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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用曰》篇的问题请教 [打印本页]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5 05:44
标题: 关于《用曰》篇的问题请教

俺想请教一下,关于《用曰》篇第二十号简中“善古君之”这句,是否有哪位先生讲过这句不属于《用曰》篇呢?

还望知道的兄台指点一下,子居拜谢。

 

一上编辑按语:

以上文字均未改动,在主题帖中贴上原简图片如下:

[此主题已被 一上示三王 在 2008-3-25 11:44:54 编辑过]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5 06:01
标题:
那么是否是说,没有公开的文章提到过,只能自己那样判断呢?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5 06:02
标题:
另外一点,依据字体,是否足以确定这句话一定不是《用曰》篇中的呢?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5 06:07
标题:

一上示三王:
准确地说,这个根本就不是一句话,而是没抄完的几个字。

这样啊,那么除了字体的差别外,有什么证据可以支持这个说法么?


作者: 东山铎    时间: 2008-3-25 06:14
标题:

俺猜猜:

雖不是屬於《用曰》正文,但很可能是隨文夾注的文字,承末句“惟善是善”而言,是進一步解釋其中“善”字的含義的~(相當於今天做筆記時隨手在抄寫的文字上加個注解之類的·~~)——有點道理吧?~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5 06:16
标题:

倒,俺也这么猜来着,结果被鄙视了。

俺倒觉得可能性很多,比如之前的人漏抄了,后来的人看简上还有地方,就把这句补上了,也不是不可能吧。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5 06:18
标题:

广陵真人:
前面有符号隔开。

这个符号起的作用一定只是表示篇尾么?

俺记得不是吧。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5 06:34
标题:

是啊,关键就是,既然这是末简。

那么,为什么另一个人没有用支新简,而是抄在了这篇后面呢?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5 06:38
标题:
一上示三王:

好比你自己看书,随手在篇末写了几个字,没必要再另拿一张新纸。

我们要建设节约社会。

纯假设吧?

俺关心的是证据,并且,俺要看书时在篇末写几个字,通常这几个字也是和这篇有关系的吧?

现在的证据足以证明这句不是属于《用曰》的么?嘿嘿。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5 06:56
标题:
一上示三王:

首先,“这句”这种说法不成立。他不是完整的一句话。

其次,你看书时写的字,不能算“书”的内容。

再次,这不是纯假设。如果你看老师给你批作文的批语,可以立刻判断出这不是作文原文的内容——这是基于常识,而非假设。

关于首先,“这句”是否属于一句完整的话,尚未可知,若说不完整,请给出明确的证据。俺要是读成“善,故君之”,一点问题都没有,何以就一定要认为是不完整的?

关于其次,先秦时有这说法没?经说注疏放一起很常见吧。

关于再次,判断需要的是能给出明确的证明,不能是自由心证,《用曰》结尾正是说到善,那么认为这句上接前文,何以就不行?怎么就能“立刻判断出这不是作文原文的内容”,基于的是什么样的常识,可以准确说明一下否?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5 07:19
标题:
一上示三王:

1、字没抄完。

2、几百个字后面加几个没写完的字,叫注疏么?就算是注疏,注疏能属于经么?

3、我想先问问你,你是怎么样读出老师的批注不属于学生的作文的?我表达能力不好,不会描述这个判断过程。不要告诉我你不会判断。

1、字抄没抄完怎么判断?

2、不属于经,但同属于书。先秦时这样构成的书多了去了。

3、俺又不是老师,怎么知道该如何读出老师的批注不属于学生的作文的?这类比是一上你提出来的哦,需要来解释的人不是俺吧?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5 07:34
标题:
一上示三王:

1、下面有一个写了一半没写完的字。

2、你说先秦时这样构成的书多了去了,那请你找出任意种这样的书,并证明其抄写格式与《用曰》这样的完全相同。

3、请不要转移话题。你既然自己都无法表述这种谁都能一眼看出却无法说清楚思维过程的东西,我怎么能表述出来?

其实你所提出的问题,根本就不是问题。你想要证明这几个字属于正文,也请你说一下你的理由。不要说这是你一眼看出来的。

1、怎么知道那是一个写了一半没写完的字而不是一个符号的?而且,关键是,写没写完都不足以拿来证明这句不属于《用曰》不是?

