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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錫圭: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中)
在 2008/2/13 0:22:23 发布

 

從出土文字資料看秦和西漢時代官有農田的經營(中)

 

裘錫圭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附帶談一下所謂居延屬國都尉的問題。《後漢書·郡國志五》記張掖郡有張掖屬國和張掖居延屬國,並說後者是“故郡都尉”,可見居延屬國都尉是東漢時在居延都尉的故地上設立的。陳夢家由於對居延簡中將“居延”與“屬國”、“農”、“部”等都尉並列的簡文作了錯誤的理解,認爲西漢就有居延屬國。[1]這顯然是不足信的。

《漢書·地理志》所記的唯一農都尉——張掖農都尉,曾見於居延簡:

24】二月戊寅,張掖太守福、庫丞承憙兼行丞事,敢告張掖農都尉、護田校尉府卒人,謂縣,律曰:臧它物非錢者,以十月平賈計。案戍田卒受官袍衣物,貪利貴賈,貰予貧困民,吏不禁止,浸益多,又不以時驗問[2]

這是破城子所出的一枚西漢簡。簡文所說的“護田校尉”似是與張掖農都尉配合的將兵護田之官。

傳世新莽印中有如下一印:

25】設屏農尉章[3]

《漢書·地理志》張掖郡下說:“莽曰設屏。”前人已指出設屏農尉相當於西漢的張掖農都尉。

肩水的地灣曾出過下引一枚西漢簡:

26】九月庚寅,日勒田官令史□□□□□[4]

《地理志》,張掖農都尉治番和,在今甘肅永昌縣西。日勒也是張掖的縣,在今甘肅山丹縣東南。兩縣相鄰。《劉書》認爲日勒田官“乃爲番和農都尉所屬之屯田機構”,[5]是有道理的。

從肩水的大灣所出的西漢簡,可以知道在這一帶曾設有騂馬田官。大灣附近有稱爲騂馬的地方,騂馬田官當因此得名。[6]

在大灣出土的西漢簡中有如下一些簡文:

27□田官,寫移重事[7]

28】·本始五年田官[8]

29】騂馬田官元鳳六年三月辟除(?)[9]

30】……謹案居延始元二年戍田卒千五百人爲騂馬田官穿涇渠,迺正月己酉淮陽郡[10]

31】謹速移始元二年以來騂馬[11]

32】元鳳元年十一月己巳朔乙未,騂馬農令宜王、丞安世敢言之,謹速移卒名籍一編,敢言之。[12]

33】五月丁亥朔壬辰騂馬農令[13]

34候、農令督烽隧士吏□□□[14]

35】守農令常趙人田五[15]

36】守農令趙人田卌畝禾    [16]

37】丞富官斥候屬守農令尊死馬出(?)十(?)一(?)[17]

學者們據上引簡文認爲西漢時大灣附近曾設騂馬田官其首長爲農令是可信的。

陳直曾據上引簡34】和520.13移會水都尉、候、農”一簡,[18]認爲主管屯田之官有“候農令”。[19]陳夢家也有這種看法。他把503.13的“會水”誤釋爲“肩水”,認爲“候農令似屬於肩水都尉”。[20]薛英群反對關於“候農令”的說法,指出此二簡的“候”指候官,與農令是並列的。[21]其說可從。上引簡【18】有“北候官、居延農”之文,可與此二簡的“候、農令”相比照,[22]不過各簡所指的具體的候與農令則是各不相同的。520.13的“農〔令〕”可能指設在酒泉郡會水都尉防區內的田官之長。

騂馬田官設於肩水地區,與“居延農”無涉。《劉書》認爲“居延農府所轄至少當有騂馬、居延兩個田官”,[23]是不正確的。習慣上把居延和肩水兩個地區(指兩個都尉的防區,不是狹義的居延和肩水地區)所出漢簡,全都稱爲居延簡。《劉書》也許因此致誤。

騂馬田官可能也屬於張掖農都尉。就是居延的田官,雖然爲居延都尉所護,在行政系統上可能也是屬於張掖農都尉的。居延的一般人民爲居延都尉所護,但居延縣在行政上仍屬張掖太守。田官的情況應有類似之處。

農都尉無疑要受所在邊郡的太守節制,但是多數學者認爲他們跟郡國農官一樣,也是直屬大司農的。[24]《劉書》指出:

  對農都尉的考課,是由大司農主持進行的。《漢書·敘傳》記載:(班況)舉孝廉爲郎,積功勞,至上河農都尉,大司農奏課連最,入爲左曹越騎校尉。……這說明農都尉隸屬於中央大司農。[25]

其說可從。上引簡【1】以“郡十一”與“農都尉官二”並提。《劉書》所引的東漢初簡E.P.T22:825A,也以“〔金〕城、武威、張掖、酒泉、敦煌太守”與“張掖、酒泉農都尉”並提。這似乎可以看作農都尉不屬郡太守之證。[26]居延田官與居延都尉的關係,可能跟農都尉與本郡太守的關係相類。陳夢家認爲:

        部都尉似亦有兼屯田者。敦煌郡的宜禾都尉,據其塞牆序列看,應是部都尉而稱宜禾,宜禾最初爲屯田之義,故《後漢書·西域傳序》謂永平“十六年明帝乃命將帥北征匈奴,取伊吾盧地,置宜禾都尉以屯田”。[27]

