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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錫圭: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號墓出土盤盉銘文解釋
在 2018/7/14 20:34:42 发布

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號墓出土盤盉銘文解釋

 

(首發)

裘錫圭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大河口墓地聯合考古隊在《考古》2011年第7期上發表了《山西翼城縣大河口西周墓地》後,《中華遺產》2011年第3期發表了該墓地2002號墓出土的鳥形盉的銘文照片。銘文照片發表後,有不少學者撰文加以討論,我也湊熱鬧,寫了一篇《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鳥形盉銘文解釋》,發表於《中國史研究》2012年第3期。《考古學報》2018年第2期發表了《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號墓發掘》一文(以下簡稱“《發掘》”),公佈了此墓隨葬青銅器的全部資料。我請我的博士生兼助手郭理遠給我讀了《發掘》,方知鳥形盉銘文是同出的盤銘的節錄,過去被誤認爲鳥形盉器主的“气”(盉銘原形作,盤銘作等,“气”本是氣體之“氣”的本字,後來又分化出乞求之“乞”),其實是被盤、盉的器主“霸姬”告到“穆公”那裏的一個被告。返觀拙文,所論全誤。盉銘“傳出”上一字,各家多釋“笰”,拙文疑爲“并”字異體,讀爲“屏”或“軿”,理遠據發表的盉銘照片和拓本細審其字,向我指出該字確當釋“笰”,並非“并”字異體。所以拙文可謂毫無是處,自應作廢,以後編文集也不收入。今撰此文,冀能稍贖前愆。但由於可比較的青銅器銘文太少,文中恐尚多錯誤,現發表於中心網站,請大家多多批評,以便改正。此文與我近時所撰的幾篇尚未公佈之文相同,由我口述,由理遠錄入並承擔搜集、檢索資料及注釋等工作。

裘錫圭

2018714日謹識

 

 

《發掘》根據2002號墓所出青銅器銘文,認爲此墓是大河口1017號墓墓主霸伯之弟霸仲,其時代“屬西周中期偏早,與大河口M1017同時或略晚,可能屬西周中期穆王、恭王之際”(260頁)。付強在他發佈於簡帛網“簡帛論壇”的“翼城大河口墓地出土氣盤銘文考釋”帖子(以下簡稱“盤銘考釋帖”)後的補充意見中,認爲2002號墓盤銘的“霸姬”應爲墓主霸仲的夫人。[1]這些意見大概是正確的。由於盉銘是盤銘的節錄,我們先解釋盤銘,然後解釋盉銘。

 

一、盤銘解釋

我們先錄出全銘,然後逐文加以解釋。

唯八月戊申,霸姬(以)气訟于穆公,曰:“(以)公命,用(討)朕(僕)(馭)、臣妾自气,不余气(乞)。”公曰“余不女(汝)命”,曰“(卜)霸姬”。气誓曰:“余弗廛(展)爯(稱)公命,用(卜)霸姬,余唯自無(誣),(鞭)五百,罰五百寽(鋝)。”報氒(厥)誓曰:“余爯(稱)公命,用(卜)霸姬。(倘)余亦改朕辭,則(鞭)五百,罰五百寽(鋝)。”气則誓。曾(增)氒(厥)誓曰:“女弗爯(稱)公命,用(卜)霸姬,余唯自無(誣),則(鞭)身,傳出。”報氒(厥)誓曰:“余既曰爯(稱)公命,(倘)余改朕辭,則出棄。”气則誓。對公命,用乍(作)寶般(盤)、盉,孫子子(其)(萬)年寶用。

穆公,疑即指霸姬之夫霸仲之兄霸伯。在金文研究中,西周王號有生稱與死謚二說,近些年來,死謚說已爲大部分學者所接受。[2]依此說,“穆公”似亦當爲謚號,盤銘當是在穆公死後不久追記訟于穆公之事的。

”字,《發掘》釋爲“”,於字形不合。王寧在“盤銘考釋帖”後發表的評論指出此字不應釋“”,而應爲从“幺”、从“”之字,他說:“‘幺’當是綴加的聲符。《說文》:‘,滑也。《詩》云:“兮達兮。”从又屮。一曰取也。’今《詩·子衿》作‘挑兮達兮’。所謂‘取’者,蓋選取之意,今人猶稱選取物曰‘挑’者是。銘文言‘以公命用(挑)朕僕御臣妾自气’,就是根據公的命令而從气那裡選取我的僕御臣妾。”[3]我們認爲以此字右旁爲“”,當可信,但將左旁看作“綴加的聲符”“幺”,則可疑。他將“用朕僕御臣妾自气”的意思解釋爲“從气那裡選取我的僕御臣妾”,似乎也不夠妥當。如果是這個意思,“僕御、臣妾”前就不應加“朕”字,“朕僕御、臣妾”應指本屬於霸姬的僕馭、臣妾。我們認爲“幺”可以看作“糸”的省形,此字从“幺”、“”聲,可以釋爲“縚”字異體。《玉篇·糸部》:“縚,亦作韜。”古書“縚”“韜”二字可通用。[4]《儀禮·士昏禮》“姆纚、笄、宵衣”鄭注:“纚,縚髪。”《釋文》:“縚髪,本又作,同。”《儀禮·士冠禮》“緇纚,廣終幅,長六尺”鄭注:“纚,今之幘梁也……纚一幅長六尺,足以韜髪而結之矣。”“韜髪”與《士昏禮》“縚髪”同,指將頭髮包束起來。《說文·五下·韋部》:“韜,劒衣也,从韋、舀聲。”《說文·十二下·弓部》:“弢,弓衣也,从弓、从,垂飾,與同意。”清儒朱駿聲等已指出“弢”字當从聲,《說文》之說誤。[5]今按:“弢”“韜”二字在古書中通用,[6]“縚”“韜”“弢”《廣韻》皆“土刀切”,此三字音同義通,其實未嘗不可以看作一字的異體(“弢”似本爲“弓衣”之專用字,但早已與“韜”通用。古書中又有同“絛(绦)”的“縚”,與同“韜”的“縚”是同形字的關係)。盤銘之“”,其左旁也可能本非“糸”字之省,而象包束之形,後來才與“糸”旁混同。其字在盤銘中疑當讀爲“討”,“討”“縚”皆透母幽部字,音近可通。

