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博楚簡《王居》之復原與解釋
(首發)
淺野裕一
日本東北大學
(刁小龍譯)
一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八)》中,收錄有第一簡背題為《王居》的一篇文獻。原整理者認為,《王居》由7枚竹簡構成。又,同《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八)》中所收題為《志書乃言》(竹簡8枚)與第十一簡背題為《命》(竹簡11枚)二篇文獻,其竹簡形制及文字字体與《王居》基本一致。是以,原整理者將《王居》獨立為7枚竹簡,未免失于詳察,毫無理據。
《王居》篇簡長33.1至33.2釐米,兩端平齊,編繩兩道,一簡所收字数約23至25字。《志書乃言》篇簡長33.1至33.2釐米,兩端平齊,編繩兩道,一簡所收字数約23至25字。《命》篇簡長33.1至33.4釐米,兩端平齊,編繩兩道,一簡所收字数約25至29字。据此,很有可能是同一篇文獻而被分為若干篇文獻。
因此,諸家已提出新見,對相應竹簡進行重新編連。復旦、吉大古文字専業研究生連合讀書會提出新編連方案為:王居1+乃言1+乃言3+乃言4+乃言6+乃言7+王居5+王居6+王居7[1]。陳劍又提出方案:王居1+乃言1+乃言2+乃言3+命4+命5+乃言5+乃言4+乃言6+乃言7+王居5+王居2+王居7[2]。
若據連合讀書會編連方案,則遺下《王居》篇第二簡、第三簡、第四簡與《志書乃言》篇第二簡、第五簡共五簡。若據陳劍編連方案,則《志書乃言》篇除第八簡應當編入博楚簡《平王與王子木》篇[3],其他諸簡悉皆編入《王居》篇,而遺下《王居》第三簡、第四簡、第六簡共三簡。
陳劍又將《命》篇第四簡與第五簡編入《王居》篇。《命》篇將此二簡去除之後,剩下九簡,全文脈絡清晰通暢。因此,此二簡無疑本非《命》篇內容。而陳劍將《命》篇第四簡與第五簡納入《王居》篇,確然正中鵠的。
相比《王居》篇與《命》篇均自題篇名,《志書乃言》篇則無篇題。據此,《志書乃言》篇極有可能不是讀獨立文獻,而是《王居》篇的一部份內容。而連合讀書會與陳劍所提出編連方案中所遺《王居》篇中三枚竹簡,既然不可能屬於《命》篇,則仍當收錄《王居》篇之内。
是以,本文謹立足上述諸點,提出新編連方案為:王居1+乃言1+乃言2+乃言3+命4+命5+乃言5+乃言4+乃言6+乃言7+王居5+王居6+王居3+王居4+王居2+王居7[4]。據此整理文字如下所示。[ ]内文字,系筆者據理解之便補充者。
原文:
王居[5](蘇)澫之室。彭徒
[6](樊ー返)
[7](
ー鄩)
(關)至(致)命
、郘昌爲之告。王未
(答)之。觀無愄(畏)】(王居1)寺[8](持)箸(書)乃言。是楚邦之
(強)
[9](梁)人
。反昃(側)亓(其)口舌、以
[10](變)譌王。夫
(大夫)之言
、縦】(乃言1)不隻(獲)辠(罪)、或猶走趣(趨)事王
、邦人亓(其)胃(謂)之可(何)
。王
(作)色曰、無愄(畏)、此是】(乃言2)胃(謂)死辠(罪)
。
(吾)安尓(爾)而[11]
(設)尓
(尓尓―爾、爾)亡(無)
(以)
