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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逸飛:丁、庚、子、卯日不辦公──從包山楚簡論戰國楚國左尹行政的擇日宜忌
在 2015/7/13 13:33:27 发布

 

丁、庚、子、卯日不辦公──從包山楚簡論戰國楚國左尹行政的擇日宜忌*

 

游逸飛

臺灣大學歷史系博士

 

包山楚簡司法文書記載的大量干支日,是中央司法長官左尹下達命令、審理案件的日期。左尹官署的行政日期是否反映了楚國官署的擇日宜忌,參考了某種已亡佚的楚國《日書》?劉信芳與張伯元對包山楚簡曆譜的復原,說明《受期》與《所~hz1》兩篇的干支日絕大多數可排入“東周之客許歸胙於郢之歲”,也就是楚懷王十二年(西元前317年)的曆譜。[1]而《疋獄》的干支日期亦可排入楚懷王十二年的曆譜。根據《受期》、《所~hz1》與《疋獄》,我們可在一定程度上復原楚懷王十二年的左尹官署行政日期,從中窺測楚國官署的擇日宜忌傳統的存在。

一 干支規律的發現

(一)《受期》

《受期》61枚簡共有118個干支日,[2]可分接受命令的日期與預定執行的日期兩種。若據天干十日將之分類,可得統計數字如下:

 

 

受命

4

7

2

0

12

13

0

11

4

7

執行

2

10

2

0

6

8

0

17

3

10

若據十二地支將之分類,可得統計數字如下:

 

受命

0

11

6

0

4

8

3

8

5

4

4

7

執行

0

11

1

0

5

13

2

10

3

5

2

6

 

由上可知,118個日期沒有任何一個落在天干的丁日與庚日、地支的子日與卯日,其或然率過低,不宜從偶然的角度加以解釋。丁、庚、子、卯日,應是《受期》所見楚國左尹官署不辦公之日。

(二)《所~hz1

《所~hz135枚簡共有170個干支日,[3]陳偉認爲是左尹將案件交付屬下辦理的日期。[4]若據天干十日將之分類,可得統計數字如下:

 

次數

14

22

18

0

27

28

0

26

22

13

若據十二地支將之分類,可得統計數字如下:

 

次數

0

21

23

0

19

17

13

16

18

11

8

24

 

由上可知,《所~hz1170個日期同樣沒有任何一個落在天干的丁日與庚日、地支的子日與卯日。加上《受期》118個日期,我們已有288個案例證實丁、庚、子、卯日,無疑是楚國左尹官署不辦公之日。

(三)《疋獄》

《疋獄》23枚簡共有24個干支日,[5]大抵爲案件告訴的日期。若據天干十日將之分類,可得統計數字如下:

 

次數

4

2

0

0

6

2

0

6

2

2

若據十二地支將之分類,可得統計數字如下:

 

次數

0

4

1

0

2

3

2

0

3

4

4

1

 

由上可知,24個日期沒有任何一個落在天干的丙日、丁日與庚日,地支的子日、卯日與未日。考量到《受期》與《所~hz1》呈現的情況,《疋獄》的丙日、卯日不見記載,應當只是統計樣本數不足之故。丁、庚、子、卯,才是楚國左尹官署不辦公之日。

(四)小結

上述楚懷王十二年的312個干支日,反映左尹官署的不辦公之日只落在丁、庚、子、卯之日。此現象顯非偶然,而有其制度性原因。十二地支有子、卯兩日,平均每六日有一天不辦公。天干十日有丁、庚兩日,平均每五日有一天不辦公。後者不禁令人聯想到《史記》《萬石張叔列傳》所言“建爲郎中令,每五日洗沐歸謁親。”[6]大庭脩、廖伯源皆曾撰文探討的漢朝官吏“五日一休沐”之制。[7]然而漢代休沐制度並非所有官員於同日休沐,而是輪流休沐,只是頻率爲五日一休。故包山楚簡反映的不辦公之日不同於漢代官吏“五日一休沐”之制,而是左尹官署整體的不辦公之日。

