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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燮仁:《尚書》同義或義近連言例補(十則)
在 2017/10/31 12:40:57 发布

《尚書》同義或義近連言例補(十則)

 

雷燮仁

 

傳世古書和出土文獻中存在大量同義或義近連言例,前人或稱“複語”,或稱“謰語”。《尚書》中也不乏大量同義連言例,有二字同義連言,也有三字、四字同義連言。四字同義連言如《無逸》“嚴恭寅畏天命”之“嚴恭寅畏”,皆義敬。三字同義連言如《多方》“爾曷不夾介乂我周王享天之命”之“夾介乂”,皆義助;又如《立政》“丕乃俾亂相我受民”之“俾(庀)亂(治)相”,皆義治。清代以來,學者們辨識出《尚書》中的不少同義連言,文句理解因此而豁然開朗。如王國維讀《康誥》、《多方》之“要囚”為“幽囚”,從通假破讀入手。王念孫釋《無逸》“民否則厥心違怨”的“違”義同“怨”,則從挖掘、梳理故訓材料入手。吳汝綸指出《多方》“乃惟成湯克以爾多方簡代夏作民主”的“簡代”應讀“間代”,“間”亦義“代”,則綜合使用了通假破讀和故訓梳理兩種方法。本文同樣遵循上述方法,補充指出《尚書》中兩字同義連言十例,以助準確、清晰理解《尚書》文意。

 

、“懋建大命”

(缺)

二、“予其懋簡相爾”

《盤庚》:

嗚呼!邦伯、師長、百執事之人,尚皆隱哉。予其懋簡相爾,念敬我眾。……

舊注皆以勉訓“懋”,以擇訓“簡”。屈萬里《尚書集釋》:“此與《多士》‘簡在王庭’之簡同義,選擇而任人以官也。”《君奭》另有“汝明勖偶王”一語:

汝明勖偶王,在亶。乘茲大命,惟文王德丕承,無疆之恤。

“明”訓勉,《尚書》及其他古書習見。“明勖”同義連言。“偶”通“耦”。《廣雅·釋詁》:“耦,侑也。”《說文·耒部》:“耦,耕廣五寸為伐,二伐為耦。”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長沮、桀溺耦而耕’,此兩人併發之證。引伸為人耦之稱,俗借偶。”又“匹”字段注:“凡言匹敵、匹稱、匹耦者,皆於兩端成匹取意。”故“耦”有匹、配、助、侑之義。“汝明勖偶王”即“汝勉勖侑王”或“汝勉勖相王。”“予其懋簡相爾”與之句式相仿,疑“簡”應讀為“勸”,“懋勸”義同“勉勖”,都是同義連言。“勸”、“簡”古音皆屬元部。“勸”屬溪紐,“簡”屬匣紐。李新魁先生即主張上古音“曉匣歸見溪群”。“簡”、“勸”通假從音理上是沒有問題的。“勸”從“雚”得聲,而“雚”可通“莞”。《爾雅·釋草》:“雚,芄蘭。”《說文·艸部》“雚”作“莞”。“莞”又作“菅”、“蕳”。《韓詩外傳》:“以莞為席。”《說苑·辨物》“莞”作“菅”。《大戴禮記·勸學》:“莞蒲生焉。”《尚書大傳·略說》、《說苑·建本》“莞”皆作“菅”。《詩·鄭風·溱洧》:“士與女,方秉蕳兮。”《漢書·地理志》引“蕳”作“菅”。《荀子·哀公》:“斬衰菅屦杖而啜粥者。”《大戴禮記·哀公問五義》“菅”作“蕳”。

三、“迪屢未清”、“迪屢未同”

(缺)

四、“自洗腆致用酒”

 

在“作周恭先”、“作周孚先”條,我將“其大惇典殷獻民”的“惇典”讀為“惇腆”,同義連言,皆義厚也,句中用為動詞,義為厚待。在《酒誥》中,也有一個含有“腆”字的同義連言詞,也是厚的意思:

小子惟一妹士,嗣爾股肱,純其藝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長。肇牽車牛,遠服賈用,孝養厥父母。厥父母慶,自洗腆致用酒。

“洗腆”,偽孔傳釋為“潔厚”,陸德明《釋文》引馬融云“洗”釋“?”,未詳其據。自來解經者大抵皆用“潔厚”之義。“洗”為“潔”者,蓋灑滌有潔義也;“腆”為“厚”者,古書故訓習見,如《方言》卷十三即云“腆,厚也”。

