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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越民:《六韬·武韬·发启》“商王虐极罪杀不辜”句解
在 2023/9/23 9:56:05 发布

《六韬·武韬·发启》“商王虐极罪杀不辜”句解


(首發)

吴越民


今本《六韬·武韬·发启》篇首载文王谓太公云:“呜呼!商王虐极罪杀不辜,公尚助予忧民,如何?”其中“商王虐极罪杀不辜”一句,《武经七书直解》等旧注和数十种现代标点译注本,均断读作“商王虐极,罪杀不辜”两句。盛冬铃《六韬译注》对句意的理解较精密且有代表性:“商王的暴虐已经到达极点了,加罪并杀害了许多无辜的人。”(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6页)

其实,这种断读是由于未能准确理解句中“极”字而造成的误读。

上举盛书之外的现代译注本,多认为“极”是“极其”之义。但上古汉语中表示程度的“极”并不接在所饰词后,而是处于其前,如《新序·杂事二》“齐有妇人,极丑无双”、张家山汉简《盗跖》“子之罪极大”。盛书将“虐极”之“极”理解为动词“到达极点”,认识远较各译注本为深。然而细绎此说,也无法找到上古汉语中表示程度的“极”接在所饰词后作谓语的例证,只有一些似是而非的例子,如《汉书·薛广德传》“窃见关东困极,人民流离”,“困极”实为近义连用,“极”训为“穷”。

因此,句中“极”字需要另寻解释。最为合理的解释应是将“极”训为惩罚。古书中多有不训为“死”而训为“诛”的“殛”字,往往又写作“极”,如《尚书·尧典》“殛鲧于羽山”,《经典释文》“殛”又作“极”。段玉裁认为这些“殛”都是“极”的假借,本义为“穷”(《古文尚书撰异》卷一下,清七叶衍祥堂刻本,页21a22b)。侯马盟书“明殛视之,麻夷非是”之“殛”,和古书中这类“殛”字词义相同。要之,无论是否联系“极”的“穷”义来解释词源,训为“诛”的“殛”或“极”就应是惩罚之义(唐钰明《重论“麻夷非是”》,《著名中年语言学家自选集:唐钰明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110页)。

“极”字和“虐、罪、杀”三字都可接“不辜”作宾语,四者可以近义连用。诅楚文:“虣(暴)虐不辜。”《管子·七臣七主》:“除雠則罪不辜。”《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大戴礼记·用兵》:“夏桀、商纣羸暴于天下,暴极不辜,杀戮无罪。”“暴极不辜,杀戮无罪”与“虐极罪杀不辜”句意几乎一致,更是极佳书证。

上古汉语中本就存在四个动词连用的连动共宾结构。《史记·荆燕世家》:“定国使谒者以他法劾捕格杀郢人以灭口。”(杨荣祥《论上古汉语的连动共宾结构》,《汉语新探:庆祝祝敏彻教授从事学术活动五十周年学术论文集》,崇文书局2007年版,第140页)今得《六韬》此句,则能为之新添一例语料。

推究这种错误断读产生的缘由,大概和“不教而杀谓之虐”(《论语·尧曰》)一类观念的流行有关。不教化有罪者而直接杀害尚且是暴虐之举,加罪杀害无罪者自然暴虐至极。

综上所说,《六韬》此句应作“商王虐极罪杀不辜”一句读,意为“商王虐待、惩罚、加罪、杀害无辜之人”。银雀山汉简《六韬》对应之句作“?呼!谋念哉!(啻)〔商〕王猛极秋罪不我舍,女尝(尚)助予务谋?”,语意不甚清晰,但从“不我舍”一语看,简本着眼于文王自身的利害,并无冠冕堂皇的“忧民”之说,与今本可能并非同一系统文本,未必要统一解释。若要统一,“猛”或可读为古音同在明母阳部的“罔民”之“罔”,“揫”读为“收”(《周易·井卦》上六“井收勿幕”之“收”,《经典释文》载荀爽本作“甃”;《诗·大雅·瞻卬》“此宜无罪,女反收之”),“猛极秋罪”即“陷害、惩罚、逮捕、加罪”。


本文收稿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

本文发布日期为202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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