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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東:清代以來利用“互見”及類書等材料校勘《韓詩外傳》的方法與限度問題研究
在 2015/5/9 9:46:33 发布

 

清代以来利用“互见”及类书等材料校勘《韩诗外传》的方法与限度问题研究

(首发)

 

樊东

上海大学文学院中国古代史专业博士生

 

 

汉代今文三家《诗》学著述流传至今的只有韩婴的《韩诗外传》(下简称《外传》),但历来并不太受学者重视。文献所见《外传》最早的版本是宋代李用章作序并命人在杭州所刊刻的本子,其末题“蒙文相公改正三千余字”[1],但此本已经不见存世。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版本是元代至正十五年嘉兴路儒学刻本,分甲、乙两种[2],但也互有残缺,并都经过明代学者修补过,而且元乙本更又经清代黄丕烈等人辗转校勘,已非原版之貌。明代关于《外传》的版本存世最多,却鲜有善本。《外传》在流传过程中出现脱、讹、衍等问题十分严重,清代学者如周庭寀、赵怀玉等人先后对《外传》进行了校勘。其中,周庭寀的校勘主要是利用了唐宋类书征引《外传》文字作为依据,而赵怀玉则主要利用《荀子》、《韩非子》、《吕氏春秋》、《淮南子》、《说苑》、《新序》、《列女传》等典籍与《外传》互见关系来校勘《外传》。此外还有民国时期的赵善诒也有校勘《外传》的《补正》之作问世[3]。他们代表清代以来《外传》校勘的最高水平,且其校勘成果大都为许维遹《韩诗外传集释》(下简称《集释》)所吸收,成为《外传》目前最为通行的本子。《集释》名为“集释”,实则为“集校”,它全面汇集了前人的校勘成果,从这一角度来说,它是有功于《外传》的。但是,许维遹并非仅仅在校勘记中汇集前人的校语那么简单,而是大量吸收前人的校勘意见并将其付诸实践:直接依照这些意见或凭己见而擅改《外传》正文。自《集释》出版以来,学者对其校勘中所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一些质疑,目前所见有王迈《许着<韩诗外传集释>补证举例》[4]一文,指出《集释》存在“疏于制度,误断字义”、“事义从同,文辞各异”、“疑衍非衍,疑阙非阙”、“连语偏用,义同全词”、“文义未审,误断句读”、“原系两事,强合为一”、“不明字义,臆断失实”、“原句不误,改字反失”等方面的失误;此外还有学者指出《集释》出版时整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讹[5]。就王迈《许着<韩诗外传集释>补证举例》来说,他指出《集释》存在的那些问题中,其实有很多还是有版本依据的,只是《集释》在最后的版本依从上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但是,上述二位先生所关注的问题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本文所要探讨的是《集释》所汇集的清代以来那些对《外传》正文没有版本依据的校改。由此,进一步总结清代以来校勘古籍中的某些“通病”,下文试举例以证。

 

一、据互见文献校改和增删例

 

《集释》卷一第十四章:聪者耳闻,明者目见。

《外传》旧本原皆作“聪者自闻,明者自见”。《集释》引刘师培校云:“两‘自’字为‘耳’‘目’之误。《说苑·杂言》篇作‘聪者耳闻,明者目见。’”[6]《集释》从而改之。

今案:刘师培并未详加考证就指出《外传》此处“有误”,其逻辑大概是“聪”与“耳”、“明”与“目”相对应,故而以《说苑》为正。而向宗鲁先生在《说苑校证》中却指出:“‘耳’字、‘目’字皆当从《韩诗外传》作‘自’。《老子》三十三章:‘自见曰明。’《庄子•骈拇篇》:‘吾所谓聪者,非谓其闻彼也,自闻而已矣;吾所谓明者,非谓其见彼也,自见而已矣。’《邓析子•无厚篇》:‘夫自见之明,借人见之闇也;自闻之听,借人闻之声也。’”[7]屈守元《韩诗外传笺疏》也进一步指出:“徐干《中论·修本篇》:‘夫见人而不自见者谓之朦;闻人而不自闻者谓之聩;虑人而不自虑者谓之瞀。故明莫大乎自见;聪莫大乎自闻;睿莫大乎自虑。此三者举之甚轻,行之甚迩,而莫之知也。’亦即此意。”[8]《外传》作“聪者自闻,明者自见”当渊源有自,乃今本《说苑》有误,刘师培不察,许维遹径直从刘师培之说而改之,亦未详察。

 