古書裏的“討”字,如“討伐”“討論”之“討”,舊注都籠統地訓爲“治”,其實“討”往往有責問、追究、尋求之義,下面舉幾個比較典型的例子。《左傳·襄公五年》“楚人討陳叛故”,楊伯峻注:“句謂質問叛楚之因。”[7]《商君書·更法》:“慮世事之變,討正法之本,求使民之道。”以“討”“求”對文。陸機《文賦》:“或因枝以振葉,或沿波而討源。”“討源”即尋求其源。就是討取實物的用法,至晚在晉唐時代也已出現,如《晉書·衛恆傳》:“或時不持錢詣酒家飲,因書其壁,顧觀者以酬酒,討錢足而滅之。”大概霸姬的某些僕馭、臣妾,由於某種原因落到了气的掌握之中,霸姬得到穆公的同意,而從气那裏責求這些人,所以銘文說“以公命,用討朕僕馭、臣妾自气”。

“臣妾”上二字,《發掘》釋文隸定爲“”,付強在其“盤銘考釋帖”後的評論,根據已知的銅器銘文的文例認爲“”可能相當於“僕庸”或“僕御”。[8]“帝企鵝”在此帖下評論中釋此二字爲“僕馭”,[9]認爲“”下一字“從‘馬’從兩‘丙’,兩‘丙’爲‘更(鞭)’字省體,像以鞭馭馬,爲馭字。”[10]他以“”爲“更(鞭)”字省體,當即以“”爲西周金文中“”字省體。今按:將“”釋讀爲“僕馭”可從,以“”爲“”之省體,亦當是,但他似認爲“”之右旁即“更(鞭)”,則可商榷。他將“”、“”皆視爲“馭”字異體,與下面將要引到的《古文字譜系疏證》相同,但後者並未將“”的右旁與“”(更)字牽合爲一,亦未以“更”、“鞭”爲一字。

清人吳大澂《字說》說:“《說文》鞭古文作,與諆田鼎(引者按:即令鼎)字之左旁(引者按:當爲右旁)相似,知御字古文从馬从鞭,爲御者所執,上象其裹首之帕也。大鼎御字作(引者按:此字在銘文中乃人名,並非用於馭車之義),知之異體。師虎敦(引者按:即師虎簋)‘命女御乃祖考啻官’御字省作;師龢父敦(引者按:即師簋)‘既命女御乃祖考’亦省作,或不知之省文,遂誤釋爲更。……《說文》御字古文作,則省爲又,已失執鞭之義,後人變,又加人旁、革旁,字體日緐而鞭字、馭字之象形、會意皆不可攷矣。”[11]他認爲大鼎“”的右旁是“鞭”之變形,此說影響甚大。他甚至認爲西周金文中獨體的“”不當釋爲“更”,而應看作“”之省文,讀爲“御”,這顯然是錯誤的,少見從之者。

吳大澂已認爲“便”“鞭”所从的“更”是由金文馭字所从的以又執鞭之形變來的。與吳大澂同時的方濬益更明確認爲“?(引者按:即“更”字篆文的隸定形)即鞭之古文”。時代較晚的劉心源說:“馭从,古文字。《说文》古文作,即此。蓋从?,即?省,古文乃以?爲也。大鼎(原注:王呼膳夫馭召大)从重从攴,實?字。”[12]他認爲金文“馭”字右旁的以手執鞭形即“更”字之省,其意與方氏相近。但把“?”、“”的上部看作“鞭”形實在有些勉強。因此近人又有聲化之說。高鴻縉認爲“鞭”字由形“變爲,从攵丙聲,已趨聲化矣。其或作者,丙形複作也。字又叚爲更改之改(引者按:當爲“更”),久而不返,乃另造鞭字”[13]。于省吾《釋牧》指出甲骨文“牧”字右旁有作“”形者,“象手持鞭形,後來變爲从攴”。[14]其《釋鞭》又認爲甲骨文中舊釋爲“更”之“”字“即古文鞭字”,“就古音言之,聲,从?聲,?从丙聲,丙雙聲。?字隸變作更,丙更疊韻”。[15]劉釗《古文字構形學》謂:“甲骨文鞭字作‘’,又加丙聲作‘’,從而分化出‘更’字。金文便字作‘说明: http://pic.guoxuedashi.com/ziyanbian/23219.gif’,从‘人’从‘更’(鞭),……”[16]當即據于說而補充金文“便”字之例。但于、劉二氏都沒有提到金文中“”字和“”(更)字。