清儒紛紛另立新解,如江聲《尚書集注音疏》以“洗”為“灑”,《說文·水部》云“灑,滌也”;又據鄭玄《儀禮·士昏禮》注,以善訓“腆”。孫星衍《尚書今古文注疏》據《國語》韋昭注,以濯釋“洗”,又據《說文·肉部》“腆,設膳腆腆,多也”,以多釋“腆”;戴鈞衡《書傳補商》則據《爾雅·釋詁》,以美訓“腆”,謂“洗腆者,潔美之謂”。解釋雖多,總不離清潔、美好、豐富等義。王國維較謹慎,謂“洗腆古連綿字,真義不知”。(據劉盼遂《觀堂學書記》)

近代學者在清儒紛紜諸說的基礎上,再做新的探索。楊筠如引《白虎通》“洗,鮮也”,以“洗”、“腆”即《詩·邶風·新臺》“篴籧不鮮”、“籧篨不殄”之“鮮”、“殄(通腆)”,有豐善之義。但“籧篨不殄”之“殄”,據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則應讀為“珍”,《爾雅·釋詁》云“珍,美也”,與“鮮”有新、善之義同。屈萬里釋“腆”為厚,但讀“洗”為“先”,謂率先也。“父母慶”,孝子“厚致以酒”,還要論“率先”,不知是與何人比先後。屈說經不起推敲。

“腆”字《酒誥》除“洗腆”句外,又見於:

封,我兩土棐徂邦君御事小子,尚克用文王教,不腆于酒,故我至于今,克受殷之命。

惟荒腆于酒,不惟自息乃逸。

這兩例“腆”字都與酒有關,各家皆以“腆,厚也”釋之。“自洗腆致用酒”亦與酒有關,自當同樣理解為“厚”或“多”,釋善、釋美皆不可取。

《酒誥》的主旨乃重申文王誥教小子有正有事的那句話:“無彝酒。”“彝”訓常,“無常酒”即不要經常飲酒。但在某些場合,比如祭祀時,可以適量飲酒,但要注意自己的德行,不要喝醉了(“飲惟祀,德將無醉”)。父母高興時(“厥父母慶”),當然要致以酒,而且要“腆厚”,即“厚致以酒”,以示對父母的孝敬。

古書中从“先”得聲的字常常通从“辛”得聲的字,可參見《古字通假會典》第118-119頁“侁與莘”、“駪與莘”、“詵與”條。我意“洗腆”應讀為“莘腆”,“莘”訓多,與“腆”同義連言。《詩·小雅·魚藻》“有莘其尾”毛傳:“莘,長貌也。”但《文選·宋玉〈高唐賦〉》“縱縱莘莘”李善注引《詩》:“有莘其尾。毛萇云:莘,眾多也。”馬瑞辰《毛詩傳箋通釋》以為首章“有頒其首”韓詩釋“頒”為眾貌,蓋讀“頒”如“紛紜”之“紛”,則二章“有莘其尾”,韓詩亦當以眾多之義釋“莘”,讀若《說文·多部》“”,《說文》云“,眾多貌”。“”又作“莘莘”。《說文·焱部》:“燊,盛貌。讀若《詩》‘莘莘征夫’。”亦眾多貌。《後漢書·班固傳》引班固《東都賦》:“俎豆莘莘。”李賢注:“莘莘,眾多也。”“俎豆莘莘”與“設膳腆腆”文意相仿。“莘”、“腆”皆訓多、厚,故“莘腆”連言,音近假借“洗腆”為之,簡言即“厚”也。“洗腆致用酒”即“厚致以酒”。

五、“矯虔”、“暫遇”

 

《呂刑》云:

若古有訓,蚩尤惟始作亂,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賊、鴟義、姦宄、奪攘、矯虔。

“罔不寇賊……”句,大多斷句、標點為:

罔不寇賊,鴟義姦宄,奪攘矯虔。

我認為“鴟義”、“姦宄”、“奪攘”、“矯虔”都是同義或義近詞連言,斷句、標點與通行之說不同。

“矯虔”又作“撟虔”。《漢書·武帝紀》元狩六年詔曰:“將百姓所安殊路,而撟虔吏因承勢以侵蒸庶邪。”顏師古注引孟康曰:“虔,固也。撟稱上命以貨賄用為固。《尚書》曰:敚攘撟虔。”又引韋昭曰:“凡稱詐曰撟,強取曰虔。”《周禮·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鄭玄注“奪攘撟虔者”賈公彥疏引《呂刑》“奪攘撟虔”注:“撟虔,謂撓擾。”又別為一解。皮錫瑞《今文尚書考證》則引《方言》卷一“秦晉之北鄙、燕之北郊、翟縣之郊謂賊為虔”,以“虔”有賊義。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認為“自以韋昭‘稱詐為撟,強取曰虔’較切本處字義”。

