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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釗:關於《孟子》一處詞語訓釋和理解的辨正
在 2021/6/10 12:00:00 发布

關於《孟子》一處詞語訓釋和理解的辨正

 

劉釗

 

提要:歷來對《孟子?盡心下》“將復之”的“復”的訓釋和理解共有四種不同的意見,其中將之訓釋爲“再”,理解爲“再戰”的觀點佔絕對優勢。其實通過綜合考證和出土文獻的佐證來看,將其訓爲“復讎”“報復”的意見才是正確的。

關鍵詞:《孟子》  復讎  

 

《孟子·盡心下》說:

梁惠王以土地之故,糜爛其民而戰之,大敗。將之,恐不能勝,故驅其所愛子弟以殉之,是之謂以其所不愛及其所愛也。[1]

這段話的背景說的是梁惠王爲了擴張領土和勢力範圍,先後發動了對趙國和韓國的戰爭。趙韓兩國先後都求助於齊國,齊國於是參戰並在桂陵和馬陵兩次大敗魏國。桂陵之戰即“圍魏救趙”典故的出處。桂陵之戰大敗後,梁惠王爲了復讎,甚至不惜派太子親征,結果與齊國在馬陵再戰,又大敗於齊國,連太子都被殺掉(或說被俘獲)。這段話整體並不難懂,但是對其中“將復之”的“復”一詞,卻歷來有著不同的訓釋和理解。

歷史上對“將復之”的“復”的訓釋和理解共有四種:

1訓“復”爲,把“復之”理解爲“再戰”。從東漢趙岐的《孟子注》,[2]到宋代孫奭的《孟子疏》、[3]朱熹的《四書章句集注》[4]和張栻的《孟子說》,[5]再到明末清初王夫之的《四書訓義》[6]和清焦循的《孟子正義》都持這一觀點。[7]今人如楊伯峻的《孟子譯注》和最新的楊逢彬的《孟子新注新譯》[8]也都如此訓釋。還如今人中的國民黨政治家陳立夫,[9]古典詩詞、文論研究專家周振甫,[10]歷史學家楊寬、[11]沈長雲、[12]孟祥才,[13]古典文學、敦煌學家柴劍虹,[14]訓詁學家許嘉璐,[15]語言學家魯國堯[16]等也都在自己或由自己主編的著作中信從此說。

2訓“復”爲“復讎”“報復”,把“將復之”理解成“準備復讎”。古代典籍和注釋中似乎並沒有這種訓釋和理解,據筆者所見,較早作出這一解釋的有蔣伯潛的《四書讀本》,[17]柯樹屏、萬驪的《論語孟子選注》,[18]南懷瑾的《孟子七講》,[19]呂思勉的《讀史劄記》[20]等。當代有關《孟子》的一些研究著作或注譯本中,亦偶爾可見這種解釋。[21]

3、訓“復”爲“收復”,把“將復之”理解成“要收復失地”。如劉建生主編之《孟子精解》、[22]烏恩溥的《名家講孟子》、[23]峻洲的《孟子說解》、[24]學生無障礙閱讀編委會編輯的《四書五經》[25]和國學典藏書系中的《論語孟子》(青花典藏珍藏版)[26]等。

4把“將復之”的“復之”理解成“復職”。這一說法僅見于朱右白的《朱右白文存·孟子話解》。[27]這一訓釋有些離奇,不知“復職”是否有“復戰”的作者筆誤或手民誤植的可能。當然因爲典籍中的“復之”一語有時就是指“官復原職”,所以朱右白就是如此理解的可能性更大。

筆者翻查檢索到與《孟子》此段文句訓釋和理解相關的資料共810種,除去無用資料外,餘下237種,其中採用第一種訓釋和理解的資料220種,採用第二種訓釋和理解的資料11種,採用第三種訓釋和理解的資料5種,採用第四種訓釋和理解的資料1種,其比例分別約占總數的92.6%5%2%0.4%

第四種訓釋和理解,即把“將復之”的“復之”理解爲“復職”之說最不可信。因爲典籍在描述這場戰爭時,並沒有提到哪個將領被重新啟用的事,文中忽然出現“準備復職”的說法,顯得非常的突兀。而且這裡“將復之”的主語是梁惠王,作爲君王,是沒有所謂“復職”一說的,故此說可最先排除。

