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使用IE9以上版本或非IE内核的浏览器。IE浏览器请取消兼容性设置,非IE内核浏览器也无需使用兼容模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学者文库详细文章 背景色:
字体大小:放大 缩小 原始字体
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八)
在 2017/3/10 21:18:44 发布

 

《鶡冠子校注》讀札(其八)


(首發)


孟繁璞

東南大學人文學院

 

一、《夜行》第三

1.致信究情,復反(返)無貌。(25頁)

《校注》:

引文釋讀,陸云:“夫道有情有信,非若斷空,雖無形而非理也,要在致而究之。貌且無之,況於形乎?”吳世拱曰:“言道之至信至情,反復無狀也。”張金城曰:“《老子》‘其精甚真,其中有信’(王弼)注:‘物反窈冥,則真精之極得,萬物之性定。’……無貌者,道也。此言人若能體道,復反於莫狀之貌。”黃先生判云:“無貌,即無形。此承上言,謂雖强爲之名,然致其信究其情,則又返回於無形。”

案:

全句釋讀、文義層次有待明確。

從本篇行文可以看到:

天,文也。地,理也。……賞罰,約也。

此皆有驗,有所以然者。隨而不見其後,迎而不見其首。成功遂事,莫知其狀。圖弗能載,名弗能舉。强爲之說曰:芴(惚)乎芒(恍)乎,中有象乎!芒(恍)乎芴(惚)乎,中有物乎!窅乎冥乎,中有精乎!致信究情,復反(返)無貌。

鬼見,不能爲人業。故聖人貴夜行。

“此皆有驗”一段,依照行文格式,可析爲三部分:第一部分以“此皆有驗,有所以然者”爲中心,“隨而不見其後”至“名弗能舉”爲對此命題的描述。第二部分以“强爲之說曰”爲中心,“芴(惚)乎芒(恍)乎”至“中有精乎”爲此“說”之形容。“致信究情,復反(返)無貌”爲第三部分。三部分核心句即“此皆有驗,有所以然者”。

上述三部分爲遞進關係,作者首先提出了“此皆有驗,有所以然者”的中心命題,第二部分進一步指出這些有驗、有所以然者無法被定義,而只能被大致地比擬、形容(“强爲之說”),但如果這時(有人)繼續刨根究底地詰問,這些“有驗,有所以然者”究竟爲何的話(“致信究情”),則篇作者只能無奈的表示:“那一切又回到無了”!(“復反無貌”)

從全段文意、文氣角度論之,《校注》諸說雖難以舛誤言之,然有失於宏觀。尤爲重要的是,末处论及的“無貌”,并非是对“無”的稱頌,而僅僅是篇作者在對“有驗,有所以然者”描述而致“辭窮”時的一種無奈說辭。

 

二、《天則》第四

2.故其威上際下交(32頁)

《校注》:

“交”字,陆佃曰:“元作‘校’”。俞樾云:“乃‘究’字之誤。《王鈇篇》‘神明者,下究而上際’可證。”吳世拱曰:“校,亦交也,聲轉。陸氏改作‘交’,非。”黃判:“陸云‘元作“校”’,則不得爲‘究’之誤。校,借爲‘交’,陸改是,俞說非。《王鈇篇》之‘究’,疑亦是‘交’之誤。”

案:

《校注》對引文中的“交”字判識前後矛盾。

核對《王鈇》篇“神明者,下究而上際”注,黃引吳世拱“際,察也”說,且判“吳說是”[1]。是知《王鈇》篇“际”字黃先生未判作“‘交’之誤”。

對於《鶡》書“交”“究”用法,二字除以上用例以外。“交”字另2見(省一處通效者),“究”字另15見(含兩處通假,一處據陸又本改)。二字所見涉及上下(或天地)一類“對待式表述”僅有“使下情不上闻,上情不下究”“下情六十日一上闻,上惠七十二日一下究”兩處,知《鶡》無近似用例。另索《莊子·刻意》“上際於天,下蟠于地”,《管子·心術下》“上察於天,下察於地”[2],《內業》“上察於天,下極於地,蟠滿九州”[3],上博簡《凡物流形》“上賓於天,下播於淵”[4],馬王堆帛書《十六經·觀》“下會於地,上會於天”,《[]法》“上捦之天,下施之四海。……一之解,察於天地。一之理,施於四海”,《三禁》“天道壽壽,番(播)於下土,Y`RPGOA22DNVAM{SVA])$30(施)於九州”,《淮南子·覽冥訓》“上際九天,下契黄壚”[5]、《道應訓》“上際於天,下蟠於地”[6]、《禮記·樂記》“地氣上齊,天氣下降”“禮樂之極乎天而蟠乎地”諸表述則與本條引文出入明顯。復檢《古字通假會典》《古文字通假字典》《戰國秦漢簡帛古書通假字彙纂》,亦未見二字通假情況。

既然無足夠理據證明彼此爲通假關係,二字置於句文中又於義通暢,暫判爲二字。

 

三、《天則》第四

3.月望而晨,月毀(晦)於天,珠蛤蠃蚌虛于於深渚,上下同離也。(44-45頁)

《校注》:

“晨”,黃先生云:“當作‘盛’”,然無引徴。

案:

此說可從。“晨”通“盛”。

《呂氏春秋·季秋紀·精通》:“月望則蚌蛤實,羣陰盈;月晦則蚌蛤虛,羣陰虧。”[7]《大戴禮記·易本命》:“蜯蛤龜珠,與月盛虛。”[8]

本條“月望而晨,月毀(晦)於天”即就珠蛤蠃蚌“與月盛虛”而言。

 

四、《環流》第五

4.有一而有氣,有氣而有意,有意而有圖,有圖而有名,有名而有形,有形而有事……(65-66頁)

《校注》:

“形”字,吳世拱曰:“實質也。”黃先生亦云:“形體,實質。吳說是。”

案:

《校注》釋“形”,未盡其義,宜作補注。

“形”字《校注》吳說釋作“實質”,僅爲據引文推導而得,且未有引徵。此證“形”有“有”義。

馬王堆帛書《經法·道法》篇:“虚无?(形),亓(其)裻(寂)冥冥,万物之所从生。”同篇後作“虚无有,秋稾(毫)成之”。另據《淮南子·說山訓》“亦以沦于无形矣”高誘注:“‘形’或作‘有’”[9]。并可見“形”“有”互訓情況。

值得指出的是,“形”之“有”義常與“外形”義混淆。例如,帛書《老子》甲:“物?(形)之,而器成之”。此“?(形)”即取“有”義。前句可譯爲“用物來填充”,而“器成之”之“器”,方爲“外形”義。

基於此,引文“有名而有形”者,此“形”可據“有”義意譯爲“內容”[10]。全句則可譯作:名稱確定後才有(對應的)內容。

 

5. 法貴如言。言者,萬物之宗也。是者,法之所與親也。非者,法之所與離也。是與法親,故強;非與法離,故亡。法不如言,故亂其宗。(72頁)

《校注》:

“非者,法之所與離也”句,吳世拱曰:“法所以定是非。”張金城云:“言非者,失其法者也”。“離”字,黃釋:“背離”。

“非與法離,故亡”句,吳世拱曰:“法除非衛是”。黃云:“‘是’合乎法,故强;‘非’違背法,故亡。”此之“離”字,二家未作單獨釋義。

案:

後“離”字當通“麗”。

引文圍繞言辭的“是非”判斷與“法”之關係展開。

首先可以明確的是,從作者於段首提出“法貴如言”的命題,到末尾得出“法不如言,故亂其宗”的結論,可見論述前後呼應,觀點一以貫之。其次,排比論述主體部分是、非與法的關係,亦可以看到,作者主張法應當“親是而離非”。

據此循序行文,則隨後“是與法親,故強;非與法離,故亡”的表述就顯得頗爲詭怪:法親是,確然強。法與非離,亦當在期許之中。然而,引文隨後卻提出了“非與法離,故亡”的說辭。

從文義論之,“非與法離,故亡”之“離”當通“麗”。《易·離·彖傳》:“離,麗也。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土。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說文·鹿部》段注:“兩相附則爲麗。”即此義。全句表達了“法之言”如果承載的是不符合事實,或對事實有所隱匿的內容,則會導致衰亡。

故本句當正作:

法貴如言。言者,萬物之宗也。是者,法之所與親也。非者,法之所與離也。是與法親,故強;非與法離(麗),故亡。法不如言,故亂其宗。

 

6.陰陽不同氣,然其爲和同也。(77頁)

《校注》:

“和”字,黃云:“謂和陰陽。《荀子·正論》‘性之和’注:‘和陰陽沖氣也。’”

案:

“和”字釋讀有誤。

黃注“和陰陽”者,明顯是將“和”理解爲動詞“調和”“混合”。然而,細審引文出處段落,可以看到:

無形有分(份),名曰大孰<敦(沌)>。故東西南北之道踹(舛),然其爲分(份)等也。陰、陽不同氣,然其爲和同也。酸、醎、甘、苦之味相反,然其爲善均也。五色不同采(彩),然其爲好齊也。五聲不同均(韻),然其可喜一也。[11]

段落所表達的即《管子》《淮南子》等書常見的“職分”說。此說基於局部(或謂“個體”)與總體的關係而言,其或強調局部對總體特殊或一致的功效、價值,又或強調總體對各部分所賦予的特殊或一致的要求。此處,東西南北、陰陽、酸醎甘苦、五色、五聲作爲部分,雖然彼此屬性等方面有明顯不同,但是對整體而言(“大沌”。或謂“道”“氣”“味”“彩”“韻”),其各自所發揮的效用或價值卻是一致的(等、同、均、齊、一)。

此處“和”字從動詞“唱和”,可以引申出名詞“和洽”“和順”義。《新書·道術》:“剛柔得適謂之和”,即此。

是故,“陰陽不同氣,然其爲和同也”當譯爲:

陰、陽之氣雖然有别,(但是對於氣來說,)二者發揮的良性效用卻是相同的。

 

五、《道端》第六

7.此君臣之變(辨),治亂之分,興壞之關梁,國家之閱也。(105頁)

《校注》:

黃校云:“‘閱’上疑脫‘閥’字。唐寫本殘卷無‘關’字,‘閱’作‘監’,蓋據陸注改而刪。”“閱”字,陸云:“猶監也”,吳世拱云:“閱,猶門户也。《正韻》:‘門在左曰閥,在右曰閱。’”黃徑補作“閥閱”,并注:“閥閱,門前旌表功績的柱子。國家之閥閱,蓋指國家治亂興壞的標誌。”

案:

“閱”即“??”(或作籥、鑰)。

所謂“閥閱”(及“伐閱”)者,《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太史公曰:古者人臣功有五品……明其等曰伐,積日曰閱。”[12]《漢書·公孫劉田王楊蔡陳鄭傳》:“千秋無他材能術學,又無伐閱功勞”[13](漢武時人)。《論衡·程材》:“儒生無閥閱,所能不能任劇”[14]。皆取“功績”“資歷”義。《校注》引《洪武正韻》所謂“門在左曰閥,在右曰閱”之說似後起。原文補爲“國家之【閥】閱也”恐不可取。

本條引文“興壞之關梁”所見“關梁”一詞,亦見於《墨子?貴義》:“商人之四方,市賈信徙,雖有關梁之難,盜賊之危,必爲之。”[15]《史記·秦始皇本紀》“秦人阻險不守,關梁不闔”[16],以上皆以閂木、屋梁來譬喻在交通要衝設置的關鍵物。如此,隨後“國家之閱”句,應當表達類似語義方是。

此據《史記·魯仲連鄒陽列傳》:“魯人投其籥,不果納。”《正義》:“籥,即鑰匙也。投鑰匙於地。”[17]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城門之蘥”[18]、《户律》“田典更挾里門籥,以時開”[19]。今證“閱”“??”(以及籥、鑰),喻紐雙聲,分屬月、藥部,皆入聲韻,通轉疊韻。字可通。《方言》:“户??,自關而東陳楚之間謂之鍵,自關而西謂之??。”《說文》:“關下牡也”,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以直木上貫關下插地者也”,指阻擋門扉開啟之物,也即鑰匙。此處“國家之??”義正近於“興壞之關梁”。

故本句當作:

此君臣之變(辨),治亂之分,興壞之關梁,國家之閱(??)也。

另外,帛書《老子》甲有“善閉者无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释文(下)籥而不可啟也”一語。乙本作“善閉者无關籥而不可啟也”。北大簡作“善閉者无關鍵不可啟”,河上公本作“善閉無關揵而不可開”,《想爾注》作“善閉無關揵不可開”,王弼本作“善閉無關楗而不可開”,傅奕本作“善閉無關鍵而不可開”。

“關鍵”(或“關揵”“關揵”)與“關籥”(或“马王堆汉墓帛书《老子》甲本释文(下)籥”)應有關聯。不過從《禮記·月令》“修鍵閉,慎管籥”[20]的表述來看,兩者並不等同。待考。

 

六、《近<>迭(跌)》第七

8.(鶡冠子曰:)“養非長失,以静爲擾,以安爲危”(124頁)

《校注》:

“長”字,吳世拱云:“讀如‘長惡不悛’之長”,黃判:“音漲,長養,吳說非。”

案:

“養非長失”於義不通。“長”疑通“賞”。

此處無論讀作“長期”之長(即“長惡不悛”之“長”義,語見《左傳·隱公六年》),還是“長養”之“長”,於義皆感扞格,疑當讀作“養非賞失”。引文描述了無道之君治國的種種不道之舉。

故本句當作:

養非長(賞)失,以静爲擾,以安爲危。

 

9.(鶡冠子曰:)“若隔無形,將然未有者,知(智)萬人也。”(126頁)

《校注》:

①原句讀如上。

②“若”字,陸又本作“”。吳以“”爲是,認爲“即‘吝’,止塞義。與‘隔’連文亦通。”黃則判“若”字不誤。全句用字,張金城云:“于先生(本文案:于長卿先生)曰:‘依注,似正文當作將然無形爲有。’”

全句釋文,陸佃云:“此俊德也,非特桀(傑)雄而已,故其知(智)與人隔三境而超萬人之上也。將然不如無形,無形不如未有。”吳世拱云:“隔,止也。然,明也。言禍而塞止於無形,事則章(彰)明於未有。蓋通於數,神於法矣。”張金城釋作:“無形、將然、未有,猶向時、目下、未來也。法之生成如此,能折别之者,其智爲萬人上也。”黄云:“若,如果。隔,隔开、隔离。無形,無形之物。將然,猶預測。未有,尚未出現之物。”

案:

“隔”當通“麗”。“將然”與“未有”宜乙。

“無形”“將然”與“未有”三詞,《鶡》書中典型用例另見於:

“故聖知(智)神方,調於無形,而物莫不從。”(《泰鴻》)

“官治者,師陰陽,應將然。地寧,天澄,眾美歸焉。”(《度萬》)

“神化者,囗於未有。”(《度萬》)

連用則見於:

“傳未有之將然,領無首之即次。”(《能天》)

以上,“無形”指“(萬物)尚未存在(之時)”(“無”的階段。“形”之“有”義詳見本札條11)。“將然”指“(萬物)即將產生”(《漢書?賈誼傳》:“凡人之智,能見已然,不能見將然。” 顏師古:“將然,謂欲有其事”[21])。“未有”,指“(萬物)雖有,然未長育(之時)”。(三次的準確排列順序見結論)

三詞《鶡》書另一處關鍵的“并見用例”見於:

天也者,神明之所根也。醇化四時,陶埏無形,刻鏤未萌,離文將然者也。[22](《泰鴻》)

上述《泰鴻》篇引文,一方面其描述了天對萬物從不存在,到有而未萌(“未萌”義同“未有”),再到即將產生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其中所見之“離文”,排比“醇化”“陶埏”“刻鏤”三詞,可以明確“離文”爲動詞(此判通“麗文”)。如此,則本條引文“若隔無形,將然未有者,知(智)萬人也”之“隔”亦當通“麗”,其字指的是主語對賓語所施加的主動行爲。

另一方面,從三詞的时间遞進關係論之,本條引文的“未有”與“將然”宜作互乙處理。(《鶡》書同篇宜乙者,另見於《近<>迭(跌)》篇:“禁不止、令不行”,後文作“令不行、禁不止”。《王鈇》篇:“彼成鸠氏天,故莫能增其高、尊其灵”,後文作“易一非一,故不可尊、增”)

是故,引文及句讀當改作:

若隔(麗)無形、未有、將然(二字原作未有,與將然乙)者,知(智)萬人也。

 

七、《度萬》第八

10.(鶡冠子曰:)“十變九道,稽從身始”(148頁)

《校注》:

“十變九道”之說,陸曰:“未詳聞也。”張之純疑是《尚書·伊訓》“十愆”與《皋陶謨》之“九德”。吳世拱認爲“一至九十道之常,由九至十則變常反初,故云十變九道,蓋指所有之變與不變。”黃先生亦認爲:“蓋指所有之變與不變。”

案:

“九道”釋讀有誤。

《學問》篇前半圍繞鶡冠子答龐子“九道之事”展開,所謂“九道”者當即此。“稽從身始”,即“九道形心,謂之有靈”“彼心爲主,則內將使外”之謂。

另外,《鶡》書不見“十變”之說,此或爲今本《鶡冠子》仍非足本,又或不成於一人之手之表現。

 

11.(鶡冠子曰:)“無欲之君,不可與舉,賢人不用,弗能使國利,此其要也。”(154-155頁)

《校注》:

“無欲之君”句,陸認爲:“若予所學,則人君之患正在多欲,……而《鶡冠》言道,末流乃至於此,不已(亦)卑乎?”張之純、張之純未從陸說。張之純云:“無欲之君……非私欲之欲。”黃先生則認爲:“欲,承上謂欲近知而遠見、掌握法度。”

案:

“無欲之君”無誤字。“欲”通“裕”。

下文首先以帛書、漢簡本《老子》所見“有欲者”用例,申論判斷。

帛書《老子》甲本所見“有欲者”字樣,凡兩見:

炊者不立,自視不章……其在道,曰:??食、贅行。物或惡之,故有欲者囗居。……

以道佐人主,不以兵強囗天下。……夫兵者,不祥之器囗物或惡之,故有欲者弗居。……

以上“物或惡之故有欲者囗居”與“物或惡之故有欲者弗居”(二句郭店本俱無。王弼本分別在第二十四、三十一章),帛乙本分別作“物或亞之故有欲者弗居”“物或亞囗囗囗囗囗囗囗”。漢簡本作“物或亞之故有欲者弗居”“物或惡之故有欲者弗居也”。然而,從《河上公》本開始,“有欲者”或被改爲“有道”(《想爾注》),又或改作“有道者”(《河上公》、王弼本、傅奕本)。

由於《老子》數稱“無欲”“不欲”,認爲“罪莫大於可欲”(帛甲),是故對“有欲者”者的理解,難免會將其歸爲一種負面形象。不過此點高明先生早已指出,此處“欲”乃“裕”之借字。[23]

筆者贊同高先生的判斷。對讀原文,無論“物”厭惡“??食、贅行”(的行爲),還是厭惡“兵者”,帛書甲乙以及漢簡本《老子》所順承得出的,的確都是清一色的“故有欲者弗居”這種持肯定態度的結論。換言之,如果“有欲者”爲《老子》所描述的一種負面形象,那麼原文應作類如“物或惡之,有欲者乃是居”才是。尤爲重要的是,既然從《河上公》本開始,兩處“有欲者”并改換爲“有道”或“有道者”,則更加說明了帛書與漢簡本《老子》示意無誤。推測漢簡本以後某時期的《老子》傳本謄定者,正是因爲擔心“有欲者”詞義會被誤解,才將兩處“欲”字并換爲“道”(含義雖然未必等同)。

上述表明了《老子》中有兩處“欲”字當通“裕”。《方言》卷三“裕,猷,道也。”即此。[24](此者或亦與帛甲“吾欲獨異於人”之“欲”字用例相關;另或有資於《河上公》本成書年代上限判識)

反觀《鶡》書,此處“無欲”一詞,吳世拱其實早已指出:“欲,裕也。無欲,不寬閎也。”(見黃懷信《鶡冠子彙校集注》[25]。《校注》省)其判“欲”爲“裕”,確是。然釋“寬閎”,則失之。

據上,是知引文無誤字。全句取義近於“無道之君,不可與舉。”可改作:

無欲(裕)之君,不可與舉。

與之相關,另據《博選》:“信符不合,事舉不成”。可明確上述引文“舉”字非涉“與”而衍。不過,若從隨後“賢人不用,弗能使國利”的句式呼應考慮,本句亦可補爲:“無欲(裕)之君,不可與舉【事】”。

 

八、《王鈇》第九

12.(鶡冠子曰:)“伍人有勿故不奉上令,有餘、不足、居處之狀而不輙(輒)以告里有司,謂之亂家,其罪伍長以同。”(176頁)

《校注》:

①原句讀如上。

②“勿”字,陸又本作“物”,王闓運本作“物”。“勿故”,張之純云:“猶無故也”,吳世拱曰:“勿,同‘物’。勿故,是故也。”黃綜判:“勿,同‘無’,張說是。”

案:

當從吳說。“勿故”即“物故”。

“物故”,《墨子?號令》:“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 孫詒讓云:“物故,猶言事故,言有事故則擊鼓也。”[26]《商君書·定分》:“主法令之吏有遷徙物故,輒使學【者】讀法令所謂。……即後有物故,以券書從事。”[27]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盜律》:“其假别在它所,有(又)物故毋道歸假者,自言在所縣道官,縣道官以書告假在所縣道官收之。其不自言,盈廿日,亦以私自假律論。”義即“(出於)某種緣故”。

“有餘、不足、居處之狀而不輙(輒)以告里有司”句,黃先生云:“有餘、不足,指生活所需言。居處,居住。狀,狀況、情況。……不明其狀,故曰亂。”[28]可以看到,黃先生將“有餘、不足、居處之狀”理解爲並列關係。然而,從“居處”另見於同篇的“居處相察,出入相司”,“居處同樂,行作同和”的表述觀之,“居處”是一種與“出入”或“行作”相對應的狀態。如此,則“有餘”“不足”當是對“居處之狀”的修飾。“足”字後不當作點讀,黃說誤。

是故,本句當作:

伍人有勿(物)故、不奉上令,有餘、不足居處之狀而不輙(輒)以告里有司,謂之亂家,其罪伍長以同。

 

13.(鶡冠子曰:)“是以運天而維張,地廣而德章(彰)”(188頁)

《校注》:

“運天”,陸又本作“運大”。張金城疑“運”當作“天”,“蓋涉上文‘運’字而誤(本文案:“運而不取次”)”。黃從張說,認爲改後正與下文“地廣”正相對。

案:

“運天”當乙作“天運”。

《莊子·山木》:“莊周遊乎雕陵之樊,覩一異鵲自南方來者,翼廣七尺,目大運寸”。王念孫云:“運與廣對文,廣爲橫,則運爲從(縱)。目大運寸,猶言目大徑寸耳。《越語》‘廣運百里’,韋注:‘東西爲廣,南北爲運。’是運爲從(縱)也。”[29]

本條“運天”既與“地廣”對文,則前者當乙作“天運”。二詞以天地的袤廣展開(張、彰),來形容其功效的普施。

故本句當正作:

是以運<><>而維張,地廣而德章(彰)。

 

14.(鶡冠子曰:)“屬各以一時典最上賢。不如令尹,令尹以聞”(189頁)

《校注》:

①原句讀如上。

②“屬”,王闓運所見本上缺一字。吳世拱曰:“謂伍長至郡大夫也。”黃云:“謂令尹屬官。”

“一時”,吳世拱云:“謂用提、用旬之類。”黃云:“統一的時間。”

“典”“最”,王闓運讀爲一詞。注:“典最,主其治最也。”吳世拱云:“典,大冊也。最,會也。言會書各屬賢者之名於冊,時上報之而定其論。”黃云:“典最,考覈會最。”

“上賢”,王闓運注:“舉賢也。”黃云:“上,舉薦。”

案:

“最”字疑誤。

對於“屬”“一時”釋讀,本條從吳說。前者指鄉師、縣嗇夫、郡大夫等“官屬”。後者指“家、里用提,扁长用旬……柱国用六律”所涉及的“提”“旬”等“治理手段”。其中,《校注》提到的王氏所見本“屬”上缺一字的情況,因王氏所見本(《校注》它篇另引紀昀所見本等)與《道藏》《叢刊》《四庫》本不可等量視之,不宜爲據。暫判“屬”上無缺字。

“典”字,王視爲動詞“主”,可從。“典”亦作“敟”。《說文》“敟,主也”段注:“凡典法、典守字,皆當作典。經傳多作典,典行而敟廢矣。”不過,以“典最”構詞,於義不通。另尋《鶡》書,“典”僅此一見,“最”單字構詞則爲“最高”“最善”一類,明顯不同。《國語·齊語》《管子·小匡》則無“典”“最”用例。另觀尹灣漢簡《神烏傅(賦)》有“蠉(?)蜚(飛)之類,烏?(最)可貴”[30](從裘先生釋文)的表述論之(創作年代推定在西漢晚期[31]),疑“最”因“?”字形而訛。至於當判爲何字,待考。

“上賢”,此判爲動詞,即指在伍、里、扁、鄉等範圍內,官屬循行擇選賢能上報。如此,則“典最”與“上賢”當爲並列關係,“最”字後宜補出頓號。

故本句疑當作:

屬各以一時典最<>、上賢。不如令尹,令尹以聞。

 

15.(鶡冠子曰:)“成鳩既見上世之嗣失道亡功倍(背)本滅德之則,故爲之不朽之國定位牢祭,使鬼神亶曰(悅),增?(規)不圓,益矩不方。夫以効(效)末傳之子孫,唯此可持,唯此可將。”(194-195頁)

《校注》:

原句讀如上。

案:

“成鳩既見上世之嗣失道亡功倍(悖)本滅德之則”可作句讀處理;“故爲之不朽之國定位牢祭,使鬼神亶曰(悅)”句,“國”與“曰”後當并點作句號。

本段有韻(以下作分段標示),可資爲證:

成鳩既見上世之嗣失道、亡功、倍(悖)本、滅德之則(職),故爲之不朽之國。(職)

定位牢祭,使鬼神亶曰(悅)。增?(規)不圓,益矩不方(陽)。夫以効(效)末傳之子孫,唯此可持,唯此可將(陽)。

 

16.(鶡冠子曰:)“列(裂)地分民,亦尚一也耳。”(210頁)

《校注》:

“列(裂)地分民”,黃云:“猶曰分邦建國。”

案:

解說有誤。

《鶡》書近似語句另見於《天則》篇:“S_]9N88OVL3N)RVBL~P${{2(裂)地而守之,分民而部之。”此處黃先生即判“此承上言,謂循度而斷爲天之節(本文案:當通則),故地上之人可以裂地而守之,分民而布之。”[32]此論黃先生雖誤識主語(“裂地而守之,分民而布之”的主語應當是國君,而非“地上之人”)。但可以明確的是,黃先生至少沒有將句義聯繫於“分邦建國”。

索本條之《王鈇》篇,前載“其制(治?)邑理都,使矔(管?)習者五家爲伍,伍爲之長。十伍为里,里置有司。……”,“里五日報扁,扁十日報鄉……”,“下情六十日一上聞,上惠七十二日一下究”爲內容的成鳩氏“天曲、日術”。則所謂“列(裂)地分民,亦尚一也耳”,乃就此而言。(《管子·小匡》:“正月之朝,五屬大夫復事于公,擇其寡功者而譙之曰:“列(裂)地分民者若一,何故独寡切<>?”[33]亦爲旁證。)

是故,本條“列(裂)地分民,亦尚一也耳”句義與《天則》篇“S_]9N88OVL3N)RVBL~P${{2(裂)地而守之,分民而部之”相同,與“分邦建國”無涉。

值得指出的是,馬王堆帛書《經法·國次》有“故??(聖)人之伐殹,兼人之國……列(裂)亓(其)地土,以封賢者”的說法。”此種“裂地封賢”指的是執道者征伐它國,將所獲得土地封賜給如《經法》作者般賢者的舉動。(《吕氏春秋·去私》“誅暴而不私,以封天下之賢者,故可以爲王伯。”[34]同之)其與本條“裂地分民”含義不同。[35]

 

九、《泰鴻》第十

17.(泰一曰:)“神聖踐承翼之位”(223頁)

《校注》:

“承翼之位”,陸云:“前後曰承,左右曰翼也”,“(承翼之位,)蓋天位也。”吳世拱曰:“承翼,謂鼎也。……承,指足言;翼,指耳言”,“言踐寶位與天地合德也”。張金城云:“陸云左右前後者,《尚書·皋陶謨》‘天子必有四鄰:前儀、後丞、左輔、右弼’,蓋近之。”黃總判曰:“神聖,謂聖人、天子”,“踐,履。承,載;翼,覆。承翼,謂天地之間,諸說殆非。”

案:

“承翼之位”釋讀有誤。

《莊子·外篇·秋水》:“兼懷萬物,其孰承翼?”“承翼”,成疏:“接承扶翼”。[36]當從此說。

本篇敘事圍繞“九皇受傅”,聖人設立規矩,天子法規矩以施治展開(“天地人事三者復一”之道,也即“泰一之道”)。其中,“傅”指如《泰鴻》篇作者般之“聖人”(又謂“神圣”“上圣”。《泰録》又作“神聖之人”“有道之士”),天子(又謂“有道”)。是知“承翼之位”,指的是聖人所處的傅翼之位。

《校注》諸說,或未辨聖人、天子,又或將“承翼之位”、天子之位混爲一談,不可從。

 

18.(泰一曰:)“同一殊職,立爲明官。”(229頁)

《校注》:

①“同”“一”二字,陸云:“聯之使同,統之使一”。吳世拱云:“本同事殊也。”

②“明官”,吳世拱云:“五行之官”。

黃總判作:“殊,異。”“明,明顯。此言臣(本文案:指明官),謂同爲臣而職各異,各立一官也。”

案:

 “同一殊職”含義有待深究;“明官”同時分有“名官”義。

①“同一殊職”之說,於《鶡》它篇文意不協。

書中對“同”“一”關係的表述,可見:

五聲不同均(韻),然其可喜一也。

故同之謂一,異之謂道。(以上《環流》)

天者一,法其同也。

若能正一,萬國同極,德至四海。(以上《王鈇》)

泰一者,執大同之制、調泰鴻之氣、正神明之位者也。

范者,非務使云必同知一,期以使一<><>也。(以上《泰鴻》)

易姓而王,不以祖籍爲君者,欲同一善之安也。(《泰録》)

千方萬曲,所雜齊同。勝道不一,知(智)者計全。(《世兵》)

其善一也,然道不同數。(《世賢<>》)

 

序讀可知,“同之謂一”(同即一)的觀點《鶡》書一以貫之。僅同篇“范者,非務使云必同知一,期以使一<><>也”的表述勉強可將“同”“一”視爲兩類。是故,“同一殊職”之說或許提示了本篇(或含《泰録》)與今本它篇不出於一人之手。

 

②“明官”一詞,從前句“同一殊職”的表述論之,其應當同時分有“名官”義,即指“同”與“一”各自之職官、職效。(“明”字與“名”的此種未分化非通假關係,另見札七910

 

十、《世兵》第十二

19.黃帝百戰,蚩尤七十二(262頁)

《校注》:

陸又本無“二”字。黃判以無者爲是,并言:“七十,亦言大略”。

案:

引文含義疑與馬王堆帛書《十六經·正亂》篇有關,又不盡同。以下試作探析。

馬王堆帛書《十六經·正亂》:

力黑曰:“單(戰)數盈六十而高陽未失……”

……單(戰)盈才(哉)。大(太)山之稽曰:“可矣!”於是出亓(其)GRJDO)X9OOL~]LA)S{V4KD6(斨)鉞,奮亓(其)戎兵。黃帝身禺(遇)之(蚩)尤,因而擒(擒)之。……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從《十六經·姓爭》“高陽问力黑”的情況來看,高陽至少不可能是黃帝的敵對勢力。是故,《正亂》“單(戰)數盈六十而高陽未失”句,“高陽”當改作“蚩尤”。如此,才能接續隨後力黑的擔憂(“爲之若何”),以及太山之稽告之以“勿驚[]戒(悈),亓(其)逆事乃始”,“吾将遂是(實)亓(其)逆而僇(戮)亓(其)身”的應對之方。其次,既然文中的“單(戰)盈才(哉)”指的是高陽抵禦蚩尤之亂。從始戰,至“單(戰)數盈六十”,再至“戰盈”的過程。那麼,“黃帝於數盈始戰”,即指類如蚩尤爲亂的情形發生後,黃帝胥待其逆事極盈,方順由舉事的情況。

反觀《世兵》篇:

上德已衰矣,兵、知(智)俱起。黃帝百戰,蚩尤七十二。堯伐有唐,禹服有苗。天不變其常,地不易其則。[37]

其論說的則是從黃帝,至蚩尤,復傳至堯、禹,人間戰亂不休,但天地運轉如故的狀態。

可以看到,以上兩種涉及黃帝“戰盈”或“百戰”的事跡出入明顯。但考慮到今本《鶡》書明確有大量表述與馬王堆帛書《經法》《十六經》和《稱》相似,則此種差異或許提示了古書傳本與其主旨之間的張力關係。

以《國語·越語下》《管子·勢》爲例。

《國語·越語下》《管子·勢》與今本《鶡》一樣,都屬於明確與《經法》等“篇”表述相似。但兩者在內容上卻有一個更大的共同點:兩者皆未出現黃帝及其大臣之名。

若此種“表述方式”可以作爲一類“主旨現象”來分析的話,則今本《鶡》書即使含有與《經法》等“篇”多處相仿語句,但仍不足以說明其與“帛書本”《經法》等“篇”存有直接關聯。

与之相关,從《十六經》中的《五篇》《正亂》并有黃帝戰蚩尤近似表述的情況來看,筆者更屬意《國語·越語下》《管子·勢》,以及今本《鶡冠子》,其所參考、引徴的與帛書《經法》等“篇”近似語句出處,應當源於一個更原始、無黃帝形象的散篇本子(上述三篇成篇雖然未必早,僅就其“參考何本”而言)。換言之,至少帛書《十六經》所收各“小篇”應當是經過再潤色、再編輯的精編本(此本未必流傳很廣)。如此,也暗示了正是因爲《十六經》與《經法》等原非一書,可能近似內容的篇章遂有合併、割散析入,甚至有橫遭捨棄之舉(而僅留“十六”之名)。

 

十一、《天權》第十七

20.鬲(隔),故奠务行事,與其任力俱终(335頁)

《校注》:

①原句讀如上。

②“奠務”,王闓運云:“奠,定。”黃先生在王說基礎上,補注曰:“務,事物。”

