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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搏:北大秦簡《公子從軍》幾處簡序的調整
在 2026/4/23 20:32:41 发布

北大秦簡《公子從軍》幾處簡序的調整

(首發)

汪搏

(吉林大學考古學院)

 

《公子從軍》(以下簡稱“《公》”)是《北京大學藏秦簡牘》(以下簡稱“《北秦》”)中所收錄的一篇文學作品,具有很高的研究價值。整理者朱鳳瀚先生早先在《北大秦簡〈公子從軍〉的編聯與初讀》(以下簡稱“《初讀》”)與《北大藏秦簡〈公子從軍〉再探》(以下簡稱“《再探》”)二文中已做了很好的研究,《北秦》所收釋文注釋則在二文基礎上略有改動。[[1]]《公》之竹簡多存在斷裂、簡文殘泐的問題,由於原始出土信息喪失,其缺簡數量亦不能落實。因此,儘管文意已較明朗,但具體到竹簡的編聯和字詞的解釋上,還有不少令人費解之處。[[2]]

我們在研讀學習時,對該篇的幾處簡序有一點不成熟的看法,試述如下。本文稱引的簡號均使用《北秦》的編號,引用早於《北秦》之研究成果時亦徑改為《北秦》編號。

一、簡10+13+11+12+14

12是一枚完整未殘斷的簡,先將《北秦》的釋文引錄於下:

公子何之不仁,【11】勿言邦孰智(知)之。堂下有杞,冬產能能。先為不仁,從公子所强,以公子之故,不媚[[3]]12】……

簡末“不媚”二字句意不完整,其後應有一簡可與之連讀。《初讀》將簡8接在簡12之後,釋文作:“先為不仁,□公子所强入公子之故不媚□牽非愛此也,直欲出牽之所者,以傅公子身也。”《再探》則將簡11接在其後,釋文作:“先為不仁,公子所過,以公子之故。不媚□為……之,今公子從(縱)不愛牽之身,獨不謉(懷)虖(乎)。”《北秦》的看法有所變化,即認為簡12後缺簡,暫未發現有可連讀者。王寧先生據《初讀》發表的《北大秦簡〈公子從軍〉重編校讀》(以下簡稱“《校讀》”)一文將簡12與簡6“妻”字連讀,釋文作“先為不仁,□公子所,强入(納)公子之,故不媚妻”,並將整句話理解為“這是牽說自己的家人,先做了不仁之事,違背公子所願,强行把自己嫁入公子之家,公子因此不愛這個妻子”。[[4]]按,《初讀》《再探》的編聯,文意上都不夠順暢,《北秦》較為謹慎。《校讀》的看法亦有問題:倘若“不媚妻”連讀,依照《校讀》的理解當指“牽”,但《公》中牽或稱己名、或謙稱“妾”,稱“妻”顯然不妥。從全文來看,“不仁”的也並非牽的家人,而是公子。因此,簡6之“妻”只能按整理者的辦法接在簡5“公子取”之後,公子所娶之妻即指牽。此處無須用己名、“妾”字稱呼,一是“取妻”之搭配當時已慣用,二是無歧義可言。

以上說法,其實都建立在了錯誤的釋字基礎上。“從公子所强”中所謂“强”字,簡文寫作“”,方勇先生改釋為“始”,正確可從。[[5]]12實意為:先做不仁之事,是從公子開始的,故“不媚”某某。根據句內邏輯,“不媚”的主語是可以確定是牽,其後當接賓語。那麼,能否在現有的竹簡中找到這一缺失的賓語呢?

