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簡《尹至》簡2-3中的“隹胾 悳亡典”,我們認為應斷讀為“惟茲虐德、暴童、忘典”。“虐”、“暴”為動詞,“德”指賢良之人,“童”指無知之人,也即普通民眾。“虐德、暴童”與《周禮·夏官·大司馬》中的“賊賢害民”結構相同,所表達的意思也十分相似。“忘典”指棄忘典常。“茲”是代詞,指代其後的“虐德”、“暴童”、“忘典”。“惟茲虐德、暴童、忘典”之後不應加句號,應改為逗號,其與其後的“夏有祥,在西在東,見章于天”構成一個因果複句,前者表原因,後者表結果。(上述觀點參考了整理者、讀書會、王寧、黃懷信、張崇禮、孫飛燕、刑文等先生的意見。)不當之處請大家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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