案:

 “奠”通“周”。

“奠”“周”分屬定、章二紐,準旁紐雙聲。分屬耕、幽二部,旁對轉疊韻。二字音近,可通。

“周務”,義即“周成其務”,詞又見今本《尹文子》。《大道》(據《群書治要》改[38]):“故所言者不出於名法權術……周務而已,故明主【任之】(據《治要》補)”[39],“獨行之賢,不足以成化。獨能之事,不足以周務。”[40]可證。

句讀方面,“行事”後無需與後半句拆開。“行事”二字,徐文武先生判系注文摻入[41],不過此說理據稍顯薄弱,以下權以增添頓號的方式,作爲標示。

故本句當正作:

鬲(隔),故奠(周)务、行事與其任力俱终。

 

21.獨金而不連,絕道之紀、亂天之文、干音之謂<調>、違物之情。(351頁)

《校注》:

陸佃曰:“偏任金德,隆於殺伐,不以四行連而輔之”。張金城引《春秋繁露·五行逆順》《漢書·五行傳上》語,認爲“獨任金德,則多殺戾之象。”黃云:“金,《史記·樂書正義》:‘武也。’連,連繫、配合。言獨武而不配合文德”。

案:

“連”字當通“鈴”。

清人蔣超伯《南漘楛語·讀<鶡冠子>》云:

《天權篇》:“獨金而不連”,殊不成語。古“令”字讀“連”,疑即“令”字也。枚乘《七發》:“淑漻薵蓼,蔓草芳苓。”李善注:“‘苓’,古‘蓮’字。”曹植《七啟》:“寒芳苓之巢龜,膾西海之飛鱗。”李善注:“苓’與‘蓮’同。”[42]

蔣說可從。另據《尉繚子·勒卒令》:

金、鼓、鈴、旗,四者各有法:鼓之則進,重鼓則擊。金之則止,重金則退。鈴,傳令也。旗麾之左則左,麾之右則右。奇兵則反是。

一鼓一擊而左,一鼓一擊而右。一步一鼓,步鼓也。十步一鼓,趨鼓也。音不絕,鶩鼓也。商,將鼓也。角,帥鼓也,小鼓,伯鼓也。三鼓同,則將、帥、伯其心一也。奇兵則反是。

鼓失次者有誅,喧嘩者有誅,不聽金、鼓、鈴、旗而動者有誅。[43]

據上,是知“獨金而不連”同之,不過此處“連”當通“鈴”。句意正與同篇前之“陳以五行,戰以五音”,後之“天權神曲,五音術兵”銜接。亦與《尉繚子·勒卒令》“金之則止,重金則退。鈴,傳令也”相呼應。(《淮南子·兵略訓》“故兵不必勝,不苟接刃……故勝定而後戰,鈴縣而後動”[44]者疑屬此類。)

故本句當作:

獨金而不連(鈴),絶道之紀、亂天之文、干音之謂<調>、違物之情。

 

十二、《能天》第十八

22.自然,形也,不可改也。奇耦(偶),數也,不可增減也。成敗,兆也,非而(能)長也。(359頁)

《校注》:

“兆”字,黃釋:“徴兆”。

“長”字,陸佃曰:“如長民之長”。黃云:“生長。成敗有兆,兆不能長。”

案:

“兆”非“徴兆”。

“兆”有“形”義。帛甲《老子》:

[其未兆]易謀[]。(帛乙本俱殘,據漢簡本補。郭店本作:丌未也易也)

我泊焉未佻(兆)(據帛乙本補,乙本作:我博(泊)焉未垗(兆)。郭店本無)

以上“兆”字,若解作“徴兆”,則頗顯不類。兩處“兆”字實則皆取義於動詞“(開始)產生”“(開始)出現”義。本條亦同之。

排序本條引文“自然,形也,不可改也。奇耦(偶),數也,不可增減也”之說,也可以看到,“形”“數”與“兆”互訓,皆指“事物”屬性的穩定和不可更易。

“非而(能)長也”之“長”,此處無論取義“生長”抑或“延長”,皆顯扞格,疑不讀本字。存疑。

 

十三、《武靈王》第十九

23.(龐煥曰:)“所謂因人事者,結弊(幣)帛,用貨財,閉近人之復其口”(374頁)

《校注》:

“閉”字,黃釋“壅塞”。

“復”字,張金城云:“如《論語·學而》‘言可復’之復,謂反復也。”黃云:“反。行賄以堵其(即“近人”,黃釋作“敵君之近臣”)反覆之口”。

陸佃曰:“以賂買其近臣,使順其口。”

案:

“閉近人之復其口”句,“復”當前移至“閉”後,“復”通“覆”,“其”字衍。

“閉”字若從黃說釋爲“壅塞”,則“閉近人之復其口”中的“之”字則顯多餘,且“復其口”(即張云近臣的“反覆之口”)之“其”字置於此亦顯不類。

若從本說,則全句可解作:“因人事”,就是通過耗用幣帛、貨財的方式(來買通敵國國君身邊之人),從而鉗制他們向其國君匯報不利於我方消息(的謀略)。

故本句當正作:

所謂因人事者,結弊(幣)帛,用貨財,閉【復(覆)】近人之復(前移)其口。

 

十四、《莊子》所見《鶡冠子》相關論述試校

筆者在閱讀《莊子》的過程中,發現數處涉及《鶡冠子》的相關表述。此擇録五條重要者,參以《莊子注疏》《莊子集釋》《莊子集解》《莊子校詮》各家考論,并試作辨析。

24.士有道德不能行,憊也。衣弊履穿,貧也,非憊也,此所謂非遭時也。(《山木》,209頁)[45]

《注疏》等:

“衣弊履穿”,引文《注疏》《集釋》《集解》無說。王叔岷先生云:“唐寫本‘穿’作‘空’,舊鈔本《文選》袁彥伯《三國名臣序贊注》引同。‘穿’猶空也,《漢書·溝洫志》:‘宜卻徙完平處更開空’,師古注:‘空猶穿。’即其證。”[46]

案:

歷代對於鶡冠子其人的記載,除《漢書·藝文志》《風俗通義》佚文外。劉宋袁淑《真隱傳》[47]又增加了對其人生平的描述:

鶡冠子,或曰楚人,隱居幽山,衣弊履穿(又作空),以鶡爲冠,莫測其名,因服成號。著書言道家事焉。馮(龐)援(煖)常(别本作“嘗”,當從之)師事之,援(煖)後顯趙,鶡冠子懼其薦已也,乃與援(煖)絕。[48]

其中可見“衣弊履穿”的說法。此《山木》所見語辭,當爲《列仙傳》佚文等文獻中對“鶡冠子”形象刻畫的來源之一。

相關分析,詳見本札隨後兩條。

與之相關,《莊子注疏》全句斷作:

士有道德不能行,憊也;衣弊履,穿貧也,非憊也,此所謂非遭時也。 [49]

《注疏》句讀有誤,當據前引文改。

 

25.儒者冠圜冠者,知天時;履句屨者,知地形;緩佩玦者,事至而斷。(《田子方》,219頁)[50]

《注疏》等:

①“圓冠”,成疏:“夫天員(圓)地方,服以象德,故戴圓冠以象天者,則知三象之吉凶。”[51]王叔岷先生云:“《弘明集》一二、齊釋道盛《啟齊武帝論檢試僧事》,及《御覽》六九七引此‘圜’并作‘圓’。”[52]

②“緩佩玦者”,成疏:“緩者,五色條繩,穿玉玦以飾佩也。玦,決也。本亦有作綬字者。……曳綬佩玦者,事到而決斷。”[53]郭慶藩以“緩”爲正字,并云:“《說文》緩、綽二字互訓,緩者,寬綽之意。……緩佩玦,言所佩者玦,而繫之帶間,寬綽有餘也。”[54]

王叔岷先生引、判作:

朱駿聲云:“文十八年傳:‘三人緩帶’注:‘緩帶者,優游之稱也。’晉語:‘?鄭如秦,謝緩棄賂, ’注:‘遲也。’莊子‘緩佩玦者,事至而斷。’按猶董安於于佩弦之意,司馬本作緩,非。”郭慶藩云……

案朱、郭二氏并以作緩爲是,於緩字義訓亦相近。惟朱氏之意,“緩佩玦”,蓋謂性寛緩佩玦,故以董安于性緩佩弦爲喻。(佩弦事,見《韓非子·觀行篇》,及《論衡·率性》《譴告》二篇)如郭氏謂繫決於帶間,寛綽有餘,不知與下“事至而斷”何涉邪?竊以爲司馬本作“緩”,文意較順,《爾雅·釋器》:“繸,綬也。”郭注:“即佩玉之組。”佩玉之組謂之繸,亦謂之綬,是“綬佩玦”即組玦,似不必轉從性之寛緩爲說 。緩蓋綬之形誤,《白帖》四、《御覽》六九二引此亦并作綬。[55]

案:

①此處分析移於下條合論。

②《鶡冠子·天則》篇:“自知(智)慧出,使玉化爲環玦者,是政(正)反爲滑(汩)也”[56],可見“環玦”一詞。

王國維曾有《說“環玦”》認爲:

環者,完也;對玦而言。缺其一則爲玦,玦者,缺也。……後世日趨簡易,環與玦皆以一玉爲之,遂失其制。

而又知古環之非一玉,於是有連環。《莊子·天下篇》:“連環可解也”,《(戰國策·)齊策》:“秦始皇遺君王后玉連環,曰:‘齊多知(智),而解此環者不(否)?’(本文案:王省後之“君王后以示群臣,群臣不知解”十二字)君王后引椎椎破之,謝秦使曰:‘謹以解矣!’”