綜合天干與地支的規律,六十甲子內符合規律者有丁卯、丁丑、丁亥、丁酉、丁未、丁巳、庚午、庚辰、庚寅、庚子、庚戌、庚申、甲子、丙子、戊子、壬子、己卯、辛卯、癸卯、乙卯,共二十日,平均每三日有一天不辦公。當代政府普遍採行周休二日(每七日有兩日不辦公)之制,戰國楚國左尹官署則行每六日有兩日不辦公之制,兩者頻率相近,似反映戰國楚國官僚制的運作已比較成熟完備。

二 反例及解釋

(一)《集箸》、《貸金》、《案卷》所見的反例

《受期》、《所~hz1》、《疋獄》未見反例,但其他包山楚簡司法文書可見24個干支日,裏頭有六個丁、庚、子、卯之日的辦公之例,似與上文提出的不辦公規律矛盾,值得深究。

首先指出楚懷王九年《集箸》簡4的“丁巳”,事涉地方官吏登記戶口;楚懷王七年《貸金》簡115的“庚午”,事涉中央令尹、越異之大師下令地方借貸黃金;楚懷王十年《案卷》簡120-121的“乙卯”、“丁巳”,事涉下蔡人民向地方官吏提出告訴。[8]以上四例均非楚懷王十二年之事,當天所處理的行政事務又不直接涉及左尹,並非有效反例。

真正的反例是楚懷王十二年《案卷》簡126128背的兩個五月“癸卯”。[9]126-128所敘爲同一案件,兩個“癸卯”指同一天,實爲一例,事涉左尹命令地方官吏調查編戶的同居情況。該例確切說明楚懷王十二年五月癸卯左尹官署曾經辦公,不符上述丁、庚、子、卯日不辦公的規律。

然而包山楚簡司法文書三百多個干支日裡,有效的反例僅此一例,其篇章分類又與正面之例有別,將之視爲特例,並不爲過。目前不宜據此否定楚懷王十二年左尹官署於丁、庚、子、卯日不辦公的規律。

(二)《後漢書》與九店《日書》提供的解釋

目前雖無直接證據可以解釋上述規律,卻有後世史料如《後漢書》《王充列傳》可資參考:

明帝時,公車以反支日不受章奏。[10]

東漢朝廷曾因反支日的禁忌,於當日不接受臣民上奏。該記載反映中國古代擇日宜忌傳統對官僚制的影響,已體現於法制規定之上,並非只限於文化、社會層面。[11]雖然戰國與東漢時代懸隔,包山楚簡所反映的行政現象仍可能與《後漢書》相似,都是受擇日傳統影響而產生。[12]

但包山楚簡反映的擇日宜忌傳統應與反支無關。睡虎地秦簡《日書》清楚說明反支日是依據朔日干支計算出的兇日,每月不同。[13]上述丁、庚、子、卯日不辦公的現象,幾乎見於楚懷王十二年整年,故丁、庚、子、卯日並非據秦漢反支推算而得。

九店楚簡《日書》《五子、五卯和五亥日禁忌》篇記載:

凡五子,不可以作大事,不城(成),必毀,其身又(有)大咎;非貳其身,倀(長)子受其咎。……凡五卯,不可以作大事。[14]

該《日書》隨葬於九店56號墓,考古斷代爲戰國晚期,[15]是現有的時代與地域最近似包山楚簡的擇日資料。九店《日書》記載子、卯日不得作大事,或與楚懷王十二年左尹官署於子、卯之日不辦公有一定關聯。[16]

