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舜典》中有“流宥五刑”的记载,并规定了“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孔安国的解释为:“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即是指对本族成员犯罪本应处以“五刑”的,改用“流放之刑”作为宽贷。
对于“流宥五刑”的“宥”的理解,历来有两种说法。其一解“宥”为“宽五刑”。这里的“五刑”指的是肉刑五刑。宋人黄度在《尚书说》中指出:“舜作五流之法以宽肉刑。肉刑圣人之所甚不忍也,故宽之。”元人陈栎也在书中说:“流宥五刑者,放之远方,以宽犯此肉刑而情轻之人也。”这里的意思就是:流放刑罚曾被作为肉刑五刑的替代刑。
所谓人犯重罪,圣君王有仁爱之心,不忍刑杀,完全其体,使流之远方,远离乡土,终身不归,如水之流而不返。“流放”的“流”字,本就表示水的运动,又引申为“流失、流散”,法律借用“流”字作为刑罚的名称,以示受刑者与其亲属和邻里的分离与流散。通过“流放”的实施,使犯人与所处的社会隔离开来,一方面起到了安定社会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改造罪犯的作用。应当说,在上古肉刑普遍实施的时期,流放刑罚的确是对罪犯惩处的一种仁慈的选择。
其二解“宥”为“待罪之稍轻”者。宋人苏东坡指出:“作五流之法,以宥五刑之轻者。墨,薄刑也,其宥乃至于流乎。曰刑者终身不可复,而流者有时而释,不贤于刑之乎?”(《书传》卷二)宋人林之奇指出:“盖人之罪有被之五刑为已重,加之鞭为已轻,故制为流法以宥焉。”(《尚书全解》卷二)宋人袁燮有:“流宥五刑,有疑者罪疑惟轻,故为流以宥之。”(《吉斋家塾书钞》卷一)南宋理学大师朱熹也认为:“曰流宥五刑者,流放窜殛之类,所以待夫罪之稍轻、虽入于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与夫亲贵勋劳而不可加刑者也。”(《御纂朱子全书》卷三十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