不知古之環制……固無(本文案:“無”字可刪)不可解也。[57]

《天則》“使玉化爲環玦”之說,是以殘缺之玉言“環玦”,是知時人對“環玦”意象使用不止一途。而此引之王說,至少可證本條引文中“緩佩玦者”一語,“緩”“佩”二字當乙,“緩”通“環”。

故本條《莊》語當正作:

<><緩(環)>玦者,事至而斷。

另外,《荀子·大略》中雖已有“絕人以玦,反絕以環”的说法(“玦”字單用更早見于《逸周書》《國語》),但“環玦”作爲詞彙首次出現卻在《漢書·雋疏于薛平彭傳》:“武帝末……不疑(案:雋不疑,人名)冠進賢冠,帶櫑具劍,佩環玦”。如此,至少《天則》成篇恐不在戰國。

 

26.皮弁、鷸冠、搢(縉)笏、紳修以約其外。(《天地》,139頁)[58]

《注疏》等:

“鷸冠”,成疏:“鷸者,鳥名也,似鶩,紺色,出鬱林,取其翠飾冠,故謂之鷸冠。此鳥,知天文者爲之冠也。”[59]郭慶藩引《釋文》(陸德明《經典釋文》):“‘鷸’,……又本作鶐……一名翠,似燕”,并云(本文案:以下文字實全取於王引之《淮南子道應篇雜誌》,然郭未作說明):“《說文》:‘鷸,知天將雨鳥也。案鷸即翠鳥也。’《禮記》:‘知天文冠鷸。’《玉篇》《爾雅》《釋文》《漢書·五行志》,鷸并聿述二音。《匡謬正俗》曰:‘案鷸,水鳥,天將雨即鳴,古人以其知天時,乃爲象此鳥之形,使掌天文者冠之。鷸,音聿,亦有術音,故《禮》之《衣服圖》及蔡邕《獨斷》謂爲術士冠,亦因鷸音轉爲術耳。……案《漢書·輿服志》引《記》曰:‘知天文者冠述’,《說苑·修文篇》作‘冠鉥’,蓋因鷸有述音,故或作‘鶐’,或作‘述’,或作‘鉥’耳。”[60]

案:

前條“儒者冠圜冠者,知天時”之說,與本條成玄英等各家對“鷸冠”詞義的發掘,都包含了“服其冠者有其能”的看法。

筆者大膽推測,“鶡冠子”形象的創作,以及逐漸豐富,就是由諸如“士有道德不能行,憊也。衣弊履穿,貧也,非憊也,此所謂非遭時也”(《山木》)、“冠圜冠者,知天時”(《田子方》)、“鷸冠”(《天地》),以及《後漢書·輿服志》所載“鶡冠”等意象要素匯集而成。

筆者屬意“鶡冠子”實無其人,上述種種“跡象”可歸爲一類論據。(“鶡冠子”其人意象作成考,將於札九詳述)

 

27.招世之士興朝,中民之士榮官,筋力之士矜難……(《徐無鬼》,257-258頁)[61]

《注疏》等:

 “招世之士興朝”,成疏:“推薦忠良,招致人物之士,可以興於朝廷也。”[62] 王先謙云:“招致世人,相與共濟,此務興其朝者也。”

王叔岷先生引、判云:

洪頤煊云:“招,通作高字,《墨子·親士篇》:‘招木近伐’,亦謂高木也。”于鬯云:“招蓋讀爲超,超、招并諧召聲,例得通借。‘超世之士’,猶謂不世出之士,故能‘興朝’。”劉師培云:“成疏云云,訓詞回穴,與本文詞氣不符。招當訓舉,《國語·周語》云:‘好盡言以招人過’,韋注:‘招,舉也。’《舊音》:‘招音翹。’《淮南子·道應訓》:‘孔子勁杓國門之關’,高注云:‘杓,引也。’他籍或作‘拓關’,并係招訛,見孫詒讓《札迻》。‘招世’之語,亦與‘招關’之招同,謂躋軒治術,使之上臻於善也。以此爲志,則云:‘招世之士’,故下云:‘興朝’。《駢拇篇》‘招仁義’,招亦詁舉,說詳俞氏《平議》。”于省吾云:“《疏》說非是。招應讀作昭,‘招世之士興朝’,謂昭明於世之士足以興朝也。”

案招字之義,洪、劉說近是。……招訓舉,當借爲撟,《說文》:“撟,舉手也。”段注:“引申之,反舉手皆曰撟。[63]

案:

《鶡冠子·王鈇》有“禮靈之符,藏之宗廟……上元爲紀,共(恭)承嘉惠,相高(效?。例如,北大簡《老子》:“戎馬產於鄗”,通行本鄗作郊)不改,亶(壇?)昭穆,具招士”的表述[64]

其中,“招士”一詞,吳世拱云:

招士,即舞士,所以禮鬼神。一曰招,祧也。《禮記·祭法》注:“祧之言超也。”《說文》作“朓”。“招”“祧”“超”“朓”,皆聲轉。士,同“尸”,主也。招主,遷主也。招主,言遷藏之主不廢也。三代皆有祧廟。

黃先生從吳說,并判:“招,同‘召’。招士,蓋謂負責召來先王神靈之士。”[65]

筆者注意到,《泰録》篇末:“及至乎祖籍之世,代繼之君。身雖不賢,然南面稱寡,猶不果亡者,其能受教乎有道之士者也。不然而能守宗廟、存國家者,未之有也。”[66]《大戴禮記·禮三本》亦有“故有天下者事七世,有國者事五世,有五乘之地者事三世,有三乘之地者事二世,待年而食者不得立宗廟。”[67]其中“世”字用法,疑同《莊》語“招世”之“世”。

從以上“招士”一詞順承“禮靈之符,藏之宗廟”,以及銜接“亶(壇?)昭穆”的情況來看。雖然其詞義仍有待明確(“祧士”云云),但判其與宗廟祭祀有關,當爲可取。

故本條《莊》語當作:

招世之士興朝(廟)。

 

28.故夫知效一官,行比一鄉,德合一君而(能)徴一國者(《逍遙遊》。王先謙《莊子集解》,第13頁。下同)[68]

《注疏》等:

“君”字及“德合一君而徴一國者”,成疏:“自有道德弘博,可使南面,徵成邦國,安育黎元。”[69]郭慶藩云:“官、鄉、君、國相對,知、仁<>、德、能亦相對”。[70]

案:

《鶡冠子·王鈇》所見以家、伍、里、扁、鄉、縣、郡、天下爲序的“行政轄區”,其涉及的諸如地方治理、上計等“制度”,以及所提及的“扁長”“縣嗇父”和“郡大夫”等稱謂,爲至少《王鈇》篇作者和成篇年代判識提供了線索。

受篇中“行政轄區”序列的啟發,筆者甚疑本條引文之中,“德合一君”之“君”實爲“郡”字。如此,則正可以完整的理顺鄉、郡、國的上行衍生次序。

需要說明的是,此說論證中的難點在於,如何說明戰國時期以“郡”統“縣”情況的出現年代(或謂“普及年代”)。對於此點,以下試從事實、古書作成兩個方面予以說明。

對於戰國時代郡縣關係的研究,李曉傑先生在《中國行政區劃通史》(總論、先秦卷)曾提到:

以郡統縣的制度也是起於青萍之末,由微而著,不詳其具體年代與國度。一種推測是,起初郡置於邊境,幅員大但相對比較荒陋,後來隨著經濟發展,郡也逐漸繁榮,其下遂再分爲縣,以郡統縣的制度就慢慢形成了。還有一種情況是,國境地帶本來設有不少縣,後爲了軍事上的需要,又在這些縣之上設置了郡,從而形成以郡統縣的制度。如戰國後期楚在淮北之地與江旁之地所設的郡,其下肯定原已有縣的建制。起初,各國所置之縣都由國君直屬,即使到了戰國末年,各國的腹地都還不設郡,縣仍歸中央所直轄。……在戰國中期,郡下屬縣的記載已很普遍,據《史記》卷5《秦本紀》,魏納上郡於秦時,該郡所統有十五縣。[71]