第三種訓釋和理解,是把“將復之”的“復”訓爲“收復”,把“復之”理解成“收復失地。這樣的理解,是把“梁惠王以土地之故,糜爛其民而戰之,大敗。將復之”中“戰之”的“之”當成指代前文所言的“土地”,把“將復之”的“之”也當成“戰之”的“之”,即也指“土地”而言。可是《孟子》文中雖然說是爲土地而戰,卻並沒有說失去土地,很突然地說“收復失地”,也頗有前無所承的感覺。從史實來看,《孟子》文中所言梁惠王發起的兩次戰爭本是要去攻打趙國和韓國,“桂陵之戰”的桂陵的地理位置舊有多種說法,有山東菏澤說(《漢志》《括地志》)、今河南長垣說(《水經注》等)、今山東曹縣說(《讀史方輿紀要》等),[28]雖然無論其地具體在哪,桂陵在魏惠王時代都應該屬於魏邑,但是齊國在“桂陵”與魏國發生戰爭,目的是爲了“救趙”,屬於打了就走的性質,沒有記載曾佔領過“桂陵”,所以也談不上“收復失地”的問題。另外古代典籍在表述“收復失地”時,常常是用“復故地”“復某某地”的表述形式,從來不說“復之”。由此看來這一說法也基本可以排除。

第一種和第二種訓釋和理解如果僅從字面上看,都能講得通,但是持有這兩種說法的資料數量卻分別佔92.6%5%,差別甚大。因爲第一種訓釋和理解來源有自,時間上可早到東漢的趙岐,加上古有理學宗師朱熹的支持,今有流傳最廣的楊伯峻《孟子譯注》的影響,因此造成的結果幾乎是排斥眾說,定於一尊。當今大量的注釋翻譯本和中小學教材等基本都持這種觀點,可以說影響深遠,深入人心。相比較第二種訓釋和理解既在古人訓釋中找不到支持者,又在當代的論著中比較少見,因此一直不被重視。

其實綜合來看,尤其加上出土資料的佐證,筆者認爲第二種訓釋和理解,即將“復”訓釋理解成“復讎”“報復”才是正確的。雖然持第一種訓釋和理解觀點的論著比持第二種訓釋和理解觀點的論著多出很多,但卻並不是正確答案。下面試申論之。