不少學者根據西周金文中“更”字作“”,認爲秦漢文字中的“?”是金文中从二丙的“更”的省文。盠器的“”,自郭沫若、李學勤、陳夢家等學者以來多釋讀爲“更”[17]。“”本可獨立成字,是殷墟甲骨卜辭中屢見的人名,這樣看來,“”(更,金文中字亦作“[18])當从“”聲,“?”(更)極可能是“”的省文,而非由甲骨文“”字變來。季旭昇《說文新證》同意于省吾釋甲骨文“”爲“鞭”之說,但明確指出:“戰國文字省二‘丙’爲一‘丙’,作‘?’,遂與甲骨文‘(鞭)’字作‘’形者相混,此異代同形,應予嚴格區分。”[19]至於“便”字,金文作以手執鞭鞭人之形,本是表示鞭人之義的動詞“鞭”的專字,秦漢文字“便”字右旁變爲“?”(更),可以看作字形的訛變,並非“更”“鞭”一字的確證。石鼓文中“馭”(御)字二見,《霝雨》石作“”,《鑾車》石作“”,徐寶貴指出後一形“把所从的‘鞭’字中間的直畫刻穿,誤與上端的飾畫相連。過去很多人都把它誤釋成‘更’”[20],可資比較。故“更”“鞭”一字之說似尚不能視爲定論。

近人或從吳大澂說,將大鼎銘文中用爲人名的“”與“馭”合爲一字(如《金文編》各版[21]),或將“”隸定爲“”,與“馭”分爲二字(如《新金文編》[22])。以前著錄的西周金文中亦有“”字(用作人名),但好像並沒有人把它跟“”聯繫起來,《金文編》將它作爲未識字附在馬部之末,[23]並不與“馭”併爲一字。

本世紀出版的季旭昇《說文新證》(下文簡稱《新證》)從于省吾釋甲骨文“”爲“鞭”之說,並進一步將金文“”字釋爲“馭”[24]。黃德寬主編《古文字譜系疏證》(下文簡稱《譜系》)在駕馭之“馭”的本字“”下,收錄了金文的“”、石鼓文的“”“”以及金文的“”等字形,解釋說:“所从鞭形或演化爲二丙作,或省爲一丙作。這類演化亦屬聲變,丙、鞭雙聲。”[25]其所引兩個鞭形从一丙之例,皆出石鼓文,第一例其實並非从“丙”,仍可視爲鞭形之變,與《說文》鞭字古文所从之鞭同例,第二例實出誤摹,已詳上文。但以“”、“”爲“馭”字異體,從2002號墓盤銘看來,卻應該是可信的。此書又將“”字作爲一個單獨的字頭在“丙”字聲系下列出,[26]當是由於統稿工作做得不夠細緻所致。《新證》與《譜系》都沒有將釋爲“馭”的“”的右旁與“”(更)牽合爲一,[27]但《新證》從于省吾釋甲骨文“”爲“鞭”之說,認爲“?”(更)爲“”(更)之省。而《譜系》則仍將甲骨文“”釋爲“更”,而疑“”(更)爲“更”之繁文(1940頁)。前文已經指出,“”(更)似當從“”聲,“?”(更)似宜看作“”(更)的省文爲宜。

盤銘“”字,結合其字形和文例來看,似只能釋讀爲僕馭之“馭”。由此可見,“”亦當釋“馭”,“”乃其省文。但是,將此二字釋爲“馭”,從字形上究竟應該如何解釋,“”的右旁和“”(更)字究竟是什麼關係,都還需要進一步加以研究。[28]

“不余气”的“气”如認爲就是盤銘中屢見的人名“气”,文義就無法講通。所以我們認爲此字應讀爲去聲的“乞”。大家知道,“乞”、“丐”(匄)二字都既有乞求義,又有給予義。乞求之“乞”讀入聲(今普通話讀上聲),乞予之“乞”讀去聲,《集韻·去聲·未韻》丘既切“气”小韻:“乞,與也,或通作气。”(按:乞爲气之分化字)。《左傳·昭公十六年》“毋或匄奪”孔穎達正義:“乞之與乞,一字也,取則入聲,與則去聲也。”《漢書·朱買臣傳》:“妻自經死,買臣乞其夫錢,令葬。”顏師古注:“乞音氣。”上古漢語否定句代指賓語提前,“不余乞”猶言“不乞余”,指气不顧公命,不將霸姬的僕馭、臣妾付與霸姬。

穆公對气講的話有兩句。“余不汝命”猶言“余不命汝”,這裏的“不命”,應該是就以前之事而言的,裴學海《古書虛字集釋》“不”字下有“‘不’猶‘未’也”一條,所舉之例如下:

《荀子·子道篇》:“孔子曰:‘意者身不敬與?辭不遜與?色不順與?’”《韓詩外傳·九》“不”皆作“未”。

《左傳》文十八年:“以至於堯,堯不能舉。……以至於堯,堯不能去。”《史記·五帝紀》“不”皆作“未”。[29]

穆公所說的“不命”,也應理解爲“未命”,當指穆公未曾命令气去處理關於霸姬的僕馭、臣妾的事。

霸姬”的“”字,“帝企鵝”解釋說:“從虎從卜的字,當從卜聲,《爾雅·釋詁》:卜,予也。《詩·天保》:君曰:卜爾楚茨,卜爾百福。傳箋皆曰:予也。疑此字讀爲卜,爲給予的意思。”[30]王寧認爲此字“應該是扑擊之‘扑’的或體,銘文中當讀爲交付、付與之‘付’,同於《肅卣》中付肅于成周之‘付’”[31]。今按:上古音“卜”屬幫母屋部,“付”屬幫母侯部,屋部即侯部的入聲,訓“予”的“卜”和付與的“付”音義都很相近,當是關係密切的同源詞。此銘的“”(卜),其用法的確跟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未标题-1卣(《銘續》[32]0882)“昔大宮請王,俾叔、爯父、父復付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未标题-1(按:指將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未标题-1之兄違法賜給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未标题-1的僕復付於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未标题-1)”、付肅于成周?鼎(《銘圖》[33]02405)“因付厥祖僕二家”中的“付”字很相近,但是似乎不必將當付與講的“卜”直接讀爲付。穆公向气說“(卜)霸姬”,就是要其付與霸姬她的僕馭、臣妾。

“气誓曰”以下的大段文字,除銘末“(穆姬)對公命,用作寶盤、盉,孫子子其萬年寶用”這一句套話外,記的都是气的誓詞。這段文字裏出現了兩次“气則誓”,西周青銅器銘文中在記載了作器者對方的誓詞以後,一般都說“某(發誓者,也可以不止一人)則誓”,如?匜(《銘圖》15004)、散氏盤(《銘圖》14542)、?攸比鼎簋(《銘圖》0248305335)。由此可知,气發了兩次誓,第二次誓言之首有“曾厥誓曰”一句,其義詳後。每次誓言又可分作前後兩部分,後一部分之首有“報厥誓曰”一句,其義詳後。以下逐段加以解釋。

“余弗廛(展)爯(稱)公命”句中第二字上部作橫畫兩端出頭的“口”形,下部作“虫”形;在第二次誓言的首句“女弗稱公命”中則作上“口”、下“大”之形;盉銘節錄盤銘,只記載了气的第二次誓言,在其首句“余弗爯(稱)公命”中,此字又寫爲上作“”、下作“”。盉銘之字舊多釋爲“某”[34],現在有盤銘對照,此釋當然就不能成立了。根據目前所見此字的三種寫法,我們還無法肯定此字究爲何字。郭理遠認爲從誓詞的語氣考慮,此字似有可能應該讀爲“敢”,盉銘此字上部作“”形,可看作“甘”字,古音“甘”“敢”極近。古文字“敢”有从“口”與从“甘”兩種寫法,學者或以爲“口”形聲化爲“甘”,[35]或以爲字本从“甘”聲,或省爲“口”[36]。盤盉銘文此字也可以看作有从“口”與从“甘”兩種寫法,或是一個字音與“甘”相近的字(頗疑上舉盤盉銘文三字皆爲“噉”字異體),在此讀爲“敢”。今記其說,以待後考。

“廛”字,銘文作“”,今依周忠兵釋爲“廛”[37]。“心包”在“氣盤銘文與舊說印證”帖中說此字“周忠兵老師(《釋金文中的》)和我都有文討論。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那篇札記把《尚書·君奭》‘丕單稱德’中的‘單’讀爲‘展’,其中的‘單’無論如何理解(或讀訓盡,或讀),氣盉的文例對周老師釋‘厂/昊’爲‘廛’都是極爲有利的”[38]。周忠兵認爲金文中有些“廛”字可以讀爲“展”,訓爲誠、信,他對所引金文的解釋我們並不同意,詳另文,但盤銘的“廛稱”之“廛”似乎的確可以讀爲“展”,訓爲誠。《詩·小雅·車攻》“展也大成”鄭玄箋:“展,誠也。”《禮記·緇衣》引此句,簡本緇衣中即以“廛”爲“展”(參看周忠兵文4649頁)。從上引心包之文的意思看,他似乎就是把盤銘的“廛”字讀爲“展”訓爲“誠”的。

“爯”後世併入其孳生字“稱”(本爲稱量字),在“稱命”一類詞語裏面,“稱”字的稱舉、稱述之義,很容易引申出遵從、遵順之義。這種用法的“稱”在古書中是屢見的,如《戰國策·齊策六》“稱寡人之意”、《漢書·王莽傳中》“奉稱明詔”、《漢書·高帝紀下》“稱吾意”,後人多訓爲“副”,且往往讀爲去聲,與由稱量義引申的相稱之“稱”混同,是不夠妥當的。“展稱公命”,意思就是誠實地遵從公命。