2、俺不大懂啥是完全相同的格式,据俺所知,只有同一句话才会是“完全相同的格式

3、关键不在于俺能否表达,而在于你用了你“无法说清楚思维过程的东西”来证明俺尚不能接受的内容。所以,要么说清证明过程,要么换其他证明方式。

既然这几个字在楚简该篇之末,且文中都有提到善,那么,俺认为它们属于该篇,不是很自然的么。


作者: jesse    时间: 2008-3-25 08:00
标题:

哦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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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sse    时间: 2008-3-25 08:00
标题:

想像一下,

一上和子居两个人,全身穿着护甲,一上左手拿盾,右手拿剑,子居先生也是全身护甲,双手握一长矛,对峙于论坛之上,俗话说一寸长一寸强,一寸短一寸险,先是子居先生长枪一挑,甩出一句话:“依据字体,是否足以确定这句话一定不是《用曰》篇中的呢?”这边一上兄也不是等闲之辈,一边执盾招架,一边就势近身攻破,只见一上兄一个猛虎翻身,空转体361度,难度系8.0,同时又来一个别饿虎扑食:“准确地说,这个根本就不是一句话,而是没抄完的几个字”

……

……

如是,二位大侠在论坛上大战了八百回合不分上下~~~


作者: 积跬斋    时间: 2008-3-25 19:54
标题:

路过时不小心瞄了一眼

迷糊~~~~~~~~~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5 20:04
标题:

嘿嘿,继续开战。

1、俺只是认为它很可能属于《用曰》而已,因为它是在《用曰》末简之末句。这个理由足够让俺认为它属于《用曰》篇了吧?反倒是一上哦,请直接回答俺的问题,而不是反问其他的,可否?

2、怎么?文献又局限到先秦出土文献了?经说、经传、经注混在一起写的还用俺举?没搞错吧,看这话俺还以为俺来错地方了呐。

3、“只有一种人一眼看不出,那就是不识字的”这判断下得,赫赫,俺识字,这从俺能发帖回帖可以看出来吧,但俺就是看不出“一眼能看出来的老师的批注”,那么,这和一上你的命题就多少有些矛盾了,难懂啊难懂。至于“熟读简文”,俺实在是看不出有多大帮助,否则的话,这篇早就该被解释得明明白白了,还至于现在都各说各话?由此可见,一上你的建议,实在是太笼统了,太空咯,就好比领导同志说的什么“首先要搞好经济”之类的话,谁都明白吧,但有啥具体意义呢?

4、俺没有说一定是吧,俺只是按常规理解,一篇内容,从头到尾都是属于该篇的,而这几个字在篇尾,那么俺自然可以认为它们是属于该篇。倒是一上哦,从开始就说一定不是来着吧,到现在也没给出啥过硬的证据吧。

要说字体不象,有可能是两个人写的,也可能是一个人在两个时间写的,但无论何种情况,都不能确定性地证明它们不属于该篇,因为这几个字在篇末是事实。

要说墨钉,墨钉只是一种普通符号而已,就好象句号,有句号的地方就一定是篇末么?很明显不是吧。

所以,请现在给出其他确定性的证据,而不是东南西北地和俺兜圈子,如何呀?

[此主题已被 子居 在 2008-3-25 12:36:16 编辑过]


作者: 云间    时间: 2008-3-25 20:19
标题:

我的看法比较接近铎、居二兄。之后一笔,象个符号。

可能是个跋,读后感吧。四个字,申请世界记录。

或者就是篇题,没看过原文通篇,又胡扯些。


作者: jesse    时间: 2008-3-26 01:16
标题:

 

子居在本帖中将我所论“并非《用曰》正文”偷换成“并非《用曰》”,不知何意?

 

此为其在积跬斋高价订制之毒门暗器~~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1:32
标题:

既然提到正文,那么前提需要是,一上完完全全清楚什么是《用曰》正文,这个好像难度挺高的,即便是一上手中有另一个版本的《用曰》篇,且无此末句,也仍然只能确定存在不同的抄写,而不能确定哪个是真正的《用曰》正文。这个属于常识吧?当然,要还有争议,也欢迎提出。

而看起来,一上手中连这样一份另写,也没有哦。那么,什么是正文,什么又不是正文,如何知道的?就前面提到的两点能足够成证么?俺的答案是不能。虽然看起来字体似是不同,但这不是啥确定性的证据。将该句归入《用曰》篇,俺也没看出有什么问题。

所以,请一上举出足以成证的明确证据。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1:47
标题:

另外,公布QQ聊天内容时,还是先跟俺打个招呼征求一下意见好吧?

