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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燮仁:誤“埶”為“執”及相關問題考辨
在 2017/10/31 12:47:02 发布

誤“埶”為“執”及相關問題考辨

 

雷燮仁

 

【提要】本文在清代學者段玉裁和當代學者裘錫圭先生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綜合各方面的證據,論定今从“執”得聲的字,如“贄”、“摯”、“”、“縶”、“騺”、“”、“騺”、“”、“慹”、“”、“謺”、“蟄”、“墊”,除極少數具體語境中的“摯”、“縶”,幾乎全部本从“埶”得聲,因隸變後“埶”、“執”字形幾乎相同,且“埶”、“執”古音月、緝兩部相近,而訛从“執”得聲,同時全面整理傳世古書和出土文獻中的通假例證,將與“埶”有着通假、同源關係聲符列表擴大了近一倍,校訂、訓釋了三十多部古書中近百處字詞、文句,其中大部分已誤“埶”為“執”。

 

前言

“埶”的初文作,像穜植之形,乃“藝”的本字。“執”的初文作,像人的雙手被桎梏,乃“拘執”的“執”的本字。隸變後,“埶”、“執”字形極為相似,從古至今,經常誤“埶”為“執”。今者如簡體字“热”、“势”,即以“执(執)”代“埶”。古書中誤“埶”為“執”之例,前人在校勘古書時多有論及,如王念孫《讀書雜志》就曾指出一些。《管子·明法》“以執勝也”,王念孫按引劉曰:“執當作埶。”《墨子·魯問》“越人因此若執”,王念孫按:“執當爲埶。埶即今勢字。”孫詒讓《札迻》也指出《申鑒·時事》“執不俱是”的“執”乃“埶”之訛,讀為“勢”。出土文獻中誤“埶”為“執”的例子,如馬王堆竹簡《十問》:“夜半之息也,覺牾(寤)毋變侵(寢)形,探(深)余(徐)去執,六府(腑)皆發,以長為極。”原整理小組讀“執”為“勢”。《淮南子·脩務》“各有其自然之勢”注:“勢,力也。”“深徐去勢”意謂呼吸要深而徐緩,不要用力[1]。新出《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已從裘錫圭先生說,徑釋為“埶”讀為“勢”。

傳世古書和出土文獻中誤“埶”為“執”現象其實是相當普遍的。裘錫圭先生《古文獻中讀為“設”的“埶”及其與“執”互訛之例》[2]、《再讀古文獻中以“埶”表“設”》[3]就辨識出傳世古書和出土文獻中大量誤“埶”為“執”之例。之前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以下簡稱“段注”)也曾指出,今本《說文》从“執”的字,很多都是“埶”之訛,並據此校改《說文》多處,但段說並未得到廣泛認同。受這些精見卓識的啟發,我對傳世古書和出土文獻中的“執”字及从“執”得聲的字做了一些研究,結論是幾乎所有从“執”得聲的字,各方面的證據都顯示實从“埶”得聲;古書中不少“執”字也都是“埶”之訛。這一結論對我們校讀古書很有益處。

在論述“埶”、“執”訛誤之前,我們先看“埶”與其它聲符之間的通假、同源關係。“埶”古音疑紐月部,是個非常活躍的聲符,與多個聲符都有通假例證:

——“埶”與“世”、“枼”。《詩·鄘風·君子偕老》:“是紲絆也。”《說文·衣部》“褻”下引“紲”作“褻”。《書·盤庚中》:“其有眾咸造,勿褻在王庭。”玄應《一切經音義》十五引“褻”作“媟”。《荀子·榮辱》:“憍怈者,人之殃也。”楊倞注:“怈與媟同,慢也。”《說文·女部》段注:“媟,今人以褻衣字為之,褻行而媟廢矣。”《史記·十二諸侯年表》:“上采春秋,下觀近勢”,“勢”即“世”。

——“埶”與“設”,裘先生文中有大量例證,此不贅錄。

——“埶”與“圼”。《周禮·考工記·輪人》:“則無槷而固。”鄭玄注:“槷讀如涅。”馬王堆帛書《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十六經·姓爭》:“夫天地之道,寒涅燥濕,不能並立。” “涅”讀為“熱”[4]

——“埶”與“叕”。《史記·張耳陳餘列傳》:“吏治榜笞數千刺剟。”司馬貞《索隱》:“刺剟,《漢書》作‘刺爇’。”

——“埶”與“夬”。《文選·潘岳〈藉田賦〉》“撟裳連襼”李善注:“郭璞《方言》注曰:襼即袂字也。”《晉書音義·列傳卷二十五》:“襼,與袂同。當作,複襦也。”

——“埶”與“制”。《禮記·仲尼燕居》:“軍武功失其制,”《孔子家語·論禮》“制”作“勢”。

——“埶”與“臬”、“鼻”。《周禮·考工記·匠人》:“置槷以縣。”鄭玄注:“槷,古文臬假借字。”《儀禮·士冠禮》:“布席于門中闑兩閾外。”鄭玄注:“古文闑為槷。”《說文·瓦部》:“甈或作。”《易·困》:“于臲卼。”《說文·出部》“”下引作“槷”。按“臲卼”、“槷”即“倪”,“杌陧”之倒文,不安也,異文又作“卼”、“”、“臲”、“劓刖”等。“劓”乃《說文·刀部》“”之或體。古書中“臬”與“藝”亦多通用。

——“埶”與“日”。南越王墓龍節“馹”作“”。李家浩先生謂“”乃“埶”之初文“”之省[5]。戰國古璽則假“圼”為“馹”[6]。而“圼”與“埶”亦有通假關係。

——“埶”與“至”。《說文·金部》:“讀若至。”

——“埶”與“肆”。《禮記·表記》:“安肆曰偷。”鄭玄注:“肆或為褻。”

——“埶”與“必”。《穆天子傳》“密山”作“山”。李家浩先生謂“” 从“”,“”乃“埶”之省[7]。按“圼”亦與“密”通。《太平御覽》卷五百八十引《爾雅》舍人曰:“(管)中聲者精密,故曰篞。篞,密也。”

——“埶”與“內”。《禮記·郊特牲》:“然後焫蕭合羶薌。”《詩·大雅·生民》毛傳引“焫”作“爇”。

——“埶”與“爾”、“尔”。《書·皋陶謨》:“歸格于藝祖。”《尚書大傳》“藝祖”作“邇祖”,《公羊傳》隱公八年何休注引“藝”作“禰”。《白虎通·巡狩》引“藝祖”作“祖禰”。“柔遠能邇”金文作“柔遠能”。“”即“埶”之初文。古書中“爾”又作“尔”。

——“埶”與“弋”。《周禮·考工記·匠人》:“置槷以縣。”鄭玄注:“故書槷作弋。杜子春云:‘槷當爲弋。’”此義項的“弋”通作“杙”。

——“埶”與“兒”。《禮記·禮運》:“故功有藝也。”鄭玄注:“藝或為倪。”《易·困》:“于臲卼。”陸德明《釋文》載《音訓》:“臲卼,晁氏曰:‘古文作倪’。”而《說文·出部》引“臲卼”作“槷”。

——“埶”與“廉”。戰國兵器題銘中的“皮”、“相如”,黃盛璋先生認為“皮”即“廉頗”,李家浩先生肯定了這一觀點,謂“”亦“埶”之省。《廣韻·鹽韻》“燅”下引《說文》或體作“”。《說文·炎部》云“燅”从熱省。李家浩則認為“燅”从“”即“埶”之省得聲,或體“”則从“”得聲。而《說文·見部》从“”得聲的“覝”“讀若鐮”。[8]

——“埶”與“鮮”。上博楚竹書《容成氏》簡二一:“(禹)肰(然)句(後)(始)行以(儉),衣不媺(美)……”整理者認為“”即“褻”字,疑讀為“鮮”[9]。按“鮮”可通“肸”,如《史記·魯周公世家》:“作《肸誓》。”裴駰《集解》引徐廣曰:“肸一作鮮、獮。”司馬貞《索隱》:“《尚書大傳》作《鮮誓》。”是“鮮”、“獮”相通之證,而“爾”與“埶”通假之例前已列舉。

以上與“埶”有着同源、通假關係的聲符按古音,分屬多部:

月部:世 設 圼 叕 制 夬 臬

葉部:枼

質部:鼻 涅 日 至 肆 必

緝部:內

脂部:爾 尔

職部:弋

支部:兒

談部:廉

元部:鮮

分佈不可謂不廣。這些同源通假例證將是我們接下來分析、論證的重要基礎。

 

 

段注把今本从“執”的不少字,都校改為从“埶”。我們把《說文》原文和段氏的校改批注全部輯錄如下:

,禮巾也。从巾埶聲。篆體二徐皆作,大徐曰从執,小徐曰執聲,皆誤。今正。,輸芮切。十五部。今不見經典,恐亦帨之或體。然《廣雅》已兼收帨、矣。

暬,曰狎習相嫚也。嫚者,侮易也。《小雅》:“曾我暬御。”傳云:“暬御,侍御也。”《楚語》:“居寢有暬御之箴。”韋云:“暬,近也。” 暬與褻音同義異,今則褻行而暬廢矣。从日埶聲。今本篆作,埶聲作執聲。《五經文字》亦誤。今正。私利切。十五部。

,至也。以雙聲疊韻釋之。从女埶聲。各本作執聲,篆作,非也。今正。从執則非聲矣。脂利切。十五部。《周書》曰:大命不周當為商,字之誤也。《西伯戡黎》文。陸氏《釋文》云:“摯本又作。”是陸氏所見《尚書》有作者。某氏傳云“至也”,與許說同也。讀若埶同。鍇本作執,誤。今正。一曰《虞書》雉此別一義,謂即贄字,引《堯典》“一死”以明之。鄭康成曰:“之言至,所以自致。”是其義相近。《虞書》當作《唐書》,詳禾部

,馬重皃也。《晉世家》:“惠公馬騺不行。”即《左傳》“晉戎馬還濘而止”。今本《史記》作騺,偽字也。《秦本紀》作馬,不誤。13701部曰:“樊,不行也。”今本亦偽騺。《莊子·馬蹄篇》:“闉枙曼。”崔云:“拒枙頓遲也。”今刻《釋文》亦偽从執,而《集韻》、《類篇》不誤。車之前重曰,馬重曰,其音義一也。《廣雅》:“駤,止也。”駤即从馬埶聲。各本埶訛為執,篆體上从執,則失其聲矣。今皆正。陟利切。十五部。亦勅利切。

,抵也。抵者,擠也;擠者,排也。車抵於是而不過,是曰,如馬之不前如樊。詳13701部。與車重之、輊、本各義,與輖又殊音,而《集韻》總合為一字,誤矣。小徐引《潘岳賦》“如如軒”,今按潘作,不作也。从車埶聲。陟利切。十五部。

輖,重也。謂車重也。《小雅》:“戎車既安,如軒如輊。”毛曰:“輊,也。”《考工記》:“大車之轅。”鄭曰:“,輖也。”《士喪禮》:“軒輖中。”鄭曰:“輖,也。” 、輊同字,輖雙聲。許書有輖、而已。者,依聲記事字也。軒言車輕,輖言車重,引申為凡物之輕重。故《禮經》以之言矢。《周南》假輖為字。故毛傳曰:“輖,也。”而說《詩》者或以本義以釋之。从車周聲。職流切。三部。

從上引段注來看,段氏校改的依據主要有三:一是異文。如今本《說文》作“”者,陸德明《釋文》云又作“”;今本《說文》作“”者,《國語·楚語下》作“暬”;《史記·晉世家》作“騺”者,《秦本纪》作“”。二是音義同源關係。如車重曰“”、“輊”,馬重曰“”;車抵不前曰“”,馬止不前曰“”。三是諧聲分析,所謂从“執”則“失其聲矣”。還要指出一點,段注引書時言“”、“”、“”,阮刻《十三經注疏》作“贄”、“摯”、“”。段注於《說文·手部》“摯”字,並沒有校改為从“埶”。而“贄”、“”則不見于《說文》。

應該說,段注的這些校改是頗有道理的,但並沒有被廣泛接受。如《漢字古音手冊》、《故訓彙纂》等,僅吸收“”、“暬”等字的校改成果,其他各字仍然被認為是从“執”而非从“埶”得聲。我認為,除了極少數用於具體語境的“摯”、“縶”,幾乎所有今从“執”得聲的字,各方面的證據都顯示實从“埶”訛从“執”得聲。下面我們把這些字分成幾組來討論。

先看一組字:“贄”、“摯”、“”、“縶”、“騺”、“蟄”。這組字,古書多通假,詳情請參見高亨、董治安編纂《古字通假會典》第705-706頁【摯與縶】、【摯與贄】、【摯與】、【摯與鷙】諸條。這一組字所从的“執”乃“埶”之訛這一結論,我們擬從幾個方面來證明。

先看人名異文。《經籍纂詁·寘韻》:“《呂覽》向摯,《淮南·氾論》作向藝,《通典》作高勢。”是从“執”的“摯”為正,還是从“埶”的“藝”、“勢”為正,這組異文自身不能提供答案。但另一組人名異文顯示,另一個名為“摯”者,一定是“”之誤。《經籍纂詁·霽韻》:“《史記·魯世家》真公濞,《索隱》引《世本》作摯,或作,別本作鼻,鄒誕本作嚊。《詩》《正義》引《史記》作。《漢書·律曆志》作埶。”《說文》云“”乃“”之或體,而“臬”與“埶”多有通假,且《漢書·律曆志》正作“埶”,可證用為人名“摯”者,本从“埶”,訛从“執”。如作“執”,則無由與“鼻”通假。

再看通假關係。如“摯”可與“至”聲通假,參見《古字通假會典》第563-564頁【至與摯】、【與摯】、【致與摯】條。而从“埶”得聲的“”,《說文》云“讀若至”。《說文·金部》:“,羊箠,耑有鐵。从金埶聲。讀若至。”段注認為“錣”即許之“”字。《淮南子·氾論》:“是猶無鏑銜橜策錣而御馯馬也。”高誘注:“錣,揣有箴也。”《淮南子·道應》:“倒杖策,錣上貫頤。”高誘注:“策,馬捶。端有針以刺馬謂之錣。”《廣韻·鎋韻》:“錣,策端有鐵。”《說文·竹部》:“笍,羊車騶箠也。箸箴其耑,長半分。”《集韻·薛部》:“笍,羊箠。端有鐵。”又《祭韻》:“笍,或作錣。”“內”、“叕”與“埶”通假之例前已列舉。“”,小徐作“”,不少《說文》學家認為作“”為正,詳見《說文解字詁林》“”字所列《段注訂》、《句讀》、《讀若考》之說。如从“執”,則無由與“錣”、“笍”音近義同。故“”是確鑿無疑从“埶”不从“執”的,其“讀若至”,與“摯”與“至”聲多有通假,絕非巧合。

與“埶”多有通假的“日”、“圼”、“枼”聲字,也有與“至”通假或輾轉相通的例證。與“日”聲字通假者,如南越王墓龍節“”作“”,从“”即“埶”之省得聲,而“”又作“”,从“至”得聲。與“圼”聲字通假者,如《周禮·秋官·司刑》“墨罪五百”鄭玄注“先刻其面,以墨窒之”陸德明《釋文》:“窒,本又作涅,同。” 與“枼”聲字輾轉相通者,如《說文·馬部》云“騭讀若郅”,而《文選·丘希範〈與陳伯之書〉》“朱鲔涉血於友于”李善注:“涉與喋同。《春秋合誡圖》曰:‘戰龍門之下涉血相創。’”如淳《漢書注》曰:“殺血滂沱為喋血。”張銑注亦曰:“殺人流血曰涉。”這是“至”與“步”通而“步”又與“枼”通之例。

“臬”、“藝”、“槷”、“質”皆指射箭用的準的。《說文·木部》:“臬,射準的也。”《史記·司馬相如列傳》“藝殪仆”裴駰《集解》引徐廣曰:“射準的曰藝。”《小爾雅·度器》:“正中者謂之槷。槷方六寸。”《集韻·屑韻》:“臬,《說文》:‘射準的也。’或作槷。”《詩·小雅·賓之初筵》“發彼有的”毛傳:“的,質也。”《周禮·考工記·弓人》:“利射革與質。”《周禮·夏官·司弓矢》:“王弓弧弓以授射甲用革椹質者。”《大戴禮記·投壺》:“質參既設。”《荀子·勸學》:“是故質的張而弓矢至焉。”《韓非子·說林上》:“而獨以吾國為智氏質乎。”《韓非子·存韓》:“則秦必為天下兵質也。”“質”皆指射的。而“質”又與“摯”、“贄”通假。《孟子·滕文公上》:“出疆必載質。”《荀子·大略》:“錯質之臣不息雞豚。”《戰國策·秦策四》:“吾將還其委質。”《鹽鐵論·裦質》:“委質為臣。”《漢書·孝宣王皇后傳》:“深念奉質共脩之義。”《左傳》僖公六年“許男面縛銜璧”杜預注:“以璧為質。”“質”皆“贄”之假借。焦循《孟子正義》:“贄、摯、質三字通。”《周禮·考工記·函人》:“鍛不摯則不至。”鄭玄注:“贄,謂質也。”《左傳》昭公十七年“少皞摯”,《逸周書·嘗麥》作“少皞質”。

從上舉通假例證來看,尤其是以“質”通“臬”、“藝”、“槷”例之,與“質”相通假的“贄”、“摯”所从的“執”,當是“埶”之誤。“埶”通“質”,與“埶”通“鼻”、“涅”、“日”、“至”、“肆”、“必”一樣,都是月質旁轉。

分析這組字中某些字的詞義來源,也不難得出其本从“埶”的結論。《公羊傳》襄公二十七年:“夫負羈縶。”“羈縶”即“羈紲”。《說文·系部》:“紲,系也。从系世聲。《春秋轉》曰:臣負羈紲。緤,紲或从枼。”“紲”本義繩索,凡繫人繫物,皆謂之“紲”。玄應《一切經音義》卷七“縶紲”注:“所以縶制畜牲者皆曰紲。”故“紲”有繫、絆、羈、縛之義,與古書中“縶”之故訓正合。《文選·嵇康〈幽憤詩〉》“縶此幽阻”呂向注:“縶,繫也。”《詩·小雅·白駒》“縶之維之”毛傳:“縶,絆也。” 《文選·張衡〈思玄賦〉》“縶騕褭以服箱”舊注:“縶,羈也。”《資治通鑒·唐紀四十八》“夜縶地牢”胡三省注:“縶,縛也。”凡訓為繫、絆、羈、縛的“縶”字,應該本从“埶”,通“紲”、“緤”。

“縶”又作“馽”。《左傳》成公二年:“韓厥執縶馬前。”《說文·馬部》“,絆馬足也。从馬囗其足。《春秋傳》曰:韓厥執馽馬前。”段注:“足字依《韻會》補。《糸部》曰:絆者,馬繫也。是為轉注。《小雅·白駒》傳曰:‘繫,絆也。’《周頌·有客》箋同。《莊子》‘連之以羈馽’,即此字。”又云:“囗象絆之形。隸書作馽,失其意矣。”則“縶”之初文象紲絆馬足之形。作“縶()”則為形聲字,以“埶”為聲符,通“紲”。而馬足被紲絆之形與人之手足被桎梏之形有相通之處,而“埶”、“執”形音皆近,故“”訛誤為“縶”且習以為常。如从“執”,則無由與“紲”相通。

又如“鷙”字,《說文·鳥部》云“擊殺鳥也”,即鷹雕之類的猛禽。《玉篇·鳥部》:“鷙,猛鳥也。”鷹雕之類的兇猛之禽何以稱“鷙”?《說文·阜部》:“陧,危也。从阜从毀省。徐巡以為‘陧,凶也’。賈侍中說:‘陧,法度也。’班固說:‘不安也。’《周書》曰:‘邦之杌陧。’”據《後漢書》,徐巡受業於衛宏、杜林,習古文《尚書》;賈侍中受古文《尚書》於塗惲。“陧,法度也”即言“陧”通“臬”、“藝”。“陧,不安也”即言“陧”通“倪”、“槷”,前已徵引通假例證。而徐巡說“陧,凶也”,實“陧,危也”之引申。慧琳《一切經音義》卷二十八“凶禍”引《韓詩外傳》云:“凶,危也。”而“陧,不安也”也是“陧,危也”之引申。《戰國策·西周策》“竊為君危之”高誘注:“危,不安也。”故兇禽謂之“”,从“埶”得聲,與“陧”音義同源。

如同“摯”、“贄”等通“至”、“致”,“鷙”亦通“恎”。《廣雅·釋詁三》:“……恎、愎、鷙、忮,很也。”王念孫《疏證》:“鷙,亦恎也。”《史記·酷吏列傳》:“馮翊殷周蝮鷙。”《管子·五輔》:“下愈覆鷙而不聽從。”“蝮”、“覆”通“愎”。“愎”、“鷙”皆很也,說詳王念孫《讀書雜志。《漢書·吳漢傳》:“其人勇鷙而有智謀。”李賢注:“凡鳥之勇銳、獸之猛悍者,皆名鷙也。”實“勇鷙”即“勇恎”、“勇很”。《尚書·匈奴列傳下》:“外國天性忿鷙。”顏師古注:“鷙,很也。”實“忿鷙”通“忿恎”,義同“忿很”,又音近作“忿懥”、“忿疐”、“忿懫”。《禮記·大學》:“身有所忿懥。”鄭玄注:“懥,或作疐、懫。”而“質”通“藝”亦通“贄〈〉”,都證明“鷙”也當从埶得聲。

“鷙”有時也以“鳶”、“”代之。《爾雅·釋鳥》:“鳶,鳥醜,其飛也翔。” 邵晉涵《正義》:“鳶,《說文》作,鷙鳥也。”《詩·小雅·四月》:“匪鶉匪鳶。” 朱熹《集注》:“鳶,亦鷙鳥也。”“鳶”有時也省作“弋”。《大戴禮記·夏小正》:“十二月,鳴弋。弋也者,禽也。先言鳴而後言弋者,何也?鳴而後知弋也。”王聘珍《解詁》:“弋,謂鷙鳥也,鷹隼之屬。繳射曰弋。十二月,鷹隼取鳥,捷疾嚴猛,亦如弋射,故謂之弋。《月令》曰‘冬季之月,征鳥厲疾’是也。”《後漢書·安帝紀》:“鷙鳥將用。”李賢注:“鷙鳥,謂鷹鸇之類也。”《逸周書·時訓》:“鷙鳥厲疾。”朱右曾《集訓校釋》:“鷙鳥,鷹隼之屬。”王聘珍以“弋射”解“鳶”,我則認為“鳶”與“鷙〈〉”,猶如“杙”與“槷”,都有着音義同源關係。這也從一個側面證明“鷙”本从“埶”訛从“執”得聲。

出土文獻中的用字情況,也為證明這組字本从“埶”訛从“執”提供了不少有利證據。比如“摯”字,見於銀雀山漢墓竹簡《六韜·七》:“摯以事,啗以利餌,爭心乃起,其親乃止。”此在傳本為《武韜·三疑篇》,宋本作:“設之以事,玩之以利。”整理者注說:武威所出《儀禮》漢簡借“(埶)”為“設”,“埶”、“摯”古音相近,疑簡文“摯”亦當讀為“設”[10]。參照裘錫圭先生所舉大量讀為“設”的“埶”誤為“執”之例,竹簡“摯”當本从“埶”訛从“執”,故今傳本作“設”。又如《馬王堆漢墓帛書[]·戰國縱橫家書》“割摯馬免而西走”,《戰國策·趙策》作“割挈馬兔〈免〉而西走”,蔡偉先生認為“摯”亦當作“摰”,與“挈”同音假借[11]。如作从“執”,則無由與“挈”相通。關於“埶”與“”相通,我們下面還要談到。再如“”字,見於上博簡《性情論》。簡三:“所善所不善,也。”[12]簡六:“勿(物)之者胃(位)。”[13]”皆讀為“勢”,證明段注將今本作“”者校改為“”,與出土文獻正合。

以上,我們從不同角度論證了“摯”、“贄”、“縶”、“”、“鷙”本从“埶”訛从“執”得聲。以此為“支點”,我們再來看另一組字:“”、“騺”、“”。

《說文·車部》:“,抵也。”但《廣雅·釋詁四》則作“低也。”陳衍《說文辨證》:“當訓低而不訓抵,抵為低字傳寫之誤。”王念孫《廣雅疏證》:“輊、、摯並通。”《集韻·至韻》:“,或作輊、輖、,通作摯。”王筠《句讀》引《玉篇》:“與輊,前頓為,後頓曰軒。”《淮南子·人間》:“道之置之前而不,錯之後而軒。”《周禮·考工記·輈人》:“今夫大車之轅摯,其登又難。”鄭玄注:“摯,輖也。”孫詒讓《正義》:“《廣韻·釋詁》云:‘輖、,低也。’惠棟云:摯本軒輊字,或作。”《儀禮·既夕禮》:“軒輖中亦短衛。”鄭玄注:“輖,也。”陸德明《釋文》:“,本又作贄。”是“”又作“贄”、“摯”,且通“輊”、“”等从至得聲的字,其所从的“執”顯然係“埶”之訛。

“騺”還有止而不前之義。《管子·小問》:“止之以力,則往者不反,來者騺距。”王念孫《讀書雜志》:“騺、距,皆止也,言來者止而不前也。”《莊子·馬蹄》“騺曼”,《集韻·至韻》云“馬距扼遲頓皃”,亦以“距”釋“騺”。今按“騺”訓止而不前者,通“駤”。《廣雅·釋詁三》:“駤,止也。”王念孫《疏證》:“騺,與駤同。”馮登府《三家詩異文疏證補遺·魯詩·青蠅》“至于藩”條云:“止、至音義並同。”故馬止不前曰“騺”、曰“駤”。這也為“騺”本从“埶”得聲增添又一力證。

《廣韻·至韻》:“,車前重也。”《集韻·至韻》:“,車重也。”《說文·馬部》則云“騺,馬重皃。”桂馥《義證》:“馥謂馬重易陷,陷則益重。”《史記·晉世家》:“惠公馬騺不行。”司馬貞《索隱》:“騺,謂馬重而陷之於泥。”段注認為車之前重曰,馬重曰,即以“”、“騺”音義同源,是可信的。前已論證“騺”、“驇”本从“埶”訛从“執”得聲,則“”亦當如是。

 

 

前已證明,今从“執”得聲的“贄”、“摯”、“縶”、“”、“鷙”以及“”、“騺”、“”等字,實本从“埶”訛从“執”得聲。這一新的認識對我們校讀、理解古書很有用處。

我們先看《尚書》中的“勿褻”、“出執”、“不摯”等詞。《尚書·盤庚》:“其有眾咸造,勿褻在王庭。”“勿褻”,玄應《一切經音義》卷十五“媟嫚”注:“《尚書》‘咸造忽媟’,孔安國曰:‘媟,恨也。’”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忽者,字之誤。褻本作媟,褻蓋衛包所改也。其引孔傳亦與今本不同。”楊筠如《尚書覈詁》云:

按“勿褻”,古成語,《說文·出部》:“,不安也。《易》曰‘’。”又作“杌陧”,《秦誓》:“邦之杌陧”。《說文》“檮杌”作“檮柮”,杌、柮、通用。陧、亦通用字。一作“出埶”。《召誥》:“徂厥亡出埶。”勿、出古同部,故又轉為“勿褻”也。[14]

又云:

“出執”,同門裴字海先生謂即“”。《說文》:“,不安也。《易》曰‘陧’。”一作“杌陧”,古杌、柮通用。如《左傳》之“檮杌”,《說文》作“檮柮”,即其證。陧、古亦通用。是也。

這兩段注釋中的“”字,都是“槷”之誤,是從古至今“埶”常常訛誤作“執”的實例。楊氏讀“勿褻”為“杌陧”,頗有見地,新出《尚書》注釋類大多採用楊說。但楊氏同時讀“出執”亦為“杌陧”,則信從者不多。其引《召誥》“徂厥亡出埶”,今本皆作“出執”,楊氏改“執”為“埶”,未言何據,殆以“執”即“埶”之訛。

前言部分已徵引古書中“杌陧”、“倪”之種種異文。“陧”、“槷”皆有不安之義。《說文》引班固說云“陧”即不安也。《廣韻·屑韻》:“槷,危槷。”《改併四聲篇海·木部》引《餘文》:“槷,杌槷不安。”“槷”又同“楔”。《類篇·木部》:“槷,木楔也。”《周禮·考工記·輪人》:“直以指牙,牙得則無槷而固。”鄭玄注引鄭司農云:“槷,樧也。蜀人言樧曰槷也。”“槷”又通“闑”,指門橛。《集韻·薛韻》:“闑,《說文》:‘門梱也。’或作槷。”《正字通·木部》:“槷,門中橜也。”上述三個義項的“槷”字,都有訛作“”之例。《集韻·薛韻》:“陧,杌陧不安,或作。”《集韻·薛韻》:“,木楔也。”《薛韻》又云:“楔,《周禮》从執。”方成珪《考證》:“當云‘从埶’。”《中論·虛道》:“聽不過閾之內,而聞千里之外。”《儀禮·士冠禮》:“布席于門中闑兩閾外。”《漢書·王莽傳上》“思不出乎門閾”顏師古注:“閾,門橛也。”《中論》“閾”連言,“”當是“槷”之訛,通“闑”。

表危而不安義的“槷”又作“”。《周禮·考工記·輪人》:“轂小而長則柞,大而短則。”鄭玄注:“鄭司農云:讀為槷,謂輻危槷也。玄謂大而短則轂末不堅,小而長則菑中弱。”孫詒讓《正義》引戴震云:“槷同陧。”戴震《考工記圖補注》:“者,車行危陧不安。”如同“槷”有訛作“”者,“”亦或訛作“摯”。《集韻·屑韻》:“陧,或作、臲、摯、棿、倪。”“摯”即“”字訛,通“槷”、“陧”。

我們舉了這麼多表危陧不安義的“槷”、“”其所从的“埶”訛作“執”之例,足以證明《召誥》“出執”完全可以視為“出埶”即“槷”之訛省。“陧”、“槷”訓危而不安,而“”、“扤”、“阢”也皆有危義。《史記·司馬相如列傳》“紫莖”裴駰《集解》引郭璞曰:“,搖也。”《廣雅·釋詁一》“扤,動也”王念孫《疏證》:“扤之言扤陧也。”“阢”,《說文·阜部》云“石山戴土也”,《廣雅·釋詁四》則云“高也”。《玉篇·阜部》:“阢,亦作峞。”《釋名·釋言語》:“危,阢也。阢阢不固之言也。”山高而危,山高而“阢阢不固”而危,故“阢”亦有危而不安之義。“阢陧”又作“倪”,正言倒言無別,也證明“陧”、“槷”與“阢”、“”同義而連言。故《說文》“槷”亦可倒言為“槷”,《尚書》作“出執〈埶〉”,乃“槷”之省。

《書·西伯戡黎》另有“大命不摯”一語:

今我民罔弗欲喪,曰:“天曷不降威?”大命不摯,今王其如台?