此說,居延田官屬於居延都尉的可能性似乎也不能完全排除,有待研究。

        上文提到的張掖郡的田官,有日勒、騂馬和居延三個。居延田官爲居延都尉所護,已見上述。據考古調查和發掘,居延屯田區主要在可能爲居延城的K710附近,[28]估計離居延都尉治所不會很遠。騂馬田官顯然是接受肩水都尉保護的。騂馬田官應在大灣附近,據研究大灣就是肩水都尉府所在地。[29]據《地理志》,張掖郡都尉治日勒澤索谷,日勒田官主要應由他保護(張掖農都尉治所也與日勒相近,已見上述)。上文討論“候農令”問題時,還曾提到酒泉郡會水都尉防區內可能也設有田官。看來邊郡的每一個田官似乎都要緊密依附一個部都尉或郡都尉,而農都尉倒並不是每個邊郡所必設的。

    前面提到過的上河農都尉,其治所在北地郡富平(參看下引《水經注》)。《地理志》北地郡富平下記:“北部都尉治神泉障,渾懷都尉治塞外渾懷障。”《水經注·卷三·河水注》:“河水又北逕富平縣故城西。秦置北部都尉,治縣城(引者按:秦、漢北部都尉治所有異,但都在富平的範圍之內)。……河水又逕典農城東,世謂之胡城;又北逕上河城東,世謂之漢城。薛瓚曰上河在西河富平縣,即此也,馮參爲上河典農都尉(引者按:應稱上河農都尉)所治也。河水又北逕典農城東,俗名之爲呂城,皆參所屯以事農甿。……河水又東北逕渾懷障西,《地理志》渾懷都尉治塞外者也。”可見上河農都尉的屯田可以受到兩個部都尉的保護。從這個例子看,似乎農都尉的主要任務是固定在一個地方屯田。他本身都需要別的都尉保護,大概不可能去保護郡境內的其他農官。

    上面所說的情況,使我們產生了一個想法:會不會農都尉只是屯田規模較大、所屬吏卒採用軍事編制的一個農官,其屯田區外的同郡的令長級農官(如張掖郡的日勒、騂馬、居延等田官)並不隸屬於他,而是跟一般郡國農官一樣直屬於大司農的。當然,這種想法缺乏證據,但是同郡的令長級農官隸屬農都尉的確鑿證據同樣缺乏。希望將來有新的史料發現,使我們能弄清楚他們之間的關係。

    居延地區的瓦因托尼,出了不少武帝末至昭帝早期的通澤第二亭的食簿簡,是研究這一地區屯田情況的重要資料。陳公柔、徐苹芳對這批漢簡進行了細緻的整理和研究,有不少可參考之處。[30]

    這批簡所提到的與屯田有關的官吏名稱,有代田長、居延農第六長(也稱“第六長”)、部農第四長、斥胡主倉故吏、斥胡倉監、代田倉監、都丞等:

      38舒受代田長頎以食吏士四人辛酉盡庚寅廿八日積百一十二人。[31]

      39】出□□□□□□一石四斗八升,征和四年十二月辛卯朔己酉,廣地里王舒付居延農第六長延壽。[32]

      40】入穈小石十二石,爲大石七石二斗,征和五年正月庚申朔庚,通澤第二亭長舒受部農第四長□[33]

      41】入穈小石十四石五斗,爲大石八石七斗,三年正月己卯朔辛巳,第二亭長舒受第六長延壽。[34]

      42受斥胡倉故吏建。[35]

      43二亭長舒受斥胡主倉故吏建都丞延壽。[36]

      44年十月戊辰朔戊辰第二亭長舒受斥胡倉監建都丞延壽臨。[37]

45】入穈小石十四石五斗,始元二年十一月戊戌朔戊戌,第二亭長舒受代田倉監步,都丞延壽臨。[38]

46十五石始元二年十二月丁卯朔丁卯第二亭長舒受代田倉監步都丞臨。[39]

47】入穈小石十四石五斗,始元三年正月丁酉朔丁酉,第二亭長舒受代田倉監步。[40]

48小石十五石始元三年四月乙丑朔丙寅第二亭長舒受斥胡倉監建,都丞延壽。[41]

49長舒受斥胡倉監建都丞延壽臨。[42]

50】入穈小石十五石,始元三年六月甲子朔甲子,第二亭長舒受代田倉監步,都丞臨。[43]

51】入穈小石十      始元三年七月甲午朔甲午,第二亭長舒受代田倉監,都丞臨。[44]

52十一石六斗      始元三年十二月壬戌朔壬戌通澤第二亭長舒受代田倉監步。[45]

53己丑朔第二亭長舒受代田倉監隻      其六石以食小亭二人[46]

54】入穈小石十二石      始元五年二月甲申朔丙戌,第二亭長舒受代田倉監隻。[47]

上引簡【39】的“居延農第六長”,舊誤釋爲“居延農亭亭長”,因此有農亭爲屯田的基層組織之說,有的學者甚至把通澤第二亭也看作農亭。[48]這完全是錯誤的。《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已將上述誤釋改正(654頁)。所以所謂“農亭”是根本不存在的。通澤第二亭稍後改爲殄北第二隧,[49]似乎不屬於農官系統。[50]

簡【41】的“第六長延壽”無疑是“居延農第六長延壽”的省稱。【43】以下諸簡中多次出現的“都丞延壽”,跟他應該是一個人。居延農當指令長級的居延田官,上文已經說明。騂馬田官的首長是農令,居延田官的首長大概也是農令。第六長當是居延農令之下主管一部分屯田的官吏。延壽在征和四年至始元元年間任第六長,至遲在始元二年已升任都丞。此都丞應即居延農令之丞。

