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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曰古氏

[清华简] 讀清華簡《筮法》小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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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五、九”、“四、八”並無什麽“特殊”之處


第二十八節  “地支與爻”

    整理者以爲,陰陽爻確是“一”、“六”兩個數字。

    不過,《筮法》中已經可以看出由數字高度抽象後向陰陽爻轉化的趨勢,故在八卦符號中,這時的“一”、“六”其實已經可以看作隂陽爻了。


    同時,整理者認爲,作爲陽爻的“五、九”,作爲陰爻的“四、八”,都是特殊情況,以下(指第二十九節“爻象”)即專論這四者。

    按:此說恐不可信。

    第二十九節“爻象”中,確實僅列舉了四種數字的爻象。但究其實,並非是這四種數字有什麽“特殊”之處,而是因爲,“爻象”一節,是舉“八”以賅“六)”(二者寫法類似),舉“×(五)”以賅“一”【注:此處的“一”或許應當是指“七”,古文字中“七”字的寫法類似於“十”,與×(五)”近似】。

    因此,在第二十九節“爻象”中,其實包括了第二十八節“地支與爻”中所列舉的所有數字所代表的爻象。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六節:坤祟:……八,乃?)以死。

整理者釋爲“奴”之字,左邊既非“女”,右邊又“又”,且與同篇所見“奴”字不類,其非“奴”字顯然。

    懷疑此字或當是“歺”字,抄寫者誤將“歺”上部看作“人”形(可參戰國文字“及”字形),又受到前後“死”字形的影響,故在右邊添加了“人”字形。《說文》“歺,讀若櫱岸之櫱”,則“歺”可讀爲“孽”。“乃孽以死”,即因犯有罪孽(罪惡)或因災害而死之人。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六節“祟”

兌祟:女子大面端[虍𡭴](虩-嚇)死,長女爲妾而死。

整理者讀“[虍𡭴](虩)”爲“嚇”,“嚇死”是很通順,然上面的“大面端”三字無法落實。


    按:懷疑此句當讀爲“女子大面端(短)[虍𡭴](虩-臄)死”。

    其中,耑聲、短聲古音相通,不煩舉證。

    “虩”讀爲《說文》訓爲“口上阿也”的臄(異體表意字作𧮫)”——“口上阿,謂口吻已上之肉隨口卷曲”,也即口與鼻之間的部分。

    如此,“女子大面端(短)(臄)死”可視爲描述此死女子的容貌(雖然有點怪?),說此死女子雖然面部寬大,然口鼻之間較短窄。——如此理解,前面幾個字似乎才有著落。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六節“祟”與《周易》卦爻取象有關者:

    乾祟有“乃父”,坤祟有“乃母”,顯然就是《周易》系統中“乾爲父,坤爲母”的來源;

    坤祟有“西祭”,大概與“坤”居西南有關係;

    震祟有“東方”,卦位圖中“震”居東;

    《周易》系統中,震、坎、艮爲男,巽、離、兌爲女,故《筮法》中,勞祟有“牡”;兌祟有“女子、長女”,離祟有“長女”,巽祟有“字(?娩?)殤”——只有女子才有字孕、分娩之事;

    又,《筮法》系統中“離”爲水,故離祟有“尿(溺)者”。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節中所見的“男”字,抄寫者明顯少寫了一筆,若是沒有辭例,對此字的認識或許會徒生波折。

看來,要始終記住古人是用手抄寫的文字,總會出現這樣或那樣或大或小或多或少的錯誤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懷疑在《筮法》體系中,“八卦”配“五行”尚未完成

    在《筮法》體系中,僅見“四方”配“四行”,“四季”配“六卦”,而且往往將乾坤二卦獨立出去(因而乾坤二卦之五行屬性沒有明確標出),這也許說明,當時“八卦”配“五行”尚未完成。

    其實,直到《說卦》,也僅指出坎、離、乾、巽四卦配四行,而沒有明確地以“八卦”配“五行”。傳統易學一般認爲,直到西漢京房,隨著筮法系統的逐步完善,才明確地以“八卦”配“五行”。——由此,同樣可以看出《筮法》體系的原始性。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曰古氏 于 2014-1-14 16:05 编辑

“《連山》、《歸藏》以七八爲占”臆說


    孔穎達云:“周世之卜,雜用《連山》、《歸藏》、《周易》。《連山》、《歸藏》以不變爲占,占七八之爻。”

又或曰:“《周易》以九六爲占,而《連山》、《歸藏》以七八爲占,《周易》占其變者,《連山》、《歸藏》占其不變者。”

    今將傳世典籍中有關《連山》、《歸藏》的各種說法與《筮法》合觀,可知所謂的“以七八爲占”當是指占筮所得的“數字卦”中各爻所對應的數字而言。

    至於爲何要取七八爲占?其實在古人的占筮系統中也能夠加以解釋:

    古人以爲,《連山》首艮,《歸藏》首坤,艮卦先天數爲七,坤卦先天數爲八,故以七八爲占。三易作爲一個發展的占筮系統,或許應當這樣理解,在《連山》易發展階段,規定取爻數爲“七”者以占;而到《歸藏》易發展階段,則取爻數爲“八”者以占。