《集释》卷二第二十九章:子夏读《书》已毕

此句中及文中“《书》”字,《外传》旧本皆作“《诗》”,《集释》云:“‘读《书》’旧‘读《诗》’。赵本作‘读《书》’,校云:‘“读《书》”本皆作“读《诗》”。案《尚书大传·略说》、《孔丛子·论书》篇皆是“读《书》”。此下所论亦是《书》,其作“诗”者,疑后人习《论语》,因妄改此。今据二书以复其旧。’维遹案:赵校是也,今据正。下同。”许维遹据《孔丛子》及《尚书大传》将此章中“《诗》”全部改为了“《书》”。

今案:仔细考察,不难发现《孔丛子·论书》与《尚书大传》对于这一故事的记载相同,但二者与《外传》此章在文本上并不同。且此章文中有子夏引《诗》云“衡门之下,可以栖迟。泌之洋洋,可以疗饥。”下接“夫子造然变容曰:‘嘻!吾子殆可以言《诗》已矣。然子以见其表,未见其里。’”句,而《孔丛子·论书》与《尚书大传》并无子夏引《诗》及下面孔子之语。此章明显是在子夏与孔子讨论《诗》,而不是《书》,如果说《孔丛子》与《尚书大传》所载为故事原貌的话,那么《外传》此章必定是韩婴在故事原貌的基础上经过修改而成,其文中比《孔丛子》及《尚书大传》所多出的“子夏引《诗》”这一环节即是明证。至于许维遹疑《外传》旧本作“诗”字乃后人所改,亦无确凿证据。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诗》”与“《书》”字的差异,差异更在于《外传》比《孔丛子》和《尚书大传》多出文中子夏口头引《诗》的情节[9]。因此这并不是《外传》流传过程所造成的“文字差异”,而是韩婴本人在故事原材料的基础上所作的加工,这也是《外传》全书的通例[10]

 

《集释》卷六第十七章:故牧者所以开四门,明四目,通四聪也

《外传》旧本原皆作“故牧者所以开四目,通四聪也”,无“四门”及“明”字。《集释》引易顺鼎校云:“此与《虞书》显相违异,或别有据,亦未可知。疑‘开’下脱‘四门’二字,‘四目’上脱‘明’字。通四聪,不作‘达’,与《五帝纪》及《潜夫论·明暗》篇同。”许维遹校曰:“易校是也,《尚书•尧典》篇作‘辟四门,明四目,达四聪’,《说苑•君道》篇作‘辟四门,明四目,达四聪’,今据补。《后汉书•百官志注》引与今本合,知其脱误已久。”

今案:《说苑•君道》记载周公践天子之位后立牧之事,结尾引《诗》“柔远能迩,以定我王”;而《外传》此章则泛论“王者必立牧”,并未提及“周公”之事,虽与《说苑》在主旨上相差不大,但情节上差异却很明显,文本叙述中的逻辑顺序也不同。且《外传》此章结尾所引《诗》句为“邦国若否,仲山甫明之”,亦不同于《说苑》。《后汉书注》引《外传》此章与今本同,则证明唐代时《外传》传本亦如今本,而许维遹则说其脱误已久,也是出于主观臆断,没有实际证据。此外,即便不增补此三字,文辞也很通顺,何故增补?易顺鼎疑似之辞,许维遹于校记中存疑即可,何必据之擅改原文?

 

《集释》卷八第九章:曰:“欲知其子视其母,欲知其人视其友,欲知其君视其所使。

《外传》旧本皆无“欲知其人视其友”句,许维遹校曰:“《说苑•奉使》篇采自本书,作‘故曰:欲知其子视其友,欲知其君视其所使’,又《说苑•杂言》篇:‘孔子曰:不知其子视其所友,不知其君视其所使’,并有脱文。本作‘故曰:欲知其子视其母,欲知其人视其友,欲知其君视其所使’,‘母’与‘友’‘使’为韵。此乃成语,成语多有韵。《家语·六本》篇作‘不知其子视其父,不知其人视其友,不知其君视其所使’,‘父’亦当作‘母’。今据补。”

今案:许维遹校此处而据《说苑·奉使》篇增补的主要依据是他有一个预设:即《说苑》成书晚于《外传》,那么《说苑》与《外传》中文本关系较近的章节一定是来源于《外传》。实际上,就二书此章互见关系来看,并不是《说苑》承袭《外传》,关于这一点,徐建伟已经作了详细论证[11],笔者不再赘述。而且《文选•四子讲德论注》[12]、《太平御览•奉使部三•奉使下》[13]引此章皆无“欲知其人视其友”句,皆与今本同,亦可见唐宋时《外传》旧本如此,不应该据《说苑》增补,此处与《说苑》之间的差异,在校记中存录即可。

 