14從長度來看也是一支整簡,唯竹簡上端右部微損,導致簡首之字的右上部筆劃殘去,作“”。《校讀》疑此字為“父”字。《再探》則將其釋為“必”,並將其與簡13末之“愛”字連讀,斷作“愛必母(毋)數”。《北秦》從之,並謂“母(毋)數”即“無數”,相當於“無幾”,意為對公子之愛所剩無幾。按,即便認可《北秦》的讀法,“無數”應是指“無法計數”或“沒有定數”,就表達習慣而言,其更有可能表達的是“愛多到不可數”一類的意思,而非“無幾”。我們認為“數”字當屬下讀,與“千”“萬”相對應,言公子所負之多。而《校讀》釋“父”的意見也很可能是對的,試對比秦簡中“必”“父”之寫法[[6]]

“必”

出處

里耶16-6a

嶽麓壹1534

嶽麓三1199

嶽麓肆797

岳麓伍1712

“父”

出處

嶽麓壹17

嶽麓肆1231

岳麓伍1621

岳麓陸1994

嶽麓柒660

秦簡中“必”字的寫法有如下特點:(1)中間右下行筆畫之筆勢聳立,雖常見寫作弧形者,卻很少作折筆;(2)字形左右兩側的豎筆較長,雖然這兩道豎筆有時會寫成點畫,但至少有一道豎筆末端的水準位置總是在中間筆劃交叉點之下,這是由時人的書寫習慣決定的。總之,“必”的結體修長,鮮有例外。(《北秦·算書甲種》之“必”的結體多方正,如簡5正之“”、簡6正之“”,很大程度上應是受到抄手書風的影響。儘管如此,這些字形仍然保留了本文所述的筆劃細節。)反觀“”之寫法,其上半部分已接近竹簡的頂部邊緣,說明殘去的筆劃不會太多,而中間右下行的筆劃上段有明顯的轉折,字形右側沒有豎筆的痕跡,其整字結體扁平,顯然更接近“父”字。

在釋“”為“父”字的基礎上,可知簡14當接在簡12之後。而若認同這兩枚簡連讀,那麼原本置於簡12之後的簡13的位置也就必須調整。我們認為簡13當置於簡10之後。簡13的內容主要是解釋“不仁”,而“不仁”在全篇的第一次出現即簡10“不仁先死”一句,二者存在緊密的聯繫。所謂“愛人不和”等等,仍是抽象的說解,沒有落到實例上,因此“孰為不仁”之後的內容很可能與“朝樹梌樟”等句一樣,都是牽所“聞之”的話。解釋完“不仁”的概念,牽緊接著就用一個“今”字將抽象的“不仁”轉化為現實中的“不仁”,該篇自此也就進入了强烈譴責的語境之中。“孰為不仁”一句作為牽論證公子“不仁”之紐帶,放在簡10之後從行文邏輯上說是很合適的。

因此,相關釋文當改正為:

牽【9】聞之曰:朝樹梌(豫)樟,夕楬其英。不仁先死,仁者百嘗,交仁等也俱死,【10】……孰為(謂)不仁,愛人不和,不如己多。愛人不謉(懷),如南山北壞,壞而堤之,愛【13】□為[不?]……【11a】……□之。今公子從(縱)不愛牽之身,獨不謉(懷)虖(乎)?公子何之不仁,【11b】勿言邦孰智(知)之!堂下有杞,冬產能能。先為不仁,從公子所始。以公子之故,不媚【12】父母。數公子不仁,千車萬負。牽非敢必望公子之愛,牽直為(謂)公子不仁也!有蟲【14】西飛……【15

此段“杞”“能”“始”“母”“負”均押之部韻。

所謂“不媚”,亦見於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相宅》簡14背伍“婦不媚于君”,學者多訓“媚”為“愛”,解釋為婦不被丈夫喜愛。[[7]]《詩·秦風·駟驖》所謂“公之媚子”,毛傳:“能以道媚於上下者。”鄭箋:“媚於上下,謂使君臣和合也。”[[8]]高一致、許靜思先生據此指出,“婦不媚於君”指婦不取悅夫君,是夫妻之間不合的表現。[[9]]其說可從。牽“不媚父母”,即言牽與公子之父母不合,亦即牽因公子“不仁”而不取悅于公婆。在睡虎地4號墓所出黑夫與驚家書中,驚特別囑咐新婦“勉力視瞻丈人”“勉力視瞻兩老”,可見遠戍在外的人對長輩的狀況是頗為關注的。[[10]]對妻之父母尚且如此,己之父母自不必說。