三 餘論

上文揭示了楚懷王十二年左尹官署於丁、庚、子、卯日不辦公的規律,並推測此規律是一種時日禁忌,反映了戰國中期楚國的行政擇日現象。然而上述楚懷王七年至十年其他官署的反例,卻暗示了丁、庚、子、卯日的擇日宜忌可能只適用於楚懷王十二年。倘若真的如此,丁、庚、子、卯日的挑選,來源可能有二:第一是長期沿用的擇日文本,但日期宜忌雖固定,但隨年份而變。第二是每年年初進行的巫祝占卜,日期宜忌的不固定性較強。期待未來有更豐富的新資料出土,使楚國官署的擇日宜忌傳統問題得以解決。

 

 



* 本文初稿曾報告於“包山楚簡研讀會”、“中國古代史討論會”及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主辦“古文字學青年論壇”(2013.11.25-26),後刊於王沛編《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二輯)》(上海:上海人民,2013),頁202-208。今稿又略有修訂,寫作過程得到周鳳五、張伯元、劉增貴、來國龍、許學仁、邢義田老師,郭永秉、林宏佳、高震寰等學友的指教,在此致謝。唯一切文責仍由我自行負責。

[1] 參劉信芳,《戰國楚曆譜復原研究》,收於氏著,《包山楚簡解詁》(臺北:藝文印書館,2003),頁325-339;張伯元,《包山〈受期〉簡中的錯簡》,將刊於《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二輯)》。

[2], 見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北京:經濟科學,2009),頁15-19。唯陳偉認為簡5877的格式與其他《受期》簡不同,應該剔出。劉信芳則據復原的曆譜,將簡77繫於“大司馬卲陽敗晉師於襄陵之歲”(西元前322年)。張伯元則指出簡77的“~hz4(爨)月辛未之日”亦見於簡67,唯其復原的曆譜與劉信芳不同,故將兩簡歸入“宋客盛公邊聘于楚之歲”(西元前318年)。此外尚可指出簡63的格式也較不完整。但因以上說法尚非定論,且以上四簡的干支規律與他簡並無不同,故仍將之列入統計。參陳偉,《包山楚簡初探》(武漢:武漢大學,1996),頁49;劉信芳,《戰國楚曆譜復原研究》,收於氏著,《包山楚簡解詁》,頁333;張伯元,《包山〈受期〉簡中的錯簡》。

[3] 見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頁78-81

[4] 參陳偉,《包山楚簡初探》,頁65

[5] 見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頁36-38

[6] 見司馬遷,《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9),頁2765

[7] 參大庭脩著,林劍鳴等譯,《漢代官吏的勤務與休假》,收於氏著,《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1991),第四篇第七章,頁458-474;廖伯源,《漢官休假雜考》、《漢代官吏之休假及宿舍若干問題之辨析》、《評大庭脩著<漢代官吏的勤務與休假>及其中文譯本》,收於氏著,《秦漢史論叢》(臺北:五南,2003),頁307-391

[8] 見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頁34853

[9] 見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頁54

[10] 見《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59),頁1640

[11] 《二年律令.田律》簡250規定“毋以戊己日興土功。”暗示這一現象可能已見於漢初,甚至更早。見彭浩、陳偉、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2007),頁191

[12] 我曾主張只要條件一致,時代懸隔的史料亦可互證。參游逸飛,《漢代法制史新取徑──以<二年律令><名公書判清明集>的禁賭為例》,《史原》復刊第2期(總第23期,2011,臺北),頁179-203

[13] 參劉樂賢,《睡虎地秦簡日書研究》(臺北:文津,1994),頁300-307

[14] 見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頁315。引用此資料承張伯元老師提示。

[15] 參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江陵九店東周墓》(北京:科學,1995)。

[16] 九店《日書》沒有丁、庚日不辦公的相關記載,似說明左尹行政不完全依據九店《日書》。左尹行政的依據或許是當時更高級的擇日方式,但其擇日原理與九店《日書》有一定的同質性,故其結果亦有一定的雷同。發掘者推測九店56號墓為庶人墓。上述現象或許反映戰國中晚期楚國貴族與庶人文化傳統的交涉。



本文收稿日期爲2015年7月13日。

本文發佈日期爲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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