第一種訓釋和理解之所以將“復之”的“復”理解成“再戰”,是將“梁惠王以土地之故,糜爛其民而戰之,大敗。將復之”中“復之”的“之”,當成是“糜爛其民而戰之”之“戰”這件事的指代。這樣理解,一是可能受了梁惠王與齊國的戰爭發生了兩次這一歷史背景的暗示,二是“復”的“再”義是“復”的常訓,而“復”的“復讎”“報復”義則不常用,尤其古代典籍中“復”字表示“復讎”“報復”義時,“復”字後常常跟有“讎”字或“怨”字,作“復讎”或“復某讎”或“復某怨”的形式,單獨一個“復”字表示“復讎”“報復”義的例子少見,因此很容易被忽略。其實典籍中是有一些單獨的“復”字表示“復讎”“報復”義的例子的,如《左傳·桓公十七年》謂:“初,鄭伯將以高渠彌爲卿,昭公惡之,固諫,不聽。昭公立,懼其殺己也。辛卯,弒昭公而立公子亹。君子謂昭公知所惡矣。公子達曰:‘高伯其爲戮乎?復惡已甚矣。’”[29]文中“復惡”之“復”,就用爲“復讎”“報復”之義,“惡”指昭公對高渠彌的厭惡。沈玉成的《左傳譯文》將“復惡已甚”翻譯成“報讎報得太過分了”,對“復”字的理解是比較準確的。[30]又《左傳·定公四年》說:“初,伍員與申包胥友。其亡也,謂申包胥曰:‘我必復楚國。’申包胥曰:‘勉之。子能復之,我必能興之。’”[31]文中“我必復楚國”的“復”杜預《春秋左傳集解》即訓爲“報”,可見他是把這個“復”理解成“復讎”“報復”的。[32]但是從古至今還有一些論著把這個“復”讀爲“覆”,理解成“覆滅”“顛覆”,如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謂:“《史記》伍子胥傳作‘我必覆楚’,復即覆,傾覆也。此復乃假借字,俞樾《平議》亦云。”[33]把“復”訓爲“報”是從典籍記載伍子胥父兄被楚平王殺害,故一直立志報復楚國的史實出發做出的解釋,而將“復”讀爲“覆”,是從語法和語義上認爲“子能復之,我必能興之”的“復”與“興”爲嚴格對文,既然“興”是“興起”,“復”就應該是與其相反的“覆滅”“顛覆”一類意思而做出的判斷。這兩種訓釋和理解到底哪種是正確的呢?從典籍記載和情理上看,首先所有典籍中有關伍子胥的文字,始終都是圍繞他如何復讎展開的,凡提到伍子胥對楚國的態度,也只有“復讎”一種表述。而除了《史記》將“復”讀爲“覆”並改“復”爲“覆”外,早期典籍中並不見伍子胥有想要或有說過“覆滅楚國”“顛覆楚國”的記載。其次伍子胥在與申包胥說“我必復楚國”這句話時,尚未流亡到吳國,並不能預計到之後形勢的發展,何以堅信以一己之力竟然可以“覆滅楚國”呢?伍子胥說出這樣的大話似乎也與情理相悖。再次是“子能復之,我必能興之”的“復”和“興”也並非一定要按嚴格的對文來理解不可,古漢語中“興”的義項有很多,訓釋成“成功”“成就”或“興起”“興旺”都行,因此將其這句話理解成“你能報復楚國,我則一定能成就楚國”或“你能報復楚國,我則一定能興旺楚國”也未嘗不可,一樣可通。這樣看來,兩相比較之下,還是將“復”訓釋和理解成“復讎”“報復”比理解成“覆滅”“顛覆”更爲合理。前人早已指出《史記·伍子胥列傳》取材于《左傳》,但《史記》引用這句話時,變成了“始伍員與申包胥爲交,員之亡也,謂包胥曰:‘我必覆楚。’包胥曰:‘我必存之。’”[34]司馬遷將“復”改爲“覆”,將“興”改爲“存”,很顯然也是因爲把《左傳》的“復”理解成了“覆亡”,或是用了不可信的某種材料,把“復”改成了“覆”,又爲了“覆”與“興”對文更爲密合顯豁,於是又將“興”改成了“存”。《史記·伍子胥列傳》在引伍子胥“謂包胥曰:‘我必覆楚。’包胥曰:‘我必存之。’”這段話之後接著說:“及吴兵入郢,伍子胥求昭王。既不得,乃掘楚平王墓,出其尸,鞭之三百,然後已。申包胥亡於山中,使人謂子胥曰:‘子之報讎,其以甚乎!吾聞之:人眾者勝天,天定亦能破人。’”[35]在這段文字中,伍子胥說“我必覆楚”和之後的“鞭楚平王尸”及申包胥說伍子胥‘子之報讎,其以甚乎!”三處文意是相關聯的,“覆楚”的具體舉措就是“鞭楚平王尸”,也就是被申包胥認爲屬於過分的“報讎”,文意並非是說伍子胥本想“顛覆”“覆滅”楚國,結果卻降而求其次,僅以“鞭楚平王尸”來象徵“顛覆”或“覆滅”。所以從文意上看,“我必覆楚”本來就應該是向楚國“復讎”“報復”的意思,這樣文意才連貫順暢。因此司馬遷改“復”爲“覆”,應該是誤讀了文本或誤用了不可信的材料。《史記》雖然偉大,但也有誤讀或誤用材料的地方,如上引《史記?伍子胥列傳》“及吳兵入郢,伍子胥求昭王,既不得,乃掘楚平王墓,出其尸,鞭之三百,然後已”一段,對於其中“出其尸,鞭之三百”一事,(日)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說:

中井積德曰:“平王死經十有餘年,縱令掘之,朽骨而已,非有可鞭之尸。《呂氏春秋·首時篇》云伍子胥‘親射王宮,鞭荊王之墳三百’,是稍近人情,似得實。”愚按《楚世家》云:“吳兵入郢,辱平王之墓,以伍子胥故也。”《年表》:“伍子胥鞭平王墓。”《季布傳》亦云:“伍子胥鞭平王之墓。”《淮南子·泰族訓》:“闔閭伐楚,入郢,鞭荊平王之墓,舍昭王之宮。”賈子《新書·耳庳篇》:“撻平王之墓。”此與《吳世家》言鞭尸蓋誤。梁玉繩曰:“此事《左氏》《公羊》所不載,其見於《穀梁》定四年傳者,但言撻平王之墓,撻墓與鞭尸迥異。”[36]

