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二十九節“爻象”可見《筮法》之原始性
在今傳《周易》占筮體系中,只有所謂“卦象”,而無所謂“爻象”。——也即,在由陰陽爻組成的《周易》六十四別卦中,單獨的一個陽爻或陰爻,如果不與其它爻聯合成卦的話,一般無法用於取象。
而《筮法》所代表的易學體系,卻有此“爻象”一節,與今傳《周易》占筮體系迥然不同。
其實,稍微分析一下《筮法》所謂的“爻象”之取象即可推知:所謂的“爻象”,不過是《筮法》體系中對“數字卦”所保留的幾個數字的抽象而已。
比如:
“凡爻象,八爲風”——古文字中的數字“八”與“風”之聲符“凡”寫法有類似之處;
“爲飛鳥”,鳥飛行時兩翅膀張開,正象“八”字,因鳥栖止時翅膀收斂,所以只能說爲“飛鳥”,而不說“鳥”;
“爲魚”,魚之鰭大都對稱,呈現的形狀與“八”亦有關;……
又如:
“(五)爲車、爲方”,將“×(五)”四個端點連成綫,可得與“囟”類似之形,故“爲方”;又車輿與此形類似,故又“爲車”。
由此推知,最後的“×(五)爲[言癸]”,整理者讀“[言癸]”爲“飢”不可從。——只要見過古文字中“癸”字的寫法就可以瞭解其與“×(五)”的類似之處。此處的“[言癸]”當讀爲“睽”,乖離之義。
又如:
古文字中的“九”,即爲“肘”之象形,《說文》“象其屈曲究盡之形”,故“爲它(蛇)”、“爲曲”、“爲弓、琥、璜”,皆與屈曲之形象近似。
又如:
古文字中的“四”,在《筮法》篇亦可見,寫作半圓近似橢圓之形,故“爲圓,爲鼓”,“爲耳”(據上“爲足”等,此處“爲耳”不必讀爲“爲珥”——耳朵與古文字中“四”字形尤其近似),“爲環”、“爲露”、“爲霰”——皆取其圓形或近似圓形之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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