“矯(撟)”義欺詐,古書中不乏其例。《公羊傳》僖公三十三年“矯以鄭伯之命而犒師焉”何休注:“詐稱曰矯。”《書·仲虺之誥》“矯誣上帝”孔穎達疏:“矯,詐也。”“誣”亦義欺詐。《廣雅·釋詁二》:“誣,欺也。”“矯誣”同義連言。《仲虺之誥》云“矯誣上帝”,《左傳》昭公二十六年則云“矯誣先王”,兩者句式相同,“矯誣”皆義欺詐。

《說文·虍部》:“虔,虎行貌。”段注:“《釋詁》、《大雅·商頌》傳皆曰:‘虔,固也。’《商頌》傳、《魯語》注皆曰:‘虔,敬也。’《左傳》‘虔劉我邊陲’注:‘虔、劉皆殺也。’《方言》:‘虔,慧也。’‘虔,殺也。’‘虔,謾也。’按《方言》不可盡知其說。”注家拘於“虔,固也”之訓,謂“固持而取”,故稱“強取為虔”,卻沒有注意《方言》所載“虔,謾也”這條重要故訓。《方言》卷十二“虔,謾也”郭璞注:“虔,謂惠黠也。”惠黠,猶今言“聰明狡黠”。按《說文·言部》:“謾,欺也。”《方言》卷一:“虔、儇,慧也。秦謂之謾。”郭璞注:“謾,言謾詑。”“詑”又作“訑”、“他”。《廣雅·釋詁》:“詑,欺也。”《淮南子·說山訓》:“媒伹者非學謾他。”“謾他”即“謾詑”。故《玉篇·虍部》徑言“虔,欺也”。“矯虔”應該也是同義連言,“虔”訓謾、訓欺,非“強取”之義。《漢書》云“撟虔吏”,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則云“僑丞令”:“僑丞令何殹(也)?為其秩偽寫其印為大嗇夫。”“僑”通“矯(撟)”。這也從一個側面證明“矯(撟)虔”確為同義連言,故可省言為“撟”。

《尚書》中還有一個與“矯虔”同義的同義連言詞,即《盤庚》“暫遇奸宄”之“暫遇”。王引之《經義述聞》對“暫遇”一詞有精彩分析,但仍有可商之處。

先說“暫”字。王氏云:

“暫”讀為“漸”。“漸”,欺詐也。《莊子·胠箧篇》“知詐漸毒”,《荀子·不苟篇》“小人知則攫盜而漸”,《議兵篇》“招近募選,隆勢詐、尚功利,是漸之也”,《正論篇》“上幽險則下漸詐矣”,是詐謂之“漸”。《呂刑》曰“民興胥漸”,“漸”亦詐也。

今按《莊子》言“詐漸”,《荀子》云“漸詐”,正言、倒言無別,是同義連言詞的典型特徵。

再說“遇”字。王氏讀“遇”為《呂氏春秋·勿躬》“幽詭愚險”之“愚”,亦《淮南子·原道訓》“偶嗟智鼓”之“偶”,皆義為奸邪。今按“偶嗟智鼓”,“偶”、“智”對言,“偶”應通愚蠢之“愚”,並非奸邪之義。我意“漸遇”應讀為“漸虞”,“虞”即“爾虞我詐”之“虞”,《廣雅·釋詁二》云“虞,欺也”。“虞”、“禺”音近通假。《山海經·大荒北經》:“逮之於禺谷。”郭璞注:“禺今作虞。”

王引之所以釋“愚”為“奸邪”,是因為他認為“暫遇奸宄”與《堯典》“寇賊奸宄”、《微子》“草竊姦宄”、《康誥》“寇攘奸宄”都是四字平列,而“奸”、“宄”皆有邪義,故釋“遇(愚)”為奸邪。然上舉四例實乃兩個同義連言詞並言。《呂刑》“寇賊、鴟義、姦宄、奪攘、矯虔”則是五個同義連言詞並言。《呂刑》“姦宄”與“矯虔”並言,《盤庚》則是“奸宄”與“漸虞”並言,“矯虔”、“漸虔”都是同義連言詞,皆義欺詐。韋昭注《漢書》,當然知道“撟虔”語出《呂刑》,謂“強取為虔”,殆涉上文“奪攘”一詞而誤;王引之謂“愚”義奸邪,亦涉下文“奸宄”一詞而誤,兩者如同出一轍。