[12](慮)
(枉―匡)正我。
[13](殹―抑)
(忌)韋(諱)
[14](讒)
(謗)
(以)
[15](墜)亞(惡)
(吾)】(乃言3)外臣、而居
(吾)
(左右)、不
(稱)
(賢)、進可(何)
(以)
[16](屏)
(輔)我。則
(職)爲民
(窮―仇)
(讎)。
(吾)
(聞)古】(命4)之善臣、不
(以)思[17](惠)ム(私)悁(怨)内(入)于王門
。非而所
(以)
(復)。我不能
(貫)壁而
(視)聖(聽)】(命5)
(吾)
(以)尓(爾)爲遠自(目)爲(耳)、而縦不爲
(吾)受[18](稱)
[19](擇)、
(吾)父
(兄)眚(甥)咎(舅)之又(有)□(所)善。】(乃言5)蟲材
(以)爲獻
、或不能節
[20](暑―處)、所
(以)辠(罪)人。然
(以)
(讒)言相
(謗)
。尓(爾)思(使)我】(乃言4)
(得)忧(尤)於邦多巳(已)
。
(吾)欲至(致)尓(爾)於辠(罪)。邦人亓(其)胃(謂)我不能
(爯―稱)人。朝
(起)而】(乃言6)夕
(廢)之、是則聿[21](盡)不
(穀)之辠(罪)也。
(後)舍[22]勿肰(然)。雖我
(愛)尓(爾)、
(吾)無女(如)
(社)】(乃言7)禝(稷)可(何)。而必良
(愼)之
。亓(其)
(明日)、命(令)尹子
(春)
[23](厭)
。王
(就)之曰、夫彭徒
[24](一)
(勞)、爲】(王居5)
(吾)
[25](蔽)之。命(令)尹
(答)、命須亓(其)
(儘)。王胃(謂)、
(吾)谷(欲)速
。乃許諾、命須[26]
(後)佖(蔽)
。王
(就)】(王居6)[之曰、無]
(畏)毀亞(惡)之。是言旣
(聞)於衆巳(已)
。邦人其
(沮)志解體、胃(謂)[不能稱]。】(王居3)[彭徒]
□廛[27](一)能進
(後)人。
(願)夫
(大夫)之毋
[28](背)、徒以員[29](損)不
(穀)之[尤]。】(王居4)命(令)尹少進於此。
(吾)
[30](一)恥於屁夫
(大夫)。述日、徒自
(關)至(致)命、昌爲之告。
(吾)未】(王居2)[答之]………言之
(瀆)
。命(令)尹許諾
、乃命彭徒爲洛[31]
(卜)尹∠。】(王居7)
大義訓釋:
王居于蘇澫之宮。(受王之命赴鄩関,調查因觀無畏讒言而招致謀反之嫌疑而逃往鄩関大夫的)彭徒自鄩関返回蘇澫,欲稟告(大夫無罪),郘昌乃向王稟告此事。王獲此(稟報)未遽作答。観無畏持書作如下言。大夫在楚國境内強橫跋扈。其之巧言善辯,正為回轉王(懷疑自己謀反之)心,百般抵賴。若王以大夫之言為無罪,而(聽任)其仍然奔走宮中為王之近臣,楚國之眾人又將如何評價此事?王聞之色変,言曰:無畏,你之言適當死罪。我深信你之為人,乃命你以今日之官職,你卻不能殫盡竭慮匡正我之過失。妒忌他人而屢進讒言,使得仕我之外臣屢失聲名;居我側近身居要職,卻不思舉賢進能,究竟如何盡司輔弼之重任?你所居之要職,不正為國民所憎惡、所仇恨?我聞之。古之良臣不以個人恩義或仇怨入其宮闈。(我)責備(大夫之發言)乃為(聽其辯明之後)復其舊職。我無法穿牆聽聞。是故乃命你為我耳目,向壁聽聞;你不為我薦舉我之親戚、親友,使居其要職,而我的親族因此稱揚你能恪盡職守。然而你卻舉薦庸腐以為賢才,不能恪守職分之所任,這正是你罪過所在。