以上所引論述表明,關於伍子胥鞭尸或鞭墓的記載《史記》共出現五處,其中三處記載的是“鞭墓(辱墓)”,兩處記載的是“鞭尸”,很顯然自相矛盾。“鞭墓”與“鞭尸”相較,“鞭墓”的說法似乎更近情實。當然,有關伍子胥的記載本就類似小說或故事,到底哪些是史實,哪些屬於演繹,恐怕早已說不清楚。但無論如何,眾多事實都表明《史記》參照的材料出於眾家,傳聞不一,有時難免會失於照應或取捨失當。既然如此,《史記》引《左傳》的材料誤讀、誤改或誤引的可能性當然是存在的,所以《史記》誤讀或誤改《左傳》“我必復楚國”的“復”爲“覆”,自然也就不難理解了。

出土資料中也有單獨的“復”字用爲“復讎”“報復”的例子,如清華大學藏戰國楚簡《保訓》說:

在昔微假中于河,以有易,有易服厥罪。微無害,乃續中于河。[37]

文中“以復有易”的“復”就正用爲“復讎”“報復”的意思。這段話的背景是說王亥把僕牛託付給有易,由河伯作證。後有易殺了王亥,霸佔了僕牛,於是殷上甲微向河神(河伯)取得公正和庇護,復讎了有易。

戰國中山王鼎銘文說:

昔者吳人并越,越人修教備信,五年吳,克并之至於今。

文中“復吳”的“復”字,李學勤、李零、張政烺、商承祚等人都讀爲“覆”,[38]這正如《史記·伍子胥列傳》把《左傳·定公四年》的“我必復楚國”改成“我必覆楚”和楊伯峻把《左傳·定公四年》的“子能復之,我必能興之”中的“復”讀爲“覆”一樣,都應該是誤讀。只有張頷先生認爲“五年復吳”的“復”應爲“報”的假借字。他說:

“五年復吳”之“復”應爲“報”的假借字,古無輕唇音,“復”與“報”爲重唇雙聲字,義亦可通。[39]

雖然他認爲“復”爲“報”的假借字其實不必,因爲“復”本就有“報”的意思,不過他把“復”跟“報”相聯繫,雖然響應者寡,其實卻是非常正確的。

吳越的關係是世讎的關係,對於越國來說,“復讎”是第一大事,典籍中談到吳越的關係時,極力渲染的就是越王勾踐“臥薪嘗膽”,一心復讎的故事。所以中山王鼎的“五年復吳”的“復”字不容有他想,只能理解爲“復讎”“報復”之意。

《孟子》“將復之”的“復之”與《左傳·定公四年》“子能復之”的“復之”結構相同,《孟子》“復之”的“之”應該是指代齊國或魏國敗於齊國的桂陵之戰,即“糜爛其民而戰之,大敗”這件事。早期典籍中“復之”用爲“復讎”“報復”的例子還有如下一些:

1)《周禮·地官·調人》“凡和難,父之讎辟諸海外,兄弟之讎辟諸千里之外,從父兄弟之讎不同國;君之讎眡父,師長之讎眡兄弟,主友之讎眡從父兄弟。”《疏》:“《異義》古《周禮》說:‘復讎可盡五世,五世之內。五世之外,施之於己則無義,施之於彼則無罪。所者惟謂殺者之身,及在被殺者子孫可盡五世得之。’”[40]

2)《燕丹子》卷上:“燕太子丹質于秦,秦王遇之無禮,不得意,欲求歸。秦王不聽,謬言曰令烏白頭、馬生角,乃可許耳。丹仰天歎,烏即白頭,馬生角。秦王不得已而遣之,爲機發之橋,欲陷丹。丹過之,橋爲不發。夜到關,關門未開。丹爲雞鳴,眾雞皆鳴,遂得逃歸。深怨於秦,求欲之。”[41]

3)《燕丹子》卷中:“丹嘗質於秦,秦遇丹無禮,日夜焦心,思欲之。”[42]