七、“草竊”

《微子》云:

殷罔不小大好草竊姦宄。

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說:

“草竊”,江聲據《呂氏春秋·辨士》釋為“莠害苗為草竊”,孫星衍據《廣雅》釋為“鈔掠”,俞樾據《莊子·庚桑楚篇》釋為“草竊本作草蔡”,以為“草竊”即草蔡,又據《說文》草蔡有散亂之義,謂“好草蔡”即為好亂(《群經平義》)。“姦”,同“奸”,邪,邪惡(《莊子·徐無鬼》釋文引王注,《文選·西征賦》薛注)。楊樹達以為姦、宄義近,草、竊亦當義近,故“草為鈔掠”(《績微居論叢》)。“宄”,盜(《廣雅·釋詁》)。亦同“奸”,都指邪惡寇賊等行為。

楊樹達以“姦”、“宄”義近,“草”、“竊”亦當義近,無疑是正確的。“姦宄”或“奸宄”一詞,《尚書》數見,除《微子》一例外,尚有:

《堯典》:蠻夷猾夏,寇賊奸宄。

《盤庚》:乃敗禍奸宄,以自災于厥身。

《盤庚》: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姦宄,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無俾易種于茲新邑。

《康誥》:凡民自得罪,寇攘姦宄,殺越人于貨,暋不畏死,罔弗

《呂刑》:罔不寇賊、鴟義、姦宄、奪攘、矯虔。

《堯典》、《盤庚》、《康誥》四則,都是兩個同義或義近連言並舉。《呂刑》則是五個同義連言並舉。下面略作釋證:

“窺賊”:《周禮·秋官·司刑》“殺罪五百”鄭玄注“降畔、寇賊、劫略、奪攘、矯虔者,其刑死”賈公彥疏引《舜典》鄭注云:“強聚為寇,殺人為賊。”

“敗禍”:《禮記·孔子閒居》“四方有敗”鄭玄注:“敗,猶禍烖也。”《說文·攴部》:“敗,毀也。”《釋名·釋言語》:“禍,毀也,言毀滅也。”

“暫遇”:王念孫讀“漸愚”,我讀為“漸虞”。“漸”、“虞”皆訓欺詐。

“寇攘”:《史記·魯周公世家》“無敢寇攘”裴駰《集解》引鄭玄曰:“強取為寇。”《孟子·滕文公下》“今有人日攘其鄰之雞者”趙岐注:“攘,取也。”

“矯虔”:韋昭曰:“稱詐為矯,強取曰虔。”我則引《方言》“虔,嫚也”之訓,視“矯虔”為同義連言,皆訓欺詐,義同“暫遇”即“漸虞”。

“鴟義”:問題比較複雜,說詳“鴟義”條”。

孫詒讓、楊樹達謂“草”義鈔掠,以“草”、“鈔”音近通假。“鈔”亦作“抄”。《左傳》僖公二年“保於逆旅”杜預注“抄晉邊邑”陸德明《釋文》:“抄,強取物。”《廣雅·釋言》:“鈔,強也。”桂馥《札樸》卷九:“遮而強取曰鈔掠。”“草”古音清紐幽部,“鈔”古音初紐宵部。宵幽旁轉之例甚多。如“草”可通“澡”,“澡”古音即屬宵部。《荀子·正論》:“墨黥慅嬰。”楊倞注:“慅嬰,《慎子》作‘草嬰’也。慅嬰當為澡纓。《禮記》曰:‘緦冠澡纓’。”而喿聲、少聲古音同部,聲紐亦近,故《釋名·釋姿容》云:“操,鈔也。”《廣雅·釋詁一》:“剿,取也。”王念孫《疏證》云:“剿、勦、鈔並通。”而“勦”亦通“劋”。《書·甘誓》“天用勦絕其命”,《說文·刀部》引“勦”作“劋”。因此從音理和文意來看,讀“草竊”為“鈔竊”是比較合適的。但如果仔細比較“鈔”與“竊”的含義,則兩者並不完全配匹,與上舉同義連言諸例似有差別。

今按喿聲亦可與兆聲通假。《方言》卷五:“臿,趙魏之間謂之喿,燕之東北朝鮮洌水之間謂之。”郭璞注:“喿,字亦作鍫也。”《爾雅·釋器》:“謂之。”郭璞注:“皆古鍬鍤字。”陸德明《釋文》:“,古鍬字。”段注:“銚、、喿三字同,即今鍬字也。”喿聲、兆聲同屬宵部,而秋聲屬幽部。“鍬”與“喿”、“”,亦幽宵旁轉之證。

