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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旭:《鬼谷子》校補(一)
在 2012/9/9 20:49:23 发布

 

《鬼谷子》校補(一)

(首發)

 

蕭旭

靖江市廣播電視臺

許富宏《鬼谷子集校集注》[1],以清人秦恩復校正本為底本,參校各本,彙錄俞樾、孫詒讓、陳乃乾、俞棪、尹桐陽、蕭登福、鄭傑文等各家成説[2],甚便學者,茲取以作校補焉。

尹桐陽好立怪異不經之說,許富宏君多不曾辨訂,認同其說邪?抑不知其誤邪?本文不憚辭費,隨文駁正。

 

捭阖第一

1)微排其所言而捭反之,以求其實;貴得其指,闔而捭之,以求其利

陶弘景曰:凡臣言事者,君則微排抑其所言,撥動以反難之,以求其實情;實情既得,又自閉藏而撥動彼,以求其所言之利何如耳。

按:各本陶注皆無“臣”、“君”二字,“撥動”下有“之”字,“彼”當屬下句,許富宏誤也。微,密也。排,推也,擠也,故陶以“排抑”釋之。尹桐陽曰:“微,隱行也。排,同‘’,《說文》亦云:‘隱也。’”《說文》作“厞”,“”為俗譌字。尹氏破讀,非也。

2可與不可,審明其計謀,以原其同異
陶弘景曰:凡有所言,有可有不可,必明審其計謀以原其同異

按:可與不可,猶言是與不是,對與不對。《公孫龍子·白馬論》:“可與不可,其相非明。”《韓子·南面》:“然則古之無變,常之毋易,在常古之可與不可。尹桐陽曰:“‘可’同‘閜’,大開也。”非也。尹氏訓詁,務求新異,每每失之。

3離合有守,先從其志

按:守,陶弘景解為執守,是也,猶言執持、準則。俞棪曰:“守者,中也。”當言“守者,守其中也”,謂遵守其準則。許富宏曰:“守,待也。”非是。從,猶隨也,順也。尹桐陽曰:“‘從’同‘搑’,推也。”亦非是。

4)即欲捭之貴周,即欲闔之貴密,周密之貴微,而與道相追。
陶弘景曰:言撥動之,貴其周遍;閉藏之,貴其隱密。而此二者,皆須微妙合於道之理,然後為得也。

按:周、微,密也。陶氏解為“周遍”、“微妙”,非也。尹桐陽曰:“‘微’同‘僟’,精謹也。”許富宏曰:“微,隱蔽,藏匿。”亦皆非是。

5)捭之者,料其情也;闔之者,結其誠也。
陶弘景曰:料而簡擇,結謂繫束。情有真偽,故須簡擇;誠或無終,故須繫束也。

按:料,讀為敹。《説文》:“敹,擇也。《周書》曰:‘乃甲胄。’”《玉篇》:“,簡也,擇也。”《廣韻》:,揀擇。”字或作撩,《慧琳音義》卷100:“敹柬:《考聲》:‘敹,理也。’《通俗文》作撩,今時用多作撩。”結,陶氏訓繫束,是其本義,引申為堅固。《戰國策·秦策五》:“雖有子異人,不足以結秦。”高誘注:“結,固。”《荀子·勸學》:“詩曰:‘其儀一兮,心如結兮。’故君子結於一也。”楊倞註:“義一則用心堅固,故曰心如結也。”又《成相》:“君子執之心如結。”楊倞註:“言堅固不解也。”皆其例也。尹桐陽曰:“‘結’同‘詰’,糾察也。”非是。

6)皆見其權衡輕重,乃為之度數,聖人因而為之慮

按:皆,盡也。乃,猶言於是。尹桐陽曰:“皆,機也。《說文》作‘幾’。乃,又也。”皆非是。

7)捭闔者,天地之道

按:尹桐陽引《説文》“讀若三年導服之導”,許富宏標點,竟以“讀若”三字讀斷為句,《説文》都沒讀懂。

8)捭闔者,以變動陰陽,四時開閉,以化萬物,縱橫反出、反覆、反忤,必由此矣
陶弘景曰:縱橫谓廢起萬物,或開以起之,或闔而廢之。言捭闔之道,或反之令出於彼,或反之覆來於此,或反之於彼忤之於此,皆從捭闔而生。故曰:必由此也。