簡【40】“部農第四長”中的“部農”,應與“居延農”同義,“部”在此處指都尉的防區。[51]前面說過,“居延農”也許是屬於居延都尉的。不過即使“居延農”屬於張掖農都尉或大司農,也仍然可以把“部農”的“部”理解爲指居延都尉部。因爲居延都尉部的人把“居延農”稱爲“部農”是很自然的,並不意味著此農官在行政系統上一定隸屬於居延都尉。

簡【38】的代田長,應該跟第六長、第四長一樣,也是居延農令屬下主管一部分屯田的官吏。【45】以下各簡,除【48】、【49】外都提到代田倉,應即貯藏代田長主管的屯田所產糧食之倉。《漢書·食貨志》有武帝末年趙過“爲代田”,“又教邊郡及居延城”的記載。居延地區出土的武帝末年至昭帝早期的簡文中出現代田長、代田倉,證明《食貨志》的記載完全屬實。這一點前輩學者早已指出,這裏就不多說了。破城子新出的一枚新莽時簡說:“戍卒居延昌里石恭,三年署居延代田亭,(四)年署武成隧……”。[52]代田亭當因附近有代田區而得名,不能據以爲居延有農亭之證。

42】、【43】、【44】、【48】、【49】諸簡提到斥胡倉。通澤第二亭接受斥胡倉糧食時,跟接受代田倉糧食一樣,也有農官系統的都丞延壽監臨。可見斥胡倉也是貯藏農官生產的糧食的。

42】的“斥胡倉故吏建”、【43】的“斥胡主倉故吏建”和【44】、【48】、【49】的“斥胡倉監建”,顯然是一個人。此人以故吏的身分主持倉務,極可注意。《漢書·昭帝紀》:“始元二年……冬,發習戰射士詣朔方,調故吏將屯田張掖郡。”建無疑就是被調“將屯田張掖郡”的一位故吏。稱他爲斥胡倉監的簡,時間最早的是所記日期爲始元二年十月朔的簡【44】。稱他爲故吏的【42】、【43】二簡年月不明,按理當在他正式任倉監之前。所以他一定在始元二年冬天之前就到達了居延。由此可知始元二年“調故吏將屯田張掖郡”之事,實際上在冬天之前就已經在進行了。

大灣曾出如下一簡:

55詣居延將田謹遣故吏孝里大夫[53]

大灣及其北面的地灣和肩水金關遺址,出有很多過所文書。此簡字體接近草書,大概是一位被派遣到居延將屯田的故吏所持的過所文書的抄錄本的殘簡。文書當由這位故吏原來居住的縣鄉的官吏發出,所以其籍貫只書里名。他大概也是始元二年被調“將屯田張掖郡”的故吏中的一個。在記年號的居延簡中,宣帝時簡的字體已有很接近草書的例子。[54]所以昭帝時簡是可以有此簡所用的字體的。此簡“將田”之“將”由於寫得草率,舊誤釋作“爲”。如果把它跟103.11[55]等簡的“將”字對照一下,就可以知道這個字是“將”而不是“爲”。

在破城子出土的簡文中,可以看到左農右丞、左農左長、右農後長等農官名:

56      五鳳三年十一月甲戌朔庚子左農右丞別田令史居付甲渠令史慶、尉史常富。/候漢[56]

57□戌朔戊戌,左農右丞別田令史□[57]

58農右守丞安世[58]

59】入麥小石百八石三斗    五鳳四年十二月丁酉朔戊申,甲渠尉史充受左農左長佐宗。/候漢彊臨[59]

60】甘露四年七月甲子,甲渠候長充以私印行候事,敢言之,府移左農右[60]

【61】                                                                                轉糜麥八十石輸甲渠候鄣

      右農後長毋害官      已轉糜八十石

                                     [61]

62】右農□長宗當

                        左農官調陽陽 [62]

這些農官,也都應該是屬於“居延農”的。大概居延農在上引這批簡的時代分成左農、右農,左農、右農又分左、右、前、後等部。這些分部由丞或長爲其主管,其下有別田令史(見【56】、【57】),佐(見【59】)等屬吏。居延的農官爲什麼既有瓦因托尼簡中所見的第四長、第六長那一類以數命名的編制,又有這一類以方位命名的編制呢?這個問題等到考察了騂馬田官的組織情況以後再加以討論。

提到騂馬田官、騂馬農令的簡,上文已經引過。此外,在大灣出土的簡文中,也可以看到一些以數命名的長和丞:

63】第一長官十一月[63]

64右第二長官二家田六十五畝      租廿六石      [64]

65】第二長別田令史□德車一兩      ……[65]

66】第二丞官卒七十人[66]

67】第二丞官七月兵薄[67]

68】入粟五十石      受第二丞萬年[68]

69】第三丞官取車[69]

70□□第三丞定眾以私印行候事出入簿一編敢言之。[70]

71】第四長官七月兵簿[71]

72】第四長安親      正月乙卯初作,盡八月戊戌,積二百〔廿〕四日。用積卒二萬七千一百卌三人,率日百廿一人,奇卅九人。貇(墾)田卌一頃卌四畝百廿四步,率人田卅四畝,奇卅畝百廿四步。得穀二千九百一十三石一斗一升,率人得廿四石,奇九石。[72]

