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語·雍也》“與之粟九百”臆解
《論語·雍也》:
原思爲之宰,與之粟九百,辭。子曰:“毋!以與爾鄰里鄉黨乎!”
其中的“粟九百”數字後沒有量詞,不好解釋。或疑“百”字係“㪶”字之誤。《集韻》:“斛,或作㪶。”(按:據容積單位推算,“㪶”似當是“【百升】”?“【百升】”字可參《文字學概要》第136頁。)則是將“九”後之字看作量詞,比較好理解。但“㪶”、“【百升】”皆屬相對晚出之俗字,是否可以用來解釋先秦文獻,仍有疑問。
按:此章前一章爲:
子華使於齊,冉子爲其母請粟。子曰:“與之釜。”請益。曰:“與之庾。”冉子與之粟五秉。子曰:“赤之適齊也,乘肥馬,衣輕裘。吾聞之也,君子周急不濟富。”
此兩章,或倂爲一章,如朱熹《集注》即如此,當屬有理。明顯可以與此類比者,如:
《公冶長》篇:
子謂公冶長,“可妻也。雖在縲絏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
子謂南容,“邦有道,不廢;邦無道,免於刑戮。”以其兄之子妻之。
編纂者顯然是有意將事類近同者編排在一起,所以將上面兩章看作一章也是合理的,朱熹《集注》亦是如此處理。
如果將《雍也》篇兩章合一,則可見兩章旨意實有共通之處,前面是說弟子請求而孔子不欲多予粟,而後面是說弟子不欲而孔子想多予其粟,形成鮮明對比。
因此,竊以爲,““與之粟九百”的“百”當從上文“與之粟五秉”讀爲“秉”。二字古音聲母皆屬幫紐,韻部一屬鐸部,一屬陽部,極爲接近。或當是傳抄過程中由音譌而形成此處異文。
如果這樣,“冉子與之粟五秉”,合80斛,孔子嫌給多了;而對於原思,孔子卻主動“與之粟九百(秉)”,合144斛;恰好形成鮮明對比,而且數量上也不至過份太甚。
否則,前文用量詞來代數量,皆以“一”計,頂多以“五”計,而後文突然增至“九百”,若說是900斗,則相對80斛(800斗)來說太少;若說是900斛,則相對80斛來說太多,數量上未免駭人聽聞,殊不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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