《說文·人部》:“佻,愉也。”段注:“偷者,愉之俗字。古無从人之偷,偷盜字只作愉也。”段注過於絕對。《爾雅·釋言》:“佻,偷也。”《國語·周語中》:“而卻至佻天之功以為己力。”杜預注:“佻,偷也。”“兆”、“盜”古音同屬定紐宵部。故“盜”多與从兆得聲的字相通假。《列子·周穆王》:“左驂盜驪。”《爾雅·釋畜》作“駣”,《玉篇·馬部》作“桃”。《史記·秦本紀》:“得驥溫驪。”《集解》引徐廣曰:“溫一作盜。”《索隱》:“盜,鄒誕本作駣。”“盜”還可以通“逃”。《詩·小雅·巧言》“君子信盜”毛傳:“盜,逃也。”《漢書·惠帝紀》“有罪當盜械者”顏師古注引如淳曰:“盜者,逃也。”故訓為偷的“佻”,其音義同“盜”。

“盜”、“竊”同義,且古書中亦有連言之例。《詩·鄘風·桑中》序“相竊妻妾”鄭玄注:“竊,盜也。”《左傳》僖公二十四年:“竊人之財,猶謂之盜。”《春秋》定公八年:“盜竊寶玉、大弓。”故《微子》“草竊姦宄”讀為“盜竊姦宄”,亦無不可。《微子》亦云:“今殷民,乃攘竊神祇之犧牷牲用以容,將食無災。”“攘竊”亦“盜竊”。《尚書大傳》卷二“奸軌攘傷人者”鄭玄注:“攘,竊也。”《禮記·禮器》“匹士大牢而祭,謂之攘”鄭玄注:“攘,盜竊也。”殷民盜竊神祇之犧牷牲用,即“草竊姦宄”的具體事例。對神祇之犧牷牲用而言,言“盜竊”顯然比“鈔掠”更合適。故此我認為“草竊”讀為“盜竊”更為妥帖。

八、“鴟義”

《呂刑》云:

罔不寇賊、鴟義、姦宄、奪攘、矯虔。

如上所論,“寇賊”、“姦宄”、“奪攘”、“矯虔”都是同義連言,“鴟義”當然不能例外。但鄭玄注卻云:“盜賊狀如鴟梟,鈔掠良善,劫奪人物。”視“盜賊鴟梟奪攘”為句。清代小學昌明。得益于古音之學,王引之《經義述聞》始謂“義”讀如“俄”,“俄”訓傾、斜,古書故訓常見。因自漢歷魏晉隋唐至宋,經師皆以“鴟”為惡鳥,“義”為仁義之“義”,故深諳訓詁音韻之學的高郵王氏父子仍釋“鴟”為惡鳥,而訓“義”為傾斜。“惡鳥”與“傾斜”,與“寇賊”、“姦宄”、“奪攘”、“矯虔”等同義連言相比,義不近,詞亦不類。故“鴟”字問題仍未解決,而“義”義傾斜,漢馬融注早已言之:“義者,傾衺反側也。”王引之認為“義”讀如“俄”,訓傾斜,與馬融同。

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引王符《潛夫論·述教》“罔不寇賊消義,姦宄奪攘”,疑所引乃今文《呂刑》。王符所引,“鴟”作“消”,故陳喬樅《經義考》引鄭玄“鴟義”注後又云:“疑‘消義’乃‘梟義’之訛,以聲同致誤也。”孫星衍《尚書今古文註疏》亦云:“或今文‘鴟義’為‘消義’。《廣雅·釋詁》云‘消,滅也’,則‘消義姦宄’或為‘滅義善而干執法也’。”不僅未採王引之“義”讀“俄”訓傾斜之說,且以“鴟義姦宄”為句,以“姦”通“干”,以“宄”通“軌”訓法,也是錯誤的。

