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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濤:秦簡牘“質日”考釋三則
在 2013/6/1 19:47:58 发布

秦簡牘“質日”考釋三則

(首發)

 

于洪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關鍵字] 質日  岳麓秦簡  里耶秦簡  守丞

[摘 要] 秦簡牘中曆表類文獻主要有三種,分別出自周家臺秦簡、岳麓秦簡和北大秦簡。這類文獻的命名,學界認識多有不同,但是在近出里耶秦簡中,我們發現了官吏日常使用的值班時間表,簡文中直接將其命名為“質日”。這對我們瞭解這類文獻的命名與性質提供了很重要的線索。另外,岳麓秦簡中騰、爽,根據三十四、三十五年兩份質日的記載,應是這批秦簡擁有者的屬吏或下級。周家臺秦簡中的“守丞”是與“丞”並存的不同稱謂,“守”即“臨時代理”之意。“守丞”是固定職官,職權與“丞”相同。張家山漢律中的規定,只是將秦代混亂的“守”官職權規範化。

 

秦漢簡牘中曆表類文獻多見,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日書”,這類文獻多記錄禁忌,李零先生稱之為“曆書”,是一種“簡便易行,或講日禁,或講月忌,令人開卷即得,立見吉凶”的數術書。[1]二是“曆日”,主要是在干支表上記錄節氣,更類似於今天的日曆牌,像尹灣漢簡《元延元年曆日》、金關漢簡《五鳳三年曆日》、孔家坡漢簡《曆日》等等。三是“質日”,主要由“曆譜”和“記事”兩部分組成,“記事”多為官吏的日常政務。學界對這類文獻的命名一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將其命名為“曆譜”,像張家山漢簡《曆譜》、周家臺漢簡《曆譜》等等。有的與“曆日”混為一談,像尹灣漢簡“元延二年曆日”,有的還稱之為“日記”。[2]不過,依據秦漢簡牘記載來看,這類文獻應該命名為“質日”,是官吏日常使用的一種文書形式,不僅對官吏的工作具有提示作用,而且還對其考核有著十分重要的用途。另外,雖然目前我們發現的“質日”多為私人質日,但是不排除有官、私之分的可能性。這類文獻對研究秦漢時期曆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時,為研究秦漢時期官吏管理、職官系統、歷史地理等等內容,提供了豐富的材料。本文試從秦代“質日”記載的內容入手,在對其命名、性質重新考慮的同時,結合里耶秦簡、周家臺秦簡等簡牘材料,對岳麓秦簡《質日》中記載“騰、爽”的身份,以及周家臺秦簡《曆譜》中記載的除“守丞”等問題進行研究,敬祈學界專家批評指正。

 

  秦簡“質日”命名與性質考

 

目前,我們發現的秦代曆表類文獻主要有兩種,一是周家臺30號秦墓中的《曆譜》,二是岳麓秦簡中的《二十七年質日》、《三十四年質日》和《三十五年私質日》等。對於這類文獻的命名,學界仍有爭議,大致可以分為四種觀點。“曆譜”說,王國維《流沙墜簡》中的定名,其中包含有“漢元康三年曆譜”、“漢神爵三年曆譜”、“漢五鳳元年曆譜”、“漢永光五年曆譜”等等,命名為“曆譜”有待商榷。[3]實際上,《流沙墜簡》中所收“曆譜”多可命名為“曆日”,由於其內容多為干支,其下記述也為節氣。“曆日”說,鄧文寬先生認為:“出土的這幾十份秦漢曆本,其原始命名就是‘曆日’,不必改稱‘曆譜’。”並舉引《周禮·馮相氏》中的“以會天位”下的鄭玄注,以及王充《論衡·是應》篇中的“孰與懸曆日於坐”、“典曆主日”等材料進行說明。[4]劉樂賢先生認為,“秦漢墓葬或遺址所出實用曆本也屬於曆譜類”,但是在命名上應該稱之為“曆日”。[5]“日記”說,尹灣漢簡整理小組在對元延二年曆表的命名上,就已經採用了這一說法,並命名為《元年二年日記》。[6]趙平安先生也認為,“仿照《元延二年記》的定名,‘秦始皇三十四年曆譜’應改稱為《秦始皇三十四年記》”,並進一步認為,“曆譜主要用以推查時間,記主要用以記事,而且記事往往具有較強的系統性”。[7]“質日”說,李零先生認為,“質日”,即“視日”,“‘視日’一詞,是查看時日的意思。它也見於包山楚簡,是當值官員的代稱。秦漢墓葬隨葬這類竹簡,可能是供當值官員填寫政事記錄,類似值班日誌。”[8]不過,還有一些其他的命名觀點,像陳松長先生在介紹岳麓簡時,將這類文獻定名為“日誌”,後正式公佈時改名為《質日》。[9]鄭傳斌先生認為,“從這種簡牘的形式、功能等方面考慮,我們認為,它本身既有曆日的一些功能特點,又兼有記事的內容,可以把它稱作‘曆記’”。[10]此種觀點也只是將“曆日”與“日記”兩種說法相結合。這種詞彙組合並沒有在史籍中出現過,因此,其說有待考證。

