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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田:曾侯丙迅缶跋——兼釋“[走攴]缶”與“迅氏(匙)”
在 2015/2/23 20:03:21 发布

 

曾侯丙迅缶跋

——兼释“缶”与“迅氏(匙)”

(首发)

 

王恩田

山东省博物馆

 

随州文峰东周墓地亚字形大墓M18的亚字形椁室有东、西、南、北、中五室。其中西、南、北、中四室曾遭盗掘。东室保存完好,出土鼎、簋、鬲、鑑、方壶等70余件青铜礼器。另外在墓坑东、西、北三面各有一个2×2米的器物坑。其中北坑内随葬两件制作精美华丽的铜方缶[1]。通体饰镶嵌绿松石的菱形花纹(图一:1)。两件龙形耳上各有7字铭文,盖内有两行11字铭文:

耳铭: 曾侯迅缶硖以为    (图一:2

盖铭: 曾侯丙作迅缶  

      硖以为微事        (图一:3

铭文虽然简短,但仍然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一、双耳上的铭文,由于空间范围的局限,故而省去了器主私名的“丙”和“作”“微事”等4字。并未省略“迅缶”二字。

二、“迅缶”,目前多改作“缶”。这是因为在郭店楚简《缁衣》中的“人而无恒,不可以为卂筮”一语中的“卂筮”二字。在今本《礼记·缁衣》中作“卜筮”。由于下文又谈到“龟筮”“我龟”,故而据今本改简文“卂筮”为“卜筮”。此后,凡是简文中的卂或从卂的迅和东周金文中的迅,均被改为“卜”或“”。从而造成“卂”与“卜”混而不分的奇怪现象。应予以纠正[2]。故本铭仍隶为“迅缶”。

迅,心母,浴,邪母。心、邪旁钮。迅缶即浴缶。《说文》:“浴,洒身也。”《周礼·宫人》:“其往之沐浴。”注:“沐浴所以自洁清。”

按,《简报》隶为“硖以为长事”等5字的释读,目前有很大的分歧[3]。应予分析。

“硖”字,从广,从土,夹声。夹,见母叶部,给,见母缉部。双声旁转,读作“给”。《战国策·秦策》:“恐不能给也。”注:“给,供也。”

“微事,目前多隶为“长事”。长、微混淆由来已久,有必要加以区别。商周文字中长与微都像人披长发形,长字手中拄拐杖,即棖的本字。《说文》:“棖,杖也。”棖借为长幼的长和长短的长。微是头发之发的本字,音同借为微小、微妙的微和国名、姓氏的魏。久借不归,另造一个从犮声的髪字相替代。古玺文中由于长微混淆,从而出现了只有长和张。只有“三家分晋”中的韩、赵二姓,而没有一例魏姓的怪现象。实际情况是“长”字是在人的下肢右侧加弯勾、短横的“饰笔”以为指事字,意为长肢在此。而不加饰笔者即微字,音同借为姓氏的魏。楚简中用不同的方法区别长、微二字。郭店简和上博简用头发飘向右方者为长,飘向左的为微。音同借为美恶的美。而包山简则加人旁者为长,不加人旁者为微。例如包山M2遣策中原被隶为“韔”释为弓袋的字,其实没加人旁应隶为微,音同借为尾。遣策中的“豹尾”,是《蔡邕·独断下》中用来表示诸侯身份的车上的装饰,被称为“豹尾车”。[4]

曾侯與编钟中的一号钟铭文中的“长”字作,像人拄拐杖形,是长的本字,方缶铭文中被隶为“长”的字,没有拐杖,故应隶为微。微与沐均为明母,应读作沐。《说文》:“沐,濯髪也。”《礼记·玉藻》“沐稷”,孔疏:“沐。沐髪也。”《论衡·讥日》:“沐者去首垢也。”古代洗发曰沐,净身曰浴。《荀子·不苟》“故新浴者振其衣,新沐者弹其冠,人之情也”可证。“以”,介词,用也。“为”外动词,作也。“给以为微事”,意为迅缶是供洗发用的。此外,文峰塔东周墓地中还出土曾句尹喬迅缶(图二),也应是专供洗发用的。可资比较。

