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討論一下“傳[出]”、“[出]棄”、 “傳棄[出]”
請討論一下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所出鳥形盉銘文中的“傳[出]”、“[
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6 20:00 请朋友提供一点资料。 一、有关晋系文字里“止”、“之”、“出”、“此”的字形资料(不要楚简)。 二“传[出]”、“[出]弃”、“传弃[出]”皆誓辞熟语以及“传”、“出”、“弃”、“止”、“之”,当于誓辞、盟辞中求之。请提供晋系盟辞以及典籍上的誓辞、盟辞。 例:1、辛酉,自今以往,[]敢不[][]焉中(忠)心事其主,而敢与贼为徒者,[][][][][][],遆殛[氏见]汝,麻夷非是。(《温县盟辞》) 2、载书曰:“……或閒此命,……明神殛之,……,队命亡氏……。”(《左襄十一年》) 3、“……有渝此盟,……滔慢天命,明神上帝……,山川百神是纠是殛,俾坠其师,无克祚国,……”(《三国志》) 谢谢大家! [此主题已被 徐伯鸿 在 2011-5-6 19:34:31 编辑过] 推勘文义,“弗[]公命”中的“弗[]”当与“敢不[][]焉中(忠)心事其主”中的“不事”,以及“或閒此命”中的“閒”、“有渝此盟”中的“渝”相当。 我想到了另外的情况。“傳棄[出]”,可能是誓辞,也可能不是誓辞。不知孰是孰非?请讨论。 细读下面铭文,似又觉得“傳棄[出]”不是誓辞。 散氏盘铭:唯王九月,辰才乙卯,夨俾鮮且、■旅誓曰:“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實余有散氏心賊,則[鞭]千罰千。”傳棄[出],鮮且、■旅則誓。廼俾西宮襄、武父誓曰:“我既付散氏濕田■田,余有爽變,[ 鞭]千罰千。”西宮襄、武父則誓。 这段铭文的大意是: 鮮且、■旅念完了誓辞,“傳棄[出]”, 鮮且、■旅完成了起誓。接着西宮襄、武父念完了誓辞,西宮襄、武父完成了起誓。 “傳棄[出]”可能是起誓过程中某个环节或仪式。 同样的情形,[气]念完了誓辞,“傳[出]”, 接着報才念了誓辞。 [气]
作者: 重耳 时间: 2011-5-7 23:32 《朕匜》云“鞭千”,《散氏盘》亦云“鞭千”,我疑此盉铭的“鞭身”即“鞭千”。 盉铭暂隶为: [乞]誓曰:“余某弗爯(尊)公命,余自無(御),則鞭身(千)、笰。”傳出。報氒誓曰:“余既曰余爯(尊)公命。襄(儻)余亦改朕辭,出棄!”對公命,用乍寶盤盉,孫孫子子其萬年用。 这个字究竟是什么字?是“爯”吗?用战国简文去分析金文的结构,有时可能是靠不住的,犹如用今天的简化字去分析古代的字一样,今天的“奸”(姦)不是古代的“奸”(伊尹以滋味奸汤)。以小篆的“子”去分析甲骨文结构,那就把甲骨文的“巳”当成“子”了。 [此主题已被 徐伯鸿 在 2011-5-7 21:05:37 编辑过] [此主题已被 環保地球 在 2011-5-8 9:21:46 编辑过] 关于“傳[出]”( 傳棄[出])的意思。还得讨论!还得继续扫除障碍。铭文中的“余自無”,可读作“余自御”。此铭中“ [[]]誓曰:余某弗[]公命,余自無,則鞭身,……。” 先言如果“不事公命”,接着说如果“余自無”,那就“鞭身”。 “弗[]公命”与“余自無”,所言一类。《朕匜》中讲到牧牛“御誓”。 “汝上代先誓。今汝亦既又御誓,……周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朕匜》中的“御誓”与此铭中的“余自無”所言恐为一事。“無”或假为“御”。 “御”,自甲骨文始,字形便作[午卩]。[午
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8 08:00 “請問單獨的“笰”在文中如何解釋?” 不着急!慢慢讨论!自有解释! 我是一个老头子!老来无事,来这里玩玩,除了清风明月,我还要什么?要说要,我是要,要的是“结果”,而不是“成果”。如果,我说错了,供讨论!倘有一、二说对的,能供大家使用,幸甚!那是属于复旦古文字中心的!天下秦柏隋槐多的是,谁知道是谁种的?只知道是哪个庙的!天下为公!学术为公! 我会有解释的!也许只是我的解释!谢谢!讨论不能性急! “1.或許《朕匜》云“鞭千”,《散氏盘》亦云“鞭千”,都應讀為鞭身。” 那是不会的! “今大赦汝,鞭汝五百,罚汝三百锊”! 你说得对! 禦:扞也,拒也。《易·蒙卦》利禦𡨥。《註》爲之扞禦,則物咸附之。《左傳·隱九年》北戎侵鄭,鄭伯禦之。 又止也。《易·繫辭》以言乎遠,則不禦。《疏》謂無所止息也。《左傳·昭十六年》孔張後至,立於客閒,執政禦之。《註》禦,止也。 這句是說:我自己抗拒履行誓言。 我自己抗拒履行誓言 怪怪的?抗拒是對外,怎會是自己抗拒?莫非人格分裂? 且不論“傳出”、“傳棄出”、“出棄”是不是誓辭的內容,我們先來看看它們是什麼意思。《朕匜》、《散氏盤》皆與訴訟和法律文書有關。慮及此,現將文獻中“傳”、“棄”、“出” 與訴訟和法律文書有關的解釋抄錄下來,供討論時使用。大家看看就明白了。 一、傳 1、《周禮·小宰》:“官府之八成,……,四日聽稱責以傳別。”注:“傳別謂券書也。聽訟責者以傳書決之。傳,傳著約束於文書。別,別為兩,兩家各得一也。”疏:“四日聽責以傳別者,稱責謂舉責生子彼此俱為稱意,故為稱。責於官、責於民俱是稱也。爭此責者,則以傳別券書決之。” 2、《漢書·劉屈[]傳》:“以姦傳。”朱安世注:“傳,逮逋也。”3、《後漢書·張禪傳》注:“傳謂逮逋而考之也。” 二、棄
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11 00:53 “怪怪的?抗拒是對外,怎會是自己抗拒?” “抗拒”,换个词就是了!是这个意思就行。 我们那个时代有句熟语,叫作“抗拒自我改造”,也说“抗拒改造自我”。 《尚书·舜典》中有“流宥五刑”的记载,并规定了“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孔安国的解释为:“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即是指对本族成员犯罪本应处以“五刑”的,改用“流放之刑”作为宽贷。 对于“流宥五刑”的“宥”的理解,历来有两种说法。其一解“宥”为“宽五刑”。这里的“五刑”指的是肉刑五刑。宋人黄度在《尚书说》中指出:“舜作五流之法以宽肉刑。肉刑圣人之所甚不忍也,故宽之。”元人陈栎也在书中说:“流宥五刑者,放之远方,以宽犯此肉刑而情轻之人也。”这里的意思就是:流放刑罚曾被作为肉刑五刑的替代刑。 所谓人犯重罪,圣君王有仁爱之心,不忍刑杀,完全其体,使流之远方,远离乡土,终身不归,如水之流而不返。“流放”的“流”字,本就表示水的运动,又引申为“流失、流散”,法律借用“流”字作为刑罚的名称,以示受刑者与其亲属和邻里的分离与流散。通过“流放”的实施,使犯人与所处的社会隔离开来,一方面起到了安定社会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改造罪犯的作用。应当说,在上古肉刑普遍实施的时期,流放刑罚的确是对罪犯惩处的一种仁慈的选择。 其二解“宥”为“待罪之稍轻”者。宋人苏东坡指出:“作五流之法,以宥五刑之轻者。墨,薄刑也,其宥乃至于流乎。曰刑者终身不可复,而流者有时而释,不贤于刑之乎?”(《书传》卷二)宋人林之奇指出:“盖人之罪有被之五刑为已重,加之鞭为已轻,故制为流法以宥焉。”