這類文獻的命名應從“質日”說。理由有二,一是“曆譜”、“曆日”這兩個名稱只是針對文獻中的曆法而言,更類似今天的日曆,沒體現出記事的作用。而“日記”具有私屬性質,例如睡虎地秦簡中有《編年記》,就是一份墓主人喜的年譜。這類文獻的性質是否僅就私人而言還有待進一步考慮,命名為“日記”顯然有些狹隘。另外,“質日”是秦簡中所用詞彙,在岳麓秦簡三份“質日”中就已經注明其名稱。李零先生也認為:“這種日程表,秦漢都很流行,‘視日’見於漢簡,‘質日’見於秦簡,名從其主,還是改叫‘質日’最合適。”[11]在新公佈的里耶秦簡中,我們發現了一份關於令史行廟的官署檔案,其中也出現了“質日”一詞,為此說又添一新證。二是,對於“視日”的理解。視,察視之意,《管子·四時》:“令有時,無時必視順天之所以來。”房玄齡注云:“視,謂觀而察之”。[12]《論衡·是應》:“徒知日數,不知日名,猶案曆然後知之,是則王者視日,則更煩擾不省。”[13]這里的“視日”,就是“察視”之意。從“視”的意義上看,“視日”與“視事”相類,岳麓秦簡《二十七年質日》中還出現了“視事”,岳麓秦簡整理小組注:“就職治事,多指政事而言。”[14]即為在崗的意思,睡虎地秦簡《置吏律》:“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視事及遣之;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及相聽以遣之,以律論之”。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注:“視事,到任行使職權。《漢書·王尊傳》:‘今太守視事已一月矣。’”[15]里耶秦簡中也有一份視事書:

 

廿六年八月庚戌朔壬戌,敢言之:令曰司空佐為廐佐言事日。·今以戊申,事。敢言之。8-163

8-163背】[16]

 

文書中主內容是,由司空佐貳代替廐佐言在崗值班,並告知其在崗從何時開始算起。由此看來,“視日”與“視事”有相關聯之處,均與官吏政事有關。岳麓秦簡整理小組,在解釋“二十七年質日”時,認為“‘質日’即執日,主要內容為政事記錄”。[17]顯然是很有道理的。從內容上來看,“視日”中記載大多為官吏政務,很少有私人事務。因此,這種官吏必備的政務日程表,需要常備於案頭,以待查用,作為陪葬之物也就不足為奇了。不過,“質日”是否均為私屬性質,值得進一步分析。

從目前秦簡公佈的材料來看,“質日”有官私之分,並非皆為私屬。岳麓秦簡0092號簡簡文為“卅五年私質日”,盡觀整個“質日”內容,我們發現,與前兩份“質日”並無大的區別,均是官吏行程或官事記錄。但是為何特意標注為“私質日”呢?顯然,“質日”必有官、私之分。筆者在新公佈的里耶秦簡中發現了一份有關令史行廟的官署檔案:

 

廿六年六月壬子,陵□、【丞】敦狐史更行廟詔:令史行

失期。行者必謹視中□各自署日。行先道旁曹始,以坐次相8-138+8-174+8-522+8-523

十一月己未,令史

十一月己巳,令史

十二月戊辰,令史

十二月己,令史夫行

□□□□,令史行。

端月丁未,令史

□□□□,令史

□月癸酉,令史犯行

二月壬午,令史行行

二月壬辰,令史莫邪行

二月壬寅,令史

四月丙申,史戎夫行

五月丙午,史

五月丙辰,令史上行

五月乙丑,令史□□□

六月癸巳,令史除行8-138+8-174+8-522+8-523背】[18]

 

就文書的形式而言,這份檔案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簡的正面,即“令史更行廟詔”,是由遷陵縣嗇夫和遷陵縣守丞一同署名下發的,內容主要是說明令史行廟的注意事項。另一部分就是寫在簡牘背面的“令史行廟質日”,主要內容是有關令史行廟的具體時間表。對於“質日”,《校釋》認為,“秦漢簡牘曆表或稱‘質日’,以曆日為主,往往附有一些簡要的記事。如岳麓書院秦簡有‘二十七年質日’、‘三十四年質日’、‘三十五年私質日’。此處‘質日’或與有關。”[19]從其格式來看,也符合現有我們發現的“質日”書寫格式,即月份干支在前,其後書寫事由。但是就其性質而言,屬於政府頒佈的一份正式文書,在“令史更行廟詔”的行文中出現“失期”、“必謹視”等字樣。顯然,具有一定的行政效力,如果違反必然會受到相應處罰。所以,這並非是一份私人文書,而是由官府制定並頒佈的日程表,即官質日。里耶秦簡8-756也是一份官質日:

 