《集释》卷六第二十七章:晋平公游于西河而乐

《外传》旧本皆作“晋平公游于河而乐。”并无“西”字。许维遹校曰:“《新序·杂事》一有‘西’字。今本《说苑·尊贤》篇亦脱‘西’字,而《御览》四百七十五、《后汉书•班彪传》、《循吏传》注、黄朝英《靖康缃素杂记》七引《说苑》并有‘西’字,今据补。”

今案:《新序》与此章关系较近,有“西”字,与《外传》旧本不同。许维遹虽言《说苑·尊贤》篇旧本有“西”字,然其所载之事归之“赵简子”而非“晋平公”,与《外传》此章所载并非同一事。且《外传》此章见于《文选•荅魏子悌注》[14]《文选•陶征士诔注》[15]及引,以及《艺文类聚·鸟部上·鹤》[16]、《群书治要》[17]、《太平御览·羽族部三·鹄》[18]等类书征引,皆无“西”字。旧本如此,亦无必要据他书增改,存疑可也。

 

《集释》卷八第四章:齐崔杼弑庄公。荆蒯芮使晋而反,其仆曰:“崔杼弑庄公,子将奚如?” 荆蒯芮曰:“驱之。将入死而报君。”其仆曰:“君之无道也,四邻诸侯莫不闻也。以夫子而死之,不亦难乎?”

《外传》旧本皆无“其仆曰:‘崔杼弑庄公,子将奚如?’荆蒯芮曰:‘驱之。将入死而报君。’”二十四字。赵怀玉据《说苑》补。许维遹从赵校本,亦增补此二十四字。

今案:此二十四字不补亦通。《册府元龟•陪臣部•死节》征引《外传》此章时就没有这二十四字。如前所述,《外传》中故事情节简省是其通例,观此章文字以及与《说苑》对比也可以发现《说苑》此章的情节明显比《外传》更加丰满,当属故事的原貌,其文也必早于《外传》。不仅如此,《外传》此章结尾引《诗》及《易》,而《说苑》互见之章引《诗》及《孟子》,二书此处存在较大差异。赵怀玉和许维遹过分强调互见文献之间的同,而忽视其差异性是其校勘《外传》的失误之处。

 

《集释》卷八第四章:荆蒯芮曰:“善哉而言也。早言我,我能谏。谏而不用,我能去。

《外传》旧本“我”字原皆不重,许维遹校曰:本作“早言我,我能谏”。“我能谏”与下“我能去”一例。《说苑·立节》篇重“我”字,今据补。

今案:许维遹此处校勘于文例上看似通顺,实则有误。盖因断句失误所至,此处当断为“早言,我能谏”,如此,亦与下文“谏而不用,我能去”文例相同。《说苑·立节》作“子早言我,我能谏之;谏不听,我能去”,向宗鲁先生《校证》疑前一“我”字系衍文[19],当以《外传》旧本不重“我”字为正。且今检《册府元龟》引《外传》此章并未重“我”字,《通鉴外纪》卷七记载此事亦未重“我”字。《外传》旧本如此,许维遹何必趋同和迷信于《说苑》!当《外传》和互见文献出现差异的时候,为何只想到《外传》可能存在脱文,而没想到《说苑》也有可能存在衍文?

 

《集释》卷八第四章:遂驱车而入死。其仆曰:“人有乱君,犹必死之。我有治长,可无死乎?”

《外传》旧本“仆”字上原皆有“事”字。赵怀玉校本将其视为衍文而删去。许维遹校曰:“赵校是也,《说苑·立节》篇无‘事’字,即赵怀玉所本,今据删。”

今案:《说苑·立节》此处作“遂驱车入死。其仆曰:‘……。’”[20]与《外传》差异不大,然《外传》此处“事”字亦不可删,当断句为“遂驱车而入,死其事,仆曰:‘……。’”屈守元《韩诗外传笺疏》亦如是断句,很通顺,《集释》何必据《说苑》而删字?

 

《集释》卷八第十章:惜乎不齐之所为者小也。为之大功,乃与尧舜参矣。

《外传》旧本皆无“之所为者小也”六字,赵怀玉校本有,云:“约两书补。”《集释》从之。

今案:此章记载“子贱治单父”,而孔子对其政绩所作的一番评论,“不齐”即“子贱”。赵怀玉所言“两书”是指《孔子家语·辨政》“惜乎不齐之以所治者小也”及《说苑·政理》“惜乎!不齐之所治者小也!不齐所治者大,其与尧、舜继矣”句。从结构上看,《孔子家语》及《说苑》此处当属同一流传系统,二者关系较近,故事情节完整。而《外传》此章则非常简省,当为韩婴本人所作的删改,虽情节不甚丰富,然而整章说理清晰。《集释》本章共据二书增补四十三字,使之面貌几乎同于《家语》及《说苑》,看似合理,却难以使人信服。此处六字也同样不需要增补,当断句为“惜乎!不齐为之大,功乃与尧舜参矣。”《册府元龟·令长部·能政》[21]引此章文亦无此上述六字可为证。

