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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儒:《孝文十年獻枇杷令》釋文
在 2009/3/27 11:18:38 发布

《孝文十年獻枇杷令》釋文

(首發)

 

李松儒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2004年在湖北荊州紀南鎮松柏1號墓出土木牘63枚,10支木簡,此批簡牘材料,在《文物》2008年第4期上已發表其中2枚木牘及1支竹簡的圖版。[1]在新出的《荊州重要考古發現》一書中,又新發表四枚木牘的圖版,[2]這些已公佈的材料內容非常重要,但都不附釋文。《荊州重要考古發現》所公佈的四枚木牘,其中一枚的內容是向皇帝貢獻枇杷程序的令文,我們這裏把它擬題爲《孝文十年獻枇杷令》,現僅對此枚木牘做出釋文,更詳細的考釋,詳另文。

 

令丙第九

丞相言:請令西成(城)、成固、南鄭獻枇杷各十筐(?)。不足,令相備;不足,盡所得。先告過所縣用人數,以郵亭次傳。人少者,財助。獻起所馬掾及界郵吏,皆各書起過日時,日夜走謁行在所司馬門,司馬門更言大官,大官上掾、御史,御史課縣留、穉(遲)者。

御史奏請許。

制曰:可。

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

 

我們試著把此令翻譯如下,不妥之處,還請指正:

 

令丙第九

丞相說:請命令西城、成固、南鄭這三縣每縣獻枇杷各十筐。如果有一縣的枇杷不夠十筐之數,讓其他縣補足其數;如果這三縣的枇杷都不能夠十筐之數,就把它們已得到的枇杷全獻上來。西城、成固、南鄭這三縣向皇帝所在的地方運送枇杷的時候,先告知所經過的縣他們要使用的人數,以郵亭傳驛的方式依次傳送。如果所經過的縣的人員不夠用,也要用財力相助。

向皇帝貢獻枇杷的西城、成固、南鄭這三縣,其出發之縣的馬掾及要經過的各郵驛地界的郵吏,都要記錄運送枇杷的人員的出發日期、時間及經過日期、時間。運送枇杷的人員要日夜不停的往皇帝所在之處趕路,到了後,向司馬門報告,司馬門再向大官報告,大官要把運送枇杷的相關文書上報給掾和御史,御史根據上報的文書督課西城、成固、南鄭這三縣運送枇杷時是否有滯留及延遲的情況。

御史向皇帝上奏,請求准許。

皇帝制說:可以。

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發此令。

 

令丙,古書有如下記載:

《漢書·宣帝紀》:“令甲,死者不可生,”文穎曰:“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經是也。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令甲者,前帝第一令也。”如淳曰:“令有先後,故有令甲、令乙、令丙。”師古曰:“如說是也。甲己者,若今之第一、第二篇耳。”

《後漢書·章帝紀》:“又令丙:箠長短有數。”李賢注:“令丙,為篇之次也。《前書音義》曰:‘令有先後,有令甲、令乙、令丙’;又景帝京師定箠令,箠長五尺,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其平去節,故云長短有數也。”

西城、城固、南鄭西漢皆屬漢中郡。西城在今陝西安康、城固在今陝西城固、南鄭在今陝西漢中。

孝文皇帝十年指漢文帝前元十年,即公元前170年。

 



[1] 荊州博物館:《湖北荊州紀南松柏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8年第4期,第24-32頁。

[2] 荊州博物館:《罕見的松柏漢代木牘》,《荊州重要考古發現》,文物出版社,20091月,第209-212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326

本文發佈日期為200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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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4《孝文十年獻枇杷令》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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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为共 在 2009/3/29 13:06:41 评价道:第1楼

    释文应是:

    ·令丙苐九 1

    丞相言:請令西成、成固、南鄭獻枇杷各十,至不足,令相備不足,盡所 2

    得。先告過所縣用人數,以郵、亭次傳。人少者財助。獻起所馬檄 3

    及界,郵吏皆各署起、過日時,日夜走,詣行在所司馬門,司馬門更取(?) 4

    大官,大官上檄御史。御史課縣留(遲)者。御史奏,請許 。5

    制曰:可。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 。6

    此牘出土時編為第57號。牘文是漢文帝前元十年(前170年)六月甲申下的令文,編號是“令丙第九”。牘文稱漢文帝尊號“孝文皇帝”,可知這是一份抄件,抄寫時間不詳,下限不會遲於墓葬的年代。

    令文格式與以往的發現相同,由丞相、御史大夫就某事奏请,皇帝批准实行,一般以“制曰可”為令文的結束語。這件令的最後記有頒行時間,也見於以往的發現。依《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在惠帝更稱相國為丞相之後,至哀帝元壽二年更名為大司徒前,一直沿用未改,與“孝文皇帝十年六月甲申下”吻合。