當然,所謂“不媚”衹是一種態度,還不至於上升到不孝的地步,因為“不孝”在當時法律層面上是不被允許的。如睡虎地秦簡《封診式·告子》簡50:“甲親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謁殺,敢告。”[[11]]在這個案例中,被告丙對其父甲不孝,甚至到了被處死的地步,充分反應了秦代法律對於父母特權的保護。此簡中的“不孝”乃一抽象概念,其具體表現,見於《岳麓書院藏秦簡(伍)》簡1604正:“[]今以來,毆泰父母,棄市,奊訽(詬)詈之,黥為城旦舂。”[[12]]又《岳麓書院藏秦簡(陸)》簡178正:“自今以來,有毆詈其父母者,輒捕以律論,典智(知)弗告,䙴(遷)。”[[13]]這兩條秦律說明“毆”“詈”皆是不孝的具體表現,違者會被懲治。考慮到這一點,牽的譴責實際上是相當激烈的。

二、簡15+2

《初讀》《校讀》《北秦》皆以為簡15後有缺簡,《再探》則將其置於簡20之前。按,《公》全篇未見另起一支簡分段抄寫的現象,而簡19b在“使者”二字之下尚有不少空位,但未見墨痕。簡末有“謁報使者”的用語,是擬書信格式,秦漢出土簡牘中的不少信件的格式皆可與之參照,如安徽天長西漢木牘中所見《方被與孟書》,信末即言“謹使使者奉書,伏地再拜”。[[14]]《公》並非事實上的書信,故未使用“伏地再拜”之類的套語。[[15]]據此可以推斷簡19b為《公》之篇末。循此思路,簡20只有一個頂行書寫的“若”字,其亦當歸到全篇末尾。尚不清楚簡20是否與簡19內容有關,如果二簡之間不缺簡,則簡20之“若”似可讀為“諾”。

15主要描述牽送別公子後所思所想。牽以西飛之蟲比喻自己,述其歸程時之疲憊與不知所措,對公子之思念使牽泣涕不已。簡文至“公子”以下幾句,當與公子的狀況有關。除去“送錢五百”“齎綈小帬”“奊訽斄女”諸事,全篇中唯有簡2所言“產為材士,死效黃土”是與公子直接關聯的。據此,我們懷疑簡2當置於簡15之後,二簡可以連讀。重編後的釋文作:

有虫【14】西蜚(飛),翹其羽。一婦西行,不智(知)極所。西行東思,沂(涕)[下如雨]。公子□□,□【15[[16]]不嘗苦。猶版載也,更上更下。產為材士,死效黃土,安所葬此參(三)(仞)之下?【2

此段句式多為四言,“羽”“所”“雨”“苦”“下”“土”“下”諸字押魚部韻。

關於簡2首句“不嘗苦”,《校讀》將其與簡19之“謁報使者”連讀,顯然有問題。整理者對此簡的看法也不太確定:《初讀》將其編在簡18後,作“視不嘗苦”,解釋為“看來你尚沒有吃過苦”。《再探》編在簡4之後。《北秦》則編在簡1後,作“同心而不嘗苦”,並謂“嘗”訓“當”,意為二人若能同心,雖分離也不是痛苦。以上三種方案均囿於“不嘗苦”本身,忽略了緊跟其後的“版載”“材士”諸詞的用法,以至文意難通。其中,《再探》之說建立在“從叔死之”的誤讀上,詳見後文。簡2用“安所葬”一句結束,這一質問語氣,與簡1“願相圖盧”的語氣顯相抵牾,故也不宜從《北秦》將之置於篇首一段。