:陶注“覆來於此”,是讀“覆”為“復”也。“出”即上文“故捭者,或捭而出之,或捭而內之”之“出”,當讀如字。忤,讀為啎。《說文》:“啎,逆也。”尹桐陽曰:“,行也。‘’同‘伍’,耦合也。‘反’對‘’言,謂不合耳。”皆非是。

8)口者,心之門戶也。心者,神之主也

按:主,君也,言心為神之君主。尹桐陽曰:“主,住也,《說文》作‘侸’。”大誤。

9)故言死亡、憂患、貧賤、苦辱、棄損、亡利、失意、有害、刑戮、誅罰,為“陰”,曰終

按:“有害”、“亡利”並列,“有”即“有無”之“有”。尹桐陽曰:“‘有’字當同‘訧’,辠也。”非是。

10)諸言法陽之類者,皆曰始,言善以始其事。諸言法陰之類者,皆曰終,言惡以終其謀

按:“始其事”、“終其謀”,二“其”字皆指代之詞。尹桐陽曰:“上‘其’同‘基’,謀也。其事猶云謀事。”直瞽說耳。

 

《反應》第二

1)動靜虛實之理,不合于今,反古而求之。

按:“求”者,求其理也,當讀如字尹桐陽曰:“‘求’同‘仇’,合也。”非是。下文云:“言有不合者,反而求之,其應必出。”尹說亦誤。

2)事有反而得覆者,聖人之意也,不可不察

按:“意”亦當讀如字,“不可不”表示必須。許富宏引尹桐陽曰:“意,隱審也。《說文》:‘𠀀反丂也。’讀若訶。此‘可’字,當同‘𠀀’。不可,謂其不反察覆審也。”皆非是。《說文》當點作“𠀀反丂也,讀若訶”。許君誤以“讀若訶”為尹氏語。不辨尹說錯誤,固不足怪;標點之事,翻檢一下《說文》原書,即可避免,總非難事罷。

3)言有象,事有比,其有象比,以觀其次

陶弘景曰:應理既出,故能言有象、事有比。前事既有象比,更當觀其次,令得自盡。象謂法象,比謂比例。

按:《玉篇》:“比,類也。”猶言同類事例。其次,猶言其他、其餘。尹桐陽曰:“‘比’同‘仿’,相似也。次即恣,態也。”皆失之。俞棪引《易》“比,輔也”,亦非。

4其釣語合事,得人實也。其猶張罝網而取獸也,多張其會而司之,道合其事,彼自出之,此釣人之網也

按:會,為“”省文,同“”。《釋名》:“矢,其末曰栝。栝,會也,與弦會也”。句謂釣語如同取獸,多設弓矢,而伺察之,說到與彼人相投合的事情,彼人自然主動說出了,這就是釣別人言語的網。“合其事”的“合”,與上文“合事”之“合”同。尹桐陽曰:“‘多’同‘哆’,張口也。會,話也。‘合’同‘拾’,掇也。”皆失之。許富宏曰:“會,指野獸彙集之地。”此説與“張”字不屬。

5)以象動之,以報其心;見其情,隨而牧之

陶弘景曰:此言其變也。報,猶合也。謂更開法象以動之,既合其心,其情可見。因隨其情慕而牧養也

按:陶注各本皆無“慕”字,此誤衍。“動”即打動之誼。俞樾“牧”訓察,是也。許富宏引尹桐陽曰:“動,眮也,吳、楚謂瞋目顧視曰眮。‘報’同‘桴’,引取也。”皆非是。訓引取者,字當作“捊”,手邊無尹書覆檢,不知是尹氏之誤,還是許君誤引。

6己反往,彼覆來,言有象比,因而定基

陶弘景曰:己反往以求彼,彼必覆來而就職,則奇策必申。故言有象比,則口無擇言。故可定邦家之基矣。

按:尹桐陽曰:“基,謀也。””訓謀,見《爾雅》,郝懿行曰:“基,通作諆,《玉篇》、《廣韻》並云:‘諆,謀也。’又別作𧫠,《爾雅》《釋文》:‘基,本或作𧫠。’蓋基為本字,諆為叚音,𧫠為或體耳。[3]字亦作諅、,《廣韻》: “諅,謀也。”又“惎,謀也。”考《說文》:“諆,欺也。”欺謂詐謀也。《玉篇殘卷》:“諆,《爾雅》:‘諆,謀也。野王案:謂謀謨也。今亦為基字。”今本《爾雅》作“基”。《集韻》:“諆、𧫠謀也,一曰欺也。或從基,通作基。”是“基”、“𧫠”、“”三字同也,謂謀事之始也。王引之曰:“諆、惎、基,竝字異而義同。[4] 郝氏以“基”為本字,稍失之。朱駿聲謂本字為“謀”[5],亦隔。許富宏曰:“基,疑同‘機’,謀也。尹說是。”其説疏甚,《雅》、《韻》皆根底之書,而竟不一檢。

