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lht網友的支持!也感謝您的意見和建議。
網絡評論是一柄雙刃劍,“便捷”和“規範”兩者必然產生衝突和矛盾。本站的論文評論功能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否則也不會得到那么多學者的支持和使用,也不會得到別的學術網站的推廣。網絡時代,但凡有益的新生事物,大多蓬勃發展。從龐樸先生設立第一家出土文獻類的學術網站“簡帛研究”到今天,已經有那么多的學術網站興起了。在享受網絡帶來便利的同時,我們當然也要正視一些負面影響——我們及時制定相關規定,這就說明我們一直在努力改進。同時,我還覺得對待新事物不宜過於苛刻,好比“簡帛研究”網站從成立到建立一套網絡論文的學術規範,也經歷了好幾年的時間,期間也會有學者感到不方便。不過“簡帛研究”網站在引領出土文獻學科網絡潮流中的作用有目共睹,現在閱讀和引用網上論文也得到了業內的普遍認同。
關於規範對評論的引用,我個人建議採取直接描述的方式,如: 本觀點引自某某先生對於某某論文的網絡評論(網站全稱 鏈接或日期)。 或 此觀點承某某先生見告(詳見網站全稱 鏈接或日期)。 不過關於引用規範,網站很難對於格式作出嚴格規定——如是否附鏈接這個問題,有的紙質刊物規定引用必須附鏈接,這就不是我們一家網站可以做得了主的了。 無論如何,您的這一建議我們非常感謝,我們會認真考慮試行一些方案。現在所能想到的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在《細則》中對引用格式作一些建議,但非硬性規定,不知您意下如何?
關於網站名稱和讀書會全稱,這個問題已經超出網站工作人員管轄範圍了。網站的全稱是申報站點的時候學校規定的,恐不好更改。而讀書會的全稱,我覺得也不算最長吧。比如《九店楚簡》的作者是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尹灣漢墓簡牘》的作者是連雲港市博物館、東海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中國文物研究所。針對這兩點,我覺得不妨效仿有的學者的辦法,文中首次出現時寫全稱,再出腳注或括注“以下簡稱某某”。當然,您如有更好的解決辦法,歡迎提供給我們。
最後一點,恕我們不敢從命。因為學術論文的署名權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法律規定文字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擁有署名方式決定權,即可以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我們網站以及其它一些學術網站規定“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標明姓名與單位,則請署筆名與所在地區或城市”,也是遵循法律規定。 這裡要說明的是,我們之所以對網絡評論做出相關規定,倡議實名評論,是因為現在還沒有法律對相關內容的知識產權進行嚴格界定——例如網友真實身份就是很難認定的。“評論”與“論文”的性質不太一樣,現行法律可以很好地保護論文的知識產權,而不能完美地保護評論,因此我們才提倡實名評論,給出一個《細則》,這與我們同時認可署筆名的論文不矛盾。
總之,我們非常感謝您的意見和建議,並且會很認真地考慮改進我們的《細則》。歡迎網友們多提寶貴意見! [此主题已被 程少軒 在 2011-1-2 21:30:58 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