之義也。”宋叶適《朝议大夫知处州蒋公墓志铭》:“占恡公事,視同己物,狼心不厭矣,雖與數州,窘固在也。”《元典章·圣政二·均赋役》:“諸位下諸衙門及權豪勢要人家,敢有似前影蔽占恡者,以違制論非。”文献中有“占吝/恡”、“护恡”、“遮恡”、“攔恡”、“障吝/恡”,“恡”皆有“占据”义,不能理解為“陵”之借吧!因文獻未見“占凌/陵”、“护凌/陵”、“遮凌/陵”、“攔凌/陵”。關於“恡”有“佔據、佔有”義,我的導師董志翹在《也释“忓恡”——兼及“占恡(吝)”、“占护”、“恡护(悋护)”、“障恡(吝)”等词》(《漢語史研究集刊》09年第?卷)一文中從訓詁角度給予充分論證。本文寫作與老師幾乎同時,未能引述老師結論,只是從从古代契约史及契约文化的角度,分析了古代买地券的特点和来源,揭示了“忓恡”一词的文化内涵。分析“忓恡”在土地买卖契约这种特殊文体中成詞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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