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竹道人 发表于 2013-3-26 10:12

清華簡《芮良夫毖》“繩斷”補議

清華簡《芮良夫毖》篇三見“繩斷”一詞,原整理者注“繩”“猶法度”,“斷”訓爲“決”。黃傑先生《初讀清華簡(叁)〈芮良夫毖〉筆記》(簡帛網,2013年1月6日)指出“繩斷”爲“名詞,謂規矩法度”。從上下文看,此說顯然比原注合理。但“斷”何以有“規矩法度”義,黃文未加說明。繩墨之“繩”可喻爲“規矩法度”,當取其“正”、“直”義。“斷”、“端”古音同聲同部(中古只有聲調之別)。簡文“斷”原寫作从“刀”、“叀”聲,馬王堆帛書《足臂十一脈灸經·足》屢見“膞”字,整理者指出即“腨”;古書訓截齊之“斷”,前人已說與“剬”音義皆近。所以“斷”沒有問題可假借爲“端”。“端”古訓“正”、“直”,自可喻爲“規矩法度”。《韓非子·姦劫弒臣》:“無規矩之法,繩墨之端,雖王爾不能以成方圓。”阜陽漢簡《蒼頡篇》有“飭端脩(修)灋(法)”之語,又見於英國國家圖書館藏斯坦因所獲漢文簡牘《蒼頡篇》,新近發佈的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蒼頡篇》亦有此語。(胡平生《阜陽漢簡〈蒼頡篇〉的初步研究》、《英國國家圖書館藏斯坦因所獲未刊漢文簡牘中〈蒼頡篇〉殘片研究》,收入《胡平生簡牘文物論稿》(上海:中西書局,2012年12月);朱鳳瀚《北大漢簡〈蒼頡篇〉概述》,《文物》2011年第6期)過去胡平生等先生提出“飭端”之“端”“是爲避秦始皇名諱而改”,原當作“飭政”。不過,阜陽漢簡《蒼頡篇》“政勝誤亂”之“政”並未改作“端”(北大漢簡《蒼頡篇》作“丹勝誤亂”。有人認爲係“政”避諱改作“端”後,又以音近轉寫爲“丹”。是否如此還需研究),胡先生解釋爲漢初抄寫者所回改,似嫌勉強。現在看來,“飭端修法”一句以“端”、“法”對文,其義當近;“飭端”相當於清華簡《芮良夫毖》20號簡“繩斷(端)既正”,彼此用法正可互證,不必以避諱改字之說作解。

苦行僧 发表于 2013-3-28 13:19

本帖最后由 苦行僧 于 2013-3-28 15:32 编辑 <br /><br />我們認為簡文中“繩<span+style="font-size:14.0pt;font-family:宋体-方正超大字符集; mso-hansi-font-family:&quot;times+new+roman&quot;;mso-bidi-font-family:&quot;times+new+roman&quot;;="" mso-font-kerning:1.0pt;mso-ansi-language:en-us;mso-fareast-language:zh-cn;="" mso-bidi-language:ar-sa"="">𠜷”之“<span+style="font-size:14.0pt;font-family:宋体-方正超大字符集; mso-hansi-font-family:&quot;times+new+roman&quot;;mso-bidi-font-family:&quot;times+new+roman&quot;;="" mso-font-kerning:1.0pt;mso-ansi-language:en-us;mso-fareast-language:zh-cn;="" mso-bidi-language:ar-sa"="">𠜷”,與文獻中表示製陶工具的“膞”代表的是同一個詞。《集韻•僊韻》:“膞,陶人作器具。”《周禮•考工記•瓬人》:“器中膞,豆中縣。膞崇四尺,方四寸。”鄭玄注:“膞,讀如車輇之輇,既拊泥而轉其均,尌膞其側,以儗度端其器也。縣,縣繩正豆之柄。”賈公彥疏:“云‘尌膞其側’者,按下文‘膞崇四尺’,上下高四尺,無邪曲。轉其均之時,當擬度此膞,宜與膞相應,其器則正也。‘豆中縣’者,豆柄,中央把之者,長一尺,宜上下直與縣繩相應,其豆則直。”孫詒讓正義:“諦審經文及主義,膞蓋為長方之式,以度器使無衺曲者。”可見,“膞”與“縣”是一類東西,都是“以度器使無衺曲者”。《墨子•法儀》:“直以繩,正以縣。”“縣”與“繩”並言。“膞”與“縣”是一類東西,那麼“膞”與“繩”並言也是可以理解的。需要指出的是,“膞”表示“以度器使無衺曲者”,顯然是個假借字,不過文獻中有無其本字不得而知。據“膞”之音義,它所表示的詞與“權衡”之“權”、“銓度”之“銓”當為同源關係。</span+style="font-size:14.0pt;font-family:宋体-方正超大字符集;></span+style="font-size:14.0pt;font-family:宋体-方正超大字符集;>

ee 发表于 2013-4-11 21:12

《芮良夫毖》簡19+20:“約結繩【19】 (端) ,民之關閉。如關柭(楗)、 (扃) (管)、繩 (端)旣正,而五相柔比。”
《芮良夫毖》簡22+23:“如關柭(楗)不閉,而繩 (端)失楑。五相不彊,罔肯【22】獻言,人容姦回。”
按《老子》:“善閉者無關楗而不可啟,善結者無繩約而不可解。”其中亦出現“關”、“繩”、“約”、“結”、“閉”諸字,與《芮良夫毖》相關諸句甚近,《芮良夫毖》之“柭”或釋“杙”、“橛”, 文義不大通,由此疑“柭”可讀爲“楗”,“柭”並紐月部,“楗”群紐元部,音近。《芮良夫毖》的“約結”、“繩端”是兩個主謂詞組組成的並列結構,其中“結”是“束結”,“端”是“端直”。而後面的“關柭(楗)”、“ (扃) (管)”、“繩 (端)”則是三個雙名詞詞組組成的並列結構,此中“端”已轉化爲名詞,如紫竹道人已引《韓非子•姦劫弒臣》:“無規矩之法,繩墨之端,雖王爾不能以成方圓”,阜陽漢簡《蒼頡》“飭端修灋”,其中之“端”也爲名詞,與《芮良夫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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