“余唯自無”,盉銘作“余自無”,蕭旭將盉銘此句“無”字讀爲“誣”,舉出古書中多條“無”“誣”相通之例,並引《大戴禮記·曾子立事》不能行而言之,誣也爲解,[39]其說可從。

气的第一段誓詞的意思是說,我如敢不切實地遵從公命,而將穆姬的僕馭、臣妾交付給她,那就是我說話不算話,要受鞭身五百下、罰金(先秦以“金”指銅)五百鋝的懲罰。

“報氒(厥)誓曰”以下的那段誓言,從內容看,是接著前一段誓言進一步說的。古書中正好有一個通“褒”的“報”字,意義與盤、盉銘文之“報”相合。

《禮記·樂記》:“樂也者,動於內者也。禮也者,動於外者也。故禮主其減,樂主其盈。禮減而進,以進爲文。(鄭注:進,謂自勉強也。)樂盈而反,以反爲文。禮減而不進則銷,樂盈而不反則放,故禮有報而樂有反。”鄭玄注:“報讀曰褒,猶進也。”《釋文》:“報,依注讀曰褒,音保毛反。”《樂記》此文亦見《禮記·祭義》,《祭義》鄭玄注:“報,皆當爲褒,聲之誤。”

《周禮·春官·大祝》:“辨九拜……七曰奇拜,八曰襃拜……”鄭玄注:“杜子春云:‘奇讀爲奇偶之奇……’鄭大夫云:‘奇拜,謂一拜也。襃讀爲報,報拜,再拜是也。’”《釋文》:“褒,音報。”[40]孫詒讓《周禮正義》:“段玉裁云:‘襃拜者,謂再拜已上也。襃者大也,有所多大之辭也。……’黃以周云:‘古人行禮,多用一拜。其或再拜以加敬,三拜以示徧,皆爲襃大之拜。’案:段、黃說是也。襃拜者,對一拜之名。凡再拜以上、拜數不一者,並屬此。”[41]

見於上引《禮記》《周禮》、既可用“報”也可用“褒”表示的詞,有進、擴大、加強、重複之類意義,“褒”應爲本字,“報”應爲假借字。據《禮記》鄭玄注和清儒對“褒拜”的解釋,表示這個詞的“報”似應讀爲“褒”,但《周禮》鄭玄注引鄭大夫謂“褒拜”之“褒”讀爲“報”,《周禮》釋文也說“褒,音報”,這似乎有矛盾。今按:這個詞表示的意義,應爲“褒”的一種引申義。我們猜想,古人或因欲與“褒”字的其他意義相區別,將平聲改讀去聲,先秦時代已多將這個詞寫作“報”,當與此有關。

古人指亂倫行爲的“蒸”、“報”之“報”,清儒或以爲即通“褒”之“報”[42],其說可從。“蒸”有“進”、“升”等義,通“褒”之“報”有“進”和擴大等義,故“蒸”只用於上淫,“報”則既可用於上淫,也可用於下淫,自漢而後始多專用於下淫。

北魏賈思勰《齊民要術》中有“報鋤”、“報蒸”之語,其文如下:

候黍、粟苗未與壠齊,即鋤一徧。黍經五日,更報鋤第二徧。候未蠶老畢,報鋤第三徧。如無力,即止;如有餘力,秀後更鋤第四徧。——《雜說》

其炊飯法,直下饙,不須報蒸。——《造神麴并酒》

所用之“報”也應是通“褒”之“報”,有進一步、加強、重複一類意義。這是我們目前所知的這個詞的最晚的用例(郭理遠指出《禮記·少儀》:“牛與羊、魚之腥,聶而切之爲膾。”鄭玄注:“聶之言?也,先藿葉切之,復報切之,則成膾。”“報切”之“報”亦用“褒”之此義)。一般字書將“報鋤”、“報蒸”以及見於《周禮》注的“報拜”之“報”訓爲“再”、“重”,特別突出“再”,是不妥當的。盤盉銘文“報厥誓”之“報”,解釋爲“進”或“加強”,皆可通。

(倘)余亦改朕辭”句亦見於盉銘,李學勤《試釋翼城大河口鳥形盉銘文》解釋此句第一字說:“……‘’字乃‘襄’字所从,此處應讀爲‘尚’,即後來寫的‘倘’字。”[43]今從之。盤銘“亦改”二字只占一字地位,當是原脫“亦”字,後將“改”字改作“亦改”二字。上引李文說“‘亦’是加強語氣的助詞”(其注引《詞詮》)。今按:“亦”可訓爲“又”,“又”作爲副詞有“表示輕微轉折,相當於‘卻’”的用法,如《墨子·節葬下》:“欲以干上帝鬼神之福,又得禍焉。”[44]盤銘此“亦”字亦可視爲表示轉折語氣、約略相當於今語的“卻又”。

