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qinmin 于 2013-9-12 12:32 编辑 段注对“名”的注释有明显错误,这个错误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清代学术的一种倾向。
【说文】名,自命也。从口从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見,故以口自名。
段注: 《祭统》曰:夫鼎有铭。铭者,自名也。此许所本也。《周礼小祝》故书作铭。今书或作名。《士丧礼》古文作铭。今文皆为名。按:死者之铭,以缁长半幅,緽末长终幅,广三寸,书名于末曰:某氏某之柩,此正所谓自名。其作器刻铭,亦谓称扬其先祖之德,着己名于下。皆只云名已足,不必加金旁。故许君于金部不录铭字。从《周官》今书,《礼》今文也。许意凡经传铭字皆当作名矣。郑君注经乃释铭为刻。刘熙乃云:铭,名也。记名其功也。吕忱乃云:铭,题勒也。不用许说。
“名”是先秦一个常用字,根据字形结构很容易得出:“夕者,冥也。冥不相見,故以口自名。”“名,自命也。”
段注仅仅根据“名,自命也。”和“铭者,自名也。”的相似性,就肯定地得出结论:“此许所本也”。然后再根据结论写出一系列的考据。再得出结论:“不用许说”。在逻辑上,明显是循环论证。
“名”和“铭”在使用上相去甚远,“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常用字,也是一个哲学概念,在经传中大量使用,出现的时间应该早于“铭”。许对这种最基础的字的解释应该非常谨慎。段根据“名,自命也。”和“铭者,自名也。”的相似性,就肯定地得出结论:“此许所本也”。显然过于草率。更草率的是根据这个结论再去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