7聖人所誘愚智,事皆不疑

按:所誘,猶言所欺惑。疑,讀為礙[6]事皆不礙,謂凡事皆順也。尹桐陽曰:“所,戶也。誘,進也。不疑,謂不亂。”非是。

8)變象比,必有反辭,以還聽之

按:“變”與上文諸“變”同,謂變化也。“必”者,辭之定也。許富宏引尹桐陽曰:“‘變’同‘矕’,日且昏時也。變,矕亡,亦聲近字矣。‘必’同‘’,直視也。”皆瞽說耳。尹氏語當斷為“變、矕,亡亦聲近字矣”,蓋尹氏說“變、矕”通借,並無把握,故云“亡亦聲近字矣”。尹氏語且讀不懂,亂點一氣,“矕亡”果何義乎?許富宏曰:“必,必定,非作‘’。”許君“必”字還是能理解的,實在難得。於“變”字,則惑於尹說矣。

9)欲聞其聲反默欲張反斂,欲高反下,欲取反與

按:斂,道藏本作“瞼”。瞼讀為斂,《老子》第36章:“將欲歙之,必固張之。”河上本作“噏”,《釋文》本作“”,傅本、范本作“翕”,《韓子·喻老》引作作“翕”,《意林》卷1、《玉海》卷140引作“噏”。范應元注:“翕,斂也,合也,聚也。”是其證也。尹桐陽引《説文新附》“瞼,目上下瞼也”,無當于文義。

10)欲開情者,象而比之,以牧其辭

按:開,啟也,謂引誘、導引之也。許富宏引尹桐陽曰:“‘開’同‘揅’,摩也。一曰開即,直視也。”二說皆非。“”字字書所無,以尹氏好引《説文》度之,當作“”。《説文》:“,一曰直視也。”手邊無尹書覆檢,不知是尹氏之誤,還是許誤引。

11)同聲相呼,實理同歸

按:歸,歸往也許富宏解為“走到一起”,近之。實,讀為至。《禮記·雜記上》:“使某實。”鄭注:“實,當為‘至’,此讀周秦之人聲之誤也。”尹桐陽曰:“‘歸’同‘𧢦’,注目視也。歸、窺亦雙聲矣。”二說皆非。