《史記·殷本紀》則作

曰:“天曷不降威?大命胡不至?”今王其奈何?

《論衡·藝增》云:“民之望天降威與天命之至,急欲革命去暴主也。”可見漢代普遍讀“摯”為“至”。故《說文》“”下引作“《周書》曰:大命不。讀若摯同。”《西伯戡黎》這段話乃祖伊對商紂王所言。祖伊首先對商紂王說:“天子,天既訖我殷命,格人元龜,罔敢知吉。”“格人元龜,罔敢知吉”句,《論衡·卜筮篇》解之為:“紂,至恶之君也。當時災異繁多,七十卜而皆兇。故祖伊曰:‘格人元龜,罔敢知吉’。賢者不舉,大龜不兆,災變亟至。何則,人心神意同吉凶也。”祖伊又接著說:“非我先王不相我後人,惟王淫戲用自絕,故天棄我,不有康食,不虞天性,不迪率典。”《史記》簡言為:“故天棄我,不有安食,不虞安食。”裴駰《集解》引鄭玄云:“使不得安食,逆亂陰陽,不度天性,傲很明德,不修教法者。”“修”應該是“循”之訛。“不循教法”應是解釋“不迪率典”。“率典”,注家多讀“律典”。“迪”應通“蹈”,即“循規蹈矩”之“蹈”,亦同“循”。接著祖伊說了前面所引的那段話。“天曷不降威”是祖伊引民眾所言。從《史記》所引、《論衡》所解來看,漢人普遍認為“天命不降威,大命不至”都是民眾所言,祖伊僅附以“今王其如台”之問。

漢人對《尚書》的理解常有不確之處。從前引表危陧不安義的“”訛作“摯”來看,頗疑“大命不摯,今王其如台”為祖伊總括之言。不少《尚書》注釋類書籍也是這樣理解和標點的。“大命不摯”即“大命丕”。古書中“大命”有時指天命,有時指國運。《書·盤庚》:“懋建大命。”屈萬里《尚書集解》:“大命,《詩》《書》中習見之成語,謂國運也。”[15]“不”同“丕”,傳世古書和出土文獻習見。“大命丕”即“大命丕陧”,“”、“陧”皆用危之本義,言國運非常危殆,故祖伊問曰“今王其如台”。而商紂王卻回答說:“我生不有命在天?”滿不在乎。

把“大命不摯”的“摯”視為本从“埶”,並非我的首創。于省吾《尚書新證》云“摯”乃“藝”之訛,因《呂氏春秋》“向摯”《淮南子》作“向藝”為證,並以“藝”通“邇”。“‘大命不藝’者,大命不近也。《詩·雲漢》‘大命近止’,文例有反正耳。”[16]言“藝”有近、止之義,與言“摯”通“至”、“至”有止義並無不同,故贊同、採信于省吾新說者寥寥。

綜上,《尚書》“勿褻”、“出執〈埶〉”即“杌陧”,惶恐不安。“勿褻在王庭”即不安、躁動在王庭。“徂厥亡,出執”言民眾逃亡之後,惶恐不安。而“大命不摯〈〉”即國運丕危,故微子問商紂王該怎麼辦(“其如台”)。這一系列新的釋讀和理解,都源自我們對“摯”本从“埶”訛作“執”,以及古書中大量“埶”字和从“埶”得聲的字訛从“執”這一新的認識。

如同表惶恐、不安義的“槷”、“”有誤“埶”為“執”作“”、“摯”者,古書中還有一個也表惶恐、不安義且从“埶”得聲的字,同樣訛作从“執”得聲。《說文·心部》:“慹,怖也。从心執聲。”《心部》又云:“怖,惶也。”“惶,恐也。”“慹”即惶恐、不安之義,其所从的“執”顯然也是“埶”之訛。

“慹”在古書中又義不動貌。《莊子·田子方》:“孔子見老聃,老聃新沐,方將被髮而乾,慹然似非人。”陸德明《釋文》引司馬(彪)云:“慹,不動貌。”“慹”又作“贄”。《集韻·緝部》:“贄,不動貌。通作慹。”《莊子·在宥》:“云將見之,倘然立,贄然立。”陸德明《釋文》引李頤云:“贄,不動貌。”前已證明“贄”本从“埶”訛从“執”得聲,而“慹”與“贄〈〉”通,也證明“慹”所从的“執”為“埶”之訛,與表惶恐義的“慹〈〉”通“陧”正合。至於“慹”為何有不動貌之義,我們在討論“埶”通“攝”、“懾”時再來分析。

《孟子·萬章上》:“仕則慕君,不得於君則熱中。”趙歧注:“熱中,心熱恐懼也。”朱熹《集注》則云:“熱中,燥急心熱也。”這裡的“熱”,很有可能通“”。“中”即中心惶恐不安,趙歧注云“心熱恐懼也”,略得其義,但不精準。朱熹云“熱中”即“燥急心熱也”,則是望文生義。“”與“熱”,猶如“戁”與“”。《詩·商頌·長發》:“不竦不戁。”毛傳:“戁,恐也。”《說文·心部》:“戁,敬也。”徐鍇《繫傳》:“戁,今《詩》作熯。”“熯”即古“然”字。據《漢書》顏師古注,古“然”字亦作“”。是“戁”、“”相通。

有關“摯”从“埶”不从“執”得聲的新的認識,可以幫助我們更準確地理解古書中某些“摯”字的含義。《文選·張衡〈兩京賦〉》:“青骹摯於韝下,韓盧噬於末。”劉良注:“摯,執也。”李善注則引薛綜曰:“摯,擊也。”前言“摯”訓擊,後言“噬”,似乎薛綜的理解更合情理,實則劉良與薛綜之說都有問題。薛綜注:“青骹,鷹青脛者。”劉良注:“韝,臂韝,著以擎鷹。”鷹著立於臂韝,非手所擎執,訓“摯”為“執”肯定不對。李白《贈新平少年》:“羈紲韝上鷹。”“摯〈〉”應該通“紲”,繫也。《後漢書·蓋勳傳》:“夫紲食鷹鳶欲其鷙。”李賢注:“紲,繫也。”“青骹摯〈〉於韝”即鷹雕羈紲、繫立於臂韝。鷹若要擊殺獵物,須飛離臂韝,翱翔天空,豈有擊殺於韝下之理。故薛綜謂“摯,擊也”,也與文意不符。

从“埶”得聲的“”、“”通“質”,又因“埶”、“執”形音皆近而訛誤為“贄”、“摯”,這一新的認識有助於校訂、理解古書中的“執心”、“執性”等詞:

父子不同,執心各異。                    《列女傳·趙將括母》

臣竊見琅琊王望、楚國劉曠、東萊王扶,皆年七十,執性恬淡,所居之處,邑里化之,脩身行義,應在朝次。            《後漢書·劉平傳》

《漢語大詞典》云“執心”、“執性”“猶秉性”。今按“質”有稟(秉)性之義。《淮南子·說林》:“石生而堅,蘭生而芳,少自其質,長而愈明。”高誘注:“質,性也。”《禮記·禮器》:“禮,釋回,增美質。”鄭玄注:“質,猶性也。”孔穎達疏:“禮非唯去邪而已,人有美性者,禮又能益之也。”《列子·天瑞》:“太素者,質之始也。”張湛注:“質,性也。”故古書中有“質性”連言之例。《漢書·佞幸傳》:“質性巧佞,翼姦以獲封侯。”《說苑·建本》:“儀狀齊等而飾貌者好,質性同偏而學問者智。”《後漢書》云“執性恬淡”,《漢書》云“質性巧佞”,句式相同而文義相反,“執性”應該即“埶性”之誤,通“質性”,而“執〈埶〉心”亦當讀為“質心”。

“質”有當義。《禮記·聘儀》:“介紹而傳命,君子於其所尊而弗敢質。”鄭玄注:“質,謂正自相當。”《詩·小雅·小旻》:“發言盈庭,誰敢執其咎。”鄭玄箋:“謀事者眾,訩訩滿庭,而無敢決當是非,事若不成,誰云已當其咎夷者。言小人爭知而讓過。”後以“執咎”稱敢於建言,不怕任過。今按“執咎”義同“當咎”,“執”很可能乃“埶”之訛,通“質”訓當。

“質”還有質問、質正之義。《廣雅·釋詁二》:“質,問也。”《太玄·數》:“爰質所疑。”范望注:“質,問也。”《後漢書·獻帝紀上》:“臣下懦弱,莫敢執正夏侯之議。”“執正”即質問、質正之義。“執”也很可能乃“埶”之訛,通“質”。《大戴禮記·文王官人》:“質不斷。”王聘珍《解詁》:“質,謂人有所質正也。”

“埶”與“至”或从“至”得聲的字相通,且“埶”常常訛誤為“執”,有助於理解古書中某些“執”字和从“執”得聲的字的準確含義。這裡舉幾個例子。

《書·顧命》記載成王駕崩,康王即位,臣子、諸侯迎王而冊命之。禮畢,“諸侯出廟門俟”。接著:

王出在應門之內。太保率西方諸侯,入應門左;畢公率東方諸侯,入應門右。皆布乘黃朱。賓稱奉圭兼幣,曰:“一二臣衛,敢執壤奠。”皆再拜稽首。

這裡記載的是各路諸侯賓客對剛登基的康王行“稱奉圭兼幣”之禮。《說文·玉部》“玠”字引此語,“圭”上有“玠”字。“幣”,謂幣貢。《周禮·天官·大宰》“四曰幣貢”鄭玄注:“幣貢,玉馬皮帛也。”《儀禮·士相見禮》“凡執幣者不趨”賈公彥疏:“玉馬皮圭璧帛皆致幣。”古時臣見君,必有所質,所質之物稱之為“質”、“贄”、“摯”,而“致質(贄、摯)”這一動作亦稱“質”、“致”、“贄”、“摯”。所“贄”者,玉帛為最高等級。“玠圭”即“玉”,“幣”即“帛”,“各以其所貴為摯”(《周禮·天官·大宰》“九曰物貢”鄭玄注引鄭司農云)。諸侯稱奉玠圭與幣帛之後,說:“一二臣衛,敢執壤奠。”應該與“稱奉圭兼幣”一事有關。吳闓生《尚書故》云:“鄭《禮記》注:‘奠,猶獻也。’壤奠,猶言土貢。”“土貢”即《周禮·天官·大宰》之“物貢”。“各以其所貴為摯”,“玠圭”與“幣帛”即土貢之所貴者,故云“敢執壤奠”。“執”應係“埶”之誤,通“質”或“致”,不能理解為握持之義的“執”。

《左傳》成公十三年:

成子受脤于社,不敬。劉子曰:“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祀有執膰,戎有受脤。……”

“膰”、“脤”之義有二解。一說宗廟祭肉,熟者曰“膰”亦曰“胙”,生者曰“脤”亦曰“祳”;一說宗廟之肉曰“膰”,社稷之肉曰“脤”。《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宋,先代之後也,於周為客。天子有事,膰焉;有喪,拜焉。”“有事”即“祭祀”,“膰”用為動詞,致膰、致脤也。《孔子家語·子路初見》:“若致膰於大夫。”《左傳》僖公九年:“王使宰孔賜齊侯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使孔賜伯舅胙。’”《國語·齊語》則云“天子使宰孔致胙於桓公。”《史記·周本紀》云顯王九年致文、武胙於秦孝公,三十五年致文、武胙於秦惠公。考之《春秋》經、傳與史書,周天子祀祖,於同姓諸侯致胙,於夏、商二王之後致胙,於異姓諸侯之有大功者致胙,於參與祭祀之卿大夫亦致胙,如《孔子家語》之“致膰於大夫”。“受脤”一詞見於《左傳》者,除上舉成公十三年例,尚有:

帥師者,受命於廟,受脤於社,有常服矣。              閔公二年

立於朝而祀於家,有賦於軍,喪、祭有職,受脤、歸脤。昭公十六年

說文·示部》:“祳,社肉,盛之以蜃,故謂之祳。”古代出兵前祭社。諸侯祭社,以祭肉頒賜諸人,謂之“受脤”。大夫祭社,以祭肉奉歸於公,謂之“歸脤”。說參俞樾《茶香室經說》。“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祀者有致膰、致胙之禮;戎者於出兵前祭社,亦有受脤、歸脤之禮。故《左傳》所謂“祀有執膰”,“執”當為“埶”之誤。“執〈埶〉膰”即“致膰”。《漢書·五行志中之上》亦云“祀有執膰”,係沿用《左傳》之誤,“執〈埶〉膰”亦為“致膰”。如讀“執”如字,則“執膰”與“受脤”不類。且膰、胙置於俎上,非與祀之大夫“執”之而祭。“執”為“埶”之誤,似可論定。

 

《老子》:“蓋聞善攝生者,陵行不避兕虎,入軍不被兵革。”“攝”,馬王堆帛書本作“執”。傳世文獻中也有“攝生”作“執生”之例。如嵇康《宅無吉凶攝生論》:“是以善執生者,見性命之所宜,知禍福之由來。”“執”古音章紐緝部,“攝”古音書紐葉部,聲紐同屬舌上音,緝葉兩部亦不乏通假例證,故通假類工具書都認為“執”、“攝”音近相通。但是全面分析與“聶”有關的通假關係,不難發現這種看法是有問題的。

“聶”聲與“枼”、“爾”、“弭”、“耴”等聲符均有通假例證。與“枼”通者:《禮記·少儀》“聶而切之為膾”鄭玄注:“聶之言也。”《內記·內則》“細者為膾,大者為軒”鄭玄注“所謂聶而切之也”陸德明《釋文》:“聶,又作。”《淮南子·主術》:“足躡郊兔。”《太平御覽》卷二八六引“躡”作“蹀”。《淮南子·俶真》:“足蹀陽阿之舞。”《文選》注引“蹀”作“躡”。與“爾”通者:《集韻·葉韻》:“籋,亦作鑷、鑈、銸。”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凡脅持物,以竹曰籋曰箝,以鐵曰鑈曰鉗曰鑽曰銸,蘇俗謂之鑷子。”《論語·先進》:“攝乎大國之間。”俞樾《群經平議》云:“攝,猶籋也。”《說文·囗部》:“,下取物縮臧之。从又从囗。讀若聶。”“聶”,小徐作“籋”。與“弭”通者:《周禮·春官·小祝》“大喪贊渳”鄭玄注:“故書渳為攝。杜子春云:‘當為渳。’”與“耴”通者:除前舉“鑷”與“銸”,又如“耴”與“聶”、“攝”。《淮南子·地形訓》:“夸父耽耳在其北方。”高誘注:“耽或作攝。”王念孫《讀書雜志》謂今本作“耽”乃“耴”之誤,《山海經·海外北經》“耴耳”作“聶爾”

“枼”、“爾”皆與“埶”音近而通假,前已舉出大量例證。“弭”、“彌”互通,而“爾”又常與“埶”相通。“耴”與“埶”的關係,由於辨識出“縶”本从“埶”得聲,也已明朗。《左傳》成公二年:“韓厥執縶馬前。”《說文·馬部》“馽”下引“縶”作“馽”。《公羊傳》襄公二十七年:“夫負羈縶。”陸德明《釋文》:“縶本又作馽。”“縶”、“馽”俱與“輒”通假。《左傳》昭公二十年:“盜殺衛侯之兄縶。”《公羊傳》、《穀梁傳》“縶”並作“輒”。《穀梁傳》昭公二十年:“衛為之輒。”陸德明《釋文》:“輒本亦作縶。”《說文·馬部》:“馽讀若輒。”

“聶”與“枼”、“爾”、“耴”聲相通,而“枼”、“爾”、“耴”又與“埶”聲相通,且古書中“埶”大量訛誤為“執”,使我們完全有理由懷疑,“攝生”作“執生”者,“執”乃“埶”之訛。月、葉兩部關係密切。如“褻”的異文“媟”古音即屬葉部。“聶”古音泥紐葉部,與“埶”有著普遍通假關係的“圼”古音亦屬泥紐。因此從音理上說,“埶”與“聶”完全可以通假。

最終證實與“聶”通假的“執”實乃“埶”之訛者,是我們前已證明本从“埶”訛从“執”得聲的“慹〈〉”字。《文選·劉琨〈勸進表〉》“抗明威以攝不類”李善注引《漢書議》:“攝,靜也。”《廣雅·釋詁四》:“,靜也。”王念孫《疏證》云:

《漢書·嚴助傳》:“天下攝然,人安其生。”孟康注:“攝,安也。”音奴協反。《莊子·田子方篇》:“慹然似非人。”郭象注云:“寂泊之至也。”《釋文》:“慹,乃牒反。”、攝、慹聲義皆同。

、攝、慹〈聲義皆同”,是“聶”與“埶”音近通假的確證,且“”與“埶”音義也非常密切,如上舉“焫”與“爇”。

與“聶”通的“埶”訛誤作“執”這一發現,可以幫助我們辨識古書中大量誤“埶”為“執”之例。

《漢書·陳萬年傳》:“豪強執服。”顏師古注:“執,讀曰慹。”《詩·周南·執競序》陸德明《釋文》引韓詩云:“執,服也。”馬瑞辰《傳箋通釋》:“執、慴、慹,古通用。”《釋名·釋姿容》:“執,攝也,使畏攝己也。”這些“執”字都是“埶”之訛,通“攝”、“懾”。“攝”、“懾”俱有服義。《說文·心部》:“懾,失氣也。从心聶聲。一曰服也。”《淮南子·氾論》:“聲懾四海。”高誘注:“懾,服也。”《史記·刺客列傳》:“吾曩者目攝之。”王念孫《讀書雜志》謂:“攝,讀為懾。”“懾”又作“惵”。《逸周書·官人》:“臨攝以威而氣惵懼。”《大戴禮記·文王官人》作“臨攝以威而易懾。”王念孫《讀書雜志》謂“懾與惵同義”。《廣雅·釋言》:“懾,服也。”王念孫《疏證》:“《秦策》云‘趙楚懾服’,《史記·項羽紀》‘諸皆謵服’,《漢書》作‘讋服’,《陳咸傳》作‘執服’,《朱博傳》作‘慹服’,並字異而義同。”“埶”通“懾”、“惵”,而“懾”、“惵”皆有服義,故“埶服”連言,訛誤作“執服”。

慹〈

《莊子》中“慹”字除見於《田子方》、《在宥》,亦見於《齊物論》:

喜怒哀樂,慮歎變慹,姚佚啟態,樂出虛,蒸成菌。日夜相代乎前,而莫知其所萌。

陸德明《釋文》:“樂者洛。慹,之涉反。司馬云:不動貌。”成玄英疏:

喜則行於舞忭,怒則當時嗔恨,哀則舉體悲嚎,慮則抑度未來,歎則咨嗟以往,變則改易舊事,慹則屈服不申,姚則輕浮躁動,佚則奢華從權,啟則情欲開張,態則澆淫妖冶。

“慹則屈服不申”,顯以“慹”乃“慹服”之“慹”,與司馬彪云“不動貌”異。宣穎《南華經解》(?)則云:“慹多怖。”則以“慹”為《說文》訓怖之“慹”。治《莊子》者,大抵不出以上之說。王先謙《莊子集釋》、劉武《莊子補正》、曹礎基《莊子淺注》主“慹”乃“不動貌”之說。王先謙說:“動止交接,性情容貌,皆天所賦。”以“慹”訓不動即止,以“變”訓動。劉武以“喜怒哀樂慮歎”皆心所發之情也。云“慮歎變慹”句的意思是說:“若思慮慨歎,則情動於中,而變其不動之心矣。”這種理解以“變”為動詞,實與上下文意不合。前言“喜怒哀樂”,後言“姚佚啟態”,都是四種感情、性情狀貌並言,“慮歎變慹”亦當如是。“變”、“慹”乃兩者並列,非“變其不動之心”之意。曹礎基以“慹”“指心神不動,猶今說無動於裏”。桂馥《說文解字義證》則以“慹”即《說文》訓怖之“慹”。陳鼓應《莊子今注今譯》以怖懼釋“慹”,又引褚伯秀《莊子通義》(按,該書是朱得之通義、褚伯秀纂微)之說:“‘慹’則畏懼而不敢動。”是想調和訓不動與訓怖之說。今按“慹〈〉”有服義,乃“懾”之假借;“慹〈〉”有靜而不動之義,乃“攝”、“?”之假借;“慹〈〉”有怖義,乃“陧”之假借。這種調和是徒勞無用的。

    劉武《莊子補正》引《荀子·正名》“性之喜怒哀樂謂之情”,又引《文字·下德》“人之情,思慮聰明喜怒也”,謂“喜怒哀樂歎慮”均心所發之情也。《莊子》將“喜怒哀樂”、“慮歎變慹”、“姚佚啟態”並列,應該指的都是人的種種性情表現。如以“慹”訓怖即惶恐不安之義,頗疑“變”應讀為“歡忭”之“忭”。《書·堯典》“黎民於變時雍”,《漢書·地理志》引“變”作“卞”,孔宙碑則作“”。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亓即今之卞字,弁之變體。弁蓋蕃之叚借字,古音弁讀如盤。”楊筠如引段說,讀“變”為“卞”,以《爾雅·釋詁?》(按,查無,《五音集韻》?)“卞,樂也”當之,其字又作“忭”。“變〈卞〉慹〈,陧〉”連言,猶“喜怒”、“哀樂”連言。當然,以“慹〈〉”義靜止不動而“變”義變動不停,亦猶“喜怒”、“哀樂”連言。兩相比較,似以“慹〈〉”義惶恐不安為長。

在論述“鷙”義猛禽的音義來源時,我們指出其與《說文》所載徐巡曰“陧,凶也”有關。鷹鸇之類的兇猛之禽何以名“鷙”,古書中還有其他一些說法。《楚辭·離騷》:“鷙鳥之不群兮,自前世而固然。”王逸注:“鷙,執也,謂能執服眾鳥,鷹鸇之類也。”《後漢書·蓋勳傳》“夫紲食鷹鳶欲其鷙”李賢注引《廣雅》曰:“鷙,執也。”這裡的“執”也是“埶”之訛。鷹鸇兇猛,能“埶(懾)服”眾鳥,故名之為“鷙()”。這與前論“鷙”從“陧,凶也”取義得聲並不矛盾。兇猛者,方能使他者懾服、懼怕。

馬王堆帛書《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十六經·正亂》:“黃帝身禺(遇)之(蚩)尤,因而(擒)之……充其胃以為鞫(鞠),使人執之,多中者賞。”整理小組注疑“執”讀為“蹋”。《史記·衛將軍驃騎列傳》:“而去病尚穿域蹋鞠。”司馬貞《索隱》:“今之鞠戲,以皮為之,中實以毛,蹴蹋為戲。”劉向《別錄》:“蹴鞠者傳言黃帝所作。”現在看來,“執”應是“埶”之誤,讀為“蹀”或“躡”,與“蹋”同義。《說文·足部》:“躡,蹈也。”《文選·嵇康〈與山巨原絕交書〉》“赴蹈湯火”劉良注:“蹈,蹋也。”

“執〈埶〉”通“躡”、“蹀”,應該就是《說文》“”字之省。《說文·足部》:“足也,”徐鍇《繫傳》:“,足燮然連蹋也。今俗作蹀。”“燮”即“躞蹀”。《楚辭·九章》:“眾踥蹀而日進兮。”“踥蹀”又作“蹀”、“躞蹀”、“啛蹀”。洪興祖《補注》:“踥蹀,不行貌。”“”,又或作“”。《字彙補·足部》:“,與同。”顯然,今本《說文》作“”者,乃“”之訛。

《說文·言部》:“謺,謺讘也。”“謺”也應該本从“埶”訛从“執”,通“喋”“諜”、“讘”。《說文·言部》:“讘,多言也。”《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豈斆此嗇夫諜諜利捷給哉。”司馬貞《索隱》:“諜諜,《漢書》作喋喋,口多言。”

古書中“執事”一詞習見,多指職掌其事之人或官員,如《書·盤庚下》:“嗚呼!邦伯師長百執事之人,尚皆隱哉。”孔穎達疏:“其百執事謂大夫以下,諸有職事之官皆是也。”《左傳》中,“執事”指對對方的敬稱。如《左傳》僖公二十六年:“寡君聞君親舉玉趾,將辱於敝邑,使下臣犒執事。”杜預注:“言執事,不敢斥尊。”但有些“執事”,很有可能乃“埶事”之訛,“埶”讀為“攝”。

《周禮·天官·大宰》:“九曰閒民,無常職,轉移執事。”鄭玄注引鄭司農云:“閒民,謂無事業者,轉移為人執事,猶今傭賃也。”《周禮·天官·大府》:“凡官府都鄙之吏及執事者。”孫詒讓《正義》:“執事謂非專職,暫來治事者。”“暫來治事者”即攝代其事者。這些“執事”的“執”字是否也是“埶”之訛,通“攝”訓代,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史記·蒙恬列傳》:

及成王有病甚殆,公且自揃其爪以沉於河,曰:“王未有識,是旦執事,有罪殃,旦受其不祥。”

頗疑這裡的“執事”也是“埶事”之訛,讀為“攝事”。《史記·周本紀》:“成王少,周初定天下,周公恐諸侯畔周,公乃攝行政當國。”《魯周公世家》亦載:“周公恐天下聞武王崩而畔,周公乃踐阼代成王攝行政當國。”“攝行政當國”簡言即“攝事”。《禮記·明堂位》“昔者周公朝諸侯于明堂之位”鄭玄注“周公攝王位”孔穎達疏:“攝,代也。”周公還政於成王,成王親政臨朝,則稱“用事”。《魯周公世家》:“及成王用事,人或譖周公,周公奔楚。”

