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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劍:《妄稽》《反淫》校字拾遺
在 2016/7/4 8:20:12 发布

《妄稽》《反淫》校字拾遺

(首發)

 

陳劍

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

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

 

準確釋字是出土文獻整理研究的首要基礎工作。近出《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收《妄稽》《反淫》兩篇)中,存在不少釋字問題,大多已爲網絡所見諸家有關論文、評論或論壇發言等陸續校出。下面補充一些似尚未見言及者。

一、

《妄稽》簡6字,原釋讀爲“拼(駢)”。此字右半顯然係“井”形而非“并”。檢我於20121227日回覆方勇先生的電子郵件,曾謂:

“股不盈”與下“脛大五”對文,“盈”、“大”義近,“”顯亦應就大小而言(“”原讀爲“握”韻部不合,亦甚可疑。待考)。我意“”應釋讀爲“𢆞)”,“”與“”形、音皆近(《說文》謂本从“井”聲之“邢”、“刑”、“形”諸字从“幵聲”,雖於古文字不合,但亦可見“幵”聲與“井”聲之相近。二者支耕對轉),到底是看作純粹形誤或形混字(即“”即“”字異體,“幵”旁上寫出頭訛/混作“井”形)還是純粹通假字(即“”確爲另一从“井”得聲之字)爲好,似在兩可之間。“𢆞)”見於銀雀山《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簡904:“中□之木把𢆞)以上,室中不盈百枚者,親死不得爲郭(槨)。”《銀雀山漢墓竹簡[]》第144頁注〔九〕:“,疑當讀爲‘𢆞’,二字均從幵聲。把𢆞,指木材之粗細。《孟子·告子下》:‘拱把之桐梓’,趙岐注:‘把,以一手把之也。’《說文·束部》:‘𢆞,小束也。’又疑‘’爲‘拱’之譌字。”按“𢆞)”於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亦兩見(182302行,皆用爲度量藥草之單位)【今補按:還見於《養生方》86149行】,“爲‘拱’之譌字”之疑已可不必;又其所謂“小束”之義,據與“把”對文、又與“拱”相當,蓋大小亦近於“兩手合圍”。妄稽大腿細至不足兩手合圍,與其脛又甚粗大逾恆相襯,醜惡可知。

現在再想,據漢代文字“開”“枅”“研”等所从之“开”亦多作“井”形來看,這類形體還是逕看作純粹的形訛形混字爲好,不必牽連音通爲說。同樣地,《反淫》簡28字,原釋文作“𩾺(鶄)”,注釋以“井”聲與“青”聲相通爲說;同時附錄《〈反淫〉字詞考釋》又已引字書“鵁鶄”義之“鳽”,謂“‘鳽’與‘𩾺’形近義同。㓝、刑同一字”。按當以後說爲長,其字亦可逕釋爲“鳽”。

二、

《妄稽》簡17原釋“屰(逆)”之字,與“羊”形全同;秦漢文字似未見“屰”形成字單用者,當時{}這個詞應已固定用“逆”字表示而不作“屰”。故此形應改釋爲“羊”,讀爲“祥”(用“羊”爲“祥”秦漢簡帛習見)。簡文爲記妄稽謂周春之父母:“……美妾之禍,【16】必危君子。若此不憂,不爲羊(祥)父母。”祥,善也,乃其常訓。當然,“祥”之“善”義並非普通之“善”,而是與招致禍福之類義有關者,此點與簡文所謂“美妾之禍,必危君子”云云,亦正合。

三、

《妄稽》三見一個“艻”字(簡27、簡52、簡55),“黔之菜”先生已指出從押韻情況看應爲月部字(《讀北大漢簡〈妄稽〉小札一則》,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2837)。但如以字書从“力”聲之“盧則切”、音“勒”之字當之(如整理者讀簡55此字爲“扐”或“竻”),顯然無法解釋其讀音。按西北漢簡數見“芀”字,或訛作“艻”(如居延漢簡123.63等);前者勞榦先生已曾正確釋讀爲“刈”,裘錫圭先生又對有關字形辭例等有詳論(看《裘錫圭學術文集·簡牘帛書卷》86-87頁)。“刈/艾”正是月部字。簡55謂“妄稽忿=(忿忿),自身艻(艾)之(虞士)”,“艾”可訓爲“治”;簡52“僯(鄰)里聞者,幼長【51】皆艻(艾)”,“艾”(原讀爲“慄”)疑即“懲艾”之“艾”,字亦作“乂”“㣻”。簡27謂妄稽“艻=(艻艻)蛇臭(此字之改釋見何有祖《讀北大簡〈妄稽〉條記(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68)”,上引“黔之菜”先生文讀爲“烈烈”(原讀爲“栗栗”)。待考。

