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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崇禮:“疐”字解詁
在 2015/1/26 10:10:31 发布

“疐”字解詁

(首發)

 

張崇禮

北華大學文學院

 

“疐”字金文作等形,[1]清人自阮元《積古齋鐘鼎彝器款識》釋為“疐”,逐漸得到學者認同。[2]甲骨文作等形,[3]羅振玉等依金文釋為“疐”。[4]楚文字作等形,原釋為“步”,[5]李零先生疑應釋“疐”。[6]上博簡《周易》簡4,今本對應之字作,整理者釋爲,參照今本讀爲[7]。陳斯鵬先生據上博簡《周易》的“懥”釋出了上博五《鬼神之明 融師有成氏》簡5的“疐”字,並探討了字從甲骨文、金文到楚文字的演變之跡。[8]張新俊先生根據上博《周易》中的“懥”字,把包山楚簡中的字改釋作“疐”,[9]陳偉先生又據之釋出了上博六《慎子曰恭儉》簡1和《莊王既成 申公臣靈王》簡9的“疐”字。[10]隨後,劉洪濤先生詳細排比了西周金文向古陶文、傳抄古文、秦文字及楚文字的演變過程。[11]至此,經過多位學者的研究,“疐”字形體演變序列業已清晰。

關於“疐”字本義,郭沫若先生在考釋晉姜鼎(疐)字時說:“《禮·曲禮上》‘士疐之’,疏云‘疐謂脫華處’。今此上从泑(花)省,下从止,即古文趾,則疏說最為得之。中之形蓋即蒂之象,非田字。”[12]張亞初先生對此有進一步申說,可參看。[13]今按:“疐”即“蔕”之初文,指花、瓜果與枝莖相連的部份。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蔕,《聲類》:‘果鼻也。’《吳都賦》:‘扤白蔕。’劉注:‘花本也。’《老子》:‘深根固蔕。’《禮記·曲禮》:‘士疐之。’以疐為之。俗字作蒂。”《說文》“蔕”字下段注以為“疐者,蔕之假借字”,實“蔕”為“疐”之後起形聲字。

關於《老子》“深根固蒂”之“蒂”,朱谦之《老子校釋》案語云:

遂州、邢玄、磻溪、樓正,室町、柰卷、嚴、顧、趙、高並作“蒂”,意林、御覽六百五十九引同。傅、范本作“柢”。范曰:“‘柢’字,傅奕引古本云:‘柢,木根也。’又引郭璞云:‘柢謂根柢也。’河上公作‘蒂’,非經義。夫‘柢’亦是根。”謙之案:字林云:“蒂、柢音同。”夏竦古文四聲韻卷四引古老子亦作“蒂”,范說非。

今按:范說認為作“蒂”“非經義”,當然是不對的。但揣摩朱謙之先生引《字林》“蒂、柢音同”的話,似乎他認為“蒂”是通用作“柢”的。這也有些問題。“深根固蒂”,“蒂”與“根”對言,自當用其本義,無由再通用作“柢”。且柢亦為根,與“深根”之“根”重複。當然,“蒂”與“柢”音近義通,應該是同源詞。蒂對於花或瓜果來說,亦為根也。“蒂”有本根義,則“疐”自當有本根義。

楚文字中“疐”的用法,比較明確的是“斧疐”,見於上博六《莊王既成 申公臣靈王》和上博八《命》:

上博六《莊王既成 申公臣靈王》簡9:“臣爲君王臣,君王免之死,不以辱斧疐,可(何)敢心之有?”