 

《集释》卷八第八章:龙文而龟身,燕颔而鸡啄

“啄”字,《集释》:“元本、沈本、张本、毛本同,钟本、黄本、杨本、刘本、程本‘啄’作‘喙’。维遹案:本或作“喙”,误。《御览》九百十五引亦作“喙”,是其误已久。《说苑·辨物》篇作‘燕喙而鸡噣’,‘喙’为‘颔’之误,‘啄’与‘噣’同。”

今案:此章与《说苑》互见章节差异较大,且结尾所引《诗》句亦不同。如果依许维遹所言“‘喙’为‘颔’之误,‘啄’与‘噣’同”,那么何不直接将《外传》“燕颔而鸡喙(啄)”整句直接顺从《说苑》改为“燕喙而鸡噣”?很明显的是“燕颔”与“鸡喙”相对应,作“鸡喙”为是,作“鸡啄”则何解?以“啄”与“噣”相同为据,是强为之解。且今检《艺文类聚•祥瑞部下•凤皇》[22]、《太平御览•皇王部四•黄帝轩辕氏》[23]、《太平御览•羽族部•凤》[24]、《事类赋注•禽部一•凤》[25]征引《外传》此章皆作“喙”,未有作“啄”字者。

 

《集释》卷八第二十三章:赐欲休于事父母

《集释》:“元本、沈本、张本、毛本、程本作‘赐休于事父’,钟本、黄本、杨本、刘本作‘赐欲休于事父’。维遹案:本或有“欲”字,与上下文一例。‘父’下当有‘母’字。《荀子·大略篇》、《家语·困誓》篇作‘赐愿息事亲’。‘欲’犹‘愿’也,‘亲’为‘父母’也,今据补。”

今案:《荀子》与《孔子家语》相关章节在故事结构、文中孔子引《诗》以及章节主旨等都相同,或是故事原貌。另外,在故事结构上,《荀子》和《孔子家语》分别言及“息于事君”、“息于事亲”、“息于妻子”、“息于朋友”、“息于耕种”等五事[26],而《外传》则仅提及其中的四事,缺失“息于朋友”这一情节。更甚者,《外传》此章中孔子引《诗》分别为“夙夜匪懈,以事一人。”(言事君难)、“孝子不匮,永锡尔类。”(言事亲难)、“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兄弟既翕,和乐且耽。”(言妻子难)、“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言耕难)。而《荀子》与《孔子家语》中孔子所引《诗》句分别为“温恭朝夕,执事有恪。”(言事君难)、“孝子不匮,永锡尔类。”(言事亲难)、“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言妻子难)、“朋友攸摄,摄以威仪。”(言朋友难)、“昼尔于茅,宵尔索绹,亟其乘屋,其始播百谷。”(言耕难)。相比之下,《外传》缺失一处引《诗》,更改两处《诗》句。

综合上述差异,可见《外传》此章已非原貌,其中缺失的情节和引《诗》环节以及更改的两处《诗》句恐非流传中造成的,结合《外传》的通例来看,这当是韩婴本人所作的简省。故而,此章与《荀子》及《孔子家语》的差异是应该存疑的,不能据彼二书“休于事亲”而改《外传》“休于事父”为“休于事父母”,这种校改也是相当然的做法。

 

《集释》卷八第二十五章:小棰则待,大杖则逃

《外传》旧本原作“小棰则待笞,大杖则逃”。《集释》:“‘笞’字衍,盖因读者旁注而误入正文内。‘小棰则待,大杖则逃’,相对为文。《家语·六本》篇作‘小棰则待过,大杖则逃走’,文亦相对。《说苑•建本》篇采自本书,作‘小棰则待,大棰则走’,正无‘笞’字,今据删。”

今案:“笞”不仅不是衍文,且“逃”字下似当补“走”字。而许维遹又拘泥于《说苑》,以为其承袭《外传》,故而据之删“笞”字。河北定县汉墓竹书《儒家者言》[27]与此互见章节作“小棰则待笞,大”,与《外传》相同。如此看来,反是《说苑》脱“笞”字,而非《外传》衍“笞”字。这一点,何直刚先生也早已经指出[28],不再赘述。

 

二、据类书征引校改例

 

《集释》卷二第二十章:晋文公使李离为理

“理”,《外传》旧本皆作“大理”。《集释》云:“赵本无‘大’字,校云:本作‘为大理’,据《御览》二百三十一引无。”《集释》从赵校本改。

今案:今检《通典》卷二十五、《北堂书钞•设官部五•廷尉》[29]、《艺文类聚•职官部五•廷尉》[30]引皆作“大理”。“大理”。赵怀玉未见其他类书征引情况,仅以《御览》所引而删改原文,有失谨慎。《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31]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汉代职官有“大理”之称,时间上与《外传》成书年代相近,或本就作“大理”。《新序·节士》与此章互见,亦作“大理”[32],惟《史记·循吏列传》作“理”。