    令文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令西成等三縣補足進獻枇杷數量;傳送方式;考課。令文記載漢初進獻枇杷之事,史書無徵,是一則新史料。枇杷是一種水果,《本草綱目》果部第三十卷引蘇頌《圖經本草》:“今襄、漢、吳、蜀、閩、嶺、江西南、湖南北皆有之。……盛冬开白花,至三四月成实作梂”。這裡的“漢”,應是指漢中。據《漢書·地理志》記載,令文所說西成、成固和南鄭,皆隸屬漢中郡,當時應是枇杷的主產區,故有向皇室敬獻此物的差事。簡文“獻枇杷各十”的“十”後似有脫字,可能是標示計量單位或表示批數。張家山二四七號墓竹簡《奏讞書》案例十八《南郡卒史蓋廬、摯、朔、叚(假)卒史瞗復攸等獄簿》135-136號簡記:“脩(攸)有(又)益發新黔首往 (擊)破。凡三輩,幷主籍。其二輩戰北當捕名籍、副幷居一笥中” [1]。整理者指出,“輩”近似“批次”[2]。據此,令文的“十”下脫字有可能是“輩”。每“輩”大概有一定的數量規定。“至不足”,是說送到的枇杷不足規定之數,故有下文“令相備不足,盡所得”,令三縣盡其所得,補足。從時間看,令文下達是六月甲申,距枇杷成熟期已過一月有餘,留存不會很多,加之枇杷容易腐爛,如無適當的保鮮處理,恐不易留存。令文規定,这些枇杷通過郵、亭依次傳送,由成固等三縣通告沿途各縣需用人數。“人少者,財助獻”似乎指過所縣郵、亭人數少於需用人數時,不足之人數則折合成錢數,用於資助進獻。郵、亭的傳送枇杷是日夜接續而行。郵吏需在馬檄上署明在其界內傳送的“起、過日時”。這說明,對沿途郵、亭的傳送速度、時間都有具體的規定,可能比《二年律令·行書律》規定的“程”要更快。送檄和枇杷經由司馬門交大官。司馬門是負責守衛城門、宮門的官吏。“司馬門”後一字不清楚,疑是“取”,讀作“趨”。大官屬少府,掌皇帝飲食。大官將檄上交御史,御史據此考課成固等進獻枇杷的三縣和負責沿途傳送的官吏。

    史書記載,漢代有令甲、乙、丙。據近年所出西漢《二年律令》等簡冊可知,令的編集自漢初就已開始,《津關令》的年代下限在呂后二年(公元前186年)便是明證。史書有關“令丙“的內容很少記載,主要有以下兩條:《晉書·刑法志》引魏律序:“《令景(丙)》有詐自復免,事類眾多,故分為《詐律》。”《後漢書·章帝紀》元和元年七月丁未詔:“律云,掠者唯得榜、笞、立,又《令丙》,箠長短有數。”陳夢家先生對後者有過考證,指出《令丙》此條即漢景帝中元六年五月“乃詔有司減笞法,定箠令。[3]”松柏第57號牘所記《令丙第九》,是文帝前元十年所下之令,編入《令丙》的時間應在墓葬年代下限前,即不會晚於漢武帝元光二年(公元前133年),準確年代則不能確定。

    《漢書》和《晉書》所記《令丙》的內容分別是“詐自復免”和“箠令”,與法律和刑罰直接相關。《令丙第九》的內容是有關成固等三縣進獻枇杷之事,與法律和刑罰毫不相干。《晉書·刑法志》云:“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及司徒鮑公撰嫁娶辭訟決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損,率皆集類為篇,結事為章。一章之中或事過數十,事類雖同,輕重乖異。而通條連句,上下相蒙,雖大體異篇,實相采入。”從這段文字可知,雖然“令”是按照“集類為篇,結事為章”的原則編集,但事實上并不能完全遵從,一些彼此內容相去甚遠的令也被編集在一起,形成“大體異篇,實相采入”的情況。前述《令丙第九》與“箠令”、“詐自復免”同編入《令丙》,大概就屬這種情況。

    《令丙第九》從頒布到武帝初年雖然已經過去四十年,但仍然有法律效力,它所規定的各項原則,依然是辦理同類事務時必須遵循的。  

    <DIV style="mso-element: footnote-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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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等:《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63-365頁。

    </DIV><DIV id=ftn2 style="mso-element: footnote">

    [2]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25頁。

    </DIV><DIV id=ftn3 style="mso-element: footnote">

    [3] 陳夢家:《西漢施行詔書目錄》,《漢簡綴述》中華書局198012月,第275-2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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