四、

《妄稽》簡56字,原釋爲“笞”。其字正當竹簡斜向斷裂處,筆劃頗有錯位,但觀察其右半部分筆劃仍可看出,跟“笞”字是完全合不上的(試對比如簡59“笞”字)。兩部分略作移正拼合,下半部分明顯是“占”形,全字即“笘”字。其所在簡文爲“柘脩(條)百【55】束,竹笘九秉,昏笞虞士,至旦不巳(已)”,“笘”字《說文》解釋爲“折竹箠也”,段注謂“折竹爲箠,箠之便易者也”,可謂若合符節。“笘”字此義傳世古書和出土文獻從未見過實際用例,簡文又提供了一個出土秦漢文獻印證《說文》所載文字本義的寶貴例證。

五、

《妄稽》簡57-59,記妄稽折磨虞士後,虞士說了一大段訴苦的話:“濡(孺)子,人之有妾也,以爲【57】榮華;濡(孺)子之有妾,適亂室家。……吾顢(俛)卬(仰)自念,吾竊蜀(獨)【58】何命!……吾爲妾亦誠苦,大不得人綸(倫)”,續記(據整理者釋文):“妄稽曰:‘計【59】來女(汝)猶賓(頻)言虖(呼)。女(汝)始來之日,女(汝)固設變故”云云。所謂“計來汝猶頻言呼”讀不甚通(整理者無注)。按所謂“計”字原作,右半顯與“十”形不同(可對比簡75“計”字)。此字已兩見於北大簡《老子》(58174),與各本“察/詧”字相當(王弼本第五十八章“其政察察”、第二十章“俗人察察”),當從魏宜輝先生說改釋爲“”,分析爲从“七”得聲,與“察”音近相通(魏宜輝《簡帛〈老子〉校讀劄記》,程章燦主編《古典文獻研究》第16輯,鳳凰出版社2013年)。“”字不見於字書,古字从“言”與从“口”每多相通,“”就可以看作“叱”字異體。此文當改讀作:“妄稽曰:‘(叱)!來!女(汝)猶賓(頻)言虖(乎)!女(汝)始來之日……’”妄稽表示很憤怒,“啊呸!你還那麼多話!當初你如何如何你就忘了麼……”“叱”“來”作感嘆詞單讀,古書皆多見。“叱”或表呵斥,如《莊子·大宗師》:“俄而子來有病,喘喘然將死,其妻子環而泣之。子犁往問之,曰:‘叱!避!無怛化!’”或表呼喚,如《太平御覽》卷九六五引《東方朔傳》:“武帝時,上林獻棗。上以所持杖擊未央前殿檻,呼朔曰:‘叱!叱!先生來!來!先生知筐中何等物也?’”後者亦與“來”同見,與此尤合。

六、

《妄稽》簡70原釋“非(扉)”之/形,當改釋爲“服”(對比簡38“服”字;又《反淫》簡19“服”字左亦略殘,與此所論之形合看可見二者“舟”旁首橫筆中間凸起之小尖形皆仍可辨)。原文爲:“妄【69】稽念周春、虞士之居也,不能寧息,尚(上)堂扶服,卑耳(原誤釋爲“身”,“ee”先生已指出,見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371&page=4)戶樞以聽其能(態),而不敢大(太)息。”扶服,匍匐也,謂妄稽上堂後怕腳步驚動室內兩人,故不敢走過去而伏地爬行進至位於堂後部之室的戶外(下“卑耳戶樞”亦正承此而言)。“息、服、能(態)、息”押韻(之職合韻)。

七、

《妄稽》簡75首字,原釋“譖”。按其右半所从是“麗”,可對比簡2“麗”字等。其頭部作兩“丙”形,下“鹿”旁右下筆劃亦下垂,皆係於北大漢簡中已多見者。“”字不見於字書,在以前出土文獻中似也未曾見過,其讀法待考(原將此字上與簡74連讀,亦不知是否可信)。