在QQ聊天,属于闲聊,想到啥就说啥,需要严格证明不?需要象写论文一样斟酌再三,摘要前言、脚注论证、参考材料不?

给俺多少稿费啊,哈哈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5:17
标题:
一上示三王:

子居你又在偷换概念。

1、我所说的正文,当然是指第20简墨钉前的所有文字。

2、现在正文不能完全释读,不代表它不存在。

3、现在正文不能完全释读,不代表不能把不属于它的部分剔除出去。

你现在极力地讨论这些很“概念”的东西,其实就是在为你原先的论点做修饰——

你认为“善古君之”几个字和前面二十支简的文字均属于《用曰》这一文章的主体部分(就是我所说的正文),而我认为不是。

你为什么在这些边边角角的问题上扯却不敢回到正题:举出你所认为可靠的“善古君之”属于《用曰》这一文章主体部分的证据呢?莫非你没有证据?

1、凭什么就认为只有“第20简墨钉前的所有文字”才是《用曰》篇正文?《用曰》篇自己有这么说么?

2、“现在正文不能完全释读”,但你前面让俺去好好读来着,嘿嘿,让俺去好好读一篇未能完全释读的楚简,啥意思哦?至少给俺篇能够基本释读完全的,才能这样说吧?

3、“现在正文不能完全释读,不代表不能把不属于它的部分剔除出去”,俺不懂,谁有权如此去剔除呢?剔除的标准允许大家评定么?这标准应该是公认的还是私下定一下就可以了呢?顺便把这剔除标准和剔除方法,介绍给大家,如何呀?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5:21
标题:

举出你所认为可靠的“善古君之”属于《用曰》这一文章主体部分的证据呢?莫非你没有证据?”

呵,一句话写在了某篇楚简末尾,没有写到其它简上去,这还不算证据么?要这也不算证据,俺还真不知道啥才算证据。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5:27
标题:
一上示三王:
“善,故君之”

完全放在这里完全说不通的。

你认为说不通,俺认为说的通,这么争有什么意义?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5:31
标题:
一上示三王:

看来我驳你的比你想我举证还早,那我就再发一遍:

你反复驳难我的关键一点就是,你认为“几个字在篇尾”可以作为这几个字属于《用曰》正文的证据。但是我可以给你举出反例:

《鬼神之明》篇末简有“融师有成”等语,是属于《融师有成》章的内容。

《昭王毁室》篇末几字,属于《昭王与龚之月隹》。

哎哎哎,请搞清楚一点,俺认为这是一般性证据,俺没有认为这是必然性证据,请回顾俺的第一个帖子所问的问题。

再搞清另一点,无论有多少篇楚简后面有属于其他篇的内容,当讨论《用曰》时,那些篇也完全不足以证明《用曰》篇末的文句就必然不属于《用曰》篇,否则的话,俺可以认为任何一篇楚简的末一句都不属于该篇了,这说得通么?俺有说过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拿不相干的内容来证明,没任何意义。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5:40
标题:

又去看了一下

《鬼神之明》篇末简有“融师有成”等语,是属于《融师有成》章的内容。

《昭王毁室》篇末几字,属于《昭王与龚之月隹》。

没有提二者的书写与《用曰》有什么显著区别哦,这习惯可不好。真要把这样的证据放到文章里去,嘿嘿,怕是会~~~~~~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5:42
标题:
一上示三王:

一堆证据列在那里,是互相印证的。不要断章取义地拿出一条来单独批。

别忘了还有墨钉呢!当墨钉、文意同时摆出来的时候,你还有什么好说的?