如此行徑,再加上讒言誹謗,相互中傷。使我多負國內責難之聲。我正要處罰你。楚國之人盡以為我不能任用優異之人材。朝則拔擢(大夫)委以大任,至夕則罷免之,這又加劇了我之罪過。今後務必改正如此做法。我如何偏愛你,卻終不能無視國家之安定。以後要認真戒慎於此。明日,令尹子春(以為王受觀無畏之讒言斥責大夫之事乃王之恥辱)欲秘而不宣。王遂於合議時云,(受命調查此事件的)彭徒不辭勞苦,為我竭力不使此事宣揚出去。令尹答道,(下達大夫無罪、赦免的)命令,請待人們徹底忘記此事之後吧。王答曰,要即刻宣佈赦免之命令。令尹聞之又答道,請等隠蔽工作悉數終了之後再下命令。王乃作如下言。觀無畏進讒言使大夫喪失名譽。觀無畏散佈之讒言已盡為國人盡知。國民垂頭喪氣、了無幹勁,以為我不能任賢舉能。彭徒熱心舉薦後進。是故,彭徒希望(被逼走脫無路的)大夫不要背叛大王,請求減少我(處罰無罪之大夫的)之過失。令尹你可稍稍晋升彭徒之官職。時至今日,我終於恥于下命赦免大夫。前日,彭徒自鄩関返回,郘昌向我轉告此事,我未立即作答。(若再推遲)宣佈(此命令),將更使得大夫之聲譽受污。令尹奉命(徑直告知大夫赦免之命令),并命晉升彭徒為洛卜尹之官職。
若據上文編連,則除原整理者所認定的《王居》篇七枚竹簡盡數收錄《王居》之外,更將《志書乃言》最後第八簡之外其餘諸簡一併納入《王居》篇。所餘第八簡,正如沈培所指出,應當接在上博楚簡《平王與王子木》第四簡末尾之下。因此,本無篇題之《志書乃言》篇悉數散入《王居》篇與《平王與王子木》篇之中,作為獨立文獻已不存在。
《王居》篇題乃採用第一簡肇始二字。又《王居》篇第七簡末尾附有墨鉤,其下留白。因之,此處為《王居》篇全文篇末,確然無疑。因此,原本《王居》篇應當包括《王居》篇7簡、《志書乃言》7簡、《命》2簡,共計16枚竹簡。
又《王居》篇記載內容當以如下事件為前提。観無畏向楚王進讒言,謂其抜擢、任用不久之大夫言論罪當反逆。王雖然未遽信此讒言,卻仍然採取措置,懲治大夫之言論。大夫恐遭誅殺,慾逃往国境附近之鄩関避難。王乃命彭徒赴鄩関,聽取大夫之辯解,再作稟告。
然而,今所見《王居》篇全無上述前提事件之記述,篇首即始於彭徒返回稟告這一記述,殊嫌突兀。因此,大夫氏名、官職,及其登用之經緯、言論内容以及發言情況、彭徒官職、観無畏官職、昭王居蘇澫之事情、大夫逃往鄩関之經緯、彭徒與大夫之間交涉等等諸事,悉皆不明,故事之梗概極難理解。恐此前提所記事件另有他篇存在,本來與此《王居》篇乃同冊收錄。
二
《王居》篇沒有明確記載其中所見楚王之名,原整理者推定此楚王或為昭王(公元前五一五~前四八九年在位)。本節略就《王居》篇中所見楚王究竟何指加以考察。《王居》伴隨固有名詞所見人物有彭徒、郘昌、観無畏、令尹子春等四人。其中,可以作為特定時期線索者當為令尹子春。此子春亦見于《命》篇[32]。
(葉)公子高之子見於命(令)尹子旾
(子春。子春)胃(謂)之曰、君王
(窮)亡人。命
(吾)爲楚邦。
(恐)不】(1)能、
(以)辱
(鈇、斧)
(鑕)。先夫
(先大夫)之風(諷)
(訓)遺命、亦可
(以)告我。
(答)曰、
(僕)既
(得)辱
(視)日】(2)之廷、命求言
(以)
(答)。唯(雖)鈙(伏、負)於
(鈇、斧)
(鑕)、命勿之敢韋(違)。女(如)
