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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徐伯鸿

請討論一下“傳[出]”、“[出]棄”、 “傳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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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8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1.或許朕匜》云“鞭千”,《散氏盘》亦云“鞭千”,都應讀為鞭身。”

那是不会的!

“今大赦汝,鞭汝五百,罚汝三百锊”!

发表于 2011-5-9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御,止也.是抵御,抵挡,防备,禁止的意思。与中止不是同1概念。
 楼主| 发表于 2011-5-10 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得对!

禦:扞也,拒也。《易·蒙卦》利禦𡨥。《註》爲之扞禦,則物咸附之。《左傳·隱九年》北戎侵鄭,鄭伯禦之。 又止也。《易·繫辭》以言乎遠,則不禦。《疏》謂無所止息也。《左傳·昭十六年》孔張後至,立於客閒,執政禦之。《註》禦,止也。

這句是說:我自己抗拒履行誓言

 

 

发表于 2011-5-10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自己抗拒履行誓言

怪怪的?抗拒是對外,怎會是自己抗拒?莫非人格分裂?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且不論“傳出”、“傳棄出”、“出棄”是不是誓辭的內容,我們先來看看它們是什麼意思。《朕》、《散氏盤》皆與訴訟和法律文書有關。慮及此,現將文獻中“”、“”、“與訴訟和法律文書有關的解釋抄錄下來,供討論時使用。大家看看就明白了

一、傳

1、《周禮·小宰》:“官府之八成,……,四日聽稱責以傳別。”注:“傳別謂券書也。聽訟責者以傳書決之。傳,傳著約束於文書。別,別為兩,兩家各得一也。”疏:“四日聽責以傳別者,稱責謂舉責生子彼此俱為稱意,故為。責於官、責於民俱是也。爭此責者,則以傳別券書決之。”

2、《漢書·劉屈[]傳》:“以。”朱安世注:“逮逋也。”3、《後漢書·張禪傳》注:“逮逋而考之也。”

二、棄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怪怪的?抗拒是對外,怎會是自己抗拒?”

“抗拒”,换个词就是了!是这个意思就行。

我们那个时代有句熟语,叫作“抗拒自我改造”,也说“抗拒改造自我”。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尚书·舜典》中有流宥五刑的记载,并规定了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孔安国的解释为: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即是指对本族成员犯罪本应处以五刑的,改用流放之刑作为宽贷。

 

 对于流宥五刑的理解,历来有两种说法。其一解宽五刑。这里的五刑指的是肉刑五刑。宋人黄度在《尚书说》中指出:舜作五流之法以宽肉刑。肉刑圣人之所甚不忍也,故宽之。元人陈栎也在书中说:流宥五刑者,放之远方,以宽犯此肉刑而情轻之人也。这里的意思就是:流放刑罚曾被作为肉刑五刑的替代刑。

 

    所谓人犯重罪,圣君王有仁爱之心,不忍刑杀,完全其体,使流之远方,远离乡土,终身不归,如水之流而不返。流放字,本就表示水的运动,又引申为流失、流散,法律借用字作为刑罚的名称,以示受刑者与其亲属和邻里的分离与流散。通过流放的实施,使犯人与所处的社会隔离开来,一方面起到了安定社会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改造罪犯的作用。应当说,在上古肉刑普遍实施的时期,流放刑罚的确是对罪犯惩处的一种仁慈的选择。

 

    其二解待罪之稍轻者。宋人苏东坡指出:作五流之法,以宥五刑之轻者。墨,薄刑也,其宥乃至于流乎。曰刑者终身不可复,而流者有时而释,不贤于刑之乎?(《书传》卷二)宋人林之奇指出:盖人之罪有被之五刑为已重,加之鞭为已轻,故制为流法以宥焉。(《尚书全解》卷二)宋人袁燮有:流宥五刑,有疑者罪疑惟轻,故为流以宥之。(《吉斋家塾书钞》卷一)南宋理学大师朱熹也认为:曰流宥五刑者,流放窜殛之类,所以待夫罪之稍轻、虽入于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与夫亲贵勋劳而不可加刑者也。(《御纂朱子全书》卷三十三)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至此,我们可以知道这个鳥形盉上的銘文与《朕、《散氏盤一样,都涉及法律文书

事因,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判决以及判决使用的法律都很清楚。所谓“出棄”,即使用“判决,也就是后人所说的“流宥五刑”,从宽发落,打打鞭子、刺刺字、罚点款。

鳥形盉銘文中,还有除[乞]之外参与这次司法活动的人名,未被认出。还有作器者是谁?

还得继续讨论。

[此主题已被 徐伯鸿 在 2011-5-10 19:21:39 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周代訟責有传书!訟責以傳書決之。

傳別謂券書也。聽訟責者以傳書決之。傳,傳著約束於文書。”

“传”,是什么样子的,已不清楚了。周代册命有命书,这命书什么样子的,也不清楚了。

“王才(在)周康宮穆宮。旦,王各周廟,即立(位),司馬壽右虞逨,入門,立中廷,北嚮。史淢授王令(命)書,王乎(呼)尹氏冊令(命)逨。”

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

[此主题已被 徐伯鸿 在 2011-5-10 20:42:47 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笰”这种宽宥之刑,实用于“三宥”。如果忘了誓言,应属“遗忘”。

[此主题已被 徐伯鸿 在 2011-5-11 15:35:34 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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