12)或因此,或因彼,或以事上,或以牧下

按:因,就也。事,奉也。皆常詁耳。尹桐陽曰:“‘因’同‘隱’,占也。事,伺也。”皆非是。

13)動作言默,與此出入,喜怒由此以見其式

按:“動”、“作”並言之,“言”、“默”對言之。尹桐陽曰:“‘動’、‘作’對言,‘作’當同‘乍’,止也。”拘文害義也。

14)符應不失,如螣蛇之所指,若羿之引矢

陶弘景曰:螣蛇所指,禍福不差羿之引矢,命處輒中。

按:螣蛇,星名,主水中之蟲及軍兵、風雨諸事。《唐開元占經》卷65引石氏曰:“螣蛇二十二星,在營室北,螣蛇,天蛇也,主水蟲。”又“螣蛇星移南,則軍兵起;移北,大水。若星明,不安;微,則安。”又引黄帝曰:“螣蛇星明,水蟲茂,魚鹽賤;星不明,則水蟲衰耗,魚鹽貴。”亦作“騰蛇”,《靈臺秘苑》卷2:“次二十二星曰騰蛇,北方,水蟲,主風雨。”《御覽》卷933引《星經》:“騰虵二十二星,在室北,近河,主蟲虵。”《晉書·天文志上》:“騰蛇二十二星,在營室北,天蛇也,主水蟲。”又名“神蛇”,《說文》:“螣,神蛇也。”《墨子·親士》:“靈龜近(先)灼,神蛇近(先)暴。”[7]《淮南子·齊俗篇》:“犧牛粹毛,宜於廟牲,其於以致雨,不若黑蜧。”許慎注:“黑蜧,神蛇也。”《董子·求雨篇》:“春旱求雨,暴巫聚蛇。”古代暴神蛇以求雨者,正以神蛇主風雨也。陶注云“禍福不差”者,即指螣蛇星所主的結果而言,正陰陽應變之說也。許富宏曰:“螣蛇與青龍、白虎、朱雀、玄武、勾陳一起,用來預測禍福,乃六朝術士所為。此言螣蛇指哪飛哪,非言禍福,陶說誤。”《墨子》已言神蛇可用以致雨,六朝術士以螣蛇預測禍福,當有所傳承也。許氏謂陶說誤,所謂以不狂為狂也。且如許說“螣蛇指哪飛哪”,與“符應不失”又有何聯繫?不思之甚也。

15)其相知也若比目之魚;其見形也若光之與

按:《御覽》卷462作“其和也,若比目魚;其司言也,若聲與響”,又引注:“和,答問也。因問而言,申叙其解,如比目魚,相須而行,候察言辭往來,若[]影隨形,響之應聲。”

俞樾因謂“知”為“和”之誤,古本作“其相知也,若比目之魚;其伺言也,若聲之與響也;其見形也,若光之與景也”。“和”字是,讀為合。舊注“答問”,非也。其相合也,若比目之魚,謂若比目之魚相互合兩如一體也。《戰國策·燕策二》:“比目之魚,不相得,則不能行。故古人稱之,以其合兩而如一也。”許富宏曰:“相,表示一方對另一方有所動作。相知,言要對對方實情想有所瞭解。”如許氏說,“相”表單指,何故取比目魚為喻乎?且又與下句“光之與影”不倫。

 

《內揵》第三

1日進前而不御,遙聞聲而相思

按:《意林》卷2引作“或遙聞而相思,或前進而不御”。富宏校引作“進前”,此承秦恩復之誤,而不檢原書也。尹桐陽曰:“相,想也。思,通也。”亦是囈語。

2用其意,欲入則入,欲出則出;欲親則親,欲疏則疏;欲去則去,欲求則求,欲思則思

陶弘景曰:自入出以下八事,皆用臣之意。

按:各本“欲去則去”上有“欲就則就”四字,此脫,則與陶注言“八事”不合。

3合而不結者,陽親而陰疏

陶弘景曰:或有離合而不結固者,謂以陽外相親,陰內相疏也。

按:陶注解“結”為“結固”,甚確。許富宏解為“結交對方”,望文生義也。曾未讀陶注邪?

4)得其情,乃制其術

按:制,控制。尹桐陽曰:“‘制’同‘逝’,行也。”無據。

5)欲合者用內,欲去者用外

陶弘景曰:內謂情內,外謂情外。得情自合,失情自去,此蓋理之常也。

按:合”即上文“合其謀”、“合於陰陽”之“合”。尹桐陽曰:“‘合’同‘拾’,掇取也。用內,用納也。外即去耳。富宏從之,曰:“內,即‘納’。”皆失之。

6)治名入產業,曰揵而內合;上暗不治,下亂不寤,揵而反之

按:“揵而內合”與“揵而反之”對舉,“曰”疑衍文。尹桐陽曰:“‘曰’同‘汩’,治也。”非是。

7)若欲去之,因危與之

按:俞樾曰:“危讀為詭。詭與反同,猶《反應篇》所謂‘欲高反下,欲取反與’也。”與,猶從也。句言若欲離開君主,就假裝隨從他。許富宏曰:“此言若欲去而言己將危君,君自放行。俞樾說未妥。”理解為威脅君主,把古籍讀成這樣,古書亡矣。

8)環轉因化,莫知所為,退為大儀

陶弘景曰:儀者,法也

按:《爾雅》:“儀,善也。”儀,讀為宜。言退隱最合宜也。高金體曰:“儀,刑也。為物之典則。”尹桐陽曰:“‘’同‘獻’,賢也。”皆失之。

 