(以)
(僕)之觀
(視)日也、】(3)十又(有)厽(三)亡
(僕)
。命(令)尹曰、先夫
(先大夫)
(司、辭)(令)尹、受司馬、
(紿、治)楚邦之正(政)。
(黔)頁(首)
(萬)民、】(6)莫不忻(欣)
(喜)
、四海之内、莫弗
(聞)。子胃(謂)昜(陽)爲
(賢)於先夫
(先大夫)。請昏(問)亓(其)古(故)∠。
(答)曰、】(7)亡
(僕)之尚(掌)楚邦之正(政)、
(坐)
(友)五人、立
(友)七人、君王之所
(以)命與所爲於楚】(8)邦、必内(入)
(偶)之於十
(友)又(有)厽(三)
。皆亡
(懃)
(安、焉)而行之。含(今)
(視)日爲楚(令)尹
、
(坐)
(友)亡】(9)一人、立
(友)亡一人、而邦正(政)不敗。
(僕)
(以)此胃(謂)
(視)日十又(有)厽(三)亡
(僕)
。命(令)尹曰、甚善。
(安、焉)豉(樹)】(10)
(坐)
(友)三人、立
(友)三人∠。】(11)
大義訓釋:
葉公子高之子拜見令尹子春。子春向其作如下語。君王窮困無賴,命我主掌楚国之政。而無能、菲才如我,恐怕難免因不能勝任而遭受斧鉞之刑法。(作為為政之参考)請授我先大夫之訓戒與遺教。葉公子高之子答曰。我既然有幸得以同立于朝廷,今復命我答此疑問。(此回復即便犯不敬之罪)恐遭斧鉞之刑而身首兩處,我仍不敢違抗此命令。我看到你在朝廷拜官,以為你的能力相當亡父十三人。令尹子春聞之,語云:先大夫敢辭去王命其為令尹之職,改任司馬,主楚国之政。黔首万民遂歡欣喜悅,而天下眾人莫不稱頌(其善政)。然而你卻以為我遠勝先大夫。敢問其原因何在。子高之子聞之,答曰。先大夫主掌楚国之政時,座談之友五人、站立會話之友七人;若君王有命或者關於楚国將要實施之政策,一定延請十二位友人至朝廷、加上亡父十三人,合議其是非曲直,眾人暢所欲言,集思廣益。而朝廷拜你為令尹之日,坐友、立友竟無一人,然楚国大政竟然能夠安然如此。因此,我以為,你在朝廷之上已然具備亡父等十三人之能力。令尹聞此言,感其訓戒,迅速任命坐友三人與立友三人。
葉公子高為葉邑(河南葉県)采邑大夫,惠王十年,平王之孫白公勝叛亂之際,曾率葉邑兵前往救援,並為公元前479年平定叛亂立下大功,為楚之重臣:“白公自立為王。月餘,會葉公來救楚,楚惠王之徒與共攻白公,殺之。惠王乃復位”(《史記·楚世家》)。叛亂爆發之際,時任令尹的乃是昭王兄之子西,然而根據《命》篇記載,葉公子高之子拜見令尹子春,并答子春問。是以,此時令尹之職已由子西轉至子春[33]。其間,子春稱葉公子高為“先大夫”,稱其子為“亡僕”。又據子春欲知“先大夫之諷訓與遺命”,顯然此時葉公子高業已亡故[34]。
是以,《命》篇當是平定白公叛亂之後,業已經歷一段時間,時至惠王時期的文獻。此時令尹“為楚邦”者既然是子春,那麼,令尹子春無疑當是惠王時人,乃是平定反叛之後不久子西的繼任者。因此,同樣有令尹子春的《王居》篇當然也只能是惠王時代文獻。
這一點,也可以由《王居》篇肇始的“王居蘇澫之室”記載得到印證。清華簡《楚居》篇嘗就昭王―惠王―簡王―声王―悼王幾世楚國都變遷有如下記載:
至邵(昭)王自秦(乾)溪之上(徙)居
(
)郢
(美郢、美郢)
(徙)居鶚
郢
(鶚郢、鶚郢)
(徙)
(襲)爲郢。盍(闔)虜(廬)内(入)郢、