卅四年九月癸亥,癸酉三

卅四<>八月丁未

蔓柏丞□廷卅四年八月丙申下8-756

卅五年 

正月甲辰夫

二月壬午夫

二月辛丑卻,癸卯

正月甲辰乙,丙午乙,戊申乙

三月朔日,壬辰,壬寅8-756背】

 

有幾個問題值得注意。,人名。在里耶秦簡中,任兩個官職,一是令史,一是佐(見8-565)但是,觀上引簡文中第三行有“廷”,顯然與縣廷有關,也就是說這里的“”指的應是“令史”,而“夫”也可能是“令史夫”的簡稱。所以說,這也應該是與令史值班有關的時間表,但是具體用途,由於缺少上下文,因此不得而知。由此,我們可以進一步推測,私質日內容來源主要有兩類,一是來源於官質日,官吏會根據自己的工作需要和排程,將公質日中的內容抄寫在自己的質日之中,以待以後使用,例如前引的行廟質日,官吏會根據自己情況抄寫在私人質日上,以備遺忘。另一類是對日常政務的記載,包括歸休的日期、視事開始的日期和行程及路線等等。目前我們能夠見到的秦漢質日,大多數是私人質日。

質日不僅對官吏工作具有提示作用,而且還對官吏考核起到關鍵作用。岳麓秦簡《三十四年質日》記載的主要是騰、爽和擁有者三人的逮捕並送交的路線、工作記錄等內容。根據前後的記載時間來看,騰、爽應該是這份質日擁有者的下屬人員,不僅記錄了歸休、視事、會逮等事項,而且還有因其管理不善,而使屬下犯罪,被下發“失縱不直論令”的記載。顯然,這是其上級官吏對下級官吏的業績監管,並且對其過失負領導責任。在官吏考核時這份質日必然會起到關鍵的作用。在秦簡中,也有對官吏工作業績考核的內容。睡虎地秦簡《廄苑律》: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田牛。卒,以正月大之,最,酉(酒)束脯,旱〈皂〉者除一更,日三旬;殿者,夫,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減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課之,最者,田典日旬;典,治(笞)卅。[20]

 

“賜牛長日三旬”即為賜予牛長勞績三十天,後面還有罰勞績的內容。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注云:“古時勞績常以日計算,有功時即‘賜勞’若干日,有過則罰若干日。”也就是說簡文中的勞績就是指人員的在崗時間,有些崗位需要更替輪換,只要達到一定時限就更換其他人擔任,例如上引文中的“為旱<>者除一更”,就是免除了其一次的換崗。在新發現的里耶秦簡中,我們也發現了官吏在崗時間到達期限,並有其他人替代的材料。8-71“卅一年二月癸未朔丙戌,遷陵丞昌敢言之:遷   佐日備者,士五(伍)梓潼長欣補,謁令    二月丙戌水十一刻刻下八,守府快行尉曹。”朱紅林先生認為:“‘佐日備者’,當是說為佐的某某在此職位上工作時日已滿,那麼就有可能已經調離此崗位,所以由士伍‘梓潼長 欣’來遞補。”[21]在里耶簡8-460中也有關於官吏在崗時間的記載,“令佐華視事卅七日。”由此看來,我們結合“質日”當中有關“視事”、“歸休”等的記載,也就不難理解秦代是如何賜予勞績的。顯然,秦代官署應該有一個類似于“令史行廟質日”的總表,官吏會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將總表中的事項抄寫下來,並且記錄好自己上崗日期和休息日期。同時,如果賜予相應的勞績時間,官吏也會在自己的“勞績簿”上記錄相應的時間,並且在“質日”中也會有所體現。所以說,“質日”這類文獻不僅可以用於備查,顯然對於官吏的勞績計算、成績考核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如蔡萬進先生所說:“它(《元延二年日記》)很可能是官府要求編制和保存的一種檔案性、實錄性文書。”[22]

另外,近觀《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一書,發現《日書》部分的干支表篇似為“質日”。編著者認為:“這是二十五枚記載干支的竹簡,雖多有殘缺但大致分為兩組……值得注意的是,這批簡每枚簡上都僅記六個干支,而每個干支之間距離很遠,且每枚簡上的六個干支都是反數,這種排列是否有什麼特別意義,尚待研究。”[23]劉樂賢先生對這些干支簡放入《日書》表示懷疑,其認為:“該書收入《日書》的簡牘共109枚,但從內容考察,有些並不屬於《日書》。例如,第95119號的干支表從體例上看應屬於曆日。”[24]筆者認為,劉先生的觀點可從,即這二十五枚簡不屬於《日書》部分,但就其命名而言,不應稱為“曆日”,應做“質日”。從其形制和內容來看,與岳麓秦簡《質日》的形制類似,都是在簡單上記錄干支,之間空隙較大。同時,每兩個干支如編著者所說都是反數記錄,也就是說簡文是橫向閱讀的。由於這二十五枚簡都有不同程度的殘損,屬於何年曆譜已無從可知。不過,編著者也發現其中一枚簡上有“休”字,岳麓秦簡第0564號簡上有“歸休”的記載,也就是說這是一處官吏的休息記錄。同時,在這批簡中還發現有《奴婢廩粟出入簿》、《河堤簡》等內容,與官府事物密切相關,由此看來,這些干支簡應屬一個官吏,是一份官吏的私人質日,由於殘損嚴重已無法知曉其內容。