什么文意呀?是你自己想出来的文意吧,俺没看到哦。

至于墨钉,啥也不说明,普通符号而已。也许是篇末,也许是句末,也许啥也不是。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5:43
标题:

一上示三王:
而且“善古君之”你怎么解释?下面的两笔,我们认为是未写完的字,你认为是符号。那请你举出符号与之同形的例子,并证明其用法。

没看到俺前面的解释么?哎呀呀,大家都有看到哦,而且除了一上你,没见谁说这解释不通哦。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5:49
标题:
一上示三王:

友情提醒:

请你举出支持你结论的证据。今晚十点半前举不出来有效证据,我就不跟你玩儿了。呵呵。

哈哈,俺只提了个问题而已。

是一上你给了个斩钉截铁的判断,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足以说明,就得再列举其他证据,直到能证实为止。

俺一再的要求可以确立的证据,是一上你坚持不给哦,只是在墨钉啊、文意啊什么上面打转。

而且,要说不玩儿,也得俺来说啊,俺是业余消遣哦,一上不会忘了吧?

对一上你来说,想不玩这些内容,很难很难吧,所以,俺觉得不限定时间为好,尊意如何呢?


作者: 东山铎    时间: 2008-3-26 06:06
标题:
子居:

倒,俺也这么猜来着,结果被鄙视了。

俺也倒,——是哪個“鄙視”如此有創見的看法滴?

不如咱也反”鄙視“~


作者: 东山铎    时间: 2008-3-26 06:07
标题:

游客 游客 一上示三王 子居
游客
 

兩位高人在比拼內功,三位在旁圍觀呢~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6:09
标题:
一上示三王:

虽然屡次跟你说都觉得烦了,但还是勉强打起精神再次提醒你:

不要老拿你的非业内人身份作为挡箭牌。呵呵。

看看,理解有误吧,俺有没有用非业内人身份当什么问题的挡箭牌呢?

俺只是在说一个事实罢了,那就是,要说不玩儿,俺可以说,而一上你来说,就多少有些问题了。这是什么的挡箭牌呢?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6:12
标题:
一上示三王:

另外,我们的讨论,是QQ上讨论的延续。证据在服务器上。

之所以有这段讨论,是因为你给出了“善,故君之”作为《用曰》结语的斩钉截铁的判断。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也该你先举证吧?

咱们吵了半天,如果你连这一点都不承认,我觉得吵下去真没意思。

一码归一码,要是俺在QQ上说杀了人,难道还要因此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不成?

俺在这里,只提了个问题而已,请弄清楚哦。

至于QQ上,俺只是按《上博六》的内容来说,承袭不能说是啥判断吧,要找做这判断的人,请与该篇释文的释读者联系,问问他为什么没有单独出个注说明该句应该不属于《用曰》篇啥的,这才符合规范吧?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6:14
标题:
一上示三王:

再强调一次:

学术讨论是求真的,而不是求胜的。如果你为了求胜,将讨论引入诡辩,打概念仗,以不可知论的论调将证据一概否定,那么是你自己背离了我们所需要的讨论的正常方式。

我想我所举的数点证据,都是靠谱的,总比你反复说“俺觉得”要强。

真与胜,很难辨别哦,象一上你把《鬼神之明》和《昭王毁室》都拿来作为支持你的证据了,这应该说谁在求胜,而谁又是在求真呢?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6:15
标题:
东山铎:
子居:

倒,俺也这么猜来着,结果被鄙视了。

俺也倒,——是哪個“鄙視”如此有創見的看法滴?

不如咱也反”鄙視“~

鄙视者,好像就是一上哦,不过不知道他会不会承认这事。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6:16
标题:
一上示三王:

俺觉得不限定时间为好,尊意如何呢?

------------------------------------------------

好的!不过我希望子居筒子能够举出实在证据。

不是吧,问个问题也要举证,这是哪个学术界的规定啊?

赶紧告诉俺,俺一定要拜一下,太强了。


作者: 东山铎    时间: 2008-3-26 06:26
标题:

來插一句(別把功力都發瀉到俺身上呵):

推斷祇能從確定的現象得出來,兩位都承認吧~

好,由發上來的圖版在下推出如此結論:(和上面被鄙視的結論是一致滴,這裏換個說法,乾坤大挪移,防止被高人的功力傷着~)

從原圖版來看,那四個字明顯要比上面的字小一些,所以很可能(即便現象如此,也祇能說是可能——兩位也沒把話說死了,這不就結了麼?)這四個字不屬於此篇正文抄寫時的內容;而且”善“上有個大墨釘(這墨釘通常是一篇的結尾,這個兩位也沒太大疑問吧?),但如果說”善古君之“是另一篇之開頭,此假設顯然可疑甚至說不成立,”古“讀為”故“,是說原因滴,恐怕找不出沒頭沒尾而突然說個”所以然“的”善故君之“一句作為另一篇的開頭滴~~~