(焉)
(復)】(12)
(徙)居秦
(乾)溪
之
上
(乾溪之上、乾溪之上)
(復)
(徙)
(襲)
(
・美)郢。至獻惠王自
(
・美)郢
(徙)
(襲)爲郢。白公
(起)禍、
(焉)
(徙)
(襲)
(和)郢、改爲之、
(焉)曰肥】(13)遺、以爲凥(處)於
澫
(酥澫―蘇澫、蘇澫)
(徙)居
郢
(鄢郢、鄢郢)
(徙)居
吁。王大(太)子以邦
(復)於
(和)郢、王自
吁
(徙)
(蔡)、王大(太)子自
(和)郢】(14)
(徙)居疆郢。王自
蔡)
(復)
(鄢)。柬大王自疆郢
(徙)居藍
郢
(藍郢、藍郢)
(徙)居
郢
(
郢、
郢)
(復)於
(
)、王大(太)子以邦居
(
)郢、以爲凥(處)於】(15)
郢。至
(悼)折(哲)王猷(猶)居
(
)郢。
(中)
(謝)
(起)禍、
(焉)
(徙)
(襲)肥遺。邦大
(瘠)、
(焉)
(徙)居鄩郢。】(16)
大義訓釋:
至昭王自乾溪之遷都(美)郢,由
(美)郢遷都鶚郢,再由鶚郢遷都為郢。復因闔廬派遣呉遠征軍攻入郢都,又遷都乾溪之上。再由乾溪之上遷都頃(美)郢。至獻惠王時,由
(美)郢遷都為郢。因白公叛亂,又遷都
(和)郢,改城營造,命名為肥遺,稱居
(酥―蘇)澫,再由
(酥―蘇)澫遷都鄢郢,再由鄢郢遷都至
吁。王太子重率邦政至
(和)郢,王改由
吁至蔡,王太子則自
(和)郢遷居至疆郢。王自蔡返回鄢。柬大王自疆郢遷都藍郢,再由藍郢遷都
郢,由
郢返回
。王太子率邦政遷居
郢,稱居
郢。至悼哲王時仍以
郢為都城。復因中謝叛亂,由
郢遷都肥遺。国家已經疲敝不堪,遂由肥遺遷都鄩郢。
據此,惠王(公元前488~前432年在位)時曾有如下遷都路線:美郢→為郢→和郢(肥遺、蘇澫)→鄢郢→吁→蔡→鄢郢。因公元前479年居為郢的白公勝舉兵叛亂,遂遷居和郢,改修和郢并改名肥遺,最終又改名蘇澫[35]。《王居》篇所記“王居于蘇澫之室”,正是指此一時期。此則平定白公叛亂之後不久。《楚居》篇中所載楚歴代君主之居所,蘇澫的名稱也僅此一見而已。同理也可確知,《王居》篇中的楚王不是昭王,而是惠王。
三
《王居》篇中所見楚王既是為惠王,本節略就《王居》篇之著述意圖略加考察。王之近臣観無畏擔心惠王轉而信任新近拔擢錄用大夫,欲進讒言阻止此事:“観無畏持書乃言。是楚邦之強梁人。反側其口舌,以変譌王。大夫之言縱不獲罪,或猶走趨事王。邦人其謂之何。”但是,惠王並未輕信讒言,而是希望使大夫解釋之後再復原職:“非而所以復”。
接著,惠王嚴厲指責進讒言的観無畏,“無畏,此是謂死罪。吾安爾而設爾,爾無以慮匡正。抑忌諱、讒謗以墜惡吾外臣,而居吾左右,不稱賢進何以屏輔我。則職為民仇讎”;進而欲治其罪:“我不能貫壁而視聴。吾以爾為遠目耳、而縦不為吾稱擇,吾父兄甥舅之有所善。蟲材以為獻,或不能節處,所以罪人。然以讒言相謗。爾使我得尤於邦多已。吾欲致爾於罪”。
惠王不僅知曉観無畏瀆職,未能舉薦賢才,更洞穿其中傷賢能,妄自舉薦庸腐之事。文中描繪了惠王詳察臣下的明銳洞察力。
惠王這一形象乃立足于其處心積慮發掘、擢用賢能的精神。“而縦不為吾稱擇,吾父兄甥舅之有所善”,即便不從王之親屬中拔擢、錄用人才,親戚也認同其因職務之故,給予正面肯定。這一發言顯示出惠王力圖超越血緣而舉賢尚能的決意。