“報誓”的開頭的“余爯(稱)公命”,在第二次誓言中作“余既曰稱公命”,“余”下有“既曰”二字(盉銘亦有此二字),意義較顯豁。“報誓”的意思是說:我既答應遵從公命,交付僕馭、臣妾給霸姬,如果我又改變了我的話,同樣要受到鞭身五百、罰金五百鋝的懲罰。“改朕辭”的具體意義,我們還不能確定,推想誓言原文應較盤盉銘文所載者爲詳,大概有气所應執行之事的一些具體規定。“改朕辭”可能是指气在執行時改動了這些規定,有待進一步研究。

气的第一、二次誓言的主要不同,在於違誓處罰的輕重,第二次規定的處罰重於第一次。“帝企鵝”對“曾厥誓”的“曾”作了兩次解釋,第二次解釋認爲:“曾也可能讀爲增,指增加、加重其誓言。”[45]此說可從。前後兩次誓言,當然應以加重處罰的後者爲準,所以,盉銘在節錄盤銘時,省去了第一次誓言,只記後一次誓言。

盤銘第二次誓言的首句作“女弗稱公命”。盤銘第一次誓言的首句作“余弗展稱公命”,盉銘所載誓言(上已指出應是第二次誓言)的首句作“余弗稱公命”,第一字皆作“余”。盤銘此處“女”字疑爲“余”字之誤,即將第一人稱代詞錯成了第二人稱代詞“女(汝)”。或讀此“女”字爲“如”(如“帝企鵝”等[46]),則其文例與《左傳》所載的一些以“所”字開頭的誓詞(見《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宣公十七年、襄公二十五年、定公三年等)相似,似亦可通。但前一種說法符合事實的可能性似乎比較大一些。

違誓的處罰,在這次誓言的前一段中,改爲“鞭身,傳出”,盉銘此處則作“鞭身,笰傳出”;後一段作“出棄”,盉銘同。

上引李學勤文解釋“笰傳”說:“‘笰’通字,《詩·載馳》傳:車之蔽曰茀。’‘茀傳是一種有遮蔽的傳車。”[47]其說可從。黃錦前《大河口墓地所出鳥尊形盉銘文略考》認爲“笰傳出”的“出”是驅逐的意思,引《左傳》文公十八年宋公……遂出武、穆之族”以及《晏子春秋·諫上十四》楚巫不可出(此爲晏子對齊景公請逐楚巫而拘裔款”之語的回答)爲證。[48]其說可信。他雖然對字並無正確理解,但能指出:

“傳出”,與下文出棄意思相近,類似的話也見於散氏盤銘文(引者按:見《銘圖》14542號),曰:“我既(引者按:此字原作)付散氏田器,有爽,實余有散氏心賊,則鞭千罰千,傳棄出。”[49]

這對理解盉銘很重要。散氏盤銘傳棄後一字,前人誤釋爲,似是黃文”首先釋爲的。“蒿耳”在董珊《翼城大河口鳥形盉銘文的理解》文後評論中認爲:“‘笰傳出是偏正結構,指以笰傳逐出。”[50]說亦可從。我們曾推測:“用傳車放逐違誓之人,是爲了儘快將他逐出;用有屏蔽的傳車,是爲了使他在放逐途中無法與外界接觸。”[51]此說或尚可存。

從第一次誓言前段、後段所言處罰完全相同看,第二次誓言前段的“傳出”和後段的“出棄”似亦指同一種處罰,當指驅逐出國境或邑境。大概盤、盉銘文所說的是一種很嚴厲的驅逐出境,被驅逐者原來的身份和財產全都要被褫奪,所以,罰金的處罰就不必再提了。在後一段誓言中,甚至連“鞭身”也不提了。

銘文最後一句的套話,省去了開頭的主語“霸姬”。

 

二、盉銘解釋

盉銘原文如下:

气誓曰:“余弗爯(稱)公命,余自無(誣),則(鞭)身,笰傳出。”報氒(厥)誓曰:“余既曰余爯(稱)公命,(倘)余亦改朕辭,出棄。” 對公命,用乍(作)寶般(盤)、盉,孫子子(其)(萬)年寶用。

盉銘是對盤銘的節錄,省去了盤銘開頭說明事由的一段文字,對气的誓詞,只錄了第二次的“增”詞,誓詞後的“气則誓”一語也被省去。前面已經說過,誓言原文可能要比盤、盉銘文所錄者爲詳,見於銘文的誓詞,大概只是一個節錄本。把盤、盉銘文所錄的第二次誓詞對照一下,可以看出二者的文字是有一些出入的,今以盉銘爲主,校以盤銘。

弗爯(稱)公命

“余”,盤銘作“女”,疑誤,已見上文。此句下盤銘有“用(卜)霸姬”四字,盉銘省去。

余自無(誣),則(鞭)身,笰傳出

盤銘“余”下有“唯”字,“傳”上省去“笰”字。

余既曰余爯(稱)公命

盤銘省第二個“余”字。

(倘)余亦改朕辭,出棄

盤銘“改”上無“亦”字。盤銘第一次誓詞“改”上有“亦”字,且是先脫而後增入者(詳上文),盤銘第二次誓詞“改”上疑脫“亦”字。“出棄”上盤銘有“則”字。

看來,盤、盉銘文對誓詞的節錄,並不是很謹嚴的。

 