4)《孔叢子·論勢第十六》:“魏王問相國曰:‘今秦負強,以無道陵天下,天下莫不患。寡人欲割國之半,以親諸侯,求從事於秦,可乎?子順對曰:‘以臣觀之,殆無益也。今天下諸侯畏秦之日久矣,數被其毒,無欲之之志……’[43]

“復”字和“報”字都有“回復”“報告”“報復”的意思,在這一點上,兩者是同源詞,音義皆近。王力先生的《同源字典》就將“復”和“報”列爲一對同源詞。[44]典籍中“復”訓爲“報”,“報”訓爲“復”的例子很多“復”是並紐覺部字,“報”是幫紐幽部字,並、幫旁紐,幽覺對轉,因此古音很近出土文獻中即有“報”和“復”通用的例子,如:

1反此道也,民必因此厚也以(報)之,可不慎乎?故君子所(報)之不多,所求之不遠,竊反諸己而可以知人。[45]

《郭店楚簡·成之聞之》

2)極罰則民多詐,多詐則不忠,不忠則無(《逸周書·命訓》“復”作“報”)。[46]

《清華簡·命訓》

3)靡言不酬,靡德無(《詩經·大雅·抑》作“無言不讎,無德不報”)。[47]

《郭店楚簡·語叢四》

古漢語中的“報復”和“復報”是兩個同義並列複合詞,如《漢書·朱買臣傳》:“悉召見故人與飲食諸嘗有恩者,皆報復焉。”[48]《琴操?聶政刺韓王曲》:“復入山中,仰天而歎曰:“嗟乎,變容易聲,欲爲父報讎,而爲妻所知,父讎當何時復報?’”[49]“復”和“報”又可相對爲文,如《吳越春秋?勾踐伐吳外傳》:“父兄又請曰:‘誠四封之內,盡吾君子,子,臣君隙,豈敢有不盡力者乎?臣請戰,以除君王之宿讎。’”[50]“子報父讎,臣復君隙”中的“報”和“復”即爲對文。又“復讎”又稱“報讎”,“報怨”又作“復怨”,“報命”又稱“復命”等,也都能反映出“復”與“報”之間的關係。

既然“復”和“報”經常可以同義換用,因此“復之”其實就是“報之”,而典籍中“報之”的用法則很常見,如:

1)《左傳·哀公二十六年》:“公曰‘期則爲此。’令苟有怨于夫人者報之。”[51]

2)《左傳·襄公二十年》:“邾人驟至,以諸侯之事弗能報也。秋,孟莊子伐邾以報之。[52]

3)《國語·越語》:“國之父兄請曰:‘昔者夫差恥吾君于諸侯之國,今越國亦節矣,請報之。’”[53]

4)《呂氏春秋·察微》:“楚之邊邑曰卑梁,其處女與吳之邊邑處女桑於境上,戲而傷卑梁之處女。卑梁人操其傷子以讓吳人,吳人應之不恭,怒殺而去之。吳人往報之,盡屠其家。”[54]

5)《東觀漢記·劉玄傳》:“劉玄,字聖公,光武族兄也。弟爲人所殺,聖公結客欲報之。”[55]

6)《後漢書·趙熹傳》:“趙憙字伯陽,南陽宛人也。少有節操。從兄爲人所殺,無子,憙年十五,常思報之。”[56]

7)《孔子家語·曲禮子夏問》:“孔子曰:‘仕,弗與同國,銜君命而使,雖遇之不鬥。’曰:‘請問從昆弟之讎如之何?’曰:‘不爲魁,主人能報之,則執兵而陪其後。’”[57]

8)《列子·湯問》:“魏黑卵以昵嫌殺丘邴章,丘邴章之子來丹謀報父之讎。丹氣甚猛,形甚露,計粒而食,順風而趨。雖怒,不能稱兵以報之。”[58]

9)《搜神記》卷十一:“客有逢者,謂:‘子年少,何哭之甚悲耶?’曰:‘吾干將、莫邪子也,楚王殺吾父,吾欲報之。’”[59]

上文所論戰國中山王鼎銘文中的“五年復吳”,也就是《越絕書》卷十三《越絶外傳枕中》第十六“今寡人親已辱於吳矣。欲行一切之變,以復吳仇,願子更爲寡人圖之”[60]中“以復吳讎”的“復吳”。既然已知“復”就是“報”,則“復吳”也就是“報吳”,而“報吳”一語則典籍常見,僅《國語·吳語》中就多處出現:

王曰:“在孤之側者,觴酒、豆肉、簞食,未嘗敢不分也。飲食不致味,聽樂不盡聲,求以報吳。願以此戰。”包胥曰:“善則善矣,未可以戰也。”王曰:“越國之中,疾者吾問之,死者吾葬之,老其老,慈其幼,長其孤,問其病,求以報吳。願以此戰。”包胥曰:“善則善矣,未可以戰也。”王曰:“越國之中,吾寬民以子之,忠惠以善之。吾修令寬刑,施民所欲,去民所惡,稱其善,掩其惡,求以報吳。願以此戰。”包胥曰:“善則善矣,未可以戰也。”王曰:“越國之中,富者吾安之,貧者吾予之,救其不足,裁其有餘,使貧富皆利之,求以報吳。願以此戰。”包胥曰:“善則善矣,未可以戰也。”王曰:“越國南則楚,西則晉,北則齊,春秋皮幣、玉帛、子女以賓服焉,未嘗敢絕,求以報吳。願以此戰。”[61]

在這段不長的文字中,多到出現五處“報吳”。

我們主張將《孟子》“將復之”的“復”訓釋和理解爲“復讎”和“報復”,還有另外兩個原因,一個原因是,呂思勉先生曾指出戰國二百六十年,其初百年除了楚崛起於末年之外,還是延續春秋時的舊形勢。中間的百年初爲齊魏爭霸,次則齊秦爭霸,至末六十年乃秦一枝獨秀。[62]可見魏與齊之间的仇恨绝非一日之寒。《孟子·梁惠王》曾載孟子說梁惠王“好戰”,又載梁惠王以爲魏國“天下莫強焉”,對“東敗於齊”“西喪地於秦”和“南辱於楚”耿耿於懷,谓“寡人恥之,願比死者壹洒之。”又《戰國策·魏策》載梁惠王曾對惠施說:“夫齊,寡人之讎也,怨之至死不忘。國雖小,吾常欲悉起兵而攻之。”[63]可見梁惠王對齊國一直抱著恨之入骨,必欲報雠雪恨而後快的心態。據此我們才能對梁惠王“將復之,恐不能勝,故驅其所愛子弟以殉之”這一瘋狂舉動給予充分的理解。另外從文章學或文章寫法來看,如果把“將復之”訓釋和理解成“預備再戰”,則僅僅表現出“接著再打”的意思,並沒有說出再戰的原因。而把“將復之”訓釋和理解成“準備復讎齊國”,才能體現出梁惠王自大且好戰,爲了復讎不惜孤注一擲的剛愎自用的性格,這樣文意才會更加細膩豐滿。

我們今天對古書的訓釋和理解,必須藉助於漢唐古注。漢唐古注是我們進入古人的語言環境和思想氛圍的橋樑和通道。但是對待漢唐古注,我們必須抱著辯證的態度。一方面我們不能輕易否定漢唐古注,一方面又不應該受漢唐古注的迷惑和誤導。漢唐古注中有很多對古書誤讀誤改的例子,需要我們不斷地加以發現和揭露。本文論證的對《孟子·盡心下》“將復之”的“復”的訓釋和理解,可以說是這方面一個典型的例子。

對典籍的訓釋和理解有個規律,那就是越通俗易懂的越容易被接受和傳播。但是通俗易懂的訓釋和理解,卻並不一定是正確的。常常是通俗易懂但卻是錯誤的訓釋和理解,逐漸取代或遮蔽掉雖不通俗易懂但卻是正確的訓釋和理解。將《孟子?盡心下》“將復之”的“復”訓釋和理解爲“再”和“再戰”的觀點佔本文所引前人和今人注解和譯釋的比例爲92.6%,爲絕對的壓倒優勢,但卻是錯誤的,而訓釋和理解爲“復讎”“報復”的觀點佔本文所用資料的比例爲5%,處於絕對的劣勢,但卻是正確的。這充分說明了真理有時並不在多數一方的道理。

連綿不斷的出土文獻的面世,爲我們敞開了一扇充滿風景的窗口。利用出土文獻與傳世典籍的對照比勘,對傳世典籍進行“新證”,是出土文獻研究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本文即爲這項工作中的一個小的嘗試,在這裡既向學術界請教,同時也借此與學術界同仁共勉,一起努力爲利用出土文獻對傳世典籍進行“新證”這一工程添磚加瓦。