 

二岳麓簡《三十四年質日》“騰、爽”考

 

在岳麓秦簡中,我們發現了三份質日,分別是《二十七年質日》、《三十四年質日》和《三十五年質日》,其中騰在《三十四年質日》中出現了9次,爽僅出現了2次。至於“騰”的身份,陳松長先生指出,“有學者認為南郡守騰與史書上所記載的‘內史騰’是同一個人。這里所記是‘騰居右史’,‘右史’騰是否就是史書上所說的‘內史騰’還有待考證。”另外,在里耶秦簡中發現了司空騰,其是陽陵縣的司空。陳松長先生還指出:“里耶秦簡中的‘司空騰’與這批秦簡中‘居右史’的‘騰’顯然不是同一個人。”[25]那麼,騰的身份到底如何?我們對岳麓秦簡《三十四年質日》進行研讀發現,這份“質日”實際上記錄了三個人的內容,一是騰,二是爽,再就是這份“質日”的擁有者。另外,“質日”中還出現了“監府”、“江陵公歸”等字樣。“監府”整理者注云:“秦設有監郡禦史,此監府或為監郡禦史的辦公處。”[26]0704號簡上,也出現有“監公亡”。顯然,監府應設置在郡治所在地,擁有者自然供職于江陵,應是南郡屬吏,具體職務還不甚清晰。不過,根據“質日”記載,騰卻是擁有者屬吏或下級。

我們在06370515號簡上都發現了有關騰“視事”和“歸休”的記載。但是對這份“質日”中的某些記載,整理者給出的釋文還是幾處值得商榷的地方。一是,對0619號簡第三欄的“辛丑騰去監府視事”的理解。整理者給出的釋文沒有斷句,不過筆者認為,這一條說的是兩件事,即“質日”擁有者“視事”和騰“去監府”,“去”即為“離開”,也就是說在監府和視事之間斷開。根據三十四年正月質日的記載,辛巳騰就被會逮到了監府。“會逮”,岳麓秦簡整理小組注云:“依據文書接受逮捕”。顯然,騰由於犯了某些過錯,而被逮捕。另外,由於“質日”擁有者的監管不嚴,被連坐為“失縱不直”罪。自三十四年正月之後所記述騰的事項,都是如何將其移交給廷尉史。二是,對於0596號簡第三欄“丙辰騰之益陽具事”的理解。“具事”,整理者沒有解釋,里耶秦簡中5-1中有“具獄”,張春龍、龍京沙先生認為是案件審結記錄的呈報,而馬怡先生卻認為是定案或據以定罪的全部案卷。[27]但是根據簡5-1的上下文來看,“具獄”應是動詞。而“具事”與此相類,應是事情完結的意思,這與0727號簡第二欄“癸卯事已”相同。顯然,0596號簡第三欄記述的也是兩件事,其一是騰被押解到了益陽,其二是指“質日”的擁有者交待、辦理完騰的事情和手續。三是,0515號簡第三欄“騰不行視事”,記述的也是兩件事,即“騰不行”,也就是說騰一直呆在益陽,到了五月的戊辰才交予廷尉史,而“視事”是對“質日”擁有者而言的。由於需要交待事情和接受處罰,到了交待完事情的第二天,“質日”擁有者才正式上班,開始算視事時間,也就是說應在“不行”和“視事”之間斷開。四是,對前後兩份“失縱不直令”的理解,二月甲辰的“失以縱不直論令”是對“質日”擁有者的處罰決定。“論”,定罪。睡虎地秦簡《語書》:“若弗智(知),是即不勝任、不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論,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28]岳麓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亦有“吏弗論治”一語。

另外,由於“質日”擁有者負有管理責任,根據秦律規定,即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論獄【何謂】‘不直’?可(何)謂‘縱囚’?罪當重而端輕之,當輕而端重之,是謂‘不直’。當論而端弗論,及偒其獄,端令不致,論出之,是謂‘縱囚’。”[29]顯然,“不直”指的就是當斷而未斷,或者處罰不當,這些都是需要受到處罰的,《史記·秦始皇本紀》載:“三十四年,謫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及南越地。”[30]由於其失縱在先,即在當年的三月丙寅便調離原崗位,並被安排去管理傳舍。“爽”是在三十四年的四月辛亥到達傳舍的,即0678號簡第四欄中所載“辛亥爽之舍”。“爽”在這份“質日”中一共出現過2次,其身份與騰相類似,應是“質日”擁有者的屬吏。除了岳麓簡《三十四年質日》、《三十五年質日》與爽有關之外,我們還發現了0552041806870625號簡上單獨出現過“爽”的名字。由於06870625號簡上記錄有爽所任官職,陳松長先生指出:“這枚簡上單獨記載‘司空史’‘徙為令史’一事,這是否有什麼特殊的意義,還有待進一步的研究。”[31]不過,將四枚簡排列開來就會發現,這些內容應是“爽”的履歷,或者叫伐閱。在新公佈的里耶秦簡中,我們也發現了一個較為完整的官吏伐閱,並與這四枚簡的內容比較如下:

 

岳麓簡“爽”

里耶簡“釦”

爽初書年十三,盡廿六年年廿三歲□□【0552[32]

廿四年十二月丁丑初為司空史【0687

廿五年五月壬子徙為令史【0625

卅年十一月爽盈五歲【0418

資中令史陽里釦伐閱:

十一年九月隃為史。

為鄉史九歲一日。

為田部史四歲三月十一日。

為令史二月。

□計。

年卅六。

戶計。

可直司空曹。8-269

 

0552號中有“初書年”的記載。陳偉先生指出兩點價值:“第一,簡文‘初書年’與《秦始皇本紀》所載在表述上更相一致。第二,爽13歲即已書年,可見當時初書年的命令是針對所有男性,包括未成年人在內。”[33]曹旅寧先生,則從“傅籍”角度考慮,認為在秦王政十六年之前其傅籍標準是以身高,而不是以年齡。[34]通過比較里耶秦簡“釦”的伐閱,我們發現,曹先生的認識還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釦”是在秦王政十一年進為史的,並且沒有記載其初書年的年齡,所以“釦”是在秦王政十三年之前入傅籍的。在釦的伐閱中記述了其年齡為三十六歲,也就是說其在秦王政十三年上報了自己的年齡,他的情況可能與睡虎地秦簡“喜”的情況相類似。另外,對於里耶秦簡中的伐閱,王彥輝先生認為,其簡文中的“□計”疑似為“貲計”,並進一步認為,這類簿書的性質應與汪桂海先生的認識相類,稱之為“累重訾直伐閱簿”。[35]比較“爽”的伐閱,我們會發現,其中0552號簡就應該是,“釦”伐閱中所附的“戶計”的內容。筆者認為,這也可能是“爽”到傳舍交予“質日”擁有者,或者也有可能是其到傳舍前上級機關送達的。不過,通過對“質日”記載的內容分析後,我們可以發現這類文獻的內容多為官吏所從官事,其記載無非包括自己、上級、下級的一些重要事項,或者比較重大的政治事件等等。岳麓秦簡《三十四年質日》的記載內容,也無外於此,因而“騰”為屬吏自然也順利成章。周家臺秦簡《曆譜》中的記載也有這樣的特點。

 

           乙丑  史旦(系)【二八】(第二

           甲申  )行【四八】(第三

丁亥  史除,不坐椽曹【四九】(第二

 

“不坐椽曹從公”,周家臺秦簡整理小組注云:“坐,坐罪。唐玄應《一切經音義》卷二:‘坐,罪也。謂相緣罪也。’‘椽’,讀作掾,屬吏。下文‘曹’,古代分科辦事的官署機構。《漢書·薛宣傳》:‘坐曹治事。’全句‘不坐椽曹從公’,指不在官署內處理公務。”[36]至於周家臺秦簡墓主人身份,發掘者認為,“周家臺三〇號秦墓墓主生前的官秩應當是略低於縣令史的低級官吏。可能為佐史一類的南郡官署屬吏”。[37]由此,我們可以推斷上引簡文中所記錄的“史”皆為《曆譜》擁有者的屬吏或下級。

對於“內史騰”與“騰”的關係的理解。“內史騰”見於《史記·秦始皇本紀》:“十七年,內史騰攻韓,得韓王安,盡納其地,以其地為郡,命曰潁川。”[38]從時間上來看,攻韓發生在秦始皇十七年,而“質日”的時間已經到了秦始皇三十四年,就是有關係,時間也相差二十多年,顯然與此無關。同時,“內史”是中央職官,《漢書·百官公卿表》:“內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師。”[39]工藤元男先生指出:“沿襲周內史的秦內史成為中央行政官,起因在於縣制度的施行”,“當時的內史是統括秦全國文書行政的行政官”。戰國中後期,內史進行改組:一方面,其掌控全國的經濟、財政;另一方面,收縮成為專門統治秦本土的官吏。[40]由此看來,秦內史的執掌要寬泛的多,既包括軍事職能,又具有管理國家經濟、財政職能。而岳麓秦簡《三十四年質日》中的“右史”顯然不能與此相比。如將其理解為“右內史”顯然也是不正確的,據《漢書·百官公卿表》載,“景帝二年分治左[]內史”,在時間上也不合情理。筆者認為,岳麓秦簡中出現的“右史”似為江陵縣屬吏。岳麓秦簡整理小組注也指出:“簡文中的右史,似指的是郡或縣的屬吏,並非史官。”[41] 這在周家臺秦簡中有相類似的情況。

 

甲午 左曹。【五八】(第三

 