因此,惠王乃對於盡力盡責處理此事的彭徒加以升遷:“令尹少進於此”,對於臣下之功勞給予恰當品評,施行信賞必罰。而對於観無畏之言,捨弃一切私情,表現出以楚國安定為至上宗旨的價值判斷標準:“朝起而夕廢之,是則盡不穀之罪也。後舍勿然。雖我愛爾,吾無如社稷何。而必良慎之”。惠王援引古語,堅持自己先公後私的方針,“古之善臣不以私惠、私怨入於王門”。
其中更有惠王著意國人對王政意見的描寫。文中,惠王不斷言及國人輿論之動向,如“則職為民仇讎”,“邦人其謂我不能稱人”,“邦人其沮志解体,謂‘不能稱’”。此無他,正是避免獨善而肆意獨裁,充分兼顧國人意見,謀求國家長治久安的謙虛態度。
上述所見《王居》篇中的惠王被描繪成為極為英明之賢君:力排親故、舉賢尚能、確保賢才,竭其賢能督責擢用之臣下,并充分顧及民眾輿論之動向。此後惠王屢遷國都,由鄢郢→吁→蔡→鄢郢,在位五十餘年。而居于蘇澫之際,仍處於白公勝叛亂之後影響仍在的混乱時期。在此困難時期,惠王若能採取《王居》篇中所述行動,則更加強化了惠王的聰明。
上博楚簡中有多篇文獻以楚王與臣下為主人公。其中略可分為如下數端:如《昭王毀室》、《昭王與龔之宣》、《申公臣霊王》等篇,舉楚王賢明之行,稱揚之;如《荘王既成》、《平王與王子木》、《平王問鄭壽》、《君人者何必安哉》等篇,舉楚王之失政或王子之無知,批判之;如《柬大王泊旱》、《鄭子家喪》等篇,舉楚王受臣下之諫而從其正道。這些文獻蓋以歴代楚王或臣下之故事為材料,作為教科書,教導太子等王族子弟、高級貴族子弟,要為楚国之長治久安,統治階層所應當施行的舉措。
《王居》可歸入前記幾種類型之中稱讚楚王英明統治并以之為模範的文獻之列。即王者洞穿長于奸智、親近的陰謀,并排除之,借此希冀不徇血縁或私情,拔擢人才。《王居》篇的創作意圖正在於此。
四
對於理解《王居》篇的內容,尚有未解決的問題存諸其間。《王居》篇中所見大夫究竟為誰?就目前而言,尚無能夠確定大夫氏名之確證。下文則嘗試作一推測。
由惠王所言“朝起而夕廢之,是則盡不穀之罪也”,可知此事之前不久,該大夫被拔擢錄用要職。而平定白公勝叛亂之後,被拔擢錄用至要職的人物,首先能想到的就是白公稱王一月之後、率葉邑之兵飛馳救援的葉公子高:“白公自立為王。月餘,會葉公來救楚,楚惠王之徒與共攻白公,殺之。惠王乃復位”(《史記·楚世家》)。葉公在此平定叛亂之際立此大功,自然會因此被拔擢至中央政府之要職。
此亦可根據《命》篇文字加以確認。《命》篇中,令尹子春嘗云:“先大夫辭令尹,受司馬,治楚邦之政。黔首万民莫不欣喜,四海之内莫弗聞”。葉公子高拒絕惠王要其擔任令尹之職,轉而就任掌握軍事的司馬一職,而由子春代任令尹。《王居》篇中惠王稱其大夫為外臣,而葉公采邑——河南葉県——遠離湖北南部蘇澫(和郢),因此,這一稱呼無疑與之相符。
又《命》篇中令尹子春稱葉公子高為“先大夫”,也可確知葉公為大夫。這也暗示出,《王居》中所見大夫極可能就是葉公。因平定白公叛亂立下大功的葉公,被惠王拔擢任命為司馬之要職。這也就可以理解此事前後經緯:王之近臣観無畏擔心自己在朝廷影響力削弱,“大夫之言縱不獲罪,或猶走趨事王”,而葉公遂蒙此讒言,被排擠出政権中枢。