況且,”善故君之“一句緊承上面的”善“字,所以俺推測是夾註之文,用此四字來解釋上文之”善“字含義滴~【倒,倒,倒~~~又重復了一遍。】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6:34
标题:

呵呵,俺也一直在象东山兄这么说嘛,但被鄙视了也没办法呀。

对于一个尚不能确定的问题,需要允许多种可能性存在。以自己观念中认定正确的一种仅仅是可能的情况,去排斥别人所提出的其它可能,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客观的研究者吧?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6:37
标题:
一上示三王:

子居筒子在qq中说:

这些诵,本来是单为一首诗的 
最后一句的解语是 
善,故君之。 
就结束了

我认为子居的说法不对,于是与之讨论。

如果子居否认以上话语的真实性,并否认该贴源于你的这几句论断,那么我无话可说。

哈哈,俺按《上博六》来说话,有什么错误,俺前面也问了,有哪位先生写了什么文章明确提出末句不该属于《用曰》篇的话,还有的商量,但既然都没有一位先生这样说,那么俺承袭旧说,有什么不可以的?

怎么就能被认定是错误的?

即便是现在,末句是属于《用曰》的这个可能,也没被否定啊。一上你拿出什么确凿证据来了?字体?俺解释过了。文意?俺也解释过了。墨钉,俺一样解释过了。

那么,一上你手中还有啥?以至于你可以认定这说法是错的呢?


作者: 东山铎    时间: 2008-3-26 06:43
标题:

再加個推測,關於”之“後的那個像”丁“字形的符號滴~

想法來源:金文中有篇文字(忘了哪篇了,找《集成》即可),是因為把兩個字搞顛倒了,便在字下加個符號以示兩個字當倒過來讀,類似後世之”乙“符=

所以,”之“後的那個像”丁“字形的符號還可能真如上面哪位說的,抄漏了一句,便在簡末抄上了,為了知道抄漏的這四個字在篇中處於哪個位置,便在篇末加了個”丁“符,同時在篇中抄漏處也加了個”丁“符,表示這四個字是放在那個”丁“符處的,祇是那支簡缺了,所以沒看到~

想象力不錯吧?也有點道理吧?嘿~嘿嘿~嘿嘿嘿~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6:45
标题:
东山铎:

再加個推測,關於”之“後的那個像”丁“字形的符號滴~

想法來源:金文中有篇文字(忘了哪篇了,找《集成》即可),是因為把兩個字搞顛倒了,便在字下加個符號以示兩個字當倒過來讀,類似後世之”乙“符=

所以,”之“後的那個像”丁“字形的符號還可能真如上面哪位說的,抄漏了一句,便在簡末抄上了,為了知道抄漏的這四個字在篇中處於哪個位置,便在篇末加了個”丁“符,同時在篇中抄漏處也加了個”丁“符,表示這四個字是放在那個”丁“符處的,祇是那支簡缺了,所以沒看到~

想象力不錯吧?也有點道理吧?嘿~嘿嘿~嘿嘿嘿~

想法不错,赞一个。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6:50
标题:
一上示三王:

我再强调一遍:

1、这是不是一句话是不确定的。

2、我说这句话不属于用曰正文。你不要歪曲我的意思。

1、怎么,变成不确定的了么?前面第16楼你还说“首先,“这句”这种说法不成立。他不是完整的一句话。”怎么理解这个否定性叙述“他不是完整的一句话”呢?

2、请证明《用曰》篇正文只能是什么样的,俺可以打保票,一上你一定证明不了。那么,凭什么断定此末句就一定不是属于《用曰》篇正文的。

俺和东山兄讲注啊啥的,也只是说那是一种可能而已,不要以为那就是在说这末句一定不是《用曰》正文的一部分。

[此主题已被 子居 在 2008-3-25 22:57:31 编辑过]


作者: 东山铎    时间: 2008-3-26 06:51
标题:

結帳了,結帳了,結帳了,……

我说这句话不属于用曰正文——

那位如果說是”注文“,不也是這麼認為麼?