 

《集释》卷三第三章:于是遂谨其礼祑、皮革,以交诸侯;饰其辞令币帛,以礼俊士;颁其爵列、等级、田畴,以赏群臣。行此无几何而疾止。

《外传》旧本“赏”字下皆有“有功遂与”,许维遹校曰:“《类聚》二十引作‘以赏群臣’,与《吕氏春秋》合,今据删。”

今案:《外传》此章与《吕氏春秋》互见章节并非同一故事版本,《艺文类聚》所引虽与《吕氏春秋》同,然《外传》旧本如此,存疑即可,不当据《艺文类聚》所引而删改原文。此句原作“……颁其爵列、等级、田畴,以赏有功”,“遂与”断为下句,作“遂与群臣行此,无几何而疾止。”如是断句,于文义十分通顺,《册府元龟》引此文作“颁其爵列、等级、田畴以赏。遂与群臣行此,几何而疾止。”[33]亦无“有功”二字。

 

《集释》卷六第二十七章:何患于无士乎

《外传》旧本皆作“无患乎无士也”,许维遹校曰:“《治要》、《类聚》九十、《御览》九百十六引作‘何患于无士乎’,《文选》颜延年《陶征士诔》注引作‘何患无士乎’,今据正。”

今案:两种句法,于文义相通,无需据彼改此。在校记中存录即可。

 

《集释》卷八第八章:再拜稽首曰:“皇天降祉,敢不承命!”

《外传》旧本“敢不承命”皆作“不敢不承命”赵怀玉校本删“不”字。校云:“旧本‘敢’删衍一‘不’字,《御览》七十九引无,今据删。”许维遹从之。

今案:赵怀玉所见《御览》引《外传》文,乃是指《太平御览•皇王部四•黄帝轩辕氏》所引,确无“不”字。然《太平御览》共有两处征引此章文,今检《太平御览•羽族部•凤》[34]所引则有“不”字,与前一处所引相反。而且《艺文类聚•祥瑞部下•凤皇》[35]、《初学记•鸟部•凤》[36]所引皆有“不”字。因此,赵怀玉所见《御览》征引无“不”字当是彼处脱漏。因而,此处当从《外传》旧本,不删为是。

 

《集释》卷八第二十六章:景公引弓而射,不穿一札。

《外传》旧本“引弓而射”皆作“得弓而射”。许维遹校曰:“‘得’当作‘引’,草书形近,《书钞》百二十五引作‘引’。《列女传•辩通》篇同,今据正。”

今案:许维遹所言之《北堂书钞》乃是明代陈禹谟补注本,而宋本《北堂书钞》引此章作“齐景公使人为弓,三年乃成。射不穿一札,景公怒,将杀弓人……”,并未见有“引”字。而且,明代陈禹谟补注本《北堂书钞》所补入的引文也并不是来自于《外传》,而是来自于今本《列女传•辩通》篇,作“晋平公使弓人为弓,三年乃成。平公引弓而射,不穿一札。公怒将杀弓人……。”[37]宋本《北堂书钞》并未征引《列女传》上述文字。许维遹不察,却误以明代所补录之《列女传》文字当成《外传》文字,如此校勘《外传》,可以说是十分不应该的。

 

《集释》卷十第二十二章:公子晏独奉束帛而贺

《外传》旧本“晏”下有“子”字,无“奉”字。《集释》:“赵本有‘奉’字。校云:《御览》六百二十七引作‘公子晏’,下‘子’字无,下同。旧本无‘奉’字,亦据增。维遹案:《初学记》二十四、《事类赋》八引亦无‘子’字,今据删补。”

今案:删“子”字尚能讲得通,但增补“奉”字则难以确定。赵怀玉所言《太平御览》卷六百二十七即《太平御览•治道部八•赋敛》[38],确有“奉”字。但今检《太平御览•居处部十九•府库藏》[39]、《太平御览•火部一•火上》[40]亦引此章,却无“奉”字。且《北堂书钞•礼仪部六•贺》[41]、《艺文类聚•火部•火》[42]、《事类赋注•地部三•火》[43]、《古今事文类聚续集》[44]所引此章则都没有“奉”字。赵怀玉未察,而许维遹亦未详察,仅以《御览》一处引文就作校改,失之谨慎。而且从语法上说,无“奉”字亦通。

 

三、所据版本失误例

 