八、

《妄稽》簡86字,原釋爲“矣”,“補白”先生已指出不可信(《北大簡〈妄稽〉中與簡6162有關的簡序試調》,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2839)。按應釋爲“予”,其左上角筆劃有爲污物所掩、致看起來不連處,右下角墨點則係鉤識符“└”。此處簡文爲妄稽告虞士之語:“且春未行也└,我固告女(汝)└:‘與女(汝)(微-媚)於(奧)└,寧(微-媚)於(竈)。丈夫【61】【□□】(按此二字缺文或爲“事外”“多外”一類語;下句承此而言,乃謂終日相處的仍係我妻妾二人云云),冬(終)不與女(汝)相留└。’女(汝)冥=(冥冥)不我聽└,與【85】春謀予└。朝勸出棄└,莫(暮)趣(促)遂去└。女(汝)枕春之臂宿,遂其【86】脥下,大(太)息若雷,流涕若雨。春【71】亦不賓(擯),未骨(肎/肯)聽女(汝)└。若快女(汝)心志,我幾(豈)得少處└?……【50】”(簡8586、簡7150分別綴合,從“abc”先生說;這兩簡又連讀,從“老學生”先生說;簡6185連讀,從“補白”先生說;皆參看上引“補白”先生文),“予”係妄稽自稱。通篇妄稽多自稱“我”,此換用“予”字,殆爲與下文“去”等字押韻。

此文“朝勸出棄”與“莫(暮)趣(促)遂去”(上引“補白”先生文謂“‘趣’當讀爲催促之‘促’”)當理解爲“互文”,其意謂妄稽指責虞士向周春圖謀(出棄)她,虞士“朝暮都勸說、催促周春休棄、逐去妄稽”,而難以像“補白”先生文那樣理解爲“虞士早上勸周春休棄妄稽,傍晚就催促周春動身離開”——如此講則兩事之間的邏輯關係不明,更是很不合情理。虞士催促周春從速離開對她有何好處?周春不在,休棄妄稽事即無從談起;沒有周春撐腰,虞士只有被妄稽欺負得更慘——接下來妄稽描摹虞士向周春“吹枕邊風”的婉轉誇張情態(“遂其脥下”之“遂”字如何講落實尚待研究),並謂但周春終不肯聽、未擯棄自己云云。此事發生之時,確如“補白”先生文所說,是在簡53“甲子之日,春爲君使。出之竟(境)外,離家甚久”之後(“且春未行也”可證);其間發生了妄稽種種詈罵笞辱虞士之事,待周春返家後(明確記載周春返回的簡文已缺失),妄稽又告之以虞士有種種不堪之事,並請速鬻虞士(簡62-65;關於此段簡文的解釋詳前引“補白”文);周春對以“僕新罷行”云云:“若(諾),吾察其請(情)必得。一小婦人,亦甚【65】昜(易)伓(伏?)。誠有大罪,則得鬻猶幸。僕新罷行,君與我相規。我得聽其言,而察其辤(辭)。賓客畢,請【66】自問之”——此段原整理者的斷讀理解頗有問題,如“規”字,即“規諫”之“規”,原讀爲“窺”[大概係受下文簡68“周春規(窺)戶”之影響;按彼文與此無關];末句斷作“賓客畢請,自問之”——按周春之反應實係甚爲敷衍、重在應付安撫妄稽的態度,其意若謂:“好啦,虞士很好處理對付,你別那麼著急。要真像你說的那樣,賣了她算輕的。我那麼遠剛回來,客人都在呢,你就跟我說這些——好吧,這些話我已經聽到了、你的意思我知道了,等迎接慰勞我的客人走了再說吧”云云(“我得聽其言,而察其辭”之兩“其”字並非指虞士)——然後謂“勞者未畢,虞士吾(寤)瞑(眠),起見周春:‘竽(吁)!來虖(乎)!’遂之下室。巳(已)浴巳(已)沐,……【67】”云云,凡此可見,周春遠行歸來此次,並無直接撞見妄稽毆打虞士之事——虞士本一個人睡得好好的呢(且自“賓客”、“勞者”情狀觀之,周春之返家亦非“猝至”,而必有事先通知)。再後就周春急不可待追上虞士,兩人涕淚交加一起“之廣室,七日不疑”了(簡68-69),自此顯亦可見出前文周春對妄稽云云的真實態度。