《抵巇》第四

1抵巇

陶弘景曰:抵,擊實也。巇,釁隙也。牆崩因隙,器壤因釁。方其釁隙而擊實之,則牆器不敗,若不可救,因而除之,更有所營置,人事亦猶是也。

按:《漢書·杜業傳》:“業因勢而抵陒。”服虔曰:抵,音紙。陒,音羲。謂罪敗而復抨彈之,蘇秦書有此法。”顏師古曰:“抵,擊也。陒,毀也。言因事形勢而擊毀之也。陒,音詭。一說,陒讀與戲同,音許宜反。戲亦險也,言擊其危險之處,《鬼谷》有《抵戲篇》也。”王先謙曰:“陒,垝之或體。《說文》:‘垝,毀垣也。’抵陒謂因其毀而擊之。師古謂擊毀之,非是。一說亦非。”服、顏蓋讀抵為扺,《說文》:“扺,側擊也。”故服氏音紙(zhǐ)。王説非是,顏氏一說讀為“抵戲”是也,而解為“擊其危險之處”則非是。《文選·蜀都賦》劉逵注引書亦作“抵戲”。《法言·重黎》:“或問蒯通抵韓信不能下……曰:‘巇可抵乎?’”汪榮寶曰:“抵巇乃古語,《鬼谷子》云云。謂不以直言正諫,而紆迴其辭以觸發之,正側擊之謂……彼注訓抵為擊,是亦以抵為扺,其云擊實者,謂擊而實之,猶言填補。此文巇可抵乎,則謂擊而離之,猶言開坼。蓋抵巇字備此二義也。[8]“抵”皆讀為“扺”。扺巇,猶言擊其罅隙也。《續資治通鑒》卷93:“夫乘時抵巇以盜富貴,探微揣端以固權寵,謂之姦,可也。”“因勢而抵巇”即“乘時抵巇”之誼[9]。尹桐陽曰:“‘抵’同‘坻’,小渚也。小渚可以堵水,因有堵塞之義。”釋義雖是,未得其字。方以智曰:“抵陒,即抵巇。戲有麾音,故與陒通。[10]字亦作“涅韽”,《周禮·春官·典同》:“微聲韽。”鄭注:“韽讀為飛鉆涅韽之韽。韽,聲小不成也。”賈疏:“《鬼谷子》有《飛鉗》、《揣摩》之篇,皆言從横辨說之術。飛鉗者,言察是非語,飛而鉗持之……飛鉗韽,使之不語。此鍾聲韽亦是聲小不成也。”段玉裁曰:“按《鬼谷子》有飛箝,無涅韽。蓋涅韽即抵巇之異文。《抵巇篇》曰:‘巇者,罅也。罅者,𡼏也。𡼏者,成大隙也。’巇始有朕,可抵149而塞。是知涅訓抵塞,韽訓微璺,故云聲小不成也。”[11]宋本《御覽》卷462抵巇”,有注:“巇,音熙。秦恩復校本謂《御覽》引作“𢹍”,許富宏君承其誤,而不一檢原書,此非治學之態度也。

2巇始有眹,可抵而塞

按:眹,宋本《御覽》卷462作“朕”。

3)事之危也,聖人知之,獨保其身

按:保,守也。尹桐陽曰:“‘保’同‘’,引也。”非是。

3)因化說事

按:化,宋本《御覽》卷462引作“作”。“作”為“化”形譌。

4)經起秋毫之未,揮之於太山之本

陶弘景曰:經,始也。揮,發也。

按:各本陶注作“揮,動也”,作“發”者,秦恩復誤改也。揮,散也。“本”指山基,山腳。此言始起於秋毫之未,終散之於太山之腳。尹桐陽曰:“揮,奮也。本,顛也。”尹氏解“本”為“顛”,則指山頂,非也。富宏曰:“經,常也。《書·大禹謨》:‘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傳》:‘經,常。’揮,拋灑,甩出,這裏指撼動,毀。”解“經”為“常常”。二氏皆失之。且孔《傳》“經,常”是“常法”之義,是與“變”相對的概念,而非副詞“常常”,許君引證不當。古注如未理解,不可妄為徵引。

5)其施外兆萌牙之謀,皆由抵巇

按:施外,謂行於外也。“兆萌”亦“牙蘖”也,猶言徵兆。也倒言作“萌兆”《淮南子·俶真》:“所謂有始者,繁憤未發,萌兆牙蘖,未有形埒垠堮。”句謂行於外者,皆由於內之始謀。尹桐陽曰:“‘外’同‘’,治也。施外,猶云行治。兆萌即眾氓,眾民之稱。”皆非也。