《逸周書·謚法》:

執心克莊曰齊。

“執心”比較費解。潘振云:“執持其心。執,競也。主競而言,心敬則色容能莊,表裏如一,故曰齊。齊者,肅也。”既釋“執”為執持,又云“執,競也”,莫衷一是。我懷疑“執”乃“埶”之誤,“執心”即“攝心”,“攝”訓安或斂。心安、心斂則色容端莊、行為莊肅,故謚之曰“齊”。“齊”有莊義。《詩·大雅·思齊》“思齊”陸德明《釋文》:“齊,本亦作齋。齋,莊也。”《廣韻·皆韻》:“齋,經典通用齊也。”《禮記·玉藻》:“君子之容舒遲,見所尊者齊遬。”《別雅》卷五:“齊遬,齊肅也。”鄭玄注:“齊遬為謙敬之貌。”王引之《經義述聞》:“齊,亦遬也。”“遬”,古“速”字,與“肅”通。《爾雅·釋詁下》:“肅,速也。”“齊”、“肅”皆訓莊、敬。王引之《經義述聞》讀“難”為“戁”。“齊難(戁)”即肅敬、莊敬。

《禮記·曲禮上》:“坐必安,執爾顏。”鄭玄注:“執,猶守也。”這裡的“執”也很可能即“埶”之訛,通“攝”。“攝”有安、斂之義。“攝”訓安者,如前引《漢書·嚴助傳》“天下攝然”。《詩·大雅·既醉》:“攝以威儀。”孔穎達疏:“攝者,收斂之言。”“執〈埶〉爾顏”即安靜、收斂爾顏。《詩·大雅·抑》:“視爾友君子,輯柔爾顏。”“輯柔爾顏”即“和柔安顏”之義,與“執〈埶,通攝〉爾顏”意思相近。

前引《論語·先進》“千乘之國,攝乎大國之間”,俞樾《群經平議》讀“攝”為“籋”,我們引以為“聶”聲與“爾”聲相通之證。何晏《集解》引倉曰“攝,迫也”,皇侃疏同。朱熹《集注》則云“攝,管束也”。比較而言,俞樾之說似乎更為可信。這種用法的“攝”字,又見於賈誼《新書·容經》,只不過“攝”作“執”:

古者聖王,居有法則,動有文章;位執戒輔,鳴玉以行。

“位執戒輔”和“鳴玉以行”分別跟“居有法則”和“動有文章”相應,但“位執戒輔”句的意義不好理解。裘錫圭先生疑此句“執”字也是“埶”的誤字,當讀為“設”,並引《新書·保傅》中的一段話,“疑《容經》的‘位設戒輔’,即指朝廷之位,於王之前後左右設置道、輔、拂、承之事。可能由於道、輔、拂、承的主要任務是戒過輔善,所以《容经》省稱為‘戒輔’”。裘先生同時又審慎地認為,“位設戒輔”的“位”也有可能本作“立”,就當站立講,與《明堂之位》的“成王中立”相應。我認為“位執戒輔”完全可以理解為“位攝乎戒輔之間”,簡言即“位攝戒輔”。關於“位攝戒輔”的準確含義,我們在討論“埶”通“”、“介”時還有更加詳細的分析

 

“埶”、“爾”關係密切,前已舉例說明,出土戰國和秦代文字資料中,都出現了一個从埶从虫的字。字見《陶徵》211頁、《陶彙5·384》,即秦封宗邑瓦書,別處暫未見,用為落款處“大田佐敖童曰未史曰初卜~史羈手司御心志是霾封”。有學者認為這個字就是“蟄”字,本从埶得聲,後訛為執聲[17]。但也有學者認為此字乃是“”字,所从“云”旁訛誤作跟它形近的“虫”[18],或者不排除“(藝)”所从的“云”乃“虫”之變體的可能[19]。之所以把从埶从虫的那個字往“(藝)”字上靠,恐怕主要由於傳統認為“蟄”从執得聲,古音歸緝部。《詩·周南·螽斯》三章押“揖蛩”,也似乎說明“蟄”確从執得聲,古音歸緝部,與月部的“埶”古音有差距。

“埶”、“爾”關係密切,前已舉例說明,典型例證如“柔遠能邇”的“邇”,金文即作“埶”。“爾”聲與“尼”聲亦多通假。《詩·邶風·泉水》“飲餞于禰”,《儀禮·士虞禮》鄭玄注引“禰”作“泥”。《書·高宗肜日》“典祀無豐于昵”陸德明《釋文》引馬融云:“昵,考也,謂禰廟也。”近現代研治《尚書》的學者多認為“昵”即“禰”字或體。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四親廟最近為父廟,故稱之為昵。”劉逢祿《今古文尚書集解》則云“昵”是“禰”的假借字。而“禰祖”又作“藝祖”。《書·堯典》“格于藝祖”陸德明《釋文》:“藝,禰也。”而“昵”、“暱”音義相同。《說文·日部》:“暱,日近也。从日匿聲。《春秋傳》曰:私降暱燕。昵,暱或从尼。”《左傳》隱公元年:“不義不暱。”《周禮·考工記·弓人》鄭玄注引“暱”作“昵”。《說文·黍部》下引“暱”作“”,从日得聲。而“日”聲與“埶”聲亦有相通之例,如南越王墓龍節从埶省聲的“”通“馹”。再如“埶”聲與“弋”聲相通之例如“槷”通“杙”,而匿聲亦可通弋聲,如“匿”、“慝”通“忒”。因此從各方面的證據來看,埶聲與匿聲完全有通假之可能。

近讀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知《說文》實有埶聲與匿聲相通之例證。《說文·匸部》:“匿,亡也。从匸若聲。讀若羊騶箠。”段注云:

此有訛奪,當云“讀若羊箠”。《金部》曰:者,羊箠耑鐵也。說詳《金部》。“”讀若至,至古音同質。“匿”讀若即讀若質也,古亦讀尼質切,在十二部(引者按:即真部+質部),不在一部也(引者按:即之部+職部)。今音乃女力切。

”是確鑿無疑从“埶”得聲的字,前面已有詳細分析。知“埶”可通“匿”,則不難理解“暬”與“暱”之間的音義關係。《說文·日部》“暱”、“暬”二字相連。“暱,日近也。”但《詩·小雅·菀柳》“無白暱焉”毛傳、《左傳》閔公元年“諸夏親暱”杜預注及《爾雅·釋詁下》皆云“暱,近也”。又:“暬,日狎習相嫚也,从日埶聲。”(此據段注校改)依《說文》,“暬”之音義同“褻”、“媟”。但《國語·楚語上》“居寢有暬御之箴”韋昭注:“暬,近也。”表近義的“暬”,與同表近義的“邇”、“禰”、“埶”、“藝”、“昵”、“暱”,是一組音同音近的同源詞。《詩·小雅·雨無正》“曾我暬御”毛傳:“暬御,侍御。”朱熹《集傳》改釋為“近侍也”,更加準確。

“蟄〈〉”本从埶得聲,古音當歸入月部。《詩·周南·螽斯》三章押“揖蟄〈〉”,應屬緝月合韻。《易·旅》押“位快逮”,《渙》押“處大位害”。“快”、“逮”、“外”、“大”、“害”古音都屬月部。“位”,段玉裁據《說文》,認為“位”是會意字,因此“立”、“位”不同聲,“立”聲在第七部入聲韻即緝部,“位”聲在第十五部入聲韻即物部。可是段氏在《說文》“位”字下注云:“古文書‘位’作‘立’,古文《春秋》‘公即立’為‘公即位’。古音立位同部,蓋古音十五部與八部多合韻。”古音學家今多以“位”字从立得聲而歸於緝部,如李方桂即把“立位”處理為同聲。《易》押“位快逮”、“處大位害”也是緝月合韻。

《爾雅·釋詁上》:“蟄〈〉,靜也。”《莊子·天運》“蟄蟲始作”陸德明《釋文》即引《爾雅》釋“蟄〈〉”為靜也。《爾雅》邢昺疏:“蟄者,藏伏靜處也。”以“”訓靜為藏匿義之引申。此說很可疑。同樣表藏、匿義的“藏”、“匿”、“伏”都沒有引申出靜義。《廣雅·釋詁四》:“,靜也。”以“爇”通“焫”例之,則訓為靜的“蟄〈〉”與同訓靜的“”,似為通假、同源關係,如同“”同“笍”。內聲屬緝部,埶聲屬月部,緝月旁轉,故《詩》、《易》有緝月合韻之例。

《國語·楚語上》云“居寢有暬御之箴”,“暬御”一詞又見於金文。簋(集成3976):“從王征,伐荊楚,有得。”“”即“暬御”,職官名,見於《尚書·立政》者,則作“藝人”。

《立政》是周公對成王講如何設立官長職位,如何組織政權機構,以及如何用人行政諸大端,是周初為籌畫建立國家機器的一篇重要政治文獻。周公認為“立政”也就“任人、準夫、作牧”三事,然後提出一長串職官設置建議,其中包括“藝人、表臣”等。顧頡剛認為,“藝人”是居官的技術人員,如卜、祝、樂師、工師之流。俞樾《群經平議》認為“藝”當讀為“暬”,與《堯典》“藝祖”之“藝”同。“藝人”者,暬御之人也。此“藝人”猶上文之“左右攜僕”,下云“表臣百司”,猶上之百府庶常,但有內外臣之別耳。于省吾《尚書新證》則認為:偽孔傳謂“以道藝為表幹之臣”,紕繆已極;蔡沈《書集傳》訓“藝人”為“卜祝巫執技以事上者。表,外也”,也似是而非。于氏肯定俞說讀“藝”為“暬”,且認為“表”乃“封”之訛。“封臣”即“封人”。《左傳》隱公元年“為潁各封人”杜預注:“封人,其封疆者。”《荀子·堯問》:“繒丘之封人”楊倞注:“封人,掌疆界者。”《立政》所言“大都小都、藝人封臣”,均相對為文。今天看來,俞樾的說法是正確可信的。“藝人”即“暬御之人”,即近侍,與“表臣”正相裡表,實無改“表”為“封”之必要。

《詩·周南·螽斯》“宜爾子孫,蟄蟄兮。”毛傳:“蟄蟄,和集也。”此以緝部的“輯”、“集”讀月部的“蟄〈〉”,古書“輯”、“集”多通用。《爾雅·釋詁上》:“輯,和也。”“和集(輯)”同義連言。朱熹《集傳》則謂“蟄蟄,亦多貌”,殆因上言“薨薨”、“繩繩”、“揖揖(集集)”都訓眾、多之義。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則謂“蟄蟄”當讀為“卙卙”。《說文·十部》:“卙卙,盛也。”殆以“蟄”讀如“什”例之。今按“蟄蟄”、“卙卙”音近義通。李賀《感諷五首》之五“蟄蟄垂葉厚”王琦注:“蟄蟄,多貌。”表多義、多貌的“蟄蟄”,因“蟄”从埶得聲,又通“苨苨”、“泥泥”、“柅柅”、“濔濔”。《廣雅·釋訓》:“苨苨,茂也。”《詩·大雅·行葦》“維葉泥泥”陸德明《釋文》:“張揖作泥泥,云草盛也。”王先謙《詩三家集疏》:“魯作柅,韓作苨。”《文選·左思〈蜀都賦〉》“總莖柅柅”劉逵注:“柅柅,盛茂貌也。”王念孫《廣雅疏證》:“《大雅·行葦篇》‘維葉泥泥’,《潛夫論·德化篇》作‘柅柅’,並與‘苨苨’同。”《易·姤》“繫于金柅”陸德明《釋文》:“柅,《說文》作,王肅作抳,子夏作,蜀才作尼。”《詩·齊風·載驅》:“重轡濔濔。”毛傳:“濔濔,眾也。”“蟄蟄〈〉”與“卙卙”,“蟄蟄〈〉”與“苨苨”、“泥泥”、“柅柅”、“濔濔”都是音近義同、義通的同源詞。

《韓非子·有度》:

遠在千里之外,不敢易其詞;勢在郎中,不敢蔽善飾非。

俞樾《群經平議》認為“勢在郎中”的“勢”應讀為“居寢有暬御之箴”的“暬”。裘錫圭先生則懷疑這個“勢”字應該讀為“設”。“設在郎中”的文例與《荀子·儒效》“設在本朝”、《墨子·耕柱》“設之於卿”相近。郎中為近侍之臣,《韓非子》中屢見此稱。我們認為俞樾讀“勢在郎中”為“暬在郎中”的意見是對的。“暬在郎中”即“近在郎中”。“遠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辭”與“近在郎中,不敢蔽善飾非”乃相對而言。“郎”通“廊”。《韓非子·十過》:“集於郎門之垝。”《史記·樂書》“郎”作“廊”。《戰國策·韓策三》:“今臣處郎中。”鮑彪注:“郎,廊同。”“廊”,廊廟也。《戰國策·秦策一》:“式於廊廟之內。”《文選·李陵〈答蘇武書〉》:“親戚貪佞之類悉為廊廟宰。”“遠在千里之外”與“近在廊廟之中”正相對。“勢在郎中”的“郎中”,與近侍之臣名“郎中”者,並非一詞。

今本《逸周書·皇門》中也有一個“勢”字,用法同“勢在郎中”的“勢”:

我聞在昔有國誓王之不綏于卹,乃維其有大門宗子勢臣,內不茂揚肅德,訖亦有乎,以助厥辟,勤王國王家。

清華簡《皇門》則作(釋文用寬式):

我聞昔在二有國之哲王則不恐于卹,迺惟大門宗子埶臣,懋揚嘉德,迄有寶,以助厥辟,勤卹王邦王家。[20]

今本之“勢臣”,過去有種種理解[21]。簡本作“埶臣”,整理者李均明先生讀“埶”為“邇”,“邇臣”即近臣。同篇“媢夫有埶無遠”,“埶”、“遠”相對,證明“埶臣”讀為“邇臣”是正確可從的。“邇”(或省作爾)、“暬”、“暱”、“昵”音同或音近相通。《釋名·釋言語》:“爾,昵也;昵,近也。”這也證明我們把“勢在郎中”理解為“近在廊廟之中”是正確的。

知“埶”聲、“匿”聲可通假,也就不難理解《墨子》和《呂氏春秋》中的兩個用法比較特殊的“執”字。

《墨子·尚賢中》云:

《詩》曰:“告女憂卹,誨女予爵,孰能執熱,鮮不用濯。”則此語古者國君諸侯之不可以不執善承嗣輔佐也。譬之猶執熱之有濯也,將休其手焉。

孫詒讓《墨子閒詁》云:

(念孫)云:“善,謂善待此承嗣輔佐之人,即上文所云‘高予之爵,重予之祿,仕之以事,斷予之令’也。蓋‘善’上不當有‘執’字,涉上下文‘執熱’而衍。”案:王說非也。“執”猶親密也。《曲禮》云“執友稱其仁也”,鄭注云:“執友,志同者。”《呂氏春秋·遇合篇》云“故嫫母執乎黃帝”,《列女傳·辨通篇·齊鐘離春傳》云“衒嫁不售,流棄莫執”,“執”並與親義近。此“執善”亦言親善也。

吳毓江《墨子校注》云:“唐本‘執’作‘埶’。疑當為‘埶’,即古‘勢’字。《法言·問神篇》云:‘蓋勢諸名卿可哉也。’李注云:‘勢,親也。’”關於“蓋勢諸名卿可哉也”句,吳氏的斷句與理解都有誤,應以裘錫圭先生的新說為准。但他引“勢,親也”這條故訓,應該是有意義的。吳氏進一步證成了孫說。孫氏云“執猶親密也”,吳氏引《法言》李軌注“勢,親也”,實今本作“執”者乃“埶”之訛。“埶”與“勢”都通“暱”。《爾雅·釋詁下》:“暱,近也。”郭璞注:“親近也。”今猶言“親暱”。

《呂氏春秋·遇合》云:

若人之於色也,無不知悅美者,而美者未必遇也。故嫫母執乎黃帝,黃帝曰:“歷女德而弗忘,與女正而弗衰,雖惡奚傷?”

“故嫫母執乎黃帝”句,高誘注云:“黃帝說之。”俞樾《諸子平議》引《詩·執競》陸德明《釋文》引韓詩曰:“執,服也。”以“執”為服事之義。然“執,服也”的“服”乃“懾服”之“服”。俞氏據以立論的基礎就錯了。陳奇猷《呂氏春秋新校注》在俞樾的基礎上再加引申,同樣不可信。劉師培《》以《論衡·逢遇篇》與“執”對應處作“進”,以為“執”字本作“”,“”即進御,亦不解“”(實當作“暬”)之準確形、音、義。今知“執”乃“埶”之訛,聲近通“暱”義同“親”,愈覺孫說執準確不易。

《尚賢中》“不可以不執善承嗣輔佐也”句後又云:“譬之猶執熱之有濯也,將休其手焉。”“執熱”對應前引《詩·大雅·桑柔》“孰能執熱,鮮不用濯。”今本“孰”作“誰”,“鮮”作“逝”,“用”作“以”。“鮮”作“逝”,應屬同音假借關係。前言部分已徵引上博簡《容成氏》“褻”通“鮮”之例,接下來章節中我們還要專門討論“埶”聲與“折”聲相通。

《桑柔》這兩句詩,理解上小有分歧。毛傳:“濯所以救熱也,禮亦所以救亂也。”鄭箋:“逝,猶去也。其為之當如手持熱物之用濯。謂治國執道當用賢者。”毛傳本諸《左傳》。襄三十一年《傳》引此詩而解之云:“禮之於政,猶熱之有濯。濯以救熱,何患之有?”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認為當以鄭箋以濯喻用賢為是。“執熱”,自來以持釋“執”,如趙歧《孟子章句》所云:“言誰能持熱,而不以水濯其手。”段玉裁《經韻樓集·詩“執熱”解》曰:“尋詩意,‘執熱’言觸熱、苦熱,濯謂洛也。濯訓滌,沐以濯髮,浴以濯身,洗以濯足,皆得云濯。此詩謂誰能苦熱而不澡浴以濯其體,以求涼快者乎。鄭箋、《孟子》趙注、助注、《左傳》杜注皆云‘濯其手’,由泥於‘執’字耳。”馬瑞辰不同意段氏新說,引《公羊傳》隱公七年“不與夷狄之執中國也”何休注:“執者,治之也。”謂“執熱”即“治熱”,亦如“救熱”。《呂氏春秋·勸學》“是救病而飲之以堇也”高誘注:“救,治也。”《左傳》及毛傳“濯之以救熱”,正以“救”字釋經文“執”字,言誰能救熱而不以濯也。

從《墨子》“不可不執〈埶,通暱,義近、親近〉善承嗣輔佐也”句接言“譬執猶執熱之有濯也”來看,頗疑《桑柔》“執熱”執“執”亦為“埶”之訛,義為近。“誰能埶熱,鮮不用濯”是說誰能靠近熱源,而不奮力用誰濯浴其身,(以解其熱)。蓋因已告汝憂卹並高汝以爵,當盡忠輔佐國君。所以說古代的國君、諸侯必親善那些承嗣和輔佐國君之賢人,這樣就象靠近熱源卻身體得到濯浴清涼一樣,哪裡還用得上他自己的手呢?不知這樣理解,是否符合墨子原意。

《韓詩外傳》中也有一個疑似表近義、通“邇”、“暱”的“埶”訛作“執”之例。其卷六云:

百姓劫則致畏,怠則傲上,執拘則聚,遠間則散。

“執拘”一詞又見於《書·酒誥》:“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于周,予其殺。”“執拘”同義連言,即今言拘捕。“拘捕則聚,遠間則散”很費解。“則聚”與“則散”為對文。“劫則致畏”與“怠則傲上”也是相對為文,“致畏”即“傲上”的反面。《說文·力部》:“劫,人欲去以力脅止曰劫。或曰:以力止去曰劫。”《史記·高祖本紀》“因劫眾,眾不敢不聽”司馬貞《索隱》引《說文》則曰:“劫,以力脅之云劫也。”“怠”義懈弛、墯緩。“百姓劫則致畏,怠則傲上”是說百姓為力所劫脅則致畏,稍有懈弛則傲上,語義正相對。“執拘則聚,遠間則散”也應該如是。如以“執”為“埶”之訛,通“邇”、“暱”,則“埶”、“遠”正好相對為文。《廣雅·釋詁一》:“拘,隔也。”王念孫《疏證》:“拘之言拘礙也。《莊子·秋水篇》云:‘井鼃不可以語於海者,拘於虛也。’”“拘”有隔義,乃拘礙、隔礙之義的引申。而“間”亦有隔義。《漢書·西域傳下》“間以河山”顏師古注:“間,隔也。”《戰國策·燕策二》“臣間離齊趙”吳師道注:“致隙曰間,間,隔也。”《管子·君臣上》“則百姓與之間”尹知章注:“間,謂隔礙不通也。”如果以“拘”、“間”同義而解之,則“埶(邇、暱)隔則眾,遠間則散”並非語義相對,不通。從文意來看,“拘”應該即“間”的反面,到底應該讀釋為哪個字,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說文·衣部》有从衣埶聲的“褻”字,也有从衣執聲的“”字:“,重衣也。从衣執聲。巴郡有江縣。”王念孫《讀書雜志》:“與褻不同字。褻,親身之衣也,从衣埶聲,讀若漏泄之泄。,重衣也,从衣執聲,讀若重疊之疊。《漢紀》及《文選》竝作‘短褐之襲。’”

所謂“短褐之”、“短褐之襲”,《漢書·敘傳上》作“短褐之褻”,顏師古注:“褻,謂親身之衣也。”此謂“褻”通“暬”,近也,則“短褐之褻”的“褻”从埶不从執。蕭該《漢書音義》引《字林》曰:“褻,裏衣也。”《說文·衣部》:“衷,裏褻衣。”“短褐之褻”的“褻”如為裏衣,則自當从“埶”不从“執”。但顏師古同時亦引一說云:“衣破壞之餘曰褻。”《小學蒐佚·字書》:“,疊積也。”《慧琳音義》卷六十四“被”注引《文字集略》云:“,猶襞捲衣也。”《玄應音義》卷十六“卷”注亦云:“,襞也。”說明對“”字音義,古時確有不同理解,《說文》云“” 从執得聲,或為其一。

王筠《說文句讀》已經指出,訓為重衣的“”,《廣雅》引《字林》作“褹”,云“複襦也”。《方言》卷四:“複襦,江湘之間或謂籋、褹。”(按,所查版本作:複襦,江湘之間謂之??(或作襤),或謂之筩褹)“籋”、“褹”一般視為一詞作“籋褹”,我則斷為“籋”、“褹”兩字。《說文·竹部》:“籋,箝也。”朱駿聲《通訓定聲》:“凡脅持物,以竹曰籋曰箝,以鐵曰鑈曰鉗曰鑽曰銸,蘇俗謂之鑷子。”爾聲、埶聲多通假,故“籋”、“褹”音義相通。爾聲與聶聲、聶聲與埶聲亦有通假,稱“複襦”為“籋”者,實即“襵”字。《廣韻·葉韻》則云:“襵,襞也。”《玄應音義》卷十四“細襵”注引《埤蒼》:“襵,韏衣也。今言襵疊是也。”《小學蒐佚·字書》:“,疊積也。”《慧琳音義》卷八十二“為襵”注:“襵,小褺也,裙腰襵也。”“襵”詁訓,與上引“,猶襞捲衣也”、“,襞也”等實相通相同。《說文·衣部》:“襞,韏衣也。”徐鍇《繫傳》:“襞,猶卷也。襞摺疊衣也。”段注:“襞亦謂之襵。” 從“埶”、“聶”音近相通來看,訓為“襞也”的“”,實際上也是从埶得聲的,並不从執。《慧琳音義》引《文字集略》云“,猶襞捲衣也”,《小學蒐佚·文字集略》則作“褻猶襞捲衣也”。《小學蒐佚·考聲》亦作“褻,襞也”,皆不誤。“”即重疊、摺疊、襵疊之衣,義同“複襦”。《說文·衣部》:“複,重衣也。”作“短褐之襲”者,亦取襲有疊義且與埶聲、聶聲、習聲之字相通。《說文·衣部》:“襲,左衽也。”但《文選·班彪〈王命論〉》“思有短褐之襲”李善注:“襲,重衣也。”《禮記·內則》:“寒不敢襲。”鄭玄注:“襲謂重衣也。”《士喪禮》“主人襲”鄭玄注則謂“襲,復衣也。”“復衣”即“複衣”。而“襲”、“懾”、“慴”皆可通,前面論述“執服”當為“埶服”時已經舉例了。《詩·大雅·大明》:“肆伐大商。”《風俗通議》卷一引“肆”作“襲”。《禮記·表記》:“安肆日偷。”鄭玄注:“肆或為褻。”故“襲”與“褻”亦有輾轉相通之證。這些都證明,訓為重衣的“”字,完全有可能本从埶。《漢書·敘傳上》作“褻”,《禮記·喪大記》:“必有表,不禪。衣必有裳,謂之一稱。”鄭玄注:“,褻衣,必有以表之,乃成稱也。”“褻衣不禪”,即言“褻”乃複襦、重衣,字亦不誤。

前已論述大量今从執得聲的字,本从埶得聲,《說文》誤為从執得聲。如此多的訛偽都視為《說文》傳抄刊刻之誤,恐怕有失公允。實際情況應該是,這些从埶得聲的字,因“埶”、“執”形近,且月緝音近,有《詩經》月緝合韻以及大量月緝旁轉為證,故漢代已經普遍訛作執。漢初銀雀山簡將讀為“設”的“”誤寫為“摯”,馬王堆帛書將與“聶”、“攝”通假的“埶”誤作“執”,以及司馬遷誤讀“大命不(通陧,危也)”為“大命胡不至”,說明這種訛誤極為普遍。許慎乃據隸書來重構、復原小篆。訓為“裏衣”的“褻”字從其音義來說,都不能被視為从執得聲,但也確有誤“褻”為“”者。許慎不察,分為“褻”、“”兩字,應在情理之中。

从埶得聲的字,被許慎分為从埶、从執的兩個字,還可舉出一例。《說文》有“蓻”無“蓺”。《艸部》:“蓻,艸木生也。”“蓻”字兩見於上博簡《容成氏》,一云“舜於是平免蓻,幵耨菨”,一云“禹既已受命,乃卉服、箁箬帽、芙蓻,□足□□面乾皵,脛不生毛”。陳劍先生疑可讀為“笠”,“執”與“立”上古韻部都為緝部,中古都是開口三等字,聲母也有關係,其讀音相近可以相通。“免笠、幵(肩)耨菨(鍤)”意謂脫下斗笠,將農具耨鍤抗在肩上。芙蓻“則疑讀為‘蒲笠’”[22]。陳說可從,讀為“笠”的“蓻”與《說文》云“艸木生也”恐非一字。段注:“蓻之言蟄也。”“蟄”實从埶訛从執得聲,則“蓻”亦當从埶不从執得聲。《玉篇·艸部》:“蓻,草木生皃。”《廣韻·緝部》則云“草木多皃”。而“蟄蟄”亦有多義,前已舉例說明。這也說明“蓻”與“蟄”同源,都是本从埶訛从執得聲。《說文》又云:“蓻,一曰茅芽。”今按“埶”、“辥”可通假,如訓為治的“藝”實即“艾”之通假,而金文“艾(乂)”即作“辥”。《孟子·告子上》:“非蕪萌蘖之生焉。”朱熹《集注》:“蘖,芽之旁出者。”《廣雅·釋草》:“萌、芽、菑、夢,孼也。”《釋言》:“孼,菑也。”是“芽”、“蘖”同義。“蓻”之曰“茅芽”,猶言“孼”、“蘖”之訓“萌”、“芽”。《說文·艸部》:“萌,艸芽也。”《穀梁傳》文公三年“茅茨盡垐”陸德明《釋文》:“茅,草也。”《儀禮·士相見禮》“在野則曰草茅之臣”鄭玄注:“古文茅作苗。”《說文·艸部》:“苗,艸生於田者。”故“茅芽”即“艸芽”,與“萌”、“蘖”、“孼”同義。此亦可證“蓻”當从埶而訛从執得聲。殆“蓺”在漢代已有“蓺”、“蓻”兩形,《說文》收錄“蓺”之初文“埶”,又另立“蓻”字,與“褻”、“”分列兩字幾乎完全相同。