《集释》卷六第七章:《诗》曰:“惠于朋友,庶民小子,子孙承承,万民靡不承。”

“承承”,旧本作“绳绳”,赵本据《诗考》改作“承承”。

今案:屈守元《韩诗外传笺疏》云:“‘承承’,元本如此,明刻诸本皆作‘绳绳’,与今《毛诗》同,赵本据《诗考》改作‘承承’,而不知元本作‘承承’,无烦据《诗考》改字也。”[45]赵怀玉在校勘《外传》时并未见到元本,而许维遹所参校的元本,实乃秦更年翻刻,已从明本改作“绳绳”,亦未见元本原貌。

 

《集释》卷七第九章:君又并覆而有之

许维遹校曰:“‘有’旧作‘育’。诸本皆作‘育’,元本作‘有’。”

今案:今检元明旧本皆作“育”,未见有作“有”者,秦更年翻刻元本所造成的形误,《集释》从之,以至于以讹传讹。

 

《集释》卷七第二十一章:不为危‘’行

许维遹校曰:“‘’,旧作‘激’。诸本亦作‘激’,元本作‘‘’’。维遹案:本或作‘‘’’,最是。本或作‘激’,盖后人罕见‘‘’’字,以为‘‘’’‘激’形近而妄改之也。《御览》四百二十九引作‘易’,‘‘’’‘易’古通用,今据正。”

今案:明代诸本皆作“激”,元至正十五年嘉兴路学刻明修本作“易”。而袁廷梼旧藏黄丕烈校补元至正十五年嘉兴路儒学刻明修本此页缺失,从明代诸本钞补,原钞作“激”,黄丕烈校勘时以朱笔改作“易”,而黄丕烈所校勘之元本后为秦更年翻刻,不知何以又误改作“”?

 

结论

 

上述所列举的例子足以看出清代以来,学者在利用互见文献和古注及类书征引来校勘《外传》中所出现的问题。笔者比勘之后作粗略统计,发现仅《集释》所吸收的清代学者以及许维遹本人据这些材料对《外传》原文所作的校改就有300余处[46]、增补1000余字、删除近100余字,而实际数字并不止这些。这不免使人再次想起宋代李用章刊刻《外传》时,仅校正文字就达3000余字。这些学者的整理和刊行,对于《外传》的流传可谓有功,然而如此大量增补、删改《外传》原文,亦可谓是《外传》之一大劫。其弊端显而易见,仅就上述所列举的例子,略作如下总结:

首先,利用互见文献校勘《外传》问题。互见问题是先秦两汉古书中常见的问题,他们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很难一下子说清楚。这主要是缘于古书亡佚太严重,尤其是汉代以前的典籍,存世甚少,能幸存下来的也都经过了长期的流传,距离原貌有一定的差距。如果仅以存世的先秦两汉古书来推断他们之间互见章节的关系,则无异于管中窥豹。而以往学者往往简单地以成书时间为线索来判断彼此之间的关系,如《外传》中的相关章节应该来源于《荀子》,又如《说苑》及《新序》中的相关章节应该来源于《外传》。带着这种预设来校勘古书,无疑会使这些古书之间原本存在的合理性差异逐渐减小,趋同性越来越明显。

这种单线联系出现的根源或许是学者忽略古书亡佚的复杂情况。如上述《集释》卷八第二十五章“小棰则待笞,大杖则逃”,许维遹即简单地认为《说苑》该章节是来源于《外传》的,因此当据《说苑》删《外传》中“笞”字,殊不知《孔子家语》也与其存在互见关系,即便《孔子家语》的真伪在当时难以判断,那么定县汉墓竹书《儒家者言》的出现应当可以说明问题。很难说《说苑》不是来源于《儒家者言》,或者其他已经亡佚的古书。遗憾的是,许维遹未见到《儒家者言》,而对《孔子家语》又不相信,只能将《说苑》彼章的材料来源归到《外传》上了。又如《外传》中有两章记载了孔子弟子宓子贱的事迹,而这两章又同时见于《说苑》,能简单地认为《说苑》这两章也是来源于《外传》吗?殊不知《汉书·艺文志》中著录有《宓子》十六篇,很难说《外传》和《说苑》中的这两章不是同源于《宓子》。《外传》卷八有“魏文侯问狐卷子”章和“魏文侯问李克”章,卷九有“魏文侯问于解狐”章(又见《韩非子》及《说苑》),卷十有“魏文侯问里(李)克”章(又见《吕氏春秋》、《淮南子》、《新序》),这些章节的内容非常有可能来源于《汉志》中所著录之《魏文侯》一书,其中涉及李克的章节或许也有来自于《李克》一书的可能。然而上述古书皆已亡佚,不好坐实。但是,学者在从事相关研究之时,应当存有“古书亡佚”的意识,不能仅局限于今日所见之古书[47]。即便《外传》与《荀子》、《说苑》、《新序》等书在某些章节上的确存在承袭关系,但这也不能随意据以校改《外传》。因为今本诸书大都经过西汉晚期刘向的整理,与韩婴所生活的西汉早期所见到的古书是否属于同一传抄系统?这个问题无法回答,也难以否认其存在的可能性。而且,即便彼此属于同一传抄系统,但各自经过了长期的流传,也很难完全保存其本来面貌;以今本《荀子》、《说苑》、《新序》等文献来校改《外传》,能恢复《外传》古本面貌吗?例如上述《说苑》中无“笞”字,或许也是其在流传过程中造成的脱漏,已非原貌,许维遹岂可据而删改《外传》?

