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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帛] 讀《江陵鳳凰山西漢簡牘》劄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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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讀《江陵鳳凰山西漢簡牘》劄記

           許林萍

 

近日粗翻《江陵鳳凰山西漢簡牘》一過,感覺該書最大的不足一是沒有彩色圖版(可能當初就沒有照彩色照片),二是各篇釋文註釋不統一,缺乏統稿的工作,以致釋字如“橐”、“囊”不分,“雙”、“隻”各釋。

在翻閱過程中偶有所見,條陳如下,供同好參考:

 

1、  八號墓簡1原釋文作“故縑襌衣一”,彭浩先生的新釋文作“白□禪衣”。

按原釋文將“白”釋為“故”非是。彭浩先生的新釋文漏釋“一”字。原釋文“縑”字所釋無誤,照片上的“縑”字很清晰,不應缺釋。《汉书·外戚传上·史皇孙王夫人》:“媪爲翁須作縑單衣。”颜师古注:“縑,即今之絹也。”“襌”為單層的衣服,所以典籍“襌衣”又作“單衣”。由上引《漢書》可證古有“縑襌衣”的說法。“白縑襌衣”也就是“白絹襌衣”,《汉官六种·汉官仪》卷上謂:“谒者皆著缃帻大冠、白绢单衣。”此“白絹襌衣”也就是簡文的“白縑襌衣”。

 

2、  八號墓簡2原釋文作“毋  襌衣一”,彭浩先生新釋文作“□□襌衣一”。

按原釋文釋出“毋”字無誤,照片上的“毋”字很清晰,不應缺釋。“毋”字下一字應為“尊”字,簡文應釋為“毋尊襌衣一”。馬王堆漢墓三號墓六號木牘也有“毋尊襌衣一”的話,可資比證(有關論證請看李家浩先生《毋尊、縱及其他》一文,文載《文物》19967期,后收入《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

 

3、  八號墓簡7無原釋文,彭浩先生新釋文作“衣一”。

按看照片,“衣”字上部殘留筆劃應為“襌”字所從“單”字下部。故簡文應補為“

衣一”。

 

4、  八號墓簡15原釋文作“素前襲一”,彭浩先生新釋文作“素□襲一”。

按看照片,原釋文所釋“前”字無誤,不應缺釋。馬王堆三號漢墓遣策簡380記有“沙(紗)(縠)復(複)前襲一,素掾(緣)。”的話,伊強曾指出簡380的“前襲”見於西漢長沙王后“漁陽”墓木楬:“練襌前襲四。”又見於居延漢簡:“練複前襲一。”“前”或寫作“”:“□複襲一領。”皆可資比較(見伊強《談<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遣策釋文和註釋中存在的問題》,北京大學碩士學位論文、蔣文《馬王堆三號漢墓竹簡遣策校釋》,未刊稿)。

 

5、  八號墓簡17原釋文作“新素袍二”,彭浩先生新釋文作“新□袍二”。

按看照片,原釋文所釋“素”字無誤,不應缺釋。

 

6、  八號墓44號簡“大奴”下一字原釋文釋作“”,彭浩先生新釋文隸作“”。

按秦漢文字中“广”、“疒”相混,從照片看,字應釋為“壅”。

 

7、  八號墓簡50有“肉篋一合”的話,彭浩先生新釋文將“肉”字隸寫為“月”,應改正。

 

8、八號墓簡60原釋文“大奴”下一字硬性隸定為從“句”的字,彭浩先生新釋文釋為“茍”。

按該字不從“句”,應為上從類似“古“形,下從“肉”的“育”字。

 

9、八號墓簡76最後一字原釋文和彭浩先生新釋文皆未釋,從照片看字應釋為“循”,讀為“盾”。

 

10、八號墓簡簡85原釋文作“牛車一乘載焚新三束”,彭浩先生新釋文作“牛車一乘載□□三束”。

   按簡文應釋為“牛車一乘載桑新(薪)三束”。同書十號墓簡21也有“牛車一乘載桑薪三束”的記載,李家浩先生注〔十一〕說:“鳳凰山八號墓八五簡文字與此簡文字相同,唯“薪”作“新”。又張家山漢墓遣策中有“桑薪三車”的記載,可資比較。

 

11、八號墓簡87“多牛”原釋文不誤,彭浩先生新釋文將“多”改釋為“芻”,似非是。

 

12、八號墓簡118原釋文作“五斗缶四”,彭浩先生新釋文作“五斗壺四”。

    按看照片殘留筆劃,原釋文釋“缶”不一定對,但彭浩先生釋為“壺”則肯定不對。

 

13、八號墓簡135“蕡”字原釋文和彭浩先生新釋文皆用隸定的方法,其實不必,該字就是“蕡”字。彭浩先生註釋謂“蕡,香草名。《說文》:‘雜香艸。’”按此說非是。該部份簡文說的都是農作物,“蕡”在此顯然是指大麻的種子而言。《礼记·内则》:“問所欲而敬進之……菽、麥、蕡、稻、黍、粱、秫,唯所欲。”郑玄注:“蕡,熬枲實。”馬王堆三號漢墓遣策簡186有“賁(蕡)一笥”的記載,蔣文指出:這裡的“蕡”當指麻的種子。《周禮·考工記·弓人》“牛筋蕡灂”,鄭玄注:“蕡,枲實也。”字又作“黂”,《爾雅·釋草》:“黂,枲實。”蕡常和菽、麦、稻、黍等一起供尊者所食,詳可參《禮記·內則》(見蔣文《馬王堆三號漢墓竹簡遣策校釋》,未刊稿)。

 

14、八號墓簡159——163170皆有“”字,原釋文和彭浩先生新釋文皆釋為“傷”。

    按字明明又從“竹”,釋為“傷”非是。裘錫圭先生曾指出此字應釋為“”,字又作“簜”。(見《鋞與桱桯》,載《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字義為大竹筒。《說文·竹部》:“,大竹筩也。”《玉篇·竹部》:“,竹器也。可以盛酒。”

 

15、八號墓簡165中原釋文有“綦”字,用為“棋”,所釋不誤。彭浩先生新釋文將“綦”字隸定為上從“央”,下從“糸”,反倒不正確。

 

16、八號墓簡167有一個上從竹,下從“橢”的字,彭浩先生沒有出注。

按此字應讀為“”,“”義為“竹籠”。

 

17、九號墓簡43原釋文釋為“帶有二鉤”,彭浩先生新釋文釋為“竈,有二□。”

按從照片看,原釋文釋為“帶有二鉤”更可能接近事實。且“帶有二鉤”從文意看很合適。

 

18167號墓簡71有“生梅”一詞,註釋以為“生梅”即“濕梅”。

按此說可疑。“生梅”即未熟之梅。

 

19168號墓簡40第一字原釋文隸定為從“木”從“成”,陳振裕先生新釋文釋為“杝”。

按從照片看,此字似為“枕”字,簡文可釋為“枕一”。

 

20168號墓簡52第一字原釋文隸定為類似“曷”字,陳振裕先生新釋文改釋為“甾”。

按該字更可能是“曷”字,字可能讀為“葛”,簡文應釋為“葛履一兩”。

 

 

 

 

 

发表于 2015-12-1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勘校古书真是一个细致活儿,怎么认真都不为过。
发表于 2015-12-12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勘校古书真是一个细致活儿,怎么认真都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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