上博八《命》簡1-2:“葉公子高之子見於令尹子春,子春謂之曰:‘君王窮亡人,命吾為楚邦。恐不能,以辱斧疐。’”簡2-3:“僕既得辱視日之廷,命求言以答,雖鈙於斧疐,命勿之敢違。”

“斧疐”即“斧質”,亦作“斧鑕”,指斧子與鐵鍖,古代刑具。行刑時置人於鍖上,以斧砍之。“斧質”和“斧鑕”典籍習見,如《呂氏春秋·貴直》:“王曰:‘行法。’吏陳斧質於東閭。”《戰國策·燕策二》:“蘇子收其餘兵,以守陽城,而報於閔王曰:‘王過舉,令臣應燕。今軍敗亡二萬人,臣有斧質之罪,請自歸於吏以戮。’”《韓非子·初見秦》:“白刃在前,斧鑕在後,而卻走不能死也。”《晏子春秋·問下十一》:“寡君之事畢矣,嬰無斧鑕之罪,請辭而行。”

疐、質同屬端母質部,常相通用。《禮記·大學》:“身有所忿懥。”鄭玄注:“懥,或作懫。”《詩經·豳風·狼跋》:“載疐其尾。”“疐”,《說文》“躓”字條、《文選·運命論》李注並引作“躓”。[14]

上博五《鬼神之明 融師有成氏》簡5:“名則可畏,疐則可侮。”陳斯鵬先生讀“疐”為“實”,學者多從之。從用字習慣來說,我們覺得最好也讀為“質”,詳後文。

上博六《慎子曰恭儉》簡1:“忠疐以反俞。”“疐”,陳偉先生讀爲,訓為“誠”。其說可從。

總之,從楚文字中“疐”字比較確定的用法來看,它和“質”的關係非常密切。上文我們說過“疐”為“蔕”之初文,有“本根”義,而“本”亦為“質”之常用義。[15]《說文》:“質,以物相贅。”“質”字从貝,“以物相贅”即典當、抵押應是其本義。質押義無法引申出“本”義,也就是說“質”字的“本”義應是假借自別的字,我們認為就是“疐”字。“質”字的“本”義來自“疐”,則“質”字常見的“性”、“體”義亦當來自“疐”,那麼作為進一步引申的“誠”、“實”義自然也是來自“疐”了。所以“忠疐以反俞”的“疐”可直接訓為“誠”,“名則可畏,疐則可侮”的“疐”可直接訓為“實”。

除作地名、人名及上文已討論過的用例外,還有一些文句中“疐”字的用法值得討論:

㝬簋(《集成》8.4317):“用𠦪壽匄永命,畯在位,作疐在下。”

五祀㝬鐘(《集成》8.4317):“㝬其萬年用畯尹四方,保大命,作疐在下。”

張政烺先生認為:“疐,讀為氐。《毛詩·小雅·節南山》:‘尹氏太師,維周之氐,秉國之鈞,四方是維,天子是毗,俾民不迷。’傳:‘氐,本也。’鄭玄作箋不從毛傳,改易一說。《正義》對此特別解釋一番,說:‘易傳者,以天子為周之本,謂臣為本則於義不允,故易之。’胡承珙《毛詩後箋》:‘案此說非是,君、相皆為國本。’《晉姜鼎》‘作疐為亟(極)’,《秦公鐘》‘畯疐在位’,疐皆讀為氐,是諸侯及妃亦為國本。”[16]

陳初生先生列“本”為“疐”字首義,並舉㝬簋“作疐在下”和晉姜鼎“作疐為極”為例,應是采自張政烺先生。[17]

今按:讀“疐”為“氐”,訓為“本”,近是,然猶未達一間。我們認為“作疐在下”的“疐”應訓為“主”。《廣雅·釋詁三》:“質,主也。”《玉篇·貝部》:“質,主也。”《廣韻·質韻》:“質,主也。”《左傳·襄公九年》“且要盟無質”杜預注、《管子·君臣下》“通者質”尹知章注、《大戴禮記·千乘》“質射御”王聘珍解詁等均訓“質”為“主”。“疐”的“主”義應是“本根”、“主體”義的引申。“質”有“體”義,《周易·繫辭下》:“易之為書也,原始要終,以為質也。”韓康伯注:“質,體也。”《荀子·臣道》:“若夫忠信端愨,而不害傷,則無接而不然,是仁人之質也。”楊倞注:“質,體也。”由“本”、“體”引申出“主”義,是很自然的。《管子·君臣下》:“天道人情,通者質,寵者從,此數之因也。”尹知章注;“質,主也。能通於天道人情者,可以爲主;其不能通,但寵貴之者,可以爲從,謂臣也。”厲王胡為周之天子,其“作疐在下”,乃是作人間世界之主也。