新出清華簡《金縢》為解釋“鴟”與“消”這一重要異文提供了新的線索。今本《金縢》云:“公乃為詩以詒往,名之曰《鴟鸮》。”簡本“鴟”字作“周”。整理者疑“周”當讀為“雕”。已有不少學者指出,“雕”為猛禽,單舉“鴟”亦為猛禽,但“鴟鸮”據陸機《毛詩草本鳥獸蟲魚疏》則是十鳥,非猛禽,其特色在於善作巢,《詩·豳風·鴟鸮》鄭玄箋尤其強調這一點。段玉裁《說文解字注》也說“鴟”與“鴟鸮”、“鴟鵂”皆非一物。故“周”、“鴟”之間不太可能是同義替換關係。“周”古音端鈕幽部,“鴟”古音端鈕脂部。按照王力先生《漢語史稿》的擬音,之幽的主要元音皆為ə,故古書中不乏之幽相通之例,如之部“郵”與幽部“旒”(參見《古字通假會典》第372頁),以及之部從“久”得聲的字與幽部字相通,如“疚”與“憂”,“羑”與“誘”、“牗”等(參見《古字通假會典》第387頁)。而楚文字資料中,之類韻與脂類韻也有較多接觸,故幽部“周”可通脂部“鴟”。。還有學者指出《孟子·萬章》云舜弓名“弤”,趙歧注“彫弛”,其音義就是“弴”字。據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弴”即“敦弓”也就是“雕弓”的“敦”字,故“弤”可視為與“雕”音近相通。

“鴟”可通“周”,而“周”、“焦”古音亦近。《山海經·海外南經》“周僥國”一曰“焦僥國”。而《說文·言部》之“譙”之古文作“誚”,故“鴟義”,《潛夫論》作“消義”。

以“鴟”、“周”音近相通例之,頗疑“鴟”、“梟”亦一聲之轉。《漢書·息夫躬傳》“如使狂夫嘄謼於東崖”顏師古注:“嘄,古叫字。”“叫”從丩得聲,而《說文·木部》即云“椆,讀若丩。”

如《尚書》本作“梟義”,則王符《潛夫論》以音近之“消義”代之。“梟”通“驍”。《廣雅·釋詁二》:“驍,健也。”王念孫《疏證》:“梟與驍通。”“梟義”似當讀為“嬈義”。《說文·女部》:“嬈,苛也。一曰擾,戲弄也。一曰嬥也。”訓為戲弄的“嬈”又作“嬲”。《文選·嵇康〈與山巨源絕交書〉》:“足下若嬲之不置。”李善注:“嬲,擿嬈也,音義與嬈同。”王引之論“義”讀如“俄”訓為傾、斜時,已引《大戴禮記·千乘篇》“誘居室家有君子曰義,子女專為。”則“嬈”、“義”皆有男女嬲戲之義,男嬲戲女為“嬈”、女引誘男為“義”,故同義連言。王引之讀“義”為“俄”訓為傾、斜,義雖近,但不精準。

九、“平章”

    《堯典》云:

克明俊德,以親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邦。黎民於變時雍。

“平章”,《史記·五帝本紀》作“便章”,今文《尚書》又作“辯章”、“辨章”。古文異體作“釆”或。”,或據《說文》“釆讀若辨”,謂古文作“釆章”,今作“平”乃“釆”之誤。以今日之古文字學知識,作“釆”或“”者,實即“平”之古文異體。“平”古音並紐耕部,“便”、“辯”、“辨”古音並紐元部,耕元旁轉。《堯典》云“平秩東作”,《尚書大傳》、《周禮·春官·馮相氏》鄭玄注並引“平”作“辯”。《洛誥》:“伻來,來視予卜休恒吉。”王應麟《漢書藝文志考證》謂漢人引經“伻”作“辨”。

自古以來,“平(辯)章”皆理解為辨別彰明,如鄭玄注云:“辯,別也。章,明也。”即以“平”之本字作“辨”、“辯”,“平”、“便”都是借字,這是對的。但“章”訓彰明,似有可商。“平章百姓”與“協和萬邦”對言,“協和”為同義連言,而“章”除訓彰明外,也有辨別之義,“辯章”應該也是同義連言,“辯”、“章”同訓別。

“章”有辨別、分別之義,前人已有論及。《左傳》莊公二十四年:

易贄,大者玉帛,小者禽鳥,以章物也。女贄,不過榛栗棗脩,以告虔也。今男女同贄,是無別也。男女之別,國之大節也,而由夫人亂亡,無乃不可乎?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云:

“章物”與隱五年傳“取材以章物采謂之物”之“章物采”不同。此由各人所執之物類不同而顯示其貴賤等差。楊寬《古史新探》謂“在西周、春秋間貴族舉行的贄見禮中,贄實際上就是一種身份證,而且具有徽章的作用。它不僅用來表示身份,用來識別貴賤,並且作貴族中等級的標誌”,即此“章物”之義。

楊氏認為兩個“章”字不同義。“章物”之“章”有辨別等級之義,而“章物采”的“章”則訓明。細讀《左傳》原文,兩個“章”字實詞義相同。隱公五年云:

君,將納民於軌、物者也。故講事以度軌量謂之軌,取材以章物采謂之物。不軌不物,謂之亂政。亂政亟行,所以敗也。而春蒐、夏苗、秋獮、冬狩,皆於農隙以講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歸而飲至,以數軍實、昭文章、明貴賤、辨等列、習威儀也。