至於簡45的“周春卒(猝)至”云云——“……妄稽大【44】怒,真(瞋)目瞲視,榣(搖)臂兩指:‘吾遬(速)殺女(汝),善也!爲我不利!’虞士左走,曾毋所逃死。周春卒(猝)至,虞士【45】自以爲身免。妄稽爲布席善傳之,邑入其衣而數揗之。妄稽胃(謂)周春:‘吾視虞士若氏(是)矣。君【46】(其下簡文殘失)”——則應係另一次妄稽虐待虞士而被周春突然撞見,“猝至”與簡53所記周春出使(並其後還歸)之事並無關係。上引簡46的“妄稽爲布席善傳之,邑入其衣而數揗之”,尚頗難講落實,但妄稽所“爲”的對象,可以肯定應係虞士而非所謂遠行歸來的周春;妄稽此舉,就是故意做給周春看的,故其續謂“吾視虞士若是矣”,即就此而言,“視”義爲“對待”,即古書多見的“善視之”等之“視”。

以上所言,蓋因本篇編連尚存在不少糾葛。由於篇中缺簡看來頗多(整理者謂殘缺文字“約佔總數的五分之一”),有些問題很難論定,故僅略作如上分析,供現在或正從事於全篇編連復原工作的研究者參考。

九、

《反淫》簡1𩖈(願)稱王喬□□之道”,兩原作缺文者楊元途先生《北大漢簡〈妄稽〉、〈反淫〉校讀筆記》(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2812)釋讀爲“赤松”甚是。但下字(/)非如其所說“從殘筆看上部似爲‘容’旁”,而應釋爲“庸”。庸、松亦音近可通。

十、

《反淫》簡2講龍門之桐“心紆結而軫抱”云云,所謂“抱”字原作/。前引我回覆方勇先生的郵件亦曾謂:

關於“軫拕(?)”,我意當釋讀爲“軫𢬘”。“𢬘”字右半“卩”旁尚顯,“爪”旁處殘筆似微有不合,但結合文意仍可定。《淮南子·原道》有“扶搖抮抱羊角而上”句,高誘注謂:“抮抱,引戾也,……‘抱’讀《詩》‘克岐克嶷’之‘嶷’也”。段玉裁、吳承仕等人據《廣雅·釋訓》“軫𨋭,轉戾也”以及高注音讀,改“抱”爲“𨋭”,吳承仕並謂“《淮南子》抮抱字,疑亦爲‘𢬘’之形訛”(皆參看何寧《淮南子集釋》上冊第14-16頁引),現據北大簡此“軫𢬘”來看,吳說可謂甚爲可信而有見。

整理者同意王念孫謂《廣雅·釋訓》“軳訛爲𨋭”之說,以《淮南》文“抱”字爲正,似未慮及簡文字形之不合。本篇“色”字如簡18(同類寫法者《妄稽》中亦多見),而《妄稽》簡8、簡31“抱”字作,皆可資對比,作出認同區分。

十一、

《反淫》簡5、簡40/兩字,原未確識。按後者就是“橜”字,其形亦數見於漢代早期“清白”鏡銘,作等形,其上半右下部是“欠”旁而非整理者所說的“己”;《反淫》簡5之形此部分作“殳”形(整理者即以从“殳”聲而讀爲“柱”,嫌割裂全字形、太支離),全字亦應即“橜”之訛形。至於其中“屰”旁多已簡化、筆劃收縮變爲“王”形,也很正常,可舉北大漢簡《倉頡篇》簡65“蟨”字形所从爲佳證。

《反淫》簡5講制琴,謂裁桐木、以“野繭之絲爲弦”,續云取“石岸之𣠠爲橜”(“𣠠”字隸釋參看王挺斌《北大簡〈妄稽〉與〈反淫〉研讀札記》,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87),後又講琴之“隱”“榖”部分,據此結合出土先秦及漢初琴瑟實物(古人“琴”“瑟”本不大分)來看,將此“橜”說爲考古學者所謂“瑟枘”“弦枘”亦即繫弦之柱(參看李純一《中國上古出土樂器綜論》第425頁,文物出版社1996年),是最爲合適的。“枘”之名晚出,蓋以其物插入琴瑟板頭孔中而得名;就其實物形制而言,可以說最初就是如“橜”那樣的“小木樁”。是故琴瑟的這個部件也可以另有“橜”之名,雖似未見於古書記載,也還是相當合理的。簡40“檀棘橜,接措(錯)交橫”,“檀”“棘”皆木名,“橜”講爲小木樁,則簡文謂其與“(此字義尚不明,整理者讀爲“輿”恐不可信)”“接錯交橫”,亦頗可通。“清白”鏡銘謂“懷橜(厥)美之𥨪(躬)(體),外承驩(觀)之可說(悅)”,據“觀之可悅”的節奏,斷上句爲“美之躬體”,則“橜”讀爲“厥”,亦甚爲自然。關於此類“清白”鏡銘的詳細解釋,見另文。