2究竟要表達什麼意思呢?“產為材士,死效黃土”很好理解,研究者對此無異議。“參”後一字作“”,從彳、妊聲,《北秦》讀為“仞”。典籍中常以“仞”作為城墻高度的計量單位,如《荀子·宥坐篇》:“數仞之墻,而民不踰也。”又《初學記》卷二十四引《五經異義》謂:“天子之城高九仞,公侯七仞,伯五仞,子男三仞。”[[17]]簡文中提到的“三仞”,應即公子從軍所戍之城。前言“死效黃土”,此以“安”作轉折,其含義相反。牽此處應是說公子可能亂葬此地,言外之意是擔心其不能活著回來。[[18]]以此為出發點,“猶版載也,更上更下”一句也當與從軍有關。《詩·大雅·緜》:“其繩則直,縮版以載。”朱熹《詩集傳》:“縮,束也。載,上下相承也。言以索束版,投土築訖,則升下而上以相承載也。”[[19]]馬瑞辰引《說文》“栽,築墻長版也”認為“載”通作“栽”,並云:“‘縮版以載’承上‘其繩則直’,謂繩直既立,即先樹立其直版,縮版即直版也。‘縮版以載’猶云直版以樹也。”[[20]]以簡文觀之,“版載”之訓釋馬說為是,但“縮”仍當理解為“束”,《考工記·匠人》“凡任索約,大汲其版,謂之無任”是其證。古代利用木板夯土築造城墻,先在基址外圍設立木板(縱向排列長版、橫向排列短板),並以繩索扶攏(木板間或以穿棍支撐),後在其夾合內側填土夯實。[[21]]由於城墻是分層夯築的,每築一層便撤下夾板,接著夯築下一層,即簡文所謂“更上更下”。

《再探》認為,此句或是牽以築墻之版上下更換比喻自己內心之忐忑不安。此說之問題,恰恰是整理者在《初讀》中所懷疑的:“如這句話是牽自述其痛苦之心態,則文意亦似與下文‘產為材士’云云難相銜接。”《校讀》認為這句話是公子用“版載”的更換來比喻戰士的前赴後繼。根據前面的理解,其說法於文意更為切合。因此,“不嘗苦”並非是牽的自述,而是公子的辯解。其針對牽之擔憂,大抵作了這樣的回答:“我從軍沒有感到痛苦,大家前赴後繼,就像築墻時上上下下的夾板(是應該的)。”“產為材士”以下則是牽對公子所言,暗指公子遠在戍邊、死無葬所的結局。

三、簡3+4+16

前文將簡2從簡13間抽出,置於簡15之後,並不意味著簡3、簡4一定要補在簡1之後。

16說“壹言利之,多言不用,如多耕而弗種”,是一句總結性的告誡語,《校讀》言當位於篇末的位置。“壹言利之”,可以參考馬王堆帛書《經法·前道》:“壹言而利之者,士也。壹言而利國者,國士也。”[[22]]“多言”,指篇中牽對公子的譴責。“多耕而弗種”,相似的說法又見於《禮記·禮運》:“治國不以禮,猶無耜而耕也。為禮不本於義,猶耕而弗種也。為義而不講之以學,猶種而弗耨也。講之於學而不合之以仁,猶耨而弗穫也。合之以仁而不安之以樂,猶穫而弗肥也。安之以樂而不達於順,猶食而弗食也。”簡文與此邏輯相同,可理解為:一句話使彼此受益(意為感情得以彌合),多說而不施行,就像耕了很多地卻未下種(謂其結果只是徒勞)。

至此,我們再回過頭去看簡3的內容。簡3以“南山有鳥,北山置羅”一句作比,南山上有鳥,卻在北山上放置捕鳥器,可謂南轅北轍、白費力氣。整理者已指出此句與《吳地記》所引《越絕書》歌句“南山有鳥,北山張羅”相似,並謂牽引此歌乃表達欲公子離別卻又無能為力的心情。[[23]]我們認為牽在文中引用此歌,乃是警誡之辭,其用意與簡16“多言不用,如多耕而弗種”一句相同,都是希望公子重視自己前面說的那些話,不要再做出不利於彼此感情的舉動。因此,簡34實應與簡16置於一段。