兩位的看法原來是基本一致的,祇是各自的表述有問題,

这是不是一句话是不确定的——

俺的第二种猜測也含有類似的意思,但這僅僅是猜測而已~~~

[此主题已被 东山铎 在 2008-3-25 22:53:16 编辑过]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6:52
标题:

呼,俺也终于“一定”一回了。

一上啊,你一定无法确证《用曰》篇的正文只能是什么样的。

不服气的话,就证来哦。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6:55
标题:
东山铎:

結帳了,結帳了,結帳了,……

我说这句话不属于用曰正文——

那位如果說是”注文“,不也是這麼認為麼?

兩位的看法原來是基本一致的,祇是各自的表述有問題,

这是不是一句话是不确定的——

俺的第二种猜測也含有類似的意思,但這僅僅是猜測而已~~~

[此主题已被 东山铎 在 2008-3-25 22:53:16 编辑过]

东山兄在抹泥了,呵呵,挺好玩儿的事情哦,不让俺再休闲一下啊?

俺不认为一上和俺的看法是基本一致的,因为他在确定性地否定俺所提出的可能。想来他是有啥杀手锏吧。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6:59
标题:
一上示三王:

子居:

你qq中所论

最后一句的解语是 
善,故君之。 
就结束了

是完完全全错误的!

你要说你不错,请你把你认为这句是《用曰》结语的证据一一列出。不要跟我打游击!

我已经从字体、文义等角度指出这一句不属于正文。

另:善,故君之。

你这样读,怎么解释的?

东山兄可以看哦,他和俺有基本一致性没,一上他认定俺是完完全全错误的。

但俺就是不明白,他啥证据都没有,怎么认定的,哈哈。


作者: 东山铎    时间: 2008-3-26 07:06
标题:
一上示三王:

东山先生啊,您那俩引号能不能反过来用啊……

 

我這裏看不出來反和正啊,前後都是""~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7:09
标题:
一上示三王:

我就是认定你这句话是完完全全错误的!

不过,在我举证之前,我想搞清楚,你到底怎么理解这句话并判断它是结语的。

我不是不清楚你怎么想,只是这些话最好是由你说出来,否则你会不认账。

请讲吧!

俺前面已经说了啊,一上你从来不看俺的回帖么?

俺说了,俺是承袭《上博六》来的,而且没有见哪位先生的文章明确提出末句不属于《用曰》的说法,那么俺承袭旧说,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你认定俺错了,很强,比写过关于《用曰》篇内容的各位先生都强,不妨把这么强的证据,拿出来让俺们瞻仰瞻仰,也不枉你在这问题上强调那么多次,回了那么多帖子。


作者: 东山铎    时间: 2008-3-26 07:17
标题:

據說,

(俺一位見過滄州武林高手的師兄說滴)武林高手練功到了一定火候,成了高手,互相之間就不再動手了,包括比劃比劃都不干了,——這就是高手為什么不輕易出手的原因……

兩位在這裏較勁,俺看得揪心,干脆,你倆或者;當面鑼對面鼓的溜一溜罷了~俺不moni了~

 

 


作者: 战国时代    时间: 2008-3-26 07:19
标题:

私見待証:

“凡民之终类,唯善是善”,“善,古(故)君之下”

“善,古(故)君之下”是校勘記,即原句作“凡民之终类,唯[君]善是善”。

不這樣讀,“唯善是善”語涉重復,不成文意。所謂“唯[君]善是善”即“上有所好,下必傚之”。

 


作者: 战国时代    时间: 2008-3-26 07:22
标题:
再看圖版:“隹”下有小墨點。“善”下也有。
作者: 东山铎    时间: 2008-3-26 07:24
标题:

”注文“,

還真是倒了,但上面的在俺這裏看不出來。

噢,俺明白了,

俺的顯示器呎吋太小了~待俺換個大些得就不會出現這情況了~


作者: 战国时代    时间: 2008-3-26 07:25
标题:

再狂野一點:

“善,由君之下”,即原文作“隹(唯)由君善是善”。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7:26
标题:
战国时代:

私見待証:

“凡民之终类,唯善是善”,“善,古(故)君之下”

“善,古(故)君之下”是校勘記,即原句作“凡民之终类,唯[君]善是善”。

不這樣讀,“唯善是善”語涉重復,不成文意。所謂“唯[君]善是善”即“上有所好,下必傚之”。

呵,又一种可能出现了,虽然俺觉得不是很顺,但也是一种可能哦。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7:31
标题:
一上示三王:

好吧,不过还是要子居先生您把自己对这句话的理解用详细的文字写一下,并论述一下判断该句作为结语的理由。

您说承袭《上博六》,可以。不过《上博六》话可多了,我不知道你承袭哪位先生的旧说,也请你写下来告诉我。

我的确笨,我怕理会错你的意思。更怕我后面反驳你的时候你说我理解错了。还是明确地写出来比较好。

子居擅长抵赖,我是怕了。你还是明确点告诉我,省得将来扯不清。

切,俺还去专门查这个啊,俺记得《上博六》的《用曰》篇没有专门为这句出注,也没见哪位写过关于《用曰》的先生说认为末句不属于《用曰》篇,就是这样,

俺在QQ上,想到啥就随便一说,承袭旧说,天经地义,除非你有确凿证据,否则就没理由仅以观念判定俺完完全全错了。

这么明白的事情,需要俺说几回啊。竟然还说俺“擅长抵赖”,不觉得你这管理员当得很失职么?侮辱会员,你好本事啊,领教领教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7:32
标题:
一上示三王:

谢谢战国老师指点!

子居:

战国老师之说确为一种可能。但这种情况下,“善古君之”四字也非《用曰》正文。与你说性质不同!

千万个可能,也不足以拿来否定末句可能是《用曰》正文。

看不清么?需要借个放大镜好好看看么?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7:41
标题:
一上示三王:

子居第63楼帖子:

俺按《上博六》来说话,有什么错误,俺前面也问了,有哪位先生写了什么文章明确提出末句不该属于《用曰》篇的话,还有的商量,但既然都没有一位先生这样说,那么俺承袭旧说,有什么不可以的

“说”从何来?在无人讨论的情况下,你自己默认了一种情况,那就是你自己的判断了。请问理由何在?如果说不出理由,恕不奉陪。

这水平,这素质,这思维能力,让俺说啥好呢。

《上博六》是分篇的,在《用曰》篇的释读里没有为这末句单独出注。那么谁认为这末句归于《用曰》篇都是很正常的。什么叫无人讨论,《用曰》篇里没出注的,没讨论到的字词句多了,难道因此都认为不能默认属于《用曰》篇?

现在是什么教育机制啊,甚感怀疑。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7:42
标题:
souljacker:

子居你何必呢~~~~~~

舉不出來證據就算了吧!

戰國老師的說法真可愛長見識了。

请说明是谁举不出证据?

[此主题已被 子居 在 2008-3-25 23:43:15 编辑过]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7:44
标题:
因为看到学生啦,所以考虑一下是否不是孤立现象,仅此而已。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7:52
标题:

哈哈,认定俺完完全全错了,却又说不出个所以然。

除了说啥“下了”比较擅长,还有啥是真正擅长的么?古文字?出土文献?

还是擅长说别人“擅长抵赖”呢?

俺发帖提问很正常,讨论也很正常,有什么可急的,哈哈,对俺来说是消遣而已,又忘了吧。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08:00
标题:

呀?真的就这么跑了?

不再玩儿会儿了,明天还来玩儿不?

不对,应该说今天了,都过了半夜了。


作者: 战国时代    时间: 2008-3-26 18:38
标题:

再再狂野一點:

“‘,由之下,即原句仍作隹(唯)[]善是善

這是全篇之總結。本篇主旨是講臣民與君辟的之道,末句說要聽從領導,察言觀色,不要搞自由主義。

我覺得基本可以肯定是校勘記。出土文獻中還有一些校勘記,改日我寫個短文來總結一下吧。


作者: jesse    时间: 2008-3-26 20:59
标题:

各位观众,下面是中央台战地记者jesse从一线战场冒死发回来的报告。

话说上回,子居与一上大战八百回合不分高低,但因二位深夜作战,又无能量补给导致二位大虾体力不支,几乎同时叫停,要求中场休息~~在休息了四个时辰之后,二位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比拼,打的那叫惨啊~~两人的小宇宙同时提成为第八层,子居变身为恐龙特级克塞号,一上变身为超级塞来人,开始了肉捕战~~~先是子居伸开双臂,悄悄往一上身边靠了上去,就在两人身体碰触的一刹那,整个论坛沸腾了!两人小宇宙的碰撞产生了太阳的光芒!这光芒穿透了地狱最深处的叹息之墙!!

