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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連龍:《逸周書·皇門篇》校注、寫定與評論
在 2010/1/22 18:05:21 发布

《逸周書·皇門篇》校注、寫定與評論

(首發)

 

王連龍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皇門》,今《逸周書》第四十九篇,記載了周公訓誡群臣獻言薦賢,助己治國的事蹟。因該篇文字質古深奧,清代時已為莊述祖[1]、丁宗洛[2]、陳逢衡[3]等學者列為周初文字,至朱右曾《逸周書集訓校釋》(下文簡稱《朱釋》)綜合諸家所論,以《皇門》篇“大似今文《尚書》,非偽古文所能仿佛”。《皇門》篇成文西周,遂成定讞。近年來,出土金石、簡帛文獻的不斷發現,《逸周書》逐漸成為史學界研究的一個熱點,《皇門》篇也經常為學者所提及,关于其成文年代的判断多宗清人之說。如劉起釪先生認為《逸周書》中 “關于周武王的幾篇和周公篇卷中的少數幾篇,即《克殷》、《世俘》、《商誓》、《度邑》、《作雒》、《皇門》、《祭公》七篇,可確定為西周文獻”[4]。此外,蔣善國[5]、黃懷信[6]、郭偉川[7]、周玉秀[8]、余瑾[9]等學者對《皇門》篇的成文年代也有所論及,均主張《皇門》篇為西周之作。如前賢及當今學者所論,《皇門》篇為周初作品應無異議。如此可言,《皇門》篇的史料價值當不在《尚書》周初各篇之下,對于周初史事研究具有重要意義。但略為遺憾的是,目前罕有學者對《皇門》篇進行深入系統的研究。 究其原因所在,大致可歸于《皇門》篇衍字訛文較多,文義晦澀難通之故。1995年,黃懷信等學者繼朱右曾《逸周書集訓校釋》之後,編撰了《逸周書彙校集注》[10](下文簡稱《集注》)一書,兼集各家校語,輯錄諸家注說,于《逸周書》及《皇門》篇研讀多有助益。然《集注》徵引既博,平列諸說,讀者往往無所適從。有鑒于此,今筆者擬借鑒顧頡剛先生《<逸周書·世俘篇>校注、寫定與評論》[11]文章體例,于《皇門》篇進行系統研究,在校注文字基礎上,寫定篇章,並對《皇門》篇及相關史事進行評論,希望藉此促進《皇門》篇的進一步研究。

 

  

 

本文據《四部叢刊》影印明嘉靖二十二年章刊本。

 

皇門第四十九

 

孔晁《注》(下簡稱《孔注》) :“路寢左門曰皇門。閎,音皇也。”莊述祖《尚書記》(下簡稱《莊記》): “皇,大也。路寢之門,其左曰左閎門。”孔、莊皆以 “閎門”為路寢之門,“閎”音“皇”,故名“皇門”。按其說非是。“閎門”非為路寢之門,系指廟堂之門,詳下“閎門”注。

② 陳逢衡《逸周書補注敘略》:“是書命名,俱以‘解’名其篇。案《說文》:‘解,判也。’《博雅》:‘解,說也。’《玉篇》:‘釋也。’《文心雕龍》曰:‘百官詢事,則有關刺解諜,解者,釋也,解釋結滯,征事以對也。’又《古今樂錄》:‘傖歌以一句為一解,中國以一章為一解。’王僧虔啟云:‘古曰章,今曰解。’據斯二說,古人原有以一篇為一解者。求之春秋時,惟《管子》有《牧民解》、《形勢解》、《立政九敗解》、《版法解》、《明法解》,然皆申明前篇之意而為解說,故曰解,與《周書》又不同。”唐大沛《逸周書分編句釋》(下簡稱《唐釋》): “是書稱‘解第’者,猶言篇第也。”朱右曾《逸周書集訓校釋序》:“‘某某解第幾’,此孔晁所目也。”顧頡剛《<逸周書·世俘解>校注、寫定與評論》:“疑《逸周書》以有孔晁《注》,篇題下因署以‘ 解’,猶韋昭《國語解》耳。”黃懷信《<逸周書>源流考辨》:“書(筆者注:《逸周書》)之解者當是景、武時代人,……‘解’字當是漢傳四十五篇本與汲冢本合編者依例而加。”[12]按:蔡邕《明堂月令論》:“《周書》七十一篇,而《月令》第五十三。”蔡邕所見《月令》篇無“解”字,說明《漢書·藝文志》著錄之“《周書》七十一篇”亦無“解”字。黃懷信先生認為《逸周書》中有解文,後世編者依例而加“解”字。此說不足信據。一则上引蔡邕所言已證漢代《逸周書》篇名無“解”字,二則《逸周書》多見“以數為紀”的解說之文非為漢人解語。茲舉一例:黃先生認為《大武》篇“此九者政之因也”、“此九者攻之開也”、“此七者侵之酌也”等語為解者所加。按:今見慈利竹簡《大武》有“四曰同惡相助,五曰遠宅不薄,凡此九者政之因[13]之文。是可知,“凡此九者政之因”等句為原文所有,與所謂漢人解語并無關係。另外,《逸周書》無孔晁注的十七篇中少見所謂“解語”,亦證“解語”說不確。又按:今《逸周書》有《序》一篇,概述諸篇寫作之緣由。《序》文作者為今見《逸周書》的整理者,已為學界所公認。值得注意的是,《序》文列舉諸篇之名並無“解”字。此則說明《序》文作者在整理《逸周書》時,并未見到諸篇有“解”字。筆者已證,《周书序》出于西晉荀勖等學者之手,時間在荀勖等合傳本《逸周書》與汲冢“《周書》”之後[14]换言之,《周書序》進一步證明“解”字出現於西晉之后 。稽之傳世文獻,今《逸周書》篇名有“解”字並被文獻徵引始見于唐代。 《北堂書鈔》卷四十二、卷一百十八分別徵引“《周書·大武解》”及“《汲冢周書·史記解》”之文,是知唐代《逸周書》篇名已具“解”字。此後,唐、宋文獻徵引《逸周書》篇名稱“解”者逐漸普遍,其例于《太平御覽》、《黃氏日抄》及《玉海》等書中甚多,兹不备举。根據上文的推論,大致可斷定《逸周書》篇名的“解”字出現于西晉至唐之間,即兩晉南北朝時期。上舉陳逢衡所引《古今樂錄》:“傖歌以一句為一解,中國以一章為一解。”王僧虔啟云:“古曰章,今曰解。”誠如陳氏所言,《逸周書》篇名“解”字的出現應與樂府有關。《逸周書》除個別西周作品外,其余諸篇普遍採用整齊的四言、五言及七言句式,多用韻語,這與樂府的語言形式極為相似。在內容上,樂府歌辭中多見首尾完整的敍事詩,《逸周書》中也不乏這樣的作品。如《武寤》篇以四言句組成的詩歌式樣記述了武王滅商的整個過程。而且,此類敍事篇章在《逸周書》中所占比例較大。加之隋唐時期《逸周書》從《漢書·藝文志》之《六藝略》“書類”,降至《隋書·經籍志》“委巷之說,迂怪妄誕,真虛莫測”的“雜史”類。在性質上,《逸周書》與魏晉時期流行的樂府更加接近。基于這種相似性,兩晉南北朝間學者整理《逸周書》時,于篇名加以“解”字。

 

〔Ⅰ〕維正月庚午周公格左閎門會群門

 

①按今本《竹書紀年》載,成王元年, “庚午,周公誥諸侯于皇門”。事與本篇同。據劉歆《世經》說,“成王元年正月己巳朔”,“庚午 ”為正月二日。此外,“維某月某日”的記時方式習見于西周文獻及金文。如《逸周書·世俘》:“維四月乙未日,武王成辟四方通殷命有國。”《尚書·多方》:“惟五月丁亥,王來自奄,至于宗周。”《何尊》銘文:“惟王初遷宅于成周,……在四月丙戌,王誥宗小子于京室。”均與本篇文例同。

②《史略》、《玉海》卷九十、二百六十九引此有“于”字,王念孫《讀書雜誌·逸周書》(下簡稱《王志》) 、《朱釋》、孫詒讓《周書斠補》 (下簡稱《孫斠》) 皆據以增補。按:“格”,金文作“各”,傳世典籍作 “格”。觀金文用“各”例,“各”後接“于”字並不固定,故此處暫不擬增“于”字。

③《孔注》:“路寢左門曰皇門。閎,音皇也。”《莊記》:“閎門,路門之外掖門也。”孔、莊之說不知所據。按:《爾雅·釋宮》:“衖門謂之閎。”衖,小巷。《說文·門部》釋“閎”為“巷門”。又《左傳·成公十七年》有“而入閎門”句,此“閎門”即宮中夾道之門,當為《爾雅》、《說文》所本。值得注意的是,閎,從門厷聲,門之通名,不獨為巷門。《左傳·襄公三十一年》“高其閈閎”,閈、閎皆門之泛稱,可為其證。在“閎”所指代諸門中,廟堂之門尤為值得關注。如左傳·襄公十一年》及《左傳·昭公五年》兩見“盟諸僖閎”,“僖閎”即指魯僖公廟堂之門。《爾雅·釋宮》郝懿行疏謂“宮中衖亦名閎,因而廟中門亦名閎”。至確。又按:周初訓誥多于宗廟進行,上引《何尊》銘文載成王于宗廟訓誥宗族小子,所涉及的時間、對象及內容多與本篇相類,地點也應相同。所以,本篇 “閎門”釋為廟堂之門更為妥當。

④《周書序》、《玉海》卷九十、二百六十九引此並作“會群臣”,《王志》、丁宗洛《逸周書管箋》(下簡稱《丁箋》) 、《朱釋》諸家據以校改,盧文弨《抱經堂校定本逸周書》(下簡稱《盧校》)、 《唐釋》、俞樾《周書平議》(下簡稱《俞議》) 、潘振《周書解義》(下簡稱《潘義》) 、《莊記》、陳逢衡《逸周書補注》 (下簡稱《陳注》) 未改。按:“群臣”除見征于《玉海》之外,《周書序》亦作“周公會群臣于閎門”。今本《竹書紀年》所云“周公誥諸侯于皇門”之“諸侯”,義亦近于“群臣”。以上所舉材料似可證明“群門”應作 “群臣”。但本篇周公訓誥對象與“大門”、“宗子”、“勢(邇)臣”等人相類,皆屬宗族成員,稱“群門”也未嘗不可。此問題聚訟已久,姑且存疑,以俟賢者及新材料之證。

 

〔Ⅱ〕曰嗚呼下邑小國克有耇老據屏位建沈入不用明刑維其開告于予嘉德之說命我辟王小至于大

 