調整後的釋文作:

南山有鳥,北山直(置)羅。念思公子,毋柰(奈)遠道何。安得良馬從公子,委纍□【3】□,何傷公子北(背)妾□。交□枝簪[[24]],長者折之,短[][]。□□之襦,從叔(淑)列(裂)之。【4】……壹言利之,多言不用,如多耕而弗穜(種)。【16

“妾”後一字作“”,右側盡殘,諸家均屬下讀並闕釋。從“長者折之”以下幾句的格式來看,“交□枝簪”一句可能也是四字為句,故“妾”後之字當屬上讀。對比秦簡中的“屬”字寫作“”(睡虎地秦簡《秦律》201)、“”(里耶8-134)等形,我们懷疑此字是“屬”字,在簡文中讀為“囑”。

“長者折之”之語,謝明宏先生指出與《管子·小稱》“長者斷之,短者續之,滿者洫之,虛者實之”的文本結構相似。 [[25]]相似說法亦見於《荀子·禮論》:“禮者斷長續短,損有餘,益不足,達愛敬之文,而滋成行義之美者也”。而《莊子·駢拇》:“故合者不爲駢,而枝者不爲跂;長者不爲有餘,短者不爲不足。是故鳧脛雖短,續之則憂;鶴脛雖長,斷之則悲。故性長非所斷,性短非所續,無所去憂也。”乃是用“斷鶴續鳧”來批諷《小稱》《禮論》斷長續短的做法,含義上有所差別。《公》此句當近於《管子》《荀子》二書之義。

“從叔列之”一句較費解。“從”字,除上引謝明宏先生《北大秦簡讀札(十一)》文讀為“縱”外,研究者多不破讀。“叔”字,整理者讀為“淑”,方勇先生理解為“公子的弟弟”,劉建民、陳真二先生則讀為“裻”,意為“襦衣的背部中縫”。[[26]]“列”字,簡文寫作“”,整理者原釋為“死”,方勇先生改釋為“列”,甚確。[[27]]方先生並將“列”讀為“裂”,進而指出“裂襦”是關係破裂的象征,研究者多從之。

將“列”理解為斷裂,實際上與《再探》以“簪折”象征夫妻之別離一樣,忽略了簡文不止是言簪之折斷與否,還涉及簪之長短。據上引《管子》《荀子》的說法,簡文“短”字後所殘,當是補足一類的用詞(“折”“列”皆“月”部,這個闕字可能也是月部字)。而所謂“□□之襦,縱淑列之”,其落腳點也不在於襦“裂”否,而在於“襦”前的修飾語,結合文意來分析,這個修飾語表達的應是“不合適”一類的意思。

我們認為,此句中“從”字,當從謝明宏先生說讀為“縱”,表轉折。而“叔”當從整理者說讀為“淑”,訓“善”。但整理者將“叔(淑)”作人的修飾語,則有問題。“淑”應修飾“襦”。文獻中“淑”常用於描述人美好的品質,其例不勝枚舉。但“淑”亦有修飾物品者,如《詩·大雅·韓奕》:“王錫韓侯,淑旂綏章,簟茀錯衡。”毛傳:“淑,善也。交龍為旂。”鄭箋:“善旂,旂之善色者也。”此用“淑”修飾“旂”,與簡文同類。至於“列”字,則無需破讀,依《說文》訓為“分解”;或讀為“裂”而訓為“裁”(《廣雅》:“裂,裁也。”)。簡文其實是說,“交□枝簪”,長的就要折斷,短的就要續補;(不合適的)襦,即便品質很好也需要裁開。

由此可知,這句話也和“南山有鳥,北山置羅”“壹言利之,多言不用”一樣是牽對公子的告誡,都是希望其能聽從自己的話,做出正確的選擇。從文意來看,這組簡文確實很有可能如《校讀》所言位於全篇比較靠後的位置。