“褻”有重複、重疊之義,蓋“埶”、“枼”、“疊”音近可通。“埶”、“枼”相通之例,前已多次談及。“枼”與“疊”通者,如《淮南子·本經》:“積牒旋石。”《文選·左思〈吳都賦〉》李注引作“積疊琁玉”。《說文·心部》:“慴讀若疊。”《莊子·在宥》“吾未知聖知之不為桁楊接槢也”陸德明《釋文》:“槢,崔本作,云:讀為牒。”而“枼”、“合”亦有相通之例,如《老子》“歙歙為天下渾其心”、“聖人在天下歙歙”陸德明《釋文》云:“歙歙一本作惵惵。”故从合得聲的“袷”亦曰複衣。《說文·衣部》:“袷,衣無絮。”但《廣雅·釋詁四》云:“袷,重也。”《急就篇》:“襜褕袷複褶袴褌。”顏師古注:“衣裳施裏曰袷。”《廣韻·洽韻》:“袷,複衣也。”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字亦作褶、裌。”

“褻”、“袷”皆有重義,而傳世古書和出土文獻中“埶”可通“設”,“設”、“合”亦有音近相通之例。《書·盤庚》:“各設中于乃心。”漢石經“設”作“翕”。《廣雅·釋詁二》:“設,合也。”王念孫《疏證》:“《禮器》云:‘夫禮者,合於天時,設於地財,順於鬼神,合於人心。’設,亦合也。”明乎此,就不難理解古書中與“設”有關的一則故訓。《詩·大雅·行葦》:“肆筵設席。”毛傳:“設席,重席也。”此處的“設”即通“褻”、“袷”,訓為重也。

《說文》訓為“重衣”的“”字既从埶不从執,則“巴郡有江縣”的“”,《史記·地理志》、《漢書·地理志》、《後漢書·郡國志》皆作“墊”,其字也當从埶而訛从執得聲。段注:“據孟康曰:音重疊之疊。知《漢書》本不作墊江也。江縣在今重慶府合州,嘉陵江、涪江、渠江今於此入大江,水如衣之重複然,故以褺江名縣。”據此,“墊江”乃取重疊之義。故作為地名的“”、“墊”也是从埶而不是从執得聲的。

《說文·土部》:“墊,下也。《春秋》傳曰墊隘。从土執聲。”段注云:

謂地之下也。《皋陶謨》曰:下民昏墊。因以為凡下之稱。《方言》曰:“凡柱下曰,屋下而曰墊。”《馬部》云:騫,馬腹墊也。漢後用為褺江縣守。

今按“柱下曰,屋下而曰墊〈〉”,乃“圼”、“埶”音同而字義同源之例。此亦證“墊”確从埶不从執得聲。而所謂“騫,馬腹墊也”,此係段注所校改者,各本《說文》“墊”皆作“”,而“”本从埶訛从執得聲,也是“墊”本从埶得聲的旁證。

《說文·雨部》:“,寒也。从雨執聲。或曰早霜。讀若《春秋》傳墊隘。”段注云:

成六年、襄九年、廿五年皆云“墊隘”。阨者,阸之隸變。阸、隘古通用。此謂“”音同“墊”耳,非謂《春秋》傳有“隘”也。而《九經字樣》云:“音店,寒也。傳曰隘。”引《說文》而失真,遂致為經作音而非其實,以經典絕無“”字也。

傳世古書無“”字文例。結合音義分析,“”字和“”、“墊”一樣,也是本从埶訛从執得聲的。

“埶”、“列”古音同屬月部。列聲與世聲可通假,如《漢書·鮑宜傳》:“男女遮迣。”顏師古注:“迣,古列也。”《漢書·禮樂志》:“迣萬里。”顏師古注引晉灼曰:“迣,迾也。”而“世”、“枼”多與“埶”聲字通假,如“紲絆”作“褻絆”,“褻嬻”即“媟嬻”。

古書中亦有埶聲與列聲直接通假之證,說詳下文。前引“短褐之褻”的“褻”亦解為“衣破壞之餘曰褻”,即以“褻”通“裂”。《說文·衣部》:“裂,繒餘也。”徐鍇《繫傳》:“裂,裁剪之餘也。”段注:“引伸為凡分散殘餘之稱,或假烈為之。”《說文·木部》:“枿,伐木餘也。”“枿”即“蘖”、“”之或體。段注云:

《商頌》傳曰:“櫱,餘也。”《周南》傳曰:“肆,餘也。斬而復生曰肆。”按:肆者,櫱之假借也。韋昭曰:“以株生曰櫱。”《方言》:“烈、枿,餘也。陳鄭之間曰枿,晉衛之間曰烈,秦晉之間曰肆,或曰烈。” 枿者,亦櫱之異文。

則“衣破壞之餘曰褻”,與“裂”、“烈”、“肆”、“櫱”、“枿”、“”都是音同音近、義同義通的同源字。這也再次證明“短褐之褻”的“褻”从埶不从執。

”與“”、“墊”皆从埶不从執得聲,則表寒也的“〉”字,當通“冽”。“冽”字不見於今本《說文》,《詩·小雅·大東》“有冽氿泉”孔穎達疏引《說文》曰:“冽,寒貌。”毛傳則云:“冽,寒意也。”《詩·曹風·下泉》“冽彼下泉”毛傳云:“冽,寒也。”“〉”與“冽”音義皆同。“冽”又作“”。《說文·仌部》:“,寒也。”朱駿聲《通訓定聲》:“,經傳皆作冽。又假借為颲。”“冽”之作“颲”,與“冽”之作“〉”,有異曲同工之處。

“墊”字古音,孟康曰音疊,即與“埶”、“枼”同,而今音店。戰國兵器銘文中,“廉頗”作“皮”,“”即“”之省。“廉”从兼得聲。从兼得聲的字古音多歸談部,但表滿足義的“慊”,《漢字古音手冊(增訂本)》歸入葉部,《廣韻》音詰葉切,帖韻開口四等入聲咸攝;表嫌疑義的“慊”則歸入談部,《廣韻》賢兼切,添韻開口四等平聲咸攝;表遺憾義的“慊”亦歸入談部,《廣韻》苦簟切,忝韻開口四等上聲咸攝。《廣韻》“墊”音都會切,韻開口四等去聲咸攝。“添忝”三韻為同一類,入聲則為“帖”。“鹽”韻與“添忝”三韻幾乎相同,而“葉”韻則與“帖”韻相應。上古音歸月部的“”,以及本从埶訛从執得聲的“墊”,與上古音歸葉部的“慊”、歸談部的“廉”、“慊”,演變到中古音而極為接近,應屬同類演變,有跡可循,不能據此而否定“墊”本从埶訛从執得聲這一論斷,反倒是這一論斷的重要支持。

“墊”字本从埶訛从執得聲這一發現,可以幫助我們疏通、理解古書中與“”有關的一些故訓。如《廣雅·釋詁四》云:“墊,藏也。”王念孫《疏證》:“墊者,下之藏也。”朱駿聲《通訓定聲》則云“墊,假借為蟄”。今按“墊”、“蟄”皆本从埶得聲,故“墊”通“蟄”,義為藏匿。

“墊”字本从埶得聲這一發現,還可以幫助我們解決古書校讀中的不少疑難問題。

《書·皋陶謨》云:“洪水滔天,浩浩懷山襄陵,下民昏墊。”“下民昏墊”,《史記》作“下民皆服於水”。孔穎達疏云:“言天下之民昏瞀墊溺,皆困水災。”又引鄭玄注云:“昏,沒也。墊,陷也。禹言洪水之時人有沉溺之害。”按《說文·土部》:“墊,下也。”段注:“謂地之下也。《皋陶謨》:‘下民昏墊。’因以為凡下之稱。《方言》曰:‘凡柱下曰,屋而下曰墊。’”如依段注,沉沒於下,自可謂“墊”。但“”字音義究竟如何,而“昏”又何以訓沒,皆有推論、闡釋之必要。

 孔穎達疏以“昏瞀”釋“昏”,讀“昏”為“昏亂”之“昏”。已經有學者指出,鄭玄注訓為“沒”的“昏”字,應通“泯”。《說文·日部》云“昏,一曰民聲。”《牧誓》“昏棄厥肆祀弗答”,王引之《經義述聞》讀為“泯棄”。“泯”,沒也。“墊”字从“埶”而不从“執”,應與“涅”音義皆同。《廣雅·釋詁》:“涅,沒也。”《方言》卷十三:“涅,也。”“沒”、“”與“昬(泯)”同義。《說文》:“,沒也。从人水,讀如溺同。”“泯(涅)”義同“沉溺”,故鄭玄云“人有沉溺之害”。人沉溺於水曰“涅”、“”,柱立下曰“”,屋下曰“”,地下曰“(陷也)”,皆同源詞。故孔穎達疏“墊溺”同義連言。師曠《禽經》:“其後巫山龍鬥,壅江不流,蜀民墊溺鱉靈乃鑿巫山,開三峽,降邱宅,土民得陸居。”也以“墊溺”為同義連言。“墊溺”即“涅溺”。

表沉沒義的“涅”字是明見於古書的。《周禮·考工記·氏》:“淫之以蜃。”鄭玄注:“杜子春云:沈,當為涅,書亦或為湛。”“淫”、“湛”皆“沈”之假借,義同沒。《小爾雅·廣詁》:“淫,沒也。”《荀子·勸學》:“瓠巴鼓瑟而流魚出聽。”“流魚”,《大戴禮記·勸學》作“沈魚”,《淮南子·說山》作“淫魚”,《三國志·蜀志·卻正傳》裴松注、《文選·左思〈魏都賦〉》李善注、《論衡·感虛篇》則作“鱏魚”。“淫”、“鱏”皆“沈”、“湛”之通假,“涅”與之同義,故“沈”、“湛”亦作“涅”。

《說文·土部》、《廣雅·釋詁》和《方言》卷六俱云:“墊〈〉,下也。”《方言》卷十三下又云:“埝,下也。”王念孫《疏證》謂“墊,與同”,錢繹《箋疏》亦云:“埝、、墊字異聲義並同。”而“墊”、“埝”、“涅”、“”俱有塞義。《儀禮·即夕禮記》:“隸人涅廁。”鄭玄注:“涅,塞也。”《玉篇·土部》、《廣韻·屑韻》均云:“,塞也。”胡培翬《正義》引盛氏云:“涅、敜通。”《說文·攴部》:“敜,塞也。从攴念聲。《周書》曰:敜乃穽。”《集韻》:“墊(),或作埝。”其字又作“槷”、“涅”、“”。《周禮·考工記·輪人》:“牙得則無槷而固。”鄭玄注:“槷,讀如涅。”賈公彥疏:“槷,讀如涅,謂涅物于孔中之涅。” 《史記·晉世家》:“願以間執讒慝之口也。”裴駰《集解》引杜預注曰:“執,猶塞也。”此處的“執”當為“埶”之訛,通“墊〈〉”或“窒”、“涅”、“敜”。《說文·穴部》:“窒,塞也。”《儀禮·既夕禮記》:“隸人涅厠。”胡培翬《正義》引盛氏云:“涅、敜通”《說文·攴部》:“敜,塞也。塞也。从攴念聲。《周書》曰:敜乃穽。”

    “墊〈〉”本从“埶”得聲,則《左傳》凡三見的“墊隘”一詞亦有確詁:

郇、瑕氏土薄水淺,其惡易覯。易覯則民愁,民愁則墊隘。於是乎有沉溺重膇之疾。                                        成公六年

夫婦辛苦墊隘,無所厎告。                           襄公九年                                      

久將墊隘,隘乃禽也。                           襄公二十五年

杜預注於此三處“墊隘”訓解略有不同。成公六年杜注:“墊隘,羸困也。”襄公二十五年杜注:“墊隘猶困頓。”襄公九年杜注:“墊隘猶委頓。”王念孫《廣雅疏證》云:“墊訓為下,故居下地而疲困者謂之墊隘。”如此於成公六年例略可疏通,但於襄公九年、二十五年例則顯然不通,上下文並無“居下地”之義。我認為“隘”通“阨”、“厄”,困也。《孟子·公孫丑上》:“阨窮而不憫。”朱熹《集注》:“阨,困也。”《周禮·地官·鄉師》:“而賙萬民之囏阨。”孫詒讓《正義》:“阨即阸之隸變。”《左傳》昭公六年:“所遇又阨。”陸德明《釋文》:“本又作隘。”而“墊〈〉”則與《莊子·齊物論》“然疲役而不知所歸”的“”音義皆同。“然”舊注有兩說,一曰“忘貌”,見陸德明《釋文》引崔云;一曰“疲頓貌”,見成玄英疏。字又作“薾”。《文選·謝靈運〈過始寧墅〉》:“疲薾慙貞堅。”呂向注:“疲薾,困極之貌。”“薾”與“疲”連言,可知“薾”當以訓“疲頓”為是。“墊〈〉隘”猶言“疲困”,也是同義連言。襄公二十五年例“久將墊〈〉隘,隘乃禽也”,猶言“久將疲困,困乃擒也。”意思是說吳人居其間七日,即吳軍將楚軍隔而圍之已經七天了,長期下去,將士疲困,疲困則有可能被擒、被攻克。“疲乃擒”與毛澤東所說“敵疲我打”義近。攻者曰“打”,被攻克者曰“擒”。成公六年例,民眾疲困愁苦,乃因“土薄水淺,其惡易覯”,“不如新田,土原水深,居之不疾,有汾、浍流其惡,且民從教,十世之利。”民無疲困愁苦,故而“從教”,致有“十世之利”。宣公十二年云:“民不疲勞,君無怨讟,政有經矣。”可與此參看。

《後漢書·顯宗孝明帝紀》:

下民

“”

《說文·宀部》另有“”字:“,屋傾下也。”《廣雅·釋詁一》:“,下也。”戴震、段玉裁、王念孫、錢繹都指出,“”與“墊”同。《廣雅·釋言》又云:“,厭也。”王念孫《疏證》謂:“墊”亦厭伏處。“墊”義沒溺,而“厭”亦訓沒溺。《莊子·齊物論》“其厭也如緘”成玄英疏:“厭,沒溺也。”《集韻·感韻》:“厭,沈溺意。”同表沒溺義的“墊”與“厭”,應該屬於音近通假關係,如同“埶”之省“”通“廉”,“銳”籀文作“”,“銛”讀若棪、鐮、字又作“錟”。“埶”、“墊”、“”、“銳”、“銛”古音同屬月部,“厭”、“廉”、“”、“棪”、“鐮”古音同屬談部。

 

以上,我們為前言所列與“埶”有着通假、同源關係聲符表增補了不少新的內容。月部增補了“列”,葉部增補了“聶”、“耴”、“疊”,質部增補了“質”,緝部增補了“襲”、“念”,職部增補了“匿”。某些通假、同源關係,雖有例證,但還有大量例證因“埶”訛誤為“執”而尚未指出;有的通假例證晦而不明,影響對古書中某些文句的理解。這裡按通假關係,分類補證、闡發。

——“埶”與“制”、“折”

在前言部分,我們已經徵引了“埶”、“制”相通之例。“制”古音章紐月部,从“埶”得聲的“”、“”古音亦屬章紐月部,故可通假。“埶”、“制”音同相通,還可舉出一例。《廣雅·釋詁一》:“,解也。”王念孫《疏證》:“、掣同。”《廣雅·釋詁一》又云:“,引也。”王念孫《疏證》:“即掣字也。”《釋名·釋姿容》:“掣,制也。”王先謙《疏證補》:“掣,引也。”玄應《一切經音義》卷六“掣電”注引《釋名》亦曰:“掣,引也。”《太玄·爭》:“知掣者全。”司馬光《集注》:“掣,引也。”引申又有牽挽之義。《爾雅·釋訓》:“甹夆,掣曳也,”邢昺疏:“掣曳者,从旁牽挽之言。”杜甫《寓目》“胡兒掣駱駝”仇兆鰲《詳注》:“掣,牽挽也。”

”同“掣”有挽、引之義,使我們不得不懷疑,古書中表引、挽之義的“執”字,很可能本作“埶”,乃“”之省。

古書中常見“執紼”、“執綍”等詞。“紼”、“綍”古通。《左傳》昭公三十年:“先君有所助執紼矣。”《禮記·曲禮上》:“助葬必執紼。”鄭玄注:“紼,引車索。”《禮記·雜記下》:“升正柩,諸侯執綍五百人,四綍皆銜枚。”“執紼”義同“引紼”。《呂氏春秋·節葬》:“引紼者左右萬人以行之。”又稱“輓”、“挽”。《後漢書·樂恢傳》:“弟子縗絰輓者數百人。”李賢注:“輓,引柩也。”《古今注·音樂》:“薤露,蒿里,並喪歌也。薤露送王公貴人,蒿里送士大夫庶人,使挽柩者歌之,世呼為挽歌。”從“執紼”的“執”義同“引”、“挽”來看,其字很可能本作“埶”通“”訓引,後訛誤為“執”,且“執紼”一詞為後代襲用,致使其字的本形、本義湮沒不聞。

 “埶”、“制”音同而通假,而“埶”字又常常訛作“執”,這對我們校訂、理解古書中某些“執”的形與義,很有幫助。

《淮南子·主術》云:

故法律度量者,人主之所以執下。釋之而不用,是猶無轡銜而弛也。

高誘注:“執,制也。”因下言“無轡銜而弛”,這裡的“執”很容易理解為“執轡”之“執”,其訓制,大概是“執轡”之義的引申。但聯繫古書中的其他“執”字,這裡的“執”應該就是“制”的通假字“埶”之訛。《漢書·外戚傳下》云:

諸侯拘迫漢制,牧相執持之也。

這裡的“執持”義同“制持”,“執”字乃“埶”之訛,故通“制”。《漢書·五行志》:“居人之所由,制持其要也。”《風俗通·正失》:“如其聰明遠識,不忘數十年事,制持萬機,天資治理之寸,恐文帝亦且不及孝宣皇帝。”“制”、“持”同義。《荀子·正名》“猶引繩以持曲直”楊倞注:“持,制也。”故“制持”同義連言。《日知錄·漢書注》(卷二十七):“《楚元王傳》:‘上數欲用向為卿,輒不為王氏居位者及丞相御史所持,故終不遷。’持制、挾制之義,而非挾助之解也。”“為丞相御史所持”與“牧相埶(制)持之”意思相同。諸侯為牧相制持,故不得不“拘迫漢制”。

《史記·仲尼弟子列傳》:

子路為蒲大夫,辭孔子。孔子曰:“蒲多壯士,又難治。然吾語汝:恭以敬,可以執勇;寬以正,可以比眾。”

裴駰《集解》:“言恭謹謙敬,勇猛不能害,故曰‘執’也。”“執勇”即駕馭勇者。“執”亦當係“埶”之訛,通“制”。《國語·晉語六》:“王固而制之。”高誘注:“制,御也。”“埶(制)勇”即“御勇”。晉袁宏《三國名臣序贊》:“御圓者不以信誠率眾,執方者必以權謀自顯。”“御圓”與“執方”相對而言,“執”應該也是“埶”之訛,通“制”,與“御”同義。

《禮記·中庸》云:

發強剛毅,足以有執也;齊莊中正,足以有敬也;文理密察,足以有別也。

孔穎達疏:“執,猶斷也。”從“執”的“拘執”、“握持”之類的本義,很難引申出“斷”義。這裡的“執”也是“埶”之訛,通“制”,訓斷。《淮南子·氾論》:“行無專制。”高誘注:“制,斷也。”《禮記·王制》:“凡制五刑。”鄭玄注:“制,斷也。”

“制”、“折”古音同。《書·呂刑》:“制以刑。”《墨子·尚同中》引“制”作“折”。《呂刑》:“哀矜折獄。”《鹽鐵論·詔聖》引“折”作“制”。折聲與埶聲也有直接通假之例。《禮記·月令》:“鷹隼蚤鷙〈〉。”陸德明《釋文》:“鷙亦作。”《禮記·月令》:“夏霜大摯。”陸德明《釋文》引蔡云:“摯,傷折也。”王引之《經義述聞》則謂“摯亦至也”。訓傷折者,以“摯”為“折”之通假;訓至者,則為“摯”為“至”之通假。《漢書·五行志下之上》:“傷人曰凶,禽獸曰短,屮木曰折。”“夏霜大摯”讀為“夏霜大折”更為合適,謂夏霜折損草木也。《說文·艸部》:“31zhou00,籀文折,从艸在仌中,仌寒,故折。”

——“埶”與“”、“介”

我們在論述“埶”與“制”通時,已經徵引《廣雅·釋詁一》“,解也”王念孫《疏證》:“、掣同”。裘先生文中的一處注釋摘錄了蔡偉先生的一段意見:

《廣雅疏證》卷一下“,解也”,王念孫謂即《方言》之“瘛”字,音充世切,與掣同音。《馬王堆漢墓帛書(叁)·戰國縱橫家書》“割摯馬免而西走”,“摯”亦當作“摰”。《趙策》作“割挈馬兔〈免〉而西走”。“摰”、“挈”同音相近,猶《方言》之“瘛”,《廣雅》作“”。“”、“挈”當讀為“”。《廣雅》卷三上:“,束也。”

蔡偉先生還提到《大戴禮記·文王官人》“挈之【謀】,以觀其智”,《逸周書·官人》作“設之以謀,以觀其智”。我在《〈大戴禮記〉通假辨識三則》中,則認為《大戴禮記》和《逸周書》各有偽脫,其原文當作“考之以囗,以觀其信;挈(設)之以謀,以觀其知(智);示之以難,以觀其勇;煩之以事,以觀其治。”“挈(設)”的用法同賈誼《過秦論》“試使山東之國與陳涉度長絜大”的“絜”,都是“察”的假借字,“考之以囗”與“察之以謀”相對為文。“埶”、“”、“設”、“察”古音同屬月部,故得通假。《禮記·鄉飲酒義》:“愁之以時察守義者也。”鄭玄注:“察或為殺。”“殺”也是月部字,與“埶”亦有相通之證。

知“埶”可與从“”得聲的字相通假,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校訂《國語·越語上》中的“執讎”一詞:

寡人不知其力之不足也,而又與大國執讎,以暴露百姓之骨於中原,此則寡人之罪也。

韋昭注:“執,猶結也。”“執”何以有“結”義?實“執”乃“埶”之誤,通“絜”。《禮記·大學》“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鄭玄注:“絜,猶結也、挈也”。《易·坤》“括囊無咎無譽”王弼注:“括,結也。”惠棟《述》:“《說文》曰:括,絜也。絜與結古文通。”“括”古音也屬月部。

” 从丯得聲。《說文·部》:“丯讀若介。”故“絜”亦通“紒”。《儀禮·士冠禮》“采衣,紒”鄭玄注:“古文紒為結”。“絜”、“吉”亦有相通之例。《詩·小雅·天保》:“吉蠲為饎。”《大戴禮記·遷廟》、《周禮·秋官·蜡氏》賈公彥疏引“吉”作“絜”。

分析上述通假例證,“執讎”的“執”為“埶”之誤,通“絜”、“紒”、“結”,是可以肯定的。由“埶”通“絜”、“紒”,還可以幫助我們更準確地理解前面討論過的“位執戒輔”句。這裡的“執”視為“埶”之訛,通“介”,也是合適的。“介”有間、厠、夾之義。《左傳》襄公九年:“天禍鄭國,使介居二大國之間。”襄公三十年:“以介於大國。”三十一年:“以敞邑褊小,介於大國。”“介”皆用此義。《史記·十二諸侯年表》“楚介江淮”司馬貞《索隱》:“介,夾也。”司馬貞之說有誤。王念孫《讀書雜志》已指出“介亦恃也”。司馬貞云“介,夾也”,與杜預注“介,間也”實相通。“位介戒輔”即位夾在戒輔之間。

古書中“攝”有時也義同“介”。《漢書·五行志下》“鄭以小國攝乎晉楚之間”,與《左傳》襄公九年“天禍鄭國,使介居二大國之間”意思相同。顏師古注:“攝,收持之。”不確。如此看來,《論語·先進》“攝乎大國之間”的“攝”理解為間、厠、介,應該更準確。而銸、鑷之類用來夾持物品者又名“籋”,應該與“埶”通“介”有關。俞樾讀“攝”為“籋”,亦通。

——“埶”與“”、“乂”

《尚書·禹貢》:“淮沂其乂,蒙羽其藝。”又:“岷嶓既藝。”蔡沈《書集傳》:“藝者,言可種藝。”“埶”、“蓺”、“藝”皆可訓種植。《說文·丮部》、《廣雅·釋地》皆云“埶,種也”。《詩·大雅·生民》:“蓺之荏菽。”《孟子·滕文公上》:“樹藝五穀。”故不少學者認為“蒙羽其藝”、“岷嶓既藝”的“藝”即今日所謂植樹造林。但也有學者引《廣雅·釋詁三》“蓺,治也”之訓解之,以“其乂”、“其藝”對文。

《禹貢》中,治河稱“乂”、稱“導”,治山、治土(即正域)稱“治”、稱“載”、稱“略”、稱“修”,都是治的意思。“蒙羽”、“岷嶓”為山,稱“藝”訓治是合適的。“冀州”說:“既載壺口,治梁及岐。”壺口為黃河最狹窄處。“既載壺口”指治理黃河壺口段。“青州”說:“嵎夷既略,濰淄其道(導)。”《廣雅·釋詁三》:“略,治也。”《漢書·地理志上》“九河既道”顏師古注:“道讀曰導。導,治也。”《論語·學而》“導千乘之國”即“治千乘之國”。“荊州”說:“沱潛既道(導),雲夢土作乂。”《爾雅·釋詁下》:“乂,治也。”“徐州”說:“淮沂其乂,蒙羽其藝。”“梁州”說:“岷嶓既藝,沱潛既道(導)。”都是河流與山脈、區域並舉。把“藝”理解成治理,整體上是協調的,且有《廣雅》故訓的支持,是可信的。

問題是“藝”何以訓治?王念孫《廣雅疏證》也沒有給出很好的解答。《廣雅》云:“修、、略……,治也。”《疏證》以為“”隸或作“”,“”為“蓻”之訛。《說文·竹部》:“窮治犯人也。从人言,竹聲。或省作‘’。”又“鞠治”連言。今按“藝”、“乂”古音均屬疑紐月部,完全可以通假。“臬”、“藝”音義皆同。《說文·部》:“讀若臬。”金文“乂”作“辥”,从得聲。表木橛、木椿、木楔義的“槷”,與同屬月部的“橛”、“樧”音義相同,乃是一組同源字。《周禮·考工記·輪人》“牙得則無槷而固”鄭玄注引鄭司農云:“槷,樧也。”《廣雅·釋宮》:“橛,杙也。”“杙”、“弋”通。“槷”、“弋”相通之例見前舉。而聲與殺聲亦有相通之例。《莊子·馬蹄》“蹩躠為仁”陸德明《釋文》:“躠本又作薛,向、崔本作殺,音同。”埶聲與弋聲可通,如“槷”通“弋”、“杙”,而乂聲與弋聲亦有相通之例。《爾雅·釋天》:“在壬曰玄黓。”《史記·曆書》“玄黓”作“橫艾”。王引之《經義述聞·春秋名字解詁上》“楚蒍艾獵字叔敖”按語:“‘艾’可讀為‘弋’。”

理解了“蓺”訓治的音義原理,可以幫助我們校訂《禮記》中的一處文字錯訛。《內則》:“執麻枲,治絲繭,織紝組紃。”“執”當是“埶”之誤,訓治。“埶麻枲”與“治絲繭”對言,猶如“淮沂其乂”與“岷嶓既藝”並舉。《說文·麻部》:“麻,枲也。从??从广。??,人所治也,在屋下。”段注:“未治謂之枲,治之謂之麻。以己治之稱加諸未治則統謂之麻。”《麻部》又云:“?,未練治纑也。”《儀禮·燕禮》:“冪用綌若錫。”鄭玄注:“今文錫為緆。緆,易也。治其布使其滑易也。”《說文·糸部》:“緆,細布也。”段注:“布一本作麻。古亦呼布為麻。”故鄭玄所謂“治其布使易滑也”,亦可言“治其麻使滑易也”。“枲”治之而成麻,“麻”治之而成纑。《說文·糸部》:“纑,布縷也。”“麻枲”與“絲繭”既藝(訓治),然後始可“織紝組紃”。織紝成布、麻後,還要繼續治之,使之滑易。