十二、

《反淫》簡16字,原釋爲“箬”,說爲“竹大葉”,不確。應隸定作“𥬡”,即“若”之異體,艹頭變竹頭而已。據《神女賦》“沐蘭澤,含若芳”云云,可知此文“含𥬡(若)漱酒”之“𥬡(若)”,仍係芷若之“若”。所謂箬竹之大葉,古人常用以包物、編織爲笠等,恐亦非含口漱酒所宜用。

十三、

《反淫》簡26原釋“中有州堆”之所謂“堆”字,當釋爲“坻”,小渚也,與“州”連文正合(上文講到“沼池”)。

十四、

《反淫》簡50然病俞(愈)”,原注分析其中怪字爲“右下从尒,右上爲免,似以‘免’或‘浼’爲聲符,明母元部,通‘渙’(曉母元部)”,未免求之過深。此形應即“渙”字訛體。其右上部分,係由(北大漢簡《老子》160“渙”)一類寫法“奐”旁的頭部筆劃重新組合而來(受“象”“兔”一類字形頭部影響);右中作兩重形的“大”,來源於作(《倉頡篇》簡4“奐”)一類形中一般的“大”形;至於其右下的“小”形,大概係受“參”“翏”一類形之影響而贅加。

 

此外,《妄稽》簡30等原皆釋寫爲“靈”者,當作从“玉”之“𤫊”(“𤫊”乃《說文》正篆);《反淫》簡12𥝩〈采(菜)〉”,原逕釋“菜”非是(《妄稽》簡80“五采”之“采”,亦宜釋作“𥝩〈采〉”;同類現象秦漢文字多見);《反淫》簡25“泛”字,原作“汎”,大概是出於誤植;《反淫》數見之字,其右上从“舟”作,可隸定作“”,秦漢文字中多見,乃爲“尋舟”之“尋”/“䑣”而造的專字(看《裘錫圭學術文集·金文及其他古文字卷》435-436頁)。凡此無關宏旨者,就不必再辭費了。

 

201674日晨急就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6年7月4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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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黔之菜 在 2016/7/4 18:20:43 评价道:第1楼

    《反淫》簡16之字,陳老師謂即“若”字異體,係芷若之若,甚是。案整理者誤解簡文漱字字義。漱為吸吮之義,説見王念孫《讀書襍志·志餘》(江蘇古籍出版社,1052-1053頁)。《楚辭·遠游》云“湌六氣而飲沆瀣兮,漱正陽而含朝霞”,其言飲、漱、含,與簡文之言含、漱、㱃(飲),其遣辭命意同。


  • 袁金平 在 2016/7/5 11:57:10 评价道:第2楼

    陳老師文所及“清白”鏡銘“外承驩(觀)之可說(悅)”一句,似可與《九章·哀郢》“外承歡之汋約”對讀。後句中“汋”或引作“為”,多以為無據,現在看來似有其來歷。

  • 清湘楚竹客 在 2016/7/7 21:15:56 评价道:第3楼

    陳老師第十三條筆誤了,“中有州堆(坻)”是《反淫》第二十七簡,不是二十六。

  • 陳劍 在 2016/7/10 4:46:13 评价道:第4楼

    謝謝諸位先生,尤其是清湘楚竹客指出的筆誤。

     

    附帶再於此補充提出《妄稽》的兩處簡序微調。

     

    一是簡82當接在簡74之後,連讀如下:

     

    (上略)妄稽將死,乃召吏【73】而遺言。曰:“淮北有惡人焉,中淮踆(蹲)(涕、洟)則入口,涶則入。鞫(掬)李而投之面,李盡不。𥈔可(攬)而【74】【□□□□】君(?)施肩者。然與夫生,終身无惡。何則?我妬以自敗也。”妄稽遺一言而智(知)志,說【82】

     