 

以上三組編聯,並未涉及到《公》篇中最令人費解的“奊訽斄女”一事。這件事在簡文中有相當的篇幅,至少包含171819a這幾支簡。整理者將“斄”讀為“嫠”,意為寡婦。“奊訽斄女”也就是說季須因某事責罵寡婦。

順著這一思路,所謂“斄女”之事大概和簡文中提到的“錢五百”“綈小裙”有關。通觀全篇,在牽以“不仁”的名義指責公子之前,只涉及簡67中牽自述公子將“錢五百”“綈小裙”予人一事。如果確有“奊訽斄女”之事發生,那麼後者的性質似乎更加嚴重,亦即所謂“不仁”更有可能是針對“斄女”來說的。換句話說,牽的譴責當是由於公子將自己贈其的錢財、衣物又轉贈給了“軍中及舍人之所”的“斄女”。[[28]]也是由於這件事,季須也寫信去詈辱“斄女”。由此推想,公子“不仁”的行為可能發生在牽送公子至軍中之後、返歸西行之前。牽輾轉送公子從軍,也許在軍中逗留過一段時間,這就可以解釋儘管公子“欲人勿知”,但為何其事還是為牽所得知。據此,簡文中所謂“棄一言半辭”,指的是牽希望公子對此有所解釋。這樣的話,相關竹簡的排序可能都需要變動。[[29]]

但是,整理者對“斄”的解釋是否妥當呢?在秦漢律令簡中,稱呼亡夫未嫁之女子,往往使用“寡”字。如在討論寡婦戶主、財產繼承時皆用“寡”稱呼,又常見用“大夫寡”“上造寡”這類“爵+寡”的格式稱呼某爵者死後之遺孀。[[30]]有時簡文也直接使用“寡婦”一詞,里耶簡9-15背所見“南里寡婦憖”即其例。[[31]]但秦簡中似未見以“斄”稱寡婦者,這不免讓人對此產生懷疑。另外,“奊訽斄女”分屬兩枚簡,尚不能排除“奊訽”與“斄女”之間還有其他內容等情況。因此,“奊訽斄女”的具體內涵仍有進一步探討的空間和可能。

 

 

2025112日初稿

2025331日二稿

2026418日改定

 

附記:本文初稿完成後,曾與多位師友交流討論,受益匪淺。近日再讀此文,覺其中推論多而少實據。故略加刪改,餘此三則,聊博方家一哂。

 

 

 



[[1]] 朱鳳瀚:《北大秦簡〈公子從軍〉的編聯與初讀》,《簡帛》第八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11頁;朱鳳瀚:《北大藏秦簡〈公子從軍〉再探》,《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5期,第34-41頁;北京大學出土文獻與古代文明研究所編:《北京大學藏秦簡牘》,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第77-95頁。本文所引整理者釋文及考釋意見皆出自此二文一書,下文不另出注。

[[2]] 整理者最初在《初讀》中提出,可以利用北大秦簡“室內發掘”時的提取記錄與照片資料,對《公》的成卷情況作出推測。這一思路自有其合理性,尤其利於復原初步揭取時編為卷〇、卷二、卷四、卷五這幾組成卷形態保存較好的簡,但對於《公》(初步揭取時編為卷一)而言,其作用則是有限的。此外,《公》篇有兩道編繩,但從《北秦》公佈的原大圖版來看,各簡卻很少有編繩位置相符的,即便考慮到簡序有誤或編繩斜行,有些也相差很多。這似乎反映出《公》在埋藏時或埋藏不久編繩就已經斷裂,導致有些簡的編繩位置稍有竄亂。由於這些原因,目前所見有關本篇的編聯研究主要還是依賴於文意的串聯。

[[3]] “媚”字字形與秦簡常見寫法有別,所從“眉”字之“目”下多出的筆畫,似一個篆書寫法的“女”形。

[[4]] 王寧:《北大秦簡〈公子從軍〉重編校讀》,復旦網,20171112日,http://www.fdgwz.org.cn/Web/Show/3165。本文所引王寧先生說皆出自此文,下文不另出注。