如上所述,若將《王居》篇獨立出來,很難理解《王居》篇中所述事件整體內容。因此,只能認為另有一篇文字記載這一事件經緯。而本来作前後的《王居》兩篇同冊收錄,完整敘述這一故事之整體內容。
《命》篇作為這兩篇的姊妹篇,乃是葉公子高去世之後,後來記述的文獻。《王居》篇收錄《志書乃言》篇與《命》篇二簡,且《王居》篇與《命》篇的竹簡形制、文字字体幾近一致,也暗示出這種可能性。《王居》篇中大夫、即葉公子高雖然並未直接登場,但根據其中內容大夫則隱然是故事主角。而《命》篇中,先大夫即葉公子高已然死去,同樣亦未直接出現,但是本篇主題乃是稱讚其統治方法,據此則其中所隱藏的主角仍是葉公子高。由此言之,未見之前篇與《王居》篇、以及《命》篇等三篇乃是以葉公子高為實質主角的系列文獻。
[1] 復旦大学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二〇一一年・七月一七日)。
[2] 陳劍《上博(八)・王居》復原(復旦大学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二〇一一年・七月一九日)。
[3] 沈培《〈上博(六)與〈上博(八)〉竹簡相互編聯之一例》。
[4] 原文據《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八)》(上海古籍出版社・二〇一一年五月),并據復旦吉大古文字専業研究生連合讀書會校訂及私見所及,略有更動。
[5] 清華簡《楚居》有云,“至獻惠王自(
・美)郢
(徙)
(襲)爲郢。白公
(起)禍、
(焉)
(徙)
(襲)
(和)郢、改爲之、
(焉)曰肥遺、以爲凥(處)於
澫
(酥澫―蘇澫、蘇澫)
(徙)居
郢
(鄢郢、鄢郢)
(徙)居
吁。”可知,恵王時代曾有都城名曰“
澫”。“
”與“酥”同,通“蘇”,因此《楚居》篇中“
澫”蓋即《王居》篇中之“穌(蘇)澫”。
[6] 原整理者釋“”為“至”,連合讀書會隸定為“樊”,讀為“返”。因彭徒自鄩関返回蘇澫,上陳報告,故茲從連合讀書會說,讀作“返”。
[7] 原整理者釋“”為“惕”,連合讀書會則讀為“
”或“鄩”。清華簡《楚居》篇云,“至
(悼)折(哲)王猷(猶)居
(
)郢。
(中)
(謝)
(起)禍、
(焉)
(徙)
(襲)肥遺。邦大
(瘠)、
(焉)
(徙)居鄩郢”,其中有悼王時代都城“鄩郢”之名,因此“鄩關”或當為與“鄩郢”相關之地名。
[8] 原整理者釋“寺”為“志”,連合讀書會讀為“持”。今從後說。
[9] 原整理者釋“”為“利”,連合讀書會讀為“梁”。今從後說。
[10] 原整理者釋“”為“對”,連合讀書會讀為“變”。今從後說。
[11] 原整理者釋“”為“執”,連合讀書會讀為“設”。今從後說。
[12] 原整理者釋“”為“膚”,讀為“布”,連合讀書會讀為“慮”。今從後說。
[13] 原整理者釋“”為“也”,連合讀書會讀為“抑”。今從後說。
[14] 原整理者釋“”為“流”,連合讀書會讀為“讒”。今從後說。
[15] “”當隸定為“譚”或“墮”。今依私見,取音近定為“譚”。
[16] 原整理者釋“柍”二字為“聘英”,連合讀書會讀此二字為“屏輔”。今從後說。
[17] 原整理者隸定此字為“思”,連合讀書會作“惠”。今從後說。