73】出三斗六升付第四丞□解(?)·□七石二斗□□      爲□斗七升[73]

74第四丞□[74]

75】第五長定[75]

76】第五丞別田令史信元鳳五年四月鐵器出入集簿[76]

77】第六守丞□[77]

78丞官穀十五石便取入毋必令將軍見[78]

下引一簡“長”上之字已殘去,估計也是數字:

79別田令史定      [79]

從上引64】、【65】、【72】、【76】等簡來看,這種以數命名的長和丞顯然是農官。他們應該是騂馬農令的下屬。“第一長官”、“第二長官”、“第二丞官”等詞語中的“官”,指這些長、丞所主管的機構。

除了以數命名的,在大灣所出簡文中也可以看到以方位命名的農官:

80】田卒平干國襄垣石安里李彊年卅七      本始五年二月丁未病心腹支滿死,右農前丞□□[80]

居延和騂馬的田官都有以數字和以方位命名的兩套編制。這是很可注意的。從有年號的簡來看,不論是居延還是騂馬,以數命名的都見於武帝或昭帝時簡(如瓦因托尼食簿簡和簡【76】),以方位命名的都見於宣帝時簡(如簡【56】、【59】、【60】、【80】)。雖然這種有年號的簡還不夠多(關 於騂馬田官的兩套編制,都僅有一例),上述現象恐怕仍然不能看作偶然的巧合(大灣所出提到農令與以數命名農官之簡,從字體看大都顯然屬昭帝時代)。大概這兩種編制不是並存的,而是前 後相承的。這種編制的改變如果確實存在的話,是否反映了屯田制度方面某種較爲重大的變化,也有待研究。

有一點值得注意,居延簡中與田官、田卒和各種屯田事務有關的簡,凡是有年號的或可推定所屬帝世的,除少量武帝時簡外,幾乎都是昭、宣時代的。[81]這大概也不是偶然的,也許說明在元帝以後,居延、肩水地區的屯田事業已經衰落。上面說過,新莽時居延農大概已經不存在,似可與此互證。勞榦指出,田官率田卒屯墾,“既成熟田,更募民徙塞下,此蓋漢世屯墾通則”。[82]那麼,居延的屯田後來也許大都“賦民”了。

居延和騂馬田官的首長都是令長級的。因此田官所統轄的“第某長”或“某農某長”(以下稱他們主管的部分爲“分部”,稱他們爲“分部之長”),其品級一定低於一般的令長。徐樂堯、余賢杰認爲“其地位相當於候望系統的部候長”,[83]大概近於事實。《後漢書·百官志一》記大將軍部曲,謂“曲有軍候一人,比六百石。曲下有屯,屯長一人,比二百石。”分部之長的地位跟屯長也應該是相近的。

屯長、候長這類“長”,是沒有資格設稱“丞”的副職的。所以“第某丞”、“某農某丞”必非分部之長的丞。《劉書》認爲“第×長與第×丞爲同一級之屯田官吏”(105頁),其說可從。據《百官表》,一個令長之下往往可以設好幾個丞。大概田官之長下面,除了全面輔佐他的丞(也許瓦因托尼食簿簡提到的“都丞”就指這種丞),還設有一些地位較低的丞。分部若不設長,就由這些丞來掌管。當然,這只是一個有待檢驗的推測。

分部的別田令史當是率領一部分田卒到本分部主要屯田區之外的某地從事生產的官吏。《漢書·西域傳下》說,“將免刑罪人田渠犁”的鄭吉,在攻車師取得勝利後,“使吏卒三百人別田車師”(下一節討論屯田勞動者中的弛刑士的問題時,將有較詳細的引文)。“別田令史”和“別田車師”的“別田”,意義是相同的。令史本是令長級長官的屬吏。別田令史跟主管分部的丞、長之間,也許只有一種工作上的隸屬關係。

從上引簡【66】可知第二丞官大概有田卒七十人。從上引簡【72】可知第四長官大概有田卒百二十人左右。看來一個分部的田卒數一般在百人上下。不過上述數字也許沒有包括別田令史所率的田卒。

以上主要考察了漢簡所見的農官,下面考察見於漢印等資料的農官。在傳世的西漢印中有下引五枚形制相似的農官印:

81】梁菑農長[84]

82】稻農左長[85]

83】上久農長[86]

84】上昌農長[87]

85】朔力農長[88]

這五枚印,印面都作豎長方形,篆書風格也比較相似,鑄造時代一定很接近。從篆書風格看,似爲武、昭時代物。

《徵》對【81】的考釋說:“《漢書·地理志》梁國下有甾縣。又《百官公卿表》:大司農屬官有郡國諸倉農監長丞。”(35頁)蓋以爲梁菑農長是設在梁國甾縣(今河南考城縣東南)的,隸屬大司農的郡國農長。其說可從。

82】的形制與【81】相似,也應該是郡國農官之印。《漢書·地理志》琅邪郡有稻侯國。據元于欽《齊乘》,稻邑因多稻田而得名。可能大司農因此地農官事務繁多而分設左右二官,稻農左長就是左農官之長。不過此官是稻農官屬下分部之長的可能性,似乎也不能完全排除。

