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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帛] 馬王堆漢墓帛書《相馬經》校讀札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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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8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老学生 于 2015-3-18 21:50 编辑

馬王堆漢墓帛書《相馬經》校讀札記

 

 

馬王堆漢墓帛書《相馬經》1973年出土於湖南長沙馬王堆三號漢墓是早已失傳的《相馬經》的抄本,彌足珍貴。《相馬經》出土之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其材料都沒有完全公佈。1977年,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發表《馬王堆漢墓帛書〈相馬經〉釋文》[1]一文(下文簡稱“《相釋》”),公佈了全套釋文,但圖版則付諸闕如。此後,一些文物圖錄類著作公佈了其中的部分圖版,如《馬王堆帛書藝術》[2]、《湖湘帛書書法選集》[3]等。2014年,《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4]一書(下文簡稱“《馬集》”)公佈了《相馬經》的全部圖版和新的釋文,爲學者研究、利用《相馬經》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相馬經》全文用賦體寫成,文辭華麗,古奧難解,前人的釋讀尚有可以補充之處。本文即是校讀《相馬經》的札記,敬請方家指正。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馬集》的釋文較爲準確,本文所引《相馬經》釋文,若無特別說明,均據《馬集》,不一一出注。部分與討論相關者,則同時引用《相釋》釋文。此外,關於《相馬經》的內容,《馬集》的整理說明謂:

帛書《相馬經》共分三部分,有學者認爲第一部分是“經”,第二部分是“傳”,第三部分是“故訓”。第二部分是否是“傳”還難以確定,但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的關係用“經”和“故訓”來定性,還是很有道理的。第三部分常常引用第一部分的文句,二者可以對讀。

其說甚是,本文的部分缺文即根據這種情況擬補。

 

一、      “南山有木”

8下—9

8山有,上有松柏,【下有崖石。上甚方以兌(銳),下甚】廣以大。

“南山有”,《相釋》作“南有”。其餘釋文,《相釋》同《馬集》。

今按:5757如下文句:

南山有木,上有松柏,下有崖石。上甚方以兌(銳),欲陽上之兌(銳)如松柏,善行。下甚廣以大,欲(陰,陰)大善57行。”

即是對前者的注解。前者之“下有崖石。上甚方以兌(銳),下甚”句,《相釋》、《馬集》當即據後者擬補。《馬集》謂:“‘山’字據反印文補出。陳劍認爲是‘方’字。”[5]《相釋》漏釋一字。從上引行57文來看,“南”、“有”間之字仍當是“山”字。“南山有”之後缺少賓語,語義不足,其後當有一“木”字。然而“有上”筆畫清晰,二字之間並無一字的空隙,“木”當爲抄手誤脫。

 

二、      “天下保(寶)”

10下—11上謂:

見一10曰良,見二國良,見三□□□

今按:行12上有如下文句:

見一節,良且久,見二節,國良勿有,見三節,爲天下保(寶)。

61上—62上又有如下文句:

所胃(謂)見一節,良61且久;見二節,國良勿有;見三節,爲天下保(寶)者,陽上卦(卦,卦)正上出者,又(有)材。見一曰(鵠)絕,見61二曰三材。

上引行10下—11上文句正可與這兩段文句相對照,如此則“見三”之後可補“天下保(寶)”三字。

 

三、      “尚欲僕(樸)之”、“以爲厚”

12上—12下謂:

見三節,爲天下保(寶)。【以爲厚12,尚欲樸,以爲】薄,尚欲斲之。

其中的擬補文字,《相釋》作“以爲厚,尚欲僕,以爲”。

今按:“以爲厚,尚欲樸(或“僕”),以爲”等字當是據行62上“以爲厚,尚欲僕(樸)之者,陽上不厭厚(厚,厚)多力。以爲薄,尚欲斲之者,(陰)不厭薄(薄,薄)善行”等句擬補。然而,《相釋》、《馬集》的擬補尚可作如下修改:

其一,“樸”之後當再補一“之”字,以與後文“尚欲斲之”、“尚欲續之”、“尚欲之”等句式相應。此處當爲誤錄或誤排。

其二,《相馬經》有多處“樸”字,此處“樸”字所在自然不能排除原就寫作“樸”的可能,但上引行62上文作“僕(樸)”,此處當以作“僕(樸)”爲優。

其三,《馬集》將“以爲厚”三字歸入行12上。核諸帛書,行12上的“天下”二字之後僅能容下3個字的空間:其中“天下保”之“保”僅餘少數筆畫,佔去一個字的空間,剩下的空間也就只能放下“以爲”二字。而行12下上方尚可容下7個字,正好可以補上“厚尚欲僕(樸)之以爲”七字。如此則“厚”字當屬於行12下。

 

四、      “厚如僕(樸)”

12上—13上謂:

【以爲厚12,尚欲樸;以爲】薄,尚欲斲之;以爲長,尚欲【續之;以爲短,尚欲之。】□□□□□□□薄如12斲,長如續,短如

其中,“尚欲【續之;以爲短,尚欲之。】□□□□□□□薄如斲”,《相釋》同。

今按:據此片帛書行款,現存的“尚欲”和“薄如斲”之間,只能容下1213字的空間。除去《相釋》、《馬集》已擬補的“續之;以爲短,尚欲之”等9字外,只餘下34字的空間,《相釋》、《馬集》增補爲7個缺文號,不確。

結合上下文及上條所引行62上文句可知,“薄如斲”之前當補“厚如僕(樸)”三字。“薄”上一字尚存殘筆,作如下形體:

 

 

殘筆應是一筆捺筆。《相馬經》其他“樸”或讀爲“樸”之“僕”作如下等形:

 

樸:7  17

 

僕:62

 

上引殘字末筆亦與上引字形末筆相符;又據上條所述,此殘字亦當作“僕”,讀爲“樸”。如此,此處文句當作[“尚欲僕(樸)”、“以爲厚”已據上條所論調整]

【以爲12厚,尚欲僕(樸)之;以爲】薄,尚欲斲之;以爲長,尚欲【續之;以爲短,尚欲之。厚如僕(樸),】薄如12斲,長如續,短如

 

五、      關於行29上—30下一段文句的改釋和擬補

29上—30下謂:

(勶—徹)【肉】之奴(駑)四:□□□□者,一【奴(駑)29也;】□而□者,二奴(駑)也;不能開闔者,三奴(駑)也;毋(無)澤,四奴(駑)也。□□□□□□□□□□□□□□欲韱(纖),欲□,29身欲淺毛,欲毛上逆,欲動榣(搖)破(散),高錫之,如火之炎,故長短匿賢不廉,則□匿賢見□□□□□30□□□□毛賢逆毛(毛,毛)上逆賢伏,能動榣(搖)破(散),高錫之,【如】火之炎,賢毋(無)動榣(搖)(尺)30肉索纏之,如(收)索,命(名)曰虎纏,良馬也。

其中,“四奴(駑)也□□□□□□□□□□□□□□欲韱(纖)”,《相釋》同。“長短匿賢不廉則□匿賢見□□□□□□□□□毛賢逆毛”,《相釋》作“長□□□□□□□匿賢見笞之□□□□□□毛賢逆毛”。

今按:此段釋文尚有不少可以改釋或擬補之處,今大致按照文句出現先後順序論述如下。

據帛書行款,行29上的“四”與“者”之間,只有3個字的空間,《馬集》引張傳官先生說補爲4個缺文,[6]是錯誤的。“四”後第二字尚存如下形體:

 

 

從帛書行款及其殘筆來看,字當爲“而”字殘筆。此處“□而□者”正可與下文描寫“二奴(駑)”的“□而□者”相對應。

據帛書行款,行29下“四奴(駑)也”與“欲韱(纖)”之間只有78個字的空間。《相釋》、《馬集》補出14個缺文號,不確。此處,今暫補作“四奴(駑)也。□□□□□□□□欲韱(纖)”(缺文暫按8個字處理)。

29下“四奴(駑)也”之後,本文認爲至少可以補出“㡿(尺)肉欲”三字。按行36上—36下有如下文句:

·凡□36□□□四夬(決):前,(勶—徹)肉也;上,㡿(尺)肉也;下,游肉也;後,微肉也。

從帛書上文可知,從行27上“(勶—徹)肉欲長欲深”至行36上“名曰壹居,此奴(駑)也”,所論述的正是“徹肉”、“尺肉”、“游肉”、“微肉”,此處之“四夬(決)”即是對上文的總結。考察行27上—36上論述“四夬(決)”的文句,可以發現其大致的文例爲:先說馬的某部位(即“某肉”)的特徵(即若干個“欲某”),再說某部位有畫若干,最後說“某肉之駑”。行29下的“四奴(駑)也”一句,正是論述“徹肉”的結尾。結合下文“㡿(尺)肉有畫三”、“㡿(尺)肉之奴(駑)四”等段論述,可知“四奴(駑)也”之後正是論述“㡿(尺)肉”的開始。按照其文例,此處可補“㡿(尺)肉欲”三字。下文論述“游肉”、“微肉”的開頭皆有小圓點作爲段落標記,但論述“徹肉”之時則無,此處“㡿(尺)肉”之前可能也有小圓點。

29下“欲韱”前二字尚存殘筆,其中第一字作:

 

 

結合上述文例及相關字形可以推斷,此處當是“欲”字末筆。

30上“長短匿賢不廉”,於文義不通。其中,所謂“匿”字原帛已殘缺,其反印文作如下形體:

 

[7]

 

按《相馬經》中的“匿”字作如下等形:

1  21  30   38   75[8]

 

“廉”字作如下等形:

 

23   23  25  26  2627[9]

 

“不廉”之“廉”字原帛亦已殘缺,其反印文作如下形體:

 

[10]

 

雖然上引所謂“匿”字筆畫較爲模糊,但對比上引“匿”、“廉”二字字形可以發現:“匿”字所从之“”形是一筆寫成的,其左下角均帶有一定豎折筆畫的弧度,並非直角。而上引所謂“匿”字不僅左下角呈現出類似於直角的形狀,而且左側豎筆和下部橫筆並不相連,可見並非一筆寫成。此外,該字“匸”內筆畫也比上引“匿”字筆畫複雜一些。仔細比對該字與上引諸“廉”字字形,可知字當爲“廉”字。其左側“广”之末筆寫成豎筆,与“兼”之下部筆畫靠近,因而形成類似於直角的形狀,與23上“廉”字最爲相近。該字所从“兼”之左側豎筆,因靠近界欄而較爲模糊,但仍可辨出大致筆畫。“广”上一點亦約略可辨。“廉”勝過“不廉”的語句在《相馬經》中亦有類似的例子,如“廉殺不廉”(行23下)、“廉朕(勝)不廉”(行26下)等,此處作“廉不廉”正可與之對比。

30“長短”,原帛僅存“長”字,其反印文則作“長短”[11]。按照帛書下文“某賢某”的文例(另參看本條下文所引其他例子),此處當脫一“賢”字。《相馬經》中也有抄手脫字的其他例子,如行18上的“長於外”脫漏“於”字,同行“縱而陽”脫漏“而”字,行49上“月七日在天”脫漏“在”字,又如本文第一條所論行8下—9上“南山有木”脫漏“木”字。此外,行23上有“長殺短”,含義與此近同。

30上“則□匿賢見”,原帛僅存“匿賢見”三字,“匿”上一字僅存末筆殘筆,其反印文尚存,但較爲模糊。其中,“則”字從陳劍先生釋。[12]然而反印文“則”與“匿”之間並無容下一字的空間,如此“匿賢見”之前的“□”當爲誤衍,《相釋》此處亦衍。“匿賢見”之“見”,可括注爲“現”。

30下所謂“逆毛”之“逆”字作:

 

 

右旁左側尚存四筆殘筆。本文認爲此字當改釋爲“遂”。

先看字形。馬王堆漢墓簡帛“逆”字作如下等形:

 

《相馬經》30  《相馬經》行30 

 

                                《馬王堆簡帛文字編》[13]63

 

“遂”字作如下等形:

 

《相馬經》行23  《相馬經》行32

 

        
 
《馬王堆簡帛文字編》67

 

對比可知,“遂”字右旁起筆多作一短撇,“逆”字右旁起筆多作一橫或一點,二者判然有別。上引殘字右旁起筆與“遂”字相合而與“匿”字不同;此外,《相馬經》的“逆”字右旁多作三橫一豎,與上引殘字右旁的四筆殘筆更是不符。