[[5]] 方勇:《北大秦簡讀札之四》,簡帛網,2023828日,http://www.bsm.org.cn/?qinjian/9162.html。本文所引方勇先生說皆出自此文,下文不另出注。

[[6]] 表中“必”字字形截自蔣偉男:《里耶秦簡文字編》,北京:學苑出版社,2018年,第36頁;陳松長等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壹-三)》,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51頁;陳松長等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柒)》,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23年,第40頁。“父”字字形截取自《嶽麓書院藏秦簡(壹-三)》,第146頁;《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柒)》,第132-133頁。

[[7]]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11頁;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壹、貳)》,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412頁注釋17。新近出版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匯釋今譯》一書將此句翻譯為“媳婦不被丈夫喜愛”,也反映了學界的一般認識。詳見張玉金等著:《睡虎地秦簡竹簡匯釋今譯》,廣州:暨南大學出版社,2023年,第498頁。

[[8]]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毛詩正義》,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482頁。

[[9]] 高一致、許靜思:《睡虎地秦簡日書〈相宅〉篇補識四則》,《楚學論叢》第十二輯,武漢:武漢出版社,2023年,第53-63頁。

[[10]]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壹、貳)》,第592599頁。

[[11]]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釋文注釋修訂本(壹、貳)》,第283頁。

[[12]]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35頁。

[[13]]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第148頁。

[[14]] 楊芬:《出土秦漢書信匯校集注》,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李天虹),2010年,第37-39頁。

[[15]] 針對《公》之性質,整理者先後都有很精彩的論述。《初讀》認為,《公》“未必是真實書信,帶有一定的文學色彩”。《再探》認為,《公》是用書信的方式表達“牽”對“公子”的感情,文體上採用的是散文形式,簡文很可能是“秦人中一位男性‘文學家’揣摩女性心理並以女性口氣寫出的文學作品”。這些意見都是很有啟發性的。《公》中使用的語言,如對先秦典籍文句的化用、文學上賦比興手法的運用,都和文中“牽”的身份存在出入,這說明《公》並非出自“牽”的原始創作。牽與公子之事或許真實存在,但《公》不大可能是牽之作品,從其文體上看,也不大可能是牽之書信在流傳過程中經過文本改造而來。總之,《公》之性質,就像秦漢時期多見的“怨詩”一樣,應是某人依託當時流傳的牽與公子之故事創作的一篇民間文學作品。關於《公》文學創作方面的研究,還可參看李立:《北京大學藏秦簡〈公子從軍〉與“秦文學”研究的新探索》,《考古新資料與秦代文學研究新視野》,北京:科學出版社,2018年,第3-30頁。關於《公》的創作時代,則請參看何余華:《出土文獻{}的用字差異與斷代價值論考》,《漢字漢語研究》2019年第3期,第106-115頁;翁明鵬:《從〈禹九策〉的用字特徵說到北大秦簡牘諸篇的抄寫年代》,《文史》2020年第1輯,第5-31頁。

[[16]] 15末有三處不連貫的墨痕,《北秦》認為殘去三個字。由於“子”下的前處墨痕相距很近,似同屬一字的殘畫,則簡末殘兩字、三字皆有可能。今暫從《北秦》之處理。

[[17]] (唐)徐堅等:《初學記》,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565頁。

[[18]] 在里耶秦簡戶籍簡中,有一些衹記錄了母之名而無父之名。整理者推測,其背後“也許隱含著男性因當時的各種原因而難以長壽的社會現象”。(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長沙:嶽麓書社,2006年,第209頁。)政府編制戶籍的目的之一是便於征兵與勞役,而二者無疑是當時男性難以長壽的重要原因。當時男子從軍,不能順利返回的情況大概不少,這可以解釋牽的擔憂。