《孔注》:“言下邑所行而我法之。”以“下邑小國”為友邦冢君。《陳注》從之。《莊記》:“下邑小國謂周。”按:孔、陳並非,當以莊說為是。周之滅商,本以屬國身份為之。這種屬國觀念,在滅商後,仍然對周初統治者的言行有深遠影響。所以,周初文誥中習見周人稱商為“大國殷 ”(《尚書·召誥》、“大邦殷(《尚書·召誥》、“大邑商”《何尊》、“大殷”(《逸周書·祭公》),而自稱為“小邦周(《尚書·大誥》、“小國”《尚書·多士》、《逸周書·嘗麥》)。所以,“下邑小國”應為周之謙稱。

《孔注》:“耇老,賢人也。”《潘義》:“耇老,面凍黎若垢惡人也。 ”《莊記》:“耇老,老成人也。”《唐釋》:“耇老,謂年高德即者。”諸家所言可從。按:《說文·老部》朱駿聲通訓定聲:“耇,當訓老人背傴僂也。”“耇老”本指年長者,于先秦文獻及金文中又可通訓為年長之臣。《國語·晉語》:“吾聞國家有大事,必順于典刑,而訪咨于耇老,而後行之。”韋昭注:“耇老,家臣室老。”師咢父鼎》:“用旂(旗)眉壽黃句吉康。”“黃句”即“黃耇”。此外,“耇老”還可單稱為“耇”或“老”。如《尚書·微子》:“咈其耇長舊有位人。”偽《孔傳》釋為致仕之賢。《尚書·君奭》:“耇造德不降。”此“耇”即有德的年長之臣。又,《中山王壺》:“天子不忘其勳,使其老策賞仲父,諸侯皆賀。”銘文中的“老”,應為天子之老臣。本篇之“耇老”,也應訓作此義。如進一步言之,此“耇老” 又當代指殷商遺臣。《尚書·康誥》:“汝丕遠惟商耇成人,宅心知訓。”即周公告誡康叔不要疏遠殷商遺賢,用心聽取他們的教導。相類句例於《尚書》其他篇章習見,不贅。本篇中,周公重用“耇老”所講之“嘉德”,正與《尚書》句例合。此外,篇中有“罔不用明刑”等句,亦可佐證“耇老”即指殷商遺臣。

《潘義》:“屏內,見君之位,在路門外者。”《莊記》:“屏謂之樹,門屏之中謂之寧,中庭之左右謂之位。”《陳注》:“屏位,如《玉藻》所謂某屏之臣是也。或曰屏攝之位,言能承祀也。”《唐釋》:“屏位,《爾雅》:‘屏謂之樹。’《禮緯》:‘天子外屏,諸侯內屏,屏在路門之內外。’位,則所立之位,蓋指君言,非謂耇老之據屏位也。”諸說恐誤。按:《說文·手部》:“據,杖持也。”引申有依靠、憑藉之義。《詩經 ·邶風·柏舟:“亦有兄弟,不可以據。”毛傳:“據,依也。”鄭箋:“兄弟至親,當相據依”。“位”古通作“立”。《左傳·昭公二十二年》“又惡王子朝言”,杜預注:“子朝有欲位之言。”陸德明釋文:“ 一本‘位’作‘立’。”金文“位”不從人,《頌鼎》、《克鼎》等銘文中“即立”就是“即位”。所以,“據屏位”即“據屏立”,言殷商遺臣依靠周天子之屏而立,以喻臣于周庭。

“入”,《盧校》改“人”,諸家從。非是。按:“沈”當讀作“忱”。沈、枕、諶、忱從冘得聲,古通。“忱”,訓為信。《詩經·大雅·大明》:“天難忱斯,不易維王。”毛傳:“忱,信也。”“入”與“納 ”同。《周易·蒙卦》“納婦吉”,漢帛書本“納”作“入”。《尚書 ·堯典》:“夙夜出納朕命”,《史記·五帝本紀》作“夙夜出入朕命”。均可為證。“納”,因有“入”、“內”之義,故經傳多用以表示進言,且要之以誠信。《尚書·舜典》:“命汝作納言,夙夜出納朕命,惟允。”偽《孔傳》:“納言,喉舌之官,聽下言納于上,受上言宣于下,必以信。”《孔疏》釋“必以信”:“不妄傳下言,不妄宣帝命,出納皆以信也。”又,《詩經·大雅·烝民》:“出納王命,王之喉舌。”《鄭箋》:“納王命者,時之所宜,複于王也。”本篇“建忱納”亦作如是解,言殷商遺賢進獻誠信之言。“建忱納”與“據屏立”對文,俱言殷商遺賢用事,下文方接云因告嘉德而不用明刑。抑或,“入”系“漸”之訛。《尚書·禹貢》並有“東入于海”、“東漸于海”之語,偽《孔傳》:“漸,入也。”“入”、“漸”義同而通。又,“漸”與“潛”古通。《尚書·洪范》:“沈潛剛克。”《左傳·文公五年》作“沈漸剛克。”《史記·宋微子世家》同。“沈漸”實即“沈潛”,義指下層庶民。“建沈潛”,謂採用下民之言。此亦可通。

“非”,《盧校》改“罔”。

⑥《孔注》:“不用明法。”按《詩經·大雅·抑》:“罔敷求先王,克共明刑。”《毛傳》:“刑,法也。”“明刑”,還見于《毛公鼎》、《秦公鐘》等銘文,為周人成語。此外,《周禮·秋官·大司寇》:“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鄭玄注:“明刑,書其罪惡于大方版,著其背。”是《周禮》所講“明刑”屬恥辱刑範疇,與本篇“明刑”涵指不同。

《莊記》:“當作‘啟告。’”可從。漢景帝名“啟”,漢人避諱改書為“開”。

⑧《王志》引王引之說:“此本作‘維其開告予于嘉德之說。’” 非是。按《尚書·康誥》:“告汝德之說。”《逸周書·祭公》:“公其告予懿德。”“汝”、“予”後俱無“于”字,與本篇文例同,疑“于 ”字因形近“予”而衍。

⑨“辟王”,習見于先秦文獻及金文,為周人語例。《詩經·大雅 ·棫樸》:“濟濟辟王。”《詩經·周頌·載見》:“載見辟王。”皆為其證。另,《作冊卣》、《伯公父》等銘文中亦見“辟王”之稱。《陳注》:“辟王,指成王。”可從。

⑩“小至于大”,《孔注》:“小大邦君也。”按《尚書·無逸》兩見“至于小大”,與本篇義同,疑本篇亦當作“至于小大”。

 

〔Ⅲ〕我聞在昔有國誓王之不綏于乃維其有大門宗子 勢臣不茂揚肅德訖亦有孚以助厥辟勤王國王家

 

①“我聞在昔”,周人語例,亦見《尚書·洪范》《君奭》等篇。惟《逸周書·小開》、《逸周書·小開武》作“余聞在昔”,略異。

諸家皆訓“誓”為“哲”,可從。

“綏”,諸家訓為“安”。非是。按:《尚書·盤庚》:“用降我凶德嘉績于朕邦。”“績”,于省吾《尚書新證》訓為“綏”。甚確。《論語·鄉黨》:“升車必正立執綏。”皇侃疏:“綏,牽以上車之繩也。”“綏”即 指登車時手挽的繩索,引申又有繼續之義。《尚書 ·顧命》:“綏爾先公之臣服于先王。”王引之《經義述聞》:“綏,亦繼也。”本篇“綏”亦作繼續之義。“不綏于”,言不再為憂所困。故下接云因有大門諸臣輔佐之故。另,《尚書·大誥》:“無毖于卹。”毖,訓為慎,引申為勞。言不為憂所困,與本篇“不綏于卹”相仿佛,可參讀。

④《孔注》:“大門宗子,適長。”《陳注》:“公族公姓也。”《朱釋》:“大族也。”《莊記》改“ 大門宗子”為“大宗門子”。按孔說近是。“大門”即《穆天子傳》“盛門”,彼言望族,此指大宗族之適長子。所以,“大門”還可稱“門子”。《周禮·春官·小宗伯》:“掌三族之別,以辨親疏。其正室皆謂之門子,掌其政令。”鄭玄注: “正室,適子也,將代父當門者也。”是其證。又,“大門”與《詩經·大雅·板》“大宗維翰”之“大宗”意義相當。按周代適長子繼承制,“大門”具有嗣位的資格,屬于君統。另外,下文“勢臣”作“埶臣”,即“邇臣”,義為近臣。《禮記·表記》、《緇衣》等傳世文獻中“邇臣”與“大臣”對文,是“大門”或作“大臣”,亦未可知。

⑤“宗子”,習見《逸周書》、《詩經》、《禮記》等傳世文獻及《善鼎》銘文,為周人語例。孔晁以“大門”、“ 宗子”相混。非是。按“宗子”屬于宗法系統,與“大門”所代表的君統有別。周代宗法制的核心內容為“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禮記·大傳》)。“別子”,即適長子(大門)之外的其他諸子,為表明與君統相區別,要自立宗統。這個宗從“別子”開始,所以叫“別子為祖”。在別子所建的宗裏,也施行適長子繼承制,即“繼別為宗”,而繼“別子”的適長子叫“宗子”。所以,“宗子是“別子”的適長子。在宗統系統中,血緣關係支配政治關係,宗族成員要一統于“宗子”,所以“宗子”的身份和地位非常尊崇。另外,本篇中周公以商王為例說,是“宗子”應屬殷商之宗法。關于商代宗法制的具體內容,現代學者多傾向于商代存在跟周代相似的宗法制度[15]

⑥《孔注》:“顯仕”。《莊記》校“勢”為“埶”,並謂:“埶,治也。埶臣,大宗門子之能左王治國者,所謂世臣也。”《陳注》:“勢臣,秉國有權勢者也。”《孫斠》:“‘勢’當讀為 ‘暬’,古文假借。”按《莊記》校“勢”為“埶”。甚是。惟訓“埶”為“治”,不可從。傳世文獻中“勢” 、“埶”相通,裘錫圭先生論之甚詳[16]。這裏略作補充的是,“埶”、“邇”古同。《禮記·緇衣》:“大臣不治,而邇臣比矣。”郭店楚簡《緇衣》“邇臣”作“埶臣”[17]。另,《禮記·檀弓》“褻臣”,“褻”亦當作“埶”,讀為“邇”。所以,本篇“埶臣”又可讀作“邇臣”。“邇臣”,習見《禮記》、《孔子家語》及《晏子春秋》等先秦文獻,為御事在君左右者。