再看文例。《相馬經》中有如下文句:

角欲長欲約,欲細欲危;陰)欲呈(裎)毋(無)肉,欲廉。故長殺短,約殺不約,細殺大,危殺不危,呈(裎)毋(無)肉殺厚革遂毛,廉殺不廉。(23上—23下)

(勶—徹)肉欲長欲深,欲【薄】欲澤,欲又(有)焦,欲高前。故長賢短,深賢淺,薄賢厚,澤賢不澤,又(有)焦賢无(無)焦,高前賢庳(卑)前。(27上—28上)

游肉欲(急)以直,欲薄欲澤。故㤂(急)賢【緩,深】賢淺,薄賢厚,澤賢不澤。(33上—33下)

微肉欲薄,欲澤,欲傅,欲前,【欲】(曲)。故【薄賢】厚,澤賢枯,傅賢袁(環)目,前賢後,(曲)賢刲。(35下—36上)

其格式是:先說良馬某部位的特徵所在,即“欲”如何如何,然後再說這些特徵勝過相對的一些特徵,即“某殺某”或“某賢某”,“殺”或“賢”之後的文句往往是不好的一些特徵,這些不好的特徵不會出現在此類文句的“欲”字之後。如果將上引殘字釋爲“逆”,而“逆毛”即“欲毛上逆”之“毛上逆”,[14]則“□毛賢逆毛”與“欲毛上逆”文義上有些自相矛盾。而如果將該字釋爲“遂”,“遂毛”正是馬的不好特徵,如上引行23上—23下謂:“呈(裎)毋(無)肉殺厚革遂毛。”又如《相馬經》32下—33上謂:“厚革遂毛者,二奴(駑)也。”作“賢遂毛”更符合文義。

“□□□□毛賢逆毛”,位於行30下的頂部,據帛書行款,“毛賢逆毛”之前最多只有2個字的空間,《馬集》補出4個缺文號,不確。又,據上文“身欲淺毛”及上下文文例,再加上上文改釋“逆”爲“遂”,此處當改作“□,【淺】毛賢遂毛”。“匿賢見”後二字,帛書已殘缺,《相釋》釋爲“笞之”,非是。

附帶談一下“遂毛”的具體含義,《馬集》在注釋行23上—23下“呈(裎)毋(無)肉殺厚革遂毛”之“遂毛”時說:

“遂”疑用爲“茂盛”意。典籍有“遂茂”一詞,用爲“茂盛”、“旺盛”意。……“遂”也可能應訓爲“順”,“遂毛”即“順毛”。[15]

兩說並存。按《相馬經》崇尚馬毛的細少甚至“無毛”,如:

能反復,時見睫本而不能走者何也?是毛不能袁(袁除袁除—環涂,環涂)而不走者【何也?毛】糾不能韱(纖)(38上—38下)

朕又(有)肉章者,欲亓(其)肎(骨)除毋(毋毛毋毛—無毛,無毛)多氣。(行54上—54下)

澤光者,欲目旁之澤毋(毋毛毋毛—無毛,無毛)多氣。(行51下)

四肉中度者,欲目旁盡毋(毋毛毋毛—無毛,無毛)多氣。(行63上)

如果以上幾個例子還只能算是旁證的話,那麼,從行30上—30下之“身欲淺毛”及本文所補的“【淺】毛賢遂毛”等文句更可以看出這一點。因此,“遂毛”之“遂”的含義,當以“茂盛”、“旺盛”爲是,馬毛茂盛是《相馬經》所認爲的馬的不好特徵。

通過以上論述,尤其是根據上下文對應的文例,再來看幾處可以擬補的文字:

29下的“【㡿(尺)肉欲】□□□欲□,欲韱(纖)”當行30上“故長【賢】短,廉賢不廉,則□匿賢見(現)”句改作“【㡿(尺)肉欲長,欲廉,】欲【匿】,欲韱(纖)”。

30上—30下的“匿賢見□□□□□30□□毛賢逆毛”當據行29下—30上的“欲韱(纖),欲□,身欲淺毛,欲毛上逆”改作“匿賢見(現),【韱(纖)賢□,□賢30□,淺】毛賢遂毛”。其中,“□賢□”中第一個缺文,與“欲韱(纖)欲□”之缺文是同一個字。