进一步说,诸书在各自流传过程中出现一些文字差异是难免的,但也不能每遇到差异就从《外传》身上找原因,以为此必又是《外传》出了问题,仿佛出现脱、讹、衍的都是《外传》、而其它互见的古书则“完好无损”一样。而实际上,我们在分析差异性原因的时候,说《外传》某处有脱文的同时,也难以排除《说苑》等文献也可能有衍文。如前文所举《集释》卷八第四章“早言我,我能谏。谏而不用,我能去”句,文中原本不重“我”字,许维遹以为有脱文,并据《说苑》增补。许维遹以为二书的差异在于《外传》脱“我”字,而真实的情况却是今《说苑》衍一“我”字。因此,在利用互见校勘《外传》的时候既要考虑到《外传》的问题,也不能忽视相关互见文献的问题,因为它们也经过了长期的流传,并非“完美如初”。

其次,以古注和类书征引《外传》文字校勘《外传》问题。卢文弨在《与丁小雅论校<方言>书》中说:“大凡昔人援引古书,不尽皆如本文,故校正群籍,自当先从本书相传旧本为定。况未有雕版以前,一书而所传各异者,殆不可以遍举,今或但据注书家所引之文,便以为是,疑未可也。”[48]卢氏正是指出了利用古注及类书校勘古籍的弊端。今检唐宋类书征引《外传》文字[49],各家所引差异各等,简略不一;更有甚者,也有一书两次或两次以上地征引《外传》同一章,而之间差异颇大的现象也较多,难以取舍。

第三,校勘《外传》当广集旧本,择善而从。但从周庭寀、赵怀玉到许维遹都在旧本选择上有不足之处。如赵怀玉根本就没有见到过《外传》元本,元本虽有残缺,但其优势之处也为诸明刊本所不具备。许维遹所谓的元本也只是秦更年翻刻的本子,而这个本子实际是元乙本,原有残缺并经过黄丕烈等人校勘过,秦更年翻刻之后又据明刻诸本有所改动。又如,许维遹对《外传》版本源流并没有彻底搞清楚,其所参校之“《学津讨原》刻元刘节斋手抄本”(许维遹简称“刘本”),实际并非元代手抄本,而是来源于毛晋《津逮秘书》本的又一明刻本。屈守元对许维遹这一点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其于《外传》版刻之蒙昧,实无可解喻已……。”[50]

清代学者朱一新也曾痛斥清人校勘古籍的这些弊端,他在《无邪堂答问》中说:“国朝人于校勘之学最精,而亦往往喜援他书以改本文,不知古人同述一事,同引一书,字句多有异同,非如今之校勘家,一字不敢改易也。今人动以此律彼,传辄改订,使古书皆失真面目,此甚陋习,不可从。凡本义可通者,即有他书显证,亦不得轻改,古文词义简奥,又不当以今人文法求之。”[51]朱一新提到了清人校勘中擅以他书校改本书,以此律彼,文法上以古律今等弊端,这些在《外传》的校勘中也大量出现。总之,对于《外传》的校勘,当先以旧本为主,他书中互见的章节以及古注和类书征引则作为参考,除非《外传》旧本出现语句不通,实不可解时,方可参校。除此之外,对于这些材料,于校勘记中存录即可,不能轻易校改原文;应当本之存疑的原则。

 

 

 



[1] []洪迈《容斋随笔·续笔》,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页310

[2] 元本有甲、乙本之别,是屈守元所划分,详见屈守元《韩诗外传笺疏·参校诸本题记》,巴蜀书社,1996年,页933-959

[3] 赵善诒《韩诗外传补正》,商务印书馆,1939年。

[4] 王迈《许着<韩诗外传集释>补证举例》,《苏州大学学报》1983年第2期。

[5] 陈锦春《<韩诗外传集释>整理失误辨析》,《诗经研究丛刊》第二十二辑,学苑出版社,2012年,页126-135。当然这种情况属于整理者或出版社的问题,并不是《集释》本身的问题,例如今见巴蜀书社版《韩诗外传笺疏》则文字错讹和标点符号问题更多。

