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陸冊 釋文注釋
《雜禁方》
第159頁 第8簡:“取東西鄉(嚮)犬頭,燔冶,㱃(飲),夫妻相去。”第160頁注釋[八]原注取“去,離也”之説,“今按”爲此説補充了文獻證據。
按:“夫妻相去”的所謂“去”字,陳偉先生釋爲“”,讀爲“隙”,以爲指間隙;夫妻相隙,言夫妻二人乖離不合,猶簡1-2的“夫妻相惡”。陳偉先生將字釋爲“”應該是正確的,但讀爲“隙”卻恐有不當。據上下文意來看,簡文大都是説如何媚人、得人的,此簡突然出現如何使得夫妻不合的方法,似乎於理不通。而且,前面實施“取東西鄉(嚮)犬頭”、“燔冶”、“㱃(飲)”等具體行動的主語據情理推測亦不可能是第三者,而只能是夫妻雙方之一。否則,第三者如何才能讓夫妻二人(或其中一方)“㱃(飲)”也無從着落。再者,從實際情況上説,讓夫妻二人不合其實很容易,或許一句挑撥離間的話語即可做到,似乎無煩費此周折。
我們認爲,“夫妻相去”的所謂“去”字(原字形作“”),當從陳偉先生之説釋爲“”。馬王堆簡帛文字中,據押韻可以明確斷定屬於魚部字的“去”字,如《十六經》末段65上和《老子》乙本62下的“去”字,分別作“”、 “”之形,與此處的“”字作“”之形顯然有別。兩者區別之處在於:“去”字形上部三筆寫成,類似楷書的“大”字形;“”字形上部四筆寫成,類似楷書的“谷”字形上部。秦漢簡帛文字中的“”字形還可以參見上引陳偉先生之文所列。若此區別有理,則《老子》甲本159:“天地相,以俞(逾)甘洛(露)。”其中的“”字亦當釋爲“”。但這些所謂的“”字,其實應當是“去(盍)”的初文,是葉部字。《老子》中的“”字,釋作葉部字“去(盍)”的初文,以音近讀爲乙本(見74行上,作“[合]”形)及今本的“合”。此處的“夫妻相”,亦當讀作“夫妻相合”,指夫妻合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