83】、【84】、【85】三印,形制既與【81】、【82】相似,按理也都應該是郡國農官印。但是“上久”、“上昌”、“朔力”都既非郡國名,也非縣邑名,使人疑莫能明。比照【81】的文例,“上”和“朔”也許是“上郡”和“朔方”之省;“久”、“昌”、“力”也許是設立農官之地的地名之省,但是在《地理志》所載的上郡和朔方郡的屬縣名裏,卻找不到跟它們相應的地名。如果這些印的文例確與【81】相類,這些農官就都應該像張掖郡的騂馬田官一樣,是以非縣邑的地名爲名的。上昌、朔力二印,印文書法稍遜,其真僞似乎還有討論的餘地,有待進一步研究。

除上引五枚形制比較特殊的以外,在傳世和晚近出土的西漢印裏,還可以看到一些冠以地名的農官印,如:

86】西河農令[89]

87】代郡農長[90]

88】楗爲農丞[91]

89】隴前農丞[92]

86】是1973年內蒙杭錦旗霍洛柴登漢城遺址出土的,[93]其餘各印皆傳世品。“西河”、“代”、“楗爲(古書作犍爲)”都是郡名。【89】的“隴”,《徵》以爲指隴西郡,似可信。不過“隴”指天水郡隴縣的可能性,似乎也不能排除。

代郡農長,《集古官印考證》(卷六第十一頁上)和《徵》都認爲是郡國農官之長;犍爲農丞,《徵》認爲是郡國農官之丞,皆可從。【89】的“隴”如指隴西郡,隴前農丞應是隴西郡農官的屬吏;如指隴縣,則此農丞應是天水郡農官的屬吏。

西河農令既然跟代郡農長等一樣,也以郡名爲名,理應也是郡國農官之令。令、長之秩雖有高低,在職務上則是同級的。郡國農官一般設長,但如事務繁劇自然也可以設令。這跟小縣設長大縣設令是一個道理。《平準書》說武帝時“上郡、朔方、西河、河西開田官”,西河農令自即西河田官之令。這一點在發表西河農令印的陸思賢的文章中已經指出。可是陸文把農令跟大農令扯在一起,認爲此印是武帝太初元年改大農令爲大司農之前的遺物,[94]則是不可信的。王人聰認爲由此印“可以推知,西漢時西河郡亦應有農都尉的設置”。[95]今按:西河郡是否設有農都尉,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但是從西河農令的存在,是無法推出西河有農都尉的結論的。

傳世漢印中尚有下引一方冠以地名的農官印:

90】彭城田長[96]

從字體看,其時代應已晚至東漢。東漢有彭城國,都於彭城(今江蘇徐州市);本爲楚國,永平十三年楚王英謀反,國除,改爲楚郡;章和二年徙封六安王恭於此,改爲彭城國。此印當是彭城國農官之印。《後漢書·百官志三》大司農條注:“郡國鹽官、鐵官本屬司農,中興皆屬郡縣。”郡國農官在東漢時大概也已經改屬地方了。

1979年山西省博物館在太原冶煉廠揀選到一件西漢銅器,器上鑄有如下陽文銘:

91】蒲反田官[97]

銘文行款酷似方形官印。發表此器的喬淑芝的文章,已指出蒲反即蒲阪,[98]在今山西永濟縣,漢代屬河東郡;並指出蒲反田官的設置,當 與《史記·河渠書》所記武帝時穿渠“引河溉汾陰、蒲坂下”之事有關。[99]其說可信。蒲反田官無疑也是屬於大司農的一個郡國農官。

上文舉過的郡國農官,有的冠以郡國名,有的冠以縣邑等較小的地名。農都尉一般以郡命名,但也有冠以較小的地名的,如北地郡的上河農都尉。他們之間是否存在區別?是否以郡國命名的都有權管理全郡國的有關事務,而以較小的地名命名的都只能管本地區的有關事務?這些問題還有待研究。

在出土文字資料中,關於中央官署農官的資料比較少,主要只有一種瓦當和一種封泥。清代以來陝西發現的西漢瓦當中有如下一種:

92】上林農官[100]

上文引過的曾庸之文認爲“上林農官”指水衡都尉所設的農官。[101]其說似可信。但是“上林農官”指水衡屬官上林令屬下農官的可能性,似乎也不能排除。清代發現的西漢封泥中有如下一 種:

93】挏馬農丞[102]

《百官表》:“太僕,秦官,掌輿馬,屬官有大廏、未央、家馬三令,各五丞、一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家馬爲挏馬。”周明泰指出挏馬農丞當是挏馬令五丞之一。[103]《平準書》所舉的設農官的中央官署中有太僕。挏馬農丞是太僕屬官挏馬令下專管農務之丞,跟《平準書》所說的太僕的農官也許不是一回事。前面說過,據秦印,當時的官廏一般有屬於他們的官田。《後漢書·百官志二》太僕屬官“長樂廏丞”下劉昭注引《漢官》:“員吏十五人,卒騶二十人;苜蓿苑官田所,一人守之。”這也是廏有官田之例。挏馬官也管養馬,一定也有官田,所以設有農丞。

《平準書》說告緡之後,“水衡、少府、大農、太僕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除告緡時沒入之田外,地方上無疑還會有爲中央官署所領有的官田。從有關史料看,中央官署的農官通常大概是派下級官吏,到地方上去管理那些屬於他們的官田的。《漢書·倪寬傳》:“補廷尉文學卒史……見謂不習事,不署曹,除爲從史,之北地視畜數年,還至府,上畜簿。”顏師古注:“畜謂廷尉之畜在北地者,若今諸司公廨牛羊。”這裏說的是“視畜”,那些在郡縣有農田的官署,應該也是派從史一類人去“視田”的。地灣曾出如下一枚西漢簡:

94遣從史信成視田牧[104]

此簡書體草率大概跟前引的簡55】一樣,也是過所文書抄錄本的殘簡。從史信成當是持此文書者,他很可能就是由某個中央官署派到張掖郡去視田牧的。即使此人屬於非中央的官署,結合此簡與上引《倪寬傳》看,也可以作出當時的官署(包括中央和地方官署)一般派從史一類人,到遠離官署所在地的地方去管理屬於他們的牲畜和農田的結論。

寶雞市博物館藏有從武功縣徵集到的如下一方西漢官印:

95】斄田之史[105]

斄是右扶風屬縣,在今武功縣西。這位史既有可能是中央某官署派往斄地“視田”的從史,也有可能是右扶風農官所派出“視田”的從史。

在傳世漢印中還有一些農官印,如:

96】農府丞印[106]

97】農司馬印[107]

98】農前丞印[108]

99】屯田司馬[109]

100】屯田丞印[110]

從字體看,【96】、【97】爲西漢印,【98】、【99】的時代似已晚至東漢。《徵》列【100】於曹魏官印,此印似也有可能屬東漢晚期。

96】的“農府”疑指農都尉府或屯田校尉一類官的府。【97】的農司馬也許是農都尉的下屬。【98】的農前丞可能是農都尉或郡國農官的下屬。東西漢都有以司馬將屯田之事。《漢書·西域傳上》記昭帝時傅介子刺殺樓蘭王,“乃立尉屠耆爲王,更名其國爲鄯善……王自請天子曰:‘……國中有伊循城,其地肥美,願漢遣一將屯田積穀,令臣得依其威重。’於是漢遣司馬一人、吏士四十人田伊循,以填撫之。”《後漢書·西域傳》記順帝永建六年“帝以伊吾舊膏腴之地,傍近西域,匈奴資之,以爲鈔暴,復令開設屯田,如永元時事,置伊吾司馬一人。”【99】的屯田司馬大概就是這種將屯田的司馬。【100】的屯田丞可能是被遣將屯田的某官之丞,《集古官印考證》認爲是屯田西域的戊己校尉之丞(卷四第十一頁上),恐不一定正確。

傳世漢印中還有“屯田校尉史守之印”,[111]應是屯田校尉屬下名守的一位史的私印。《徵》以這種加官名的私印爲殉葬印。此印時代,葉其峰定爲西漢。[112]又有“屯田唯印”。[113]比照漢印中常見的“里唯”(學者或讀爲“里魁”),[114]屯田唯似當是屯田勞動者中間的一種組織之長,並非正式的官吏。此印時代大概屬東漢(各種“唯”印,《徵》皆列於東漢)。

《徵》以下引一印爲新莽官印:

101】將田己校右候[115]

從印文格式和篆體看,定此印爲莽印是可信的。王人聰指出己部是戊己校尉下的一個部,並據《漢書·匈奴傳》記新莽戊己校尉屬官有“右曲候任商”,謂印文“右候”即指右曲候。[116]其說可信。據《漢書·西域傳》,元帝時置戊己校尉,屯田車師;成帝時爲了對付叛亡的烏孫貴族日貳,“徙己校屯姑墨”。[117]顏師古注說戊己校尉“有戊、己兩校兵,此直徙己校也。”

1979年敦煌馬圈灣遺址出土的漢簡中有如下一簡:

102】崇家在安定,崇父以河平元年中爲侍郎,以詔除爲將田姑[118]

河平爲成帝年號,成帝建始五年改元爲河平元年。《敦煌馬圈灣漢代烽隧遺址發掘報告》(以下簡稱《馬圈灣》)說上引簡文“‘以詔除爲將田姑’,‘姑’字後闕,似爲‘墨’字”,[119]其說可從。《馬圈灣》並認爲“徙己校屯姑墨”就是河平元年的事。

羅布淖爾所出漢簡中有如下一簡:

103】河平四年十一月庚戌朔辛酉,別守居盧訾倉車師戊校[120]

“車師戊校”下原來應該有屬於戊校的官名,已殘去。大概河平四年己校仍屯姑墨,或已改屯他處,車師只駐有戊校,故有“車師戊校”之稱。

在馬圈灣所出的一批新莽簡中屢見“戊部”之稱,[121]其中有一簡說:“共奴(指匈奴)與焉耆通謀,欲攻車師戊部孤軍”。[122]此外又有一簡提到“己部”。[123]“戊部”、“己部”與“戊校”、“己校”同義。[124]可知新莽時戊、己二校也是分開的。

西漢設戊己校尉時,其職本由一人任之。[125]戊、己二校分開後,己部是否設校尉,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勞榦《漢代的西域都護與戊己校尉》一文指出,東漢時雖有戊、己兩校尉,成帝時則“很可能戊己校尉自領戊校居車師前王庭,而別分爲己校由司馬率領屯姑墨。此己校爲無校尉之校。”[126]此說似可考慮。上引簡102】說“崇父以河平元年中爲侍郞,以詔除爲將田姑〔墨〕……”,大概跟宣帝地節年間鄭吉“以侍郎田渠黎”(《漢書·鄭吉傳》)一樣,應是使者身分。與鄭吉在一起的有校尉司馬憙(見《漢書·西域傳下》)。崇父也應有軍職人員與他在一起,也許就是一個司馬。

