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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曰古氏

[清华简] 讀清華簡《筮法》小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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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九節“爻象“九象爲……爲*(玦)”

整理者以爲“銳”字古文而讀爲“玦”,然此字右下部並非從“炎”而從“火”,且《別卦》中有對應“夬”之卦名字,所以此說法還是很讓人生疑的。,

懷疑右部有可能就是“燭”字,包山喪葬262號見有明確的“燭”字,“火”旁“蜀”。此處字形大概是因爲要避讓左部的“玉”旁,所以將“火”旁擠佔了原來“蜀”字下部的筆劃,從而寫成簡文這樣的形體。

  “㻿”,《集韻》“玉名”,形制無說,推測大概相當於後世的玉鐲之類。

 楼主| 发表于 2014-1-17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節“死生”:

  六虛,其病哭死。

  五虛同一虛,死。

整理者注釋中,將“虛”解釋爲“位”,而後面先是以“陽爻”爲“虛”,後又說“沒有陽爻”爲“虛”,忽而陰爻忽而陽爻,沒個準氣,恐有問題。

    其實,古人對於“虛實”所指很清楚,“陽爲實,陰爲虛”。在易學體系中尤其如此,《筮法》亦不應例外。

    第一卦例,“六虛”應當是指以數字“六”作爲此卦中的“陰爻”而言,左部第二、四爻皆以“六”爲“陰爻”,所以說“六虛”;
    第二卦例,總共有五個陰爻,所以說“五虛”;“五虛同一虛”,大概是說有五個陰爻和僅有一個陰爻的情况相同,所占得的結果是一樣的,都是“死”。

    如此解釋,則庶幾避免首鼠兩端之語。

又,古代醫易相通,醫書中亦有“虛實”之說:

    《素問·玉機真藏論》“五實五虛死” :

    黃帝曰:余聞虛實以決死生,願聞其情?岐伯曰:五實死,五虛死。”帝曰:“願聞五實五虛?“岐伯曰:”脈盛,皮熱,腹脹,前後不通,悶瞀,此謂五實。脈細,皮寒,氣少,泄利前後,飲食不入,此謂五虛。

    《筮法》此占大概與當時的醫學不無關係。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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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8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曰古氏 于 2014-1-18 11:50 编辑


    也就是說,上古的易學思維的發展與文字的發展始終是相伴偕行的。


   (此帖發錯地方了,應移到程少軒兄“[清华简] 關於清華簡《筮法》八卦圖“坎離易位”的一點推測 ”帖6#下)

 楼主| 发表于 2014-1-20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身圖”中離卦在腹下或是對應腎

    《黃帝內經》中,兩“腎主外”之說。《靈樞·師傳》曰:“腎者主為外。”《靈樞·五癃津液別》曰:“腎為之主外。”歷代醫家對此有不同解釋。 或以爲,“腎主外”乃為“腎主水”之誤。如:河北醫學院《靈樞經校釋》注釋:“《太素·卷第二十九·津液》中‘外’作‘’水”。郭藹春·《黃帝內經·靈樞校注語釋》注釋:“‘外’是‘水’的誤字,應據《太素·卷第二十九·津液》改。”又,《素問·上古天真論》:“腎者主水,受五臟六腑之精而藏之”;《素問·逆調論》:“腎者,水髒,主津液”。可見醫學上有關于“腎主水”之說。

    然中醫學又有“腎主目”之說(參郭承偉腎主目與補腎填精法防治眼病的文獻研究《山東中醫藥大學》 2006博士論文)。或許“人身圖”中離卦在腹下,由《筮法》“離爲水”來看,也許正反映了古人對於其間關係的認識,且此認識還在不斷的發展。

    原始易學“近取諸身”,對自己身體的逐步認識,是易學思維的一個重要來源。所謂“醫易相通”,原理正在於此。然隨著醫學的不斷發展,古人對自己身體的認識也在不斷進步,所以易學中出現這些看似矛盾之處毫不奇怪,只要將其放入醫學和易學發展史中看待即可獲得合理的解釋。

 楼主| 发表于 2014-1-20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筮法》數字卦卦例其實也有“本卦”、“之卦”之別


    李學勤先生曾指出:從這一類占例還可說明,這種數字卦與《左傳》、《國語》所記占筮的“卦變”現象其實並不相干。這裏沒有本卦、之卦的區別,反而是將兩組四個三畫卦即經卦綜合起來考察。簡文把四個經卦稱為“四位”,是過去我們完全不瞭解的。

    從《筮法》大量的數字卦卦例來看,其中兩個別卦確實都應當是經過一定的占筮程序而分別得到的,但這並不是說數字卦就不能有“本卦”、“之卦”之別。

    由甲骨卜辭直到春秋戰國時期的筮占,每次占筮都是占問一件具體的事情。按後世《周易》占筮系統來反推,《筮法》在具體占筮時亦當是占得一卦即可。而且《周易•蒙》卦辭曰:“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吉。”可見,古人有數煩神靈則不吉之說。現在既然《筮法》中大量的數字卦卦例都是兩個別卦,而所占問的都是一件事情,則大概可以推測得知,古人在占筮時(筮法的具體程式暫不可確切得知),最終都要形成兩個別卦,則此兩個別卦就是對應後來易筮體系的“本卦”和“之卦”

    ——而之所以要形成兩個別卦,大概是當時的筮法系統還處於比較原始的階段,古人想在具體占筮時能够多些參照吧?

 楼主| 发表于 2014-1-20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易學術語“變”與“不變”新解


    《筮法》的公佈,帶給易學界一個較大的新知,大概就是陰陽爻的來源應當是數字逐漸抽象而形成的看法可以得到確認。

    由《筮法》所見的大量數字卦,或許還可以推知易學術語“變”與“不變”的意思:

    前人云:

    賈公彦:夏殷易以七八不變爲占,《周易》以九六變者爲占。

    鄭諤:《周易》以九六爲占,而《連山》、《歸藏》以七八爲占。《周易》占其變者,《連山》、《歸藏》占其不變者。

    陸佃:伏羲用蓍占法,惟用七八,六十四卦皆不動,若乾止於乾,坤止於坤,不能變也。夏商因之,皆以七八爲占,《連山》、《歸藏》是已。後至文王,占法始用九六,葢不如此不足應天下之變也,今《易》是已。


    按:今將《筮法》數字卦卦例與通行本《周易》隂陽爻對比,可知,陽爻“-”當是來源於數字“七(古文字寫作十,《筮法》中徑寫作—,已有指出者)”的抽象;陰爻“——”當是來源於數字“八”(中間寫得分開者爲“八”)的抽象。

    因此,前人所謂的“七八不變”,大概是說,當占筮遇到數字“七(-)”或“八”時,就不用轉寫成隂陽爻符號“-”和“——”,而直接寫出數字即可,即是“不變”;

    前人所謂的“九六變,大概是說,當占筮遇到數字“九”或“六”時,數字“九”和“六”應當分別轉寫成成隂陽爻符號“-”和“——”,即是所謂“變”。

    【注:蓍數爲49,所得數字只有“七、八、九、六”四者;爲55,則可得“七、八、九、六、四、五”六個。參前引程浩先生之文。後世學者大概是以當時流傳的易學系統來套用原始筮法,故而只知道筮數有“七、八、九、六”,而不知道有“四、五”。如果說及“四、五”,則亦當云“變”。】

    而至于前人所謂的“六十四卦皆不動”,大概說的就是《筮法》中這種占筮所得的數字卦卦例,都不考慮“爻變”(爻變則卦變,從而變成另外一卦),而僅以筮得的數字卦(本卦)來占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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