此次雖賴理遠之助,用心撰成此文,但錯誤仍恐不少,敬請方家不吝指正,以利修改。

 

 

 



[1] 付強:《翼城大河口墓地出土氣盤銘文考釋》,簡帛網“簡帛論壇”,鏈接: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4312,第16樓(201863日)。

[2] 黃鶴:《西周金文王號爲生稱或死稱問題述評》,《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3年第6期。

[3] 同注①,第11樓(2018530日)。

[4] 高亨纂著、董志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897月,第743頁“縚與韜”條。

[5] 丁福保編纂:《說文解字詁林》,北京:中華書局,19884月,第12518頁。

[6] 高亨纂著、董志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第743頁“韜與弢”條。

[7]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修訂本)》,北京:中華書局,19905月,第三冊943頁。參看《左傳》有關原文及杜預注和孔穎達疏。因楊注比較簡明,故本文引之。

[8] 同注1,第13樓(2018528日)。

[9] 同上注,第6樓(2018528日)。

[10] 同上注,第4樓(2018528日)。

[11] 周法高主編:《金文詁林》,香港:香港中文大學,1975年,第二冊1025—1026頁。

[12] 同上注。

[13] 同上注,第四冊1904頁。

[14] 于省吾:《甲骨文字釋林》,北京:中華書局,19796月,第260頁。

[15] 同上注,第391頁。

[16] 劉釗:《古文字構形學(修訂本)》,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15月,第87頁。

[17] 郭沫若:《盠器銘考釋》,《考古學報》1957年第2期。李學勤:《郿縣李家村銅器考》,《文物參考資料》19577期。陳夢家說見三版《金文編》所引(容庚:《金文編》,北京:科學出版社,19595月,第167頁),參看陳夢家:《西周銅器斷代》,北京:中華書局,20044月,第172頁。

[18] 董蓮池編著:《新金文編》,北京:作家出版社,201110月,第383頁。

[19] 參看季旭昇:《說文新證》,臺北:藝文印書館,20149月,第241頁“更”字條。

[20] 徐寶貴:《石鼓文整理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81月,第780頁。

[21] 容庚編著:《金文編》,北京:科學出版社,19595月,第167頁。容庚編著、張振林、馬國權摹補:《金文編》,北京:中華書局,19857月,第115頁。

[22] 董蓮池編著:《新金文編》,北京:作家出版社,201110月,第1396頁。

[23] 容庚編著、張振林、馬國權摹補:《金文編》,第679頁。《新金文編》(第1396頁)同。

[24] 季旭昇:《說文新證》,第133頁。

[25] 黃德寬主編:《古文字譜系疏證》,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2月,第1435頁。

[26] 同上注,第1940頁。

[27] 參看季旭昇:《說文新證》,第241頁“更”字條。

[28] 《新證》“馭”字條說:“大鼎字形从二‘丙’(甲骨文的鞭形或加“丙”旁)”(133頁);“鞭”字條下認爲甲骨文“”字的丙旁不應像于省吾那樣視爲聲旁,而“應爲義符,表示車馬”(188頁);“更”字條下認爲,甲骨文“”字“會兩車相續之義。甲骨文計量‘車’之單位詞爲‘丙’……。金文作‘’,加辵以示與‘行’有關……;或作‘’,加攴(示鞭)以示與駕馬有關(有關金文字形的演變,可參《金文形義通解》上734頁)”(241頁)《新證》把“”看作“馭”字異體,大概也是以“丙”表示車馬爲依據的,似認爲“”的右旁是在加一“丙”的鞭字上再加一“丙”形成的,與“”(更)字是同形關係。但是認爲“丙”表示車馬(此說似出自《金文形義通解》),並無可以確信的根據,而且從2002墓盤銘看,“”也當是“馭”,《新證》對“”的解釋很難說明“馭”爲什麼還可以寫成“”。

《譜系》雖然不採“更”“鞭”一字以及甲骨文“”爲“”(“鞭”之初形)加丙聲之說,但卻認爲“馭”字右旁或作“”、“”、“?”(古文字“馭”字實無从“?”之例,已詳上文)“亦屬聲變,丙、鞭雙聲”,似自相矛盾。而且如果“”字右旁上部作“”是“鞭”的聲變,則其異體“”的右旁不應省去象手執鞭形的“攴”而僅存表鞭音的“”。

前面已經說過,“”、“”皆當从“”聲,則“”當與“更”音近。“馭”爲疑母魚部字,“更”爲見母陽部字,聲母皆屬見系,韻部陰陽對轉,古音相距當不甚遠,也有可能“”字原來的讀音與“馭”更爲接近些。頗疑“”的右旁上部變作“”確爲“聲變”,但並非表“鞭”之音,而是表“馭”之音的。與東周文字“馭”字右旁上部或改作“午”或“五”(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增訂本)》,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810月,第185頁),以兼取其聲同例(西周时代馭簋的“”,其右旁上部似亦可看作已改从午聲)。“”省从“”,與“”亦或省成“”同例(《楚系簡帛文字編》184185頁)。但“”與“馭”的語音關係,畢竟不如“午”和“五”與“馭”的關係那樣密切,此說也只能看作一個缺乏充分根據的猜測而已。實際情況究竟如何,尚有待將來的研究。