 

作者按:本文原載《文獻語言學》第十二輯(華學誠編,中華書局20214月),今略有修訂。20216月。

 



[1] 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孟子注疏》380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2] 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孟子注疏》380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

[3] 李學勤主編十三經注疏·孟子注疏》380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

[4] (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364,中華書局1983

[5] (宋)張栻《張栻集(上)·孟子說》406頁,嶽麓書社2010年。

[6] (明)王夫之四書訓義》899,《船山全書》第8冊,嶽麓書社1990

[7]《孟子·盡心下》“將復之”的“復”焦循沒有訓釋,但在《孟子·梁惠王下》中卻有相關的解釋。《孟子·梁惠王上》“梁惠王曰:‘晉國,天下莫強焉,叟之所知也。及寡人之身,東敗於齊,長子死焉;西喪地於秦七百里,南辱於楚,寡人恥之,願比死者壹洒之。’”焦循《正義》謂:“按周顯王十五年,魏圍趙邯鄲。十六年,邯鄲降齊,齊伐魏,敗魏桂陵。惠王初立,即與二家不和,後遂相仇靡已。曩者邯鄲垂拔,中北於齊,固無時不圖報復。至三十年,爲周顯王之二十八年,又令太子申爲上將軍以伐趙。惟其爲趙也,故曰‘復’。惟其在桂陵之敗之後也,故曰‘大敗將復之’。此孟子經文之明注也。”焦循雖然指出魏齊的關係是“相仇靡已”,又指出魏在桂陵敗於齊後一直“無時不圖報復”,但是他對“復”字似乎還是從魏兩次伐趙(周顯王二十八年魏所伐典籍存在韓或趙兩種說法)的角度理解成了“再”的意思。

[8] 楊伯峻《孟子譯注》324頁,中華書局1960楊逢彬《孟子新注新譯》388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17年。

[9] 陳立夫《四書道貫》第419頁,中國友誼出版社2015年。

[10] 周振甫《文章例話》第406頁,中國青年出版社2006年。

[11] 楊寬《戰國史373頁,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楊寬《戰國史料編年輯證》406頁,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

[12] 沈長雲《士人與戰國格局》72頁,安徽人民出版社2013年。

[13] 孟祥才《孟子傳》105頁,齊魯書社2013年。

[14] 柴劍虹、李肇翔主編《中國古典名著百部·孟子》214頁,九州島出版社2001年。

[15] 許嘉璐主編《文白對照諸子集成·孟子208注譯者趙航),廣東教育出版社2006年。

[16] 魯國堯、馬智強注評《孟子〉注評253頁,鳳凰出版社2006年。

[17] 蔣伯潛注釋《語譯廣解四書讀本·孟子398頁,臺灣啟明書局1941年。

[18] 柯樹屏、萬驪編著《論語孟子》529頁,臺灣正中書局1966年。

[19] 南懷瑾講述《孟子與盡心篇》139頁,東方出版社2014年。

[20] 呂思勉《讀史劄記》39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呂思勉雖然沒有具體解釋將復之三字,

但是將《孟子》這一段話放到復讎條下,可見其用意。

[21] 如徐洪興注評《孟子》216頁,長江文藝出版社2015年;高專誠《孟子通說》231頁,西人民

出版社2004年;寧鎮疆注譯《孟子》248頁,中州古籍出版社2007年;李春芳、李臣著《伏羲畫卦至文王成書》56頁,雲南民族出版社2008年;楊治國《小人物評孟子》231頁,中國工人出版2008年;山東省郯縣馬陵之戰研究課題組《齊魏馬陵之戰戰場新說》,載王汝壽主編《孫臏兵法暨馬陵之戰研究》6頁,國防大學出版社1993年;孔喆《圖說孟子》106頁,山東友誼出版社2016

[22] 劉建生主編《孟子精解》349頁,海潮出版社2012

[23] 烏恩溥注譯《孟子》199,長春出版社2011

[24] 峻洲《孟子說解》350頁,齊魯書社2006

[25] 《學生無障礙閱讀》編委會編著《四書五經》115頁,北京時代華文書局出版2014

[26]《論語孟子》(國學典藏書系青花典藏珍藏版)302,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10

