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筮法》數字卦卦例其實也有“本卦”、“之卦”之別
李學勤先生曾指出:從這一類占例還可說明,這種數字卦與《左傳》、《國語》所記占筮的“卦變”現象其實並不相干。這裏沒有本卦、之卦的區別,反而是將兩組四個三畫卦即經卦綜合起來考察。簡文把四個經卦稱為“四位”,是過去我們完全不瞭解的。
從《筮法》大量的數字卦卦例來看,其中兩個別卦確實都應當是經過一定的占筮程序而分別得到的,但這並不是說數字卦就不能有“本卦”、“之卦”之別。
由甲骨卜辭直到春秋戰國時期的筮占,每次占筮都是占問一件具體的事情。按後世《周易》占筮系統來反推,《筮法》在具體占筮時亦當是占得一卦即可。而且《周易•蒙》卦辭曰:“初筮告,再三瀆,瀆則不吉。”可見,古人有數煩神靈則不吉之說。現在既然《筮法》中大量的數字卦卦例都是兩個別卦,而所占問的都是一件事情,則大概可以推測得知,古人在占筮時(筮法的具體程式暫不可確切得知),最終都要形成兩個別卦,則此兩個別卦就是對應後來易筮體系的“本卦”和“之卦”。
——而之所以要形成兩個別卦,大概是當時的筮法系統還處於比較原始的階段,古人想在具體占筮時能够多些參照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