《禮記》中還有一處表治義的“執”字也應該是“埶”之訛。《月令》云:

(仲夏之日)命樂師脩鞀鞞鼓,均琴瑟管簫,執干戚戈羽,調竽笙竾簧,飭鐘磬柷敔。

鄭玄注:“脩、均、執、調、飭者,治其器物、習其事之言。”鄭說是可信的。“執”有治義者,也應該是“埶”之誤。《禮記·檀弓上》:“古不脩墓。”《淮南子·脩務》:“脩彭蠡之防。”“脩”皆治義。《中庸》:“天下國家可均也。”朱熹《集注》:“均,平治也。”是“均”亦有治義。《周禮·考公記序》:“以飭五林。”孫詒讓《正義》:“飭材之飭,當從先鄭訓為治,乃致堅引申之義。”

    此外,前引《公羊傳》何休注“執,猶治也”,“執”應該也是“埶”之省。

——“埶”與“殺”

“埶”、“殺”古音同屬月部。“埶”屬喉音影紐,“殺”屬正齒音山紐。韻部相同,聲紐略有距離,但仍可以通假。《禮記·內則》:“三牲用藙。”鄭玄注:“藙,《爾雅》謂之樧。”“藙”屬疑紐月部,古音同“埶”,通“樧”,也是喉音與正齒音相通。《莊子·馬蹄》:“蹩躠為仁。”陸德明《釋文》:“躠,本又作薛,向、崔本作殺,音同。”“薛”从辥得聲。金文“辥”,文獻作“乂”或“艾”,古音都是喉音疑紐。而从辥得聲的“躠”、“薛”通“殺”,也是喉音與正齒音相通之證。前引《周禮》鄭玄注引鄭司農云:“槷,樧也。蜀人言樧曰槷。”更是“埶”、“殺”相通的確證。

知道“埶”可通“殺”,對我們校讀古書同樣很有用處。

《逸周書·小開》:

春育生,素草肅,踈數滿;夏育長,美柯蕐;務水潦,秋初藝;不節落,冬大劉。

對“藝”的理解有很大分歧。潘振謂“初藝”即“草木葉初分解也。”“藝”有分解義,於古書無據,不可信。朱右曾則云:“藝,才也,言成才也。”“藝”有才藝、技藝義,但皆用為名詞。朱說也不可信。丁宗洛認為“藝”即樹藝之“藝”:“或疑秋不可言初埶,不知周之七、八月,乃夏之五、六月,正樹藝之候也。”孫詒讓則云:“秋物已成,不可云初藝。‘藝’當為‘刈’。《大武篇》云:‘秋取其刈。’‘刈’、‘藝’音近而誤。下文云:‘冬大劉。’‘大劉’與‘初刈’,文義正相承也。”[23]孫說似乎更有理據。

《逸周書·小開武》云“春以紀生”、“夏以紀長”、“秋以紀殺”、“冬以紀藏”。“生”、“長”與《小開》“春育生”、“夏育長”相對。“秋初藝”讀為“秋初殺”是合適的。春夏曰“生”、“長”,秋冬曰“殺”、“劉”,“劉”亦“殺”也。《方言》卷一:“劉,殺也。秦晉宋衛之間謂殺為劉,晉之北鄙亦曰劉。”孫詒讓讀“藝”為“刈”,我意表殺、劉義的“藝”、“刈”、“殺”乃是一組音近義同的同源詞。“刈”與“殺”,猶如《莊子·馬蹄》之“躠”、“薛”與“殺”。《廣雅·釋詁》:“刈,殺也。”《左傳》成公十三年:“虔劉我邊陲。”杜預注:“虔、劉皆殺也。”昭公二十年:“斬刈民力。”“斬”、“刈”亦皆殺也。《爾雅·釋詁》:“斬,殺也。”

古書中“摯”常義擊。《淮南子·時則》:“行冬令,則風寒不時,鷹隼蚤摯,四鄙入保。”高誘注:“鷹隼蚤摯,擊四界之民。”《詩·大雅·常武》“如飛如翰”毛傳“摯如翰”孔穎達疏:“摯,擊也。”《大戴禮記·夏小正》:“鷹如摯。”王聘珍《解詁》:“摯,讀曰擊。”“擊”古音錫部,目前尚未發現“埶”與錫部字相通的確鑿例證,“擊”與“摯”恐怕很難有音義上的同源關係[24]。從“埶”、“殺”音近相通來看,“摯〈〉”有擊義,很可能即“摋”字之通假。“”與“摋”,猶如“槷”與“樧”。《公羊傳》莊公十二年:“萬臂摋仇牧。”何休注:“側手曰摋。”陸德明《釋文》則云“側手擊也”。《集韻·薛韻》云“側擊也”,《點韻》則云“擊也”。慧琳《一切經音義》卷六十“摋拍”注引顧野王云:“摋,猛用力打物也。”也以“摋”義擊。

如同前論本通“紲”訓繫的“摯〈〉”被誤訓為“擊”,本通“摋”訓擊的“摯”由於訛誤从“執”,往往被誤訓為“執”,以執取之義讀之。《漢語大字典》“摯”字頭“攫取,執取”義項下,舉有兩個例證。《文選·張衡〈兩京賦〉》:“百卉具零,剛蟲搏摯。”呂延濟注:“搏,擊也;摯,執也。”《漢書·酷吏傳》:“從以鷹擊毛摯為治。”顏師古注:“言如鷹隼之擊,奮羽毛,執取飛鳥也。”《文選·王褒〈四子講德論〉》:“狼摯虎攫。”李周翰注訓“持”,也以“摯”同“執”。現在看來,這些舊注都不對。以上三例“摯”字,應該同《淮南子》“鷹隼蚤摯”的“摯”一樣訓為擊。古書中“搏”訓擊習見,如《戰國策·燕策三》“而乃以習共搏之”鮑彪注、《史記·司馬相如列傳》“搏豺狼”張守節《正義》皆云“搏,擊也”。《禮記·月令》“鷹乃學習”鄭玄注“鷹學習謂攫搏也”孔穎達疏:“搏,謂以翼擊物。”《史記·李斯列傳》“盜跖不搏”司馬貞《索隱》:“凡鳥翼擊物曰搏,足取曰攫,故人取物亦謂之搏。”實“攫”、“搏”義近,故《禮記·儒行》云“鷙蟲攫搏”,《淮南子·說山》云“熊羆之動以攫搏”,皆“攫搏”連言。《四子講德論》云“狼摯虎攫”,“摯”應該義同“搏”訓擊。“摯”、“攫”連言,與“攫搏”連言相同。《儒行》云“鷙蟲攫搏”,“鷙”即前論通“恎”訓猛、很者。“鷙蟲攫搏”與《西京賦》“剛蟲搏摯”意思相同。呂延濟注:“剛蟲,鷹豺也。”“摯”應該義同“搏”,擊也。舊注訓為“執”、“持”,是誤以“摯”為“執”之省。實“摯”从埶,與“執”無關。

《漢書·酷吏傳》“從以鷹擊毛摯為治”需要特別說一說。“鷹擊”與“毛摯”連言,而“擊”、“摯”同義,但顏師古注解“毛”為羽毛,很費解。古書中“屯”、“毛”形近易訛[25],“鷹擊毛摯”應係“鷹擊屯”之誤。《說文·鳥部》:“,鵻或从隹一,一曰鶉字。”《詩·小雅·四月》“匪鶉匪鳶”陸德明《釋文》:“鶉字或作。”《說文·鳥部》“”字引“鶉”作“”。“”又有省作“敦”者。《詩·周頌·有客》:“敦琢其旅。”孔穎達疏:“敦、雕,古今字。”《說文》即云“,雕也”。“敦”、“屯”古通。《詩·大雅·常武》:“鋪敦淮濆。”鄭玄箋:“敦當作屯。”《漢書》“屯摯”之“屯”,當通表雕、隼義的“敦”、“”、“鶉”,這樣“鷹擊”與“屯摯”方可並言。《漢書》云杜從“以鷹擊屯摯為治”,言杜從如鷹雕搏擊般兇猛、殘忍。《漢書》好用古字古義,於此可見一斑。

——“埶”與“夬”

前言部分已徵引“埶”、“夬”相通之例,如“襼”通“袂”。這裡再補充兩例。

《漢書·司馬遷傳》:“以拾遺補藝,成一家之言。”顏師古注引孟康曰:“蓺音褋,謂裳下壞褋。”按“拾遺補藝”即“拾遺補缺”。《說文·缶部》:“缺,器破也。”引申為破、壞、毀之義。又通“闕”,“闕如”即“缺如”。“缺”、“闕”、“蓺”古音同屬月部,聲紐同屬喉音,故可通假。顏師古注引孟康曰“蓺音褋,謂裳下壞褋”,則以“蓺”通前論“短褐之褻”之“褻”義“衣破壞之餘”,義同“裂”,段注云“引伸為凡分散殘餘之稱”。

在出土秦漢文字資料以及部分傳世古書如《素問》中,“熱”字常常寫作“炅”。古文字學家一般認為,“炅”字是會意兼形聲字,从日得聲,故可通“熱”,猶如南越王墓龍節“馹”寫作“”,“”即“埶”之省。李學勤先生認為,用為“熱”的“炅”字與後來讀古迥切的“炅”是形同音異的兩個字[26]。“炅”又用為姓氏。《漢書·周堪傳》“炅欽”蕭該《音義》引《字詁》曰:“炔,今炅姓也。”“炅”姓又作“炔”,即“熱”通“炔”,也是“埶”、“夬”相通的例證。

“埶”、“夬”古音都屬月部,而姓氏用字“炅”古音古迥切,一般歸耕部。月部、耕部雖然相距較遠,但也不乏通假之例。如“敻”與“矞”。《說文·玉部》:“瓊或作璚”《辵部》:“讀若繘。”《角部》:“觼或作鐍。”又如“省”與“誓”。《周禮·春官·典命》:“誓于天子,攝其君。”《大戴禮記·朝事》“誓”作“省”。因此古迥切的“炅”與用作“熱”的“炅”是否完全形同音異,還有待進一步研究。姓氏用字“炅”又“炔”,視為月耕旁轉,也是合適。

——“埶”與“”、“會”

《周禮·地官·牧人》:“凡外祭毀事用尨可也。”鄭玄注:“故書毀為甈。杜子春云:甈,當為毀。”俞樾《群經平議》:“甈,當讀為禬。”《說文》“甈”之或體作“”,从埶得聲。這是埶聲與會聲直接通假的證據。而“毀”與“圼”關係密切,《說文》云“陧从毀省”,而“陧?”亦可寫作“臬兀”。“毀”古音屬微部,而“炔”“古又借為桂”(徐鍇《繫傳》)、“快”通“?”、“會”、“繪”通“繢”(見高亨、董治安編纂《古字通假會典》第491-492頁【繢與會】、【繢與繪】條),“桂”、“?”、“繢”古音都屬微部。“圼”、“臬”與“毀”之間一定存在某種形、音上的關聯,故《周禮》古書以“甈”為“毀”。俞樾讀“甈”、“毀”為“禬”,是非常恰當的。

《說文·示部》:“禬,會福祭也。从示會聲。《周禮》曰:禬之祝號。”《周禮》鄭玄注:“禬,除災害曰禬。禬,刮去也。”《示部》又云:“?,祀也。从示??聲。”段玉裁《說文解字注》:“禬,刮也。疑??乃禬之或體。”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則說:“?,與禬與禊略同,刮除災禍之意。”《廣雅·釋天》:“禊,祭也。”《廣韻·霽韻》:“禊,祓除不祥也。”《集韻·霽韻》:“禊,除惡祭。”《史記·外戚世家》:“武帝祓霸上還。”裴駰《集解》引徐廣曰:“三月上巳,臨水祓除謂之禊。”除惡之祭又名“禊”,也應該從刮除取義得聲。《說文·手部》:“括,絜也。”“?”、“??”、“會”古音同屬月部。 “??”、“會”多有通假。《說文·言部》:“話,籀文作譮。”《儀禮·士冠禮》:“鬠用組。”鄭玄注:“古文鬠皆用括。”《太玄··次二》:“瑩狧狧。”林瑀《釋文》:“獪字,狧古文。”“會”、“夬”也常常通假。《說文·口部》:“噲讀若快。”《公羊傳》昭公二十七年經:“邾婁快來奔。”陸德明《釋文》:“快又作噲。”

《說文·糸部》:“絬,衣堅也。从糸舌聲。《論語》曰:絬衣長,短右袂。”此為段注所校改者。各本則做:“絬,《論語》曰:絬衣長,短右袂。从糸舌聲。”今本《論語·鄉黨》“絬衣”則作“褻裘”。段注補“衣堅也”,乃據《玉篇·糸部》“絬,堅也”、《廣韻·屑韻》“絬,堅絬”,認為《篇》、《韻》“皆本諸《說文》古本,非能杜撰也。自淺人不知許有引經說假借之例,則訓《論語》‘絬衣’之‘堅衣’而不可通,乃刪其本義,經引《論語》使‘絬’為‘褻’之或體,孰不思‘絬’果‘褻’或字,則當於《衣部》‘褻’篆下出一‘絬’篆,云‘褻’或从舌聲,不得憒憒如是。”段注所云“引經說假借”之例,即引文與字頭釋義不合者:“如,人姓也,而偁‘無有作’。堋,喪葬下土也,而偁‘堋淫于家’。《尚書》假‘’為‘好,’假‘堋’為‘朋’也。”

《說文》云“絬”从糸舌聲。段注云:“舌以柔而存,天下之至柔,馳騁天下之至剛,从舌非會意也。”頗為牽強。“絬”,《廣韻·屑韻》音私列切,同“褻”。而“褻”異體作“媟”,依照《說文》體例,亦可謂“絬讀若媟”,與“狧讀如比目魚鰈之鰈”可資參照。

《說文·犬部》:“狧,犬食也。从犬舌。讀如比目魚鰈之鰈。”此从大徐,小徐則云“从犬舌聲”。若从舌聲,古音當屬月部,與葉部的“鰈”旁轉。《爾雅·釋地》:“鰈,本或作鰨。”“鰨”屬葉部,故“狧”也有歸入葉部者。

依《說文》,“狧”从舌不从??。但《太玄》所用“狧”字,如依林瑀《釋文》:“獪字,狧古文。”以及??聲、會聲、夬聲之間大量通假實例來看,應該从??不从舌。是確有从舌的“狧”以及从??的“”(隸變後作‘狧’)兩字,還是《說文》云“狧”从舌或舌聲有誤,目前還難下結論。同樣,“褻”之異體“絬”也有可能本从??。很可能“狧”、“姡”本从??,隸變後从舌,而舌、??古音同屬月部,《說文》以隸變後从舌的“狧”、“姡”為依據重構小篆,以至訛誤至今。

——“埶”與“屈”

《莊子·外物》:“厠足而墊之。”陸德明《釋文》:“墊,本又作塹,掘也。”成玄英疏:“墊,掘也。”《後漢書·方術傳論》“賒無用之功”李賢注:“墊猶掘也。”“墊”何以通掘?知“墊”本从埶得聲,則不難理解,“墊”與“掘”乃通假關係。“埶”與“出”、“屈”、“厥”、“叕”、“辥”古音同屬月部。“埶”與“厥”、“叕”、“辥”通假之例,前已列舉。而“出”、“屈”與“厥”、“叕”、“辥”亦有通假。《禮記·聘禮》:“其終詘然樂也。”《荀子·法行》“詘”作“輟”。《荀子·法行》:“扣之其聲清揚而遠聞,其止輟然辭也。”楊倞注曰:“《禮記》作‘扣之其聲清越以長,其終屈然樂也。’”屈字《禮記》一般作“詘”。此“叕”、“出”通假之證。《左傳》宣公十二年“韓厥”,《公羊傳》襄公六年作“韓屈”。《周禮·天官·內司服》“闕狄”,《禮記·玉藻》及《喪大記》作“屈狄”。此“欮”、“厥”與“屈”相通之證。《說文·耳部》:“聉讀若孽。”此“辥”、“出”相通之證。故“墊〈〉”可通“掘”。作“塹”者,則是月談旁轉。

——“埶”與“列”

關於“埶”與“列”音近相通,我們在第五部分討論“褻”有餘義時,已經詳細論證過了。知“埶”與“列”聲可通假,而“埶”又常常訛作“執”,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古書中的某些詞語和文句。

《左傳》宣公十六年:“武子歸而講求典禮,以修晉國之法。”《國語·周語中》亦載此事,其文較繁。末云:“武子遂不敢對而退,歸而講聚三代之典禮,於是乎修執秩以為晉法。”“執秩”一詞又見於《左傳》僖公二十七年:“於是乎大蒐以示之禮,作執秩以正其官。”杜預注:“執秩,主爵秩之官。”昭公二十九年亦有“執秩”一詞:“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盧之法。”似可佐證杜預注之不誤。但《漢書·刑法志》顏師古注引應劭云:“搜於被盧之地,作執秩以為六官之法。”似以“執秩”為法名,官主爵秩,法當即《周禮·天官·大宰》所謂“以八法治官府”之法[27]。我認為“執秩”很可能乃“埶秩”之誤,讀為“列秩”。《周禮·秋官·朝士》:“掌建外邦朝之灋。”孫詒讓《正義》:“灋,謂位次及刑禁之類。”《周禮·天官·酒正》:“皆有法以行之。”鄭玄注:“法,尊卑之差。”而“列”、“秩”皆有位次、尊卑之義。《左傳》隱公五年:“辨等列。”《管子·四時》:“賦爵列。”《禮記·月令》:“以令諸侯之列。”“列”皆位次、序列。而“秩”亦義次第、序列、尊卑。《周禮·天官·小宰》:“五曰敘受其令。”鄭玄注:“敘,秩次也,謂先尊後卑也。”孫詒讓《正義》:“秩次,與次第義同。”《尚書·皋陶謨》:“天秩有禮。”孔穎達疏:“秩,謂制其羌等。”蔡沈《集傳》:“秩者,尊卑貴賤等級隆殺之品秩也。”《公羊傳》僖公三十一年:“天下秩而敘之。”何休注:“秩者,隨其大小尊卑高下所宜。”《資治通鑒·周紀二》:“明尊卑爵等級。”《管子》言“爵列”,《通鑒》言“爵秩”,亦可證“列”、“秩”同義,故可連言。“修執〈埶,列〉秩以為晉法”即言定尊卑、次第、等級以為法。這種理解放在《左傳》各例的具體語境中,都是合適的。宣公十六年,晉侯使士會前往周室調和周室與諸卿士之間的矛盾,定王享之,周大夫原襄公相其禮儀。“殺烝,武季私問其故,王聞之,召武子曰:‘季氏,而弗聞乎?王享有體薦,宴有折俎。公當享,卿當宴,王室之禮也。’”關於“殺烝”,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解釋得很清楚:

古代祭祀、宴會,殺牲以置於俎(載牲之器)曰烝。烝者,升也。謂升之於俎也。若將整個牲體置於俎上,並不煮熟,曰全烝,唯祭天用之。若將半個牲體置於俎,曰房烝,亦曰體薦。若節解其牲體,連肉帶骨置於俎,則曰殺烝,亦曰折俎。殽即肴,凡非穀物而可食者曰肴,此則殽對胾而言。骨有肉曰殽,猶今之排骨,純肉切之曰胾。殽烝,賓主可食,至全烝、房烝則只是虛設,不能食。

看來武子是個“土包子”,沒有見過尊卑、列秩甚明的王室之禮,受了刺激,“歸乃聚三代之典禮”,修“列秩”以為晉法。僖公二十七年亦先言“示之禮”,乃“作列秩以正其官”,使官屬明尊卑、列秩之差等。昭公二十九年則云:

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盧之法,以為盟主。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何以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晉國之亂制也,若之何以為法?”

孔子的意思很明確,晉國本明“列秩”,以禮為法度。而范宣子鑄刑鼎,崇法而亂禮制,不能明尊貴等級列秩,何以為國?《北堂書鈔》卷九十五引鄭玄《六藝論》:“禮者,序尊卑之制,崇敬讓之節也。”《管子·心術上》:“登降揖讓,貴賤有等,親疏之體,謂之禮。”《禮記·曲禮上》“禮不逾命”孔穎達疏:“禮者,所以辨尊卑,別等級,使上不逼下,下不僭上。”都說明了禮與“列秩”即尊卑、等級、次列之間的關係。

昭公二十九年“作執秩之官”與“為被盧之法”並言,疑“官”讀為“管”,義同《呂氏春秋·用民》“以信為管”之“管”,高誘注云“準法也”。“作執秩之官”義同“作執秩之法”。這樣以“執秩”為“主爵秩之官”也就失去了依據。而“管”有準法之義,大概是“榦”之通假。《說文·木部》:“檥,榦也。”段注:“人儀表曰榦,木所立表亦為榦,其義一也。”《左傳》文公六年:“為之建度,陳之藝極,引之表儀,予之法制。”“表儀”與“藝極”義近,“藝極”即“臬極”,都代指法度。“榦”有表儀之義,故有準法之義。字又作“幹”。《詩·大雅·板》“大宗維翰”毛傳“翰,幹也”孔穎達疏:“幹是施法之稱。”“倝”聲與“官”聲相通之例,可參見《古字通假會典》第171-172頁【幹與管】、【斡與管】條。

——“埶”與“帶”

“埶”、“帶”古音同屬月部。“埶”聲紐為疑紐,“帶”聲紐為端紐。从“埶”得聲而今訛从“執”的“”、“騺”古音也屬端紐。因此從音理上說,“埶”、“帶”是可以相通的。《說文·手部》:“摕或作。”《易·大有》“明辨晢也”陸德明《釋文》:“晢,鄭本作遰。”《史記·屈原賈生列傳》:“鳳漂漂其高遰兮。”《漢書·賈誼傳》“遰”作“逝”。此“帶”、“折”相通之例。《爾雅·釋天》:“螮蝀謂之雩。”陸德明《釋文》:“螮本或作蝃。”此“帶”、“叕”相通之例。《穀梁傳》莊公六年“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范甯注“致遠則泥”陸德明《釋文》:“泥,一本作滯。”此“帶”、“尼”相通之例。而“折”、“叕”、“尼”都可以通“埶”。

《莊子·人間世》:

將執而不化,升合而內不訾,其庸詎可乎?

郭象注:“故守其本意也。”成玄英疏:“固執本心,誰肯變惡為善者也?”“執而不化”疑“埶而不化”之訛,讀為“滯而不化”。“滯”義陷滯、滯留,與“化”義變化、改變正相反。“滯”、“化”的用法與“泥古不化”的“泥”、“化”相同。“泥古不化”亦當讀為“滯古不化”,如同“致遠則泥”的“泥”又作“滯”。

 

上節所增補、疏證的,都是月部聲符。本節增補、疏證月部以外的聲符。

 

【從“蟄”本从埶訛从執得聲,還可以推導出“埶”與“劦”音近相通,使我們對古書中某些字的形音義有新的認識。

《呂氏春秋·孟春紀》:“蟄蟲始振。”《音律》:“蟄蟲入穴。”高誘注並曰:“蟄,讀如《詩·文王之什》。”《原道》:“昆蟲蟄藏。”高誘注:“蟄,讀如什伍之什。”過去認為“蟄”从執得聲歸緝部,而“什”亦歸緝部,兩者同部,故音近通假。今已辨明“蟄〈〉”本从埶得聲,“蟄〈〉”與“什”,猶如表靜義的“蟄〈〉”與“”,以及“爇”與“焫”,都是緝月通假之例。

據《說文》,“什”、“汁”都从十得聲,故古音同為禪紐緝部。《說文·劦部》:“叶,古文協。”“協”之古文“叶”亦作“汁”。《周禮·春官·大史》“讀禮書而協事”鄭玄注:“故書協為叶。杜子春云:叶,書或為汁。”《周禮·春官·鄉士》“協日刑殺”陸德明《釋文》“協”作“汁”,云“本亦作協”。《爾雅·釋天》:“在未日協洽。”《史記·歷書》、《隸釋》卷十一《樊敏碑》“協洽”作“汁洽”。“叶”與“汁”亦有互作之例。《周禮·春官·大行人》“協辭命”鄭玄注:“故書協辭命作叶詞命。鄭司農云:叶當作汁。”

“叶”古音或歸葉部,或歸緝部。歸葉部者,以其為“協”之古文而同歸葉部。歸緝部者,以其與“汁”通假且有可能同从十得聲而歸緝部。高誘注云“蟄〈〉”讀如“什”,而“什”、“汁”古音同,且“汁”、“叶”皆可通“協”,亦可謂“蟄〈〉”讀如“協”。从埶得聲的字古音多屬疑紐月部,从劦得聲的字古音屬曉紐、匣紐葉部,韻部為旁轉,聲紐都屬喉音。而月、葉兩部通假之例甚多,如“褻”又作“媟”,“媟”即心紐葉部。因此,從音理上說,埶聲完全可以與劦聲相通假。

《廣雅·釋詁一》云:“執,脅也。”王念孫《疏證》:“執,與懾通。”按“懾”、“惵”、“慴”音近義通,皆訓為“懼也”。《廣雅·釋詁二》亦云“脅,懼也”,似乎王念孫之說頗有道理。但《荀子·不苟》云“易懼而難脅”,則“懼”、“脅”實有區別,籠統地說“脅”有懼義,故“執”通“脅”,並不精準。以上論“埶”、“劦”相通例之,訓“脅也”的“執”,應該是“埶”之誤,故通假為“脅”。

《公羊傳》莊公六年:“於其乘焉,搚幹而殺之。”何休注:“搚,折聲也。”《廣雅·釋詁一》:“搚、摺,折也。”王念孫《疏證》:“《釋文》作拹,《齊世家》作拉,《魯世家》作摺。並字異而義同。”“搚”、“拹”古音屬葉部,“拉”、“摺”古音屬緝部,緝葉旁轉。《廣雅》云“脅,懼也”,則是“脅”與“慴”相通,如同“搚”通“摺”,故“脅”有懼義。

《漢語大字典》於“執,脅也”之訓下未舉文例。《左傳》定公四年《經》云:“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于柏舉,楚師敗績。楚囊瓦出奔鄭。庚辰,吳入郢。”《傳》記柏舉之戰後,吳軍又五戰皆勝,及郢。在“庚辰,吳入郢”的前一天,“已卯,楚子取其妹季羋畀我以出,涉雎。鍼尹固與王同舟。王使執燧象以奔吳師”。杜預注:“燒火燧繫象尾使赴吳師驚卻之。”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引《廣雅》“執,脅也”之訓,云“此謂迫使火象入吳軍使之奔逃”。這裡用來表“脅”義的“執”,顯然也是“埶”之訛,且用“脅”之本義,表脅迫、劫脅,不能理解為“慴”、“懼”之類詞義。

《墨子·兼愛中》云:

天下之人皆相愛,強不執弱,眾不劫寡,富不侮貧,貴不敖賤,詐不欺愚。

《兼愛中》同時又反面立論說:

天下之人皆不相愛,強必執弱,富必侮貧,貴必敖賤,詐必欺愚。

2014918日,習近平主席在印度新德里世界事務委員會發表題為《攜手追尋民族復興之夢》的演講,演講中說:

中國自古就宣導“強不執弱,富不侮貧”,深刻總結了“國雖大,好戰必亡”的箴言。

網上一般將“強不執弱”、“富不侮貧”翻譯為“強者不壓制/壓迫弱者”、“富人不侮辱/欺侮窮人”。而《墨子》譯注類書籍,或釋“執”、“侮”為“控御/控制”、“欺侮”[28];或以“淩”釋“執”,以“慢”釋“侮”[29]。我認為這裡的“執”訓脅極為合適。這段話,“強不執弱”、“眾不劫寡”為一組,“富不侮貧”、“貴不敖賤”為一組,“詐不欺愚”則別為一類。“敖”通“傲”,“侮”、“傲”皆義輕慢。《廣雅·釋詁三》:“侮,輕也。”《呂氏春秋·遇合》“是侮也”高誘注:“侮,慢也。”《禮記·曲禮下》“不侵侮”陸德明《釋文》:“侮,輕慢也。”《呂氏春秋·士容》“傲小物而志屬於大”高誘注:“傲,輕也。”《爾雅·釋言》:“敖,傲也。”郭璞注:“傲,慢也。”《子華子》卷二:“彼庶人也,而傲侮公上,法所弗置也。”《魏書》列傳文苑第七十三:“時人以伯茂性侮傲,谓收诗颇得事实。”此“傲”、“侮”同義連言之例。“劫”、“執〈埶,通脅〉”義近並言,與“侮”、“傲”義近並列類似。《說文·力部》:“劫,人欲去以力脅止曰劫。或曰,以力止去曰劫。”《禮記·儒行》“劫之以眾”鄭玄注:“劫,劫脅也。”《國語·晉語六》“乃脅欒中行而言於公曰”韋昭注:“脅,劫也。”《禮記·禮運》“是謂脅君”孔穎達疏:“脅,劫脅也。”“強不執〈埶,通脅〉弱,眾不劫寡”,義近並列,可合而言之為“強眾不劫脅弱寡”,如同“富不侮貧”、“貴不敖賤”可合而言之為“富貴不傲侮貧賤”。《禮記·樂記》和《史記·樂書》皆云:“是故強者脅弱,眾者暴寡,知者詐愚,勇者苦怯,疾病不養,老幼孤寡不得其所,此大亂之道也。”“眾者暴寡”義近《墨子》之“眾必劫寡”,“知者詐愚”義同“詐必欺愚”,而“強者脅弱”正對應“強必執弱”,更是“執〈埶〉”通“脅”的確證。】

 

作者注:此段併入讀“蟄”從“埶”得聲之後。

 

——“埶”與“即”、“既”

《汗簡》“節”古文作,魏三體石經“節”古文作。郭店楚簡《語叢》簡五十一:“少(小)不忍,伐(廢)大。”“”即“埶”之省。整理者引《汗簡》、三體石經為證,讀“”為“節”。“節”古音屬質部。“埶”之通“節”,為“埶”與質部字相通又添一例證。

“埶”可通“節”,對我們校勘、理解古書中的“執操”、“執行”等詞很有用處。

古書中常見“執操”一詞:

立節參民,執操不侵,怨言過於耳必隨之以劍,世主必從而禮之,以為自好之士。                                    《韓非子·顯學》

怨靈脩之浩蕩兮,夫何執操之不固。          《楚辭·七諫·謬諫》

於乎,貞明執操,其丈夫女哉。      《吳越春秋·王僚使公子光傳》

地皇四年,漢起兵於南陽,順同縣隗囂等起兵,自稱上將軍,西州大震,唯順修道山居,執操不回。                     《高士傳·韓順》

《漢語大詞典》認為“執操”即“持守節操”,以持守訓“執”。但《吳越春秋》一例,“貞明”與“執操”連言,將“執”視為動詞訓持守,顯然是不合適的。《高士傳》“執操不回”,“執操”也是名詞。這幾例“執操”應該是“埶操”之誤,讀為“節操”。《廣韻·屑韻》、《集韻·屑韻》皆云“節,操也”。《文選·盧諶〈覽古〉》“屈節邯鄲中”李善注:“節,猶操也。”《後漢書·安帝紀》“貞婦有節義十斛”李賢注:“節,謂志操也。”《莊子·庚桑楚》“固以死償節”成玄英疏:“節者,至操也。”《大戴禮記·文王官人》“雖有隱節見行”王聘珍《解詁》:“節,操也。”《韓非子·五蠹》:“其帶劍者,聚徒屬,立節操,以顯名,而犯五官之禁。”是“節操”同義連言之例。《五蠹》云“帶劍者”“立節操”、“犯五官之禁”,與《顯學》所云“執〈埶〉操不侵,怨言過於耳必隨之以劍”,意思相近。《楚辭》云“執〈埶〉操不固”;《文選·桓溫〈薦譙元彥表〉》云“植操貞固”,“植操”即“志操”,義同“節操”。兩者文意正相反。“執操之不固”的“執”應該也是“埶”之訛,“埶操”即“節操”。《薦譙元彥表》云“植操貞固”,《吳越春秋》云“貞明執〈埶〉操”,意思相同,也證明“執〈埶〉操”應讀為“節操”。《高士傳》之“執〈埶〉操不回”與“執〈埶〉操之不固”句法、文義相近,也應當讀為“節操”。

《大戴禮記》“隱節”與“見行”並言,“節”、“行”理當義近。“節”義操守,而“行”亦有德行之義,“操守”、“德行”義近。《周禮·地官·師氏》“二曰敏德以為行本”鄭玄注:“德、行,內外之稱。在心為德,施之為行。”《論語·述而》“文、行、忠、信”邢昺疏:“行,謂德行。在心為德,施之為行。”故古書中有“節行”連言之例:

高主之節行,言其利而不言其害。             《戰國策·楚策一》

於是乃選長者士之有節行者與居。            《史記·李將軍列傳》

《列女傳·黎莊夫人》有“執行”一詞:

黎莊夫人,執行不衰,莊公不遇,行節反乖。

這裡的“執行”顯然不能理解為今語之“執行”。《漢語大詞典》同樣以堅守釋“執”,謂“執行”即“堅守節操”。以“節操”釋“行”,無疑是對的。前言“執行不衰”,後言“行節反乖”,頗疑“執行”乃“埶行”之誤,讀為“節行”。

上論“埶(節)操”與“埶(節)行”之例中,都有“埶”、“節”同出現象。如《韓非子·顯學》云“立節參民”,又假“埶”為“節”;《列女傳》云“行節”,又把“節行”寫作“埶行”。這種現象,裘先生文中有一段說明:

《導術》篇“設”、“埶(設)”並出,毫不奇怪。我在“前文”中已經指出,武威《儀禮》簡中,“設”、“埶(設)”二字不但可以出現在同篇之中,甚至偶爾還會出現在同簡之中。“前文”指出帛書《繆和》有“埶(設)”字,其實此篇亦有“設”字。估計這些書較原始的本字是全用“埶”來表“設”的,傳抄者或改為“設”,或不改(當既有知其義而不改者,也有因不知其義而不能改者),遂致二字錯出。情況與《素問》中“炅(熱)”、“熱”二字錯出相類。

這段話對理解“埶(節)”、“節”错出情形,也是合適的。

《莊子·徐無鬼》:“狙執死。”《太平御覽》卷七四五引“執”作“既”。按“即”、“既”可通。《書·顧命》:“茲既受命還。”漢石經“既”作“即”。《易·旅》:“旅即次,懷其資。”馬王堆帛書“即”作“既”。“即”可與“埶”通,“既”與“埶”通也有跡可循。《書·禹貢》:“淮夷蠙珠暨魚。”《詩·魯頌·泮水》孔穎達疏引“暨”作“洎”。《書·無逸》:“爰暨小人。”《詩·商頌》《譜》作“爰洎小人。”“洎”从自得聲,而《說文》云“自讀若鼻”,而“鼻”與“埶”通之例前已列舉。故“狙執”很可能本作“狙埶”,《太平御覽》作“既”者,乃“埶”之通假。

古人常以“執〈埶〉”、“摯”、“贄”、“鷙”、“縶”為名。略舉幾個例子:《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平棘,懿侯執。”裴駰《集解》引徐廣曰:“《漢表》作林摯。”《呂氏春秋·尊師》:“禹師丈成贄。”《新序·雜事五》“贄”作“執”,《群書治要》作“摯”。《左傳》僖公二十六年“熊摯”,《史記·年表》作“鷙”。《左傳》昭公二十年《經》:“盜殺衛侯之兄縶。”《公羊》、《穀梁》作“輒”。還有前面提到過的“少皞摯”又作“少皞贄”,以及“摯”又作“濞”、“”、“嚊”、“”、“埶”等。這些古人名作“執”或从執得聲之字者,其實都本作“埶”訛作“執”。《莊子》“狙執〈埶〉”應該也屬同類情況,否則無由與“既”通假。

——“埶”與“肆”

前言部分已經徵引古書中“肆”、“褻”相通之例。“埶”與“肆”相通,屬月質旁轉。這一通假關係再結合古書中大量誤“執”為“埶”之例,可以幫助我們校讀古書中與“執”有關的某些詞語。

《尚書·盤庚》:“古我先王,暨乃祖乃文,胥及逸勤,予敢動用非罰。”“逸勤”,又作“肄勤”。蔡邕《司空文烈侯楊公碑》:“皇祖考以懿德胥及肄勤。”“肄勤”即勞勤。《詩·邶風·谷風》“既詒我肄”毛傳:“肄,勞也。”《左傳》昭公三十年“若為三師以肄焉”杜預注:“故書肄為肆。”蔡邕《中鼎銘》云:“宣力肆勤。”“肆勤”即“肄勤”。

“肆”、“肄”訓勞,而“肆”又通“褻”,且“埶”聲、“世”聲常常通假,與勤、勞同義的“肆”、“肄”當即“勩”之假借。《說文·力部》:“肆,勞也。”《詩·邶風·谷風》“既詒我肄”陸德明《釋文》:“肄,《爾雅》作勩。”《詩·小雅·雨無正》:“莫知我勩。”《左傳》昭公十六年引“勩”作“肄”。

古書中有“執勤”一詞:

願以身居作,主人許,因為執勤不懈。        《東觀漢記·梁鴻傳》

晚寢早作,勿憚夙夜,執務私事,不辭劇易,所作必成,手跡整理,是謂執勤也。                                   《後漢書·列女傳》

這裡的“執勤”顯然不能理解為今語之“執勤”。以古書中大量“埶”訛為“執”,且“埶”聲與同表勤、勞的“肆”、“勩”相通來看,“執勤”應該是“埶勤”之誤,讀為“肆勤”或“勩勤”。“執〈埶〉勤不懈”即勤勞不懈。“執務私事”的“執”也應該是“埶”之誤,通“肄”或“勩”。“務”也有勉力、勤力之義。《公羊傳》定公四年“不務乎公室也”何休注:“務,勉也。”《大戴禮記·五帝德》:“務勤嘉穀。”王引之《經義述聞》引其父王念孫之說,謂“務”亦勉也。“務勤”、“埶(勩)勤”都是同義連言,意思相同。《公羊傳》云“務乎公室”,《後漢書》云“執〈埶〉務私事”,意思相類。

——“埶”與“戠”

前已引表木橛、木楔義的“槷”又作“弋”、“杙”。古書中表木橛、木楔義的字還有“橛”、“楔”、“樧”、“樴”等。《說文·木部》:“樴,弋也。”《爾雅·釋宮》:“樴謂之杙。在牆者謂之楎,在地者為之臬。”《木部》又云:“橛,弋也。从木厥聲。一曰門梱也。”“梱,門橜也。”段注:“此亦樴弋之一耑耳。”“楔,櫼也。”《周禮·考工記·輪人》“牙得則無槷而固”鄭玄注引鄭司農云:“槷,樧也。蜀人言樧曰槷也。”段注:“槷、樧皆假借之。樧即楔之假借也。” “槷”、“橛”、“楔”、“樧”古音同在月部。關於“埶”與“厥”、“?”、“殺”相通,前面已論述。而“杙”、“樴”古音同屬職部,故“槷”又作“杙”、“樴”。

“埶”聲可與“戠”聲通假,猶如“埶”聲與同屬職部的“弋”聲、“匿”聲通假。這一發現,對我們校讀、理解古書同樣很有用處。

《楚辭·九歌·離世》:“執組者不能制兮。”王逸注:“執組,猶織組也。”以“槷”通“樴”例之,則“執組”當作“埶組”,故通“織組”。“職”訓主,古書故訓習見。如《左傳》僖公二十六年“大師職之”杜預注:“職,主也。”“職”又有守義。《周禮·夏官·掌固》:“民皆有職焉。”鄭玄注:“職,謂守與任。”而所謂“執”訓守者,也應該是“埶”之誤,通“執”,故訓守。《戰國策·楚策一》“人有以其狗為有執而愛之”鮑彪注:“執,為善守。”《戰國策·楚策一》之“有執〈埶〉”與《周禮·夏官》之“有職”,顯然是同一個詞。

《禮記·禮運》“協于分藝”孔穎達疏:“藝,人之才也。”《孔子家語·禮運》王肅注:“藝,猶職也。”《逸周書·皇門》:“自其善臣以至有分私子。”朱右曾《集訓校釋》即引此鄭玄注訓“分”為“職”。《國語·楚語下》:“別有分主者也。”韋昭注:“分,任也。”即言職任也,也是“分”訓職之例。《史記·五帝本紀》“未有分職”張守節《正義》:“分,謂封疆爵土也。”“封疆爵土”即授之以職。《周禮·夏官·大司馬》:“施貢分職以任邦國。”“任邦國”者,有職貢於王庭,故“封疆爵土”亦謂“職”。《史記》“分職”應該是同義連言。《禮運》“協于分藝”即“協于分職”。

《禮記·樂記》和《史記·樂志》都記載了子貢問樂於師乙之事。子貢問師乙:“賜聞聲歌者各有宜也,如賜者宜何歌也?”師乙回答說:“乙,賤工也,何足以問所宜。請誦其所聞,而君子自執焉。”之後說了一大段如“寬而靜、柔而正者”、“廣大而靜、疏達而信者”、“恭任好禮者”、“正直清廉而謙者”、“肆直而慈愛者”、“溫良而能斷者”各自“宜何歌也”。“君子自執焉”的“執”,《禮記》鄭玄注:“執猶處也。”《史記》裴駰《集解》亦引鄭注。今按“執”字應該是“埶”之訛,通“識”,審別、辨識也。《周禮·秋官·司刺》“壹宥曰不識”鄭玄注:“識,審也。”《資治通鑒·唐紀五十七》“召夏侯澄使識之”胡三省注:“識,辨識也。”師乙的意思是說,我“誦其所聞”,你子貢自己來辨識屬於哪種性格而“宜何歌”。鄭玄注曰“處也”,很可能以“執〈埶〉通“設”。“設”有置、處之義,如《禮記·禮器》“設之不當”即置之、處之不當。讀“執〈埶〉”為“識”,顯然比鄭注更通順合理。

《逸周書·嘗麥》中也有一個“執〈埶〉”字應該讀為“職”:

爾弗敬恤爾執,以屏助予一人集天之顯,亦爾子孫其能常憂恤乃事?

“執”,明鍾惺輯刊附評之《秘書九鍾》本作“職”,其他各本均作“執”。孫詒讓《周書斠補》以“爾弗”連上“作休”讀,云“作休爾弗”與“敬恤爾執”相對為文,以善釋“休”,“弗”則讀《詩·周頌·敬之》“佛時仔肩”之“佛”,謂輔助。“言善女之輔弼大臣,念女之執事小臣。”劉師培《尚書補注》讀同孫詒讓,但以“執”為“埶”之訛,而“埶”又是“暬”之省,即《國語·楚語下》“居寢有暬御之箴”的“暬”,以為“敬恤爾職,猶言恤爾之親近侍臣也”。孫、劉之說均不可信。“作休”應屬上句作“如木既顛其厥巢,其猶有枝葉作休”,“休”通“茠”,芘陰也。“敬恤爾執”與“憂恤爾事”倒是相對為文。第一個“恤”,慎也,與“敬”同義。《書·堯典》“欽哉敬哉,惟刑之卹”與《多士》“罔不明德卹祀”的“卹”同“恤”,王引之《經義述聞》俱謂“恤,慎也”。第二個“恤”,憂也,“憂恤”同義連言。《說文·心部》:“恤,憂也。”“執”與“事”相對,視“執”為“埶”之訛通“職”,是極合適的。《廣雅·釋詁三》:“職,事也。”莊述祖謂“執,亦事也”,丁宗洛以“所執之事”釋“執”,唐大沛串講中也以“職”代“執”,都已得其意[30],倒是孫詒讓、劉師培兩位大家把簡單問題複雜化了,反而不得其解。

《詩經》中也有一個“執”字,疑即“埶”之訛,通“職”。《詩·豳風·七月》:“嗟我農夫,我稼既同,上入執宮功。”鄭玄箋:“既同,言已聚也。可以上入都邑之宅,治宮中之事矣。於是時男之野功畢。”是以治訓“執”。我們知道,兩周時期服從者需要向其統治者提供各種服務和實物,稱之為“職”、“服”、“貢”、“賦”。“貢”、“賦”多為實物,“職”、“服”則是事務性質的力役,即所謂“宮中之事”。有時“職”、“服”也泛指職事和貢賦兩個方面。《淮南子·原道》“四夷來職”高誘注:“職,貢也。”《周禮·夏官·大司馬》“施貢分職以任邦國”鄭玄注:“職,謂賦稅也。”而“服”有職貢義,董珊博士有很好的闡發[31]。“上入執宮功”的“執〈埶〉”讀為“職”,指職服官府、宮中之役,是十分合適的。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則認為“古者通謂民室為宮,因謂民室中事為宮事”,並引《夏小正》、《儀禮·昏禮》中的“宮事”例,且據《爾雅·釋詁一》“公,事也”,以“宮公”為“宮事”,孔穎達疏本作“執宮公”,今本作“執宮功”乃從唐定本改,不同意宋儒以“宮公”為公室宮府之役之說。馬說看似頗有理致,但無法解釋農夫執民室中事何以言“上”,故不取馬說。

古書中還有一些“執”字,也有可能如上論讀為“職”的“埶”訛誤作“執”。如《周禮·天官·小宰》:“執邦執九貢、九賦、九式之貳,以均財節邦用。”這裡的“執”的用法與《禮記·燕禮》“庶子官職諸侯卿大夫士之庶子之卒”的“職”基本相同。“卒”通“倅”。鄭玄注:“卒讀皆為倅。”孔穎達疏:“若旁置人者,是副倅之倅;若不置人者,則百人為卒之卒。”“倅”、“貳”同義。《儀禮·檀弓上》“佐車授綏”鄭玄注“戎車執貳曰佐”孔穎達疏:“戎車之貳曰倅。”《詩·小雅·緜蠻》“命彼後車”鄭玄注“後車,倅車也”孔穎達疏:“貳、倅皆副也,散則義通。”因此頗疑“執邦之九貢、九賦、九式之貳”的“執〈埶〉”即“職”。

【作者注:插入談“執競”一詞。】

知“埶”可通从戠得聲的字,使我們對西周青銅器銘文中的某些“埶”字、从埶得聲的字以及與“埶”聲有關的字,可能有新的理解。

北宋出土的“安州六器”中,中方鼎銘文有“埶王”,中甗和靜方鼎銘文有“埶”,都指為昭王南征準備之事。李學勤先生在《盤龍城與商朝的南土》[32]一文中,在所引中甗和靜中方鼎銘文“埶王”、“埶”的“埶”字後括注“設”字,裘錫圭先生表示贊同。保利藝術博物館收藏的豳公盨,其銘文開頭講天帝命禹治水的一段文字中有一段化,李學勤先生釋讀為“差彖(地)埶(設)征”[33],裘錫圭先生釋讀為“(疇)方埶(設)征(正)”[34],意見雖有很大分歧,讀“埶”為“設”則是一致的。兩位先生對這幾個“埶”字的釋讀,是正確而精當的。

中方鼎、中觶和新出周初銅器簋(簋新出,故未收入《集成》)銘文中還有一個用法比較特殊的“埶”字和从“埶”得聲的“褻”字:

中乎歸生于王,埶于寶彝                  中方鼎(集成02751

中埶王休,用作父乙寶尊彝                   中觶(集成06514

用茲簋褻公休,用作祖乙尊彝                           

陳劍先生懷疑中方鼎、中觶的“埶”應該讀為“設”,用法與《禮記·祭統》所引孔悝鼎銘末尾“施于烝彝鼎”的“施”相似,指將銘文所言之事“陳設出來”[35]。沈培先生在簋公開發表前,也指出“褻”字應該讀為“設”。陳劍和沈培先生的釋讀都得到裘錫圭先生的肯定。如以“埶”通“識”例之,我認為“埶”或“褻”更有可能讀為“識”,即“款識”的“識”,訓為記或誌,義同“銘”。《周禮·夏官·司勳》“銘書於王之大常”鄭玄注:“銘之言名也。”《禮記·祭統》:“銘者,自名也。自名以稱揚先祖之美而明著之後世也。”鄭玄於“銘者,自名也”注云:“銘,謂書之刻之以識事也。”《祭統》又云:“銘者,論譔其先祖之有嘉德、功勞、勳勞、慶賞、聲名,列於天下而酌之祭器,自成其名也。”《荀子·禮論》:“其銘誄繫世,敬傳其名。”中方鼎將中隨昭王準備南征之功勳“識于寶彝”,中觶言中為識誌周王之美休,鑄造了父乙寶尊彝。簋“用茲簋褻公休”讀為“用茲簋識公休”尤為貼切,遠勝“用茲簋陳設公休”這類理解。《周禮》言“銘書於王之大常”,中觶云“中識王休”,意思非常接近。

劉樂賢先生《釋〈說文〉古文慎字》[36]一文中,引及邾公華鏡的一段話:“台(以)樂大夫,台(以)宴士庶子,昚為之銘。”劉先生遵從舊說,讀“昚”為“慎”。劉先生認為《說文》古文“慎”作“昚”,“昚”同“熱”之異體“炅”,“昚”、“炅”皆从日得聲,是正確的。無論以“昚”从日得聲,還是“昚”同“熱”之異體“炅”聲近“埶”,把“昚為之銘”的“昚”讀為“識”都是合適的。《周禮·考工記·弓人》“凡昵之類,不能方”鄭玄注:“故書昵或為樴。杜子春云:樴或為。”“”即“”之或體。《說文·黍部》:“或作。”《爾雅·釋言》:“,膠也。”陸德明《釋文》“”字又作“”。杜子春云“樴或為”即言“樴或為”,是日聲與戠相通假之證,故从日得聲的“昚”可讀為“識”。即使直接讀為“慎”字,也可以通假為“識”。如“寘”同“置”,而直聲與戠聲通假之例甚多。如上引《考工記》“凡昵之類”鄭玄注:“故書昵或為樴。樴讀‘脂膏敗’之。”正所謂“條條大路通羅馬”,所有證據的指向都相同,且互相印證。而從文意來看,“識為之銘”顯然比“慎為之銘”更順暢、合理。這也再次證明劉樂賢先生對“慎”的古文“昚”从日得聲的分析是正確的,同時也為我們把中方鼎、中觶的“埶”和簋的“褻”讀為“識”提供了旁證。

——“埶”與“卉”

《戰國策·韓策一》:“虎摯之士。”王念孫《讀書雜志·戰國策第三·韓》云:“《史記·張儀傳》虎摯作虎賁,是也。”即言“摯”可通“賁”。《說文·貝部》:“欪讀若卉。”段注改“卉”可“屮”。今按“聉”通“孽”。《說文·耳部》:“聉讀若孽。”而“枿”亦通“蘖”。《書·盤庚》:“若顛木之有由蘖。”《說文·??部》“?”下引作“?枿”,又云“古文作由枿”。“欪”、“蘖”古音同屬月部,皆可與微部“卉”及从卉得聲之字通假。《說文》云“欪讀若卉”,作卉應不誤,段注校改不可信。“孽”从得聲。《說文·部》:“讀若臬”,即言“”讀若“藝”。所謂“摯〈〉”通“賁”者,應即“摯”通“卉”,也是月部、微部相通之例,與前舉“炔”與“桂”、“快”與“?”同類。

——“埶”與“占”

前言部分已徵引李家浩先生之說,讀戰國兵器銘文中的“”即“埶”之省為“廉”。我們又從幾個方面論證了“攝生”作“執生”者,“執”乃“埶”之訛。而兼聲、聶聲都可與占聲通假。《周禮·考工記·輪人》“亦弗之溓也”鄭玄注:“鄭司農云:溓讀為黏。”《史記·貨殖列傳》“躡利屣”裴駰《集解》引徐廣曰:“躡一作跕。”“溓”與“黏”為疊韻,“躡”與“跕”則是葉談陽入對轉。前已論證“墊”本从埶得聲而訛从執。《集韻·栝韻》:“墊,或作阽。”即言月部的“墊()”可讀如談部的“阽”,如同《莊子·外物》“厠足而墊之”的“墊”本通“掘”,又作“塹”,都是月談旁轉之例。

知埶聲可與占聲可通假,可以幫助我們校定《墨子·經上》中的一處誤“埶”為“執”。《經上》:“服執誽。”孫詒讓《閒詁》:“執,謂言相執而不服。”《說文·言部》:“誽,言相誽司也。”徐鍇《繫傳》:“誽,謂以言伺人執意旨也。”段注:“誽司,猶刺探。誽之言惹也,司之言伺也。”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則謂:“誽,言時刺探人意而睨伺之。”以“誽”的這一義項來解釋“服執誽”,顯然不通。《集韻·佳韻》“誽”字引《埤倉》云:“詀誽,言不正也。”清末民初龍璋所輯《小學蒐佚·埤倉》則云“誽頡、詀誽,言不正也。”“詀誽,言不正也”很不好理解。《玉篇·言部》:“謵,謵讋,言不正也。”《集韻·葉韻》則云:“謵,謵讋,言不正也。”我在一篇小文中指出,《說文·手部》云“告言不正曰抌”的“抌”,與訓驚、懼的“動”、“慴”、“謵”有著音義上的同源關係。“告言不正”即“言不正”,“告言”同義連言,故可省曰“言”,宋本正作“言不正”。“抌”與“慴”、“謵”為緝侵對轉,“抌”與“動”為侵中旁轉[37]。但“詀誽”之“言不正”與“謵”之“言不正”,似乎很難劃上等號。

“正”有適、當、善諸義。《國語·吳語》“遠無正就”韋昭注:“正,適也。”王引之《經義述聞》謂《易·巽》“正乎凶也”、《公羊傳》與《穀梁傳》隱公三年“食正朔也”的“正”皆義當。《世說新語·政事》:“庾公正料事。”劉淇《助字辨略》云:“此正字,猶適當也。言正直其時也。”《儀禮·士喪禮》:“決用正。”《士冠禮》:“以歲之正。”鄭玄注皆云“正”猶善也。“言不正”即言語不適不當、言語不相善之義,即言語抵啎而頡頏、對抗,故“詀誽”又作“誽頡”。《楚辭·九辨》“吾固知其鉏鋙而難入也”洪興祖《補述》:“鉏鋙,不相當也。”“鉏鋙”又作“鉏”。《說文·金部》“”字段玉裁注:“鉏,蓋義器之能相抵拒錯摩者。”“鉏鋙”又作“齟齬”。《說文·齒部》:“齬,齒不清也。”《廣韻·語韻》:“齟齬,不相當也。”《太玄·親》“其志齟齬”范望注:“齟齬,相惡也。”“不相當”、“不相值”義同“言不正”。“相惡也”也就是言語不相善。故“詀誽”、“誽頡”、“頡頏”、“齟齬”都有言語抵啎、對抗之義。《經上》“服執誽”很可能本作“服埶誽”,“埶誽”通“詀誽”。

“詀”又有多言義,見《玉篇·言部》。此義項亦與“謺〈〉”、“諜”、“喋”、 “讘”有著音義同源關係。這也再次證明我們認為“謺”本从埶訛从執得聲的判斷是正確的。

——“埶”與“鮮”

“埶”通“鮮”,猶如“蘖”通“”、“孽”通“”,都是月元對轉。《書·盤庚上》:“若顛木之有由蘖。”《說文·木部》引“由蘖”作“?”。《詩·衛風·碩人》“庶姜孽孽”陸德明《釋文》:“孽,《韓詩》作。”《呂氏春秋·過理》高誘注引“孽”作“”。獻聲、鮮聲古音同屬元部,“獻”為曉紐,“鮮”為心紐,聲紐亦近,故多通假。《禮記·月令》“天子乃鮮羔開冰”鄭玄注:“鮮當為獻,聲之誤也。”《周禮·天官·淩人》鄭玄注、《呂氏春秋·仲春紀》皆引“鮮”作“獻”。《爾雅·釋山》:“小山別大山,鮮。”《釋名》、《釋山》“鮮”作“獻”,《詩·大雅·公劉》毛傳則作“巘”。

“艾”有美好義。《孟子·萬章上》“則慕少艾”趙岐注:“艾,美好也。”《楚辭·九歌·少司命》:“慫長劍兮擁幼艾。”《戰國策·趙策三》:“乃與幼艾。”“艾”皆義美好。疑“艾”訓美好者,乃“鮮”之假借。金文“艾”作“辥”。“艾”通“鮮”,猶“蘖”通“”。“鮮”有美好之義。《廣雅·釋詁一》:“鮮,好也。”《方言》卷十:“鮮,好也。南楚之外通語也。”

