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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姜广辉吁请网友子居现身应诉 [打印本页]

作者: 思古    时间: 2009-5-7 21:55
标题: 姜广辉吁请网友子居现身应诉

拙作《〈保训〉十疑》在5月4日《光明日报》上发表,本期望引起学界对相关重要问题作深入探讨。不料网友子居突然出来宣称本人抄袭了他与网友讨论的资料,并运用各种侮辱的语言对本人进行漫骂。本人原本认为子居对自己的攻击是基于一种误会,通过平心静气的沟通完全可以厘清真相,还自己一个清白。因此本人郑重作了《五点声明》,澄清在此之前根本不知他所说的网站,并称拙文在网友们讨论之前,就已作为自己的质疑意见提交给了《光明日报》编辑,甚至表示愿意请子居查看本人邮箱里私人邮件记录以说明事实真相。但不想子居拒绝查看,仍坚持本人抄袭了他与网友的讨论资料,继续对本人进行漫骂攻击,以致又有网友在一些网站散布所谓“清华简引出古史学界丑闻,教授+博导涉嫌抄袭网友考证”的等帖子。

本人从事中国思想史研究三十余年,视学术声誉如生命,鉴于网友子居已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并对本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本人只好选择走法律解决的途径,现已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完成证据保全公证,准备起诉子居和相关网站。由于子居一直未以真实身份现身,现吁请子居以真实身份走出来,与本人一起接受司法机关的裁定。本人是以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来面对这个事情,希望子居也能同样以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身份对自己的言行承担起责任。

姜广辉      
2009年5月6日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9-5-7 22:00
标题:
俺已经现身了啊,有事跟《光明日报》问。

或者请姜广辉先把两份复函公开,若经核实确属俺言论失当,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作者: fencius    时间: 2009-5-7 22:08
标题:
这事儿闹大了。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9-5-7 22:12
标题:
闹大了也没人怕他。

只要他把复函拿出来公示于众,上哪个法院俺都奉陪。
作者: fencius    时间: 2009-5-7 22:16
标题:

本来一个学术讨论,弄得法院参与。

实在不是学术讨论的可能结果。

说不定子居兄要耗费在这上面不少时间呢,

这些时间如果不耗费,或许能做出更多有意义的事情。

比如,多上传些资料?多思考些问题?and so on。。。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9-5-7 22:19
标题:
俺没有打算耗时间吧

是他姜广辉要告俺,他告俺,俺哪儿有不奉陪的道理。
作者: 一碗水    时间: 2009-5-7 22:26
标题:

这事儿姜广辉本人不在理儿吧。

既然不愿意别人说自己,就公开自己研究成果在先的证据不就行了么?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相关研究在前,那就承认子居成果公开在前。我想这种论坛的言论没有关注,也很正常。

如果一方面否认自己有抄袭子居的情况,另一方面却不愿意向公众公开相关证据,恐怕不能服众。


作者: steven_8945    时间: 2009-5-7 22:30
标题:
学术官司不好打,希望子居胜诉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9-5-7 22:30
标题:
说的就是啊

俺要求他公开的不过是两份关于学术的复函而已,他一直都不理俺。

现在却要求俺把俺的个人信息全都放到网上,什么道理啊,知道啥叫隐私权么?

俺有公开姜广辉的什么个人信息么?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9-5-7 22:32
标题:
奉劝这个“思古”

想知道俺的个人信息,很简单,要么跟《光明日报》询问,因为俺是具名反映的。

要么把两份复函公开到网上,若核实不伪,俺也公开个人信息。
作者: 知北游    时间: 2009-5-7 22:53
标题:

平心而论,非常不愿意看到学术争论变成法律官司,学术的问题最好能用学术的方式和途径来解决。

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9-5-7 22:57
标题:
俺就不明白了,两份复函而已,不是说复函内容只是关于清华简的意见么,有什么不能拿出来的?
作者: 奈风何    时间: 2009-5-7 23:43
标题:

是啊,学术讨论么,实在没必要走这条解决途径的~~~

所谓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既然是子居最先发起这事,而且源头来自中心网站这几个帖子,将相关证据放到这里,在这个电脑时代只不过是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就可以解决的事情,何其简单?如果证据显示确实属于误会,相信大伙也能理解:闭门造车出门合辙的事也不是没见过的,此事完全可以就此平息下去,何必费时费力经官动府的呢?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9-5-7 23:47
标题:
问题是姜广辉说什么也不提供证据,这事还能怎么办?
作者: 游客    时间: 2009-5-7 23:56
标题:
我觉得,现在比较可行的是,有认识法律界人士的网友不妨通过站内短信或邮件的形式给子居多提供些意见。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9-5-7 23:59
标题:
好啊,多谢多谢,欢迎大家提供帮助。

话说,其实关于这个《十疑》存在的问题,俺有些都还没往帖子里写呢。

俺很有耐心,一直等这两份复函公示,可就是等也等不到,真是让人很无奈啊。
作者: 許門第一小混混    时间: 2009-5-8 00:02
标题:
思古:

因此本人郑重作了《五点声明》,澄清在此之前根本不知他所说的网站,并称拙文在网友们讨论之前,就已作为自己的质疑意见提交给了《光明日报》编辑,甚至表示愿意请子居查看本人邮箱里私人邮件记录以说明事实真相。但不想子居拒绝查看,仍坚持本人抄袭了他与网友的讨论资料,继续对本人进行漫骂攻击,以致又有网友在一些网站散布所谓“清华简引出古史学界丑闻,教授+博导涉嫌抄袭网友考证”的等帖子。

 

其實事情很簡單啊,把信件公布出來,孰是孰非就一目了然了。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9-5-8 00:09
标题:

甚至表示愿意请子居查看本人邮箱里私人邮件记录以说明事实真相。但不想子居拒绝查看

大家看清楚哦

http://www.gwz.fudan.edu.cn/ShowPost.asp?ThreadID=1242 第86楼

子居:

 

……留个联系方式算怎么回事?俺去看站内短信,只给了个邮箱地址。搞清楚了,这不是私下交易,是公开事件,俺干什么要私底下跟姜广辉联系,玩暗箱操作啥的俺最反感了,趁早死了这条心。

也许是俺电脑水平差,只给个邮箱地址,不知道怎么进去查看邮件呢,而且

同帖第84楼

某在斯:
我就不理解了,怎么看邮箱记录?难道把姜广辉邮箱的户名和密码告诉子居。万一出现什么问题,比如根本没有那封信件,子居可就说不清了。个人建议还是截图公开的好。

因此就成了“子居拒绝查看”了,俺拒绝啥了啊俺?


作者: 奈风何    时间: 2009-5-8 00:12
标题:
是啊,相信诸位网友这点判断力还是有的嘛,若是把证据性的信件公布出來,如果真是那位子居的误会,就要求他公开道歉么;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如果他拒绝道歉,诸位网友也会鸣鼓而攻之,群起而批之,彻底地“鄙视之”的;看这个网站上,有人把“只相信自己的眼睛”作为签名,公布信件,相信诸位会“相信自己的眼睛”的~~~
作者: 思古    时间: 2009-5-8 00:26
标题:

 

先秦史室论坛上,“思古”只是替姜先生发了一则声明,“子居”先生居然就以版主的身份把“思古”扣成了负分,禁了“思古”的言。您觉得自己做得有意思吗?其实那里,除了版主大人,已经没有多少其他声音了,版主大人还嫌不过瘾吗?该帖犯了哪条国法?犯了哪条版规?滥用职权,封杀反对自己的言论,此为何等行径?姜先生居然还希望与你能讨一个公道,看来老先生太迂了。

“子居”大人不想见“思古”的帖子,巧得很,这个“思古”若非受人所托,也绝不会有雅兴跑这观瞻各等嘴脸,更没兴趣知道哪位大人姓字名谁,是男是女。打酱油去啰!哈哈。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9-5-8 00:33
标题:

扣分是以示惩戒,扣分又不是禁言,以为大家分不清么?

而且,你在复旦发帖,在先秦史研究室论坛发帖,在先秦史论坛发帖,俺也只不过在先秦史研究室论坛一个地方扣了你的分吧?

网络这么大,俺可没想过能一手遮天,什么叫封杀,又什么叫滥用职权呢?


作者: 娃哈哈的娃娃鱼    时间: 2009-5-8 00:36
标题:
思古:

 姜先生居然还希望与你能讨一个公道,看来老先生太迂了。

還是直接把信件公布了吧。公道不公道,到時就知道。如果信件的確可以證明子居是錯的,那直接可以把他砸死了,還在這打口水仗幹嘛啊?