    “七、八”在《周易》占筮系統中皆爲不變爻,而“九、六”皆屬變爻。古人對於《連山》、《歸藏》以七八爲占感到驚奇,是因爲其不合於常見的《周易》占筮系統。其實,縱觀《筮法》(保留數字卦)到《周易》占筮系統可知,無論哪套筮法,都需要預先規定爲主之爻或卦,否則占筮根本無法進行。“《連山》、《歸藏》以七八爲占”,不過是易占在原始占筮階段的一種規定,不足爲奇。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左》、《國》“皆八”、“之八”臆解

    隨著《筮法》的公佈,易學上某些千年不解之謎有望能够獲得新的綫索。

    比如《左》、《國》易筮所見的“皆八”、“之八”之語,歷史上已經有人將此種筮法歸于《連山》、《歸藏》。——可作爲證據者,如《左傳·襄公九年》“是於《周易》曰”,《國語·晉語》“是在《周易》”等(因爲占筮時三易雜占,故引《周易》需要特別說明)。而後人對此疑竇叢生,信者寥寥。

    結合《筮法》來看,則可推測:《左》、《國》易筮有“皆八”、“之八”之語者,皆屬《歸藏》易筮法,取數字“八”對應之爻作爲主爻用于占筮。

    所謂“皆八”指所取用之爻,在本卦爲不變之爻,對應的數字皆爲“八”。

  如:《國語·晉語》“得貞《屯》悔《豫》,皆八也”,具體說來,就是指《屯》卦的六二、六三、上六爻,這三爻作爲不變之爻,所對應的數字皆爲“八”。——在《歸藏》易筮法系統中,主要取用這三個不變之爻,即以此三爻來定吉凶休咎,不同於《周易》系統主要看變動之爻。正是由于《歸藏》與《周易》占筮系統的這種矛盾性,所以出現了“筮史”曰“不吉”,而司空季子曰“吉”的情况。

   所謂“之八”,指所取用之爻(在本卦爲不變之爻),對應的數字爲“八”。

    如:《左傳·襄公九年》“遇《艮》之八,史曰:是謂《艮》之《隨》。……”,《艮》卦五爻皆變,僅六二爻不變,所謂的“之八”即指此不變之六二爻(亦即所取用以占斷吉凶休咎之爻)對應的數字爲“八”而言。

    同理,《國語·晉語》“得《泰》之八”,是指所取用之爻對應的數字爲“八”而言。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周禮》:太卜掌三易之法:一曰連山;二曰歸藏;三曰周易。”(“周世之卜,雜用《連山》、《歸藏》、《周易》。”)

      《洪範》:“立時人作卜筮,三人占,則從二人之言。”

    可見,當時占筮諸法是並用的。《周易》筮法雖然兼有《連山》、《歸藏》筮法之合理內核,然《連山》、《歸藏》筮法並未被完全摒弃不用,而是作爲當時占筮的重要參考。由此,也就出現了同樣的卦象,卻有人說“吉”有人說“凶”兩種完全相反的占斷。

    用現代術語其實很好理解:玩同一個遊戲時,只能有一套游戲規則;如果有兩套規則,這個游戲是沒法玩的。

    《左》、《國》筮例中,有人說“吉”有人說“凶”的現象,正是當時的筮法同時使用兩套游戲規則的直接反映。

 楼主| 发表于 2014-1-14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曰古氏 发表于 2014-1-13 13:03

31#:“五、九”、“四、八”並無什麽“特殊”之處


    我們加了個小注,以爲:此處的“一”或許應當是指“七”,古文字中“七”字的寫法類似於“十”,與×(五)”近似。


    今觀程浩先生:《《筮法》占法与大衍之数》(《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其文用大衍之數加以占筮,所得之數正爲“四、五、六、七、八、九”六個數字,其中“六、七”兩個數字出現概率最高,故推知隂陽爻是由“六、七”兩個數字抽象而來。

    其說當可信。

 

    這正可證明,《筮法》出現的數字卦中的“一”當爲“七”,而非“一”。陽爻是由“七(寫作一)”抽象演化而來,而非“一”。


    其實,將《筮法》第十六節和第二十八節合觀,很容易就能想到,

   前節所示卦例從上到下或從下往上分別應該是“四、五、六、一(七)、八、九”,後節從左往右亦當是“四、五、六、一(七)、八、九”。——其中第四個數字雖然寫成“一”,其實應表示“七”。



    在此基礎上,再來看第二十九節“爻象”,可知此節所謂的“爻象”包括了占筮過程所遇到的全部六個數字

(“四、五、六、七、八、九”),之所以僅出現“五、九、四、八”這四個數字,是舉“八”以賅“∧(六)”、舉“×(五)”以賅“一(七=+)”的結果。此亦當可以確定無疑。——而不是如整理者所說,是因爲“五、九”、“四、八”這四個數字在此節中有什麽“特殊”之處。

    “爻象”一節,其實就是對當時在占筮過程中出現的六個數字形體寫法的簡單抽象(說見上25#),本無甚神秘之處。

      到了六、七兩個數字高度抽象成爲隂陽爻符號之後,每個卦都由陰陽爻構成,六個數字全部都由陰陽爻表示,喪失了其原有的形體表意功能,對六個數字形體的簡單抽象便不復存在,“爻象”也就逐漸被“卦象”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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