《漢書·匈奴傳下》、《西域傳下》、《王莽傳中》提到新莽時的戊己校尉刁護和郭欽(二人任職期不同),似乎當時仍只設一個戊己校尉,而沒有分設戊、己二校尉。但是馬圈灣所出新莽簡卻稱郭欽爲“戊部尉”。[127]所以新莽時已設置己部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當然,由於己部不如戊部重要,也有可能仍由低於校尉(新莽似只稱“尉”)的官吏主持。限於資料,目前還無法下斷語。

上舉【101】這枚莽印是己部所屬右曲候之印。《後漢書·百官志一》:“部下有曲,曲有軍候一人,比六百石。”印文首標“將田”,與上引馬圈灣簡“將田姑〔墨〕”之文相合。不過新莽時己部的駐地肯定已經不是姑墨了。

1959年在新疆民豐縣收集到尼雅遺址出土的一枚煤玉印(也有人稱碳精印),上刻“司禾(?)府印”四字。[128]一般認爲是東漢時代屯田官的印。由於此印質地特殊,有人稱之爲“印範”,[129]有人認爲是殉葬印。[130]印文所謂“禾”字,右側比一般“禾”字多一長豎,究竟是不是“禾”還有討論餘地。此印或許與屯田無關。

在這一節的末尾,附帶談一下所謂“河渠卒”的問題。居延簡140.15有“□渠卒”之稱。[131]“渠”上一字圖版不清,舊皆釋爲“河”。破城子新出簡中兩見“治渠卒”,[132]可知所謂“河渠卒”是“治渠卒”的誤釋。田卒爲戍卒中主要從事田作之卒。治渠卒當是戍卒中主要從事水利工作之卒,也許屬於延水一類水官。

 



[1] 《漢簡綴述》(北京:中華書局,1980),39

[2] 4.1,《居》,380;《甲》,11

[3] 《徵》,593

[4] 263.14,《居》,464;《乙》,289

[5] 《劉書》,99

[6] 陳公柔、徐苹芳,《大灣出土的西漢田卒簿籍》,《考古》31963):159

[7] 522.9,《居》,502;《乙》,275

[8] 520.11,《甲》,2288

[9] 187.16,《居》,15;《甲》,1074

[10] 303.15+513.17,《居》,11;《甲》,1590

[11] 187.26,《居》,15;《甲》,1078

[12] 19.34《居》,45;《甲》159

[13] 515.20,《居》,84;《甲》,2217。據字體及所記月朔,當是宣帝元康四年簡。

[14] 516.26,《居》,84;《甲》2255

[15] 90.65,《居》,9;《甲》,542

[16] 90.4,《居》,9;《甲》,537

[17] 19.42,《居》,5;《甲》,537

[18] 《居》,373;《甲》,2293

[19] 陳直,《居延漢簡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10245

[20] 《漢簡綴述》,27

[21] 薛英群,《居延漢簡通論》(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1991),346-347