(《尚书全解》卷二)宋人袁燮有:“流宥五刑,有疑者罪疑惟轻,故为流以宥之。”(《吉斋家塾书钞》卷一)南宋理学大师朱熹也认为:“曰流宥五刑者,流放窜殛之类,所以待夫罪之稍轻、虽入于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与夫亲贵勋劳而不可加刑者也。”(《御纂朱子全书》卷三十三) 至此,我们可以知道这个鳥形盉上的銘文与《朕匜》、《散氏盤》一样,都涉及法律文书! 事因,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判决以及判决使用的法律都很清楚。所谓“出棄”,即使用“棄”律判决,也就是后人所说的“流宥五刑”,从宽发落,打打鞭子、刺刺字、罚点款。 鳥形盉銘文中,还有除[乞]之外参与这次司法活动的人名,未被认出。还有作器者是谁? 还得继续讨论。 [此主题已被 徐伯鸿 在 2011-5-10 19:21:39 编辑过] 周代訟責有传书!訟責以傳書決之。 “傳別謂券書也。聽訟責者以傳書決之。傳,傳著約束於文書。” “传”,是什么样子的,已不清楚了。周代册命有命书,这命书什么样子的,也不清楚了。 “王才(在)周康宮穆宮。旦,王各周廟,即立(位),司馬壽右虞逨,入門,立中廷,北嚮。史淢授王令(命)書,王乎(呼)尹氏冊令(命)逨。” “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 [此主题已被 徐伯鸿 在 2011-5-10 20:42:47 编辑过] [此主题已被 徐伯鸿 在 2011-5-11 15:35:34 编辑过] “笰”似可讀為“廢”,與“傳”、“棄”、“出”義近。《易·既濟》“婦喪其茀”之“茀”,馬王堆漢墓帛書本作“發”,可證“弗”聲字與“發”聲字可通。 《周禮·天官·太宰》: 以八則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馭其神;二曰法則,以馭其官;三曰廢置,以馭其吏;四曰祿位,以馭其士;五曰賦貢,以馭其用;六曰禮俗,以馭其民;七曰刑賞,以馭其威;八曰田役,以馭其眾。 以八柄詔王馭群臣:一曰爵,以馭其貴;二曰祿,以馭其富;三曰予,以馭其幸;四曰置,以馭其行;五曰生,以馭其福;六曰奪,以馭其貧;七曰廢,以馭其罪;八曰誅,以馭其過。 《周禮·地官·司諫》 司諫:掌糾萬民之德而勸之朋友,正其行而強之道藝,巡問而觀察之,以時書其德行道藝,辨其能而可任于國事者;以考鄉里之治,以詔廢置,以行赦宥。 《周禮·春官·內史》: 內史:掌王之八柄之法,以詔王治,一曰爵,二曰祿,三曰廢,四曰置,五曰殺,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奪。 《世說新語·文學》:“殷中軍被廢,徙東陽。” ““笰”似可讀為“廢”,與“傳”、“棄”、“出”義近。《易·既濟》“婦喪其茀”之“茀”,馬王堆漢墓帛書本作“發”,可證“弗”聲字與“發”聲字可通。” 我是从另外的角度,提请大家讨论。我以为“笰”也应是一种处罚或者说是一种宽宥之刑。 “笰”在铭文中居“鞭身”之后,在句中的位置与“罰千”、“ 懱[]汝”、“ 黜[]汝”、“ 罚汝三百锊”相当。“罰千”、“ 懱[]汝”、“ 黜
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12 01:37 “七曰廢,以馭其罪;”。“廢”是“馭臣”之术,不是刑法名。 一、《莊子·應帝王》:“告我君人者以己出經。”《釋文》引崔注:“出,典法也。”(《经籍籑诂》) 二、《莊子·應帝王》:“告我君人者以己出經。……。”注:“出经绝句。司马云:出,行也。经,常也。崔云:出典法也。”(《二十二子》,陸德明音義) 应以“出经:出典法也。”为正确。 [此主题已被 徐伯鸿 在 2011-5-11 20:47:56 编辑过] 出土这个鸟尊形盉的墓主人的等级。随葬铜鼎3件、簋3件、鬲2件。属三命级,其位在方国卿大夫,相当于周王的上士。 M2002墓口长2.75米、宽1.68米、墓底长3.83米、宽2.83米、自深9.91米,口小底大,墓主头向西,腰坑内殉狗1只,一棺一椁,墓主仰身直肢,为男性。随葬铜鼎3件、簋3件、鬲2件、甗1件、盘1件、鸟尊形盉1件,及大量的青铜兵器、车马器和工具等,还发现陶鬲1件及铅、玉、石、骨、蚌、贝等器物。其中出土的瓦棱纹扁腹圈足双耳铜簋的盖、内底铸有铭文4行近30字,鸟尊形盉盖内铸铭文8行约50字。 [此主题已被 徐伯鸿 在 2011-5-12 18:29:24 编辑过] 墓主人位在周王上士,等级高于司刑、司剌、司约。这就很有意思了!墓主人究竟与这个盉铭里记载的那些事有什么关系?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司剌,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四人。 司约,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凡大约剂书於宗彝,小约剂书於丹图。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司盟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 出土这个鸟尊形盉的墓主人不是霸伯,他只是三命级。霸伯墓地有好几代霸伯。请看下面这代霸伯,他的命级在五命或以上(要看圆鼎有几套)。这些都有助于读懂鸟尊形盉的铭文内容,才能弄清“传出”、“出弃”、“传弃出”。 M1017墓口长5米、宽3.4米、自深10米,口小底大,墓主头向西,有腰坑。墓室内发现大量青铜器、玉石器、锡器、蚌器、贝等,数十件青铜容器置于墓主头前棺椁之间,其余青铜器发现于棺椁之间或棺盖上。青铜器种类有食器、酒器、水器、乐器、兵器、工具、车马器等,青铜食器中鼎簋数量较多,计有方鼎5 件、圆鼎8件、簋6件、盨2件、鬲1件、盆
作者: 廖佳瑜 时间: 2011-5-13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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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7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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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7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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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討論時,就有學者指出可能是在宗廟內立誓完以後再乘傳車出來,然後是“出報厥誓曰”。
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8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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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8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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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環保地球 时间: 2011-5-8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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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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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8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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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萧旭 时间: 2011-5-9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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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止也.是抵御,抵挡,防备,禁止的意思。与中止不是同1概念。
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10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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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看不下去 时间: 2011-5-1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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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11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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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11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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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11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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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11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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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11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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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笰”这种宽宥之刑,实用于“三宥”。如果忘了誓言,应属“遗忘”。
作者: 刘云 时间: 2011-5-12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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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12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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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说得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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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12 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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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13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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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13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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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伯鸿 时间: 2011-5-13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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