晉姜鼎(《集成》5.2826):“晉姜用祈綽綰眉壽,作疐為亟(極),萬年無疆。”

郭沫若先生說:“‘作疐’與‘為亟’為對語,亟者極之省,謂為百政之總揆、庶眾之準則也。”[18]

今按:《管子·小問》:“管仲對曰:‘質信極忠,嚴以有禮,慎此四者,所以行之也。’”尹知章注:“質,主也。”“質信極忠”、“作疐為極”,“疐”、“質”和“極”對言為文,其意亦與“極”相近。“疐”、“質”的這種用法近於“主”,是“主”義的引申。《莊子·庚桑楚》:“果有名實,因以己爲質。”郭象注:“質,主也。”成玄英疏:“質,主也。妄執名實,遂用己為名實之主而競是非也。”“以己爲質”即以己為主、以己為標準。《小爾雅·廣器》“正中者謂之槷,槷方六寸”,宋翔鳳訓纂:“質、準、臬聲相近,字亦通用。”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質,假借又為準。”與此相關的則是“質”字常見的“正”義,如《詩經·大雅·緜》:“虞芮質厥成。”虞芮爭田,往求質正於周,乃以之為正,以之為準也。“質”的射侯義亦與此相關。《荀子·勸學》:“是故質的張而弓矢至焉。”楊倞注:“質,射侯。”“斧質”義與“射侯”義相通。《資治通鑒·周記一》:“奈何獨以吾為智氏質乎?”胡三省注:“質,謂椹質也,質的也。椹質受斧,質的受矢。”

楚簋(《集成》8.42464249):“楚敢拜手稽首,疐揚天子丕顯休,用作尊簋,其子子孫孫萬年永寶用。”

張亞初先生認為:“花開總有花落時,唯有花托常在。所以,‘疐’有鞏固、常在和根本的意思。秦公簋‘畯疐才天’就是永遠牢固地在天上,井人鐘‘疐處宗室’,就是常處宗室。楚簋‘疐揚天子丕顯休’,就是常揚天子丕顯休(即簋的‘永揚公休’)。晉姜鼎的‘乍疐為亟(極)’,就是作根本以為則效。㝬簋的‘乍疐才下’,就是作固在下,‘在下’對上帝和陟降在帝庭的祖先講,意即在上帝和祖先的保佑下,統治鞏固長久。這與毛公鼎的‘丕鞏先王配命’,《詩·大雅·皇矣》‘天立厥配,受命既固’,在意思上是相近的。”[19]

《金文編》“疐”字下注:“讀為對”,[20]李學勤先生據之把金文以及清華簡《周公之琴舞》中的“疐”字都讀作“對”。[21]

今按:金文“對揚”之“對”,乃是“答”義,“質”自有此義,不煩改讀。《莊子·徐無鬼》中有個著名的故事:

莊子送葬,過惠子之墓,顧謂從者曰:“郢人堊慢其鼻端若蠅翼,使匠石斲之。匠石運斤成風,聽而斲之,盡堊而鼻不傷,郢人立不失容。宋元君聞之,召匠石曰:‘嘗試為寡人為之。’匠石曰:‘臣則嘗能斲之。雖然,臣之質死久矣。’自夫子之死也,吾無以為質矣,吾無與言之矣。”

成玄英疏:“質,對也。匠石雖巧,必須不動之質;莊子雖賢,猶藉忘言之對。蓋知惠子之亡,莊子喪偶,故匠人輟成風之妙響,莊子息濠上之微言。”

莊子以惠子為“質”,即以惠子為對也。“自夫子之死也,吾無以為質矣,吾無與言之矣。”惠子死後,莊子雖有微妙之言,無人對答也。另外,匠石之“質”與“斧質”之“質”的關係,也是顯而易見的。