[6] 许维遹《韩诗外传集释》,中华书局,19806月,页15,下引《集释》不再作注。

[7] 向宗鲁《说苑校证》,中华书局,1987年,页419

[8] 屈守元《韩诗外传笺疏》巴蜀书社,1996年,页51

[9] 与《外传》每章文末引《诗》不同的是此处乃文中人物的口头引《诗》,文末所引《诗》句与整个故事情节相对独立,而文中增加引《诗》或论《诗》的文字则会影响到整个故事情节的变化。

[10] 将《外传》和其他互见文献仔细对比即可发现《外传》中记载的故事短章或说理短章基本都比较简省,主旨在于说理,情节上并不如其他文献那样显得丰满,有明显的加工痕迹。相比于《孔子家语》、《新序》、《说苑》以及定县汉墓竹书《儒家者言》等文献,《外传》更像是“二手材料”。

[11] 详见徐建委《<说苑>研究——以战国秦汉之间的文献积累与学术史为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页205-206

[12] []李善《文选注》,中华书局,1977年,页712

[13] []李昉等《太平御览》卷七百七十九,中华书局,1985年, 页2-3

[14] []李善《文选注》,中华书局,1977年,页361

[15] []李善《文选注》,中华书局,1977年,页790

[16] []欧阳询《艺文类聚》,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页1562

[17] []魏征等撰《群书治要》,商务印书馆,1937年,页135

[18] []李昉等《太平御览》卷九百一十六,中华书局,1985年,页11

[19] 向宗鲁《说苑校证》,中华书局1987年,页90

[20] 向宗鲁《说苑校证》,中华书局1987年,页90

[21] []王钦若《册府元龟》卷七百零二,中华书局,1960年, 页1-2

[22] []欧阳询《艺文类聚》,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页1708

[23] []李昉等《太平御览》卷七十九,商务印书馆,1985年,页4

[24] []李昉等《太平御览》卷九百一十五,商务印书馆,1985年,页2-3

[25] []吴淑撰《事类赋注》,中华书局,1989年,页369

[26] 参见[]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页509-511;《孔子家语》,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27] 定县汉墓竹简整理组《儒家者言释文》,《文物》1981年,第8期。

[28] 何直刚:“如新近出版的《韩诗外传集释》,就将‘曾子芸瓜’的‘笞’字删掉。但证以简文,却原来本是‘待笞’,与下文‘逃走’相对,不应当删削。”何直刚《, <儒家者言>略说》,《文物》1981年第8期。

[29] []虞世南《北堂书钞》卷五十三,学苑出版社,1988年,页13

[30] []欧阳询《艺文类聚》卷四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页781

[31] []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页730

[32] 石光瑛《新序集释》,中华书局,2001年,页953

[33] []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一百四十三,中华书局,1960年,页2-3

[34] []李昉等《太平御览》卷九百一十五,中华书局,1985年,页2-3

[35] []欧阳询《艺文类聚》卷九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页1708

[36] []徐坚《初学记》卷三十,中华书局,1962年,页720

[37] []陈禹谟补注《北堂书钞》,《四库全书》本。

[38] []李昉等《太平御览》卷六百二十七,中华书局,1985年,页2

[39] []李昉等《太平御览》卷一百九十一,中华书局,1985年,页3

[40] []李昉等《太平御览》卷八百六十八,中华书局,1985年,页6

[41] []虞世南《北堂书钞》卷八十五,学苑出版社,1998年,页5

[42] []欧阳询《艺文类聚》卷八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页1363

[43] []吴淑撰《事类赋注》卷八,中华书局1989年,页165

[44] []祝穆辑《古今事文类聚续集》卷十八,明万历三十二年,书林唐富春德寿堂刻本。

[45] 屈守元《韩诗外传笺疏》,巴蜀书社,1996年,页533

[46] 涉及校改或替换字数无法具体统计。

[47] 李锐在这一问题上有更详细的论述,详见其《“重文”分析法评析》,《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又见《新出简帛的学术探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页26-27

[48] []卢文弨《抱经堂文集》卷二,清乾隆六十年刻本。

[49] 香港学者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例如,何志华,朱国藩《唐宋类书征引<韩诗外传>资料汇编》,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9年。

[50] 屈守元《韩诗外传笺疏》,巴蜀书社,1996年,页959

[51] []朱一新《无邪堂答问》卷三,清光绪二十一年,广雅书局刻本。



本文收稿日期爲2015年5月8日。

本文發佈日期爲201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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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6樊東:清代以來利用“互見”及類書等材料校勘《韓詩外傳》的方法與限度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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