《盧校》從明萬曆二十二年河東趙標輯刊《三代遺書》本改作“罔”,諸家從。

《孔注》:“茂,勉;肅,敬。”可從。按:“揚”應訓為“續”。《爾雅·釋詁》:“揚,續也。”郝懿行《義疏》:“《書·立政》:‘以揚武王之大烈。’亦當訓續。”另,《逸周書·祭公》“以予小子揚文武大勳”之“揚”也可訓為“續”。“揚”釋繼續之義,正與下文“訖”對文。

“有孚”集中見于《周易》,為周人成語。

⑩“勤王國王家”及下文“人斯既助厥辟勤勞王家”,俱為周代語例《尚書·金滕》:“昔公勤勞王家。”《尚書·多士》:“矧曰其有聽念于先王勤家。”皆其例。

 

〔Ⅳ〕求論擇元聖武夫羞于王所其善臣以至十有分私子茍克有常罔不允通咸獻言在于王所

 

《玉海》卷一百六十九引無“乃”字。

②《孔注》:“言旁自羞進。”《盧校》訂“方,旁。羞,進。”《唐釋》:“方、訪古字同,當如‘王訪于箕子’之訪。”按:《國語·楚語》有“旁求四方之賢”、“旁求聖人”句,與本篇語例同。另,《尚書·呂刑》:“虐威庶戮方告無辜于上。”“戮方”,一作“戮旁”。段玉裁《撰異》: “此《今文尚書》也。凡《古文尚書》‘方’字,《今文尚書》多作‘旁’。”段說甚是。李善《文選》注曾兩引《古文周書》,文見今《逸周書》。

“論”,金文作“侖”,不從言。《說文·亼部》:“侖,思也。”又《說文·龠部》:“龠,理也。”引申有思考、理清之義。《禮記·王制》:“凡官民材,必先論之,論辨然後使之,任事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 鄭玄注:“論,謂考其德行道藝。”《逸周書》有《考德》篇,《序》謂:“武王秉天下,論德施□而□位以官,作考德。”《中山王鼎》作“侖其德”。“擇”,選擇。《國語 ·晉語》:“獻能而進賢,擇材而薦之。

④《墨子·尚賢》引《湯誓》:“聿求元聖,與之戮力同心,以治天下。”“武夫”並見《詩經·周南·》及《詩經·大雅·江漢》。是“元聖”、“武夫”皆周人成語。另,《墨子·尚賢》引“先王之書”:“晞夫聖、武、知人,以屏輔而身。”應與本篇有關。

《集注》校“十”為“于”。

《禮記·禮運》:“男有分,女有歸。”鄭玄注:“分,猶職也。

《孔注》:“私子,庶蘖也。”《莊記》:“私子,餘子。有分私子,謂無氏族可列者。”《陳注》:“分,分土也。有分私子,謂有采邑之庶孽。”《朱釋》:“分,職也。私子,家臣。”並非。按:“私”當訓為“小”。《方言》:“自關而西秦晉之郊、梁益之閑,凡物小者謂之私小。”“私子”義為“小子”,為周初渭水流域方言。諸家以“庶孽”、“家臣”釋之,不合經旨。

此句不通,疑“在”為衍字。按:“在”、“于”同訓。《詩經 ·大雅·大明》:“在渭之涘。”李富孫《七經異文釋》:“《初學記》引作‘于渭’。案:‘在’作 ‘于’,義不甚殊。”《左傳·昭公十一年》:“美惡周必複。”杜預注:“歲星周複在大樑。”陸德明《釋文》:“‘在’,本或作‘于’。”“在”既與“于”義近,不应連文,似“在”為衍字。另,《詩經·鄭風·大叔于田》:“獻于公所。”《庚壺》:“獻于靈公之所。”《叔弓鎛》:“又共于公所。”與本篇語例同,亦可為證。

 

〔Ⅴ〕人斯是助王恭明祀敷明刑王用有監明憲朕命用克和有成用能承天嘏命百姓兆民罔不茂在王庭先用有勸永有□于上下

 

劉師培《周書補注》(下簡稱《劉注》) :“是斯是助王恭明祀敷明刑,孔注:‘言善人君子皆順是助法王也。’案據孔注,疑正文當作‘人順斯助王’。‘是’與‘斯’同,蓋衍文也,又注文‘順是助法王’,當作‘順是法助王’。又案《文選·東京賦》李注引作‘恭明祠専明刑’,祠、祀古通,‘専’乃‘尃’訛,即古敷字。薛氏《鐘鼎欵識·盄和鐘銘》‘叡敷明刑’,字正作‘尃’。《拜陵廟詩》李注又引作‘冬助王恭明祀’,‘冬 ’疑‘各’訛,似‘人’下又有‘各’字,孔注皆字即釋‘各’之詞。”按:《劉注》所云“是”衍、“尃”訛,皆是,餘不可從。“恭”本應作“龏”。《晉公盆》:“虔龏盟[]”,語例同。“明”亦作“盟”,金文中習見“盟祀” 之語,不贅。“盟”,信也。《國語·魯語》:“夫盟,信之要也。”“敷”,金文作“尃”。除《劉注》所舉《盄和鐘銘》外,《叔尸鐘》:“中尃盟(明)井(刑)。”《叔師鎛》:“中尃盟(明)井(刑)。”亦可為證。可見,“龏盟祀”、“尃明刑”皆周人成語。

②《朱釋》:“明憲,先王之法。 ”

“有成”見《逸周書·度邑》、《芮良夫》、《詩經·小雅·黍苗》及《詩經·周頌·維清》,為周人語例。

④《莊記》:“嘏,大也。”《朱釋》:“嘏,大。”並非。按:“嘏”,金文作“”。《克鐘》:“用匃屯叚永令(命)。”“屯”即“純嘏”。《詩經·大雅·卷阿》:“純嘏爾常矣。”鄭箋:“予福曰嘏。”“嘏”又與“假”同,訓為嘉。《詩經·大雅·假樂》:“假樂君子。”毛傳:“假,嘉也。”所以,“嘏命”即“嘉命”。

“百姓”、“兆民”,先秦文獻及金文多見,周人成語。

“用”,疑與“罔”形近而衍。

《王志》引王念孫說,改“先”為“克”。諸家從。

“勸”,諸家皆訓為勉。按:上文已有“茂”,此處不宜再用“勸”。疑 “勸”系“觀”之訛。“觀”,金文作“雚”,後世多誤寫為“勸”。“觀”可訓為觀顧自省之義。《尚書 ·酒誥》:“爾克永觀省。”偽《孔傳》:“汝能長觀省古道”。與本篇用例同。

⑨《莊記》闕處補“啟”,《丁箋》補“孚”,朱駿聲《逸周書集訓校釋增校》(下簡稱《朱校》) 補“亯”。疑闕處為“恭”字。

 

〔Ⅵ〕人斯既助厥勤勞王家先人神祗報職用休俾嗣在厥家王國用寧小人用格能稼穡咸祀天神戎兵克慎軍用[11]克多

 

《唐釋》校“既”作“是”,並謂“‘厥’下疑脫‘辟’字”。按:唐說 “辟”字之脫,甚是,惟“既”似不必改作“是”。上文言大門、宗子、勢臣“助厥辟勤王國王家”,此處接云由此帶來的種種休美之事。“既”表已發生之事,並無不妥。

②“報”,《莊記》釋為“烝”,《陳注》讀為“祭”。並非。按:“報”訓反、訓複,引申有回報、酬謝之義。《詩經·衛風·木瓜》:“投我以木瓜,報之以瓊琚。”“報”即用作此例。“職”,諸家訓主,可從。“先人神祗報職用休”,言大門、宗子、勢臣等幫助周王治理國家,則先王神祗將用休美之事作為回報。《尚書·多方》:“天惟式教我用休”,《左傳·文公七年》“戒之用休”,用例與本篇同。

《孔注》:“先人及天地報之王用善詔家。”清乾隆間王謨輯刊《增訂漢魏叢書》本(下簡稱《王本》) “之”作“正”,“詔”作“詒”,《盧校》“善詔” 校改為“美紹”。按:“嗣”應訓為繼。《爾雅·釋詁》:“嗣,繼也。”“紹”雖與“嗣”義近,但“詒”亦與“嗣”通。《詩經 ·鄭風·子衿》:“子寧不嗣音。”陸德明《釋文》:“嗣,《韓詩》作詒。詒,寄也。”是“詒”亦有傳承之義。故《王本》“詒”字似不必改為“紹”。

④《盧校》:“《困學紀聞》引作 ‘俾嗣在王家’,蓋嗣先人勤勞于王家也。”

“寧”,訓為定。《周易·幹卦·彖傳》:“萬國咸寧”,《左傳·昭公三十二年》:“諸侯用寧”。 用例與本篇同。

《莊記》:“格,至也。”《朱釋》:“格,來。”按:朱說為長。金文及經籍中“格”非一訓,訓為“至”,其後往往加“于”及地點名詞。本篇“格”字後無其他名詞,訓為“來”更妥當。《詩經·小雅·楚茨》:“神保是格。”毛傳:“格,來。”《禮記·緇衣》:“民有格心。”孔疏:“格,來也。君若教民以德,整民以禮,則民有歸上之心,故《論語》云‘有恥且格’。

《莊記》闕處補“家”,《朱校》補“爰”,《陳注》疑為“用”,《黃譯》補“農”。疑闕處為“有”字。

“咸”,《黃譯》以為“成”字之誤。《潘義》:“咸,感也。”《朱釋》:“咸,和也。”按:應以潘說為長。“咸”、“感”古通。《左傳·昭公二十一年》:“窕則不咸。”陸德明《釋文》:“咸,本或作感。”感,《說文 ·心部》:“動人心也。”“感祀天神”,言誠心祭祀天神。

“戎兵”,為軍械之稱,習見先秦文獻及金文。《尚書 ·立政》:“其克詰爾戎兵。”《詩經·大雅·抑》:“弓矢戎兵。”《叔夷鐘》:“余易(賜)女(汝)馬車戎兵。”另外,“戎兵”涉及軍事,又可引申為攻伐。《禮記·月令》:“戎兵乃來。”本篇之“戎兵”即作引申義。

諸家讀“慎”如本字,義謂行軍攻伐慎重。按:本句上下所言皆為神保之故,若講用兵謹慎,突顯不類。“慎”應讀為“順”。《周易·系辭》:“慎斯術也。”陸德明《釋文》:“慎,一本作順。”《國語 ·齊語》:“惟慎端愨以待時。”《管子·小匡》“慎”作“順”。是證“慎”、“順”古通。又,《詩經·大雅·皇矣》:“克順克比。《中山王鼎》:“克順克俾。”是“克順”為習語。“戎兵克順”,言攻伐之事順利。句義順暢,合乎文旨。