秦公镈(《集成》1.270):“畯疐在位,高引有慶,匍有四方。”

秦公簋(《集成》5.4315):“畯疐在天,高引有慶,竈(肇)囿(域)四方。”

秦公簋“畯疐在天”,楊樹達、[22]張政烺[23]先生均以“天”為“立(位)”字之誤,其說可從。今按:“畯疐在位”的“疐”,疑應訓為“定”,安定。《廣雅·釋詁四》:“質,定也。”《詩經·大雅·抑》:“質爾人民。”朱熹集傳:“質,定也。”《詩經·小雅·天保》:“民之質矣。”毛傳:“質,成也。”屈萬里先生《詩經詮釋》:“陳奐云:‘成當讀“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語見桓公六年左傳)之成。’按:即安定之意。【廣雅釋詁四:“質,定也。”】”[24]

《尚書·文侯之命》:“予一人永綏在位。”永,長也;綏,安也。“畯疐在位”:畯,長也;疐,定也。“畯疐在位”與“永綏在位”義近。《詩經》曰“質爾人民”、“民之質矣”,《逸周書·大聚》曰“維武王勝殷,撫國綏民”、《漢書·刑法志》曰“言以仁誼綏民者,無敵於天下也”,“質”、“綏”義亦近。“疐”的“定”義應是“本根”義的引申。作為本根、基礎,自然安定、不易動搖。

井人鐘(《集成》1.109112):“憲憲聖,疐處宗室。”

“處”與“在”義近,“疐”亦當訓為安定。“宗室”,指與君主同宗族之人。《國語·魯語下》:“宗室之謀,不過宗人。”“疐處宗室”,安處於皇族之中,含有得到君主蔭佑之義。

清華簡《周公之琴舞》簡10-11:“六啟曰:‘其余沈(沖)人,備(服)在清廟,惟克小心,命不彝(夷)𥰶,疐天之不易。’”

整理者:“命,指天命。𡰥,讀為‘夷’,《大雅·瞻卬》‘靡有夷屆’、‘靡有夷瘳’等句中的‘夷’,楊樹達釋為句中助詞(《詞詮》第三四八頁)。𥰶,疑讀為‘歇’,《左傳》宣公十二年杜注訓‘盡’。”[25]

李守奎先生認為:“𡰥,讀為夷,或可訓為滅絕。《後漢書·班固傳》:‘草木無餘,禽獸殄夷。’𥰶,整理報告讀為‘歇’;疑或可讀‘割’。‘夷割’意思大約相當於後世文獻中的‘夷絕’,即滅絕。大意是周所受天命得以延續不滅絕。”

彝,整理者釋為“𡰥”,網友無語先生指出:‘命不’後面之字顯然就是‘彝’字變體,古文字中類似寫法的‘彝’字數見,其偏旁的變化應含有變形聲化的因素。‘彝’,簡文訓爲‘常’,其後一字似可讀作‘憲’。從‘𢆶’、‘又’之‘彝’又見於清華一《皇門》簡7。”網友暮四郎認為“彝”當讀為“夷”,“夷”是消失、消滅之意。[26]