[[19]] (宋)朱熹集註:《詩集傳》,北京:中華書局,1958年,第180頁。

[[20]] (清)馬瑞辰撰;陳金生點校:《毛詩傳箋通釋》,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820頁。

[[21]] 張玉石:《中國古代版築技術研究》,《中原文物》2004年第2期,第59-70頁;徐龍國:《漢長安城城墻夯築技術的觀察與認識》,《考古學集刊》第18集,北京:科學出版社,2010年,第356-371頁。

[[22]] 裘錫圭主編;湖南博物院,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纂:《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修訂本)》(肆),北京:中華書局,2024年,第195頁。

[[23]] 此歌在《樂府詩集》卷八十三“雜歌謠辭一”中名為《紫玉歌》。又見於《搜神記》卷十六“吳王夫差小女”條,首句作“南山有烏,北山張羅”。參見(宋)郭茂倩編:《樂府詩集》,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第1172頁;(東晉)干寶撰:《搜神記》,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第200頁。

[[24]] “交”後一字,謝明宏先生認為是“䜌”字,訓為“亂”。說見謝明宏:《北大秦簡讀札(七)》,簡帛網,20231020日,http://www.bsm.org.cn/?qinjian/9226.html

[[25]] 謝明宏:《北大秦簡讀札(十一)》,簡帛網,20231113日,http://www.bsm.org.cn/?qinjian/9256.html#_ftnref6

[[26]] 劉建民、陳真:《北京大學藏秦簡牘字詞校讀四則》,《古籍研究》總第八十二輯,南京:鳳凰出版社,2026年,第272-277頁。

[[27]] 《公》中“死”字共出現八次(含“葬”字一次),皆寫如“”(簡2),沒有例外。兩相對比可知,“列”字左旁上部分寫如“屮”形,“死”字左旁上部分則均寫如“丷”形,彼此絕不混同;兩字右旁則都寫作“人”形,與後來常見的“死”從人形、“列”從刀形的區分辦法不同。參看翁明鵬:《從秦簡牘“死”的用法說到“死”“列”在秦漢文字中的兩種區別特征》,《簡帛》第二十一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0年,第175-182頁。

[[28]] 西漢時戍卒家屬已實行屯田,有些女子隨丈夫一同遷居,有的則由官方遣送至戍地與未婚卒吏成家。(楊劍虹:《從居延漢簡看西漢在西北的屯田》,《西北史地》1984年第2期,第22-33頁;後收入楊劍虹:《秦漢簡牘研究存稿》,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1-20頁。)居延簡中常見題為“卒家屬在署名籍”、“戍卒家屬在署廩名籍”一類的文書,李天虹先生將之稱為“卒家屬廩名籍”,這部分顯然也是隨軍家屬的實錄。(李天虹:《居延漢簡簿籍分類研究》,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年,第66-70頁。)王子今先生亦曾指出,漢代西北邊塞簡中的女性,多是士兵的家屬,即“卒妻”。(王子今:《漢代軍隊中的“卒妻”身份》,《南都學刊(人文社會科學學報)》2009年第1期,第1-5頁。並參孫聞博:《秦漢的女子參戰與親屬隨軍》,《禮法與信仰——中國古代女性研究論考》,香港:商務印書館,2013年,第52-74頁;又增訂收入中國中古史集刊編委會編:《中國中古史集刊》第三輯,北京:商務印書館,2017年,第25-52頁。)這是很正確的。秦上距漢未遠,此類現象恐怕也不少見。《公》中的“斄女”,即戍地的寡婦,大概就是原本作為士兵親屬隨軍,而其夫死後未返歸原籍地者。

[[29]] 我們曾懷疑簡171819a當置於簡7、簡8之間,而簡19b仍作為篇尾,置於簡16之後。

[[30]] 孫玉榮:《秦及漢初簡牘中的“寡”——以爵位、戶籍、經濟生活為中心》,《中國經濟史研究》2020年第2期,第69-83頁。

[[31]]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21頁。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6年4月21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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