周家臺秦簡整理小組注:“‘並’,合併。‘左曹’,指縣下屬的官署機構。”[42]這在里耶秦簡中,我們也發現秦代縣廷就已設曹理事,遷陵縣廷就設有“戶曹”、“倉曹”、“尉曹”、“司空曹”等等。並且其中也出現了“獄東曹”、“獄南曹”,顯然“獄曹”分為了多個曹,與周家臺秦簡情況相似,岳麓簡中的“右史”亦可理解為“右曹史”的簡稱。總之,就騰的身份而言,應是江陵縣屬吏,並是這份“質日”主人的下級或下屬官吏,但被論罪,並在“監府”遭到逮捕,後交與廷尉史。所以,並非是史籍中所記載的“內史騰”。

 

三周家臺《曆譜》“除吏”考

 

周家臺秦簡始皇三十四年《曆譜》,擁有者在十二月丙辰的這一天下記“守丞登、史豎,除。到”。“除”,即擢升。顯然,這里指的是守丞登和史豎被提升職務,其後一天“丁巳”後記“守丞登、□史□□ 之□□”。此處指的是守丞登和史某被派往某地,但是由於字跡模糊已無法知曉,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守丞”的理解。“守丞”,秦漢簡牘多見,在里耶秦簡中就有大量記述守丞的內容。目前學界對於“守丞”的認識大致有幾種觀點,一是守為“試守”之意解。張春龍、龍京沙先生認為:“守丞,代理縣丞。守,試守。”[43]二是,守為“代理”解。馬怡先生認為,“守丞,或即代理守丞。‘守’,官制用語,官職試職。”[44]陳治國先生也認為,“‘守’、‘丞’、‘守丞’含義有別,為三種不同的官職。‘丞’是縣丞,‘守丞’是代理縣丞。而所有這些稱謂中的‘守’似乎只能解釋為代理,而無‘試守’之意。”[45]三是,“守”的用法複雜,需要根據語境甄別。王彥輝先生認為,“守”有時在“試守”的義項上使用,有時在還有“臨時代理、暫時署理的意思”。[46]四是,“守”,不為“試守”、“代理”解,似為官署最高長官的泛稱。楊宗兵先生認為,“里耶秦簡縣之‘守’、‘丞’、‘守丞’含義相同,意指‘長官’。”[47]鄒水傑先生認為,“守,應該不是‘試守’或‘代理’之意,而是與‘嗇夫’類似的官稱,同樣表示當時各官署的最高長官。”[48]五是,孫聞博先生認為,“守”產生的時間是在官吏不在官署,“真官”歸署守官即罷。“‘守丞’當不具有後來發展形成的試守性質及試用期,‘守’不宜作‘試守’解”。[49]

實際上,在律令、典籍中記載的秦代“守官”制度,與實際執行情況還是存有差異。筆者認為,從現有秦簡材料來看,“守”指的就是“暫時署理”、“臨時代理”的意思。睡虎地秦簡《置吏律》:“官嗇夫節(即)不存,令君子毋(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譯“守”為“代理”。[50]根據漢律規定,“守丞”與“丞”的職權有所區別,張家山漢簡《具律》:“縣道官守丞毋得斷獄及(讞)。”[51]顯然,這里縣道的“守丞”是沒有司法職權,只是處理日常的官署行政事務。但是,在里耶秦簡中,“守丞”與“丞”的職權一樣,有對司法文書的處理權並且參與司法活動。例如,里耶秦簡8-406中就有:

 

男子皇楗薄(簿)。

廿六年六月癸亥,陵拔、守丞敦狐、史治8-406[52]

 

“治”即為“處理”、“辦理”的意思。從簡文中我們可以發現,上交的是一份監獄文書,依據文書下的署名來看,“守丞”與“丞”在職權上已無區別。另外,在本文第一部分所引里耶秦簡“令史更行廟詔”中也是由遷陵縣嗇夫和守丞敦狐一同署名下發,也就是說,在行政權力的使用上,敦狐顯然與“丞”無異。正如楊宗兵先生所說:“秦時縣一級的長官‘守’、‘丞’或‘守丞’即行‘縣令、長’之實,卻無‘縣令、長’之名。”[53]也就是說稱謂不同,但行使的職權卻相同。不過,筆者認為就其稱謂而言,“丞”與“守丞”還是有區別的。在解釋里耶秦簡中“守”稱謂的問題上,王彥輝先生認為:“同一個人如果是行長官之實,不需要有兩種稱呼;如果是掌管、主管的意思,同樣沒必要今天稱‘守’,明天不稱守,通覽《里耶秦簡》(壹),某一官署的真官名稱時常略寫,直接以‘官署名+人名’表達,如倉是、倉慈、庫建、庫武、司空色、司空得等,其中的倉、庫、司空即倉嗇夫、庫嗇夫、司空嗇夫的省文。”[54]“職官省稱”的觀點已在李學勤先生的《<奏讞書>與秦漢銘文中的職官省稱》一文中提到過。[55]

