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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鵬遠:說“聝”
在 2022/8/6 13:06:59 发布

說“聝”

 

王鵬遠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

 

裘錫圭在《文字學概要》中提到有一部分形聲字是通過“把表意字字形的一部分改換成音符”而形成的。其中舉了“聝”字爲例[1]

(圖)聝(馘)  古人把戰爭中所殺敵人的左耳割下,作爲計功的憑據,叫作聝。表意初文從“戈”從“耳”會意,後來“戈”改成從“戈”的“或”,就成爲從“耳”“或”聲的形聲字了。

“戈”和“或”字形相近,只爭“口”旁之有無。若裘錫圭之說可信,則可看作一例讀音密合的變形音化。

不過“聝”和“”的認同似乎有一些問題。從古文字來看,金文中可以從辭例確認的“馘”皆寫作,從或聲。學者多據此認爲甲骨文中的爲“馘”的初文,象割取下來附頭髮的頭皮,當可信[2]。清華簡《繫年》中“馘”作,“”改爲意符“首”。目前所見的秦漢之前的古文字中未見“聝”字,相當於“聝”的字全部從“首”作寫作“馘”。

《說文》:“聝,軍戰斷耳也。”《大雅·皇矣》:“執訊連連,攸馘安安”。毛《傳》:“馘,獲也。不服者殺而獻其左耳曰馘”。可見漢代的學者大都認爲“聝”爲左耳。但是該訓釋在傳世的先秦文獻中卻沒確切的依據。“馘”從首,從字形上看,“馘”表示頭顱更爲自然。黄天樹文對甲骨文和考古材料中所見的獵首風俗的材料做了梳理[3],蘇慶紅、王秋先、李霞、魏兆慧等先後根據傳世文獻和出土材料指出“馘”和“聝”有別,前者爲斷首,后者爲斷耳[4]。從金文辭例看,“馘”確指人頭。金文多見“獲馘”和“執訊”之辭:

柞伯執訊二夫,獲(馘)十人。(柞伯鼎,《銘圖》2488

汝執訊獲(馘),俘器車馬。(卌二年逨鼎,《銘圖》2501

王令盂以□□伐鬼方,□□□(馘)□,執嘼三人,獲(馘)四千八百又二(馘),俘人萬三千八十一人…(小盂鼎,《集成》2839

此外金文中還有“折首”和“執訊”並提者:

多友弘折首執訊:凡以公車折首二百又□又五人,執訊廿又三人,俘戎車百乘一十又七乘,卒復筍人俘…多友乃獻俘、馘、訊于公,武公廼獻于王…(多友鼎,《集成》2835

師同從,折首執訊,寽車馬五乘…(師同鼎,《集成》2779

折首五百,執訊五十…桓桓子白,獻馘于王…(虢季子白盤,《集成》10173

對比兩組金文辭例,可知“折首”與“獲馘”相當。類似的“俘”和“馘”對舉的文例亦見於先秦典籍:

囚華元,獲樂吕,及甲車四百六十乘,俘二百五十人,馘百人。(《左傳·宣公二年》)

攝叔曰:“吾聞致師者,右入壘,折馘、執俘而還。”(《左傳·宣公十二年》)

武王即位,以六師伐殷,六師未至,以銳兵克之於牧野。歸,乃薦俘、馘于京太室,乃命周公爲作《大武》。(《吕氏春秋·古樂》)

試比較:

秦人捐甲徒裎以趨敵,左挈人頭,右挾生虜。(《戰國策·韓策》)

《左傳·宣公十二年》杜預注:“折馘,斷耳”。文獻中和動詞“折”搭配的詞組有“折俎”、“折肘”、“折肱”、“折骨”、“折齒”、“折股”、“折軫”、“折棟”、“折軾”等,所“折”的對象都是堅硬的條形物。從這個角度看,把“折馘”解釋爲“斷耳”殊爲不辭。和金文文例對比來看,把“馘”解釋爲首級要比舊訓更爲合適。因爲頭長在頸上,而頸恰爲堅硬的條形狀物,所以和“折”來搭配是十分合適的。多友鼎中前言“折首”、“執訊”、“復筍人俘”,後言“獻俘、馘、訊于公”,對比可知“馘”即“首”。

漢代經師將“馘”訓爲“斷耳”,應該和古代打獵時割耳計功的習俗有關:

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耳。鄭注:得禽獸者取左耳,當以計功。 (《周禮·夏官·大司馬》)

若大田獵,則萊山田之野,及弊田,植虞旗于中,致禽而珥焉。鄭注:田上樹旗,令獲者皆致其禽而校其耳,以知獲數也。(《周禮·地官·山虞》)

這裏的“禽”當指獸類,《周禮·天官·庖人》:“庖人掌共六畜、六獸、六禽,辨其名物。”鄭注:“凡鳥獸未孕曰禽”。田獵與戰爭爲密切相關的兩種活動,把獵物獻給宗主,和戰爭中的獻俘、獻馘活動十分相似。《漢語大詞典》將“(捕獲到野獸或戰俘時)割下左耳”作爲“取”的第一個義項,其中所舉的例句爲:

且今之勍者,皆吾敵也,雖及胡耉,獲則取之,何有於二毛?(《左傳·僖公二十二年》)