[11]《潘義》:“軍用,楨幹芻茭之類。”《莊記》:“戰功曰多。”按:莊說為是。“用”與“庸”通,《尚書·堯典》:“舜生三十征庸。”《論衡·氣壽》引“庸”作“用”。《中山王鼎》:“寡人庸其德。”“用”即作“庸”。又,“庸”又可訓為“功”。《詩經·大雅·崧高》:“以作爾庸。”鄭箋:“庸,功也。”如此,“軍功”正與上句“戎兵”對文。《潘義》“軍用”雖亦可講通,總不若“軍功”義長。

 

〔Ⅶ〕王用奄有四鄰遠土承萬子孫用末被先王之靈光

 

《孔注》:“奄,同。”《潘義》:“奄,大。”按:孔、潘之說俱從毛傳。《詩經·大雅·皇矣》:“奄有四方。”毛傳:“奄,大也。”《詩經·周頌·執競》“奄有四方。”毛傳:“奄,方也。”另,“奄”還可訓為“覆”、“幠”及 “撫”。金文“奄”,從申從大,會伸展廣大之義。《廣雅·釋詁》王念孫疏證:“大則無所不覆,無所不有,故大謂幠,亦謂之奄;覆謂之奄,亦謂之幠;有謂之幠,亦謂之撫,亦謂之奄。”雖有調和之嫌,亦頗為中肯。又按:金文中習見“匍有四方” 《大盂鼎》、《逨盤》等語。“匍有”,吳式芬《攈古錄金文》、孫詒讓《古籀餘論》、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等讀為“撫有”,唐蘭《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征》、徐中舒《西周牆盤銘文考釋》等讀為“溥有” 。“匍有四方”讀法雖略異,但與本篇“奄有四鄰” 句式相近。“四鄰”習見先秦文獻,《左傳·昭公二十三年》: “古者,天子守在四夷;天子卑,守在諸侯。諸侯守在四鄰;諸侯卑,守在四竟。 ”杜預注:“鄰國為之守。”據文義, “四鄰”為諸侯所在,故史籍中諸侯多與四鄰連文。再按本篇“四鄰”、“遠土”略涉西周服制。《國語·周語上》:“夫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蠻、夷要服,戎、狄荒服。 ”此為祭公謀父勸諫周穆王時所講周初畿服之制。即甸服為畿內,侯服、衛服為諸夏,要服、荒服為夷狄。本篇“四鄰”既為諸侯所在,自然屬于侯服、衛服。下文還有“遠土”,應為要服、荒服之屬。本篇所論西周服制,則是由近及遠而言之。

②按:“土”應訓為“方”。《周禮·秋官·懷方氏》:“懷方氏掌來遠方之民。”鄭玄注:“遠方之民,四夷之民也。”就其地而言,其屬上文所陳之 要服、荒服。

《孔注》:“丕,大。”非是。按:《尚書·召誥》:“庶殷丕作。”于省吾《尚書新證》以“丕”訓為“斯”。甚是。其句與本篇“遠土丕承”用例同,“丕”亦當訓“斯”。

④按“萬子孫”句式多見先秦文獻及金文,為周人成語。如《禮記·檀弓》:“世世萬子孫毋變也。”另,《墨子·天志》:“業萬世子孫,傳稱其善。”孫詒讓《閑詁》:“疑當為‘葉萬子孫’,葉與世同。‘萬’下‘世’字衍。”今見金文祈禱句例大致有:“萬年子孫”(《昆王鐘》)、“枼(世)萬孫子”(《王孫遺者鐘》) 、“枼(世)萬子孫”(《尹征城》)、“子子孫孫萬年”(《伯父鼎》)、“萬年子子孫孫”(《伯公父壺蓋》) “萬子孫”《叔姬鼎》)。其中,以“萬子孫”用例最少。本篇“萬”字前後是否有闕文,暫存疑。

《孔注》:“末,終。”可從。《尚書·召誥》:“王末有成命。”偽《孔傳》:“則王終有成天命。”訓“末”為“終”。另,《墨子·尚賢》:“則天鄉其德,下施之萬民,萬民被其利,終身無已。”句義與本篇相仿佛,可參讀。

⑥“靈光”,先秦文獻罕見,惟《包山楚簡》二六一有 “光之綉”之文。“”、“靈”古同。《詩經·大雅·靈臺》:“經始靈臺。”毛傳:“神之精明者稱靈。 ”另,傳世文獻及金文中多見“耿光”。《尚書·立政》:“以覲文王之耿光,以揚武王之大烈。《毛公鼎》:“亡不閈于文武耿光。 ”《禹鼎》:“敢對揚武公丕顯耿光。”用例與本篇同。

 

〔Ⅷ〕至于厥後嗣弗見先王之明刑維時胥學于非夷以家相厥室 弗恤王國王家

 

《潘義》:“厥後嗣,指紂也。”《陳注》:“厥後嗣,夏商季世。”按:以文義推之,“厥後嗣”,上承大門、宗子、勢臣而來,此處用以警誡訓誥對象。另,“後嗣”于先秦史籍習見,為周人成語。

②“先王之明刑”,周代語例。 《尚書·無逸》:“乃變亂先王之正刑。”《牧簋》:“汝毋敢□□先王之明刑。”《毛公鼎》:“汝毋敢弗師用先王作明刑。”《戰國策·趙策》:“先聖之明刑。”(鮑本“聖”作“王”)均與本篇同。

《孔注》:“時,有。”《盧校》:“‘時’當訓為‘是’,觀注下文知 ‘有’字為誤。”按:盧校可從。“維”、“惟”古通,“維時”即“惟時”,亦可訓為“惟是”。上接厥後嗣不見先王明刑,惟是之故,相效于非法。

④《王志》引王引之說:“‘及’ 當為‘乃’。”諸家從。

“學”,諸家釋如本字。按:“學”應讀為“效”。《論語 ·學而》:“學而時習之。”朱熹《集注》:“學之為言效也。”另,《尚書·洛誥》:“乃汝其悉自教工。”《大傳》:“《書》曰:‘乃女其悉自學功。’悉,盡也。學,效也。”于省吾《尚書新證》:“言自教工,《大傳》作學功,亦謂自效其職事也。”甚是。

《莊記》:“夷,常。夷、彝通。”《孫斠》從之其說,並舉《酒誥》、《召誥》“非彝”、《洛誥》“棐民彝”及《呂刑》“棐彝”為證。可從。

《孔注》:“言勢人以大夫私家不憂王家之用德。”《俞議》:“按,《祭公篇》曰:‘汝無以家相亂王室,而莫恤其外,尚皆以時中乂萬國。’文義與此略同,疑此文‘厥室’上亦當有‘亂’字而今本脫之,‘弗’二字屬上句讀。以家相亂厥室弗恤,猶云以家相亂王室而莫恤其外也。王國王家維德是用,猶云尚皆以時中乂萬國也。 ”《劉注》:“據孔說,家相即家臣,‘相’下似脫‘ 私’字,蓋言私賢人為己臣,不復使為國用也。惟《祭公解》‘汝無以家相亂王室,而莫恤其外’,彼文之‘外’似即此文‘王國王家’,乃此文‘厥室’彼又作‘王’,孔注云‘言陪臣執國命,恤,憂也,外謂王室之外也’,與此注殊,或‘王室’之‘ 王’亦系訛字。”按:諸家以《祭公》及《孔注》為據,曲為彌縫,均非經旨。《祭公》篇所載與本篇所言本不相涉。周公訓誡群臣,祭公警示穆王,對象不同,其證一;周公訓誥之言與祭公顧命之句,措辭出入較大,內容亦有差異,其證二。另,《孔注》以“王國王家”與“ 維德是用”連讀,更是誤甚。本篇“家”字,應讀如本字,訓為采邑。《尚書·盤庚》:“永建乃家。”偽《孔傳》:“卿大夫稱家。”《周禮·夏官·敘官》:“家司馬。”鄭玄注:“家,卿大夫采地。”本篇“家”,上接“厥後嗣”,當為大門、宗子、勢臣之采邑。“室”,人之所居。《詩經·唐風·葛生》:“歸于其室。”毛傳:“室,猶居也。”此特指大門、宗子、勢(邇)臣所居之處,又引申為群臣私利。“以家相厥室”,言大門、宗子、勢(邇)臣之後嗣惟以所封之采邑相助自己的私利,故下文接云 “弗恤王國王家”。

 

〔Ⅸ〕維德是用以昏求臣作威不祥不屑惠聽無辜之亂辭是羞于王王阜良乃惟不順之言于是人斯乃非維直以應維作誣以對俾無依無助譬若畋犬驕用逐禽其猶不克有獲

 

諸家多從《孔注》,以此句屬上讀。先秦文獻不見此文法,非是。于鬯《香草校書·逸周書(下簡稱《于校》)又以《莊子·大宗師》“以德為循”釋本篇之“德”。曲為之說,亦非。按:此“德”系“慝”之訛。《左傳·文公十八年》:“好行兇德。”《史記·五帝本紀》“德”作“慝”。“慝”,惡也。“維慝是用”,正與下文“以昏求臣” 義通。另,《尚書·牧誓》:“惟婦言是用。”即《國語·鄭語》“周法不昭,而婦言是行,用讒慝也”。與本篇用例同。

②《王志》校訂此句為: “以昏臣作威不詳,不屑惠聽無辜之辭,乃維不順之辭是羞于王。”王氏臆改原文,不足信據。按:“維慝是用,以昏求臣”系對應上文“乃方求論擇元聖、武夫”而來。“以”、“乃”古通。《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引《書》:“慎始而敬終,終以不困。”《逸周書·常訓》:“慎微以始而敬終,終乃不困。”“昏”,《尚書·牧誓》:“昏棄厥肆祀弗答。”偽《孔傳》:“昏,亂。”孫星衍《注疏》引王引之:“昏,蔑也。讀為泯。”亦通。

③“祥”,《盧校》作“詳”,並云:“‘詳’本或作‘祥’,義並同。”按:盧說“祥”讀為“詳”。甚是,惟二字之義並不相涉。“詳”,悉審于事之謂。《詩經·墉風·牆有茨》:“不可詳也。”毛傳:“詳,審也。”“不詳”,言不詳審政事,故下文接云聽獄之事。《尚書·蔡仲之命》:“詳乃視聽。”與本篇“詳”字所用略同。另,“作威”習見先秦史籍,周人成語。《尚書 ·洪范》:“臣無有作福、作威、玉食。臣之有作福、作威、玉食,其害于而家,凶于而國。”可為其證。

④《盧校》:“‘不屑’,疑‘不肯’之訛。”《莊記》:“屑,絜。”按:二說恐誤。“屑”讀如本字,文義亦通。“屑”,《玉篇》:“碎也。”瑣細之貌,又可引申為關注細節。《尚書·多方》“屑有辭”,《多士》作“泆有辭”,馬融注:“屑,過也。”即取引申義。本篇之“屑”,承上文“詳”而來,謂不詳悉聽訟之事。

