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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简牍“聶”字小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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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6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岳麓书院藏秦简一二三八号简文“……遣归葬,告县,县令给日。繇(徭)发,亲父母、泰父母、妻子死,遣归葬。已葬,辄聂以平其繇(徭)。”又张家山汉简《徭律》四○七号简文“当繇戍而病盈卒岁及繫,勿聂。”

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读“聂”为“摄”,并认为“摄,拘捕。《国语•吴语》注:‘执也。’”[1]陈伟先生对此字也进行考释,他在《岳麓书院秦简<徭律>的几个问题》一文中说:冨谷至主持的研读会认为拘捕的解释证据不足,在读为“摄”的基础上,将辞义改释为调整、代替。在考释岳麓书院秦简时,陈松长沿用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的意见,认为“据张家山汉简和文义判断,这里也许是漏掉了一个‘勿’字。‘平’,宽恕、免除。《荀子•富国》‘请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杨倞注:‘平犹除也。’这句话的意思大致是:归葬以后,就不要再拘捕,并以归葬的原因而免其徭役。”[2]

陈先生不认同以上的说法,提出以下个人意见:这条岳麓书院秦简给出的提示是,对《二年律令•徭律》中的“聂”应该需求新的解释,作出的解释需要同时满足秦律与汉律这两处语境。从这一角度考虑,“聂”恐读为“蹑”。《文选•潘岳<籍田赋>》“蹑踵侧肩”李善注:“《说文》曰:‘蹑,追也。’蹑其踵所以追逐也。”简文中指追补。在《二年律令》中,是说当徭戍时患病超过一年或者被拘系,所欠缺的徭戍不需要追究。在岳麓书院秦简中,是说在服徭役时,因亲人去世而归家治葬,事后需要补回欠缺的徭役。[3]

《汉书•宣帝纪》“地节四年诏”:“今百姓或遭缞绖凶灾,而吏徭事,使不得葬,伤孝子之心。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按汉承秦律,我们可推定在汉宣帝以前至秦时“亲人丧者没有免除徭役”之规定,因而治丧以后必然要追补原来所欠缺的徭役。因此,从语境上考释,陈先生将“聂”解释为“追补”的意思,相比于之前的意见更加符合文意。

然而,陈先生读“聂”为“蹑”不可取。“蹑”无“追补”意。古文也未见“聂”与“蹑”为通假字,倒是“聂”与“摄”可为通假字。《管子•侈靡篇》:“十二岁而聂广。”注:“代将乱而摄其广。”《山海经》:“为人两手聂其耳。”郭璞注:“言耳长,行则以手摄持之也。”段玉裁《说文》“耽”字注:“《淮南•坠形训》:‘夸父耽耳,在其北。’高注:‘耽耳、耳垂在肩上。’耽读衣褶之褶,或作摄,以两手摄其肩之耳也。按许书本无聸字,耽即聸也。今本於耽篆之外沾一聸篆,误矣。”又“瞻”字注:“《释詁》、《毛传》皆曰:‘瞻,视也。’许别之云临视,今人谓仰视曰瞻,此古今义不同也。”故《史记•刺客传》“吾曩者目摄之”《正义》注为“摄犹视”不无道理。

段玉裁《说文》“摄”字注:“《论语》:‘官事不摄。’注云:‘摄犹兼也。’”《礼记•丧服小记》:“士不摄大夫。”《疏》:“士丧无主,不敢使大夫兼摄为主也。”《说文》:“兼,并也。”本已有其一而并有其二者谓之“兼”。《孟子•公孙丑下篇》:“王馈兼金一百而不受。”注:“其价兼倍于常者。”“兼倍”即“增倍”的意思。《文选•王融<永明十一年策秀才文>之二》:“周官三百,汉位兼倍。”李善注:“《汉书》曰:‘秦立百官,汉因循不革,自佐史至丞相,十三万三百八十五人。’今云‘兼倍’,略言之耳。”马王堆汉墓帛书《黄帝四经》:“利不兼,赏不倍。”可知“兼”有“增加”的意思。《汉书•王尊传》中“兼并役使”也是从这一角度去理解。文献中“摄某官”即“兼某官”的意思,本已居一官职,又兼有另外一官职,因而“摄”也有“增加”的意思。

以上可知,《二年律令•徭律》“勿聂”读为“勿摄”无误,但应理解为“勿兼”、“勿并”的意思。此条大意是:“当徭戍时患病超过一年或者被拘系,所欠缺的徭戍不增加到现有的徭役。”岳麓书院秦简中该条的大意则是:“在服徭役时,因亲人去世而归家治葬,事后所欠缺的徭役要增加到现有的徭役。”

    岳麓书院秦简中“平其徭”也不应理解为“免除其徭役”的意思。《玉篇》:“平,齐等也。”《增韵》:“平,均也。”《广雅》:“平,均赋。”《史记•平准书》篇注引《索隐》曰:“大司农属官有平准令丞者,以钧天下郡国输敛,贵则糶之,贱则贵之。平赋以相准,输赋於京都,故命曰平准。”以上“平”皆为“均”的意思。《说文》:“均,平也。”二者互训。“均”即“均调”的意思。里耶秦简8-756+8-757+8-758号简文有“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 其中“均”也为此意。可知简文中之所以说“所欠缺的徭役行增加到现有的徭役中”,目的就是“使其一年中所应履行的徭役能与法律所规定的数量持平”。


[1]张家山二四七号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4页。

[2]陈伟:《岳麓书院秦简<徭律>的几个问题》,《文物》2014年第9期。

[3]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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