由此看來,在里耶秦簡中,“守丞”與“丞”的職權無異,但是稱呼不同,這就產生了矛盾,為什麼會出現如此現象?筆者認為,有兩點原因值得注意。一是隨著秦領土的不斷擴張,國家管理機構也在不斷膨脹,其官吏隊伍也在不斷擴大,但是由於速度過快,官吏的培養已經無法滿足其統治需求。另一方面,為了加強新佔領區的統治,秦國一般會派秦人擔任當地最高職官或屬吏,像睡虎地秦簡的擁有者“喜”就是秦地人,並擔任過縣令史的低級職官。發掘者在描述睡虎地十一號墓的文化特徵時認為:“云夢睡虎地秦墓隨葬物的文化特徵,與關中秦墓、鄭州崗社秦人墓、江陵鳳凰山秦人墓隨葬品的文化特徵基本相同,而與江漢地區戰國早、中期的楚墓、鳳凰山晚期楚後裔墓隨葬器物的文化特徵卻有較大差別。”[56]所以,在里耶秦簡中,就出現了大量官吏缺員的記載。並且為了防止官吏資源的浪費,在官吏的任命上進行了嚴格控制,像里耶秦簡8-157號簡,“正月戊寅朔丁酉,遷陵丞昌郤之啟陵:廿七戶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為典,何律令?”[57]同時,對於輕微犯罪的官吏仍然加以利用,例如里耶秦簡中有“遷陵丞昌誤判貲甲”一事:

 

卅年□月丙申,陵丞昌,堪【】。昌()曰:上造,居平□,侍廷,為遷丞。□當詣貳【渠、史獲誤詣它鄉,□失】道百六十七里。即義貲渠、各三甲,不智(知)劾云貲三甲不律令。故皆毋它坐。它如官

堪手。8-754+8-1007[58]

 

由上可知,遷陵丞昌被獄史堪訊問,其貲渠、獲三甲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秦律所記,昌就已經犯了“不直”罪,但是昌並沒有因此而獲罪,在始皇三十二年的簡文中,仍然有其擔任遷陵縣丞的記載。另外,王彥輝先生也舉引8-1445的例子來說明此問題。顯然,也就不難理解秦簡中“守”官的大量存在了,這些守官有可能是身兼多職,也有可能是專任一職。無論哪種情況,都反映的秦國統一前後國家地方管理機構的變化與重組。由於沒有嚴格的規定,“守”官的使用也是依情況而定,自然不排除出現矛盾之處,即“守官”與“真官”同時或交替性存在,但是對於“守”的理解仍然是“代理”之意。二是,秦處於國家直管縣到郡縣二級體制形成的過渡時期。這種基層長官名稱在同一時期的不統一,正說明戰國至於秦時期郡縣制正處在一個逐漸完善的過渡時期。[59]所以,在官吏的任命上,由於中央與郡的管理重合,為了保證行政效率,在官吏缺員的時候郡會及時任命相應官員遞補,而這些任命是臨時任命,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因此為了區別,在稱呼上也會有所不同,但是職權都是一樣的。另外,對於“守丞”任職期限的理解,孫聞博先生認為,“(守丞)是多在縣丞在職但不在署之時,丞歸即罷”,“至於代行職事的守丞,簡文所呈現的人事安排也並非雜亂無章。其在一段時間內,往往固定為某一個人”。[60]但是,我們反觀周家臺秦簡中的“守丞”記載,會發現“登”在提升時仍稱為“守丞”,顯然“守丞”不具有暫時性,而是一種固定性的稱謂。孫先生的理解恰恰將“守”和“更”混淆起來。同時,由里耶秦簡的記載來看,“敦狐”在始皇二十六年、二十七年都擔任過“守丞”,只是在J1166簡上與丞歐同時出現過。實際上,J1166簡已經在庚戌當天送出,後來“丞歐”的重複發書,更能說明兩者是在交接工作。盡觀目前發表的里耶秦簡,在此簡之後“敦狐”之名再沒有出現過,因此不能肯定的說“守丞”的任職期限就是“丞歸既罷”。

綜上,依據周家臺秦簡《曆譜》中,有關“守丞登”升職的記載,我們發現“丞”與“守丞”是同時存在的兩種不同稱謂,但是所行使的職權沒有太大的差別。這也就出現了一種矛盾的現象,這一現象的出現與秦統一前後的社會背景有很深刻的聯繫。筆者認為,隨著秦領土的不斷擴大,為了加強對新佔領區的統治,秦在官吏的任免上有了一定的隨意性。國家對於“守官”的規定與實際的應用情況產生了一定的差距。至於漢初,國家對官吏稱謂、任免等混亂情況進行規範,並且限制了“守丞”的職權。在稱謂方面,“守”、“嗇夫”等稱謂逐漸整合成“令、長”,而對於“守”官的規定也就更加規範化。所以,在理解秦簡中的“守”、“守丞”時,不應與後代材料混為一談。

 

 

 

 



[1] 李零:《簡帛古書與學術源流》,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8年版,第432頁。

[2] 邓文宽:《出土秦汉简牍“歷日”正名》,《文物》2003年第4期。(收入氏著《邓文宽敦煌天文历法考索》,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296304頁)赵平安:《周家台30号秦墓竹简“秦始皇三十四年历谱”的定名与性质》,《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21頁。