“惠”讀為“慧”,《國語·齊語》:“巧文辯惠則賢。”《淮南子·泰族》引“惠”作“慧”。《老子》“慧智出,有大偽。”河上本“慧”作“惠”。 “聽”,議獄,即《尚書·呂刑》所謂“聽獄”。

《莊記》:“辜,罪也。”可從。《尚書·多方》以“殄戮多罪”與“開釋無辜”對文,可為其證。另,“無辜”還見于《無逸》、《呂刑》諸篇,為周人成語。“無辜之亂辭”,《王志》訂為“無辜之辭”,《唐釋》、《朱釋》從之。《陳注》:“無辜之亂辭,即所謂無稽之言。此實指流言,故曰亂辭。”皆非。按《尚書·呂刑》篇專論刑法,言及“無僭亂辭”。“辭”,即訟辭,今言供詞。“亂辭 ”,蘇軾《書傳》:“辭與情違者也。”本篇言昏臣不詳悉斷獄之事,“亂辭”義同《呂刑》之“亂辭”。

“順”讀為“訓”。《尚書·洪范》:“于帝其訓。”《史記·宋微子世家》“訓”作“順”。“不訓”,猶言不教。《孔子家語 ·五儀解》載孔子語:“所謂庸人者,心不存慎終之規,口不吐訓格之言。”即其證。

《孔注》:“阜,大;良,善也。王求善而是人作誣以對,故王無依助也。”

《孔注》:“驕謂不習也。言□人之無得,猶驕犬逐禽,不能獲。”《莊記》:“驕,讀若趫,善走也。”《朱釋》:“驕,虛燆也,虛燆之犬猶不能獲禽。”洪頤煊《讀書叢錄·逸周書(下簡稱《洪錄》):“案‘驕’是畋犬之名。”諸說並非。按:“驕”應讀作“囂”。《詩經·小雅·鴻雁》:“謂我宣驕。”于省吾《詩經新證》:“疑‘宣驕’當讀作‘喧囂’。從囂從喬,音近字通也。”甚是。“謂我宣驕”對應上句“哀鳴嗸嗸”,“嗸嗸”即“囂囂”,《詩經·小雅·十月之交》:“讒口囂囂。”陸德明《釋文》:“‘囂囂’,《韓詩》作‘嗸嗸’。 ”《潛夫論·難賢》引“囂”作“嗸”。同例,《詩經·秦風·駟驖》:“輶車鸞鑣,載獫歇驕。”“驕”亦當讀作“囂”。“,鈴在鑣之謂。《說文·金部》:“人君乘車,四馬鑣八,鑾鈴象鸞鳥聲,和則敬也。”是“鸞鑣”連文表聲。“歇”,《說文·欠部》:“歇,息也。一曰氣越泄。”氣之所泄,引申而有竭、盡之義。 “”,亦畋犬,“歇驕”義謂犬鳴。是詩本義鈴聲與犬聲相應,故用“歇囂”與“鸞鑣”對文。毛傳謂“短喙曰歇驕”。失之。囂,喧嘩。《左傳·成公十六年》:“在陳而囂。”杜預注:“囂,喧嘩也。”“犬囂”即“犬吠”。 因犬有逐獸之能,故古之田獵必以犬為助。《父甲鼎》:隹征(正)月既望癸酉,王獸(狩)于 ,王令員執犬,休善,用作父甲彝。”在王狩獵中,即有獵犬參與,並由專人 執掌。雖然犬吠在圍獵時亦偶有功用,但畋犬之用要在逐獸而非在喧囂。《詩經·小雅·巧言》“躍躍毚兔,遇犬獲之”,即言畋犬逐獸之功。《莊子·徐無鬼》所云“狗不以善吠為良”,亦此之謂。今日民間猶有吠狗不咬人,咬人的狗不叫之習語。本篇言犬囂使田獵不能有所收穫,以喻昏臣進妄言于王而不利于國,犬囂與妄言恰好對文。古人以犬喻昏臣之例甚多,上舉《莊子·徐無鬼》“狗不以善吠為良”,其下文接云“人不以善言為賢”。另,《楚辭·九辯》:“猛犬狺狺而迎吠兮。”亦謂讒佞讙呼而在側,拒賢人使不得進。以“ 犬囂”喻昏臣,也正與下文言昏臣讒賊媢嫉相銜接。

 

〔Ⅹ〕是人斯乃讒賊媢嫉以不利于厥家國譬若匹夫之有婚妻曰予獨服在寢以自露厥家媚夫有邇無遠乃食蓋善夫俾莫通在士王所

 

《孔注》:“言賊仁賢,忌媢嫉妒,以不利其君。”“讒賊”、“媢嫉”先秦文獻習見。惟“媢嫉”,《尚書·秦誓》:“冒疾以惡之。”《大學》引作“媢嫉”。段玉裁《撰異》:“‘冒’,《大學》作‘媢,是也。古文從省、假借。”可從。呂氏春秋·懷寵》:“若此而猶有憂恨冒疾遂過不聽者。”亦作“冒疾”。

②“匹夫”,諸家皆讀如本字,并以匹夫之昏妻專寵以敗家釋此句。非是。按:匹夫者,庶民也,惟夫婦相匹,故曰匹夫。既無妾媵,何來專妬之事。筆者以為,“匹”當系“正”之訛。《墨子 ·節葬》:“存乎匹夫賤人死者。“匹”,舊本有作“正”字。王念孫《讀書雜誌·墨子》:“隸書‘匹’字或作‘疋’,與‘正’ 相似而誤。《禮器》:‘匹士大牢而祭謂之攘’,《釋文》‘匹,本或作正’。《緇衣》:‘唯君子能好其正’,注:‘正當為匹’。”王說甚是。今郭店楚簡《緇衣》作“唯君子能好其駜,少()(豈)能好其駜”[18]。“駜”、“匹”古音近,故相通,可為王說之證。關於“匹”、“正”,二者因形近易訛。又,“正”與“征”古通,“正夫”即“征夫”。《詩經·小雅·皇皇者華》:“駪駪征夫。”毛傳:“征夫,行人也。”《詩經·小雅·何草不黃》:“哀我征夫。”鄭箋:“征夫,從役者也。”毛傳、鄭箋並無抵牾,征夫,身負役而行于外者。正因為征夫長期離家在外,其妻方有“予獨服在寢”之怨語。

《王志》:“婚妻,本作‘昏妻’,此後人不曉文義而改之也。據孔注云喻昏臣也,則本作‘昏妻’明矣。”《于校》:“‘婚’讀為‘昏’,不煩改字。”《陳注》:“‘婚’通作‘昏’,闇也。” 皆非。“婚”讀如本字,謂娶婦成婚。另,“婚”屬上讀,非與“妻”連文。《逸周書·大聚》:“男女有婚。”《禮記·禮運》:“三年之喪與新有昏者,期不使。”《孔子家語》“新有昏”作“新有婚”。皆可為證。

④“露”,諸家釋為“敗”。可從。《方言》:“露,敗也。《管子·四時》:”不知五穀之故,國家乃路。”“路”、“露”古字通,“國家乃露”,即國家敗落。“露”字所用與本篇同。征夫服役在外不得歸,婦人思望而心生憂傷,故有“予獨服在寢”之怨語。既有幽怨之心,則不能經營其家,抑或有淫亂之事,故云“自露厥家”。諸家以妬為婚妻敗家之原因,失之。

《王志》引王引之說:“‘媚’當為‘媢’字之誤也,下‘媚夫’同。”王說所據在婚妻妬之事,上文已指其誤,不贅。按:“媚”當讀如本字。《尚書·冏命》:“便辟側媚。”蔡沈《集傳》:“媚者,諛說小人也。”另,《國語·晉語》:“夫翟柤之君,好專利而不忌,其臣競諂以求媚,其進者壅塞,其退者拒違。”即本篇“媚”字所用。

《盧校》:“食,猶日月之食,亦掩蔽之意。”

“善夫”,即善臣。金文中亦見“善夫”,讀為“膳夫”,與本篇異。

“在士”,《盧校》改“在于”。按:上文已言“在”、“于”同訓。疑 “士”為“于”之訛,“在”為衍字。

 

〔Ⅺ〕乃維有奉狂夫是陽是繩是以為上是授司事于正長命用迷亂獄用無成小民率穡保用無用壽亡以嗣天用弗保媚夫先受殄罰國亦不寧

 

《陳注》:“狂夫與媚夫相類。‘陽’通‘揚’。繩,譽也。”按:陳說可從。前文言媚夫讒賊媢嫉,使善臣不能為周王所用,此處接云維狂夫授司事于正長,是“狂夫”與“善臣”對文,為不可任職事者。又,“狂夫”習見先秦文獻,多謂狂愚之夫。《詩經·齊風·東方未明》:“折柳樊圃,狂夫瞿瞿。”毛傳:“瞿瞿,無守之貌。古者,有挈壺氏以水火分日夜,以告時于朝。”鄭箋:“柳木之不可以為藩,猶是狂夫不任挈壺氏之事。”詩言“狂夫”志無所守,不任居官,正與本篇用例同。另,《戰國策·趙策》、《商君書·更法》皆以“狂夫”與“知者”、“賢者”相對,亦證“狂夫”貶損之義。“繩”、“譝”古通。《小爾雅·廣訓》:“繩之,譽之也。”胡承珙義證:“經傳作‘繩’者,乃‘譝’之假借。”甚確。

②“司事”,事有常職者。《國語 ·周語中》載單襄公假道于陳,陳國關尹、行裏、候人等職官皆不蒞事,單襄公謂 “司事莫至,是蔑先王之官也”。是“司事”為諸職事官之泛稱。另,《左傳·昭公十七年》《國語·周語上》亦見“司事”,杜預及韋昭以為主農事者,皆僅見其具體執掌之故。傳世文獻及金文中多見“有司”、“御事 ”等職官泛稱,用例與“司事”同。

《孔注》:“言陽舉狂夫以為上人,□為官長,正長其事。”《潘義》: “正,謂官府之正。長,謂都邑之長。”《朱釋》:“正,大夫也。長,一職之長。”按:諸說皆不合文旨。“正長”,百官之長,即《左傳·襄公二十五年》“百官之正長”之“正長”。“正長”亦可簡稱為“正”。《詩經·小雅·節南山》:“覆怨其正。”毛傳:“正,長也。”《周禮·天官·大宰》:“而建其正。”鄭注:“正謂冢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也。”皆為其證。另,金文多見“大正”(《弭仲簋》) 、“多正”(《作冊卣》、“先正”(《毛公鼎》) 等,均作官長之義。