編者把此文列在“《周禮·夏官·大司馬》‘(狩)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耳’鄭玄注‘得禽獸者取左耳,當以計功’”之後,顯然認爲《左傳》“獲則取之”的“取”也是指“取戰俘之左耳”。但是這句話中“取”的賓語“之”指稱的其實是前文所言之“胡耇”,和“取左耳”的情況有別。竹添光鴻《左傳會箋》:“取猶殺也”,應該是正確的。

文獻中並沒有證明戰爭中“割左耳”的積極證據,舊注中訓爲“斷耳”的“馘”,解釋爲“頭顱”在文意上也並無扞格。從文獻來看,秦漢時期戰爭中也是割取敵人首級計功的,和先秦並無多少區別:

今車騎將軍青度西河至高闕,獲首虜二千三百級…(《史記·衛將軍驃騎列傳第五十一》)

執鹵獲醜七萬有四百四十三級,師率減什三,取食於敵,逴行殊遠而糧不絕,以五千八百戶益封驃騎將軍。(《史記·衛將軍驃騎列傳第五十一》)

武勃將萬餘人攻諸畔者,異引軍度河,與勃戰於士鄉下,大破斬勃,獲首五千餘級,軼又閉門不救。(《後漢書·馮岑賈列傳第七》)

我們有理由懷疑戰爭中割耳的習俗是漢代經師根據文獻中對田獵的記載設想出來的,並非真實存在。

族名金文的“”亦見武丁時期的典賓類卜辭:

貞:〔登〕人乎伐羌。 二

??登人乎伐羌。 二           (《合》6619

可見爲武丁時期的將軍。族名金文中的可能來源於該將軍的名字,也可能是耳族和戈族的複合族徽[5]。這個字不見於商代之後的文字[6],將該字與小篆的直接相聯繫是比較危險的[7]

最後附帶說一下,傳世先秦文獻中並沒有證明“聝”有“斷耳”義的積極證據,不過明代董說《七國考》卷十二引桓譚《新論》中有一段關於李悝《法經》的引文頗值得注意[8]

魏文侯李悝著《法經》,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盜》、《賊》。盗、賊須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假借、不廉、淫侈、踰制,爲《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所著六篇而已。……其《雜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则宫……”

董說按語云:“斷耳曰‘聝’,‘耳’‘月’相近,或傳寫之誤”。如果該處所引李悝《法經》之文可信,則可以作爲一例“聝”有斷耳義的實據。不過桓譚《新書》在宋代已散失,清人輯本中也不見這一段,而且除了此處外,唐代之前的文獻未見關於李悝作《法經》六篇的記載,因此該段文本並非十分可靠。

 

附記:該文是本人碩士學位論文《古漢字“變形音化”現象再研究》(復旦大學,20225月,指導老師:鄔可晶)中的一節(2.3.1)。蒙師友賜告,得知任家賢先生在“澳門漢字學會第八屆年會暨慶祝曾憲通先生米壽學術研討會”上宣讀了題爲“馘爲斷耳說獻疑”的文章,裡面的觀點和本文多不謀而合,不過有些具體的論述和材料不盡相同。因此我們不揣淺陋,把我們的文章發表於此,可作爲任家賢先生文章的補充。

 



[1] 裘錫圭:《文字學概要(修訂本)》,商務印書館,2014年,150頁。

[2] 林澐:《新版〈金文編〉正文部分釋字商榷》,中國古文字研究會第八屆年會論文,江蘇太倉,1990年,9頁。

[3] 黄天樹:《甲骨文中有關獵首風俗的記載》,《中國文化研究》2005年第2期,23-30頁。楚公逆鐘記載“楚公逆出,求氒用祀四方首,休,多擒。”可見獵首的習俗至少在西周晚期依然存在。(李學勤:《試論楚公逆編鐘》,《新出青銅器研究(增訂版)》,人民美術出版社,2016年,269-272頁。)

[4] 王長豐:《釋“馘”、“県”及其相關字》,《中原文物》2005年第4期,85-86頁。蘇慶紅、王秋先:《“馘”與“聝”辨》,《現代語文(語言研究版)2007年第8期,126-127頁。李霞:《“馘”“聝”考辨》,《學行堂語言文字論叢》,2011年,180-190頁。魏兆惠:《古代“獵首、截耳”習俗的演變及“馘、聝”二字的關係》,《中國文化研究》2014年春之卷,198-195頁。

[5] 鄔可晶在看過本文之後向筆者指出可能是“取”的異體,象以戈等武器割取耳朵。從“又”的“取”有用作族氏之例,見《集成》04994

[6] 《三晉文字編》“聝”字頭下有(《璽彙》3889),但從字形上看該字從,並不是“聝”。西漢的莒陽戈:“廿四年,莒傷(陽)丞寺,庫齊,佐平。”佐之名或釋作“聝”,但從拓本看,右旁中間的部分似乎不是“口”。即使認爲這個字是“聝”,由於該字在這裏做人名用字,我們也很難將其與“馘”加以認同。

[7] 張惟捷說:“本版有呼令聀伐羌的記載,此人僅見於本組中,目驗該字所从之‘耳’上尚有一小豎劃,不知此字是否‘’之異體。”(張惟捷:《甲骨新綴第二十七則》,https://www.xianqin.org/blog/archives/3345.html

[8] 對該段文本的討論參看顧頡剛:《顧頡剛讀書筆記卷六》,《顧頡剛全集》,中華書局,2010年,483-485頁。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2年8月6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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