“艾”有美好義,而“埶”聲又可通“乂”,可以幫助我們理解《莊子》中的一段話。《盜跖篇》說:

窮美究埶,至人之所不得逮,賢人之所不能及。

陸德明《釋文》:“埶,本亦作勢。” 郭慶藩《莊子集釋》於“究埶”下云:“音勢,本亦作勢,一音藝,究竟也。”。今按“窮”、“究”義同。《說文·穴部》:“究,窮也。”杜預《春秋序》“其所窮”孔穎達疏:“究,亦窮也,言窮盡其所窮之處也。”頗疑“埶”、“勢”應通“艾”,與“美”同義。

“艾”還有老義。《禮記·曲禮上》:“五十曰艾。”鄭玄注:“艾,老也。”《廣雅·釋詁》、《小廣雅·釋言》、《方言》卷六俱載此義。疑訓為老的“艾”通“耋”。“艾”與“耋”,猶如埶聲與至聲相通。《說文》:“耋,年八十曰耋。”但《爾雅·釋言》、《方言》卷一衹言“耋,老也”,郭璞注《爾雅》、《方言》云:“八十為耋。”同許慎。許慎之說本於毛傳。《詩·秦風·車鄰》“逝者其耋”毛傳:“耋,老也。八十曰耋。”劉熙《釋名·釋長幼》:“八十曰耋。耋,鐵也,皮膚變黑,色如鐵也。”亦同許慎。但《易·離》“則大耋之嗟”陸德明《釋文》引馬融云:“七十曰耋。”為《左傳》杜預注、《禮記》孔穎達疏、《後漢書》李賢注、《文選》李善注所襲。《公羊傳》宣公十二年“使帥一二耋老而綏焉”何休注則云“六十稱耋”,《左傳》孔穎達疏亦引舍人曰:“耋,年六十之稱也。”郝懿行《爾雅義疏》云:“耋無正訓,故有六十、七十、八十之異,要為老壽之稱則同。”故疑與“耋”通的“艾”為年五十稱也,亦不足為奇。古書“耆艾”、“耆耋”皆有連言之例。《大戴禮記·曾子疾病》:“年既耆艾”、《禮記·王制》:“耆艾皆朝于庠。”《禮記·射義》:“耆耋好禮。”《文選·左思〈魏都賦〉》:“里罕耆耋。”也是“艾”、“耋”音近而通之旁證。

以上,我們為前言部分與“埶”有着通假、同源關係聲符表又增補了月部的“折”、“殺”、“?”、“列”、“乂”、“”、“??”,以及質部的“即”、脂部的“尼”、職部的“戠”,據此辨識出古書中大量誤“埶”為“執”之例。古書中還有用為“埶”之種植本義的“埶”訛為“執”之例。

《逸周書·大聚》云:“且以並農力執,成男女之功。”《玉海》卷六十引作“力勢”。劉師培云:“執、勢義均難曉。竊以書無桑字,注言女桑,疑‘執’即‘力桑’二字之訛。桑俗作‘桒’,與?俗作‘幸’相似,力、丸兩相亦復互肖。故謂力桑為執。今本有力字,校者據他本增之也。《玉海》作‘勢’,蓋宋本複衍力字之本,校者又合執、力為一也。實則喪農對文,(‘並’即《禮記·檀弓下》‘並植’之並。)故下言男女之功。”劉說曲折糾纏,不可信。“執”當即“埶”之訛。“埶”、“勢”皆通“蓺”。《禮記·坊記》“蓺麻如之何”鄭玄注:“蓺,猶樹也。”孔穎達疏:“蓺,種也。”“樹藝”與“稼穡”義近。《周禮·地官·大司徒》:“以教稼穡樹藝。”“並農力執〈埶〉”應該讀為農力蓺。《廣雅·釋詁一》:“,大也。”《集韻·庚韻》則云:“,大力也。”“”、“力”皆指勤力勞作。《漢書·食貨志》“力耕數耘”顏師古注:“力謂勤作之也。”“農”義種。《左傳》襄公九年“其庶人力於農穡”杜預注:“種曰農。”《漢書·食貨志上》:“辟土殖穀曰農。”“農力蓺”亦可換言為“力於農蓺”,與襄公九年“力於農穡”是一個意思。

 

裘錫圭先生談讀為“設”的“埶”及其與“執”互訛的兩篇大作,辨識出一大批誤“埶”為“執”之例,解決了很多古書校讀中的疑難問題。這兩篇文章對我的啟發很大,我曾反復繹讀。這裡沿裘先生的思路和論證方法,補充指出古書中讀為“設”的“埶”誤作“執”數例。

《莊子·達生》:“吾處身也,若厥株拘;吾執臂也,若槁木之枝。”成玄英疏:“執,用也。”郭慶藩《莊子集釋》:“執,用也。我安處身心,猶如枯樹,用臂執竿,若枯木之枝,凝寂停審,不動之至。”“處身”與“執臂”對言,“執”應該也是“埶”之訛,讀為“設”。這裡的“設”、“處”義同,都是處、置之類的意思。

《莊子·山木》又云:“此筋骨非有加急而不柔也,處勢不便。”《韓非子·孤憤》:“處勢卑賤,無黨孤特。”郭慶藩《莊子集釋》引王念孫《讀書雜志·淮南內篇》云:

《淮南·俶真篇》曰:“處勢便而利。”“處勢”或曰“勢居”。《逸周書·周祝篇》曰:“勢居小者不能為大。”賈子《過秦篇》曰:“秦地被山帶河以為固,自繆公以來至於秦王二十餘君,常為諸侯雄,其勢居然也。”《淮南·原道篇》曰:“故橘樹之江北則化而為橙,鴝鵒不過濟貈渡汶而死。形性不可易,勢居不可移也。”或言“處”,或言“勢”,或言“處勢”,或言“勢居”,其義一也。後人不識古義而改“處勢”為“處世”,其失甚矣。(按,“古者謂所居之地曰處勢”句在別一段。)

“處”有居義,且“處”古音昌紐魚部,“居”古音見紐魚部,韻部相同,韻紐亦近,故古書中“處”、“居”往往互作。《儀禮·既夕禮》:“士處適寢。”鄭玄注:“今文處為居。”《老子》八章:“處眾人之所惡。”陸德明《釋文》:“一本作居。”《孟子·萬章下》:“與鄉人處。”《韓詩外傳》作“與鄉人居”。故“勢居”即“勢處”,即“處勢”之倒言。“勢”當讀為“設”,與“處”同義,故正言、倒言無別。《莊子》云“處設不便”,《禮記·禮器》則云“設之不當”。朱彬《禮記訓纂》引吳幼清曰:“設,謂所置之處。”俞樾《群經平議·周易二》“君子以慎辨物處方”按語:“物之所處謂之處,處置其物亦謂之處。”《戰國策·秦策一》“張樂設飲”高誘注:“設,置也。”《漢書·文帝紀》“故高帝設之以撫海內”顏師古注:“設,置立也。”《禮記·經解》“規矩誠設”孔穎達疏:“設,謂置設也。”是“設”、“處”、“置”義同,故有“設處”、“設置”、“處置”等同義連言。且“設處”、“設置”亦可倒言為“處設”、“置設”。《淮南子·原道》“形性”與“勢(設)居(處)”對言,亦證明“埶”應與“居(處)”同義,“勢”應讀為“設”。《逸周書·周祝》云:“故狐有牙而不敢以噬,獂有蚤而不敢以撅,勢居小者不能為大。”言狐獂雖有爪牙,但由於設處狹小之地而不敢噬撅,因聖人“教之以禮,民不爭;被之以刑,民始聽,因其能,民乃靜”。《過秦論》云秦之先世二十餘均常為諸侯之雄主,乃是其所設所處之地理位置使然。“秦地被山帶河以為固,四塞之國也。”《史記·范雎蔡澤列傳》云:“且夫翠鵠犀象,其處勢非不遠死也,而所以死者,惑于餌也。”言翠、鵠、犀、象其所設所處本來遠離死境,而最終卻死於誘餌之惑。這些“勢居”、“處勢”讀為“設處”、“處設”,莫不通暢合理。如讀“勢”為“形勢”、“地勢”之“勢”,則晦澀難解。

古書中還有一些“執”字,很可能也是“埶”之誤,讀為“設”。《大戴禮記·投壺》云:

主人奉矢,司射奉中,使人執壺。

這裡的“執〈埶〉壺”應讀為“設壺”。後云“司射進度壺,反位。設中,執八算。”《小戴禮記》則作:“度壺,閒以二矢半。設中南面。”鄭玄注:“度其所設之處。壺去坐二矢半,則堂上去賓席、主人席斜行各七尺也。反位,西階上位也。設中南面。既設中,亦實八算於中,橫委其餘於中西。執算而立,以請賓俟投。”如前無“設壺”之舉,則後何以言“度其所設之處”,故“執〈埶〉壺”當讀為“設壺”,非使人奉持以俟投之義。

《大戴禮記》之“執八算”,《小戴禮記》鄭玄注云“實八算”。這裡的“執”也是“埶”之訛,通“窒”或“涅”。《左傳》僖公二十八年:“子玉使伯棼請戰,曰:‘非敢必有功也,願以間執讒慝之口。’”《史記·晉世家》亦有此語,裴駰《集解》引杜預注曰:“執,塞。”今按“窒”、“涅”相通,如前舉《周禮·秋官·司刑》“墨罪五百”鄭玄注“先刻其面,以墨窒之”陸德明《釋文》所云“窒,本又作涅”。“窒”、“涅”皆有塞義。《說文·穴部》:“窒,塞也。”《儀禮·既夕禮》“隸人涅廁”鄭玄注:“涅,塞也。”“實”亦訓塞。《廣雅·釋詁三》:“實,塞也。”如作“執”,則無由與“窒”、“涅”、“實”相通。“實”古音屬質部。“埶”之通“實”,與“埶”之通“質”、“至”、“涅”同類,都是月質旁轉。且“實”亦有通“質”、“至”之例。《淮南子·泰族》“知械機而實衰”高誘注:“實,質也。”《禮記·雜記》“使某實”鄭玄注:“實當為至。此讀周秦之人聲之誤也。”

還要順帶說一下,“間執〈埶〉”的“間”字,《左傳》杜預注、《史記》裴駰《集解》、司馬貞《索隱》、張守節《正義》都闕而不注。我認為這裡的“間”應通“闌”,訓閉。“間”聲、“柬”聲可通假。《書·文侯之命》:“簡恤爾都。”魏三體石經“簡”作“柬”。《詩·大雅·板》:“是用大諫。”《左傳》成公八年引“諫”作“簡”。“闌”有閉義,與“埶”通“窒”、“涅”訓塞義近,故“闌埶”連言。《廣雅·釋言》:“闌,閉也。”“間埶讒慝之口”即閉、塞或堵、塞“讒慝之口”。“讒慝之口”指去年蔿賈之言,謂子玉過三百乘不能以入矣。

古書中還有假“設”為“褻”之例。《荀子·大略》:

寢不逾廟,設衣不逾祭服,禮也。

楊倞注:“設,宴也。”王念孫《讀書雜志》:

    設當為讌,字之誤也。故楊注云:讌,宴也。今注文讌字亦誤作設寢對廟而言,讌衣對祭服而言。《王制》:“燕衣不踰祭,服寢不踰廟。”是其證。

“設”、“讌”無論古文字還是隸書、楷書、俗字,字形都相距較遠,所謂“字之誤也”實難信服。

《論語·鄉黨》:“君子不以紺緅飾,紅紫不以為褻服。”何宴《集解》引王肅注:“褻服,私房服,非公會之服,皆不正。褻尚不正,正服無所施。”劉寶楠《論語正義》引鄭玄注:“紺緅,紫玄之類也,紅纁之類也。玄纁所以為祭服,等其類也。紺緅木染,不可為衣飾;紅紫草染,不可為褻服而已。飾謂純緣也。”是古有“褻服”、“公會之服”之分。“祭服”屬“公會之服”。公會之服要求隆重、大方,對顏色、材質的要求高於褻服。故《荀子·大略》云“褻衣不逾祭服”。如祭服之顏色、材質施於私居之服,是謂僭逾。《詩·豳風·七月》:“我朱孔陽,為公子裳。”毛傳:“朱,深纁也。祭服玄衣纁裳。”鄭玄以為纁為祭服之色,而紺緅紫為玄類,紅是纁類,與祭服色類,故云“君子不以紺緅飾”,即“褻服不逾祭服”之實例。楊倞注云“設衣”即燕居之服,亦通。如求音義匹配,“設衣”讀為“褻衣”更合適。

對裘先生這兩篇大作以及文後所附郭永秉博士讀書札記中的某些看法,我有一些不成熟的不同意見。這裡寫出來,希望得到裘先生和永秉博士的指正。其中有關《韓非子·有度》“勢在郎中”的不同看法,我在談“蟄”本从“埶”訛从“執”得聲時已經談過了,這裡不再重複。

《逸周書·小開武》云:

明勢天道,九紀咸當。

“九紀”指“一、辰以紀日,二、宿以紀月,三、日以紀德,四、月以紀刑,五、春以紀生,六、夏以紀長,七、秋以紀殺,八、冬以紀藏,九、歲以紀終”,見此篇下文。“九紀”簡言即辰、宿、日、月、春、夏、秋、冬、歲。“明勢天道”的“勢”,陳逢衡認為當作“執”,丁宗洛引丁浮山云“勢”疑“皙”之訛,朱右曾則以為“勢”當為“蓺”,法也[38]。裘錫圭先生認為陳逢衡將“勢”校改為“執”,是很值得考慮的意見,“明勢天道”很可能應讀為“明設天道”。裘先生同時也把《逸周書·周祝》“凡勢道者,不可以不大”的“勢”讀為“設”,並引《韓詩外傳》卷五第十六章的一段話:

    天設其高,而日月成明。地設其厚,而山陵成名。上設其道,而百事得序。

認為“設道”的說法是確實存在的;“明設天道,九紀咸當”與“上設其道,而百事得序”,語意也很接近。

仔細閱讀“明勢天道”的上下文,我認為裘先生的校讀有一些疑點。為說明問題,我們把這句話所在的段落照錄如下:

周公拜手稽首曰:“在我文考,順明三極,躬是四察,循用五行,戒視七順,順道九紀。三極既明,五行乃常;四察既是,七順乃辨;明勢天道,九紀咸當;順道以謀,罔惟不行。”

之後是對“三極”、“四察”、“五行”、“七順”、“九紀”的說明。顯然,“順明三極”對應“三極既明”,“躬是四察”對應“四察既是”,“循用五行”對應“五行乃常”,“戒視七順”對應“七順乃辨”,“順道九紀”則對應“明勢天道,九紀咸當;順到以謀,罔惟不行”。“順明三極,躬是四察,循用五行,戒視七順”都是動賓結構,主語都是“我文考”,乃順言之。“三極既明,五行乃常;四察既是,七順乃辨”則將上述各句的賓語變為主語,倒而言之。“明勢天道,九紀咸當;順道以謀,罔惟不行”與“三極既明,……”的句法結構不同。“順道以謀”者,主語仍然是“我文考”,即“在我文考”“順道九紀”。同樣,“明勢天道”者,主語也應該是“我文考”。如讀“勢”為“設”,則云我文考“明設天道”,而“天道”又豈能人設?

“九紀”即辰、宿、日、月、春、夏、秋、冬、歲。《左傳》昭公七年云歲、時、日、月、星、辰為“六物”。服虔、杜預並云:“時,謂四時也。”“六物”合四時即為“九紀”。古人認為,“日月星辰陰陽變化謂之天道”(《慧琳音義》卷二十一引《慧苑音義》“天道”注),亦稱“天化”,即天之化運也,如《大戴禮記·虞戴德》云“以上明于天化也”。《書·堯典》云:“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歷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時。”“歷象”,《史記·五帝本紀》作“數法”,以法釋“象”,即言法日月星辰之道,以定“人時”。《堯典》又云,堯命羲仲、羲叔、和仲、和叔分宅東南西北,以對太陽、星宿的觀察來正仲春、仲夏、仲秋、仲冬,且“以閏月以定四時成歲”,即每十九年中,置閏月七次,年月始能配合,四時乃能成歲,即《小開武》所說“九紀咸當”。《大戴禮記·誥志》:“日月成歲厤,再閏以順天道,此為歲虞計月。”更是“九紀咸當”對應“順道”即“順天道”的確證。“九紀”中,“日以紀德,月以紀刑”需要略加解釋。古人認為日屬陽,故紀德;月屬陰,故紀刑。《大戴禮記·四代》:“陽曰德,陰曰刑。”董仲舒《春秋繁露》卷十一:“陽為德,陰為刑。”《淮南子·天文》則直接說:“日為德,月為刑。”故人於“天道”,必須“象”或“法”。如上引“歷象日月星辰”,又如《大戴禮記·五帝德》之“履時以象天”。王聘珍《解詁》:“履,步也。履步,為推步四時。象,法也。”即言推步四時以法天道。《大戴禮記·虞戴德》又云:“明法于天明,開施教于民,行此,以上明于天化也,物必起,是故命民而弗改也。”王聘珍《解詁》:“天明,謂天象。《易》曰:‘天垂象,見凶吉,聖人象之。’”“明法于天明”即“明法于天象”、“明法于天道”。《老子》“執大象,天下往”河上公注、《文選·王粲〈七哀詩〉》“兩京亂無象”李善注皆云“象,道也”。故“明勢天道”,才能辰、宿、日、月、春、夏、秋、冬、歲等“九紀咸當”;只有顺天道以謀,才能無有不行。

“蓺”、“藝”、“臬”本指射箭用的準的,“引申為標準法度之稱”(段注)。《廣雅·釋詁一》:“臬,灋也。”王念孫《疏證》:“蓺,與臬通。”“藝與臬古聲義並同。”但古書中訓為灋的“藝”、“臬”幾乎全部用為名詞,罕有用為動詞者。這也許是裘先生不採朱右曾之說的原因。前已提及,“槷”通“杙”,則“明勢天道”的“勢”完全可以讀為“式”。《說文·工部》:“式,灋也。从工弋聲。”“式”有治義,與同訓治的“艾”、“藝”是一組音近義同的同源字。都訓灋的“式”、“藝”也應該有音義上的同源關係。《左傳》昭公六年:“儀式刑文王之德。”孔穎達疏:“儀、式、刑三者皆為法也。”“式”即用為動詞。

古書中“式”亦常訓用,可參見《故訓彙纂》“式”字頭“式,用也”條。“明式天道”理解為“明用天道”、“明行天道”,也是合適的。《說文·用部》:“用,施行也。”《方言》卷五:“用,行也。”《周禮·天官·庖人》:“凡用禽獸。”孫詒讓《正義》:“用,與行同義。”《逸周書·大戒》文末云:“王拜曰:‘允哉允哉!敬行天道。’”“明勢(式)天道”與“敬行天道”語意很接近。

裘先生把《逸周書·周祝》“凡勢道者,不可以不大”的“勢”也讀為“設”,以此“設道”與《小開武》的所謂“明勢(設)天道”相互印證。今已論證“明勢天道”不能讀為“明設天道”,則“凡勢道者,不可以不大”也需要重新理解。《周祝》又云:

故天為蓋,地為軫,善用道者終無盡。地為軫,天為蓋,善用道者終無害。天地之間有滄熱,善用道者終不竭。

善用道者以天為蓋,以地為軫,即以自然為取法對象,法天尊地卑,運行於無窮無止盡之境,正與“凡勢道者,不可以不大”相合。故我懷疑“凡勢道者”的“勢”亦通“式”,正訓用。前言“式道”,後言“用道”,語義相同。且“善用道者終無害”的“害”應讀為“曷”或“遏”。《爾雅·釋詁下》:“曷、遏,止也。”《小廣雅·廣釋》亦謂“盡,止也”。《淮南子·覽冥》:“天下誰敢害言意也。”王念孫《讀書雜志》:“害,讀為曷。曷,止也。”《詩·周頌·長發》:“莫我敢害。”《漢書·刑法志》引“害”作“遏”。“無盡”與“無曷(遏)”語義相同且相對。

我在讀“埶”與“匿”音近相通時,指出古書中不少“執”字都是“埶”之訛,或通“暱”訓親近,或通“慝”。《韓非子·南面》中也有一處“勢”字,我認為應讀為“慝”,也與裘先生看法不同。

《南面》云:

人臣為主設事而恐其非,則先出說設言曰:“議是事者,妬事者也。”人主藏是言,不更聽群臣;群臣畏是言,不敢議事。二勢者用,則忠臣不聽而譽臣獨任。如是者謂之壅於言。

裘先生疑此“勢”字應讀為“設”。“二設者”即指上文所說的既“設事”又“設言”的“人臣”。我認為“勢”應讀為“慝”。“二慝”指“人主藏(通“臧”)是言,不更聽群臣”、“群臣畏是言,不敢議事”這兩種差慝。王先慎《韓非子集解》引王先謙曰:“二勢者,主拒諫,臣緘默,兩者必然之勢。”其讀“勢”為“形勢”之“勢”,固然不對,但他指出“二勢(慝)”即“主拒諫、臣緘默”,則是可取的。《荀子·天論》:“匿則大惑。”王念孫《讀書雜志》:“匿,與慝同。慝,差也。”“二慝者用”即此兩種差慝施行,“則忠臣不聽而譽臣獨任,如是者謂之壅於言。”《管子·七法》云“百匿傷上威”,王念孫《讀書雜志》謂“匿”通“慝”。《南面》所述“二慝”,其中“主納諫”即“百匿傷上威”之屬。故《左傳》僖公二十八年云“糾逖王慝”。且《南面》中的兩個“設”字並不同義。“設事”的“設”義為定、立。《周禮·春官·大祝》“設軍社”孫詒讓《正義》:“設、立義同。”《管子·幼官》:“必設常主,計必先定。”《集校》引丁士涵云:“設、定皆立也。”“設言”的“設”則是假設或豫設的意思。《法言·重黎》“設秦得人如何”李軌注:“設,假。”《戰國策·齊策四》“設為不宦”鮑彪注:“設者,虛假之辭。”《史記·魏其武安侯列天蚡傳》“設百歲後,是屬寧有可信者乎”司馬貞《索隱》:“設者脫也。”劉淇《助詞辨略》卷五:“脫,或辭,猶倘也。”《南面》這段文字的大意是:人臣為主上定立某些事項又恐其非,於是先說出假設之言曰:“議論我們所定立之事的人,乃是妬嫉此事者。”人主如果肯定這種說法,就不會改聽群臣之言,是為“主拒諫”;群臣如果畏懼這種說法,就不敢議事,是為“臣緘默”。如果“主拒諫”與“臣緘默”這兩種差慝施行,則忠臣不聽而諛譽之臣獨擅其任,這樣就被稱之為言路堵塞。這樣理解,似乎更為通順。

“埶”聲與“匿”聲可通假,而“埶”又通“設”。古書中有沒有以“設”通“匿”之例?我認為裘先生和永秉博士討論過的某些“執〈埶〉”和“設”字,讀為“匿”也是合適的,且文意更加通順。

賈誼《新書·道術》云:

鏡義(或作“儀”)而居,無執不臧(藏),美惡畢至,各得其當。

裘先生認為:

此文“執”字無疑是表“設”的“埶”的形近誤字。《文字·上德》“鼓不藏聲,故能有聲。鏡不設形,故能有形。”《淮南子·原道》:“夫鏡,水之與形接也,不設智故,而方圓曲直弗能逃也。”皆其確證。

裘先生認為“執”是“埶”的形近誤字,是對的。《道術》中的“執〈埶〉”通“匿”。“無匿”與“不藏”,同義連言。鏡儀而居,一舉一動皆有顯現,無所藏匿,故曰“美惡畢至”。而《文子》這段話中的“設”字,正是裘先生所論讀為“設”的“埶”及其與“執”互訛之例,其字本作“埶”通“匿”,被誤讀為“設”。“鼓不藏聲,故能有聲。鏡不匿形,故能有形。”“藏”、“匿”正相對。《淮南子·覽冥訓》亦云:“故聖若鏡,不將不迎,應而不藏,故萬化而無傷。”也說鏡“應而不藏”。《新序·善謀下》:“清水明鏡,不可以形遯也。”“遯”者,逃也,隱也。《文選·陸機〈演連珠〉》“遯世之士”李善注:“遯,隱也。”《新序》言“遯形”,《文子》言“埶(匿)形”,《淮南子》則言“逃”,其義一也。

裘先生文後附有郭永秉博士《讀書札記一則》,引《韓非子》、《申子》、《說苑》中的幾段話,以證成裘先生之說。《說苑·談叢》:“鏡以精明,美惡自服(備);衡平無私,輕重自得。”永秉博士讀“精”為“清”,是對的。“鏡以清明,美惡自備”是說鏡以清澈明亮(而無所掩飾、藏匿),故美惡自具。“鏡以清明”也可以換言為“鏡無藏匿”,與《新序》所說“清水明鏡,不可以形遯也”,以及《新書》所說“無埶(匿)不藏,沒惡畢至”,都是一個意思。《韓非子·飾邪》:“鏡執清而無事,美惡從而比焉;衡執正而無事,輕重從而載焉。”永秉博士認為這兩個“執”字都是“埶”之訛,也是對的。我認為這兩個“執”字都通“至”。“鏡至清”、“衡至正”與《說苑》所說“鏡以清明”、“衡平無私”也是一個意思。尤其是“衡至正”與“衡平無私”之間,“衡至正”,故“無私”。《荀子·禮論》亦云:“衡者,平之至也。”《申子》:“鏡設精而無為,而美惡自備;衡設平而無為,而輕重自得。”這兩個“設”字也確如永秉博士所說,本作“埶”,因音近而書為“設”,其本字“埶”也通“至”。《三國志·蜀書·劉彭廖李劉魏楊傳》裴松注引東晉習鑿齒曰:“夫水至平而邪者取法,鏡至明而醜者無怒,水鏡之所以能窮物而無怨者,以其無私也。”更是“鏡執清”、“衡執正”的“執〈埶〉”讀為“至”的確證。《文選·班固〈兩都賦〉》:“於是百姓滌瑕蕩穢而鏡至清,形神寂漠,耳目弗營,嗜欲之源滅,廉恥之心生,莫不優游而自得,玉潤而金聲。”亦言“鏡至清”。“鏡至清而無為”、“衡至平而無為”,與《漢書·東方朔傳》所云“水至清則無魚”、“人至察則無徒”句式相同。前者強調“精而無為”、“平而無為”,是道家虛無主義思想的體現,崇尚自然無為;後者云“清而無魚”、“察而無徒”,指凡事過則走向反面,同樣強調自然無為、適可而止。

《淮南子·詮言》:“聖人無思慮,無設儲。”《新書·道術》亦有“無設儲”之語:“道者,所道接物也。其本者謂之虛,其末者謂之術。虛者言其精緻也。平素無設儲也。”劉殿爵先生依《詮言》校“設諸”為“設儲”,並指出“無設儲”即“無執不藏”之“不藏”[39]。裘先生在劉說的基礎上,申論說,“無設儲”與“無執(〈埶〉,通‘設’)不臧(藏)”意義全同。《詮言》“無思慮”與“無設儲”對言,“思慮”同義連言,“設儲”亦當如是。如依裘先生的讀法,則“設”、“儲”義不近,恐難連言。我認為“設”也當本作“埶”,通“匿”。“匿”、“儲”都有藏義,故與“思”、“慮”對言。《詮言》說“聖人無思慮,無匿儲”,即言聖人無思無慮,無匿無藏,無掩無飾,虛空淡泊,自然樸素,故《道術》云“虛”者“平素而無匿儲也”。

裘先生文中引《淮南子·原道》中的一段話,來證明“無執不藏”的“執”乃“埶”之誤,讀為“設”,同“鏡不設形”的“設”。我認為《原道》中的“設”讀為“匿”也是合適的。《呂氏春秋·論人》“不可匿也”高誘注:“匿,伏也。”此言“匿”通“蟄〈〉”,蟄伏、隱伏。“不匿智故”,即言水中沒有隱伏智故。“人為”與“智故”都是道家所否定的[40]。水中沒有隱伏智故,即言水空虛自然,故能顯方圓曲直,與前面所論“鏡不匿形,故能有形”、“鏡不匿藏,美惡畢至”,其義是貫通一致的。