④“迷亂”多見《尚書》、《詩經》等先秦文獻,為周人習語。

《孔注》:“率,皆。痛愁困也。”《潘義》:“率,皆也。穡,儉嗇也。”《莊記》校“穡”作“癉”。《丁箋》改“穡”為“懎”。《陳注》:“穡,斂也。”《朱釋》:“穡”讀為 “”。皆非。按:“小民率穡”承前文“小人用格,□能稼穡”而來。文中 “命”與“迷亂”,“獄”與“成”皆為對文,是“小民”與“穡”亦存在對應關係。所以,“穡”字不可妄改。“率”義不一訓,此處可以訓為輕速,引申有輕率之義。《論語·先進》:“子路率而對曰。”朱熹《集注》:“率而,輕遽之貌。”《孫子兵法·九地》:“率然者,常山之蛇也。”張預注:“率,猶速也。”可為證。“小民率穡”,言王重用奸佞之臣,天下失政,故小民不用心于稼穡。既無稼穡之事則無食糧之積,故下文接云“ 保用無用”,“保”即指保民而言。《墨子·非攻》:“久者數歲,速者數月,是上不暇聽治,士不暇治其官府,農夫不暇稼穡。”用例與本篇同。抑或“率”為“卒” 字之誤,讀為“瘁”,亦可通。

“壽”,年長者。《尚書·召誥》:“則無遺壽耇。”偽《孔傳》: “無遺棄老成人之言。”傳世文獻及金文中多見“眉壽”、“壽考”,即此之謂。本篇中,“壽 ”當指前文“耇老”。“亡”讀為“無”。“嗣”,繼續。“壽亡以嗣”,言助王治國的耇老繼承者。

《孔注》:“殄,絕其世也,及其人也。”可從。《尚書》又有“殄滅” 、“殄戮”等詞語,皆周人語例。

 

〔Ⅻ〕嗚呼敬哉監于茲朕維其及朕藎臣夫明爾德以助予一人憂無維乃身之暴皆恤爾假予德憲資告予元譬若眾畋常扶予險乃而予于濟汝無作

 

“監于茲”,習見訓誥文尾,《尚書》中《君》、《無逸》、《呂刑》諸篇皆有此語。《簋》銘文:“其于之(茲)朝夕監。”用例與“監于茲”同。

②《盧校》:“‘朕維其及’,蓋言害將及我也。”《丁箋》改《孔注》“及其人”為“及其君”,並云:“則經之由媚夫而國而朕。”《朱釋》:“及,及于禍也。”並非。按:“及”字習見于《尚書》、《詩經》等先秦文獻。于省吾《尚書新證》:“‘弗敢及’、‘弗及’、‘有及’ 、‘靡及’,皆古人語例。”本篇“維其及”亦屬其例。“監于茲,朕維其及”,為假設語句,言鏡鑒之事為王所欲及。

《唐釋》:“《爾雅·釋詁》:‘藎,進也。’《詩·大雅》:‘王之藎臣。’疏:‘藎,惠愛之篤,進進無已也。’本文藎臣亦當如《詩》疏所訓。”

④按“予”、“余”假借,“余一人”習見傳世文獻及金文。或作“一人”、“我一人”,義皆同。另外,諸家讀“憂”句絕。非是。《尚書·湯誓》:“爾尚輔予一人。”《逸周書·嘗麥》:“爾弗敬恤爾執,以屏助予一人。”《逸周書·祭公》:“俾百僚乃心,率輔弼予一人。”及《師詢簋》:“敬明乃心,率以乃友扞御王身。”文例皆與本篇相類。

⑤此句文義晦澀,諸家句讀略異。按當讀“暴”句,“皆恤”下屬。“暴”,虐。“皆”,偕。“假”,嘉。“元”,元子,此指成王。此句為周公告誡諸臣之語,義謂群臣不要只體恤個人得失,還要考慮擴大我的德行,進善言于我的王。

⑥“而”,諸家讀為“能”。非是。按“而”,古“須”字。《說文·而部》:“而,頰毛也,象毛之形。”段注:“禮運正義引說文曰:而,須也。”于省吾《甲骨文字釋林·釋而》亦有新證。又按《爾雅·釋獸》:“魚曰須。”郝懿行義疏:“魚當停泊,鼓鰓吹息以自須,須,謂止而息也。”此“須” 義正與本篇“濟”字所用相合,引申為渡于險。《尚書·大誥》:“若涉淵水,予惟往求朕攸濟。”《逸周書·祭公》:“我亦維丕以我辟險于難。”《師詢簋》:“欲汝弗以乃辟函于艱。”所言與本篇義同。

⑦趙曦明校疑“作”下有闕文,《朱釋》謂“汝無作”為衍文, 《劉注》以“作”作“忘”,《于校》“作”訓“為” 。諸家之說,未知孰是。疑“作”當讀為“怍”。怍,慚愧之貌。“汝無怍”,謂群臣勤力助我治國,不要心生慚愧。周公訓誡以此為結束語,亦合篇旨。另,“無怍”、“毋怍”及“不怍”于傳世文獻多見。薛尚功《歷代鐘鼎彝器款識》及王俅《嘯堂集古錄》收錄《鳥書箴銘帶鉤》銘文有“不汲于利,無怍無悔”[19]之文。可為其證。

   寫 定

 

①文中訛字、衍字、缺字,依諸家之說及上文考證徑直改正。通假者,字後以“()”標出。

 

皇門

〔Ⅰ〕維正月庚午,周公格左閎門會群

〔Ⅱ〕曰:嗚呼!下邑小國克有耇老,據屏位(立),建沈(忱)入(納),非不用明刑,維其啟告予嘉德之說,命我辟王至于小大。〔Ⅲ〕我聞在昔有國哲王之不綏于卹,乃維其有大門、宗子、势(臣,罔不茂揚肅德,訖亦有孚,以助厥辟,勤王國王家。〔Ⅳ〕旁求論擇元聖、武夫,羞于王所。其善臣以至于有分私子,茍克有常,罔不允通,咸獻言于王所。〔Ⅴ〕人斯助王恭(龏)明(盟)祀、敷(尃)明刑。王用有監明憲,朕命用克和有成,用能承天嘏(嘉)命。百姓兆民罔不茂在王庭。克用有觀,永有恭于上下。〔Ⅵ〕人斯既助厥辟勤勞王家,先人神祇報職用休,俾嗣在厥家。王國用寧,小人用格,有能稼穡,咸(感)祀天神,戎兵克慎(順),軍用(庸)克多。〔Ⅶ〕王用奄有四鄰,遠土丕承,萬子孫用末被先王之靈光。〔Ⅷ〕至于厥後嗣,弗見先王之明刑,維時乃胥學(效)于非夷()。以家相厥室,弗卹王國王家。〔Ⅸ〕是用,以昏求臣,作威不祥不屑惠(慧)聽。無辜(故)之亂辭是羞于王,王阜良,乃惟不順(訓)之言于是。人斯乃非維直以應,維作誣以對,俾無依無助。譬若畋,犬驕()用逐禽,其猶不可有獲。〔Ⅹ〕是人斯乃讒賊媢嫉,以不利于厥家國。譬若征夫之有婚,妻曰:“予獨服在寢。”以自露厥家。 媚夫有邇無遠,乃食蓋善夫,俾莫通于王所。〔Ⅺ〕乃維有奉狂夫是陽(揚)是繩(),是以為上,是授司事于正長。命用迷亂,獄用無成,小民率穡,保用無用,壽亡以嗣,天用弗保。媚夫先受殄罰,國亦不寧。

〔Ⅻ〕嗚呼,敬哉!監于茲,朕維其及。朕藎臣,夫明爾德,以助予一人。憂無維乃身之暴,皆恤爾假予德憲,資告予元。譬若眾畋,常扶予險,乃而(須)予于濟。汝無作()。

 

   評 論

 

通觀校注,《皇門》篇文辭古樸,名物制度多與《尚書》、《詩經》及西周金文對應,可确定為西周文字。就內容而言,《皇門》篇所載周公借喻殷商哲王之大門、宗子及势(臣助王勤國,訓誡群臣仿效先賢獻言薦能,助己治國的史事。相類訓誥內容不見《尚書》周初八誥,可以與之相補充,彌足珍貴。當然,關于《皇門》篇還有諸多問題需要作進一步的評論,具體有以下幾項尤為值得關注:《皇門》篇的文獻傳流及其所載周公訓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皇門》篇與周公“攝政稱王”问题的關係等問題。很明顯,這些問題的解決對周初史實研究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關于《皇門》篇的文獻傳流,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皇門》篇于先秦及兩漢文獻中罕為徵引。唐李善注《文選·東京賦》引《周書》云:“恭明祠,専明刑。”祠、祀古通,‘専’乃‘尃’訛,即古敷字。正與今本《皇門》篇“恭明祀,敷明刑”同。換言之,至唐代《皇門》篇始為其它文獻所徵引。此後,又有《玉海》等類書集中摘錄《皇門》篇文句,《皇門》篇逐漸為世人所關注。當然,《皇門》篇這種流傳情況與其作為西周篇章並無抵牾。因為在《尚書》中,部分西周篇章也存在相似的流傳情形。如與《皇門》篇主旨接近的《多方》、《多士》二篇,也罕為先秦、兩漢文獻所稱引。至于原因所在,除了其屬岐周方言,詰屈聱牙,不易采用外,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這些篇章不適于先秦諸子證己說之用。關于這一點,劉起釪 先生早有經論[20]而就《皇門》篇而言,其又被編入“孔子所論百篇之余”(《漢書·藝文志》顏師古注引劉向語)的《逸周書》中,地位不能與《尚書》諸篇等同,少為世人關注,也屬自然之事。另外,值得說明的是,《皇門》篇與先秦文獻並非無任何關係。茲舉二例:今本《竹書紀年》載,成王元年,“庚午,周公誥諸侯于皇門”。時間及事件大致與《皇門》篇相符合。又,《墨子 ·尚賢》引“《湯誓》”:“聿求元聖,與之戮力同心,以治天下。”又引“先王之書”:“晞夫聖、武、知人,以屏輔而身。”《尚賢》所引《湯誓》等篇章,反映了商湯徵求“聖”、“武 ”、“知人”的事蹟。這與《皇門》篇中周公追述殷商哲王重用元聖”、“武夫”的記載是一致的。