[27] 清華大學國學研究院主編,葉樹勳選編《朱右白文存》238頁,江蘇人民出版社2016

[28] 孫世民、張存儉《桂陵之戰故址論證會述要》,《東岳論叢》1988年第5期;仝晰綱《桂陵之戰諸問題辨析》,《史學集刊》1999年第3期。

[29] 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修訂本)第150頁,中華書局2009年。

[30] 沈玉成譯《左傳譯文》第38頁,中華書局1981年。

[31] 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修訂本)第1547~1548頁,中華書局2009年。

[32] (春秋)左丘明傳,(晉)杜預集解《春秋左傳集解》第786頁,鳳凰出版社2010年。

[33] 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修訂本)第1548頁,中華書局2009年。

[34] (漢)司馬遷撰,(宋)裴骃集解,(唐)司馬貞索隱,(唐)張守節正義《史記》(点校本二十四史修订        本)第2633頁,中華書局2013年。

[35] 《史記》第2633頁,中華書局2013年。

[36] (日)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第3329頁,文學古籍刊行出版社1955年。

[37] 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第143頁,中西書局2010年。“續”字讀法從李銳先生讀,參李銳《〈楚辭·天問〉上甲微事跡新釋》,《史學史研究》2015年第3期。

[38] 李學勤、李零《平山三器與中山國史的若干問題》,《考古學報》1979年第2期;張政烺《中山王壺及鼎銘考釋》,《古文字研究》第1輯第208~232頁,中華書局1979年;商承祚《中山王鼎、壺銘文芻議》,《古文字研究》第7輯第43~70頁,中華書局1982年。

[39] 張守中撰集《中山王器文字編》序第6頁,中華書局1981年。

[40] (清)孫詒讓撰,王文錦、陳玉霞點校《周禮正義》第1029頁,中華書局2013年。

[41] 無名氏撰,程毅中點校《燕丹子》第3頁,中華書局1985年。

[42] 無名氏撰,程毅中點校《燕丹子》第7頁,中華書局1985年。

[43] 傅亞庶撰《孔叢子校釋》第354頁,中華書局2011年。

[44] 王力《同源字典》第244頁,商務印書館1982年。

[45] 荊門市博物館編《郭店楚墓竹簡》第167頁,文物出版社1998年。

[46] 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伍)》第125頁,中西書局2015年。

[47] 荊門市博物館編《郭店楚墓竹簡》第217頁,文物出版社1998年。

[48]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第2793頁,中華書局2013年。

[49] (漢)蔡邕撰,(清)阮元輯《琴操》第46頁,江蘇古籍出版社1988

[50] 周生春《吳越春秋輯校匯考》161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

[51] 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修訂本)第1728頁,中華書局2009年。

[52] 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修訂本)第1053頁,中華書局2009年。

[53] 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第571頁,中華書局2002年。

[54] 許維遹撰《呂氏春秋集釋》第419頁,中華書局2009年。

[55] (東漢)劉珍等撰,吳樹平校注《東觀漢記》第260頁,中華書局2008年。

[56] (南朝宋)范曄等撰(唐)李賢等注《後漢書》第912頁,中華書局1965年。

[57] 王國軒、王秀梅譯注《孔子家語》第321頁,中華書局2009年。

[58] 楊伯峻撰《列子集釋》第177178頁,中華書局2012年。《列子集釋》這段話下引王重民曰:“《御覽》三百四十四,又三百八十六,又四百八十二引‘報’並作‘復’。”引王叔岷曰:“《書鈔》一二二、《事類賦》十三、《庶物異名疏》八引‘報’並作‘復’。”這種“復”和“報”的異文,既可能說明“復”和“報”可以同義換用,也可能說明因“復”的“復讎”“報復”義越來越少用,古書中的有些“復”已被改爲“報”。

[59] (晉)干寶撰,汪紹楹校注《搜神記》第129頁,中華書局1979年。

[60] 張仲清校注《越絕書校注》第313頁,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09年。

[61] 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第557頁,中華書局2002年。

[62] 呂思勉《呂思勉讀史札記》(上)[]“古史時地略說下”,第1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

[63] 諸祖耿編撰《戰國策集注彙考》第1220頁,鳳凰出版社2008年。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1年6月9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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