上述“設”字義藏、匿、隱伏,還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論證。古書中,“設”可通“合”或从合得聲的字。《廣雅·釋詁二》:“設,合也。”王念孫《疏證》:“《禮器》云:‘夫禮者,合於天時,設於地財,順於鬼神,合於人心。’設,亦合也。”《呂氏春秋·長攻》:“凡治亂存亡,安危彊弱,心有其遇,然後可成,各一則不設。”俞樾《群經平議》:“‘各一則不設’者,言各一則不合也。”此“設”通“合”之例。《書·盤庚》“各設中于乃心”,漢石經“設”作“翕”。此“設”與从合得聲的字相通之例。《逸周書·王會》“笑則上脣翕其目”,《說文·禸部》“??”字作“笑即上脣弇其目”。王念孫《讀書雜志》:“翕當為弇,字之誤也。翕與弇不同義。翕,合也;弇,蔽也。此謂上脣蔽其目,非合也目之謂也。”而古書中“弇”、“奄”多通用。王筠《說文句讀》:“掩、揜、奄、弇通借。”“奄”、“掩”均有藏匿、隱翳之義。《廣韻·琰韻》:“奄,藏也。”慧琳《一切經音義》卷九十五“奄曖”注引顧野王云:“奄,亦匿也,隱翳也。”《左傳》文公十八年“掩賊為藏”杜預注:“掩,匿也。”俞樾《群經平議》則云“掩,猶隱也”。《文選·謝靈運〈祭古塚文〉》“掩骼城曲”劉良注:“掩,藏也。”慧琳《一切經音義》引《字書》、《考聲》、《聲訓》皆云:“掩,藏也。”《禮記·月令》“處以掩身”鄭玄注:“掩,猶隱翳也。”上述“設”字視為“弇”、“奄”、“揜”、“掩”之通假,故有藏匿、隱伏之義,也是合適的。此類義項的“埶”、“匿”、“設”、“揜(掩)”,應該是一組音同音近而詞義相同的同源詞。

還要說說“自設於隱栝之中”問題。《大戴禮記·衛將軍文子》:

外寬而內直,自設於隱栝之中,直己而不直於人,以善存亡汲汲,蓋蘧伯玉之行也。

王聘珍《大戴禮記解詁》謂“設”訓置。同書《盛德》:“是為設陷以賊之也。”《解詁》亦謂“設”訓置。王引之《經義述聞》則謂“設”乃“誤”之誤字,而“誤”則通“娛”:

“設”字文不成義。《史記·仲尼弟子列傳》索隱引此“設”作“娛”。《群書治要》引《尸子·勸學篇》曰:“自娛於檃栝之中,蘧伯玉之行也。”“娛”字與小司馬所見本合。蓋作“娛”者,此記原文也。“娛”與“虞”同,《眾經引義》卷三引《字詁》曰:“古文虞,今文娛。”《廣雅》:“虞,安也。”言自安於隱栝之中也。今本作“設”者,蓋後人用《韓詩外傳》改之。案《韓詩外傳》“自設于隱栝之中”,“設”字當作“誤”。古“虞”、“誤”同聲,故《外傳》借“誤”為“虞”。(《文王管人篇》“營之以物而不虞”,《逸周書》“虞”作“誤”。)寫者偽為“設”耳。(俗書“設”字作“”,與“誤”相似。)

《大戴禮記》、《韓詩外傳》作“設”。《史記·索隱》、《尸子》作“娛”。王念孫謂《韓詩外傳》作“設”乃“誤”之訛,後人以《韓詩外傳》改《大戴禮記》,理由並不充分。“設”之俗體與“誤”相似,今作“娛”者,乃誤“設”為“誤”,致使文義不同,而改為“娛”,也不是沒有可能。且“自安于隱栝之中”,與“外寬而內直”、“直已而不直於人”之間的關聯度也不是很強。俞樾《群經平議》則認為“設”當讀為“翕”。“自翕于隱栝之中”即自斂於隱栝之中。

對“自設于隱栝之中”的理解,關鍵在“隱栝”一詞。其詞又作“隱括”、“檼栝”、“檃栝”,如:

府然若渠匽檃栝之於己也                        《荀子·非相》

故枸木必將待檃栝矯烝然後直                    《荀子·性惡》

示諸檃栝                                      《荀子·大略》

若檼栝輔檠之正弧棘也                        《鹽鐵論·申韓》

故遂隱括使就繩、墨焉                     何休《春秋公羊傳序》

夫棄隱括之法                                《韓非子·難勢》

隱括足以矯時                     《文選·蔡邕〈郭有道碑文〉》

相隱栝公為善政          《尚書·盤庚》“尚皆隱哉”偽孔安國傳

檢柙,猶檃栝也        《漢書·揚雄傳下》“蠢迪檢柙”顏師古注

“隱栝”的本義,《荀子》楊倞注說得很清楚。《非相》注:“檃栝,所以製木。”《性惡》注:“檃栝,正曲木之木也。”《大略》注:“檃栝,矯煣木之器也。”《說文·木部》:“檃,栝也。”徐鍇《繫傳》:“檃,即正邪木之器也。古今皆借隱字為主。”什麼是“括”?《廣雅·釋言》:“檢,括也。”《希麟音義》卷五“檢繫”注:“《廣雅》:檢,匣也,括也。謂括束不得開露也。”《說文·木部》:“,檢柙也。”段注:“檢、柙皆函物之稱。”故“隱栝”即檢柙之類,函欲矯煣之曲木於其中,以括束之,以待其直。故顏師古云“檢柙,猶檃栝也”。《鹽鐵論》“檼栝”與“輔檠”連言,更說明了“隱栝”的功用與性質。《說文·木部》:“,榜也。”《詩·小雅·角弓》“騂騂角弓,翩其反矣”毛傳“不善紲巧用則翩然而反”陸德明《釋文》:“,謂輔也,弓匣也。”孔穎達疏:“者,藏弓定體之器,謂未成弓時,內於檠中。”《漢書·蘇武傳》“弓弩”顏師古注:“謂輔正弓弩也。”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所以檢柙弓弩者,以木為之曰柲、曰、曰榜,以竹為之曰、曰閉,通名曰弼。”故“輔檠”與“隱栝”功用相似。“輔檠”煣直木為曲弓,或納藏曲弓,以防“翩然而反”,即復彈變直;而“隱栝”則煣曲木以為直。能被矯煣之木,大不到哪裡去。故“輔檠”、“隱栝”、“檢栝”之類都不會太大。

如同“規矩”、“尺寸”、“尋(彠)丈”都可用來指代法度,“隱栝”也常代指法度。《韓非子》云“夫棄隱括之法”,蔡邕《郭有道碑文》云“隱括足以矯時”,皆用此義。《春秋公羊傳序》徐彥疏:“括,謂檢括。”《文選·劉琨〈答盧諶詩並書〉》:“未嘗檢括。”李善注引《倉頡篇》:“檢,法度也。”《廣雅·釋詁一》:“括,法也。”《荀子·儒效》:“禮者,人主所以為群臣寸尺尋丈檢式也。”王念孫《讀書雜志》;“檢、式,皆法也。”

物函於檢栝之中,可稱之為“藏”。如《列子·湯問》:“柙而藏之。”《荀子》云“府然若渠匽檃栝之於己也”,“渠匽”即“渠堰”。楊倞注:“府,就物之貌。”實“府然”即“俯然”。《別雅》:“府然,俯然也。”“俯”同“俛”。《呂氏春秋·季秋》“蟄蟲咸俯在穴”高誘注:“俯,伏也。”《淮南子·時則》“蟄蟲咸俛”高誘注:“俛,伏也。青州謂伏為俛。”《淮南子·原道》:“昆蟲蟄藏。”《爾雅·釋詁上》“蟄,靜也”邢昺疏:“蟄者,藏伏靜處也。”《說文·虫部》段注:“凡蟲之伏為蟄。”故“蟄”、“匿”皆有伏義,而“伏”又可作“俯”、“俛”。《荀子》以“渠堰”、“檃栝”為喻,謂人立身處事,須俛身蟄伏於“渠堰”、“檃栝”。《大戴禮記》“自設於隱栝之中”文意與之相仿。如以上論“設”通“埶”、“匿”或“設”通“弇”、“揜”皆義藏匿、隱伏讀之,則《大戴禮記》與《荀子》文意正合。

矯煣曲木之器名“隱括”,“括”蓋取括束之義,“隱”則當是取隱匿、隱伏、蟄居之義,故言“自隱於隱括之中”。伏身於隱括之中,是謂“直己”,故曰“外寬而內直”。而隱蟄者,必靜處之。《爾雅·釋詁》:“蟄,靜也。”《詩·周南·螽斯》:“宜爾子孫,蟄蟄兮。”王先謙《詩三家義集疏》引魯說:“蟄,靜也。”前引王念孫云表不動貌義的“慹”與“攝”、“?”聲義並同。《史記》司馬貞《索隱》、《尸子》“設”作“娛”訓安,大概以“埶”、“蟄”通“設”讀之,與我們讀“設”為“匿”、“掩”,其實並無矛盾之處。所謂“誤”、“設”訛誤之說,在沒有找到相同的確鑿例證之前,還是暫時不予採信為妥。

“設”通“弇”或从“奄”得聲的字,這種用法又見於《史記·樂書》和《禮記·樂論》:

奸聲亂色不留聰明,淫樂廢禮不接於心術,惰慢邪辟之氣不設於身體,使耳目鼻口心知百體皆由順正,以行其義。

“留”、“接”、“設”都是常用字。“留”,淹滯、留止之義。“奸聲亂色不留聰明”疑脫“於”字,應作“奸聲亂色不留於聰明”。“聰明”指耳目,即言奸聲亂色不滯留於耳目。“接”,合也、會也。《廣雅·釋詁上》:“接,合也。”“合”、“會”義近,故《儀禮·喪服傳》“諸侯之大夫以時接見乎天子”鄭玄注:“接,猶會也。”“淫樂廢禮不接於心術”,“會合”與“滯留”義近,“惰慢邪辟之氣不設於身體”應該與此相同。“設”當通“淹”,“淹”、“滯”義近。奸聲亂色、淫樂廢禮、惰慢邪辟不滯留、會合、淹滯於耳目、心術、身體,故曰“耳目鼻口心知百體皆由順正”。當然,直接讀“設”為“合”,義同訓合也、會也的“接”,也是合適的。

還要說說古書中“設”字的一種特殊用法。《儀禮·祭儀》“宮室既脩,牆屋既設”鄭玄注:“脩,設,謂掃除及黝堊。”“脩”訓掃除,又見於《禮記·中庸》“春秋脩其祖廟”鄭玄注:“脩,謂掃糞也。”以及《周禮·天官·大宰》“與其具脩”鄭玄注:“脩,掃除糞洒。”“脩”又作“脩除”。《周禮·春官·典祀》“則帥其屬而脩除”鄭玄注:“脩除,芟掃之。”《周禮·地官·山虞》“則為注而脩除且蹕”鄭玄注:“脩除,治道路場壇。”賈公彥疏:“脩除蟄,謂掃除糞灑。”按“脩”可通“滌”。《周禮·春官·司尊彝》:“凡灑脩酌。”鄭玄注:“脩,讀如滌濯之滌。”“滌”掃、除之義。《詩·豳風·七月》“十月滌場”陸德明《釋文》:“滌,埽也。”《周禮·秋官·序官》“滌狼氏”鄭玄注:“滌,除也。”《儀禮·少牢饋事禮》“乃官戒宗人,命滌”鄭玄注:“滌,灌濯祭器,埽除宗廟。”因此,“宮室既脩”的“脩”通“滌”,訓為掃除,那麼“牆屋既設”的“設”必指黝堊。問題是,“設”為何有黝堊之義?

“黝”本指黑色。“堊”本指白土。故以黑泥墁地曰“黝”,如《爾雅·釋宮》“地謂之黝”郭璞注:“黝,黑飾地也。”以白堊塗牆曰“堊”,如《爾雅·釋宮》郭璞注:“堊,白飾牆也。”再引申,凡塗泥圬牆屋皆謂“黝堊”。“牆屋既設”的“設”,也應該屬於裘先生所論本作“埶”者,通“泥”。“泥”本指“土得水而爛者”(《慧琳音義》卷四十五“淤泥”注引顧野王云),用為動詞,義同“塗”、 “堊”、“黝”,《急就章》卷三:“泥塗堊、塈壁垣牆。”《釋名·釋宮室》:“堊,亞也,次也。先泥之,次以白灰飾之。”《廣雅·釋宮》:“黝、堊,塗也。”《廣雅·釋詁三》:“塗,泥也。”故黝堊牆屋可稱“泥”,《禮記·祭禮》本假“埶”為之,卻被誤讀而以“設”代之,但鄭玄注仍保留了“黝堊”即“泥”的本義。

 

結語

以上,我們為前言部分與“埶”聲有着通假關係、同源關係聲符表增補了不少內容:

月部:世 設 圼 叕 制 夬 臬 ?    

    葉部:枼

質部:鼻 涅 日 至 肆 必

緝部:

脂部:爾 尔

職部:弋

支部:兒

談部:廉

元部:鮮

帶下劃線的字是新增的內容。在漢字聲符通假、同源關係中,像“埶”聲這樣分佈廣泛、種類繁多,大概不多見吧。而“埶”又常常訛誤作“執”,進一步增加了古書校讀的難度。限於條件,我們只對三十多部古書中近百處字詞、文句的校訂、訓讀提出新的看法。如果普查先秦兩漢古書中的“埶”字、“執”字以及从“埶”、从“執”得聲的字,應該還有更多發現。渴望有機會擁有、閱讀更多書籍,補充更多誤“埶”為“執”及相關問題的例證。

前言部分已經提到,某些具體語境中的“摯”、“縶”,不能視為本从“埶”訛从“執”得聲。比如人名用字“摯”,儘管不少先秦兩漢古書中名“摯”字,從異文所反映的通假關係來看,都應該本从“埶”訛从“執”得聲,但也有一些先秦人名“摯”,在出土戰國竹簡中,確實从“執”不从“埶”。比如商代名臣伊尹,清代梁玉繩《古今人表考》云,伊尹係“伊氏,尹字,名摯”,名“摯”見於《孫子·用間》、《墨子·尚賢中》及《楚辭·離騷》、《天問》等。清華簡《尹至》中,伊尹稱“尹”,又或稱“”,从執不从埶,於上博簡讀為“勢”的“”不同。伊尹名“”者,乃“執”之繁寫,就是“摯”字[41]。說明先秦確有“摯”、“”兩字。又如“縶”字,除了訓繫、絆、羈、縛,其字當从“埶”得聲通“紲”,也有訓拘、執、拘執者。如《左傳》成公九年“南冠而縶者”杜預注:“縶,拘執也。”這裡的“縶”可能是由“縶〈〉”的羈紲義引申出來的拘執義,也可能就是“拘執”之“執”字的繁構,本作“執”,另增形符“系”。又如《禮記·月令》“則執騰駒”陸德明《釋文》:“執,蔡本作縶。”“執駒”一詞見於《周禮·夏官·校人》,又見於金文,字確作“執”。“執駒”的“執”字又作“縶”者,也應該的確从“執”,與从“埶”通“紲”者不是同一個字。

眾多本从“埶”得聲的字,最後都訛變成从“執”得聲,一方面由於隸變後的“埶”、“執”字形幾乎完全相同,另一方面也由於“埶”、“執”古音月、緝兩部音近。類似情況在漢字演變歷史中不乏其例。

比如“務”字,本从“(髦)”之初文像人披髮之形為聲符,最後卻演變為从“矛”得聲,古音歸入幽部。但從《詩經》押韻系統來看,“務”歸入侯部更合適。前人多以“務”从矛得聲,贊同歸入幽部,孫詒讓《名原》引金文以證成該說。但也有學者認為,金文“務”左半、下皆从“人”作,像人披髮執形,當即“(髦)”之本字。甲骨文另有與“務”字左半相似而下从“大”的字,係方國名,也應釋為“髦”。至於“矛”,在甲骨文和早期金文中均像矛形,且有系纓的環,同“務”無關,所以後者並不是从矛得聲的字。但侯、幽兩部音近,侯部“務”左半“髦”之本字又形似“矛”字,遂訛从“矛”,並被視為从“矛”得聲[42]

又如“遺”字,《說文》以為从貴得聲。“貴”字古文上部作,我認為象甾蕢、畚箕之類物品之形,並以“蕢”為聲,下部形符貝則表其珍貴之義。而“遺”字古文字从,象雙手捧持物品而有遺落之形。小篆中,“貴”字所从的和“遺”字所从的,都演變為形,故《說文》以為“遺”从貴得聲。“貴”、“蕢”古音屬物部,但“遺”字古音從《詩經》押韻系統來看,明顯應歸微部,多數古音學家都認為“貴”、“遺”不同部。“遺”字最後訛从貴得聲,與本从“埶”的字最後訛从“執”得聲,同樣由於字形合而為一且古音相似的緣故。

“務”訛从“矛”得聲,發生在古文字階段;“遺”訛从“貴”得聲,發生在小篆階段;本从“埶”得聲的字訛从“執”,則發生在隸變以後,可以算作三個階段的典型例證。字形訛同後,又會影響到字的讀音演變。本从“埶”得聲的“摯”、“縶”、“鷙”今音大致同“執”而聲調略有不同,不同於同从“埶”得聲的“藝”、“熱”、“勢”以及“埶”聲關係密切的“臬”、“陧”等,與此不無關係。

最後,我想以自己對《逸周書·祭公》“執和周國”的校讀歷程,並附上一點感想,來結束此文。《祭公》云:

我亦維有若祖祭公之執和周國、保乂王家。

孔晁注:“執,謂執其政也。”潘振以“執和萬國”為“執政綏和萬國”,朱右曾云:“執,執持”,都大體沿用孔晁注。莊述祖則云:“執讀曰埶,治也。”[43]我在校讀《墨子》“強不執弱”時就聯想到《祭公》“執和周國”問題。《墨子》以“執〈埶〉”代“脅”,“執和周國”似可讀為“協和周國”。《書·堯典》云“協和萬邦”。今本《祭公》“國”本作“邦”,漢人避諱所改。“協”古音匣紐葉部,“燮”古音心紐葉部,大體相同。《書·顧命》云“燮和天下”,“燮和”同“協和”。《書·洪範》:“燮友柔克。”《史記·宋微子世家》作“內友柔克”,而“內”聲與“埶”聲亦可通假,如“焫”於“爇”、“笍”與“”、“”與“慹〈〉”。《說文·又部》:“燮讀如溼。”《左傳》襄公八年:“獲蔡公子燮。”《穀梁》“燮”作“溼”。而“攝”亦與“溼”通假。《荀子·修身》:“卑溼重遲貪利。”《韓詩外傳》“溼”作“攝”。《說文·火部》:“,大熟也。从又持炎辛。辛者,物熟味也。”“”、“燮”古音同,很可能同从“”得聲。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字亦作煠”。故“燮”與“聶”聲、“枼”聲皆有輾轉相通之例,而“聶”聲、“葉”聲與“埶”的關係前已詳細論述。《曾伯簋》云“印燮繁陽”,李家浩先生讀為“印襲繁陽”[44]。《詩·大雅·大明》:“肆伐大商。”《風俗通義》引作“襲伐大商”。而“肆”可通从埶得聲的“褻”。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埶”讀為“燮”、“協”都是沒有問題。且“協(燮)和”與“保乂”對言。我在一篇小文中曾指出,“保乂”仍同義連言,都訓安[45],而“協(燮)和”也是同義連言,都訓和,兩兩正相對。

如果沒有新出清華簡《祭公》,上述校讀應該是無懈可擊的。但很不幸,新出清華簡《祭公》卻證實上述校讀是有問題的。李學勤先生《清華簡〈祭公〉與師詢簋銘》[46]一文中,有如下一段:

《祭公》傳世本“執和周國”,“執和”一詞,我在2000年文中[47]說明即簋銘“政”的“龠”之訛。也屬共王時的史牆盤則作“龢于政”。簡本《祭公》此處為“和周邦”,“修和”見於《尚書·君奭》。“”字,《說文》云“从弦省,从盩”,傳統上以為是來母質部字。不過看《祭公》和師詢簋等,銘文裏的“”恐怕就應該讀為“盩”,是端母幽部字,而“修和”的“修”或作“脩”,是透母幽部,古音可謂相同。這個詞其實應理解為“調和”,“調”也可讀在定母幽部。

此文編入《初識清華簡》時,李先生增加了一段補記:

本文寫就後,讀到《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1年第2期所載麻愛民《逨盤補釋》一文,其中引述安徽大學何琳儀教授2003年所作《逨盤古辭探微》關於“” 从“盩”得聲的意見,並加反駁。何文我沒有讀過,現知他正是將“和”讀為“調和”的。不過,“”、“盩”兩字有關的文字學問題較多,尚有難於通解之處,有待今後研究。

無論“”、“盩”二字的形音如何論定,都不影響今本《祭公》作“執”者,乃是與“修”同音的“盩”字之省訛這一結論。

近讀同窗好友胡文輝先生《〈腳注趣史〉補注》,其中有一段文字,與上論“執和”是本作“埶和”讀“協(燮)和”,還是本作“盩和”讀“修和”或“調和”,頗有關聯:

(吉本指出)即使是最優秀的現代歷史學家,其能力的重要性也不及乎一手史料——即揭示了政治家和將軍們真實意圖的文獻。[48]

胡文輝先生補注說:

胡適論校勘學有言:“王念孫段玉裁用他們過人的天才與功力,其最大的成就只是一種推理的校勘而已。推理之最精者,往往也可以補版本的不足,但校讎的本義在於用本字互勘,離開本子的搜求而費精力於推敲,終不是校勘學的正軌。……推理的校勘不過是校勘學的一個之支流,其用力甚勤而所得終甚微細。”(《校勘方法論——序陳垣先生的〈元典章校補釋例〉》)胡適強調版本的優先性,等於是說,對於校勘學而言,第一流的校勘學也不及善本來得重要,此與吉本強調一手史料的價值,在思路上是異曲同工的。[49]

我們在本文的結語部分舉“執和周國”這一校讀例證,並引了上面這段文字,是想說明,本文所有的校讀都只是一種推理。我相信絕大部分推理所依據的證據是堅實可信的,證據與證據之間是可以互相印證的,且證據與結論之間的邏輯關聯是清晰明確的,但也難保有類似“執和周國”這樣的校讀例子。我們期盼著更多清華簡《祭公》這樣的“善本”發現,證成或修正本文的看法。

 

 


 

 



[1]《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第145頁注[二六],裘錫圭主編,中華書局,20146月。

 

[2] 原載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東方文化》19983612號合刊;又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語言文字與古文獻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

[3] 原載《先秦兩漢古籍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又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語言文字與古文獻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本文所引裘先生之說,如無特別說明,均出自這兩篇文章,不再一一說明。

[4] 《長沙馬王堆漢墓帛書集成[]》第162頁,裘錫圭主編,中華書局,20146月。

[5] 李家浩《南越王墓車馹虎節銘文考釋——戰國符節銘文研究之四》,收入《安徽大學漢語言文字研究叢書·李家浩卷》,安徽大學出版社,20135月第1版。

[6] “‘涅’從‘圼’聲,‘圼’也從‘日’聲”——裘錫圭:《考古發現的秦漢文字資料對於校讀古籍的重要性》,《中國社會科學》1980年第5期,第25頁。

[7]李家浩《說“峚”字》,收入《安徽大學漢語言文字研究叢書·李家浩卷》,安徽大學出版社,20135月第1版。

[8]李家浩《南越王墓車馹虎節銘文考釋——戰國符節銘文研究之四》,收入《安徽大學漢語言文字研究叢書·李家浩卷》,安徽大學出版社,20135月第1版。

[9]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第266頁,馬承源主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12月第1版。

[10] 《銀雀山漢墓竹簡[]》第118頁,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文物出版社,19859月第1版。

[11] 裘先生文中注釋所引蔡偉先生說。

[12]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第224頁,馬承源主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11月第1版。

[13] 《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第228頁,馬承源主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11月第1版。

[14] 《尚書覈詁》第158頁,楊筠如著,陝西人民出版社,200512月第1版。

[15] 《尚書集釋》第95頁,屈萬里著,中西書局,20148月第1版。

[16] 《雙劍誃尚書新證》第89頁,收入《于省吾著作集》,中華書局,20094月。

[17] 如曾憲通、林志強著《漢字源流》第154頁,中山大學出版社,2011年。

[18] 李家浩《戰國官璽叢考》,收入《安徽大學漢語言文字研究叢書·李家浩卷》第102頁,安徽大學出版社,20135月第1版。

[19] 楊澤生《〈古陶文字徵〉補正例》,《論衡》第4輯,中山大學出版社2006年。

[20]《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第164頁,中西書局,2010年。

[21] 黃懷信《〈逸周書〉源流考辨》,西北大學出版社,1992年。

[22] 陳劍《上博楚簡〈容成氏〉與古史傳說》,收入《戰國竹書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23] 莫懷信等《逸周書彙校集注》第228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1月。

[24] “擊”从“”得聲,而“”又从“軎”。“軎”古音匣紐月部,似乎與“埶”有關,但說文不以“軎”為“”之聲符。

[25] 參看《說“屯(純)、鎮、衠”——為〈唐蘭先生紀念論文集〉作》,《朱德熙古文字論集》,176-177頁,中華書局,1995年。又可參看馮勝君《古書中‘屯’字訛爲‘毛’字現象補證》,載《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四輯,中華書局,2002年。

[26] 據劉樂賢《釋〈說文〉古文慎字》所引,《考古與文物》1993年第3期。

[27] 參楊伯峻《春秋左傳注》第447頁,中華書局,1990年第2版。

[28] 如辛志鳳《墨子譯注》(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31月)和李小龍《墨子》譯注(中華書局,20073、月)。

[29] 李漁叔《墨子今注今譯》,台灣商務印書館,1977年。

[30] 黃懷信等《逸周書彙校集注》第740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

[31] 董珊《談士山盤銘文的“服”字義》,《故宮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1期。

[32] 李學勤《盤龍城與商朝的南土》,《文物》1976年第2期。

[33] 李學勤《談公盨及其重要意義》,《中國歷史文物》2002年第6期,5811頁。

[34] 裘錫圭《公盨銘文考釋》,《中國歷史文物》2002年第6期,15-17頁。

[35] 陳劍《金文“彖”字考釋》,收入《甲骨金文考釋論集》,線裝書局,20074月,250-252頁。

[36] 劉樂賢《釋〈說文〉古文慎字》,《考古與文物》1993年第4期。

[37]《從楚簡、金文和傳世文獻“沖”作“”、“冘”談〈尚書〉中幾個从“冘”得聲的字的釋讀——兼說〈說文〉“抌”字》,待刊。

[38] 黃懷信、張懋鎔、田旭東撰《逸周書彙校集注》(修訂本)第273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39] 劉殿爵編《賈誼新書逐字索引》第56頁校注3,香港商務印書館,1996年。此据裘錫圭先生文中所引。

[40] 參看裘錫圭《由郭店簡〈性自命出〉“室性者故也”說到〈孟子〉的“天下之言性也”章》注20所引書,收入《裘錫圭學術文集·語言文字與古文獻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

[41] 李學勤《清華簡九篇綜述》,《文物》2010年第5期,收入《初識清華簡》,中西書局2013年。

[42] 李學勤《〈古韻通曉〉評價》,《中國社會科學》1991年第3期。

[43] 黃懷信《》第930

[44] 作者注:李家浩在安徽大學出的那本文集收有此文。今案:該文集所收與“襲”有關的是《》,但文中未論及曾伯簋此句。

[45] 《〈詩〉、〈書〉、金文“保乂(艾、辥)”詞義辨正》,載《古文字論壇》第一輯,中山大學出版社,2015年。

[46] 原載《孔子學刊》第二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收入李學勤《初識清華簡》,中西書局,2013年。

[47] 指李學勤《師詢簋與〈祭公〉》,《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二輯,中華書局,2000年。

[48] []安东尼·格拉夫敦(Anthony Grafton)《腳注趣史》第60頁,張弢、王春華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

[49] 胡文輝《宗教上的不恭不敬使吉本的腳注出了大名——〈腳注趣史〉補注一》,《東方早報》,2014118日《上海書評》第9版。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10月11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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