其次,關于《皇門》篇所載周公訓誥的時間。按:《皇門》篇首云“維正月庚午,周公會群臣于閎門”,只言“正月庚午”,未提及具體年份。《周書序》:“周公會群臣于閎門,以輔主之格言,作《皇門》。”于訓誥時間也無太多提示。但在《逸周書》篇章排序中,卻可以發現一些端倪。如《皇門》篇次列于《作雒》篇之後,《大戒》篇之前。《作雒》篇記載周公“及將致政,乃作大邑成周于土中”以及成周的具體形制。據《尚書大傳》所載,“周公攝政:一年救亂,二年克殷,三年踐奄,四年建侯衛,五年營成周,六年制禮作樂,七年致政成王”。《皇門》篇既承《作雒》篇而來,是編者以周公訓誥在營建成周之後。劉師培即據《逸周書》排序,主張《皇門》篇作于成王即政元年,即周公攝政第八年[21]。與劉說不同,另一種觀點認為此次訓誥在周公攝政初。如陳逢衡主張《皇門》作于流言初起之時[22],今人郭偉川從其說[23]。余瑾先生認為《皇門解》是武王病逝,成王即位之後,周公以攝政身份發表的成王時期的第一篇施政文告[24]。按,此說與陳說並無二致。據《尚書·金縢》、《大誥》及《史記·魯周公世家》所載,周公開始攝政與管叔、蔡叔流言譭謗周公大致發生于同一時期。

相比根據《逸周書》排序及臆測來判斷周公訓誥時間,立論于《皇門》篇具體所載應該更具說服力。雖然周公所言主要是借先王事蹟喻誡群臣,但開篇幾處文字還是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徵。其一,“曰”之用。《皇門》篇在簡介周公訓誥時間及地點後,徑直以一個“曰” 字連接訓誥內容。這個現象很值得注意,在上文提及的《多方》、《多士》及周公其他訓誥中,周公均是先言“王若曰”,然後才接云訓誥內容。關于“王若曰”,先賢多有考證,雖尚有爭議[25],但其為周公攝政训诰所用文辭卻是不争事实。如此,《皇門》篇中周公訓誥未使用“王若曰”,一個比較合理的解釋是,周公已經致政,不再借用王命。這一點除了得到《多方》、《多士》[26]等周公攝政訓誥篇章的證明外,《尚書 ·周書》中年代相對較晚的《立政》篇也可以提供佐證。據《史記·魯周公世家》及偽《孔傳》所言,周公作《立政》在成王即政初。同《皇門》篇一致,《立政》篇中周公訓誥也沒有使用“王若曰”。原因應該與《皇門》篇相同,即周公在致政後,不再借用王命訓誥群臣。這也說明,《皇門》篇中周公訓誥發生在致政後。這個問題後文還有詳論。其二,“辟王”之用。《皇門》篇中周公言“下邑小國克有耇老,……啟告予嘉德之說,命我辟王至于小大”,云云。“辟王”,習見于先秦文獻及金文,代指周王。《詩經·大雅·棫樸》:“濟濟辟王。 ”《詩經·周頌·載見》:“載見辟王。”皆為其證。另,《作冊卣》、《伯公父》銘文中亦見“辟王”之稱。關于《皇門》篇中 “辟王”具體所指,陳逢衡以為成王。細審上下文義,這個說法應該是成立的。相比“辟王”,周公攝政訓誥多稱成王為“孺子”(《金縢》)、“元子”(《召誥》)、“嗣王”(《無逸》)、 “子”(《君奭》)雖然有習慣稱謂的因素在內,但更多的是對成王身份的認同即是言,周公致政後,成王即政,始稱“辟王”。這也與《洛誥》中周公致政時所云“朕複子明辟”相一致。凡此可證,《皇門》所載 周公訓誥在致政後。其三,《皇門》篇首“維正月庚午”,雖未標明年份,但反映周公訓誥在正月進行極為明確。而這個時間又與周公致政的時間存在密切關係。傳統觀點以周公攝政七年后致政,王國維先生提出“五年”說,主張“成王即位、周公攝政之初亦未嘗改元。《洛誥》曰‘惟七年’,是歲為文王受命之十八祀,武王克商後之七年,成王嗣位,于茲五歲,始祀于新邑”[27]。王說又為新出《何尊》銘文所證,楊寬先生于此也有進一步的闡釋[28]。與《皇門》篇相關,周公致政存在一個固定時間標杆,即營建成周,其后周公致政。按《尚書·洛誥》:“戊辰,王在新邑,烝祭歲。……王命周公後,作冊逸誥。在十有二月。”謂成周建畢,成王于成周舉行祭祀,執掌國政,命周公留守新邑。“戊辰,偽《孔傳》、《孔疏》及王國維《洛誥解》[29]均主張為十二月三十日。新近馬承源先生根據西周金文曆法材料,論證《洛誥》的十二月實際為十三月[30]。如此,以干支推算,“正月庚午”,恰好是正月第二日。又按劉歆《世經》說,“成王元年正月己巳朔”,“庚午 ”也為正月第二日。另外,今本《竹書紀年》載,成王元年,“庚午,周公誥諸侯于皇門”。也與《皇門》所載周公訓誥時間相符。所謂“成王元年”,時間為成王即政之年,非即位之年,這已為王國維先生所證[31]。所以,《皇門》篇的干支與《何尊》 《洛誥》、《召诰》、今本《竹書紀年》《世經》相合,力證周公訓誥在致政后的成王元年最後,就周公訓誥具體內容而言,周公先言殷商哲王的大門、宗子、勢(邇)臣推薦元聖武夫助王治國,次論述這些人的後嗣,不遵祖先遺訓,讒賊媢嫉,維昏臣是用,禍亂國家,最後告誡諸臣要有所借鑒,勤勞助己治國。這種訓誥,在某種意義上具有交代致政後事的意味,與成王即政的大背景相符合。綜上所述,可以確定《皇門》是周公致政後的第一次訓誥。時間在周公攝政五年後,成王即政元年的正月庚午。

再談周公訓誥的對象及地點。關于 周公此次訓誥的對象,《皇門》篇並未明言,只謂周公以殷商哲王的“大門”、“宗子”及“勢(邇)臣”為喻說來訓誡對象。換言之,周公訓誥對象就是“ 大門”類一般人。從大門”、“宗子”的身份來看,他們應該屬于宗族成員,這在前文“校注”部分已有詳述。至于“勢(邇)臣”,即周王左右御事者。結合周公後繼續輔佐成王的召公、畢公等人的身份來看,“勢(邇)臣”也是王室成員。很明顯,周公在“閎門”舉行的訓誥實際為一次宗族聚會。如果聯繫到訓誥地點,這樣的聚會在宗廟進行顯然是比較合適的。而且,前面“校注”部分也已證明周公進行訓誥的“左閎門” 就是廟堂之門。略为补证的是征之傳世文獻及西周金文,周初訓誥也多在宗廟進行。如武王滅殷後,即在宗廟舉行獻俘禮,並“語治庶國”,發佈文誥。事在《逸周書·世俘》篇。又,《尚書·顧命》篇載成王卒後,康王也是在宗廟受顧命之戒並舉行即位典禮[32]。在周初諸王作器中,也頻見在宗廟進行冊命賞賜等活動的記載,這一點已為學者所關注[33]。有鑒于此,可以確定《皇門》篇中周公訓誥是在宗廟進行的。如進一步言之,關於這個宗廟具體所在,其應在成周。原因有二:其一,在時間上,周公在成周舉行訓誥存在可能。上文已證此次訓誥在成王即政元年正月二日,而前一年的十二月三十日成王及周公還在成周,要求他們在一日內由成周返回宗周,並在第二日舉行訓誥,于情理不合。所以,這次訓誥應該是在成周進行的。其二,在地點上,成周存在進行訓誥的宗廟。 1963年出土於陜西寶雞的《何尊》銘文就記載了成王 在成周宗廟訓誥宗族子弟的史事。其銘文:“惟王初遷宅于成周,……在四月丙戌,王誥宗小子于京室。”“ 京室”,唐蘭先生認為是在成周的宗廟,是祭太王、王季、文王和武王的地方[34]。這無疑是正確的。“京”本幹欄式房屋,為祭祀、布政的公共場所,即後世之明堂宗廟[35]。所以,“京室”即“京”之“室”,也就是宗廟的一個室。這也與前文所證“閎門”為廟堂之門相互對應。“京室”,也可以稱為“京宗”。周初另一件青銅器《周甲戌方鼎》銘文有“惟四月,在成周,丙戌,王在京宗”句,唐蘭先生認為“京宗”就是《何尊》的“京室”[36]。此為成周有宗廟之證。此外,“宗小子”,唐蘭先生釋為同宗的小子[37],李學勤先生認為是宗人一類職司祭祀之官的謙稱 [38],均主張其為宗族子弟。如此,就訓誥時間、對象及內容而言,《何尊》銘文與《皇門》篇非常相似,這也說明《皇門》中周公之誥也應該在成周宗廟進行。

還有一點值得介紹的是, 1976年,陝西岐山鳳雛村發掘了一處周初宗廟之用的宮室建築[39],為研究周代宗廟建造格局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材料。據發掘者介紹,在這組前“庭”、中“堂”、後“室”及兩側“廂”房的建築群中,以“堂”為建築主體。“堂”面寬六間,進深三間,建造面積在104.9平方米。結合“堂”前由廟門及四周房屋形成的“庭” 來看,這一組建造正與傳世文獻及金文中周王舉行祭祀、冊命、訓誥等活動的大廟及前庭相符。而且,此“堂”前有三組臺階,與“堂”第一、三、五室相對,顯然此三室當有門。這一點也為發掘者所注意。假設,《皇門》篇所載周公訓誥宗族子弟於此廟庭進行。那麼,此“堂”南面三門即應稱為“閎門”,最左者即“左閎門”。當然,這還需要更多的文獻記載及考古發掘來證明,權且推論至此。