[22] 520.13“農”下“令”字,據陳直補。

[23] 《劉書》,99

[24] 《劉書》,87-93

[25] 《劉書》,98

[26] 陳夢家已據上引簡【1】指出“農都尉受制於大司農而各郡的都尉受制於太守,不可等同”。見《漢簡綴述》,41

[27] 陳夢家,《漢簡綴述》,42

[28] 《額濟納河流域障隧述要》,《居延漢簡甲乙編》下冊,300-301

[29] 同上註,317

[30] 陳公柔、徐苹芳,《瓦因托尼出土廩食簡的整理與研究》,《文史》131982)。以下簡稱此文爲《瓦》。

[31] 557.6,《居》,396;《甲》,2328。《瓦》指出此簡所記干支屬武帝征和四年十一月。

[32] 557.8,《居》,488;《甲》,2332

[33] 273.9,《居》,390;《甲》1443

[34] 278.9,《居》,511;《甲》,1495。《瓦》據月名及月朔干支定三年爲後元三年,即昭帝始元元年。

[35] 148.48,《居》,394;《甲》,875

[36] 148.3,《居》,394;《甲》840

[37] 308.45,《居》,437;《甲》,1637。《瓦》據月名及月朔干支定爲始元二年簡。

[38] 273.24,《居》,389;《甲》,1467

[39] 275.19,《居》,395;《甲》,1483

[40] 148.47,《居》,394;《甲》,873

[41] 273.8,《居》,440;《甲》,1442

[42] 563.6,《居》,489;《甲》,2374

[43] 273.14,《居》,440;《乙》,205

[44] 534.3,《居》,437;《乙》,277

[45] 557.3,《居》,488489;《甲》,2548

[46] 557.5,《居》,488;《甲》,2323AB。《瓦》謂己丑朔屬始元四年五月。

[47] 275.23,《居》,490;《甲》,1485

[48] 《劉書》,102-104

[49] 《瓦》,51-52

[50] 《瓦》52頁說通澤第二亭“掌管農事”,無據。

[51]關於都尉防區稱部,參看市川任三,《論西漢的張掖郡都尉》,228-230

[52] E.P.T.4:5,《新》,8

[53] 511.30,《居》,120;《甲》,2102

[54] 271.17神爵二年簡,《居》,171;《乙》,204

[55] 《居》,151;《乙》,80

[56] E.P.T.51:308,《新》,199

[57] E.P.T.51:554,《新》,215

[58] E.P.T59:789,《新》,407

[59] E.P.T52:89,《新》,233

[60] 267.20,《居》,268;《甲》,2422

[61] E.P.T51:191,《新》,187

[62] E.P.T53:76,《新》,286

[63] 120.23,《居》,22;《乙》,89

[64] 303.7,《居》,10;《甲》,1585。此簡“家”字舊誤釋爲“處”。今據332.20+341.13(《居》,25;《甲》,1719)“家”字改釋。

[65] 47.5,《居》,9;《甲》,345

[66] 513.25,《居》,70;《甲》,2156

[67] 120.37,《居》,22;《乙》,90

[68] 19.10,《居》,45;《甲》,150

[69] 518.5,《居》,373;《乙》,273

[70] 303.44,《居》,6(倒置);《甲》,1606

[71] 521.11,《居》,43(號作501.11);《乙》,268

[72] 72.E.J.C:1,《居延新簡釋粹》,87-88

[73] 303.29,《居》,497;《甲》,1603

[74] 516.20,《居》,410;《甲》,2253

[75] 515.37,《居》,84;《甲》,2222

[76] 310.19,《居》,12;《乙》,227

[77] 521.36,《居》,398;《乙》,274

[78] 501.8,《居》,47;《乙》,268

[79] 90.13,《居》,44;《乙》,77

[80] 293.5,《居》,3;《甲》,1573

[81] 關於田卒簡的年代,參看陳公柔、徐苹芳,《大灣出土的西漢田卒簿籍》,160-161

[82] 《勞書》,387

[83] 徐樂堯、余賢杰,《西漢敦煌軍屯的幾個問題》,《西北師範學院學報》41985):41

[84] 《徵》,193

[85] (明)王常(即羅王常)《集古印譜》1.38上。《上海博物館藏印選》(上海:上海書畫出版社,1979),73,所著錄者,是否明代所著錄之原印,待考。

[86] 《徵》,194

[87] 《徵》,195

[88] 《徵》,196

[89] 《徵》,197

[90] 《徵》,190

[91] 《徵》,191

[92] 《徵》,192

[93] 陸思賢,《內蒙古伊盟出土的三方漢代官印》,《文物》51977):95

[94] 同上註。

[95] 王人聰,《西漢郡國特設官署官印略考》,見註6引王、葉《秦漢魏晉南北朝官印研究》,28

[96] 方清霖,《集古官印譜》25.24

[97] 喬淑芝,《“蒲反田官”器考》,《文物》41987):67,圖3

[98] 《地理志》作“蒲反”,後世作“蒲阪”或“蒲坂”。

[99] 喬淑芝,《“蒲反田官”器考》,68-69

[100] 陝西省博物館,《秦漢瓦當》(北京:文物出版社,1964),80-81

[101] 曾庸,《西漢宮殿、官署的瓦當》,《考古》121959):677

[102] 劉鶚,《鐵雲藏封泥》,16上。

[103] 周明泰,《再續封泥考略》,1.8下。

[104] 11.20,《居》,39;《甲》,102

[105] 高次若、王桂枝,《寶雞市博物館收藏的十方銅印章》,《考古與文物》61982):33,圖一:7

[106] 王常,《集古印譜》1.35上。

[107] 《徵》,198

[108] 王常,《集古印譜》1.35上。

[109] 方清霖,《集古官印譜》,4.99

[110] 《徵》,1362

[111] 《徵》,2447

[112] 其峰,《漢魏南北朝官印殉葬制度與殉葬印》,見註6引王、葉《秦漢魏晉南北朝官印研究》,141

[113] 《集古官印譜》13.6

[114] 俞偉超,《中國古代公社組織的考察》(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7891-92

[115] 《徵》,544

[116] 王人聰,《新官印匯考》,見註6引王、葉《秦漢魏晉南北朝官印研究》,106

[117] 見《西域傳下》。清徐松《漢書西域傳補註》認爲是成帝建始二年事。劉光華《段會宗在西域活動的年代、事跡及其評價》則認爲是建始四年以後事。劉文未見,據《劉書》109頁轉引。

[118]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漢簡》(北京:中華書局,1991),195。以下簡稱此書爲《敦》。

[119] 《敦》,附錄85

[120] 黃文弼,《羅布淖爾考古記》第四篇《木簡考釋》第15簡,西北科學考查團叢刊,1948

[121] 《敦》,7299112120121122131134148196203971

[122] 《敦》,119

[123] 《敦》,974A

[124] 同註181106

[125] 勞榦,《漢代的西域都護與戊己校尉》,《勞榦學術論文集》,873-878。上引王人聰文從《後漢書·西域傳》和《漢書》顏註之說,認爲一開始就設戊、己二校尉,非是。

[126] 《勞書》,877。引者按:《後漢書·百官志一》有“其不置校尉部,但軍司馬一人”之文,勞文已在上文中引用。

[127] 《敦》,112121134。參看《馬圈灣》,《敦》,附錄85

[128] 賈應逸,《新疆尼雅遺址出土“司禾府印”》,《文物》91984):87

[129] 孟池,《從新疆歷史文物看漢代在西域的政治措施和經濟建設》,《文物》71975):29

[130] 同註177139

[131] 《居》,416;《乙》,105

[132] E.P.T52:110E.P.T65:450,《新》,23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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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jesse 在 2008/2/13 14:59:18 评价道:第1楼

    看来又要等一天了,呵呵,不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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