根據上文的討論,本文對本條開頭所引文句做出如下新釋文:

(勶—徹)【肉】之奴(駑)四:□而□者,一【奴(駑)29也;】□而□者,二奴(駑)也;不能開闔者,三奴(駑)也;毋(無)澤,四奴(駑)也。【㡿(尺)肉欲長,欲廉,】欲【匿】,欲韱(纖),欲□,29身欲淺毛,欲毛上逆,欲動榣(搖)破(散),高錫之,如火之炎,故長〖賢〗短,廉賢不廉,則匿賢見(現),【韱(纖)賢□,□賢30□,淺】毛賢遂毛(毛,毛)上逆賢伏,能動榣(搖)破(散),高錫之,【如】火之炎,賢毋(無)動榣(搖)(尺)30肉索纏之,如(收)索,命(名)曰虎纏,良馬也。

 

六、      “疾而卒窮”

42下—43下謂:

得弓而不得弦矢,强而不發,徒得矢而不得42弦與弓,疾而□□□□□□□□□【不】殺,得矢弦而【不】得弓,疾而衣【无】(窮);得弓與弦矢,近發而□43殺,皆得矢弦弓,走疾而不(窮)。

《相釋》“强而不發”前有逗號,“徒得矢”之後有逗號,第二處“弦”、第二處“弓疾”皆作補文,其餘全同《馬集》。

今按:此段是以弓、弦、矢爲喻,對“得”這三樣東西的不同情況的論述,文句結構爲排比句。由此段文例可知,“疾而”與“【不】殺”[16]之間當有“得……而不得……”之類的語句,前後兩處省略號所涉及的東西合起來就是弓、弦、矢三者。

“得矢弦而【不】[17]得弓,疾而衣【无】(窮)”一句費解,因爲從文義來看,弓、弦、矢三者沒有全得的話,總有一些不足;而只有三者皆得,才能“走疾而不(窮)”,而此處“得矢弦而不得弓”的結果居然與三者皆得相同,似有矛盾。此外,“衣”亦難以解釋。《馬集》注釋“衣【无】(窮)”謂:

“无”字原帛書無,此爲原釋文據文意擬補。[18]

所謂“原釋文”即指《相釋》。本文認爲,此處並無“无”字,而“衣”字則是“卒”之形近誤字。“衣”、“卒”本一字分化,後世常相訛混;[19]馬王堆漢墓簡帛中二者寫法也只有一筆的差別,[20]此處很可能是抄手誤抄。“卒”訓“終”,典籍習見,“卒窮”可與下文“不窮”相對。

根據上文的論述,此段話當改釋、擬補、標點作(……號表示缺文數字無法確定者):

得弓而不得弦矢,强而不發;徒得矢而不得42弦與弓,疾而□□;【得……而不得……,】□□【不】殺;得矢弦而【不】得弓,疾而〈衣〉【卒】(窮);得弓與弦矢,近發而□43殺;皆得矢弦弓,走疾而不(窮)。

 

七、      “周”

45下謂:

□□必成

《相釋》同。

今按:“必”前一字爲殘字,作如下形體:

 

 

《相馬經》“周”字作如下等形:

 

1  16   40  45  50  60  67[21]

 

對比可知,上引殘字亦當爲“周”字。其下部殘筆與行40上的“口”旁寫法最爲接近。

 

八、      “充”

48上—48下謂:

前有盧(顱)首,欲目上匡(眶)骨之前□48(㨃挈,㨃挈)到(到,到)目上,善走。

48上最後一字,《相釋》亦未釋。

今按:該字作如下形體:

 

 

 

55“充”字作如下形體:

 

 

 

馬王堆漢墓簡帛中的其他“充”字作如下等形:

 

       《馬王堆簡帛文字編》360

 

對比可知,上引殘字亦當爲“充”字。

此外,行55上說:“上又(有)刻盧者,欲匡(眶)肎(骨)充盈(盈,盈)又(有)材。”其中“匡(眶)肎(骨)充盈”可與此處“目上匡(眶)骨之前充㨃挈”相對比。

 

九、      “有三齊”

50上謂:

前有三齊者,前夬(決)中有□□名曰寸,見卦即曰三齊,善走。有二微者,後夬(決)也。

《相釋》同。

今按:對比第一部分的“經”,此句顯然是對行4上“前有二〈徴〉(微),後又(有)三齊”一句的注解。“三齊”見於《相馬經》者還有如下兩處:

面前有微者,目也;後有三齊者,肩。(行66上—66下)

面前有二微,後有三齊(行15下)

亦爲“微”屬“前”、“齊”屬“後”。

因此,此處“前有三齊”之“前”有誤,其誤有兩種可能:

其一,“前”爲“後”之誤抄,則下文“有二微者”之前脫一“前”字。

其二,“前”爲衍文,與下文“有二微者”相對應,皆不書“前”或“後”字。

從上引《相馬經》中其他三處與“三齊”有關的文句來看,此處“前有三齊”之誤以第一種最爲可能。

另,行66上—66下之“有微者”之“微”前,疑脫“二”字。“前夬(決)”之後當點斷,正與後文“有二微者,後夬(決)也”相對應。

 

十、      抄手誤抄或漏抄重文號

57上—57下謂:

下甚廣以大,欲(陰,陰)大善57行。

今按:“欲陰”文義不足。《相馬經》第三部分“故訓”注釋第一部分“經”時,往往在引用“經文”之後說“欲”某物某情狀,某情狀“多氣/多力/堅久/善行/有材/愿”。根據這一文例,疑“陰”後之“大”字後漏抄重文號,或是將“大”字後的重文號誤抄到“陰”字下。因此,上引文句疑當作“下甚廣以大者,欲(陰大,陰大)善行”或“下甚廣以大者,欲(大,大)善行”。

又,行67上謂:

所胃(謂)伏則棄捐者,欲睫(睫,睫)舉堅久。

“欲睫”文義不足。根據上文所述的情況,“舉”字後疑漏抄重文號,是或將重文號誤抄到“睫”字之後,則上引文句當作“所胃(謂)伏則棄捐者,欲睫(睫舉,睫舉)堅久”或“所胃(謂)伏則棄捐者,欲睫舉(舉,舉)堅久”。

又,行59上謂:

欲角上之如棗(棗—棗覈,棗覈)有材。

“棗覈有材”文義不足。《相馬經》有如下類似的文句(均見於第三部分):

上有偃臼,玄也;欲亓(其)如(如臼,如臼)堅久。(行58下)

上有君臺者,隄上欲亓(其)如(如四榮之蓋,如四榮之蓋)多力。(行60上)

絕二寸,乃獨起(起如棗起如棗—起如棗覈,起如棗覈)又(有)材。(行66上)

對比可知,上引行59上的“如”字後當脫重文號,行66上的例子尤爲確證。

 

十一、         逢(縫)者亡箴

75上謂:

□□□□□□□□□【在】玉中匿者,艮(眼)精也。

《相釋》將“玉”字也作爲補文。

今按:行21上謂:

逢(縫)者亡箴,在玉中匿。

前者是對後者的注釋,“者”字前引用的正是後者的文句,因此,在《馬集》擬補的“在”字前尚可補“逢(縫)者亡箴”四字。《馬集》在注釋上引行21上的文句時說:

逢(縫)者亡箴,在玉中匿。有虫処宮,獨挾亓(其)色:此段話意爲縫紉者丟失了針,針在玉中隱藏。蟲子居於宮中,持有獨特的顏色。[22]

可見“逢(縫)者亡箴,在玉中匿”是文義相連接完整的一句話,與行75上解釋爲“眼睛”相對應的不可能只是“在玉中匿”。這可以作爲此處擬補的佐證。

 

 



[1]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馬王堆漢墓帛書〈相馬經〉釋文》,《文物》1977年第8期,1722頁。

[2] 陳松長編著《馬王堆帛書藝術》,上海書店出版社1996年,彩圖12頁,正文159174頁。

[3] 湖南省博物館編《湖湘帛書書法選集》,湖南美術出版社2010年,283293頁。

[4] 裘錫圭主編,湖南博物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纂《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中華書局2014年,第貳冊圖版3254頁、第伍冊釋文注釋169181頁。