[18] 原整理者釋“爯”為“稱”。今從其說,釋為“称賛”之義。
[19] 原整理者釋“睪”為“澤”,今依私見隸定為“擇”,釋為“選擇”之義。
[20] 原整理者釋“”為“欺”,連合讀書會以為待考。茲據其音與字形,依私見釋為“處”。
[21] 原整理者隸定此字為“聿”,讀為“惟”,連合讀書會讀為“盡”。今從後說。
[22] 原整理者隸定此字為“今”,連合讀書會則讀為“舍”。今從後說定為“舍”字,更釋為“香”之義。
[23] 原整理者隸定此字為“”,連合讀書會則隸定為“猒”,釋為“厭”,解為厭祭之義。但是,根據前後文判斷,並無舉行厭祭之必然性。因此,今依私見,釋作“厭”,解為“隠蔽”之義。
[24] 原整理者釋“”為“能”,連合讀書會讀為“一”。今從後說。
[25] 原整理者釋“”為“謐”,連合讀書會則從沈培考證釋為“須”。今從後說。
[26] 原整理者隸定此字為“順”,連合讀書會隸定為“須”。今從後說。
[27] 原整理者隸定此字“庶”,連合讀書會隸定為“廛”讀為“一”。今從後說。
[28] 原整理者隸定此字為“”,以為“燕”之異體,解為“狎”、“戯”之義。今據其前後文脈并字形隸定為“背”,解為“背反”、“反逆”之義。又,上一字原整理者隸定為“母”,今依私見隸定為“毋”。
[29] 原整理者釋“員”為“愪”,解為“憂”之義,連合讀書會讀為“損”。今從後說。
[30] 原整理者釋“鼠”為“竄”,連合讀書會釋為“一”。今從後說。
[31] 原整理者隸定此字為“治”,連合讀書會隸定為“洛”。今從後說。
[32] 《命》篇原文據《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八)》(上海古籍出版社・二〇一一年五月),略有據復旦、吉大古文字専業研究生連合讀書會校訂,有所改動者。
[33] 《史記·楚世家》記載子西與子綦擁立惠王之事:“昭王卒於軍中。(中略)乃與子西、子綦謀,伏師閉塗,迎越女之子章立之,是為惠王。”據此,則惠王即位後一段時間,子西仍任令尹之職。
[34] 原整理者認為“(葉)公子高之子”中“之子”二字為衍字,應當刪去。然而,既然葉公子高業已死亡,以“之子”二字為衍字,無疑為誤。
[35] 關於《楚居》篇,請參看拙文《清華簡『楚居』初探》(『中国研究集刊』五十三号・二一一年六月)。該文中將“澫”隸定為“醂澫”,今據《王居》篇記載,知其為誤。是以,謹將“
澫”改為“酥澫―蘇澫”。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1年10月19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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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4原釋為“”的字左下所從有點似“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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