按“物”、“采”皆有事義。“物”訓事者,例證很多,可參見《故訓彙纂》“物”字頭“物,事也”條所舉各例。“采”訓事,見於《爾雅·釋詁上》。《皋陶謨》“載采采”偽孔傳:“采,事也。”《孔子家語·五帝德》“卒采之辯”王肅注亦云“采,事也。”“物采”乃同義連言,亦可倒言為“采物”,如《左傳》文公六年云“分之采物”。“物采”、“采物”同義連言,也可簡言為“物”。隱公五年之“章物采”,即莊公二十四年之“章物”,亦即文公六年之“分之采物”。“章物采”與“度軌量”對言。楊伯峻注謂“度軌量”“猶言揆正法度”。而“章物采”則應理解為辨別事物之等級。《國語·魯語上》:“以章物也。”韋昭注:“章,明也,明尊卑異物也。”“明尊卑異物”即辨明事物之尊卑等級。《左傳》莊公二十三年:“朝以正班爵之義、帥長幼之序。”“正班爵之義(儀)”即《周禮·司士》所云“正朝儀正位,辨其貴賤之等”。哀公六年“蔡人男女以辨”,杜預注:“辨,別也。”惠棟《補注》:“辨讀如班。襄二十五年《傳》云‘男女以班賂晉侯’,劉炫曰:‘哀六年“蔡人男女以辨”與此同。’”故“章物采”後接言“明貴賤,辨等列”,而“章物”句後接言“男女之別”,即哀公六年之“男女以辨”。

“章”訓別,是明見於古書故訓的,如《孔子家語·曲禮子貢問》“上下有章”王肅注、《文選·范曄〈後漢書皇后紀論〉》“軌制無章”劉良注等。《左傳》襄公三十年:“子產使都鄙有章。”楊伯峻注引《孔子家語》王肅注,亦云“章”訓別。《禮記·郊特牲》:“敬章別也。”“章別”連言,足正“章”有別義。

“章”有辨別義,應該是“章”有彰明義的引伸。《禮記·坊記》云“章民之別”,鄭玄注:“章,明也。”“彰明民眾之分別”,實際上就是“辨民”、“別民”之謂。

《堯典》“平(辨)章百姓”,實即辨別、章別百姓之尊卑等級之義。《白虎通義·姓名篇》早已指出這一點:

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愛、厚親親、遠禽獸、別婚姻也。故禮別類(《太平御覽》卷三六二所引作“紀世別類”),使生相愛、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皆為重人倫也。姓,生也。人所禀天氣(《太平御覽》所引無“所”字),所以生者也。《詩》云:“天生烝民”,《尚書》曰:“平章百姓。”姓所以有百者何?以為古者聖人吹律定姓,以記其族。人含五常而生,正聲有五,宮商角徵羽,轉而相雜,五五二十五。轉生四時異氣,殊音悉備,故姓有百也。(按:此處是《太平御覽》文字,《白虎通義》作“人含五常而生,聲有五音,宮商角徵羽,轉而相雜,五五二十五。轉生四時,故百而異也。氣殊音悉備,故殊百也”。)

據《白虎通義》之說,“平章百姓”即分別人群,使各相異而不相雜,以重人倫,以記其族,“章”訓別不訓明,切“百姓”亦用其本義。

“百姓”一詞《尚書》凡十四見。據《堯典》鄭玄注,《盤庚》、《呂刑》偽孔傳及孔穎達疏,以及《詩·大雅·天保》毛傳、《國語·楚語》韋昭注,皆云“百姓”即是“百官”。楊筠如《尚書覈詁》遵從其師王國維之說,引金文伯吉父盤“其惟諸侯百姓”、史頌簋“里君百生”,謂“百生”即“百姓”也就是“百官”。楊樹達也有類似看法。從金文辭例來看,“百生”即“百姓”也就是“百官”無疑是正確的,但這種理解是否普遍適用於《尚書》各例,則不盡然。楊希枚《姓字古義析證》已指出,古文獻中“姓”與“名”、“百姓”與“兆民”、“萬姓”、“群姓”與“萬民”分言、連言或互言之例不勝枚舉,不贊同把《尚書》中的所有“百姓”都理解為“百官”,認為某些“百姓”更自然的解釋就是“民”的意思。