最後討論一下《皇門》篇與周公“ 攝政稱王”的關係。周公“攝政稱王,是學術史上一個爭論千載的懸案,因其涉及倫理學、歷史學等諸多方面,一直未得到圓滿的解決。所以,本文僅從《皇門》篇的角度,對周公“攝政稱王”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皇門》篇與周公“攝政稱王”問題聯繫最緊密的是,篇中用“曰”,而不“王若曰”。這一點前文已經略有提及,這裏展開討論一下。“王若曰”是周公“稱王”與否的一個關鍵證據。“王若曰”之“王”有何意義,鄭玄認為“王,周公也。周公居攝,命大事,則權稱王”(《尚書·大誥》疏引) 。針對鄭氏,王肅直接提出“稱成王命,故稱王” (《禮記·明堂位》疏引) 。此後兩千年裏,學者于此多有闡述,結論不過“王” 為成王、周公及武王。今從《皇門》篇來看,其用“曰”,不用“王若曰”。表面上是文辭之差別,實際上是因為周公處于不同政治階段造成的用辭不同。換言之,周公攝政期間,進行訓誥時用“王若曰”,致政後不再用“王若曰”,而直接用“曰”。這一點,上文已經通過比較《多方》、《多士》等周公攝政訓誥篇章用“王若曰”與致政后《立政》等篇章用“曰”的情況得到部分印證。在以往周公“攝政稱王”問題研究中,一個比較難以確定的事實是“王若曰”下面的文字是某人所言。而就《皇門》篇具體內容而言,其部分文字與周公攝政訓誥相同,則可進一步證明“曰”與“王若曰”的區別在于周公致政與否。如《皇門》篇中周公曰“耇老”,對應的是,《康誥》篇中王曰“耇成人”;《皇門》篇中周公曰“我聞在昔有國哲王”,《酒誥》篇中王曰“我聞惟曰在昔殷先哲王”;《皇門》篇中周公曰“百姓兆民,用罔不茂在王庭”,《多方》、《多士》篇中王曰“迪簡在王庭”;《皇門》篇中周公曰“厥後嗣……胥學于非夷”,《酒誥》篇中王曰“在今後嗣王……縱淫泆于非彝。”《皇門》篇中周公曰“譬若眾畋,常扶予險,乃而予于濟”,《大誥》篇中王曰“若涉淵水,予惟往求朕攸濟”。《皇門》篇中周公自稱“予一人”,《多士》、《康誥》篇中王曰“予一人”。諸如此類,茲不備舉。通過比較《皇門》篇周公所言與《尚書》周初八誥中“王若曰”或“王若”的內容,可以確定這些文辭為周公所言。  

從上面的證據來看,周公攝政期間確實“稱王”。但這個“王”,是周公稱成王命,還是自稱為王,是需要認真考慮的。這裡可以再分析一下周公“稱王”例中一些具有規律性的記載。《尚書》及《逸周書》凡載周公與成王及召公對話,從來不用“王若曰”或“王曰”,只有對群臣進行訓誥時才使用這些詞語。這其中又以周公與召公的對話,及周公對康叔的訓誥之間差別最為明顯。在記載周公與召公對話的《召誥》、《君奭》中,記周公之言用“周公曰”及“周公若曰”。但在記載周公訓誡康叔的《康誥》、《酒誥》中,記周公之言用“ 王若曰”或“王曰”。同為文王子的兄弟關係,對話差別的原因就在于,“召公為保,周公為師,相成王為左右(《尚書·君奭》),他們之間進行的是一種平等的,或者說是私下的對話。而康叔則不同,在周公對康叔進行的訓誥中,周公代表的是周王,康叔為臣子,是分封于地方的諸侯。這種差別反映出,周公攝政,居天子位,行天子事,在宣佈自己誥命時前面要加上“王若曰”。同樣,在《皇門》篇中,同為周公訓誥群臣,用“曰” ,不用“王若曰”,也就是基于周公身份的變化。這也證明,“王若曰”、“王曰”的話語,只是周公稱引“王”之名,而非稱自己為“王”。從這種意義上,“王若曰”、“王曰”是周公攝政的標誌,代表 一種權威。

除了“曰”之外,《皇門》篇末出現的“朕藎臣,夫明爾德,以助予一人”句與周公“攝政稱王”問題有關。“藎臣”,即指訓誥對象。《爾雅 ·釋詁》:“藎,進也。”《詩·大雅·文王》有“王之藎臣”語,與本篇“藎臣”同訓。這似乎說明周公仍在攝政,實則不然,周公身為太師,即便不攝政也可稱群臣為“藎臣”,況且適逢致政伊始,這種稱謂上的慣性是可以理解的。周公此誥意在訓誡群臣勤勉助國,用“藎臣”則更顯權威。據《尚書·立政》及《逸周書·大戒》、《本典》所載,成王即政後,仍需問政於周公。《史記·魯周公世家》謂周公“還政成王,北面就臣位,匔匔如畏然。亦證周公致政後,還在繼續輔助成王,只是身份有所變化。另外,本句中周公自謂“予一人”。 “予一人”,習見傳世文獻及金文。或有學者以為周公仍以天子自居,這是一種誤解。周公自稱“予一人”已有先例。《尚書 ·金縢》載武王有疾,周公云:“予小子,新命于三王,惟永終是圖,茲攸俟能念予一人 ”。這個“予一人”即周公自稱,其時武王健在,周公不可能以天子自居。近有學者證明,“予一人”在商周兩代不是天子的專用稱號,而只是商王、周天子好用的一個習語[40]。這是很正確的。

 



[1] 莊述祖《尚書記》,《云自在龕叢書》本。

[2] 丁宗洛《逸周書管箋》,道光十年刻本。

[3] 陳逢衡《逸周書補注》,道光五年修梅山館刻本。

[4] 劉起釪《尚書學史》,中華書局,1989年,第9597頁。

[5] 蔣善國《尚書綜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442頁。

[6] 黃懷信《<逸周書>源流考辨》,西北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10頁。

[7] 郭偉川《周公稱王與周初禮治》,收錄於《周公攝政稱王與周初史事論集》,北京圖書館出版社,1998,199頁。

[8] 周玉秀《<逸周書>的語言特點及其文獻學價值》,中華書局,2005年,第168頁。

[9] 余瑾《對<逸周書·皇門解>的再分析》,《西北師大學報》2002年第2期,第7679頁。

[10] 黃懷信、張懋鎔、田旭東《逸周書彙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5年。2007年修訂本。

[11] 顧頡剛《<逸周書·世俘篇>校注、寫定與評論》,《文史》第2輯,中華書局,1963年,第141頁。

[12] 黃懷信《<逸周書>源流考辨》,西北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86頁。

[13] 张春龙《慈利楚简概述》,北京大学·达慕斯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新出简帛研究─新出简帛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2004年,第411页。

[14] 見拙文《<周書序>考》,《遼寧大學學報》2008年第1期,第99103頁。

[15] 裘錫圭《關于商代宗組織與貴族和平民兩個階級的初步研究》,《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20頁。

[16] 裘錫圭《釋殷墟甲骨文裏的“遠”“”(邇)及有關諸字》,《古文字研究》第12輯,第8595頁。《古文獻中讀為“設”的“埶”及其與“執”互訛之例》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东方文化》Volume ⅩⅩ ⅩⅤⅠ,1998 Numbers1 and 2,第3946頁。

[17] 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130页。

[18] 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第131页。

[19] “怍”,容庚先生釋為“往”,見容庚《鳥書考》,《中山大學學報》 1964年第1期,第88頁。李零先生讀為“怍”,見李零《戰國鳥書箴銘帶鉤考釋》,《古文字研究》第8輯,中華書局,1983年,第60頁。本文暫從李說。

[20] 劉起釪《尚書學史》,第6266頁。

[21] 劉師培《周書補注》,《劉申叔先生遺書》,甯武南氏1936年校印本。

[22] 陳逢衡《逸周書補注敘略》,《逸周書補注》,道光五年修梅山館刻本。

[23] 郭偉川《周公稱王與周初禮治》 ,199頁。

[24] 余瑾《對<逸周書·皇門解>的再分析》,第7679頁。

[25] 董作賓《王若曰古義》,《說文月刊》第4(合刊本), 1944,327333頁;陳夢家《王若曰考》,《尚書通論》,中華書局 2005年,第143173頁。于省吾《“王若曰”釋義》,《中國語文》1966年第2, 147149頁,接轉第136頁;王占奎《“王若曰”不當解作“王如此說”》,《周秦文化研究》,陝西人民出版社,1998,359377頁;張懷通《“王若曰”新釋》,《歷史研究》2008年第2期,第182188頁。

[26] 關于《多方》、《多士》的製作年代,史有爭論。《史記·周本紀》及《書序》皆以為二篇作于周公致政後,偽《孔傳》及《蔡傳》宗之。但鄭玄根據《尚書大傳》周公攝政“三年踐奄”說,懷疑《多方》作于周公攝政三年伐管蔡時事。宋王柏、金履祥又申鄭說,並證《多士》作于宅洛之始。清人多從宋儒之說。至今人陳夢家(陳夢家《西周文中的殷人身份》,《歷史研究》1954年第6期)、顧頡剛(顧頡剛《周公東征和東方各族的遷徙》,《文史》第27輯,中華書局,1986年,第114頁)、劉起釪(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中華書局,2005年,第1527頁。)于二篇成文年代始有詳文考證,《多方》作于周公攝政三年,《多士》作于周公攝政五年,為學界廣為認同。

[27] 王國維《周開國年表》,《觀堂集林》附《觀堂別集》卷一,上海古籍書店,1983年,第16頁。

[28] 楊寬《釋何尊銘文兼論周開國年代》,《文物》1983年第6期,第182188頁。後收入《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21530頁。

[29]《洛誥解》,《王國維遺書》第一冊《觀堂集林》卷一,上海古籍書店,1983年,第10頁。

[30] 馬承源《西周金文和周曆的研究》,《上海博物館集刊·建館三十周年特輯》,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2678頁。

[31] 王國維《洛誥解》,第10頁。《周開國年表》,第16頁。

[32] 關于《顧命》冊命之地是否在路寢或宗廟,學界有所爭論。本文從王國維先生以《顧命》所載康王冊命在宗廟之說,見《周書顧命考》、《周書顧命後考》,《觀堂集林》卷一,上海古籍書店, 1983年,第1625頁。

[33] 黃然偉《殷周青銅器賞賜銘文研究》,龍門書局,1978年,第88頁。

[34] 唐蘭《何尊銘文解釋》,《文物》1976年第1期,第63頁。

[35] 叢文俊《說“京”》,《揭示古典的真實——叢文俊書學、學術研究論集》,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513頁。

[36] 唐蘭《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征》,中華書局,1986年,第75頁。

[37] 唐蘭《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征》,第75頁。

[38] 李學勤《何尊新釋》,《中原文物》1981年第1期,第37頁。

[39] 陜西周原考古隊《陝西岐山鳳雛村西周建築基址發掘簡報》,《文物》 1979年第10期,第2737頁。

[40] 李香平《重釋“余一人”》,《考古與文物》2003年第1期,第8384頁。



本文收稿日期為2010年1月22日

本文發佈日期為201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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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评论
  • 續逸 在 2010/1/23 13:54:38 评价道:第1楼

    文中有不少地方還值得進一步探討,對“匍有四方”的研究,比較近的文章可參考張富海先生之說。此外本文毛公鼎“弗師”(應是筆誤)以及文中所引有《叔弓鎛》、盄和鐘銘》、《叔尸鐘》《叔師鎛》、《叔夷鐘》 呵呵

  • xinqiji 在 2010/1/25 5:56:14 评价道:第2楼

    訛字、衍字、缺字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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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慎重对待。

    下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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