今按:此字當據兩位網友的意見釋為“彝”、讀為“夷”,但應訓為“平”。《說文》:“夷,平也。”“命不彝(夷)𥰶”之“命”,整理者和李守奎先生皆訓為天命。古書但言“受天命”、“順天命”、“俟天命”,言天命變易,恒曰“天命”在某或不在某,未見天命“夷絕”或“消滅”之類的說法。既曰“天命”,安可夷滅?而且,按照整理報告和李守奎先生對文意的理解,“命不夷𥰶,疐天之不易”和上句“其余沈(沖)人,備(服)在清廟,惟克小心”無法銜接。我們認為“命”當訓為“使”。《說文》:“命,使也。”“其余沈(沖)人,備(服)在清廟,惟克小心,命不夷𥰶”,“命不夷𥰶”,使清廟不夷𥰶。《國語·周語下》:“是以人夷其宗廟,而火焚其彝器。”《春秋繁露·王道》:“宗廟夷,社稷滅。”《史記·魏公子列傳》:“使秦破大梁而夷先王之宗廟,公子當何面目立天下乎?”《管子·明法解》:“失天下,滅宗廟,人主莫不惡也。”“𥰶”,依整理者讀為“歇”、訓為“盡”或依李守奎先生讀為“割”、訓為“絕”,於意皆可通。但我們覺得“𥰶”也可以直接讀為“滅”。“滅”从“戉”得聲,與“害”同屬匣母月部。《老子》:“廉而不劌。”《經典釋文》:“劌,河上作害。”[27]“夷滅”一詞古書常見。

“疐天之不易”,參照上文文意,其主語應是“清廟”。“命不夷滅,疐天之不易”,意即使先王宗廟不被夷滅、和上天一樣不變易。整理者據李學勤先生的意見讀“疐”為“對”,訓為“配”。如果我們採納這個意見(“疐”有“對”義,見上文),放在文中意思可通,但句法上似乎有點小問題。“疐天之不易”應為動賓結構,“天之不易”是名詞性詞組,作“疐”的賓語。訓“疐”為“配”,如果把“配天”理解為古成語,好像應該是“配天不易”才順暢。如《老子》“是謂配天之極”是說“配天”達到極致。“配天之極”是名詞性主謂結構,“配天”為主語,“極”為謂語,“之”用在主謂之間,把整個結構變成名詞性結構。把“天之不易”理解成“配”的賓語,似乎勉強可通。如《今本竹書紀年》:“於予論樂,配天之靈。”“天之靈”就是作“配”的賓語。

但我們覺得最簡明的辦法就是訓“疐”為相當、對等。《禮記·聘義》:“介紹而傳命,君子於其所尊弗敢質,敬之至也。”鄭玄注:“質,謂正自相當。”“疐天之不易”就是與“天之不易”相當、與“天之不易”一樣。“其余沖人,服在清廟,惟克小心,命不夷滅,疐天之不易。”成王說:“我這年幼的人,服事先王宗廟,只能小心謹慎,使它不被夷滅,和上天一樣永存。”

“疐”字“正自相當”的意義和“質”的常見義“正”關係密切,如《周禮·夏官·大司馬》:“質明弊旗。”孫詒讓正義:“質明,天正明時。”《資治通鑒·齊紀十》“質明”胡三省注:“質明,天正明也。”“正自相當”義和上文討論的“對”義也相通。莊子說:“自夫子之死也,吾無以為質矣。”成疏:“蓋知惠子之亡,莊子喪偶。”成玄英以“偶”釋“質”,亦有“對等”、“相當”之義。

中山王方壺(《集成》15.9735):“辭禮敬則賢人至,愛深則賢人親,作斂中則庶民附。”

,楊澤生先生根據上博簡《周易》簡4字馬王堆帛書本作“洫”,讀為“恤,訓為體恤、憐憫。[28]陳斯鵬先生認爲此字是“疐”字增益“厂”旁的繁構,疑或可讀“恤”。[29]其說皆正確可從。此字用為“恤”,屬於音近通假。

上博三《周易·訟》簡4:“訟:有孚,懥(窒)(惕),中吉,冬(終)兇。利用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陳斯鵬先生說:“楚簡《周易》的‘懥’,整理者從今本讀‘窒’固無不可,然頗疑也可不改讀。蓋‘疐’本指行有所礙,引申之,則心有所窒礙或也可謂之‘疐’,於是益以‘心’旁分化出‘懥’字表示之。然則楚簡之‘懥’與今本之‘窒’屬於音近義通。”[30]