    理由主要有,一、本篇用韻之例頗爲嚴整,簡74前半“言、焉、踆”可視爲元文合韻,後半則“鼻、棄”押質部韻;如此調整後則簡82的“四”字(質部)也正可承上文入韻;二、從文意看,“然與夫生,終身无惡”,謂上文所述淮北之狀貌醜惡之人,尚能與丈夫無惡且終其生,而同爲醜人之妄稽我則以妬而致病早死,適成對比;同時,“妄稽遺一言”也正與上文妄稽“召吏而遺言”相呼應。

     

    二是簡32當從簡31與33之間抽出,接於簡40之後;簡31與33則逕連讀。

     

    簡32與40連讀爲:

    (上略)周【39】春與出,遇妄稽。見春而笑,仞=(仞仞)□=(□)。辟(臂)涶(垂)九寸,耳刱(形)堇(僅)。鬼(魋)獲〈獾(顴)〉氐(低)(準),堅根【以上押文部韻】肸曷(推?),【40】示以都刱(。勇(踴)趯(躍)顢(俛)卬(仰),揆據鹿。笑胃(謂)周春:“長與子。”【以上押耕部韻】妄稽自飭(飾),周春俞(愈)。毛若被衰(蓑),未【32】

     

    簡31與33連讀爲:

    (上略)蹱(踵)長於跗〈踋(腳)〉廢攝(蹑)。脾(髀)若枔版,少肉骨。腹若抱曳(?臾-腴?)(髮)若龜尾,宿=(宿宿)必施(拕、拖。【31】脣若(判)桃,言笑爲=(爲)。笑胃(謂)周春:“視我孰與虞士?”【以上押歌部韻】周春驚而走,過虞士之堂。(下略)【33】

     

    整理者原將31-33連讀,存在兩個明顯問題。一是簡31、32連讀處的“(髮)若龜尾,宿=(宿宿)必施(拕、拖)。【31】示以都刱(形)。勇(踴)趯(躍)顢(俛)卬(仰),揆(夔)據鹿驚”云云,按本篇文例,末字“刱(形)”入韻的“示以都刱(形)”句,其前尚缺一小句;二是簡32、33連讀處“未【32】脣若(判)桃”不通(或疑“未”乃“朱”字之誤,同樣難通)。作以上調整後,兩處問題就都不存在了。簡31“(髮)若龜尾”云云,與簡32“脣若(判)桃”云云,句式對應整齊。簡32下所接之簡已殘失,按本篇文例,“毛若被衰(蓑),未□□□”之末字應爲魚部字,與前“惡”字押韻。

    由簡背劃痕示意圖可看出,簡31-33的劃痕本不相連:

        (由左至右簡31、32、33)

    當然,簡33與31連讀後劃痕同樣不能相連。同樣地,將簡32背劃痕移到簡40背右側,其劃痕也不能相連,如下示意圖:

        (左簡40,右簡32)

    這些現象,以及以前一些簡序調整中與簡背劃痕有關聯者所反映出的情況,都說明簡背劃痕對於簡序編連的參考作用是有一定限度的,不可將其絕對化。簡背劃痕的問題很複雜,簡單說來,簡序編連主要還是得依靠文意等證據,或者說是依靠文本本身的各種“內證”。在有充分內證的情況下,如調整後劃痕正好相合,可以起到補充印證的作用;但如劃痕不合,也不能作爲否定有關編連的致命反證。


     


  • 王寧 在 2016/7/10 9:22:35 评价道:第5楼

    根據陳先生73+74+82的編連,那麼原釋文簡75-81可能當在簡43之前,從簡80-81“孺子誠有賜小妾矣”句直到簡44“請事孺子”句,都是虞士的話,同時懷疑簡87也該在這段話里。只是簡81無法和簡43連讀,中間當有缺簡,簡87有殘缺也無法和其它簡直接連讀。
    這一段當是妄稽虐待毆打虞士之後受到眾人的指責唾罵,妄稽假裝懺悔承認自己有嫉妒的毛病而且不好改,騙得眾人很開心。然後又找虞士談判,希望虞士能自己離開,答應送給虞士一大筆錢財,被虞士說了一番“義不事兩夫”之類的話拒絕,妄稽又勃然大怒,揚言要殺掉她,又向周春說虞士的壞話希望周春賣掉虞士。這樣文意才是連貫的。總之感覺《妄稽》缺簡太多,編連起來很困難,各段之間文字很多不能連貫,極大影響對文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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