可知戰國時代,雖然各國於腹地皆不置郡,但至遲到戰國中期,魏國等已出現以郡轄縣的情況。

據李曉傑先生考證,魏國得故宋地於齊(284B.C.之後)。至遲在公元前279年,魏於其地置大宋、方於二郡[72]。反觀《逍遙遊》,此處雖自“鄉”言起,但戰國中期各國普行縣制(燕國縣級單位稱“都”[73],僅爲特例),自無爭議。是故,行文若指自“鄉”論起,遂繼而“君”再而“國”(或謂“君”),則難免讓人對此上衍次序結構的合理性產生懷疑。如果此處理解爲其行文實際暗示了宋國(宋因其領域,或能做到由鄉而郡。又或此處實以魏國“區劃制度”爲模寫對象)施行了某種程度上的“郡制”,則此處“鄉”“郡”“國”的上衍制度,在邏輯遞進關係上無疑更有說服力。

另從今本《莊子》成書的角度分析,既然《莊子》各篇由諸多主題相關的“章節”構成,則本條引文所在的部分,或由它篇“章節”有意援引混入(即“不分章”),又或爲某時期《逍遙遊》謄定者以莊子立場附著增寫,并繫附於於今本位置。

對於今本《莊子》篇章結構的分析,著名學者池田知久先生指出:

從《莊子·天下》《淮南子》諸篇的時代開始,到《史記·莊子列傳》的時代爲止的數十年間,與莊子發生關係的、更大量的文章大概是被重新寫出來的,或者被收集起來。其結果,到了公元前100年的時候,被稱爲《莊子》的文獻大多未被整理而雜然堆積著,其數量多達“十餘萬言”。順便一提的是,現在的三十三篇本則有約六萬五千言。[74]

劉向以秘府之內所藏的“十餘萬言”爲中心,又加上另外收集來的材料,將它們整理而編纂成五十二篇本。當時,在初步設定內篇、外篇、雜篇的區別之外,有由三個字構成的內篇七篇的篇名爲開始,又設想了外篇、雜篇的很多篇的篇名。然後在這些篇名之下,從雜然堆積當中將適當的文章分別挑選若干出來,一一很好的搭配。

編纂者劉向大概確實認爲內篇比外篇、雜篇更重要。但是,這只是說西漢末期的劉向如此認爲,而不能完全保證是戰國中期的思想家莊子自己所著。這種形式上的框架組合實際只是作爲顯示西漢末期的思想界或屬於其中一人的知識人劉向的《莊子》印象或莊子印象的思想史資料之一而具有某些意義的。[75]

筆者贊同池田先生的判斷。

筆者以爲,正因爲今本《莊子》各篇經過數次整理,則本條所言者應當看做是《逍遙遊》篇的後世改寫者在作文中無意間留下的一處補寫痕跡。

故本條當作:

故夫知效一官,行比一鄉,德合一君(郡)【,】而(能)徴一國者。

 

十五、袁宏道《廣莊》引“鶚冠子問對”補

明人袁宏道(1568-1610,明末期)《廣莊》録有“文王謂鶚冠子”事。文中稱“文王”,戰國中期、後期謚“文王”者,有秦惠文王、孝文王和趙惠文王三人。秦孝文王在位僅一年,可能性最小。從“鶡冠子”可能活動年代論之,二“惠文王”皆有可能即所稱之“文王”。不過筆者以爲,既然所謂“鶡冠子”者居深山,又何來答文王事?此者或亦《莊子·說劍》“莊子說趙文王”之類,純系杜撰之言(“鶡冠子”其人考札九第二節將予詳論)。文氣方面,此與今本《鶡》諸篇颇類。然此“鶚冠子”云詐,则不似(又或僅涉計略層面)。此文段與今本之關係,暫不可考。

此據錢伯城先生《袁宏道箋校》(1981)所收《廣莊》(共一卷)全録於此(句讀亦從之)。另參陳繼儒(1558-1639)《新刻陳眉公重訂<廣莊>》刻本予以核校。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袁文系連綴諸小論成文,故“文王謂鶚冠子”前後文字於義亦稍有疊涉,甚至原系“文王謂鶚冠子”內容。基於是,以下并作收録:

……故父民之無辜而不免於齒角之禍者,智士之教也。

文王謂鶚冠子曰:“敢問詐之所始?”

鶚冠子對曰:“始於(陳眉公本作于)一二。”

文王曰:“一二,奇偶自然之數也,惡乎詐?”

鶚冠子曰:“有一二即有千百,有千百即有計算(陳眉公本作筭),有計算(陳眉公本作筭)即有文字,有文字而天下之機變不可勝窮也。”

記曰:“蒼頡作字,天雨血,鬼聚哭。”憤大樸(陳眉公本作朴)之漓,奸巧之生也。鬼神不得其所,獨人哉?”……[76]

(《廣莊·應帝王》)

 

 



[1] 黃懷信撰:《鶡冠子校注》[M],《新編諸子集成續編》,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第168頁。

[2] 黎翔鳳撰,梁運華整理:《管子》卷十三《心術下》第三十七,《管子校注》(中冊)[M],《新編諸子集成》,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786頁。

[3] 黎翔鳳撰:《管子》卷十六《內業》第四十九,《管子校注》(中冊)[M],第938頁。

[4] 曹峰著:《近年出土黃老思想文獻研究》[M],《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第326頁。

[5] 劉文典撰,馮逸、喬華點校:《淮南鴻烈》卷六《覽冥訓》,《淮南鴻烈集解》(上冊)[M],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208頁。

[6] 劉文典撰:《淮南鴻烈》卷十二《道應訓》,《淮南鴻烈集解》(上冊)[M],第411頁。

[7] 呂不韋著,陳啟猷校釋:《呂氏春秋》卷九《季秋紀第九·精通》,《呂氏春秋新校釋》[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13頁。

[8] 王聘珍撰,王文錦點校:《大戴禮記》卷十三《易本命》第八十二,《大戴禮記解詁》[M],《十三經清人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258頁。

[9] 劉文典撰:《淮南鴻烈》卷十六《說山訓》,《淮南鴻烈集解》(下冊)[M],第521頁。

[10] 對於《鶡冠子》所包含形名關係的判斷,各札在表述上存在不一致。此處聲明,各札對《鶡冠子》形名關係的歸類,不再區分“形內名外”還是“形外名內”。馬王堆黃帝帛書以及《鶡冠子》對“形名”關係的認識,指的就是“名爲正,形以隨之”的立場(從而與“形爲正”或“實爲正”,“名以隨之”的名辯家之“形名”立場相區別)。

[11] 黃懷信撰:《鶡冠子》卷上《環流》第五,《鶡冠子校注》[M],第76-77頁。

[12] 司馬遷著,裴駰集解,司馬貞索隱,張守節正義:《史記》卷十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第六》,《史記》(第3冊)[M],《點校本二十四史修訂本》,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1043頁。

[13] 班固撰,顏師古注:《漢書》卷六十六《公孫劉田王楊蔡陳鄭傳第三十六》,《漢書》(第9冊)[M],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844頁。

[14] 黃暉撰:《論衡》卷十二《程材》第三十四,《論衡校釋》(第2冊)[M],《新編諸子集成續編》,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536頁。

[15] 孫詒讓撰,孫啟治點校:《墨子》卷十二《貴義》第四十七,《墨子閒詁》[M] ,《新編諸子集成》,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447頁。

[16] 司馬遷著:《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第六》,《史記》(第1冊)[M],第345頁。

[17] 司馬遷著:《史記》卷八十三《魯仲連鄒陽列傳第二十三》,《史記》(第8冊)[M],第2973頁。

[18]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二年律令·賊律》,《張家山漢簡竹簡(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5頁。

[19]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二年律令·户律》,《張家山漢簡竹簡(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1頁。

[20] 鄭玄注,孔穎達疏,龔抗云整理,王文錦審定:《禮記正義》卷十四至十七《月令》第六,《禮記正義》[M],《十三經註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639頁。

[21] 班固撰:《漢書》卷四十八《賈誼傳第十八》,《漢書》(第8冊)[M],第2252-2253頁。

[22] 黃懷信撰:《鶡冠子》卷中《泰鴻》第十,《鶡冠子校注》[M],第217-218頁。

[23] 高明撰:《帛書老子校注》[M],《新編諸子集成》,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338389-390頁。