陳先生此說可從。張希峰先生對“窒”族詞有詳細論述,謂“礙不行謂之‘疐’,字亦作‘、躓’,言牽絆頓止也”。[31]訓為“礙不行”的“疐”,與大多从“執”聲的“窒”族詞相通,當屬一類。若此,則“疐”應分析為从止、以“蔕”之初文為聲的形聲字,其本義為“礙不行”。我們上文所討論的“疐”字用法,實與其聲旁“蔕”為同一詞族。漢語字詞關係之複雜微妙,於此可見一斑。但爲了稱說方便,我們把它們都當作“疐“字的用法。

 



[1]容庚編著,張振林、馬國權摹補:《金文編》,中華書局,1985年,第272頁。

[2]周法高主編:《金文詁林》,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75年,第2502-2506

[3]劉釗、洪颺、張新俊:《新甲骨文編》,福建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51-252頁。

[4]于省吾主編:《甲骨文字詁林》,中華書局,1999年,第861-862頁。

[5]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增訂本),湖北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135-136頁。李守奎編著:《楚文字編》,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88頁。

[6]李零:《讀<楚系簡帛文字編>》,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第五集,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141頁。

[7]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圖版第16,釋文考釋第141頁。

[8]陳斯鵬:《讀<上博竹書(五)>小記》,簡帛網200641日。

[9]張新俊:《上博楚簡文字研究》,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11頁。

[10]陳偉:《上博竹書<慎子曰恭儉>初讀》,簡帛網200775日。陳偉:《讀<上博六>條記》,簡帛網200779日。

[11]劉洪濤:《<說文>“字古文考》,簡帛網2007922日。

[12]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錄考釋》,科學出版社,1957年,第230頁。

[13]張亞初:《周厲王所作祭器㝬簋考》,《古文字研究》第五輯,中華書局,1981年,第168頁。

[14]張儒、劉毓慶:《漢字通用聲素研究》,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767頁【疐通質】條。高亨纂著:《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第547頁。

[15]參見參宗福邦等主編:《故訓匯纂》,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2191頁“質,本也”、“質,猶本也”、“質者,本也”、“質,猶本根也”條。本文下文所引有關“質”字故訓,皆見於該書第2191-2193頁“質”字條,不再重複出注。

[16]張政烺:《周厲王胡簋釋文》,《古文字研究》第三輯,中華書局,1980年,第115頁。

[17]劉翔等編著:《商周古文字讀本》,語文出版社,1989年,第355頁。

[18]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錄考釋》,第230頁。

[19]張亞初:《周厲王所作祭器㝬簋考》,《古文字研究》第五輯,中華書局,1981年,第158-159頁。

[20]容庚編著,張振林、馬國權摹補:《金文編》,中華書局,1985年,第272頁。

[21]李學勤:《論清華簡<周公之琴舞>“疐天之不易”》,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一輯,中西書局,2012年,第1-4頁。

[22]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增訂本),中華書局,1997年,第27頁。

[23]張政烺:《周厲王胡簋釋文》,第115頁。

[24]屈萬里:《詩經詮釋》,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3年,第293頁。

[25]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叁)》,中西書局,2012年,第140頁注[六三]

[26]見簡帛網簡帛論壇帖“清華簡《周公之琴舞》初讀”81225樓。

[27]張儒、劉毓慶:《漢字通用聲素研究》,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年,648頁【戉通害】條。

[28]楊澤生:《竹書〈周易〉劄記(四則)》,簡帛研究網200458日。

[29]陳斯鵬:《讀<上博竹書(五)>小記》;《關於<讀《上博竹書(五)》小記>的一點說明》,簡帛網200643日。

[30]陳斯鵬:《讀<上博竹書(五)>小記》。

[31]張希峰:《漢語詞族叢考》,卷八“止逗類”十三,釋“窒”族,巴蜀書社,1999年,第396-402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5年1月23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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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薛后生 在 2015/1/26 11:18:02 评价道:第1楼

    先生所说有理。关于疐的初文:除去止和屮之外的形体,作为独体已见于甲骨文。此独体“田”形上部左右又有变化为”北”形者,与金文”召“字繁体下部是同类变化(金文编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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