6)聖人見萌芽巇罅,則抵之以法

按:“則”為承接之詞。尹桐陽曰:“‘則’同‘𡍫’,遏遮也。”非是。

 

《飛箝》第五

1)然後乃權量之,其有隱括,乃可征,乃可求,乃可用

按:求,索也。尹桐陽曰:“求,糾也。”非是。

2)其不可善者,或先徵之而後重累,或先重以累而後毀之
陶弘景曰:不可善,謂鉤箝之辭所不能動,如此必先命徵召之。

按:富宏引尹桐陽曰:“‘善’同‘𧎥’,搖動也。《方言》卷12:‘搖,扇疾也。’則扇固有搖動義。”《方言》見卷2,當點作“搖、扇,疾也”。尹氏引征“搖”、“扇”同訓疾,以證明“扇”亦有“搖”義。許君未讀懂《方言》,亦未核查卷號。

3)或以重累為毀,或以毀為重累

按:此即“以……為”句式。富宏引尹桐陽曰:“‘為’同‘貱’,迻,予也。”尹說固為妄說,許君連尹說亦沒讀懂。當標點作“迻予也”。尹氏實是取《說文》“貱,迻予也”為說。嗚呼,古人的注釋讀不懂,近代人的話又不理解,忙著著書,也真難為了時下的學者。

4)將欲用之于天下,必度權量能,見天時之盛衰,制地形之廣狹,岨嶮之難易,人民貨財之多少,諸侯之交孰親孰疏,孰愛孰憎

按:“將欲”同義連文。尹桐陽曰:“將欲,大欲也。”直是夢話。

5)以箝求之

按:求,取也。尹桐陽曰:“求,糾也。”非是。

6)用之於人,則量智能、權材力、料氣勢,為之樞機

按:“於”為介詞。尹桐陽曰:“於人,與人也。”非是。

7)以迎之隨之,以箝和之,以意之,此飛箝之綴也

陶弘景曰:或先而迎之,或後而隨之,皆箝其情以和之,用其意以宣之……故曰:飛箝之綴也。謂用飛箝之術連於人也。

按:“隨”謂隨從,“意”即意指,“綴”即連綴,陶注均確。富宏引尹桐陽曰:“‘隨’同‘𨿭’,飛也。‘意’同‘𠶷’,快也,宜所安也。《說文》:‘𠄌,鉤,識也。’從反亅,讀若罬。此‘’即“罬”字。與‘𠄌’通。”皆不經之說。尹氏所《說文》,當點作“𠄌,鉤識也。從反亅,讀若罬”。許君又沒讀懂《說文》,且把《說文》的文字當作了尹氏的話。這條不懂的地方,如果勤快點,查查《漢語大字典》,也不致犯錯。

8)雖覆能復,不失其度

按:“雖”為推縱之詞。尹桐陽曰:“雖與唯同。”非也。

 

 

 



[1]許富宏《鬼谷子集校集注》,中華書局2010年版。

[2]俞樾《鬼谷子平議》,收入《諸子平議補錄》,中華書局1956年版。孫詒讓《札迻》,中華書局1989年版。陳乃乾《鬼谷子校記》,收入《鬼谷子四種》,中國子學名著集成編印基金會1977年排印本。俞棪《鬼谷子新注》,上海商務印書館1931年排印本。尹桐陽《鬼谷子新釋》,上海文明印刷所1932年鉛印本。蕭登福《鬼谷子研究》,文津出版社1984年版。鄭傑文《鬼谷子奧義解說》,山東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3]郝懿行《爾雅義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40頁。

[4]王引之《經義述聞》卷19,江蘇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472頁。

[5]朱駿聲《説文通訓定聲》,武漢市古籍書店1983年版,第182183頁。

[6]例證參見宗福邦主編《故訓匯纂》,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1498頁。

[7]《意林》卷1引“近”作“先”。

[8]汪榮寶《法言義疏》,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380頁。

[9]參見蕭旭《漢書校補》,收入《群書校補》,廣陵書社2011年版,第302頁。

[10]方以智《通雅》卷7,收入《方以智全書》第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95頁。

[11]段玉裁《周禮漢讀考》卷3,收入阮元《清經解》卷636,上海書店1988年版,第4册,第203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2年9月8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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