[24] 《方言》:“裕,猷,道也。东齊曰裕,或曰猷。”明確以“道”訓“裕”者,《方言》首見。此者依稀提示了帛甲《老子》與齊語、齊地有關,然《老子》“齊人撰著”說聞所未聞。筆者以爲,帛甲《老子》可能原是齊地傳本。戰國至漢初,“趙且為秦所滅,亡之齊高密。樂臣公善修黃帝、老子之言,顯聞於齊,稱賢師”(《史記·樂毅列傳》。此句主語不明確,可能并指樂瑕公、樂臣公,也可能僅指樂臣公)。西漢初年,“樂臣公教蓋公。蓋公教于齊高密、膠西,爲曹相國師”(《史記·樂毅列傳》)。戰國至西漢時期,高密縣、膠西郡(國)治在今濰坊高密市西南城陰城,爲故齊東南要地。楚漢之際,韓信取臨淄,齊王田廣遂東走高密(《史記·淮陰侯列傳》),此者當與高密的地理地位有關。以臨淄爲坐標,高密無疑屬“东齊”。入漢以來,高密縣先后爲齊膠西支郡、漢膠西國(文帝前元十六年封,164B.C.。出土甲乙本《老子》的馬王堆三號墓下葬年代在文帝前元十二年,168B.C.)。另從帛甲本避諱“邦”字情況來看,其抄寫應在惠帝至呂后時期。據此,帛甲本《老子》可能是從秦亡趙稍早的一段時期開始,樂臣公等人在高密輯彙的《老子》抄本。因《老子》未必成於一人一時,則樂臣公、後來“爲曹相國師”的蓋公居於故齊地,擇選而輯入“齊語”內容,是亦在情理之中。

[25] 黃懷信撰:《鶡冠子彙校集注》[M],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160頁。

[26] 孫詒讓撰:《墨子》卷十五《號令》第七十,《墨子閒詁》[M],第619頁。

[27] 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卷五《定分》第二十六,《商君書錐指》[M] ,《新編諸子集成》,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140-141頁。

[28] 黃懷信撰:《鶡冠子》卷中《王鈇》第九,《鶡冠子校注》[M],第177頁。

[29] 轉引自 王先謙撰,沈嘯寰點校:《莊子》卷五《山木》第二十,《莊子集解》[M],《新編諸子集成》,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第二版,第211頁。

[30] 裘錫圭:《<神烏傅(賦)>初探》,連雲港市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尹灣漢墓簡牘綜論》[M],北京: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1頁。

[31] 裘錫圭:《<神烏傅(賦)>初探》,《尹灣漢墓簡牘綜論》[M],第5頁。

[32] 黃懷信撰:《鶡冠子》卷上《天則》第四,《鶡冠子校注》[M],第36頁。

[33] 黎翔鳳撰:《管子》卷八《小匡》第二十,《管子校注》(上冊)[M],第418頁。

[34] 呂不韋著,陳啟猷校釋:《呂氏春秋》卷一《孟春紀第一·去私》,《呂氏春秋新校釋》[M],第57頁。

[35] 裘錫圭主編,湖南省博物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纂:《經法》,《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第4冊)[M],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第130頁。

[36] 郭象注,成玄英疏,曹礎基、黃蘭發點校:《南華真經注疏》卷六《秋水》第十七,《莊子注疏》[M],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318頁。

[37] 黃懷信撰:《鶡冠子》卷下《世兵》第十二,《鶡冠子校注》[M],第261-263頁。

[38] 今本《尹文子·大道上》,《群書治要》作《大道》,《大道下》則作《聖人》,本文以此爲據。

[39] 《大道》,《尹文子》[M],《子彙》景明刻本,第3-4

[40] 《大道》,《尹文子》[M],《子彙》景明刻本,第4頁。

[41] 徐文武譯注:《鶡冠子譯注》[M],《荊楚文化研究叢書》,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第241頁。

[42] 蒋超伯著:《讀<鶡冠子>》,《南漘楛語》卷七[M],《筆記小說大觀》(第35冊),揚州:江蘇廣陵古籍印刻部1984年,第137頁。

[43] 華陸綜注譯:《尉繚子》卷四《勒卒令》第十八,《尉繚子注譯》[M],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第62頁。

[44] 劉文典撰:《淮南鴻烈》卷十五《兵略訓》,《淮南鴻烈集解》(下冊)[M],第505頁。

[45] 王先謙撰:《莊子》卷五《山木》第二十,《莊子集解》[M],第209頁。

[46] 王叔岷撰:《莊子》卷三《山木》第二十,《莊子校詮》(中冊)[M],台北:樂學書局1988年,第748頁。

[47] 本條引文唐代《藝文類聚》卷三十六《隱逸上》引自劉宋袁淑《真隱傳》。宋代《太平御覽》卷四百一十《人事部五十一》、卷五百一十《逸民部十》同之。然卷六百二《文部十八》則云出自《列仙傳》(王叔岷《列仙傳校箋》未收)。李零先生認為“《列仙傳》舊題劉向作,編訂年代不晚于東漢。”(《中國方術正考》)。本文但以早出爲據,依《藝文類聚》之說,判文出《真隱傳》。

[48] 歐陽詢等撰,汪紹楹校:《藝文類聚》卷三十六《隱逸上》,《藝文類聚》[M],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640-641頁。

[49] 郭象注,成玄英疏:《南華真經注疏》卷七《山木》第二十,《莊子注疏》[M],第367-368頁。

[50] 王先謙撰:《莊子》卷五《田子方》第二十一,《莊子集解》[M],第219頁。

[51] 郭象注,成玄英疏:《南華真經注疏》卷七《田子方》第二十一,《莊子注疏》[M],第382頁。

[52] 王叔岷撰:《莊子》卷三《田子方》第二十一,《莊子校詮》(中冊)[M],第787頁。

[53] 郭象注,成玄英疏:《南華真經注疏》卷七《田子方》第二十一,《莊子注疏》[M],第382頁。

[54] 郭慶藩撰,王孝魚點校:《莊子·田子方》第二十一,《莊子集釋》[M],《新編諸子集成》,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第三版,第718頁。

[55] 王叔岷撰:《莊子》卷三《田子方》第二十一,《莊子校詮》(中冊)[M],第787-788頁。

[56] 黃懷信撰:《鶡冠子》卷上《天則》第四,《鶡冠子校注》[M],第61頁。

[57] 王國維著:《說“環玦”》,《觀堂集林》卷三《藝林三》,《王國維遺書》影印版[M],上海古籍書店1983年,第19頁。

[58] 王先謙撰:《莊子》卷三《天地》第十二,《莊子集解》[M],第139頁。

[59] 郭象注,成玄英疏:《南華真經注疏》卷五《天地》第十二,《莊子注疏》[M],第245頁。

[60] 郭慶藩撰:《莊子·天地》第十二,《莊子集釋》[M],第455頁。

[61] 王先謙撰:《莊子》卷六《徐無鬼》第二十四,《莊子集解》[M],第257-258頁。

[62] 郭象注,成玄英疏:《南華真經注疏》卷八《徐無鬼》第二十四,《莊子注疏》[M],第439頁。

[63] 王叔岷撰:《莊子》卷四《徐無鬼》第二十四,《莊子校詮》(中冊)[M],第937-938頁。

[64] 黃懷信撰:《鶡冠子》卷中《王鈇》第九,《鶡冠子校注》[M],第197-198頁。

[65] 黃懷信撰:《鶡冠子》卷中《王鈇》第九,《鶡冠子校注》[M],第198頁。

[66] 黃懷信撰:《鶡冠子》卷中《泰録》第十一,《鶡冠子校注》[M],第258-259頁。

[67] 王聘珍撰:《大戴禮記》卷一《禮三本》第四十二,《大戴禮記解詁》[M],第18頁。

[68] 王先謙撰:《莊子》卷一《逍遙遊》第一,《莊子集解》[M],第13頁。

[69] 郭象注,成玄英疏:《南華真經注疏》卷一《逍遙遊》第一,《莊子注疏》[M],第9頁。

[70] 郭慶藩撰:《莊子·逍遙遊》第一,《莊子集釋》[M],第17頁。

[71] 周振鶴、李曉傑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總論、先秦卷》[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408-409頁。

[72] 周振鶴、李曉傑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總論、先秦卷》[M],第432頁。

[73] 后曉榮著:《戰國燕地方行政稱“都”考》,《悠悠集:考古文物中的戰國秦漢史地》[M],北京:中國書籍出版社2015年,第47-52頁。

[74] 池田知久著,王啟發、曹峰譯:《道家思想的新研究:以<莊子>爲中心》(上冊)[M],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39頁。

[75] 池田知久著,王啟發、曹峰譯:《道家思想的新研究:以<莊子>爲中心》(上冊)[M],第45頁。

[76] 袁宏道著,錢伯城箋校:《廣莊》,《袁宏道箋校》(中冊)[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813頁。



本文收稿日期为2017年3月09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

点击下载附件: 1750孟繁璞:《鶡冠子校注》讀札(其八).doc

下载次数:46

分享到:
学者评论

Copyright 2008-2018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沪ICP备10035774号 地址:复旦大学光华楼西主楼27楼 邮编:200433 

 感谢上海屹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總訪問量:442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