[29] 裴學海:《古書虛字集釋》,上海:上海书店,19354月,第869頁。

[30] 同注①,第5樓(2018528日)

[31] 心包:《氣盤銘文與舊說印證》,簡帛網“簡帛論壇”,鏈接: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4313,第12樓(2018530日)。

[32] 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續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9月。

[33] 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9月。

[34] 參看李學勤:《試釋翼城大河口鳥形盉銘文》,《文博》2011年第4期。其他關於气盉的文章多從此釋。

[35] 季旭昇:《說文新證》,第332頁。

[36]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北京:中華書局,19989月,第1450頁。黃德寬主編:《古文字譜系疏證》,第4032頁。

[37] 周忠兵:《釋金文中的“廛”》,李學勤主編:《出土文獻》第12輯,上海:中西書局,20184月,第43—52頁。

[38] 心包:《氣盤銘文與舊說印證》,簡帛網“簡帛論壇”,鏈接: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43132018528日。

[39] 鄧佩玲:《讀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鳥形盉銘文札記》,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論文,鏈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1613,第1樓(201185日)。

[40]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周禮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12月,第784785頁。

[41] []孫詒讓著、汪少華點校:《周禮正義》,北京:中華書局,201511月,第2423頁。

[42] 黃懷信:《小爾雅匯校集釋》,西安:三秦出版社,200210月,第341342頁。按胡承珙《小爾雅義證》以此說爲非,而從服虔《左傳》注,以“報”爲“報復”之“報”([]胡承珙著、石雲孫校點:《小爾雅義證》,合肥:黃山書社,201112月,第87頁),恐誤。

[43] 李學勤《試釋翼城大河口鳥形盉銘文》,《文博》2011年第4期。

[44] 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編:《漢語大字典(第二版)》,武漢:崇文書局;成都:四川辭書出版社,20104月,第424頁。

[45] 同注①,第9樓(2018528日)。

[46] 同上注,第1214樓(201862日)。

[47] 李學勤:《試釋翼城大河口鳥形盉銘文》,《文博》2011年第4期。

[48] 黃錦前:《大河口墓地所出鳥尊形盉銘文略考》,簡帛網,鏈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472201154日。

[49] 同上注。

[50] 董珊《翼城大河口鳥形盉銘文的理解》,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論文,鏈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1492 ,第11樓(201156日)。

[51] 裘錫圭:《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鳥形盉銘文解釋》,《中國史研究》2012年第3期。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8年7月14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8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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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回去再看看>>>
  • 郭理远 在 2018/7/16 20:04:00 评价道:第1楼

    文中有三處金文通鑒字體未替換爲圖片,原字如下:


  • infina 在 2018/7/17 13:30:07 评价道:第2楼

    【鞭身,笰傳出】似應讀作【鞭千笰,傳出】。《説文》:【拂,過擊也。】即“打一千下”之意,【笰】亦可省去

  • 如名 在 2018/7/17 16:19:33 评价道:第3楼

  • 如名 在 2018/7/17 16:21:56 评价道:第4楼

    “拂”如何就有“打一千下”的意思?請指教!

  • 王寧 在 2018/8/8 20:08:15 评价道:第5楼

    裘先生釋“不余乞”的“乞”為“與”是很正確的看法,這裡不揣冒昧補充一點材料。

    在西周晚期的灌攸比鼎(《集成》02818)和灌比簋蓋(《集成》04278)銘文里記載了一件很類似的官司:“唯卅又二年三月初吉壬辰,王在周康宮遲大室。灌比以攸衛牧告于王,曰:‘女受我田,牧弗能許灌比。’……”其中“弗能許灌比”和霸姬盤銘的“不余乞”的意思類似,“弗能”相當於“不”,“余”是“我”相當於灌比自稱其名,“許”則相當於“乞”,“弗能許灌比”也可以說“不余許”。《春秋公羊傳·文九年》“許夷狄者”何注、《廣雅·釋言》等均云:“許,與也”,則“乞”訓“與”正當其義。

    另外,此鼎、簋銘下面還記:“攸衛牧誓曰:‘我弗具付灌比,其且射分田邑,則殺。’”,相當于本盤銘“[卜虎]”的字也是用“付”。

  • 破晓 在 2018/8/9 12:54:09 评价道:第6楼

    认真学习了一遍,我也不揣浅陋,冒昧地提一点意见。

    铭文中的“报”是否可以理解为狱讼语境下的法律术语,也许就是后来“报”这个法律术语的一个早期用例。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很多廷报”用例。《说文》报,当罪人也。大概就是说上级对案件的裁断。

    铭文中两次气先提出自己的誓词,但是他不能决定这就是最终文本,需要穆公或霸姬的裁断、修改。誓词改好后,气才能照本宣科,气则誓。

    大概查了一下,其他类似铭文中誓词貌似也不是发誓者自己定的。

    以上也许纯属胡说八道,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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