作者: 知北游    时间: 2009-5-8 00:59
标题:
个人认为这得看姜先生什么态度了。
如果姜先生坚持要对簿公堂,那么这些信件作为重要证据应该是不能提前公开的,只能在法庭上做呈堂证供。所以想在网络上提前看到这些信件的想法恐怕不好实现。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9-5-8 01:01
标题:
哈哈,这好像是在说,一旦公开了,信件内容就会不一样了似的
作者: 娃哈哈的娃娃鱼    时间: 2009-5-8 01:04
标题:
不公開,那么何必之前又要子居私下去郵箱看啊。如果一開始他就把信件公開,事情早就解決了。
作者: 知北游    时间: 2009-5-8 01:07
标题:
如果是让子居去邮箱里看,那么邮箱里就该有吧?子居去看看,拿出来公开了不就得了?何必费这么大劲?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9-5-8 01:09
标题:

知北游:
如果是让子居去邮箱里看,那么邮箱里就该有吧?子居去看看,拿出来公开了不就得了?何必费这么大劲?

这是装看不见帖子啊


作者: 一碗水    时间: 2009-5-8 01:14
标题:

知北游先生,您所建议的取证方式是非常危险的。

举证的时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原告方举证,另一种是公方取证。如果让子居先生自己去看邮箱,则成为对方取证。在这种情况下,万一证据有损坏,则取证者无法辩清,而且举证者也无法辩清。

[此主题已被 一碗水 在 2009-5-7 17:18:21 编辑过]


作者: 知北游    时间: 2009-5-8 01:19
标题:

哎也!这一点我可真没想到,惭愧!

佩服子居先生高明了!


作者: 一碗水    时间: 2009-5-8 01:25
标题:

嗯。举个例子,如果甲方说有电子邮件的证据可以证明乙方有诽谤的嫌疑。乙方进入甲方邮箱查阅。一旦乙方未能在甲方邮箱中检索到相关证据,则可能性有两种:

1、甲方原本没有。

2、乙方删除了邮件。

这样根本没法判定孰是孰非。

而且,电子资料的取证比纸本资料复杂,最最正规的取证需要联系相关邮箱服务商进行取证。服务商还要提供网络传输记录等信息的。


作者: 知北游    时间: 2009-5-8 01:35
标题:

一碗水先生是法律专家,以后多多指教。


作者: steven_8945    时间: 2009-5-8 02:45
标题:

若果真上了公堂

无论结果如何,各位都是心知肚明的,包括哪位姜先生,当然也包括子居

真理越辩越明


作者: 破晓    时间: 2009-5-8 04:38
标题:

心知肚明

但不希望“无论结果如何”


作者: 作册梦    时间: 2009-5-8 05:56
标题:
哇,真是一支竹简引发的血案啊。
作者: 尚书    时间: 2009-5-8 06:24
标题:

强悍


作者: wei    时间: 2009-5-8 06:29
标题:

 

 


作者: xinqiji    时间: 2009-5-8 08:00
标题:
因此本人郑重作了《五点声明》,澄清在此之前根本不知他所说的网站,并称拙文在网友们讨论之前,就已作为自己的质疑意见提交给了《光明日报》编辑,甚至表示愿意请子居查看本人邮箱里私人邮件记录以说明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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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讨论是自4月13日《光明日报》发表清华简文章就开始了,这里的“之前”的意思是早于这个日期吗?
作者: tongyong    时间: 2009-5-8 23:16
标题:

子居说早就向《光明日报》反映了,他们怎么说?难道就没个说法?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9-5-8 23:23
标题:
《光明日报》方的说明是很有意思的,若《光明日报》那边同意俺说出来,俺就可以讲给大家。
作者: 晋侯之臣    时间: 2009-5-9 03:53
标题:
嘻嘻,《光明》说啥?能偷偷说来听听?
作者: 某在斯    时间: 2009-5-9 04:00
标题:
我也想很好奇……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9-5-9 04:03
标题:
回头说,回头说,先观摩马甲阵。
作者: 某在斯    时间: 2009-5-9 04:04
标题:
子居如果有空,不妨弄个疑似马甲考
作者: 子居    时间: 2009-5-9 04:06
标题:
啊,弄篇《疑似马甲之现场解剖录像及心脏构成分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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