[3] 羅振玉、王國維編著:《流沙墜簡》,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8295頁。

[4] 鄧文寬:《出土秦漢簡牘“曆日”正名》,《文物》2003年第4期。(收入氏著《鄧文寬敦煌天文曆法考索》,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296304頁)

[5] 劉樂賢:《簡帛數術文獻探論(增訂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6月版,第18頁。

[6] 連雲港市博物館等編:《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版,前言第3頁。

[7] 趙平安:《周家臺30号秦墓竹簡“秦始皇三十四年歷谱”的定名與性質》,《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國際学术討論會論文集》,中華書局2005年版,第321頁。

[8] 李零:《視日、日書和叶書——三种簡帛文献的區別和定名》,《文物》2008年第2期。

[9] 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

[10] 郑傳斌:《出土秦漢簡牘中的‘曆記’》,《中原文物》2004年第4期。

[11] 李零:《秦簡的定名與分類》,《簡帛》(第六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5頁。

[12] 黎翔鳳:《管子校注》,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837頁。

[13] 張宗祥:《論衡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354頁。

[14]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版,第50頁。

[15] 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56頁。

[16]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2012年版,第99頁。(為行文方便,以下簡稱《校釋》)

[17]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版,第47頁。

[18]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78頁。

[19]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79頁。

[20] 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2頁。

[21] 朱紅林:《里耶秦簡劄記(二)》,待刊。

[22] 蔡萬進:《尹灣漢簡<元延二年日記>所反映的漢代吏行制度》,《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第1期。

[23] 陳松長編著:《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藏簡牘》,香港中文大學文物館2001年版,第46頁。

[24] 劉樂賢:《簡帛數術文獻探論(增訂版)》,中國人民大學2012年版,第26頁。

[25] 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

[26]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版,第68頁。

[27]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頁。

[28] 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5頁。

[29] 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15頁。

[30] 司馬遷:《史記》卷六,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253頁。

[31] 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

[32] 依據陳松長先生《岳麓書院藏秦簡綜述》一文所附圖版,發現0552號簡歲字後似還有二字。

[33] 陳偉:《岳麓書院藏秦簡考校》,《文物》2009年第10期。

[34] 曹旅寧:《岳麓書院藏秦簡叢考》,《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6期。

[35] 王彥輝:《<里耶秦簡>(壹)所見秦代縣鄉機構設置問題蠡測》,《古代文明》2012年第4期。

[36] 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编:《關沮秦漢墓簡牘》,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97頁。

[37] 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編:《關沮秦漢墓簡牘》,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158頁。

[38] 司馬遷:《史記》卷六,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232頁。

[39] 班固:《漢書》卷十九上,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736頁。

[40] (日)工藤元男:《睡虎地秦簡所見秦代國家與社會》,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4243頁。

[41]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版,第70頁。

[42] 湖北省荊州市周梁玉橋遺址博物館編:《關沮秦漢墓簡牘》,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98頁。

[43]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

[44] 馬怡:《里耶秦簡選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四集),商務印書館2007年,第136頁。

[45] 陳治國:《里耶秦簡“守”和“守丞”釋義及其他》,《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第3期。

[46] 王彥輝:《<里耶秦簡>(壹)所見秦代縣鄉機構設置問題蠡測》,《古代文明》2012年第4期。

[47] 楊宗兵:《里耶秦簡縣“守”、“丞”、“守丞”同義說》,《北方論叢》2004年第6期。

[48] 鄒水傑:《秦代縣行政主官稱謂考》,《湖南師範大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2期。

[49] 孫聞博:《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〇》,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6675頁。

[50] 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56頁。

[51]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頁。

[52] 陳偉主编:《里耶秦簡牍校释》(壹),武汉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144頁。

[53] 杨宗兵:《里耶秦簡縣“守”、“丞”、“守丞”同义說》,《北方論叢》2004年第6期。

[54] 王彥輝:《<里耶秦簡>(壹)所見秦代縣鄉機構設置問題蠡測》,《古代文明》2012年第4期。

[55] 李學勤:《<奏谳书>与秦漢铭文中的職官省称》,《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1辑),巴蜀书社1999年版。劉樂賢先生的《里耶秦簡和孔家坡漢簡中的職官省稱》(《文物》2007年第9期)一文,亦可參考。

[56] 《雲夢睡虎地秦墓》編寫組:《雲夢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1981年版,第71頁。

[57] 陳偉主编:《里耶秦簡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頁。

[58] 陳偉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16頁。

[59] 邹水傑:《秦代縣行政主官稱謂考》,《湖南師範大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2期。

[60] 孫聞博:《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〇》,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7374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3年6月1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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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simawenyuan 在 2013/6/2 13:23:16 评价道:第1楼

    蘇俊林先生也有一篇談質日命名和性質的文章(《關於質日簡的名稱與性質》,《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0年第4期),可以參閱對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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