…………

各位观众,由于战地信号受到严重干扰,数据传输中断,下面转播一则广告:

本公司长期提供各种冷兵器,种类繁多,长的有戈,矛,枪,戟等,短的有各种刀,剑,锥,锏,还有投射兵器,如投矛器,弹弓,弓,弩,标枪以及各种防护工具,如盾,颈甲,面甲,腕甲,胸甲,手套,盔甲等,此外还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定制各种奇门暗器,亦可在高收费的条件下为客户配各种迷药,迷香,软筋散~~~

全国免费电话:800-18497580(要他死就请我帮您)

联系人:积跬斋

注:本广告长期的效。

 

注:刊误部分已经更改,同时感谢子居兄的提示,另,我们可以签约报道独家密闻~~

[此主题已被 jesse 在 2008-3-26 13:25:26 编辑过]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21:11
标题:

哈,俺还没出杀招呢,咋就数据传输中断了?

俺刚才还想来着,有没有必要象一上那样行事,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也把一上(当然,从jesse 的现场直播看来,已经改为一下了)在QQ上的聊天记录都贴上来,虽说俺觉得还不算必杀,但一定是个大招哎,耶耶耶,有肯贿赂一下俺的人没有?独家秘闻哦,涉及多位知名人士哦。

战国时代先生的想法,确实很不错,但以目前看来,说“基本可以肯定”还是早些,希望能看到完整的证明。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21:56
标题:

啊哈,可以接着玩儿哟,一上你肯继续接招了么?哈哈哈,子居不禁狂笑三声,面目狰狞地看着一上(或者一下)。

1、俺在QQ上说的,只是俺看了《用曰》后的一些感觉,没去发到学术期刊上,所以俺不知道属于啥性质的论述,是否就那么罪大恶极,以至于你一上必讨之而后快。

2、观点,哈哈,俺的观点多了,你就选择性地贴了那么几条你自己觉得有利于你的,就想让俺举证?俺有证据,也没义务交代给你一上吧?

3、你要求,俺就一定要理你么,这是哪儿的法律?你一再否定,有举啥确证没有?凭什么只让俺举证?

4、俺的解释你看不到么,这样断句后你不能理解么,你真的是文科的硕士生么?

5、6、7、8、都什么跟什么啊,俺发帖提问是要跟你一上讨论什么?俺发帖提问是向全部论坛会员请教问题而已,你该不是以为整个论坛上就你一个人可以跟俺讨论吧?至于啥共识,赫赫,咋不是你跟俺打成共识,来都认为末句确实可能是《用曰》正文,却一定要俺跟你达成共识,去接受什么“那几个字明显不是同一个人书写,写于墨钉之后,而且没有写完,显然不属于《用曰》正文。”(见2楼)“准确地说,这个根本就不是一句话,而是没抄完的几个字。”(见6楼)““这句”这种说法不成立。他不是完整的一句话。”(见16楼)的没确证的纯个人判断呢?现在再重看看这几句话,再看看后面各位先生的分析观点,哈哈,哈哈哈哈。

而且,俺没听说过啥法规有规定“学界的私人通信中纯学术的内容,是可以公开发表”而且完全无须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劳驾把你这说法的依据拿出来让俺看看?

若没有依据的话,你做初一,俺做十五,天公地道。

[此主题已被 子居 在 2008-3-26 14:06:47 编辑过]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22:12
标题:
一上示三王:

另:

读战国老师之说颇受启发。

不过战国老师将“之”后墨点视为“下”,似嫌迂曲。

是否可能读为:唯古君之善是善?

强哦,看来没仔细想想哦,这样把末句摆进去的话,“古君之”就必须是《用曰》正文了,必须是才能成立哦,是《用曰》正文哦。

笑倒。

[此主题已被 子居 在 2008-3-26 14:14:24 编辑过]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8-3-26 22:27
标题:
一上示三王:

看你这么一讲,我真是无语。

为了求口舌之胜,罔顾学术之真!

现在明确地告诉你:不跟你玩了。真没意思!

对于理屈辞穷的,不再多奚落奚落,就太不符合俺的性格啦。

话说,这“不跟你玩了”俺是第几次听到来着,俺记性还真不好哎。

别人说可能是《用曰》正文,就完完全全是错误的。换你一上自己说,就是终极真理了么?

为了求口舌之胜,罔顾学术之真!”原话奉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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