曾侯丙迅缶是曾国国君铸器。并且特意把这两件制作精美华丽的迅缶,不与东室中70余件铜礼器放在一起,而是单独放置在北器物坑内,足以证明这两件迅缶被重视的程度和特殊地位。解为专门用作随葬的明器,显然不符合情理。水器与酒器分途已久。寿县蔡侯申墓和淅川楚墓中的酒器称尊缶。水器称浴缶,盥缶。酒器与水器并存,各有各的用途。曾侯丙墓中目前仅发表了作为水器的迅缶,还有东室中70余件礼器尚未发表。而且其他各室已被盗,不能肯定曾侯丙墓没有酒器“尊缶”。方缶铭文“给以为微事”一语,特意注明是供洗发用的,从而排除了其他用途的可能性。湖北谷城禹山庙嘴楚墓出土的中子宾缶,器肩有铭文两行8字:“中子宾之缶”(《江汉考古》19853期)。字从攴得声,攴,旁母或并母,侯部。沐,明母侯部,准双声叠韵,缶读作沐缶。如上所证,洗发曰沐,净身曰浴。“缶”也是专门用作盛洗发水的缶。

随州义地岗M6出土“曾公子弃疾之迅氏”(图三)。弃字是徐在国先生所释[5],可从。原隶为“斗”的字,其实应是“氏”字。氏是河水支流“支”的本字,弯笔像河水,斜笔像支流,或在斜笔上再加圆点或短横以为指事,意为支流在此。音同借为氏族和姓氏的“氏”[6]。氏与匙均为定母支部,氏通匙。《说文》:“匙,匕也,从匕,是声。”段注:“《方言》曰匕谓之匙。苏林注:《汉书》曰北方人名匕曰匙。玄应曰:匕或谓之匙。今江苏为茶匙、汤匙,也谓之调羹。实则古人取饭载牲之具,具有其首盖锐而薄,故《左传》矢族曰匕。”王筠《说文释例》:“匕部匙,当删。古人名匕,名柶。豈有匙?各经无此字,而见于《方言》,则是汉人名之,因造此字。实则匕匙一声之转,其声既变即加是为声,以别之也。”

按,古代同名而异物,以匕而论,有取肉于鼎的匕,也有取饭的匕,也称“柶”。也有用来挹取液体流质或粉末状的匕,也称为匙[7]。也有同物而异名者。如舀水用的挹水器可称为枓。《仪礼·少牢馈食礼》:“司宫设罍水于洗东,有枓。”郑玄注:“枓,斞水器也。凡设水用罍,沃盥用枓。”淅川下寺春秋楚墓出土的舀水器,有铜长柄。发掘报告称为“铜斗”。而寿县蔡侯墓出土者无柄。发掘简报称为“瓢”。称“铜斗”或“瓢”,都不是器物自名。随州义地岗曾墓出土的铜斗,自名为“氏”,即匙,是首次发现的器物自名的舀水器。证明这类器物应正名为“匙”。同时证明段玉裁把匙与矢镞的匕、取饭用的匕(即柶),和“载牲之具”的匕混为一谈是错的。《说文释例》:“匙当删”的意见尤不可取。曾公子弃疾迅氏(匙)出土于湖北随州,证明南方同样可以称匕为匙。苏林引《汉书》“北方人名匕曰匙”的说法是片面的。

 

 

 

 

 

 



[1]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随州市博物馆《湖北随州市文峰塔东周墓地》,《考古》20147期。

[2] 王恩田《郭店楚简<缁衣>“卜筮”疑析》,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5216日。

[3] 董珊《曾侯丙方缶铭文解释》及网站评论,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41231日;王子杨《曾侯丙方缶铭文“硖以为长事”解》,湖北省博物馆等编《“曾国考古发现与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201412月。

[4] 王恩田《鹿邑太清宫西周大墓与微子封宋》,《中原文物》20024期;《鹿邑微子墓与子口寻(腯)》,《中原文物》20066期。

[5] 徐在国《曾公子弃疾铭文补释》,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20121031日。

[6] 王恩田《释匕、氏、示》,《第二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香港中文大学,1993年。

[7] 6

 

本文收稿日期爲2015年2月22日。

本文發佈日期爲201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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