從《堯典》這段文字來看,“百姓”應該用其本義,指各部落。“姓”本部落之名。因部落首領在部落聯盟也就是後來的邦國中擔任官職,故“百姓”也指“百官”。《堯典》先言“族”即氏族,由氏族及“姓”即部落,有部落及邦國,意相貫通。如以“百姓”為“百官”,反倒突兀不類。如周王國,即當時所謂的天下,由諸侯邦國組成,而邦國又由各部落也就是“百姓”組成。如康叔所封衛國,其統治階層為姬姓,也有子姓的商王後裔,也有非姬姓、子姓的其他族姓,如殷遺民中的各氏。各姓再分宗族即氏,有大宗、小宗之分。宗族再分家庭,家庭則由個人組成。故《堯典》云堯“克明俊德”,即大學所謂“明明德”,故而家平、族協。堯又“平章百姓”,即辨明各族姓的尊卑等級,使各安其位,故而“百姓昭明”。各部落昌明、安定,則邦國協和,天下黎民蒼生雍和,一派太平景象。套用今天的話,這正是四五千年前華夏民族的“中國夢”。

十、“威〈烕,蔑〉侮五行,怠棄三正”

《甘誓》:“威侮五行,怠棄三正。”關於“五行”、“三正”的確切詞義,頗多爭論,這裏暫且不論。王引之《經義述聞》認為:“‘威侮’二字義不相屬,‘威’為暴虐,‘侮’為輕慢,不得合言虐慢也。且人於天地之五行,何暴虐之有乎?‘威’疑當作‘烕’。‘烕’者,‘蔑’之假借也。蔑,輕也。蔑侮五行,言輕慢五行也。”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以《史記·夏本紀》、《漢書·王莽傳》皆作“威侮”,認為漢時本已如此,舊釋為“威虐侮慢”,故不取王說。

我認為王說是正確的。要解決這個問題,則要從“怠棄”一詞說起。“怠棄”,多數《尚書》注釋類書籍都不注“棄”字,大概以為即“拋棄”、“捨棄”之“棄”。今按“怠棄”的“棄”,應理解為輕視。《左傳》桓公六年:“漢東之國,隨為大。隨張,必棄小國。”章炳麟《春秋左傳讀》:“‘棄’有輕薄之誼。《荀子·修身》云:‘怠慢僄棄,則炤之以禍災。’注引《方言》:‘楚謂相輕薄為僄。’據四字皆平列,怠、慢同誼,則僄、棄亦同誼。《荀子·不苟》云:‘小人通則驕而偏,窮則棄而儑。’亦謂輕薄無行,為棄與驕字相對。”[1]“必棄小國”之“棄”,不可理解為捨棄,蓋好大喜功者皆欲小國而附之,必不捨棄之。

與“怠棄”詞義相同的詞還有“蔑棄”、“慢棄”。《國語·周語下》:“不共神祇,而蔑棄五則。”《詩·大雅·桑柔》“國步蔑資”鄭玄箋:“蔑,猶輕也。”《易·剝》“蔑貞,凶”陸德明《釋文》引鄭玄云:“蔑,輕慢也。”《廣雅·釋詁二》:“懱,小也。”王念孫《疏證》:“今人猶謂輕視人為蔑視”“蔑棄”即蔑視、輕視。《左傳》昭公二十六年:“貫瀆鬼神,慢棄刑法,信奸齊盟,傲很威儀,矯誣先王。”“慢棄”義同“怠棄”。“五刑”、“刑法”只能言輕視、藐視,不能說拋棄、捨棄。

如依王說改“威侮”為“烕侮”即“蔑侮”,則“蔑侮”與“怠棄”對舉,皆有輕義。王說似更可信。漢人所引、所解《尚書》常有錯訛,切誤讀之詞經常因定下來,為漢人及後人襲用。典型例證如《盤庚》“心腹腎腸”訛為“優賢揚”且與下句“歷”字連讀,以“優賢揚歷”為句。《三國志·管寧傳》太僕陶丘一等薦寧曰:“優賢揚歷,垂聲千古。”裴松之注:“今文《尚書》曰‘優賢揚歷’,謂揚其所歷試。”以漢人作“威侮”來否定“威侮”當作“烕侮”即“蔑侮”,理由並不充分。

關於“威”、“烕”形近互訛,還可舉出兩例。《國語·越語上》:“今寡人將助天威之。”宋庠本“威”作“滅”。今作“威”者,乃“烕”字之誤。《逸周書·嘗麥》:“是威厥邑。”王念孫《讀書雜誌》云“威”乃“烕”之訛,“是烕厥邑”即“是滅厥邑”。

 

 

 



[1] 《章太炎全集》(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7月,第146-147頁。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10月11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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