[5] 《馬集》第伍冊,173頁注四二。

[6] 《馬集》第伍冊,176頁注一〇。

[7] 《馬集》第貳冊,47頁。

[8] 另參看《馬王堆簡帛文字編》,513頁。

[9] 另參看《馬王堆簡帛文字編》,383頁。

[10] 《馬集》第貳冊,47頁。

[11] 《馬集》第貳冊,47頁。

[12] 《馬集》第伍冊,176頁注一三。

[13] 陳松長編著,鄭曙斌、喻燕姣協編《馬王堆簡帛文字編》,文物出版社2001年。下文同此,不一一出注。

[14] 參看《馬集》第伍冊,176頁注一三。

[15] 《馬集》第伍冊,176頁注二。

[16] 按:“【不】殺”之“不”字所在,原帛書及其反印文皆殘去,當爲《馬集》擬補。

[17] 按此處“不得弓”之“不”字,原帛及其反印文均尚存殘筆,《馬集》所釋甚是。

[18] 《馬集》第伍冊,177頁注三六。

[19] 參看季旭昇《說文新證》,台灣藝文印書館2014年,663666-668

[20] 參看《馬王堆簡帛文字編》,248頁。

[21] 另參看《馬王堆簡帛文字編》,48

[22] 《馬集》第伍冊,174頁,注六四。

 楼主| 发表于 2015-3-2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謂“原釋文”即指《相釋》。本文認爲,此處並無“无”字,而“衣”字則是“卒”之形近誤字。

 

改爲:

 

所謂“原釋文”即指《相釋》,《相釋》實際上是將“衣”視爲“无”之誤字。本文認爲,此處並無“无”字,“衣”也並非“无”之誤字,而是“卒”之形近誤字。

发表于 2015-3-21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贊~
发表于 2015-4-6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紫竹道人 于 2015-4-6 20:51 编辑

        1、第一則據行57上—57下定行8下—9上首句爲“南山有〖木〗(此字抄脫)”,似尚可斟酌。圖版行9上首字(即所謂“山”字)已殘去,但從襯頁的反印文看,此字與本篇“山”字難合,其下部明顯爲一彎筆,左上方還有一較短的略彎之筆,凡此似皆與“方”的下半相近(可比較同襯頁上行5上“方”的反印文)。所以整理者注引陳劍先生釋“方”之說是有道理的(從反印文所反映的此行書寫地位看,其下“有”字與行11上“良”字相當,“良”上的“曰”字位置當與9上首字相當。如果把現在反印文所無的“方”字上半補足,正與11上首字“曰”大致齊平)。從行文看,“南山有木,上有松柏”其實也是不太通的(已說山上有樹,怎麼能接著說其上有松柏樹呢?)。竊疑此句當作“南方有山(‘山’字抄脫)”,下接“上有松柏”就很通順了。57上—57下“南山有木”可能有誤或別有原因,待考。

        2、第六則有可補說之處。此段話中,行43上—43下有“得弓與弦矢,近發而□殺;皆得矢弦弓,走疾而不窮”之語。按照現在的釋讀,“得弓與弦矢”與“皆得矢弦弓”是完全相同的情況,這顯然有問題。根據作者所指出的此段“得……而不得……”的文例,“得弓”一句在“矢”前當抄漏了“而不得”三字,“殺”上缺字或可據文義補作“不”,此文可釋寫爲“得弓與弦〖而不得〗矢,近發而【不】殺”。“得弓與弦而不得矢”的情況,與上文“徒得矢而不得弦與弓”正好相反。

 楼主| 发表于 2015-4-16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紫竹道人 发表于 2015-4-6 20:39
本帖最后由 紫竹道人 于 2015-4-6 20:51 编辑 <p>&nbsp;&nbsp;&nbsp;&nbsp;&nbsp%3 ...

紫竹道人兄所論均完全正確。關於第一則,我只注意到《相馬經》第一部分與第三部分的對照,卻未能細繹文義,反以不誤爲誤,實在不該。謹向陳劍先生致歉。關於第六則,我寫作時也意識到“得弓與弦矢”與“皆得矢弦弓”的矛盾之處,卻未能進一步思索,兄所論甚是,拙文當據以修改。因近期外出,上網不便,未能及時回復,甚歉。謝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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